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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7/10 08:00

看案例得啟發系列_雇主於員工守則約定車損未即時回報,直接於工資扣減3000元,可以嗎?
本系列是以勞動部訴願決定個案或法院勞動事件判決個案為整理編輯對象,提供讀者經由個案事實及理由的敘述中,得到啟發,並以之作為自家公司法令遵循的參考。
以勞動部112年3月31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20744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方便閱讀,內文有編修):
事實:
甲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實施勞動檢查,發現甲公司未經勞工吳君同意,逕自於吳君111年4月工資扣減「車損未即時回報」新臺幣3,000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甲公司罰鍰2萬元,並公布甲公司名稱及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請立即改善。
理由: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82勞動2字第62018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略以,工資為勞動者給付勞務之對價,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雇主本不得恣意扣發工資。爰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財源。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乃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稱之「全額」,乃指工資不能以各種名目予以折扣、減額;但書所稱「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係限於勞雇雙方個別協商後,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認定仍有爭執,或對於扣取之數額未能合意,或根本未徵詢個別勞工之意見,自不允雇主單方、片面認定後,逕自扣發薪資或逕為抵銷而不全額給付工資。
雇主雖得基於其企業之經營管理考量,針對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及考勤獎懲等事項予以規範,仍應遵循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為之,且不得片面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
依甲公司勞動檢查及陳述意見所述,其所扣取之3,000元為吳君違反員工守則第9條規定之「車損未即時回報」。再佐以甲公司工作守則第9條規定:「請大家愛惜公物包含車子,以後各司機每日上班前請檢查車體外觀,有發現車體損傷請拍照回報證明非自己所為,如自己因作業過程中不慎毀損又未回報者,視同意圖嫁禍於他人,未回報者每次扣薪3,000元,當月累積2次(含)或3個月累積3次(含)人為車體損傷,績效奬金與加薪的獎金皆不予發放,…。」第16條規定:「以上員工守則將會以書面方式貼在辦公室白板上,請於發布後72小時內到辦公室簽名、如未簽名者以後績效奬金與加薪獎金皆不予發放…。」足見甲公司係以雇主之身分,單方擬定懲罰性罰款,並以不予發放績效獎金與加薪獎金,使勞工簽名同意,該約定自始無效,而無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適用。訴願人所訴,並不可採。
縱吳君有因未回報車損造成甲公司損害之情事,甲公司亦應與吳君進行協商確認損失數額,且經吳君同意後,方得由吳君之工資中扣除該筆金額,或是透過訴訟或協調方式請求吳君返還。本件並無具體事證可資認定甲公司受有損害之數額;亦無經吳君同意甲公司自工資中扣減3,000元,原處分於法應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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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翔霖

商學院兼任副教授

04/27 17:29

獸醫診療機構行政與溝通實務講義 聖保羅動物醫院勞動契約
獸醫診療機構行政與溝通實務講義
聖保羅動物醫院勞動契約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類型:
甲方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僱用乙方從事 工作。契約期間為一年,於契約期滿6個月時,甲乙雙方得以對契約內容提出修正意見,並在雙方同意下進行修正,惟若修正內容無法達成甲乙雙方共識時,則依原契約繼續執行至契約期滿。
二、工作項目:
(一) 乙方應接受甲方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1.執行動物中西醫療門診:如遇有乙方專業不足之處,在乙方提
出要求與諮詢的情況下,甲方須協助乙方安排建制內其他醫師共同會診,以求為患畜提供最佳醫療服務。
2.住院業務:遇門診患者需要住院情形時,甲方須協助乙方安排
建制內其他醫師共為患畜住院期間之主治醫師,相互討論共同
負責,該醫師應於乙方不在院期間負責患畜住院時之所有醫療
照護行為。
3.例行性之必要手術:例行之一般外科手術,同時乙方在自認專
業性不足的情形下有拒絕進行手術的權力。
4.負責動物病患預約後之追蹤服務。
5.協助動物用預防用藥、保健食品等商品之銷售。
(二)乙方除擔任本職獸醫師及其相關工作之職務外,甲方如為培訓人
才、儲備幹部、厚實經營體質或經營管理之必要,乙方應全力協助
甲方建置相關所需課程及訓練事宜並務實執行教學及研究工作;
惟上述教學及訓練等相關事宜之費用,由甲乙雙方日後另議並做
成補充條款並黏貼於本契約後,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
(三)乙方工作所需之檢驗儀器、手術器械、口服、針劑、外用藥物等,
由甲方提供;若乙方自己準備,須先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攜帶使用
。檢驗儀器、手術器械等需自負保管保養責任。自備藥物需與甲
方討論後,由採購部門統一採購;有特殊用藥需求,得另行申購。
三、訓練及工作地點:
乙方訓練及勞務提供之地點為聖保羅動物醫院及訓練計畫規定地點;培訓人才及訓練事宜所需之課程規劃可由乙方視情況決定,需要時得以視訊方式進行遠距教學。
四、工作時間:
(一)依甲乙雙方約定,乙方之工作日為週日,每月由乙方安排2-4個
週日為工作日,工作時間如下:
10:00 〜 12:00 13:00 〜 18:00 19:00 〜 20:00
(二)乙方須於每月25號前告知甲方次月之工作時間表(若有看診時段增減亦得事先告知,以利彈性調整之),以便甲方安排及公告。
五、請假:
乙方若因突發事件導致無法至甲方工作時,須於第一時間立即通知甲方以利甲方應變調整。
六、薪資:
薪資$ /月(含交通及食宿),於每月月底結算,並於次月 10
日以匯款或轉帳方式交付乙方;本勞動薪資所得可依乙方之意願不列
入個人勞務所得之扣繳憑單。
七、社會保險及福利:
(一)甲乙雙方約定,由乙方自行辦理勞健保、職災保險及提繳退休金等事宜。乙方若發生各該保險之保險事故時,亦由乙方自行辦理相關手續。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乙方照甲方最新公告之規定辦理。惟不得有營利情形出現,倘若查證屬實,甲方得依法求償。
八、安全衛生:
  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
九、終止契約:
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且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乙方終止勞動契約須於終止日的30天前告知甲方,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其經管之事務及物品辦理移交,並完成相關程序始得離開。
十、保密義務:
(一)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守其於契約期間內所知悉或持有之甲方或甲方客戶之營業秘密。
(二)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醫藥專業、人事管理、衛材資訊,以及任何有關甲方之營業上、技術上等秘密,營業秘密,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口頭、影印、傳真、電子郵件、借閱、交付、文章發表、重製,或以他法擷取自存或洩露予其他第三人;乙方除因本契約之約定得使用甲方之營業祕密外,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營業秘密,更不得轉借用、轉租、出售、移轉、逆向解析或為其他營業行為。
(三) 乙方若有違反上述條款者,應以其最近一年內所領薪資總額四倍金額做為懲罰性違約金,造成甲方損失時,並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甲方在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下不得將合約內容任意洩漏給其他第三方。
十一、競業條款及挖角禁止:
(一) 乙方於終止契約後一年內,不得以任何型態在高雄市左營區執行獸醫業務,否則得依法求償。
(二) 乙方於終止契約後不得慫恿甲方之現職員工離職至乙方所任職之新機構服務。如有違反,應以最近一年內所領各項薪資總額四倍做為懲罰性違約金,造成甲方損失時,並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違約條款: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條款或有損害甲方權益之行為時,乙方除應依本契約約定及甲方管理規章處理外,並應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十三、訴訟管轄:
雙方因本契約所衍生之任何疑義、糾紛,將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得由雙方協商另訂附款加蓋雙方印章並黏貼於本契約後,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
十五、契約之執行:
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持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聖保羅動物醫院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華夏路1062號
電。 話:07-3452910
乙方: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下空白】
獸醫診療機構行政與溝通實務「動物醫事助理」講義
聖保羅動物醫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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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翔霖

商學院兼任副教授

04/21 10:51

轉危為安:BCM危機管理與應變系統-顧客抱怨與處理溝通教材
轉危為安:BCM危機管理與應變系統-顧客抱怨與處理溝通教材
課程大綱
■ 課程目標及內涵
面對眼前的變動與困境,危機發生的機率不斷增加,其所造成的災難也日益嚴重,這是無法避免且必須被迫面對的現實,在進行規劃與決策時都應將之考慮在內。尤其是經營主管更應以危機管理者自勉,因為其表現及應對將決定其自己與組織的未來,透過對危機管理過程的認識,可以從其中學得經驗,將有助於自已成為一個全方位的決策制定者。
處理突如其來的危機,如何展現心理韌性是絕對的關鍵,化險為夷更需要透過正向的思維快速分析化解危機的機率和可能性,以科學方式掌握處理危機的時機。課程將分析突破危機的重要關鍵要素,培養危機管理的素養,建立危機概念,了解危機定義,掌握危機內涵,並從實務面探討危機處理的面相與方法,從理論面來規劃學習完成危機管理策略、規劃危機管理程序、進行危機預防、危機處理,與危機溝通。
■ 課程目標
1掌握危機管理之內涵,了解危機的定義與特質。
2危機管理概念的建立,從理解企業危機的類型,產生的關鍵因素與問題。
3危機管理之策略訂定,危機管理程序的建立、風險評估與危機預防、危機溝通。
4危機管理策略的實際操作與應變。
企業危機管理程序9項:
1. 成立BCM推動--小組,有方案協調人+推動成員+諮詢委員會
2. BCM政策--需由高階主管啟動並充分給予資源
3. 危害鑑別及風險分析出
4. 營運衝擊分析--程序包括(1)收集資訊(2)確認及分析資訊(3)記錄..
5. 策略規劃
6. BCM計劃展開--重要因素有(1)如何進行緊急應變,該災害損失最低; (2)如何進行危機管理,使顧客、供應商及員工溝通; (3)如何順利展開災後復原工作
7. 訓練與文件管制定—ISO31000
8. 計畫演練與矯正--PDCA
9. 稽核與管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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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4/07 08:00

法令追蹤_勞動部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勞動部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以勞職授字第1140250231號公告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
此為勞動部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子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2項規定所訂定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作為雇主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的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傷害的安全衛生措施參考之用。
企業雇主或人資人員或安衛人員宜及早做好內部預防計畫的必要修正,第四版與第三版有關預防職場不法侵害之書面聲明範例內容有所變動,以及第四版新增附錄六潛在造成職場不法侵害之行為樣態例示範例,可供判斷上的參考,提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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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4/02 14:16

法令追蹤_勞動部預告修訂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職場霸凌」一詞是坊間經常使用的慣用語,但現行法律對此並無明文定義與細緻規範。
一般公司則是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以及同法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子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為處理依據。
勞動部另依上開規則第324條之3第2項規定,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民國114年2月21日第四版),作為雇主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的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傷害的安全衛生措施參考之用。
勞動部有鑑於國內早先所發生的職場霸凌社會事件,引起國人關注。學者專家亦普遍認為現行職場霸凌防治法制規範有所不足,應立法強化,爰於民國114年3月28日預告將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第二章之一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並新增第22條之1、第22條之2、第22條之3三個修正條文草案(請參閱附件),企業雇主或人資人員宜提早了解其內容(此屬於國人意見蒐集階段,若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114年4月11日預告期間前提供勞動部,雖離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程序還有一段很長距離),俾利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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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閔政

就業服務講師

02/28 09:10

台中新光三越氣爆事件受影響勞工你真的不用害怕資遣
一、事件背景與勞工受影響概況
2025年,台中市新光三越發生嚴重氣爆事故,這起意外導致現場秩序混亂、設施損毀,也使得約3500至4000名現場勞工受到直接影響。事故發生後,不僅許多勞工面臨家庭與未來工作、失業或無薪的等待與經濟損失,更引起各界對於工作場所安全、緊急應變機制及後續就業協助問題的廣泛關注。面對這樣的大規模影響,政府、勞工局及相關單位迅速動員,尋求法律與制度上的支持,以減輕受影響勞工的困境。
二、就業服務法的保障機制
根據《就業服務法》,政府針對失業、工傷或災害影響的勞工提供多項保障與協助措施,主要包括:
1.就業安置與職業輔導:
為因事故導致工作中斷的勞工提供再就業輔導與職業訓練,協助他們盡快重新融入勞動市場。
2.臨時救助與經濟補償
針對事故造成的短期經濟困難,政府會依據《就業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迅速提供臨時救助資金與生活補助,確保勞工在重返工作崗位前,不必因資金不足而陷入困境。這些措施包括醫療補助、失業補助以及必要的生活支援,讓勞工感受到來自政府的全方位關懷。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政府和勞工局的立場是盡力保護就業,避免資遣,但當企業因經濟壓力或經營困難而實在無法繼續維持現狀時,資遣反而成為一種相對合理且必要的解決方案。
首先,我們要讓員工了解,當工作場需要一段不短的時間才有可能有持續發展的時候,強行維持現有狀況不但無法保證每個人都有工作,反而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經濟與心理壓力。企業如果面臨資金鏈斷裂或市場萎縮,就必須做出調整。這時候,資遣措施就不是一種「懲罰」,而是一個雙方都不得已的選擇。
對於員工來說,資遣意味著可以獲得一筆合理的補償,通常根據工齡計算,比如兩年給一個月薪水的資遣費。這筆補償能夠在轉換工作期間提供經濟支持,同時,政府與勞工局也會同步推出再就業輔導和職業培訓,協助員工儘快找到新工作。因此,從長遠看,接受資遣並積極尋求轉型,其實對個人發展來說更具保障。
另一方面,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也十分無奈。他們不願意輕易走資遣這條路,因為這代表著對員工的補償成本和社會責任。但當現實情況逼迫時,企業不得不作出決策。在這個過程中,企業通常也會與員工進行溝通,嘗試提供內部轉崗或再培訓的機會。如果實在無法維持,則透過合理的資遣流程來保障員工的權益。這也是企業與政府、勞工代表三方共同努力下的一個平衡點。
總結來說,我們要告訴員工的是:
如果現有的工作環境已經無法維持,接受資遣是一個務實的選擇。
資遣並不意味著沒有工作,而是一個重新出發的契機。透過資遣補償和政府提供的再就業輔導,你可以在新的工作環境中找到更適合自己的發展機會。
政府的就業服務人員,也會全力協助你進行職業轉換,並確保你能享有應有的法律保障和補償。
因此,當員工面對「資遣」這個敏感議題時,我們應該以坦誠和務實的態度溝通,強調「你真的不用害怕資遣」,因為這不僅是對現狀的合理調整,更是一個幫助你走出困境、迎向新機遇的過程。
台中實體課程老師的時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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