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2024年12月18日報導900萬勞工9成領不到退休金,勞退舊制缺陷釀下流老人。
該報導提到:勞基法1984年上路至今滿40年,截至去年底為止,領到舊制退休金人數只有83萬餘人,相較最多曾有900萬勞工有舊制年資,等於領到的人占比連10%都不到,令人震驚。
參照實際發生案例,也確有此種情形存在(不少雇主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支應未來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形同勞工於實際退休時,無法領到或足額領到舊制退休金),以勞動部2022年6月24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01212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方便閱讀,內文有所編修):
事實:
訴願人從事金屬製造業等業務,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查詢勞動部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發現訴願人至110年12月14日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110年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逾法定期限(110年3月底)仍未補足差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經原處分機關臺中市政府審查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9萬元,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訴願人辯稱,符合舊制勞工退休制員工共8人,6人為家族親屬關係共同經營,並非屬勞雇關係,且於辦理退休時,切結並拋棄舊制退休金之請求權,另2人係因工廠營運受疫情衝擊,未能及時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業於110年12月30日繳納完成,並未損害勞工權益。
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1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56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勞工因雇主未依法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影響其日後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益,因此,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預估次1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所需,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此係屬法令強制規定。
依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之資料所示,訴願人所僱勞工於110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之退休要件員工計6人,所需退休金為598萬800元,訴願人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尚不足給付退休金,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訴願人於期限內提撥退休準備金,訴願人未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差額。原處分機關再二次發函,請訴願人應提撥退休準備金,訴願人仍未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差額。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