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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管理:該職位負責制定及執行離職流程,確保員工在離職過程中的順利交接及情感支持,以減少對組織業務運作的衝擊。主要職責包括:協助員工完成離職面談、提供必要的資源與指導、分析離職數據以識別趨勢與問題,以及建議改善工作環境的策略。所需技能包括優秀的溝通與人際關係技巧、敏銳的問題解決能力及跨部門協作能力,並需深入理解台灣職場文化,以有效應對因文化差異引起的職場挑戰,確保離職程序的透明度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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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管理 學習推薦

林尚能

執行長

02/12 18:24

給老闆的員工離職管理課,如何和員工完美的分手
身為經營者,我們總在尋找能為公司創造價值的人才。但我想提醒你一個常被忽略的觀點:一個人真正的價值,不僅展現在他如何加入團隊,更深刻地體現在他如何離開。 員工離職,看似是資產的流失,但對一位有遠見的領導者而言,這卻是識別人品、盤點文化、甚至佈局未來的黃金時刻。
在我25年的企業經營與顧問生涯中,處理過無數次的離職,我看過它如何成為壓垮團隊的稻草,也見證它如何變成鞏固商譽的基石。關鍵,全在於你如何看待與處理這場「分手」。
從「損失」到「投資」:重新定義離職的價值
許多老闆將員工離職視為一種背叛或損失,立刻啟動防禦機制:計算損失、凍結權限、冷漠以待。這種心態,會讓你輸掉比一位員工更重要的東西——你苦心經營的雇主品牌與人情網絡。
一位卓越的領導者會明白,健康的流動是組織新陳代謝的必然。每一次離職,都是一次對外的「文化輸出」。那位離開的員工,即將成為你在業界的「行動名片」。他會如何描述在這裡的經歷?他會成為你未來的合作夥伴、客戶,還是競爭對手口中的負面案例?
我的顧問筆記:兩個離職案例,兩種企業格局
案例一:把前員工變成「品牌大使」的智慧
我曾輔導一家軟體公司,其核心工程師被挖角到一家指標性的跨國巨頭。老闆在震驚與不捨之餘,做了幾件讓我印象深刻的事:
真誠祝福,而非情緒勒索: 他沒有指責或試圖用加薪以外的壓力留下對方,而是坦然地說:「這是你應得的機會,我為你感到驕傲。未來若有需要,公司永遠是你的後盾。」
舉辦「榮譽畢業典禮」: 他在全公司的會議上,公開感謝這位工程師的貢獻,並將這次離職定義為「從我們這裡畢業,走向更寬廣的舞台」,把個人的成功,轉化為團隊的榮譽。
保持連結,建立「校友會」: 離職後,HR團隊依然會定期寄送公司的節日問候與發展近況。
幾年後,這位「前員工」已成為巨頭公司的部門主管。當他的部門需要採購一套新的解決方案時,他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對老東家知根知底的信任感。一筆價值上億的訂單,就源於當年那場有溫度的告別。這位老闆失去了一個員工,卻贏得了一個忠實的「品牌大使」與超級業務員。
案例二:因猜忌而錯失良機的短視
另一個案例則令人惋惜。一家電商公司的營運主管因生涯規劃提出離職,老闆的第一反應是猜忌。他立刻凍結了該主管的所有系統權限,並要求他「交接完畢前不必再進辦公室」,彷彿在防範一個賊。
這位主管感到心寒,原先準備好的詳盡交接計畫與客戶關係轉移,也只能草草了事。他離開後,團隊花了三個月才穩住局面,幾家重要客戶也因服務斷層而流失。
更糟的是,這位前主管後來加入的,正是他們產業鏈上的一家關鍵供應商。由於當年的不愉快,每當資源有限時,他的老東家總是被排在合作的末位。老闆當初的猜忌,最終變成了公司發展的真實阻礙。
身為老闆,你該做什麼?—建立「善意循環」的離職管理
穩住你的情緒,展現你的格局: 當核心員工提出離職,你的第一反應決定了整件事的基調。比起追問「為什麼要走」,不如先問「我能為你的離開做些什麼,讓過程更順利?」你的從容與大度,本身就是一種最強大的挽留。
將離職流程「儀式化」: 建立一套標準、有尊嚴的離職程序。從真誠的離職面談(Exit Interview)開始,傾聽真實的聲音,這比任何外部顧問的報告都更具價值。最後,用一場溫馨的歡送會或一封感謝信,來肯定他過去的貢獻。
盤點交接,而非清算關係: 離職交接的重點,是「知識與人脈的傳承」,而不是「責任的切割」。引導即將離職的員工,將他的智慧與經驗,轉化為公司的數位資產(如標準作業流程SOP、客戶關係筆記),這才是最有價值的交接。
建立「前員工網絡」: 不要輕易斷了聯繫。將前員工視為公司的「校友」,定期維護關係。他們是你最了解公司文化的潛在合作夥伴、回聘人才庫,以及最真實的市場情報來源。
你的格局,決定了公司的結局
老闆們,請記住,員工來來去去,但你建立的文化與聲譽會永遠留下。當你用長線思維佈局「人情」這盤棋,你會發現,每一次善意的告別,最終都會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回報到你的事業版圖中。
你如何對待離開的人,正在向所有留下來的人,展示公司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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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尚能

執行長

02/12 18:16

離職見人品:你如何離開公司,決定了未來你的風評
在我超過25年的企業經營與顧問生涯中,我看過上千位人才的來去。我常對合作的企業主說:「要評斷一個人真正的價值,別只看他如何爭取機會,更要看他如何告別舞台。」這句話,我稱之為「離職品格學」。當一個人決定離開時,他所展現的態度,不僅是他對過去的總結,更是他未來道路的基石。
離職不是結束,而是「人情資產」的盤點
從經營者的角度來看,員工離職的成本遠不止於招聘和培訓新品。更深層的損失,在於業務的斷層、團隊士氣的波動,以及知識資產的流失。然而,一個漂亮的離職,能將這些衝擊降至最低,甚至將潛在的危機轉化為長遠的資產。
我輔導過一家快速成長的科技新創,其核心研發主管因家庭因素決定離職。這位主管不僅提前兩個月提出,更主動撰寫了一份長達50頁的交接手冊,內容涵蓋了所有進行中專案的程式碼架構、未來一年的技術路線圖建議,甚至是他個人在研發過程中「踩過的坑」。在最後一個月,他親自帶領接手的團隊,確保每一個人都能順利銜接。
他離開後,公司非但沒有出現技術斷層,反而因為那份詳盡的手冊,讓新團隊更快上手。幾年後,這位前主管自己創業,他第一個尋求合作的,就是老東家。因為當年他留下的「情」,雙方建立了牢不可破的信任。這就是我所說的,離職不是關係的終點,而是另一種合作關係的起點。
兩個故事,兩種結局
在我的顧問案例中,有兩個故事讓我印象深刻,恰好是「離職見人品」的兩個極端。
故事一:留下爛攤子的「快閃俠」
我曾協助一家傳統產業進行數位轉型,其中一位被寄予厚望的行銷經理,在專案進行到一半時,拿到了一個薪水更高的offer,便立刻提出離職,並要求兩週後就離開。
在最後的兩週裡,他幾乎是「人間蒸發」。工作日誌空白、交接文件只有寥寥數語,許多他單線聯繫的廠商和關鍵資料,都隨著他的離開而石沉大海。他的行為導致整個轉型專案延宕了近半年,公司損失慘重。
一年後,我在一個產業論壇上再次見到他。他當時服務的公司正尋求合作夥伴,而他恰好對接到我正在輔導的另一家企業。當對方老闆向我做背景調查時,我只能誠實地陳述了當年的情況。最終,那筆價值千萬的合作案,因為他過去留下的「人品負債」,而宣告破局。他或許贏得了短期的薪資,卻輸掉了長期的信任與機會。
故事二:留下祝福的「鋪路者」
另一個故事,發生在一家我長期合作的公關公司。一位資深客戶總監,因為想轉換跑道到非營利組織,決定離開奮鬥了八年的崗位。
她的離職處理,堪稱我見過的典範。她不僅將每一個客戶的背景、喜好、過去三年的合作細節整理成冊,還親自帶著接任的同事,一一拜訪所有重要客戶,誠懇地將客戶「託付」給新同事與公司。在歡送會上,她沒有一絲抱怨,反而真誠地感謝公司給予的舞台與栽培。
她離開後,沒有一個客戶流失。更令人敬佩的是,三年後,當她任職的非營利組織需要舉辦大型募款活動時,她的老東家不僅成為首席公關合作夥伴,更動員了所有資源全力支持。她當年為別人鋪下的路,最終也照亮了自己前行的方向。
給老闆與工作者的最終建議
對於老闆,我建議你將「離職流程」視為企業文化的重要一環。建立一個有溫度、有尊嚴的離職程序,感謝每一位曾經付出的員工。當你大方地給予祝福,你收穫的將是業界的好口碑。
對於每一位職場工作者,請記住,你的職業生涯是一場馬拉松,而不是百米短跑。每一次的轉身,都是在為你的個人品牌背書。分手前的優雅,是你最貴的名片。 你如何離開一個地方,將深遠地影響未來人們如何迎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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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4/11/07

女性勞工產假問題一次談
1. 產假日數有多少?
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註:7日×8星期=56日);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同於勞動基準法的上開規定,亦明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不過,為了更周延保護不幸更短期間內流產的女性健康,性別平等工作法有別於勞動基準法的上開規定,新增了妊娠3個月以內不同日數的流產產假規定,「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
2. 雇主可以拒絕嗎?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7條(註:包括上述第15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105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1733號函釋:「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勞動基準法第50條定有明文。產假係法律明定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之強制性規定,旨在保護母體健康。」
上述法律規定均屬於雇主必須遵守的強制規定,因此,當女性懷孕勞工於預備生產前,依上述規定向雇主提出產假請求時,雇主除不得拒絕外,也不得因其請產假,而對其作出包括扣發全勤獎金等的不利處分。
3. 產假8星期可以提前並分次請嗎?
勞動部105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1733號函釋: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月18日台(88)勞動三字第000246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爰勞工預產期前4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惟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有違母性保護精神,女性勞工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4週於產後。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以達母體恢復。
勞動部111年7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函釋:「為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依上開函釋意旨可知,女性懷孕勞工於預定生產日前,即得依個人實際情形,與雇主協商,提前分次請產假,但仍須保留至少4週(28日)分娩後的產假日數,且自生產日起算一次(不得分次)依曆(即使遇到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連續請足。若是當日已提供勞務下班後始分娩,則以分娩之次日起算。
4. 產假工資如何計算?
A. 全時工作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函釋:核釋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依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考量如女性勞工每月是領受固定工資,依此計算停止工作期間工資較無問題,但若女性勞工所領受的工資,其中,一部分是屬於變動薪性質,非屬經常性可領得的薪資,如雇主僅依其本(底)薪發放,勢將影響女性勞工產假期間工資照領的權益。因此,按月計酬的女性勞工,其產假期間工資的計算,原則上是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的最近1個月工資除以30所得每日工資予以推算。如雇主依此方式計算的金額低於其平均工資者,則應以較趨近於常態的平均工資為準據,亦即以女性勞工分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為發放標準。
B. 部分工時勞工
勞動部109年9月10日勞動條2字第1090078348號函釋: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勞工之產假期間應依曆計算,不因部份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有關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產假薪資計算疑義,如係每週工作時數固定者,以每週工作時數乘以8週,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計算;如係每週工作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6個月之工作時數,推估出產假8 週期間原應工作之時數後,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計算。
如以每週工作時數固定14小時的部分工時女性勞工為例,其8週產假期間工資計算如下:每週工作時數14小時×8週×雙方約定時薪
C. 流產假工資是否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50條僅規定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但對於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參照),雇主是否應於其停止工作期間(1星期或5日),負有給付工資義務,因法無明文規定,雇主可不給薪(雇主也可以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工資照給),但雇主仍須留意,當女性勞工請求時,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參照)。
5. 女性勞工定期契約期滿?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6月21日(82)台勞職業字第20000號函釋:依據內政部75年10月18日(75)台內勞字第438324號:「勞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止,雇主可不續給產假及產假工資。」
6. 外籍女性勞工是否享有產假?
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受僱者,除本國勞工外,也適用於我國工作的外籍勞工,因此,外籍女性勞工同樣也享有請產假的權利,雇主不得拒絕。
如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外籍女性勞工請產假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只要符合上述規定者,仍得領受全薪或半薪。至於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因家事服務業尚不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惟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其仍得享有8星期產假或其他流產假的權利,但雇主並無給付產假期間工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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