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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4/11/07

女性勞工產假問題一次談
1. 產假日數有多少?
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註:7日×8星期=56日);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同於勞動基準法的上開規定,亦明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不過,為了更周延保護不幸更短期間內流產的女性健康,性別平等工作法有別於勞動基準法的上開規定,新增了妊娠3個月以內不同日數的流產產假規定,「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2. 雇主可以拒絕嗎?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7條(註:包括上述第15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105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1733號函釋:「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勞動基準法第50條定有明文。產假係法律明定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之強制性規定,旨在保護母體健康。」
上述法律規定均屬於雇主必須遵守的強制規定,因此,當女性懷孕勞工於預備生產前,依上述規定向雇主提出產假請求時,雇主除不得拒絕外,也不得因其請產假,而對其作出包括扣發全勤獎金等的不利處分。
3. 產假8星期可以提前並分次請嗎?
勞動部105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1733號函釋: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月18日台(88)勞動三字第000246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爰勞工預產期前4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惟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有違母性保護精神,女性勞工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4週於產後。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以達母體恢復。
勞動部111年7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函釋:「為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依上開函釋意旨可知,女性懷孕勞工於預定生產日前,即得依個人實際情形,與雇主協商,提前分次請產假,但仍須保留至少4週(28日)分娩後的產假日數,且自生產日起算一次(不得分次)依曆(即使遇到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連續請足。若是當日已提供勞務下班後始分娩,則以分娩之次日起算。
4. 產假工資如何計算?
A. 全時工作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函釋:核釋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依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考量如女性勞工每月是領受固定工資,依此計算停止工作期間工資較無問題,但若女性勞工所領受的工資,其中,一部分是屬於變動薪性質,非屬經常性可領得的薪資,如雇主僅依其本(底)薪發放,勢將影響女性勞工產假期間工資照領的權益。因此,按月計酬的女性勞工,其產假期間工資的計算,原則上是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的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每日工資予以推算。如雇主依此方式計算的金額低於其平均工資者,則應以較趨近於常態的平均工資為準據,亦即以女性勞工分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為發放標準。
B. 部分工時勞工
勞動部109年9月10日勞動條2字第1090078348號函釋: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勞工之產假期間應依曆計算,不因部份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有關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產假薪資計算疑義,如係每週工作時數固定者,以每週工作時數乘以8週,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計算;如係每週工作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6個月之工作時數,推估出產假8 週期間原應工作之時數後,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計算。
如以每週工作時數固定14小時的部分工時女性勞工為例,其8週產假期間工資計算如下:每週工作時數14小時×8週×雙方約定時薪
C. 流產假工資是否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僅規定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但對於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參照),雇主是否應於其停止工作期間(1星期或5日),負有給付工資義務,因法無明文規定,雇主可不給薪(雇主也可以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工資照給),但雇主仍須留意,當女性勞工請求時,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參照)。
5. 女性勞工定期契約期滿?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6月21日(82)台勞職業字第20000號函釋:依據內政部75年10月18日(75)台內勞字第438324號:「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
6. 外籍女性勞工是否享有產假?
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受僱者,除本國勞工外,也適用於我國工作的外籍勞工,因此,外籍女性勞工同樣也享有請產假的權利,雇主不得拒絕。
如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外籍女性勞工請產假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只要符合上述規定者,仍得領受全薪或半薪。至於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因家事服務業尚不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惟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其仍得享有8星期產假或其他流產假的權利,但雇主並無給付產假期間工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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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12/25

女性求職者於面試時未告知懷孕事實,等錄用後始告知,有無問題?
這個問題突顯出當雇主面對女性勞工懷孕事實時,究竟是抱持著如何的心態或刻板印象而定,若雇主持負面想法,其浮上腦海中的畫面,將會是該女性勞工不久的將來會請8週產假,以及產假結束後又繼續申請6個月以上的育嬰留職停薪假,形同原本錄用的職務會有很長一段期間,需要由內部原有人力加以分擔,招募新人未蒙其利反而加重原有人力的負荷,以及預見該女性勞工未來恐會發生出勤紀錄不佳、工作配合度與工作效率不彰等情形。
上述描述,對懷孕的女性勞工而言,不僅不夠友善,且存有偏見,並不公允。事實上,非常多的女性勞工縱使懷孕在身,工作表現依然出色亮眼,直到產前也未有絲毫生產力減損的情形,實不能一概而論。
國家為防止雇主對懷孕女性勞工涉有就業歧視與差別待遇,在工作權的維護上,制定了種種保障措施,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勞動部105年9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2108號函釋,將懷孕歧視直接視為「性別歧視」類型之一,倘雇主因受僱者懷孕而為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之差別待遇,屬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性別(懷孕)歧視的範疇。臺北高等行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亦肯認,懷孕歧視核屬雇主基於性別而採取之差別待遇,堪認為性別歧視之範圍。
再者,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第1項 )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第2項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參照上開法律規定,可知雇主於招募(面試)時,對於屬於隱私資料的個人生活資訊的懷孕計畫,除符合就業所需要件外,雇主不得詢問女性求職者是否懷孕或計畫懷孕等資訊,而女性求職者也無法定義務,須主動告知雇主(面試官)是否懷孕或計畫懷孕的事實。
雇主若盤算著以女性求職者於面試時隱瞞未告知懷孕事實,等錄用後方始告知上情,雇主得否主張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個人持否定看法,因法無明文規定女性求職者於面試時需要揭露此一隱私資料,且雇主蒐集此一隱私資料亦不符合就業所需要件(未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因此,雇主如主張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女性求職者為虛偽意思表示(隱瞞懷孕事實),使雇主誤信而訂立勞動契約,致有受損害之虞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應於法不合。
反之,當雇主於錄用後知悉女性勞工懷孕事實時,更應考量如何照顧其母性身心健康,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復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此際,除非懷孕女性勞工擺爛,其行為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或第12條第1項各款法定終止事由,雇主得經預告或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外,雇主宜主動介入調整懷孕女性勞工得以勝任的工作,而非將「懷孕」納入成為資遣或解僱的考量因素,否則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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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朝棟

主任

2024/11/01

遇到超討厭的同事怎麼辦?人資主管教你這樣做,讓職場小人變貴人!
在每個職場中,總會遇到那麼一兩個讓人特別不舒服的同事。或許是愛說是非的八卦王、或是愛邀功諉過的老屁股、也可能是愛耍心機佔便宜的奧客同事。今天要跟大家分享一個真實的職場故事,看看一位職場前輩是如何化解這種令人困擾的情況。
小玲是某科技公司的行銷專員,個性開朗、工作能力強,在公司人緣也不錯。然而,自從公司新進了一位叫阿華的同事後,她的職場生活就變得格外艱難。阿華總是用各種方式來突顯自己,而且特別喜歡在主管面前展現自己的「功勞」,常常把別人的努力占為己有。
剛開始,阿華會在開會時「順便提醒」小玲工作上的小缺失,雖然語氣聽起來像是善意提醒,但總是挑在主管和其他同事都在場的時候說。漸漸地,他開始會在專案會議上「補充」一些小玲「忘記說」的細節,而這些細節往往都是小玲早已規劃好,只是還沒輪到報告的部分。
更讓小玲受不了的是,阿華會把自己的工作推給她,藉口是「這部分你做得比較好」或是「你跟客戶比較熟」。每次她完成這些額外的工作後,阿華總會在主管面前說:「還好有我督促,這個案子才能如期完成。」
小玲試過很多方法,包括直接跟阿華溝通、向主管反映、甚至刻意保持距離,但情況都沒有改善。她開始失眠、食慾不振,每天上班都覺得壓力很大。終於,她決定尋求人資部門的協助。
人資主管小美聽完小玲的困擾後,並沒有立刻提供解決方案,反而請小玲先描述阿華的優點。這個要求讓小玲愣住了,她想了很久,才勉強說出:「他的簡報做得還不錯,而且對數據很敏感。」
小美笑著說:「看來他在某些領域確實有專長。那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他要用這種方式來展現自己?」這個問題讓小玲陷入了思考。經過深入討論,她漸漸發現,阿華的行為可能源自於對工作的不安全感,他總是害怕自己的貢獻不被看見,所以才會用這種方式來凸顯自己的價值。
在小美的建議下,小玲開始嘗試用不同的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首先,她開始在工作前就先和阿華討論分工,並把討論內容用電郵記錄下來。這樣不僅能釐清責任歸屬,也能讓主管清楚看到每個人的貢獻。
其次,她學會在阿華表現出色時,主動給予肯定和讚美。有一次,阿華做了一份非常詳細的市場分析報告,小玲就在會議中說:「阿華的數據分析很專業,讓我學到很多。」這種正面的肯定,讓阿華明顯感到訝異,也讓他的態度開始有了轉變。
更重要的是,小玲開始把阿華視為一個可以合作的夥伴,而不是競爭對手。她發現阿華在數據分析方面確實很有一套,於是主動向他請教,並提供自己在客戶溝通方面的經驗分享。這種互相學習的態度,漸漸化解了兩人之間的緊張關係。
半年後,小玲和阿華的關係有了意想不到的改善。雖然他們的個性和工作方式仍有差異,但已經能夠相互尊重、互補優缺點。更意外的是,他們合作的專案還因為結合了雙方的優勢,獲得了公司的年度最佳團隊獎。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幾個重要的啟示:
1、理解背後的原因:討人厭的行為背後,往往隱藏著對方的不安全感或其他需求。試著理解這些原因,才能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法。
2、轉換敵人為盟友:與其把精力花在對抗上,不如找出對方的優點,建立互助互惠的關係。
3、建立清楚的界線:適當的工作分配和書面記錄,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誤會和衝突。
4、正向回饋的力量:真誠的讚美和肯定,往往能化解人際關係的僵局。
在職場上,我們無法選擇同事,但可以選擇如何與他們相處。與其讓負面情緒影響工作心情,不如學習用更聰明的方式來處理人際關係。畢竟,每個讓我們感到困擾的人,都可能成為推動我們成長的助力。
最後要記住,職場中沒有永遠的敵人,也沒有絕對的盟友。重要的是要用智慧和同理心來面對每一個人,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今天的討厭鬼,會不會成為明天的貴人。在這個充滿挑戰的職場環境中,懂得轉化人際關係的智慧,往往比單純的工作能力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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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集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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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集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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