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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中,這項技能指的是能有效處理企業與員工間因工作條件、薪資、權益等問題所產生的爭議。具備這項能力的人能理解雙方立場,運用法律知識及溝通技巧,促進協商與和解,避免衝突升級,保障雙方權益。對企業來說,有助於維持良好勞資關係,提升工作環境和員工滿意度;對員工則能確保權益被合理對待,避免不公平待遇。這項技能在人資管理、法務及勞動關係相關職位中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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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4/01 08:00

法令追蹤_勞動部核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自115年4月1日生效
勞動部發布民國114年10月14日勞動福3字第1140153402A號解釋令:
補充核釋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勞動四字第0950109148號令,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括事業單位以下人員之工資:
一、已依法結清勞動基準法保留年資之勞工。
二、委任經理人。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進之勞工。
四、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10年之外國人。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生效。
附註: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2至百分之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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