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結束後,有些人會在年後轉職,勞動部提醒雇主,無論勞工因什麼原因離職,未休完的特休都應該要折發工資,且在勞工離職當天結清,最晚也要在原訂發薪日給付,否則勞工申訴後,若查證屬實者將面臨2萬~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不論勞資雙方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完的休假結算。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的到職日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數,並將未休完的特休,結算工資。
勞動部指出,當勞工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的原因是什麼,也不論勞工為何沒休完特休,雇主都應該將為未休完的特休日數折發工資,期限為終止契約時,也就是離職日結清給付,最晚也應於原訂發薪日給付。例如:原訂發薪日是每個月的5日,勞工在2月20日離職還有6天特休未休完,這6天的工資若沒有在離職日當天發放,最晚也要在3月5日發薪日時給付。
勞動部表示,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包括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訴,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新台幣2萬~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一、法規依據與基本原則
1.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予特休假。特休假天數依年資累計(如滿半年3天、滿1年7天等),未休畢的天數須在離職時折算工資。
2. **離職結算義務**
- **無論離職原因**:不論員工自願離職、被解僱或契約終止,未休完的特休假均須折算工資。
- **無論未休假原因**:即使員工因個人原因未休假,雇主仍須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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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資結算時間點**
1. **離職當日結清**:原則上應於勞動契約終止時(離職日)支付未休特休工資。
2. **最晚發放期限**:若無法當日結清,最遲須在「原定發薪日」給付。
- **舉例**:員工2月20日離職,原發薪日為每月5日,未休6天特休工資最晚須於3月5日支付。
### **三、計算方式與注意事項**
1. **特休天數計算基準**
- 依據員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當年度可休天數,按比例折算離職時應休未休之日數。
2. **工資折算標準**
- 未休天數按「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資」計算,包含本薪、固定津貼等(排除變動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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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雇主的法定義務**
1. **記錄與通知**
- 每年需以書面(紙本或電子)通知員工當年度可休天數及未休天數的工資。
- 工資清冊應明確記載特休結算資訊,確保透明可查。
2. **罰則風險**
- 未依法結算工資,可依《勞基法》第79條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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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常見問題與實務建議**
1. **年中離職的按比例計算**
- 若公司特休採**「週年制」**(到職日計算),離職時按當年度在職天數比例折算;若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計算),則需依在職月份比例計算。
2. **業務需求導致無法休假**
- 若雇主因工作需要拒絕員工休假,仍須支付未休工資;若員工自行放棄休假,雇主仍須結算(除非勞工書面同意放棄且雇主已主動提醒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