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勞工保險相關法規

熟悉這項技能代表你了解勞工保險的基本權益與義務,包括保險種類、投保資格、給付項目以及理賠流程。能確保公司依法為員工投保,保障員工在失能、傷病、退休等情況下的權益,同時避免違法風險和罰款。對企業人資、行政或財務部門尤為重要,有助於提升職場合規管理與員工信任度。

3,366 個相關職缺

提升你的實力,朝專業更進一步

精選課程

充實自己,讓能力持續成長

公務人員考題複習精選【勞工行政】
公務人員考題複習精選【勞工行政】
工資薪酬 勞健保常見爭議案例及薪資結構調整
工資薪酬 勞健保常見爭議案例及薪資結構調整
(2026最新)勞動契約撰寫秘笈【11/24】
(2026最新)勞動契約撰寫秘笈【11/24】
(2026最新)勞動契約撰寫秘笈【08/19】
(2026最新)勞動契約撰寫秘笈【08/19】
職災保險法施行影響及因應
職災保險法施行影響及因應
人資必學!深入理解勞工出勤管理與實務操作【11/18】
人資必學!深入理解勞工出勤管理與實務操作【11/18】
2026最新版【勞資關係-入門】人力資源相關法令與公司治理
2026最新版【勞資關係-入門】人力資源相關法令與公司治理
勞動檢查應對&常見違規案例解析
勞動檢查應對&常見違規案例解析
職業災害補償
職業災害補償
如何使用AI學習勞動法務與風險防線實務應用【8/12】
如何使用AI學習勞動法務與風險防線實務應用【8/12】

精選證照

考取專業證照,讓能力被市場看見

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 |
 人人都知道「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身為工作者的您,不論是想轉職人力資源嗎?或者您剛發展人力資源職涯,正在思考如何熟悉人力資源相關法規?或是想要瞭解公司制度是否合法?『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班 』讓您一窺勞基法、勞保、勞退、健保、職工福利委員會及請假等法令的究竟,打下扎實的人力資源管理職涯基礎,使您面對勞動法令議題時得心應手、無往不利!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之一」規定,僱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課程。另事業單位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所訂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雇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勞動部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員工褔利管理師 |
員工福利管理師證照旨在培養具備員工福利規劃與管理能力的人才,涵蓋勞健保、退休金制度、健康促進、員工關懷等相關知識,協助企業設計完善福利制度以提升員工滿意度與忠誠度,促進組織永續發展。持證者能有效掌握勞動法規與福利政策變化,並運用專業技能進行福利成本控制與效益分析,成為企業人資團隊中不可或缺的專業角色。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專業資格,旨在培訓具備基本安全衛生知識與管理能力的人員,確保工地施工過程中勞工安全與健康。持證者能協助企業落實勞動安全法規,執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及安全教育訓練,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提升整體工作環境安全水準。此證照為營造業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推動工地安全文化及保障勞工權益具關鍵作用。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依據政府法令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至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目前勞動部會委託單位進行訓練,訓練期滿後會發給訓練證明具證照之效。 目前相關單位有持續舉辦者為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再保管理(ARA) |
再保管理(ARA)證照專為提升再保險領域專業知識與實務技能而設計,涵蓋再保險合約設計、風險評估、理賠處理及財務管理等核心內容。持有該證照代表具備完整掌握再保險市場運作與策略應用能力,能有效協助保險公司優化風險分散及資本運用,提升整體營運效率與競爭力。此證照適合保險業從業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士,助其在職場中展現專業價值並獲得更佳發展機會。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精選貼文,掌握第一手知識

失業者如冒險利用職業工會加入勞工保險,恐得不償失!

勞工保險的設計機制是提供「在職勞工」在任職期間應各種事由(如傷病、失能、生育、老年給付等等)的情況發生時,能夠給予其幫助的各種給付。當工作者處於「失業」或任何形式的「待業」時,其實是不符合參加勞工保險的資格(另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常有人提及的利用「職業工會」鑽漏洞,專家提醒:切勿為保留保險年限而鋌而走險!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職業工會」會員的勞保投保規定避免誤投職業工會、喪失保險年資,3個重點要知道!重點一:加保職業工會,會員身分者仍須「從事工作」重點二:職業工會的會員實際未從事工作,是違規的!重點三:加保期間愈長,愈有彈性選擇「月投保薪資」小結 一般而言企業受僱勞工任職期間,依法強制要求企業為其辦理勞工保險,為其退休後晚年得申領老年年金,保障其晚年財務無憂。 勞工保險係針對在職勞工提供之保險,在其任職期間提供各種事由(如傷病、失能、生育、老年給付等)發生時,給予各種給付,可謂是勞工之寶。儘管符合雇主為受僱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僅有八款條件;但八款者條件皆是從事工作者,即「準用」勞工保險者皆符合在職工作者。 換言之,當勞工處於「失業」或各種形式「待業」者,均不符合參加勞工保險的資格;倘若勞工改以其他形式加入勞工保險,且經勞工保險局查獲違規時,其保險年資可能會遭受刪除風險。 報載: 一個中年勞工在公司兢兢業業工作了好幾年,沒想到突然被資遣。中年失業後找工作相當困難,為了不中斷勞保年資,於是先去職業工會投保,期望將「勞保年資撐著」,以期未來在65歲退休時、能領到金額較高的退休金。 由報載個案情形可知:個案當時「處於失業期間」,理論上不得加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且勞工保險局應自動通知其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提醒大家千萬勿「貪小便宜」試圖利用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而違規。 延伸閱讀:「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可繳多領少,真的嗎?先搞懂7大常見QA、才能有效率請領! 「職業工會」會員的勞保投保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58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暨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1條: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為建教生辦理勞工保險。 避免誤投職業工會、喪失保險年資,3個重點要知道! 職業工會會員必須從事符合該職業工會工作性質者,以其適合身分投保,非僅符合身分者即可加保,為防治上述情況,勞工保險局將查明並依法追還。以下藉由三個重點,加強勞工及HR對勞工保險之正確觀念: 重點一:加保職業工會,會員身分者仍須「從事工作」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載明:列八款受僱勞工,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換言之,符合該條文第七款者(指職業工會會員),不論是無一定雇主者或自營作業者,都仍須「從事工作」。 勞工保險適用在職工作之保險,只要是失業者或在家待業者,不論已經剛離開工作、或非自願性離職待業中、或一段期間操持家務等理由,總之目前未走入職場受僱或以個體名義從事工作,均不符合該款投保之資格或身分。 重點二:職業工會的會員實際未從事工作,是違規的! 僅憑會員身分加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而實際未從事該業之工作者,應知道有被查明及損失的風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共計八款受僱勞工,投保單位應全部為其勞工加保;惟同法第八條之五款人員得「準用」本條例,參加勞工保險。上述各款勞工,均應符合在職工作者身分。 凡勞工未符合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身分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依法不得加入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勞保局會定期清查各款被保險人資格。同法第24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如果未有從事工作卻依然投保,結果就是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勞工),雙雙損失嚴重。 重點三:加保期間愈長,愈有彈性選擇「月投保薪資」 勞工老年給付,按新制計算,其給付依據計算主要變數有二:「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後者按勞工提出申領之「保險年資」,只要將勞工保險期間之年資加總十分具體。 但,「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因此,勞工在加保期間應留意,若其加保期間未滿15年,又因失業而加入國民年金保險,雖其申領老年年金時,二種年金加保年資合併計算,得申領老年年金;但,因勞保之老年年金計算,不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恐會降低其勞保之老年年金。 反之,勞工保險年資超過15年以上者,待業期間國民年金保險年資相對少;於挑選加保期間總數且達60個月時,可以避開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月投保薪資」,此時計算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只選擇勞工保險期間「月投保薪資」,也不會出現其老年年金申領金額被拉低情況。 延伸閱讀:國民年金不繳會怎樣?配偶會被罰款?可補繳嗎?怎麼繳?|國保懶人包 小結 勞工保險係為在職勞工,因應各種可能普通事故,適時提供各種給付,協助勞工度過難關,以保障勞工工作期間(投保期間)的權益,且晚年申領老年年金,可助其安度晚年。 至於勞工失業或待業期間,應改投國民年金,不得以不實身分投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一旦勞工保險局清查身分發現不實時,其已領各項給付追還,非常得不償失。 (原文標題:失業者若躲進職業工會加入勞工保險者,冒險為之,則可能得不償失)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雇主先給職災補償,事後可向勞工追討「勞保給付」嗎?

勞工在執行公務時遭遇職災,在災保法施行後,雇主可先依勞基法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再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在現行法規下,雇主的抵充金是受到保障的,但反而是勞工在請休公傷病假期間的假期准駁議題上易生爭議,律師特別提醒應留意相關規範。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鱷在某天在操作公司的切菜機時,因為一邊操作,一邊跟身旁的小明聊天,結果兩人愈聊愈起勁,突然小鱷一個大動作揮手,竟然不小心被切菜機切到,導致小鱷慘遭斷掌,痛苦不已。後來公司緊急將小鱷送醫,所幸及時送醫,小鱷的斷掌也順利被接回,只是因此住院數周,在出院後也需要長期回診、追蹤,時常跟公司請休公傷病假。結果某天公司向小鱷要求,因為公司已經墊了好幾個月工資,要求小鱷趕快先去送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申請,等勞保局確認核發後,要把勞保局給的錢還給公司,公司才願意繼續給付每月工資,令小鱷感到心灰意冷。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常見法務問題 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施行前,實務上事業單位常會擔心依照勞基法第59條但書規定,是勞保局給付後,雇主才有抵充的可能,因此常常會希望勞工申請勞保局相關給付後,再由雇主給付勞基法職災補償,或者甚至雇主會直接給付職災補償與勞保給付間的差額。但這樣事業單位會不會有風險或問題? 律師解說 依照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下同)98年04月0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五、另,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資雙方於補償前已約定,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雇主,自無不可。」。 依照前開主管機關函釋可知,在過去,因是否為職業災害,通常有所爭議,且雇主可能無法判斷或沒有能力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多需仰賴專業醫療機構及勞保局之審定結果,始能確定。然而特定事故被認定為是職業災害之時間點,有時候會需要經過半年、一年,甚至更久以後,對於受災勞工而言,若雇主未先給予職災補償,勢必就會需要先面臨經濟上的困窘。另一方面,對雇主而言,也會擔心倘若其先給付職災補償,是否勞工受領勞保局之職災給付後,無法行使抵充權利。因此主管機關遂以前揭函釋說明,若勞雇雙方於雇主補償前,就先約定勞工要在受領勞保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返還,並無不可,試圖化解雇主對於先給付職災補償的擔憂,也解決職災勞工經濟上的困難。 然而,依照現行災保法第90條第1、2項規定:「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其返還。」可知,依照前揭災保法第1項規定,在職災勞工未受領保險給付前,如雇主先行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災補償時,在勞工受領保險給付後,雇主就可以依該條規定向勞工請求抵充金額之返還。另外,在第2項規定是針對不是用勞基法的被保險人,雇主也是可以在職災勞工受領保險給付前先給付職災補償,待勞工受領保險給付後,再向該勞工主張抵充、請求返還,併予說明。 另可參目前可以查找得到的判決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85號民事判決:「第按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災保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核其立法理由為因應部分職業災害勞工先向雇主請求勞基法第59條所定職業災害補償,再向保險人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嗣後雇主依前開規定主張抵充時,職業災害勞工未將保險給付返還,致雇主無從抵充之爭議,而於第1項規定雇主得要求勞工返還抵充金額。2.經查,兩造就被告職業災害事宜,於112年6月30日在新北市政府達成系爭調解筆錄:是否屬職災由勞保局判定、判定前先續付工資,若勞保局核付職災期間工資,被告應扣還原告、被告並同意依法向原告辦理請假手續等,有系爭調解紀錄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2頁),被告同意待核定為職業傷害案件後,申請職業傷害補償費給付,辦理公傷期間薪資補償抵充歸墊作業,並同意將勞保局核撥之職業傷害給付從本人即被告薪資中扣除,有職業傷害給付抵充同意書乙紙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而原告前已先依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兩造間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先行給付被告112年9月6日至113年2月29日期間之薪資,有112年9月至113年3月第一商業銀行薪資付款被告之交易完成證明乙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而勞保局已核付被告112年9月6日至113年2月29日期間傷病給付薪資117,296元,亦有勞保局113年4月23日保職核字第113021057169號函乙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頁),則原告依災保法第90條第1項、系爭調解筆錄及職業傷害給付抵充同意書等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7,296元,依上說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另一方面,除了前開災保法規定,可能可以化解雇主的疑慮外,其實雇主如果沒有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標準給付,或依照相關期限給付時,也會有行政裁處的風險: 醫療補償:在醫療補償遭裁處的案例中,其實多是雇主認為是否屬於職災尚有未明,所以才不予補償,但主管機關會認為如事故被認定為是職業災害,那就應該要給付,不能推辭(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 原領工資補償: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雇主給付原領工資補償時,應於原定發薪日發給,因此實務上常見的可能就是雇主未依期限發給(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判決),或是發放數額不足(通常是特定給付項目是否列入工資,有爭執)的情形(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 失能補償:失能補償雖然也沒有規定發放時間點,但實際上當勞工已經被勞工局審定為失能,雇主卻仍未給付(如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00018835號);抑或是沒有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規定計算失能補償數額時(如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60030338號),都有被裁處的風險。 喪葬費、死亡補償: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喪葬費要在勞工死亡後3日內、死亡補償要在勞工死亡後15日內給付,因此實務上如雇主在勞工確實因公死亡之情況下,未依照各該給付期限給付時,就有遭裁處的風險(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決);另外,因計算喪葬費跟死亡補償係依據勞工的平均工資作計算,故如雇主計算不足額時,也會有裁處風險(如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80005606號)。 因此,在勞工發生職災時,建議雇主或事業單位,能夠先給付的部分,其實無須過於擔心,在現行法底下,至少可以確保雇主的抵充全是受到保障的,且遵期給付亦可避免前開行政裁罰的風險,不失為一個方向。 結論 在上開小鱷的情況中,雇主對於小鱷請休公傷病假一事,如果確實小鱷真的有復健需求,而只在復健期間請休公傷病假,基本上雇主就應該准許。但當然,在勞工請假的准駁權限上,雖然目前實務多傾向於勞工請假後,雇主沒有准駁權的解釋,但實際上回到請假的概念,勞工只有在符合法律所規定之各種假別的事由時,才算是合法的請假,這也會連結到雇主可以事後對於勞工請假有無正當事由作審核、確認之權限有關,兩者其實環環相扣。 (原文標題:勞工發生職災,雇主先給職災補償後可否向勞工追討勞保局職災給付?) 更多【勝綸法律事務所】有關「職災給付」系列相關文章 職災勞工先向公司求償、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要求將勞保給付金額返還給公司嗎? 「職業災害」怎麼判斷?從便當燙傷案例看律師怎麼說 職災若是勞工過失導致,雇主可以減免補償金額嗎? 職災勞工復工後,是否一定要「回復原職」?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2026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保級距、勞保計算公式、勞保費率試算懶人包

2026「勞保級距/勞退級距」出爐囉!民國115年基本工資調漲(月薪29,500元,時薪196元),「勞保費率」維持12.5%(含就業保險費率1%),詳細勞工保險費計算公式《104 職場力》小編都整理給大家,歡迎參考利用! 更新日期:2026/1/2 文/《104職場力》小編 文章導覽 勞保是什麼?為什麼要有勞工保險?「勞保費」是如何計算的?為什麼勞工保險級距常常更動?勞工保險好處勞保給付種類含哪些?勞保費計算的4大因子:投保級距、保險費率、負擔比率、工作天數勞工保險費計算公式NEW【2026最新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115年1月1日適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檔案下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未達最低工資的月投保薪資NEW【2026最新版】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NEW【2026最新版】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勞保」、「就保」保險費計算公式(附勞工/雇主試算舉例)「勞就保」個人保險費計算公式(附試算舉例)「勞就保」雇主保險費計算公式(附試算舉例)【補充資訊】「勞退」計算公式不知道自己的「勞保級距」該如何查詢?雇主「高薪低報」省保費?違法也影響勞工權益 勞保是什麼?為什麼要有勞工保險?「勞保費」是如何計算的? 「勞工保險」(常簡稱為:勞保)是一種由政府提供給就業勞工的保險制度,目的是提供受雇者一定的保障和福利,避免勞工因意外陷入經濟困境,確保他們在付出勞力的過程及環境中受到保護與支持。 有關勞工保險的費用,主要由公司加保,並固定於每個月繳納保險費來獲得保障,收費則依勞工、雇主、政府不同比例給付。而「勞保級距」決定了每個月要繳納多少勞保費用,並影響日後勞工可領取的各項保險給付金額。 為什麼勞工保險級距常常更動? 由於收費依據「勞保級距」,因此常會受最低工資的調整而變動,以最新的2026年為例,由於最低工資拍板自元旦起上調至29,500元,加上按現行勞保條例的規劃,勞保普通費率為12.5%(含就保1%),因此將增加雇主、勞工、政府三方的支出、同時牽動「勞保投保級距」。 勞工保險好處 不只對勞工個人,完善的勞保制度對雇主、社會皆有正面影響,例如: 當勞工受傷或生病時,獲得適當的醫療照顧及補償將有助於恢復健康和工作能力。 面對醫療費用、失業或工傷帶來的財務壓力時,勞工保險可以減輕受雇者個人和家庭的負擔。 企業遵照政府的勞工保險制度不僅合法合規、免於受罰,也有助於維護良好的勞資關係,增進雇主與員工之間的信任。 當勞動環境健全有保障,也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減少因勞資問題而引發的社會動盪。 勞保給付種類含哪些? 根據政府明訂的《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所提供的保障包含: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5種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4種給付。 由於許多企業多會先幫員工代扣勞健保的費用,其中大家最常會產生疑問的是「勞保投保級距」、「個人/雇主負擔保費」,因應基本工資的逐年調整,各類投保(提繳)薪資分級表也需配合修正。 (提醒雇主:切勿為了減少支出而「高薪低報」投保級距,不但違法也面臨罰則外,勞工權益更受影響。) 勞保費計算的4大因子:投保級距、保險費率、負擔比率、工作天數 勞保投保級距:請參照下一段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保保險費率:勞保可以再細分為普通事故、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普通事故:11.5%。 就業保險:1%。 職業災害保險:全額由事業單位負擔。 負擔比率:勞工自費20%、事業單位70%、政府10%。  工作天數:請特別留意,勞保以天計算,不論大、小月均以30日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勞工的「勞保」的收費比例是按「勞工自費20%、雇主70%、政府10%」的比例計費。但仍有少部分勞工類別的負擔比例不同: 被保險人類別勞工負擔比例雇主負擔比例政府負擔比例有一定雇主之勞工1.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2.公司、行號之員工3.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之員工4.受僱從事漁業生產者5.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6.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員工7.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家事移工)20%70%10%職訓機構受訓者 20%70%10%無一定雇主之漁會甲類會員20%80%育嬰留停續保人員(政府單位)20%70%10%育嬰留停續保人員(政府單位以外之投保單位)20%80%職災勞工離職後續保人員20%80%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60%40%外僱船員 80%20%被裁減資遣續保人員80%20%漁民上岸候船100%外僱船員上岸候船100%資料來源:勞動部《保險費負擔比例一覽表》 勞工保險費計算公式 實際上的保費計算公式為: 勞保計算公式: 投保級距 × 保險費率 × 負擔比例 × (工作天數/30) 請要特別留意,勞工保險(勞保)的保費是以勞工加保之日起計算至退保當日為止,也就是在職天數計算。而不論月份大小,一個月皆以30日為計算標準。 舉例來說: 假設A員工5月到職10天,計算方式為:投保級距 × 保險費率 × 負擔比例 × (10/30) 假設B員工6月到職20天,計算方式為:投保級距 × 保險費率 × 負擔比例 × (20/30) ▶ 常見爭議:「月中到/離職」的「破月計算」 民國115年基本工資調升為29,500元,連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薪資分級」一併調整。 新修正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將現行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由28,590元修正為29,500元、刪除原第2級28,800元,其餘金額未修正,投保薪資等級依序遞移。 此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欄第2項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月投保薪資增設28,590元等級。 至「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第25級月提繳工資由28,800元修正為29,500元,第26級下限配合修正,其餘維持不變。 為減輕投保單位作業負擔,勞保局將主動針對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為28,590元、28,800元全時工作之被保險人(勞工)辦理逕調作業,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調整為29,500元。 如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為28,800元之部分工時身分、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或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之被保險人,將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逕行調整渠等勞(就)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為29,500元元。 至於災保投保薪資部分,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即為最低工資,故災保投保薪資為28,590、28,800元之所有被保險人將一併自是日起調整為29,500元。 註: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投保的薪資。其中「薪資」(月薪資總額)也就是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作報酬等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倘若每月收入不固定者,則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NEW【2026最新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 什麼是一般常稱的「勞保級距」呢?通常是指依據勞工的平均月薪設定「區間」值,方便計算實際的投保薪資等級。 目前勞動部公佈的「投保薪資等級」共分為11級,一般來說第1級通常會對齊「最低工資」,因此常會有基本工資若調漲,會同時牽動「勞保級距」的狀況。 我們整理出以下「最新版本」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115年1月1日適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投保薪資等級月薪資總額(實物給付應折現金計算)月投保薪資第1級29,500 元以下29,500 元第2級29,501 元至 30,300 元30,300 元第3級30,301 元至 31,800 元31,800 元第4級31,801 元至 33,300 元33,300 元第5級33,301 元至 34,800 元34,800 元第6級34,801 元至 36,300 元36,300 元第7級36,301 元至 38,200 元38,200 元第8級38,201 元至 40,100 元40,100 元第9級40,101 元至 42,000 元42,000 元第10級42,001 元至 43,900 元43,900 元第11級43,901 元以上45,800 元本表投保薪資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檔案下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 未達最低工資的月投保薪資 一般常見的「未達最低工資」的月投保情境,包括: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部分工時勞工、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其中各自的注意事項為: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薪資報酬未達最低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 13,500 元(13,500 元以下者)、15,840 元(13,501 元至 15,840元)、16,500 元(15,841 元至 16,500 元)、17,280 元(16,501 元至 17,280 元)、17,880 元(17,281 元至 17,880 元)、19,047 元(17,881 元至 19,047 元)、20,008 元(19,048 元至 20,008 元)、21,009 元(20,009 元至 21,009 元)、22,000 元(21,010 元至 22,000元)、23,100 元(22,001 元至 23,100 元)、24,000 元(23,101 元至24,000 元)、25,250 元(24,001 元至 25,250 元)、26,400 元(25,251元至 26,400 元)、27,600 元(26,401 元至 27,600 元)及 28,590 元(27,601 元至 28,590 元)15級,其薪資總額超過 28,590 元而未達最低工資者,應依本表第一級申報。 部分工時勞工:薪資報酬未達最低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11,100元(11,100元以下者)及12,540元(11,101元至12,540元)二級,其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應依前項規定覈實申報。 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薪資報酬未達最低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 6,000 元(6,000 元以下)、7,500 元(6,001 元至 7,500 元)、8,700 元(7,501 元至 8,700元)、9,900 元(8,701 元至 9,900 元)、11,100 元(9,901 元至 11,100元)、12,540 元(11,101 元至 12,540 元),其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覈實申報。 114年1月1日起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及現行「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大家常用的服務/常用書表下載」參閱下載,亦可透過個人保險費試算系統試算。 常用書表下載 另外,《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於111年5月1日施行,職業災害保險薪資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投保薪資等級申報,最高為72,800 元。 延伸閱讀:職災保險法上路!保險費計算、費率、投保上限,災保法新制總整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NEW【2026最新版】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 級距級實際工資/執行業務所得月提繳工資/月提繳執行業務所得第1組11,500元以下1,500元21,501元至3,000元3,000元33,001元至4,500元4,500元44,501元至6,000元6,000元56,001元至7,500元7,500元第2組67,501元至8,700元8,700元78,701元至9,900元9,900元89,901元至11,100元11,100元911,101元至12,540元12,540元1012,541元至13,500元13,500元第3組1113,501元至15,840元15,840元1215,841元至16,500元16,500元1316,501元至17,280元17,280元1417,281元至17,880元17,880元1517,881元至19,047元19,047元1619,048元至20,008元20,008元1720,009元至21,009元21,009元1821,010元至22,000元22,000元1922,001元至23,100元23,100元第4組2023,101元至24,000元24,000元2124,001元至25,250元25,250元2225,251元至26,400元26,400元2326,401元至27,600元27,600元2427,601元至28,590元28,590元2528,591元至28,800元28,800元第5組2628,801元至30,300元30,300元2730,301元至31,800元31,800元2831,801元至33,300元33,300元2933,301元至34,800元34,800元3034,801元至36,300元36,300元第6組3136,301元至38,200元38,200元3238,201元至40,100元40,100元3340,101元至42,000元42,000元3442,001元至43,900元43,900元3543,901元至45,800元45,800元第7組3645,801元至48,200元48,200元3748,201元至50,600元50,600元3850,601元至53,000元53,000元3953,001元至55,400元55,400元4055,401元至57,800元57,800元第8組4157,801元至60,800元60,800元4260,801元至63,800元63,800元4363,801元至66,800元66,800元4466,801元至69,800元69,800元4569,801元至72,800元72,800元第9組4672,801元至76,500元76,500元4776,501元至80,200元80,200元4880,201元至83,900元83,900元4983,901元至87,600元87,600元第10組5087,601元至92,100元92,100元5192,101元至96,600元96,600元5296,601元至101,100元101,100元53101,101元至105,600元105,600元54105,601元至110,100元110,100元第11組55110,101元至115,500元115,500元56115,501元至120,900元120,900元57120,901元至126,300元126,300元58126,301元至131,700元131,700元59131,701元至137,100元137,100元60137,101元至142,500元142,500元61142,501元至147,900元147,900元62147,901元以上150,000元 本資訊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所試算。 本表月提繳工資/月提繳執行業務所得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採四捨五入。 NEW【2026最新版】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 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或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配偶,依法在台工作者,均應於受僱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應參加勞工保險及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應同時計收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 不適用就業保險之勞工,如雇主、外籍移工(外籍配偶、大陸配偶除外)、65歲以上勞工、未滿15歲勞工、各項公法救助之勞工,已參加勞工保險,僅計收勞工保險費。 受僱勞工之雇主或所屬機構僱用員工不滿5人,或其行業屬性不是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對象而未參加勞保,僅參加就業保險者,只計收就業保險費。 點我下載完整金額表 「勞保」、「就保」保險費計算公式(附勞工/雇主試算舉例) 根據勞動部公佈,2026年勞保費率12.5%(其中包括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11.5%以及就業保險費率1%),可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和就業保險法第8條之規定,勞動部和勞保局、勞工負擔比例網頁也有相關說明。 為便利投保單位辦理新年度保險費扣繳事宜,勞保局已更新相關書表及保險費試算系統,歡迎民眾點選參閱: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勞保、就保、災保個人保險費試算專區 「勞就保」個人保險費計算公式(附試算舉例) 「個人勞保費」計算公式:月投保薪資X12.5%(勞就保費率)X20%(勞工負擔比例) 假設以月投保薪資29,500元計算,29,500X12.5%X20%=738。落在這個級距的勞工,每個月得自行負738元勞保費用。 若針對自己勞保、就保保險費計算仍有疑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也提供了「勞保、就保個人保險費試算」,可依自身類別、月投保薪資等資訊,自動算出「個人」應負擔之保險費。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就保、職保個人保險費試算」 勞保、就保、職保個人保險費試算 「勞就保」雇主保險費計算公式(附試算舉例) 「勞保費」雇主負擔計算公式:月投保薪資X12%(勞就保費率)X70%(負擔比例) 由於「勞就保費率」以12.5%計算,假設以月投保薪資29,500元計算,29,500X12.5%X70%=2,582,保費約為2,582元。落在這個級距的勞工,雇主每個月得負擔2,582元的勞保費用。 【補充資訊】「勞退」計算公式 「勞退新制」雇主月提繳計算公式:勞工投保級距X6% 勞工退休金(一般常簡稱為「勞退」),是勞基法規定雇主需保障勞工退休時可獲得的退休金,因此「勞退新制」中建立「個人退休金專戶」的制度,要求雇主每月需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勞工部分則可視個人意願另提退休金。 這部分的資訊也請企業人資可參考勞動部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勞工也可使用「勞工個人退休金試算表」功能,計算自己在「勞退新制」下預估的個人退休金。 ▲ 勞工個人退休金試算表(勞退新制) 勞工個人退休金試算表(勞退新制) 延伸閱讀:勞退「舊制」、勞退「新制」到底差在哪?兩者權益差異圖表比比看,一次看明白! 不知道自己的「勞保級距」該如何查詢? 常有勞工因為不太確定自己每月領到的薪資,究竟該如何區分底薪、獎金以及相關細目,因此無法肯定自己的勞保級距屬於哪一個等級,這時該如何查詢呢?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勞保級距僅供本人或投保單位(雇主)查詢,且雇主僅可查詢被保險人在職期其間的投保資料。 根據勞動部網站的「勞工應如何查詢個人投保資料」說明,以下是常見的4種查詢管道: 網路查詢: 自然人憑證(需插卡)查詢:請備妥讀卡機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線上申辦/個人申報及查詢」專區登入查詢。 健保卡卡號+設籍戶口名簿戶號(免插卡)查詢:請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線上申辦/個人申報及查詢」專區,以健保卡卡號+設籍戶口名簿戶號登入查詢。 勞動保障卡查詢:可先上各發卡銀行的網路ATM網頁,由發卡銀行認證身分後連結勞保局網頁查詢(合作銀行:土地銀行、台新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第一銀行等5家)。 透過「勞保局行動服務APP」查詢:首次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下載「勞保局行動服務」APP後,需先結合自然人憑證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註冊建立「行動服務帳號」,取得帳號密碼,並完成行動裝置的認證,就可以查詢。 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持勞動保障卡至發卡銀行的實體ATM查詢。 持中華郵政金融卡至郵局的實體ATM查詢。 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查詢。 電話查詢(僅能確認有無加保及查詢總年資) 勞保局也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勞保權益,勞工可善用多元管道查詢個人投保資料,隨時掌握個人投保情形,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雇主「高薪低報」省保費?違法也影響勞工權益 新的勞保級距施行後,每月應繳保費提升,雇主負擔費用也有所提高。有些雇主為了降低支出,便將員工勞保「高薪低報」的方式,以較低級距投保。 這樣雖然雇主減少保費支出,勞工也減輕負擔費用,但事實上此舉已經違法。 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4條等,若違反將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同時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此外,雇主以不實資訊填載投保予勞保局,更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和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不可不慎。 而勞工呢?勞保所保障的各種給付(如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便會因低報而「給付額度」變低,損害己身權益。 來源:勞動部勞保局「投保薪資學問大 高薪低報保障少」懶人包 還是不清楚勞保如何設定嗎?【104人事薪資解決方案】來幫你!104人事薪資代管服務完成最新投保金額及級距設定、繳費計算,解決企業人事異動頻繁之行政作業及確保薪資保密政策,減輕HR部門薪資計算等繁瑣重複性高的人事作業負擔,遠離勞檢罰單!★ 點我了解服務內容與索取簡報 更多【勞健保】相關資訊,都在《104職場力》 「破月」、大小月薪資怎麼算?員工月中到/離職,薪水、勞健保計算一次為您解答! 【最新】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分級、保費負擔金額表、計算公式一次看!|健保費率試算 【勞保年金懶人包】勞保老年給付跟勞退新制差在哪?一次領或領年金哪個划算?
【104職場力】

打工族的勞健保規範簡介,雇主一定要提供的打工權益有哪些?

打工勞健保一直是打工族關心的議題,很多打工族會納悶,每週打工只有幾個小時也會需要勞健保嗎?但勞健保好像是勞工權益,如果沒有的話需要跟雇主爭取嗎,以及會不會因為勞健保扣到我的薪水呢?本文將詳細介紹打工族在台灣的勞健保規範,幫助打工族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本文導覽 什麼是勞健保?打工族適用的勞健保規範打工族的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打工勞健保常見問題Q:打工時間很短,雇主需要為我辦理勞健保嗎?Q:如果雇主拒絕為我投保,我該怎麼辦?Q:我有多份工作,勞健保該怎麼辦?結論 什麼是勞健保? 勞健保是指勞工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這兩者是台灣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工保險主要涵蓋職災保險、失業保險、老年年金等,目的是為勞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全民健康保險則是提供全民醫療保障,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基本的醫療服務。 打工族適用的勞健保規範 打工族的勞工保險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只要是在台灣合法就業的勞工,不論是全職還是兼職,都應該參加勞工保險。對於打工族來說,雖然工作時間可能不如全職勞工長,但依然有權參加勞保,並享受相應的保障。 投保義務:雇主有責任為打工族投保勞工保險,投保的相關規定如下: 每月定時打工(部分工時人員)-勞保應該「整月加保」,併案當月工資總和申報月投保薪資,投保時註明「部分工時人員」。 非每月定時打工(短期工作人員)-再到職日加保、離職日退保即可。 保險費負擔:勞保費用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共同分擔。具體費率會根據勞工的薪資計算,打工族需與雇主各自的分擔比例如下: 勞保單位(公司)-雇主負擔70%、勞工負擔20%、政府負擔40% 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所有在台灣合法居住的居民,包括打工族,都必須參加健保。但打工時間若未滿3個月,打工族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在打工雇主處加保,還是維持在原本的健保投保單位。 投保義務:打工族的健保投保通常由雇主代為辦理。如果打工族在多個地方打工,則以主要雇主為主辦人,相關規定如下: 工作期間小於三個月-打工族可自行決定在哪投保 工作期間大於三個月 工作日每天打工-雇主必須保健保 工作日非每天打工,每週總工時大於12小時-雇主必須保健保 工作日非每天打工,每週總工時小於12小時-不在強制投保健保範圍 保險費負擔:健保費用同樣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共同分擔。打工族需與雇主各自的分擔比例如下: 健保分擔比例-雇主負擔60%、勞工負擔30%、政府負擔10% 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 了解法律規範:打工族應熟悉《勞工保險條例》和《全民健康保險法》的基本內容,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與雇主溝通:在入職前,應與雇主明確確認勞保和健保的投保事宜,避免因誤解而影響自身權益。 保留相關文件:保留所有與勞健保相關的文件和證據,如投保申請書、保費繳納證明等,以備日後查詢或爭議時使用。 打工勞健保常見問題 Q:打工時間很短,雇主需要為我辦理勞健保嗎? A:是的,根據規定,只要符合雇傭關係並領取薪資,雇主就應該為勞工辦理勞健保。 Q:如果雇主拒絕為我投保,我該怎麼辦? A:打工族可以向勞動局或健保局舉報,尋求協助和保護自己的權益。 Q:我有多份工作,勞健保該怎麼辦? A:多份工作的打工族應以主要工作為主,投保勞保和健保。如主要雇主未代為投保,應自行向相關部門申請投保。 結論 勞健保是保障打工族基本權益的重要措施。每一位打工族都應該重視這方面的規範,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通過了解相關法律、與雇主積極溝通和保留必要的證明文件,可以有效保障自身在職場上的權利,享受應有的勞保和健保福利。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安法新制上路】職場霸凌防治等3大修法重點盤點|專區指引資源下載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條文及11部配套子法7月1日正式施行,修法首次建立職場霸凌防治法制,更同步強化源頭安全設計與承攬管理責任。勞動部同步釋出指引、Q&A與教育訓練資源,本文整理職安法新制3大修法重點,以及「職安法修法專區」及「職場霸凌防治專區」相關資源。 文/《104職場力》整理 本文目錄(點擊可快速前往) 職安法新制修法重點一、建立職場霸凌防治制度,保障勞工心理健康二、強化源頭防災,建置主動安全管理機制三、加強承攬管理,提升高風險作業安全職安法修法專區相關資源職場霸凌防治專區相關資源104人力銀行發布企業職場霸凌指引 《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修正條文及11部配套子法,於7月1日起正式全面施行。勞動部指出,這是職安法自2013年修正以來最大幅度之制度革新,除首次建立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外,更同步強化工程源頭安全設計、企業自主安全管理及承攬管理制度,象徵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正式由「事後處理」邁向「源頭預防」。 勞動部表示,過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多偏重於事故發生後之監督檢查及裁罰,本次修法將安全思維全面前移,要求企業從規劃設計、風險評估到日常管理,主動辨識危害、落實預防措施,建立以風險管理為核心之安全文化。 為協助企業順利接軌新制度,勞動部同步完成11部配套子法、指引、Q&A、教育訓練教材及數位學習資源,提供企業及勞工遵循運用。 職安法新制修法重點 此次修法主要重點如下,並納於各相關子法: 一、建立職場霸凌防治制度,保障勞工心理健康 為保障勞工之心理健康與人格尊嚴,此次修法依職安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特別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明定雇主防治義務:事業單位必須建立明確之職場霸凌預防、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增設外部申訴管道:若霸凌事件之行為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受害者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由公權力介入調查,提升調查程序的公正性與公信力,完善勞工權益保障。 圖片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終極懶人包:職場霸凌新法7月上路,從制度、培訓到舉證,HR合規行動圖解主管下班傳LINE就算職場霸凌?勞動部揭「判斷標準」、不必然違規 二、強化源頭防災,建置主動安全管理機制 修法著重於在事故發生前即建立防護網,透過《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等配套制度,將安全思維前置: 設計階段納入安全考量:要求工程或機械設備在「規劃設計階段」,就必須進行風險評估,將製程與施工安全納入設計圖說,從根本消除潛在危害。 日常營運應落實風險管理:強化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要求企業將主動風險鑑別與控制融入日常營運。 圖片來源/勞動部 三、加強承攬管理,提升高風險作業安全 針對高風險營造工程或多級承攬之作業環境,此次修法進一步強化原事業單位(營造廠)的統合管理責任及各級承攬人之安全管理義務: 落實承攬管理責任:原事業單位不得以發(轉)包為由卸責,必須落實事前告知、巡視、協調及指揮等統合管理作為。 提升多級承攬安全性:明定各級承攬人之間的橫向聯繫與安全防護責任,避免因管理斷層或責任不清導致職災發生。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動部提醒,各事業單位應儘速檢視並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積極落實相關法令規定;如有法令諮詢或輔導需求,可向各地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工主管機關洽詢。相關法規、Q&A及數位學習資源,已公布於職安署官網「職安法修法專區」及「職場霸凌防治專區」,歡迎企業及勞工多加利用。 職安法修法專區相關資源 新修職業安全衛生法專區新修職安法常見問答▶ 點擊前往▶ 點我下載 職場霸凌防治專區相關資源 勞動部職安署官網設有職場霸凌防治專區提供相關資訊,歡迎參考利用: 防治職場霸凌新法及配套措施簡報防治職場霸凌QA一次看▶ 點我下載▶ 點我下載職場霸凌常見問答-事業單位篇職場霸凌常見問答-勞工篇▶ 點擊下載▶ 點擊下載 104人力銀行發布企業職場霸凌指引 104人力銀行也製作發布企業職場霸凌指引,提醒企業注意即使部分行為未必立即構成職場霸凌,但仍可能成為高風險管理行為,建議企業應透過人資部門及內部教育訓練,整理常見爭議案例並提醒主管避免類似行為,降低未來申訴風險。 104 職場霸凌防治新法 企業實務指引 ※ 104人資學院特別製作《職場霸凌防治新法 企業實務指引》,完成問卷即可下載運用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員工自己主動要求「不投勞保」,公司能因此免責嗎?

員工主動要求「別報勞保」甚至簽具切結書,雇主就可依此比照辦理嗎?日前曾有知名拉麵店爆出勞資爭議,店家稱是應員工要求才未投保,引發社會關注。然而在法律實務上,勞保屬「強制保險」,縱使雙方互有合意、甚至立據切結,雇主仍無法免除法定義務。本文藉由律師觀點帶你直擊法院關鍵判決,幫助雇主在管理實務上聰明避險!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日前知名拉麵店傳出店家與員工發生未投保勞保、排班問題相關之勞資爭議。就未投保勞保部分,店家稱是因員工表示為了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而要求不要為其投保。究竟在勞工要求或得到勞工同意的情況下,雇主能否就免除替勞工投保勞保之責任呢?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可見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若未投保,雇主將被處以相當於其應負擔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在勞工因未投保而受有損失時,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 關於雇主能否因勞工要求或得勞工同意而免除強制投保責任之問題,勞工保險局民國(下同)98年12月8日保承職字第09810453310號函指出:「又同條例第11條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申報加保或退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此係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自由選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並指出:「虹邦公司固抗辯:梁○○因在外負有其他債務,故自行主動要求簽署系爭切結書,放棄投保勞健保,拒絕伊公司為之辦理參加勞健保相關事務,伊公司考量梁○○經濟困難及生計問題而勉予同意,並於薪資待遇上給予優待,且給予相當金額供其自行至外部工會辦理投保相關保險事宜,伊公司未對梁○○進行加保並無何故意或過失云云。惟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為民法第71條前段所明定。查被上訴人之父梁○○雖曾分別於99年12月7日及101年7月24日簽署被上訴人並不爭執真正之系爭切結書,該等切結書內容並均記載:『………公司依法辦理員工勞、健保險事宜,惟職已於處(投保單位名稱)投保勞、健保險,故聲明拋棄在公司投保之權利,凡發生職業或意外傷害等事故,致勞、健保局拒絕理賠給付時,概由本人自行負責,與公司無關,並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恐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等情,此有經梁○○簽章之『勞、健保險投保權利拋棄切結書』影本2份存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6、37頁)。然勞工保險既屬強制保險,則梁○○生前即使與虹邦公司意思表示合致簽訂系爭切結書,聲明拋棄以虹邦公司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亦因與上開勞保條例強制規定有所未合,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而無從據此解免虹邦公司應於梁○○到職時為其辦理投保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 結論 據上可知,因勞工保險屬於強制保險,投保與否非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縱然是雙方合意不要投保,甚至是簽署了切結書或協議書作為證據,仍舊無法解免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以本件情形來說,儘管當初員工可能真有因任何原因主動要求店家不要為其投保,但店家並無法因此免除責任,仍可能被處以相當於其應負擔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須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是以,為了避免遭裁罰之風險及減少賠償責任,對於員工相關與法違背之要求,雇主還是拒絕為妥。 (原文標題:是勞資雙方合意資遣?還是雇主單方資遣?)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勞動部修政策保障打工族!禁收制服費、不當扣工資,雇主應自負經營風險

勞動部日前修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強調雇主應該承擔經營風險,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規範是否需要修正,避免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過去打工族、兼職人員(即「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常會有不慎造成公司損失的狀況,如制服破損、打破餐盤食器。或是因為自身工作經驗不足、不熟悉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如勞動契約內違法要求「兼職勞工在契約期滿離職、無須給予資遣費」、「雇主在發生損失時、未釐清責任歸屬即預扣工資或全額要求賠償」,甚至有雇主在勞工一到職時,即要求必須「自行負擔制服成本」。 因此勞動部在日前修正發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來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企業應立即檢視目前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並據以修正,避免觸法而受罰。 延伸閱讀:兼職勞工同受《勞基法》保障,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須留意、勿觸勞動法令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 勞動部在新聞稿中說明:學生及青年打工族群因為自身學業的因素,大多會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但常因工作經驗不夠或未諳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條款,因此經檢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以下契約條款: 明定「有繼續性工作」之定義:明示只有「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四個態樣方能簽訂定期契約,提醒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勞工簽訂。 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應負保管義務。 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扣薪: 雇主不得未與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及妥為協商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前,逕扣勞工工資或要求勞工賠償。 損害如果是雇主經營風險或因違法經營所造成,不應要求勞工負擔。 強化勞工識詐意識、防止遭求職詐騙: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 如遇雇主違法要求,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勞動部特別強調,因近年求職詐騙案件頻傳,為避免有不肖雇主或不法份子假借「求職資料審核」或「代辦薪轉帳戶」等名義,要求或誘騙學生及青年打工族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或身分證件,進而將帳戶作為詐騙人頭帳戶等不法行為,此次特別增訂「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勞動部提醒,未來青年學子在面試時,如遇雇主要求繳交身分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勞動部最後強調,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建議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多加參考勞動部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避免未來衍生爭議。該契約範本並已公布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之「勞動條件、就業平等」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業務主題項下,歡迎各界下載運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維護勞工健康並監測,勞動部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為引導雇主確實掌握勞工作業場所的有害暴露風險,落實保護勞工健康,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除擴增監測項目、強化監測規劃與執行品質外,亦導入企業自主管理審核機制,讓監測制度更能落實把關,作為預防職業病及改善工作環境的重要依據。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說明:為了更能反映勞工作業的真實暴露情況,提升整體作業環境監測的有效性與品質,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除擴增監測項目、強化監測規劃與執行品質外,亦導入企業自主管理審核機制,讓監測制度更能落實把關,作為預防職業病及改善工作環境的重要依據。 本次修正共有5大重點: 擴大專業參與 落實暴露評估 鼓勵自主管理 擴大監測項目及管理 加強監測機構管理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創造高互動工作環境,吸引Z世代求職者到職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本次修正共有五大重點: 一、擴增監測項目並強化監測管理 新增1-溴丙烷、甲醛、環氧乙烷等13項有害化學物質納入定期監測;另將指定鑄造及人造石等高風險行業,增列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濃度監測,以預防矽肺症等職業病發生。此外,監測結果如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頻率將由每6個月縮短為每3個月,以督促事業單位儘速改善作業環境。 二、落實暴露評估成效 除勞動部將明確公告應監測的對象、採樣數量及頻率等事項,使樣本數具代表性外,並要求雇主透過適當的採樣策略及統計分析方法,以掌握勞工實際暴露情形。 三、擴大專業人員參與 將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監測計畫的事業單位規模,由勞工人數500人以上降低門檻為300人,擴大納入職業衛生技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監測規劃與暴露評估品質。 四、鼓勵企業落實自主管理 對於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完善、管理成效良好且長期暴露風險低的事業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合理調整監測頻率,以鼓勵企業持續投入資源強化自主監測管理。 五、強化監測機構管理 明定監測機構如刻意規避正常作業或高暴露作業場所辦理監測,將依法處罰;同時擴大查核量能,授權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查核,以提升監測品質及公信力。」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將使監測結果更能反映勞工實際暴露情形,協助事業單位採取有效改善措施。考量新增監測項目及暴露評估制度、監測管理成效審查等相關配套措施之建置,需提供雇主、監測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員充分準備時間,本次修正的部分規定自116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QA一次看! Q:這次修正有哪些重點?A:1. 擴增調整監測項目及實施作法。2. 導入暴露評估制度。3. 加強專業技師參與。4. 鼓勵企業強化監測自主管理。5. 強化監測機構管理。 Q:為使雇主及監測機構實施的作業環境監測,能真實反映勞工暴露風險,勞動部修正了什麼?A:1. 明定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實施方式辦理。2. 未來會公告明確應監測的對象、採樣數量及頻率等事項,使樣本數具代表性,並透過統計分析的暴露評估方法,以掌握勞工暴露狀況。3. 凡監測結果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週期由每6個月縮短至每3個月1次,以督促雇主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於改善後重新評估。4. 修法前要求500人以上事業單位,監測計畫應由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參與研訂,勞工人數將下修至300人,讓專業人員參與。5. 為擴大稽查量能,授權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查核。6. 明確規定當監測機構刻意規避正常作業或高暴露場所實施監測,可罰6-30萬,情節重大得撤銷或廢止監測機構認可。 Q:這次修正擴增調整監測項目,有哪些主要變動?A:本次蒐集職業流行病學的研究與實際案例,增加13種應實施監測的有害物質(如甲醛、環氧乙烷等)。吸入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會導致肺部纖維化,進而演變為矽肺症、肺癌,未來將指定業別(如:陶瓷、玻璃、人造石材製造加工及鑄造業等),應定期監測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濃度。 Q:如何強化監測自主管理?A:因部分製程場所的作業環境監測結果常呈現未檢出(ND值)或極低濃度,這次修法新增事業單位監測自主管理審查機制。對於具完善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及管理成效良好者,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得於一定期間合理放寬對低風險場所定期實施監測頻率規定,引導事業單位落實監測制度有效性。 Q:這次修法什麼時候上路實施?A:這次修正新增作業環境監測項目、暴露評估報告撰寫及作業環境監測管理成效審查制度等。為了提供適當的緩衝時間,讓雇主、監測機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及主管機關等各方,能有充裕的時間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相關制度至2027年1月1日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QA一次看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就業保險權益 勞動部指「這點」也算非自願離職

2025-05-09 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為保障定期契約勞工的給付權益,勞動部9日舉行記者會說明,《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還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的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以同一投保單位為限),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延伸閱讀:什麼狀況下離職可要求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呢? 勞動部表示,受僱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就業保險提供有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給付項目,以提供勞工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協助其儘速重返職場。勞動部特別整理非自願離職態樣的重點,向各位勞工朋友說明,讓大家能瞭解自身的權益。 勞動部指出,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重要的請領條件之一為,失業勞工是否係因「非可預期」的情事而遭遇「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所謂的「非自願離職」,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部提醒,即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別,也有可能遭到非自願離職。法定「非自願離職」之判斷,不以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及該法所列上開規定之離職事由為限。 受僱勞工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其離職事由是屬於上開所列的情事者,勞動部舉例,私立學校僅從事教學工作的兼任教師不適用勞基法,學校以學生減少,課務緊縮為由,與其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定情事),也是非自願離職。 勞動部提到,若受僱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例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該依照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但雇主並未依規定辦理時,勞工因而要求終止勞動契約。此類離職事由,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之規定,也是法定非自願離職的範圍。 勞動部表示,為了保障定期契約勞工的給付權益,《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還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的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以同一投保單位為限),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勞動部提醒,勞工如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可持雇主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載明終止勞動契約原因,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以利後續保險給付之申請。 勞動部說,若勞工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有困難,或是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以維護權益。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災發生雇主才投災保,勞動部:仍會被處2-10萬罰鍰並限期追繳

有些雇主「誤以為」災保只要「等職災發生後」再投保即可。勞動部主動釋出新聞稿說明:雇主在勞工到職當天就應投保,若拖到「事情發生後才投保」,雇主仍會被處罰鍰和限期繳納給付,提醒企業應特別留意。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說明:為確保勞工工作安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擴大納保範圍,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且勞工到職即受保障,享有職災保險給付權益。 但是有些雇主「誤以為」災保只要「等職災發生後」再投保即可。這部分勞動部說明:雇主在勞工到職當天就應投保,若拖到「事情發生後才投保」,仍會被處罰鍰和限期繳納給付。 延伸閱讀:災保法特性不同於勞保,雇主請留意比較!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在勞動部例行業務報告時說明:災保法明定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其保險效力從到職當日起算;即使雇主未依規定在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仍可依規定請領各項職災保險給付。 因此有雇主誤以為:只要職災發生後再替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即可,甚至為此提出訴願。 對此,勞動部要特別澄清:為防範違法雇主將保險給付成本轉嫁由其他依法納保雇主負擔之道德危險,無論雇主自始從未為勞工辦理加保,或遲至勞工遭遇職業傷病當日始補辦理加保,勞工保險局皆將於發給保險給付後,令雇主限期繳納給付金額,並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的罰鍰及公布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不可不慎! 根據統計,從災保法上路至今年5月6日,共追償1575件,其中已有1127件已繳回,分期中有193件,繳回金額為2億5748萬餘元。 因此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規定,在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手續,於職業災害發生時,除了勞工可迅速獲得職災保險給付保障外,雇主亦可有效分攤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責任,有助企業穩定經營。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什麼是「勞資會議」?可以決定公司營運方向嗎?一文帶你看懂

「勞資會議」其實是受法律明文規定的企業內部溝通平台,主要功能是「協調勞資關係」、「預防勞資爭議」,核心功能是每3個月(或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內容包括勞動條件、加班、工時調整等等,資方可藉此會議理解勞方需求、聽取建議,並對重要事項進行同意與決議,是重要的勞資溝通橋樑。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什麼是「勞資會議」?「勞資會議」的召開流程?出席人如何產生?「勞資會議」的會議流程「勞資代表」如何產生?「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有限定嗎?「勞資會議」代表之角色與責任公司想申請上市(櫃),竟也跟「勞資會議」有關?「勞資會議」常見問答一次解!「勞資會議」的參考文件 「勞資會議」是什麼? 接到公司人資單位的邀請,希望你出席「勞資會議」,這代表要進行勞資協商或是以勞工的身份去談判嗎?可以在裡面提案反應公司的真實輿情,或是建議調整經營方向嗎?到底什麼是「勞資會議」,很多工作者其實是一知半解的。 《104職場力》為您整理包括勞動部、勞工局針對「勞資會議」所提出的詳細說明,包括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召開會議時的應行注意事項、會議紀錄的參考格式,甚至很多人忽略的「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應該要檢附勞資會議的相關文件」,帶您一次了解這項特殊的會議制度。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是什麼?雇主未召開會被處罰嗎?|法律小教室 什麼是「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其實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事業單位應召開、由勞方代表和資方代表都與會的會議。 法條說明舉辦目的為:「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勞動部也進一步說明,勞資會議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企業設立勞資會議可達到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之目的。 為了便利事業單位能夠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也在勞動部網站中特別設立專區,供勞資雙方可以查詢相關內容來依循辦理。 勞動部【勞資會議】專區 【勞資會議】快速重點一次看 頻率:至少每3個月召開一次。 出席人數: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 決議:需雙方代表共識,無法達成共識時,應有出席代表4分之3以上同意。 紀錄:會議記錄需由主席及紀錄簽署,並應發送給全體代表(建議應存檔以備勞檢)。 主要議程:通常主要是3種議事範圍 報告事項 上次會議決議追蹤:辦理情形回報。 勞工動態:人數變動、離職率統計。 經營狀況:企業生產計畫、業務目標、市場經營狀況。 福利與環境:勞工活動回饋、環境衛生改善進度。 討論事項(公司重大決策) 勞動條件與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制、特別休假等規定。 勞資關係與合作:工作場所遇到的困難、工作效率提升。 勞工福利籌劃:旅遊、員工教育訓練、育嬰托兒設施、福利項目增減。 工作規則:工作規則之制定、修正。 法規遵循:退休、撫卹、職業災害補償。 建議事項(臨時動議):由勞資代表提出臨時的議案或對公司的建設性意見。 「勞資會議」的召開流程?出席人如何產生? 「勞資會議」的會議流程 「勞資會議」一般的召開頻率是「每3個月至少召開1次」,並採「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原則。 常見的流程如下: 會議7日前發出開會通知、3日前分送提案,並確定議程 會議召開時,原則上由勞資代表「輪流」擔任主席,維持公平。 議事:常見為三大類,詳見下方段落說明。 議決:勞資雙方取得共識決,或是3/4多數決。 會後應製作「勞資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 會議屆、次數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及決議 臨時動議及決議 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署並保存5年。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資代表」如何產生? 勞資會議的代表產生方式為「資方指派、勞方選舉」,人數為各2至15人(視公司的規模而定,如100人以上公司各不得少於5人),資方由雇主指派熟悉業務者擔任;勞方需經由全體勞工選舉產生,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則透過直接選舉,且需注意性別比例(單一性別逾二分之一者,代表至少占三分之一)。  資方代表: 方式:一般多為雇主直接指派。 資格: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如經理人、主管)。 改派:資方代表可隨時改派。 勞方代表: 有工會:由企業工會直接推派。 無工會: 直接選舉:由全體勞工選出。. 單位選舉:可按部門、場所分別選舉。 勞方代表資格:通常為受僱之勞工。 重要限制:若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則勞雇雙方皆為當然代表。 代表人數與任期 人數勞資雙方同數,各2~15人;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各不得少於5人任期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為4年性別平等勞方代表若單一性別勞工人數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則單一性別勞方代表不得少於勞方總額三分之一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有限定嗎? 所有跟公司營運相關的問題,都可以放在「勞資會議」上討論嗎?包括薪資、加薪幅度、年終獎金的金額或是延伸福利? 事實上,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是有規定的,可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共3類: 報告事項勞資會議是宣導公司生產及管理政策的最好時機,可藉此增進員工對事業單位營運狀況及產品開發或行銷的認識,而勞方代表於聽取報告後,亦需將有關訊息傳達給所有勞工,使充分了解,俾利公司決策之推動及事業之發展。討論事項勞資會議之討論事項,則限於勞動條件之改善及福利事項性質或提高工作效率等勞資關係範圍,對雇主而言,此亦不失為鼓勵勞工及提昇生產力的一個良好機會,藉由提高工作效率的議題,與勞方代表達成共識,進而擴及於全體勞工,共同為企業之成長而努力。建議事項建議事項並無性質或範圍之限制,代表們可就工作環境、生產問題及工作場所之安全等,提出建議,例如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議事範圍。 根據新北市勞工局的舉例,在「勞資會議」上可討論的內容包括: 實施2週、4週、8週變形工時制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延長工時調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規定。 輪班換班間距調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 例假七休一調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第5項規定。 不過雇主要特別留意:不是只要召開「勞資會議」後就可以直接執行,以上述舉例而言,如果涉及變動個別勞工加班、改變上下班起迄時間、休息時間、休假日調整等勞動契約的變更,還是需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決議結果一定要執行嗎?是否可視為全體勞工同意 「勞資會議」代表之角色與責任 勞動部另外特別提醒:「勞資會議」召開時,每位代表不應該存有對抗與利益分配之想法,應本著協調合作之精神,共謀事業之發展。 對於各項提案,尤其不應該藉口僅為代表,須再徵詢、請示加以迴避,如此才不會錯失協調溝通、集思廣益之機會;會議召開後,對於達成共識之事項或決議之內容,更應竭盡所能說服其所代表之資方或勞工,積極配合、遵從或參與,如此方為負責盡職之態度。 因此建議勞資雙方在選擇「勞資代表」時,應該要選擇具有之代表性、經驗、能力及對勞資事務熱心與否等各項條件,事前予以審慎考量可以讓勞資會議運作更順暢。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開了卻無效?企業踩5大雷恐挨罰、影響上市進程! 公司想申請上市(櫃),竟也跟「勞資會議」有關? 勞動部為強化企業落實召開勞資會議,自民國108年元旦起,要求要求申請上市(櫃)公司,應先提供召開勞資會議相關文件,經勞動部審查同意後,列為提供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出上市(櫃)申請之必要文件。 如果公司屬於「初次申請上市(櫃)」的狀況,勞動部要求要先提供一年內(函送日期前 12 個月)至少4次之定期「勞資會議」相關記錄文件 延伸閱讀:公司想申請上市(櫃)?勞動部提醒:一年內至少4次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常見問答一次解! Q:如果公司人數在3人以下,還需要開「勞資會議」嗎?A: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仍須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只是勞資會議的召開及運作,可不受以下規定的規範:● 勞資代表須同數● 勞方須選舉產生● 勞方須受性別比限制● 勞方須受年齡限制● 勞方不得為主管身分● 10天前選舉公告● 任期為4年● 要送備查● 會議出席及決議門檻 Q:「勞資會議」代表若因職務變動、出缺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擔任代表時,如何處理?A: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另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Q: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否包括所有分公司的勞工人數?A: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企業,如果實施彈性措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至於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 Q:如果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公司會挨罰嗎?A:單純未召開勞資會議(且無相關違規事項),現行法令未訂定直接罰則。但若是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將違反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如果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公司會挨罰嗎?A:單純未召開勞資會議(且無相關違規事項),現行法令未訂定直接罰則。但若是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將違反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會議」的參考文件 ◆ 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勞資會議參考格式◆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 國內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文件之作法說明 本文參考《勞動部》、《新北勞動雲》官方資訊,經整理改寫。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5大重點一次看!職場霸凌列專章、死亡職災最高罰150萬

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新增6條文),此為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本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最高300萬、刑事罰最高關5年、罰金150萬元),並且增訂條文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強化雇主的預防責任等等,我們為您整理完整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立法院於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民國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 根據三讀條文明訂,該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方面,違反安全設施罰鍰5萬至30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罰鍰3萬至75萬元。刑事罰方面,發生死亡職災最高刑期關5年、罰金150萬元;發生3人受傷職災最高刑期關3年、罰金100萬元。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五大修正重點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提高處罰額度: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有任何收穫或想分享的,都來和大家一起聊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