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勞工安全相關法規

這項技能代表你了解並能遵守保障工作環境安全與員工健康的法律規定,避免職業災害和工傷。具備這能力,能協助公司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降低意外風險,提升員工工作滿意度和企業形象。同時,也符合政府檢查要求,避免罰款或停工。簡言之,就是確保職場安全,保障員工權益,促進企業穩健發展的重要專業能力。

2,638 個相關職缺

提升你的實力,朝專業更進一步

精選課程

充實自己,讓能力持續成長

勞動檢查應對&常見違規案例解析
勞動檢查應對&常見違規案例解析
人資必學!深入理解勞工出勤管理與實務操作【11/18】
人資必學!深入理解勞工出勤管理與實務操作【11/18】
(2026最新)勞動契約撰寫秘笈【08/19】
(2026最新)勞動契約撰寫秘笈【08/19】
人資如何從管理制度面來因應以及預防職安風險
人資如何從管理制度面來因應以及預防職安風險
(2026最新)勞動契約撰寫秘笈【11/24】
(2026最新)勞動契約撰寫秘笈【11/24】
2026最新版【勞資關係-入門】人力資源相關法令與公司治理
2026最新版【勞資關係-入門】人力資源相關法令與公司治理
工資薪酬 勞健保常見爭議案例及薪資結構調整
工資薪酬 勞健保常見爭議案例及薪資結構調整
勞動契約之撰寫秘笈(2024最新版)
勞動契約之撰寫秘笈(2024最新版)
獎優汰劣的工作規則撰寫修訂技巧【09/22】
獎優汰劣的工作規則撰寫修訂技巧【09/22】
職安必修課|異常工作負荷危害預防計畫
職安必修課|異常工作負荷危害預防計畫

精選貼文,掌握第一手知識

115年勞動檢查方針出爐 新增平行承攬安全管理

2025-07-23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動部日前公告115年度勞動檢查方針,新增「平行承攬安全管理」及「營造工地進場管制」為年度監督檢查重點事項。勞動部職安署官員說,明年將檢查業主是否在平行承攬包商裡面指定統合管理者。 職安署綜規組組長張毅斌說,有鑑於營造工程間平行承攬、層層轉包,每一承包商沒有互相管理的權限,明年的檢查方針,除了針對各平行承攬包商進行安全衛生檢查,也將檢查事業單位業主是否指定一家包商作為統合管理者。 他舉例,先前發生的全聯大火,就是因為包商間沒有彼此協調,導致一個包商在上頭切割金屬產生火花掉落,引起下面另一個包商的工程起火,像是現在的建築工地,結構體、電梯、水電分別是不同的承攬包商,互相平行,沒有誰管理誰,往後勞檢時會檢業主是否指定其中一家承攬包商負責統合管理現場。 此外,為確保工作場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器具符合職安法規定已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等識別證明,以及近期發現職災勞工多未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投保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張毅斌說,明年勞檢方針也增列營造工地進場管制檢查及檢查內容。 他說明,若有機具、設備要進場,業主必須請工地或包商勞安人員檢查設備機具有沒有符合規定,相關人員有沒有接受過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檢查過關才能進入工地。 由於去年修正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規定戶外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第4級時,雇主應設置遮陽及可降溫設備等,日前也針對重大職災事業單位加嚴停工、復工標準,這次也都一併納入明年的勞動檢查方針。 延伸閱讀:戶外工作「熱危害」,雇主未預防最重罰30萬!勞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鑑於台中新光三越氣爆事件,明年也增列勞檢機構進入事業單位檢查時,如查獲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室內裝修與室內裝修施工未訂消防防護計畫申報主管機關者,應移請相關主管機關查處。張毅斌舉例,如果檢查時看到施工架倒塌,除了職安法規,也會請建管單位針對施工架不合格部分查處。 延伸閱讀: 「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後,勞檢應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勞動檢查程序」是什麼?若不符勞檢結果該如何救濟?|法律小教室 HR如何因應勞動檢查與法令遵循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精選 推薦 : 豈止證照而已!跨域知識大串聯,打造屬於自己的能力系統

這段Podcast 是專訪Nabi iPAS 證照講師 陳正健(CCChen)如何透過經濟部 iPAS 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成功建立跨領域的專業系統。他至今已累積取得涵蓋 AI 應用、淨零碳規劃、智慧生產、食品保穫及品牌企劃等五大領域共 14 張證照。 CCChen強調,證照不應僅是孤立的紙本證明,而是應將所學知識與工作實務及數位工具深度結合,以提升解決複雜問題的職場競爭力。他分享了運用 AI 工具輔助學習與時間管理的策略,並以此帶動家人參與,展現出自主學習的正面能量。 他鼓勵專業人士打破學科框架,藉由跨域考證建構個人能力地圖,從而因應智慧化與永續轉型的產業趨勢。這些內容不僅記錄了他的轉型歷程,也為求職者與企業提供了關於人才培育及職涯成長的實務參考。 歡迎收聽▼ https://youtu.be/bUZXvx9eZk0?si=6a4q234WUnAABWiQ CCChen 老師課程 : 【直播課程+限時回放】iPAS AI應用規劃師(初級)- 第三梯考前衝刺班|8/5(三)20:00–21:30 線上直播講座|104獨家iPAS AI考證衝刺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4f6e498b-dee3-4fab-935d-64c781840c9c 【2026年-考試筆記(V1版本)】iPAS AI應用規劃師初級|全科攻略x考點精華x擬真題庫|104學習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07779700-a980-43d2-8b34-bae808edea61 iPAS AI應用規劃師【中級】衝刺班|命題精析 × 實戰解題 × AI刷題​|104獨家iPAS AI考證衝刺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3987ebea-3686-4f67-a292-c46c3cc2128e
104學習・iPAS AI應用規劃師考照共學群

2025(114年)春安勞檢啟動!詳解分析勞動檢查違法案例,幫助您管理加班工時及出缺勤紀錄,面對勞檢不NG!

隨著台灣的勞權意識提升,政府也日益重視每年定期的勞動檢查,以保障基層勞工。新北市政府於113年8月公布多家違反勞基法企業名單,累積開罰超過1,941萬。而勞動部113年春安勞檢共檢查8,775家事業單位,共罰鍰876件次、停工271廠次,罰鍰金額高達6502萬元!究竟是哪些事項容易被判定違法呢?探究許多被裁罰的原因,可能只是一個無心之過,卻可能大大的傷害公司信譽。 ●2025春安勞檢重點●哪些是最容易違反勞基法的事項呢?●排班工時限制有哪些?會有罰鍰嗎?●員工出缺勤時數怎麼紀錄?沒有記載到分鐘會被罰錢?●面對勞檢可以做哪些事前準備? 2025春安勞檢重點 勞動部於114年1月7日啟動「114年春安期間加強勞動檢查實施計畫」,強力督促業者落實歲末期間之各項職業安全衛生防災作為,並採取預防過勞、夜間工作職場暴力等相關措施,另對勞工工時及休假等也要妥適安排。 於春安期間,全國各地勞動檢查機構將實施勞動檢查至少4,000家次以上,以下為重點檢查項目: 職業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鎖定倉儲運輸、石化業、營造業、大型舞台業者等等) 工資、工時及休假(鎖定量販店、餐飲、交通運輸業、夜間工作等) 職場不法侵害預防(鎖定超商、醫療院所等) 期望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各項災害預防機制及確保勞工權益,以提升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事業單位如違反《勞動基準法》,每項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每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如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將予以停工。 例如新北勞檢處於去年(113年)就累計開罰1941萬5000元。其中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其次是未依法置備工資清冊或未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或未逐日記載勞工實際出、退勤時間。 被裁罰罰緩可能事小,但若透過勞動部的查詢系統,就能查看全國各地企業落實勞動法令的狀況,違規的公司名稱及違規事項都會被揭露,現在大缺工時代,雇主品牌為企業重點經營項目來說,無疑是重傷。 哪些是最容易違法事項呢?雇主需要注意哪些項目? 以台北市為例,112年1月到10月的檢查中,前九名的違法行為如下: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時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採變形工時制度未依規定安排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104法務長蘇宏文整理了一些常見的違法案例,協助雇主重視勞檢議題,不僅可確保公司運作合法合規,也能維持良好聲譽。 排班工時一天不超過12小時、一週不可超過7天 若無遵照勞基法的工時規定,企業可能遭罰2萬以上至100萬以下罰鍰 案例一:勞工加班時間超過法定上限 某汽車貨運運輸業的員工連續多天的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雇主受罰款懲處。 根據法律規定,一日內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原則上不得超過46小時,違反的企業將判賠兩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鍰,同時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勞動法是最低標準,不允許企業和員工透過任意協商或勞工自願工作等來違反這項標準。」蘇宏文強調,包含午休時間也視為勞工的個人自由時間,雇主不能在這段時間內干擾或控制員工,企業需嚴格區分休息時間和工作時間,而讓員工自由的休息才能算休息時間。 而加班申請制也一直是勞資爭論的焦點,許多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需提前申請,但對員工來說,加班往往無法提前得知;過於臨時,公司又會質疑員工執行效率,或因公司潛規則等原因,使員工不敢申請加班成為常態。 在法庭上關於這個議題,不利勞工或不利雇主的裁決都出現過,「且勞工的權益主張可回溯五年,可能一次就要吐還高達四、五十萬的加班費。」蘇宏文提醒企業不能心存僥倖:「建議確實遵守工時,如員工超時,就即時了解其加班事由,由員工選擇補做加班申請或及時更正出勤紀錄,就不用擔心了。」 總而言之,勞動檢查中的加班問題突顯了企業管理和勞工權益之間的平衡。雇主應該謹守法令,確保公司制度和政策與法規相符,避免因加班問題而面臨法律風險。與此同時,員工也應該了解自己的權益,確保在工作中得到應有的保護。 案例二:勞工連續出勤7天以上 某寢具製造加工業的買賣業務,連續出勤14天,另一位同仁更是連續18天工作,違反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36條定。勞動基準法對例假有明確的規定,要求雇主確保勞工每週有一天的休息,通常安排在周休二日中的其中一天,例如星期天。 「這是天條、不可協商!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公司才能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工作。」蘇宏文進一步說明,天災包括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而事變則是指人為事件,突發事件是指無法預期、沒有循環性的事件。他以航空公司為例,如飛機在外點飛行遇到緊急情況,機師和空服人員必須迫降到最近的機場而超時工作,此時例外情況便可成立。 蘇宏文也強調,公司應當特別留意,遵循法律規定,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妥善保障,不論違法判罰鍰或發生例外情況,使勞工在例假日上班,公司皆有責任支付額外的加班費用,以避免產生免責的誤解。 法律前站得住腳 員工出缺勤紀錄須確實詳載 若無詳實記載之企業,可能面臨新台幣2萬以上,45萬以下罰鍰。 案例一:未置備出勤紀錄 勞動基準法規定,若完全沒有出勤記錄,處新台幣九萬以上四十五萬以下罰鍰。「這時候你可能在想,那是不是索性不自備任何出勤紀錄?省得被員工找麻煩,賭個九萬,也比回溯五年的加班費划算。」蘇宏文表示,為不讓雇主鑽漏洞,勞動事件法便祭出殺手鐧,「勞動事件法第35條指出,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表示公司需舉證證明,不然就會以勞工說的話為準哦。」 另外,也曾有公司將所有員工的下班時間統一設定為下午五點半,系統自動打卡。這樣的設定雖然方便管理,但在勞動檢查中會被主管機關質疑,無法被視為真實可靠的證據。因此,蘇宏文呼籲企業必須合法合規,並保留完整、確實的出勤記錄,切勿因一時的便利或短視近利,而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及財物損失。 案例二: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最有名的案例即是網紅「阿滴英文」,其經營的補習班經勞檢發現,有工時記錄表,但使用「整點」記載,未以「分鐘」為單位紀錄員工工時,且還有員工出勤卻沒退勤的紀錄,最終遭罰鍰2萬元。 這裡的關鍵在於,出勤記錄不能有缺漏,每一天的工時都應該以「分鐘」為單位詳實記載。蘇宏文表示:「即便是員工在某天下班後忘了刷卡,或者故意不刷卡,公司仍應在及時更正的原則下,確保在下一次發薪日之前補充完整,務必不要漏掉任何一天,因為一旦被勞檢發現,就會被開罰。」謹慎留存出勤紀錄,將是公司面對勞檢時的重要保證。 勞動檢查不僅是有利於保障勞工的權益,更是協助企業經營的長遠發展之道。企業務必深刻了解並遵守勞動法規,包括工時管理、加班規定等,除了可避免不必要的罰款和訴訟風險,也更容易贏得員工的信任,建立勞資關係更健康的企業文化。因此,建立完善的合規體系已經不再只是遵守法令的要求,更是企業智慧經營、邁向永續發展的必經之路。 面對勞檢不慌張!全方位人資系統解決方案一路陪伴您! 看完以上這麼多案例,是不是想趕快回頭檢查自己公司是否都有符合法規呢? 其實104有完整的人資系統與專業團隊,可以依照公司規模、需求自行選擇適合企業的系統,更能隨時更新法令規定、隨時提醒是否有異常出缺勤打卡狀況、排班是否有違反變形工時規則等,以及薪資計算與所得申報等也能輕鬆完成!無論您是中大型企業集團,或是小型企業、新創公司,只要有聘僱員工需求,104人資系統適合您的系統與服務供您選擇! 104人資系統全攻略 GO →→→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勞資雙方面對「調動工作」時,都應避免誤陷不利境地!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時,首先務必確認自己「未違反勞動契約」,而勞工在面臨雇主的「合法」調動職務時,即便內心有萬般不情願,也不宜用「無正當理由的消極行為」來應對,特別是許多勞工會選擇忽視雇主「以任何形式發出的警告」,專家提醒這些都有可能自陷不利境地,反而易導致「符合曠工解僱條件」,得不償失。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小結 企業經營期間所需人力因產品種類、技術R&D、新產品、組織人力之調整、擴大招募等,除外部招募引進新人外,容易進行內部組織人力調整。 企業內部人力調整之際,不免讓企業內部進行勞工職務調動。實務上,勞工職務調動,基於企業人力所需,並不少見。 報載:某電視台與其勞工勞工職務調動之爭議,內部無法解決,以致訴之訴訟。該案該員主張解僱命令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該台應恢復期主播職務,按月支付薪資約6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千餘元。 本文不談該案曲直,僅就法院判決之幾個值得留意之觀點,而提出見解,期有助益HR人員及勞工就類似個案攻防手法之參考。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延伸閱讀:調動勞工爭議多,公司調職有哪些避險重點務必留意呢? 「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但昔日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其針對勞工職務,多以單項為主,致遭遇雇主調動勞工之際,若未獲勞工同意增修職務項目或不願離開原職務,此時職務調動恐限於雙方爭議。HR人員及勞工無妨先注意下列作法,以避開無謂爭議: 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勞工走進企業,按照勞動契約執行其職務任務,換言之,應接受其主管以上指揮監督度提供勞務,履行勞雇契約約定。 惟勞工投入企業除非任期期間不長,不然,企業基於實務所需、工作表現、借重其專長、客戶需求等因素,而調動其職務,符合適才適所用財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乃是調動工作之前提)。前述情境鮮少不會發生,HR部門不得僅針對新進勞工專業或證照,於勞動契約內僅確認其單一職務,恐非短期可不利勞工調動工作之情境。 未來調動工作之前提,應以「職務組合」替代「單一職務」,即事先按照勞工(1)專業(2)證照(3)其他專長(如語言專長),對照企業相關部門對勞工前三項條件之需,組合成不同於勞工多項職務,並在勞動契約予以確認,未來憑「職務組合」無礙調動勞工職務。 延伸閱讀: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 勞工受僱期間,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工資(報酬)是勞務給付對價,即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雇主之報酬,具有三個「從屬性」含: 組織從屬性:二者之間因僱用而形成雇傭關係。 人格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需服從主管以上人員之指揮監督,執行勞務。 經濟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後,雇主依約給付其報酬。 因此,若勞工符合契約約定,而調動新職;即便勞工不喜愛期間新職,只要未依約提供勞務、甚至釋出凸顯工作調動不滿情緒。就算有出勤事實,卻未履行依約提供勞務,判決仍可能將之視為「曠工」,並已符合解僱條件。 延伸閱讀:國高中生寒暑假打工合法嗎?幾歲算「童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規定?僱用「未成年勞工」常見5大QA整理 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 當企業調動勞工職務,初期勞工面臨新職務專業知識、職務技巧、職務流程聯繫或協助、缺乏應具備證照等,難免不適應;但,若因前述因素,阻擋於新職務之前時,應主動與企業協調;反之,若誤以為可以因此而拒絕提供新的勞務、甚至「擺爛」,且此時企業多半會適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倘若對此警告無動於衷,勞工恐自陷於不利境地。 當企業發出協商或警告,明白形成一種預告,若勞方仍置之不理;自陷「最後解雇原則」情境,即將來面臨風暴可能唯有解僱一途。 延伸閱讀:任何情境下資遣勞工,都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小結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首先應不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約定職務,HR人員須於與新進人員面試及簽訂勞動契約前,備妥「組合職務」訂定於契約中,以避免使企業違反職務調動之前提(違反勞動契約),致職務調動心有餘而力不足之憾。 至於勞工不得因排斥依約職務調動,於接納新職務後,採取不情願、消極性抵抗,可能自陷於「無正當理由曠職」情境,甚至對於企業所給予的「任何形式之善意警告」置之不理,實已達非理性反應,恐造成萬分理虧的後果。 (原文標題: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爭議時,應避免誤觸誤區,以避開頹勢)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調動工作】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安教育訓練」新規定2026年元旦上路,5大重點一次看

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讓勞工朋友們能在安全、優質的環境中學習,於2025年9月4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當中包括5大重點:擴大認可對象、現行對外招訓單位限期重新認可、導入PDCA自主管理制度、整合評鑑與認可機制、強化評鑑效期管理。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讓勞工朋友們能在安全、優質的環境中學習,於2025年9月4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並將於2026年1月1日施行,以完備對外招訓單位管理制度。 勞動部提醒:現行所有設立職訓機構對外招訓者,均須於2027年底前重新經勞動部認可,方得繼續辦訓,並應建立自主管理制度,導入品質管理循環,確保訓練品質、持續精進,以積極提升受訓勞工安衛知能。 延伸閱讀:「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後,勞檢應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職安教育訓練」新規定5大重點 重點項目重點說明擴大認可對象將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納入認可制度,應經勞動部認可才得對外招訓現行對外招訓單位限期重新認可2028年1月1日後,未重新認可之為外招訓單位不得繼續辦訓導入PDCA自主管理制度對外招訓單位皆應建立自主管理制度,強化課程規劃、講失資格與訓練成效整合評鑑與認可機制簡化流程並提升行政效率,持續推行對外辦理特定專業性安衛訓練應經評鑑甲等以上強化評鑑效期管理曾經評鑑且不效期者,應於119年底前重新評鑑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新修條文重點說明 勞動部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是勞工提升安全意識與工作技能的重要途徑。因訓練管理制度發展歷程不同,過去部分訓練單位未納入中央認可管理,如今訓練市場已趨成熟,為回應外界對制度一致性與品質控管的期待,此次修法透過制度整合與品質強化,讓勞工報名合法訓練單位的課程時,可以更安心、更有保障。 本次修法主要包括5大重點: 將雇主及勞工團體辦訓比照非營利法人納入認可制度,應經認可方得對外招訓。 現行對外招訓單位均應於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可,屆期未完成者將不得繼續辦訓。 對外招訓單位應建立PDCA(Plan-Do-Check-Act)自主管理制度,強化課程規劃、講師資格之審查遴選與訓練成效之評估。 將評鑑與現行自主管理制度認可兩機制合併及持續推行對外辦理特定專業性訓練應經評鑑甲等以上之資格。 訓練單位曾經評鑑且無效期者,應於5年內重新申請評鑑。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如需至訓練單位受訓,務必先確認是否為經勞動部認可之合格訓練單位,並建議優先選擇評鑑甲等以上者,訓練單位之相關資訊,可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查詢,或洽詢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統籌管理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電話:02-2577-8806分機575、579、562,電子信箱:osha@mail.csf.org.tw)。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勞動部修政策保障打工族!禁收制服費、不當扣工資,雇主應自負經營風險

勞動部日前修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強調雇主應該承擔經營風險,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規範是否需要修正,避免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過去打工族、兼職人員(即「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常會有不慎造成公司損失的狀況,如制服破損、打破餐盤食器。或是因為自身工作經驗不足、不熟悉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如勞動契約內違法要求「兼職勞工在契約期滿離職、無須給予資遣費」、「雇主在發生損失時、未釐清責任歸屬即預扣工資或全額要求賠償」,甚至有雇主在勞工一到職時,即要求必須「自行負擔制服成本」。 因此勞動部在日前修正發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來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企業應立即檢視目前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並據以修正,避免觸法而受罰。 延伸閱讀:兼職勞工同受《勞基法》保障,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須留意、勿觸勞動法令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 勞動部在新聞稿中說明:學生及青年打工族群因為自身學業的因素,大多會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但常因工作經驗不夠或未諳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條款,因此經檢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以下契約條款: 明定「有繼續性工作」之定義:明示只有「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四個態樣方能簽訂定期契約,提醒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勞工簽訂。 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應負保管義務。 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扣薪: 雇主不得未與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及妥為協商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前,逕扣勞工工資或要求勞工賠償。 損害如果是雇主經營風險或因違法經營所造成,不應要求勞工負擔。 強化勞工識詐意識、防止遭求職詐騙: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 如遇雇主違法要求,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勞動部特別強調,因近年求職詐騙案件頻傳,為避免有不肖雇主或不法份子假借「求職資料審核」或「代辦薪轉帳戶」等名義,要求或誘騙學生及青年打工族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或身分證件,進而將帳戶作為詐騙人頭帳戶等不法行為,此次特別增訂「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勞動部提醒,未來青年學子在面試時,如遇雇主要求繳交身分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勞動部最後強調,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建議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多加參考勞動部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避免未來衍生爭議。該契約範本並已公布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之「勞動條件、就業平等」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業務主題項下,歡迎各界下載運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5大重點一次看!職場霸凌列專章、死亡職災最高罰150萬

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新增6條文),此為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本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最高300萬、刑事罰最高關5年、罰金150萬元),並且增訂條文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強化雇主的預防責任等等,我們為您整理完整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立法院於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民國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 根據三讀條文明訂,該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方面,違反安全設施罰鍰5萬至30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罰鍰3萬至75萬元。刑事罰方面,發生死亡職災最高刑期關5年、罰金150萬元;發生3人受傷職災最高刑期關3年、罰金100萬元。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五大修正重點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提高處罰額度: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戶外工作「熱危害」,雇主未預防最重罰30萬!勞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近年氣候變化導致夏季高溫屢創新高、高氣溫危害風險增加,因此職安署特別提醒當戶外作業的「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時,雇主若未做好即時預防工作,最高將可開罰30萬元。《104職場力》根據勞動部最新公告,以及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帶您一起了解「夏季熱防範」、「高氣溫」的職場安全問題!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防範戶外工作「熱危害」,雇主未預防最重罰30萬!夏季高溫來襲,「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重點修正天氣太熱有機會放「高溫假」嗎?勞動部:暫無規劃同步修正「機械設備」、「屋頂作業」防災作為的規範 防範戶外工作「熱危害」,雇主未預防最重罰30萬! 近年由於全球氣候變化,夏季氣溫屢創新高,國人對於「熱傷害」、「戶外工作作業」、「熱危害風險」逐漸更有意識,勞動部也在近期(民國113年8月1日)修正並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當中針對許多高風險作業提出應加強勞工安全與健康防護的作為。 本次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主要是新增第303條之1,當戶外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第4級)時,雇主應在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及可以降低作業環境溫度的設備,並在鄰近處設置陰涼的休息場所。 與「高氣溫」、「熱傷害」相關的項目包括強化戶外高氣溫危害保護及屋頂作業防墜設施、營建機械增設防撞設施與金屬加熱熔融設備增設監測及警報裝置。勞動部也宣佈將積極透過檢查、宣導及輔導督促業者落實法令規定,使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受到更實質的保障。 提醒您,如戶外作業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時,雇主若未確實做好預防,目前最高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 延伸閱讀:熱浪來襲!中暑、熱衰竭、熱傷害差別在哪?中暑急救5步驟快學起來 夏季高溫來襲,「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重點修正 全球暖化導致夏季高溫不斷,戶外工作者在烈日下的作業安全受到關注,工作中的「熱傷害」、「熱危害風險」讓勞動部職安署特別重視,因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盼強化高氣溫、機械設備及屋頂作業防災。 在接受媒體聯訪時,職安署組長直言過去有關「熱危害風險」多半是要求雇主必須做好預防措施,但是因法規限制只能「限期改善後才可開罰」,當遇到夏季工期短、來不及查核是否改善的工程,幾乎都無法產生實質的約束力,導致變成「看得到、罰不到」的狀況。 因此新修正發布的法規當中,除了要求雇主因應極端氣候必須做好預防措施(包含設置防止熱危害的必要設備),也增訂戶外作業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時,應設置具備遮陽及可以降低作業環境溫度的設備,像是架設遮陽網及細水霧等,並應提供陰涼休息場所及充足飲用水。 本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修正,針對高氣溫的危害風險有2個重點: 為要求雇主因應極端氣候,應設置防止熱危害之必要設備,增訂戶外作業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時,應設置具備遮陽及可以降低作業環境溫度的設備(例如架設遮陽網及細水霧等),並應提供陰涼的休息場所(如冷氣、風扇等可增加散熱或降溫效果之相關設備),同時應該提供充足飲用水。 為防止勞工從事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因設備異常導致水蒸氣爆炸之灼傷、燙傷,對於該等設備的冷卻系統應設置監測及警報裝置,以確保勞工作業安全。 勞動部表示,本次新修規定以強化遮陽、降溫設施、設備為主,惟依近年來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動檢查結果顯示,仍有約13%事業單位未落實降低作業場所溫度、約9%未確實提供陰涼休息場所,而設置該等設施、設備之種類及數量,雇主應依現場情況及評估實際降溫、散熱效果予以設置。 職安署強調,針對近年來全球暖化趨勢,夏季高溫日益炎熱,本次增訂達最高熱危害風險等級時應設置必要防災設備,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主要是提醒雇主要共同對抗日益嚴峻的高氣溫危害,因此勞動檢查機構近期也將展開相關宣導輔導措施,請事業單位務必留意氣象資訊,預先做好必要遮陽、休息設施及採取相關危害預防措施。 延伸閱讀:夏日預防熱傷害,不只熱中暑,中醫提醒「這體質」待在冷氣房也會中標! 天氣太熱有機會放「高溫假」嗎?勞動部:暫無規劃 日前曾有人力銀行的調查指出,參與調查的勞工中有9成認為政府應該制定「高溫假」,明訂氣溫超過幾度、形成「熱危害」時應停止作業;更有高達96%的調查勞工認為可發放「高溫津貼」。 針對此議題,勞動部職安署曾做出明確回應:暫無相關規劃。 勞動部說明,「高溫假」即便是在國外也是非常少見的規範,但是由於全球氣候持續變化,將持續搜集國內外資料,並和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合作,因為高溫不是只針對工作者產生傷害,對一般民眾也有高溫危害,「預防措施」是最重要的,因此除了擴大勞動的預防專案檢查外,也訂有「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 【檔案下載】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112.6.1修正) 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 延伸閱讀:熱傷害急診人次暴增…9成勞工贊成「放高溫假」 勞動部回應了 同步修正「機械設備」、「屋頂作業」防災作為的規範 為落實行政院「五打七安」之守護工安政策,勞動部本次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也包括屋頂作業防墜設施、營建機械增設防撞設施與金屬加熱熔融設備增設監測及警報裝置。 修改重點為: 為避免車輛系營建機械,因誤操作遭運行中營建機械撞擊等災害,要求應設置制動裝置及維持正常運作,另為避免人員闖入作業區域,導致被撞等災害,要求應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之警示設備。 為保護勞工於工廠鋼構屋頂作業安全及避免墜落,增訂於其邊緣與周圍及易踏穿材料屋頂,應裝設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及適當通道及堅固格柵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更多【職業安全】議題,值得職場每個人的關心 「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後,勞檢應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最新】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費分擔金額表總整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暑假打工受傷怎麼辦?以勞工職災保險身分就醫,免付健保部分負擔費用 法院認證的職災:台南阿伯下班通勤繞道吃鹹粥發生車禍
【104職場力】・職業安全衛生

颱風天外勤安全防護:雇主責任、職災預防與勞工權益指南

颱風天外勤有哪些潛在風險?若雇主在已停班的颱風天,或於風災後指派勞工出外勤,應如何預防職災、確保人員安全並保障勞工權益?本文提供詳細防災準則和重點,協助企業落實職場安全管理,保障勞資雙方權益。 文/《104職場力》 本文目錄(點擊可快速前往) 颱風天外勤的潛在職災:雇主須主動預防風險颱風天各類外勤作業防災重點災後復原作業風險高,雇主須落實5大類作業防護要點颱風天出外勤,勞工權益要注意 颱風所帶來強風、豪雨及颱風過後從事災害搶修及復建工作極易發生職業災害,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加強各項防災及應變措施,如有外勤作業,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違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颱風天外勤的潛在職災:雇主須主動預防風險 根據勞動部說明,颱風期間天氣惡劣,常見的外勤作業職災風險包含: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災害,相較於一般勞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 雇主應承擔的安全責任與勞工避難權益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雇主有責任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並應設置專門的管理單位或人員,對勞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同時與勞工代表共同訂定符合實際需求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這些內部管理制度與因地制宜的運作,目的在於提升外勤人員的安全意識,並將安全落實到每一次外勤任務中。 然而,颱風天的外勤任務充滿變數,道路狀況、風雨強度以及地區受損程度都可能差異巨大,不確定性極高,因此,除了雇主必須妥善規劃外勤人員的安全防護設施外,還必須遵循「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的原則,當勞工在執行職務時,如果發現有立即性的危險,有權依規定停止作業並退避到安全場所,不會因此受到處分。 另外,若地方政府已宣布因天然災害停班,雇主若仍安排員工從事外勤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規定:依實際風險提供必要的防護設備,例如:救生衣、安全帽、通訊設備,以及其他保護勞工安全所需的裝備和交通工具。 總之,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以確保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如果雇主明知或可預見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有危害生命、身體或健康的疑慮,卻未能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就必須承擔相關責任。 危害辨識、評估與控制:確保颱風天外勤安全的核心 雇主應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的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針對外勤勞工可能遇到的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進行風險評估,辨識潛在危害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當颱風警報發布後,雇主應依據氣象局和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可能發生強風大雨導致的道路淹水、鷹架或路樹倒塌、土石坍方、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 針對不同等級的風險情況,雇主或授權主管人員應採取相對應的安全管理措施,例如: 評估有顯著風險或可預見的風險時,應立即停止外勤作業。 如果評估後仍決定讓勞工從事外勤作業,雇主必須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交通工具,如限縮外勤區域、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適當的個人防護具。 同時,雇主或主管人員應以書面形式指派外勤任務,並保存相關紀錄以備查。 建立一套完整的危害辨識、評估與控制機制,才能幫雇主有效管理並降低颱風天外勤作業的風險。 落實外勤安全管理的關鍵步驟:紀錄 實施外勤安全管理計畫並留下完整紀錄,是確保勞工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 。 雇主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風險評估結果、過往事件案例等因素,定期或適時檢討風險評估結果,並在必要時進行修正;而風險評估結果應適時傳達給所有相關部門及人員知曉。 同時雇主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與重要控制措施執行的內容紀錄,以及這些紀錄的保存年限,這些紀錄是日後檢討改進、釐清責任的重要依據,有助於不斷完善颱風天外勤作業的安全管理。 颱風天各類外勤作業防災重點 在颱風天,若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雇主仍安排勞工從事外勤作業時,必須特別留意以下幾點: 1. 鄰水、水上作業或有發生土石流之虞的地區 應建立一套通報機制,一旦有危險發生時,能立刻通知現場工作人員迅速撤離,並搭配清楚的撤離步驟和後續的救援流程,確保人員安全。 2. 道路修復、邊坡擋土及開挖等工程 應確保邊坡有足夠的安全傾斜度,若現場有鬆動或可能掉落的土石,應事先清除或設置擋土支撐。 另外現場也應安排人員持續監控落石情形,一旦出現危險徵兆,須立即通知工作人員和機具撤離,確保人員安全。 3. 有物體飛落或倒塌風險的建築物、構造物及廣告招牌 外牆施工架應特別加強固定,並仔細檢查架體是否有損壞、繫牆桿是否鬆脫、基腳是否下陷或滑動等問題。 工地圍籬也需確保牢固,避免被強風吹起。 施工架上懸掛的帆布或廣告物應提前拆除,以防風壓過大導致架體不堪負荷而倒塌,釀成事故。 4. 使用工地塔吊作業 塔吊塔柱應加強固定,吊鉤與伸臂須妥善停放定位,並放開旋轉煞車(須先確認空轉時不會產生碰撞或觸電等危險),當風速達每秒16公尺以上時,應全面停止塔吊作業,以防發生意外事故。 災後復原作業風險高,雇主須落實5大類作業防護要點 颱風過後,各地陸續展開災後搶修與復原工作,但相關作業環境風險依然極高。根據勞動部提醒,河岸清理、道路修復、橋梁拆除、工廠復原及地下作業等外勤作業,皆可能導致職業災害,雇主應依以下作業類型加強風險管理與防護措施: 1. 河岸與海岸清理作業 應建立完善的緊急應變系統,一旦發生危險,能即時通報並引導現場人員迅速撤離,同時搭配清楚的撤離流程與救援機制,避免發生溺水等重大職災。 2. 道路修復工程 應預先清除可能鬆動或飛落的土石,或設置擋土支撐;在操作挖土機、卡車等重型機具時,應由專人指揮調度,並規劃安全的機具作業動線,降低邊坡崩塌與誤操作風險。 3. 房屋、橋梁等修繕或拆除作業 作業現場須指派專人負責指揮與監督,並依照標準順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高處作業人員應配戴安全帶,並依現場條件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以防墜落事故發生。 4. 工廠修護及復原作業 進行工廠屋頂維修時,應全程配戴安全帶,並設置必要防墜設施。在潮濕環境中使用電動機具時,須於電源連接處安裝漏電斷路器,以防漏電觸電危害。 5. 局限空間作業 應先完成空間通風與氣體檢測,確認氧氣濃度與有害物質濃度均在安全範圍內後,方可進入作業,並提供防止作業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崩塌、被夾捲等危害的防護設備與監測機制。 勞動部表示,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針對上述等易發生職災的項目加強各項安全應變措施,導致勞工罹災者,將依法查處究辦。 颱風天出外勤,勞工權益要注意 勞動部表示,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天災而未出勤,責任不在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應事前與勞工約定,包含加給工資、提供交通津貼或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必要協助等。 最後勞動部也提醒各事業單位,如果颱風天真的需要特定員工來上班,雇主一定要確保員工的安全,例如:安排勞工搭乘計程車上、下班,以確保通勤安全,萬一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勞工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有給予公傷病假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職業災害補償的義務。 更多更詳細的資訊可至勞動部官網「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查詢,如需查看完整「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細節,或需要「颱風天外勤指派單參考例」,請點擊下方按鈕免費取得文件。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延伸閱讀: 職災勞工不斷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面對? 法院認證的職災:台南阿伯下班通勤繞道吃鹹粥發生車禍 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勞動部提高最高補助金額至20萬!|職場新訊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10種常見的「勞基法開罰」狀況,罰緩最少2萬起|勞基法罰款懶人包

勞資爭議時有所聞,事業單位及雇主一旦違反《勞動基準法》,初犯罰緩最少2萬,而主管機關亦會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及受罰記錄。究竟雇主最常違反勞基法哪一條?10種常見的違規態樣有哪些?,另外104人力銀行法務長也要加碼帶您認識「雇主面臨勞動檢查後最常遭開罰的14條項目」,請都務必要避免唷! 文/《104職場力》小編 文章導覽 常見《勞動基準法》10大開罰項目 《勞動基準法》違規大宗:工資給付、工時安排與認定 勞動檢查後常見的14種違法項目 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罰款金額?最少2萬、最高150萬! 日前勞工局公布一系列違法罔顧員工權益的公司名單,其中赫見不少知名連鎖品牌名列榜中,違規項目包括「勞工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拒絕員工申請生理假」、「擅自調職留停員工」、「未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等項目,違反法規包括《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等,開罰金額總計達2000萬元左右。 公司經營、企業人資最不可忽視、須謹慎為之的一定就是「合乎勞動法規、避免挨罰」。 建立友善勞雇關係與勞動環境一直是當前社會共識,先前我們整理過「工資給付5大常見爭議」,然實務上仍有雇主不黯《勞動基準法》或其他勞動法規而違反受罰;而勞動檢查時也會針對較常違反之處進行詳細審查,雇主應特別注意。 那麼雇主常見違反勞基法的情形有哪些呢?勞動檢查後有何常見違法案例?最常違反勞動基準法哪些條文呢?《104職場力》小編替您一次整理,仔細檢視自身公司現況、避免受罰。 常見《勞動基準法》10大開罰項目 勞動部設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得以查詢違反勞動法令之事業單位(雇主)、縣市違法統計和訴願案件。 提醒事業單位與雇主,《勞基法》第 80-1 條規定如雇主違反勞基法而受罰緩,主管機關是會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只要曾違法受罰,在上述的查詢系統是可以搜尋到記錄的。 而根據歷年統計,全國違反勞基法條排行,違反第 24 條、第 32 條、第 30-6 條和第 22-2 條為大宗,顯見勞資雙方在「工資給付」與「工時安排與認定」經常產生爭議。 「未依法發給勞工加班費」、「勞工超時工作」、「未保存勞工出勤紀錄」或「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等,一旦企業違反,罰緩皆為新台幣2萬元以上。 全國違反勞動基準法排行圖表來源: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勞動基準法》違規大宗:工資給付、工時安排與認定 勞基法條文條文內容罰鍰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之工資給付應合法給予加給費用。2~100萬勞動基準法第32-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即便經工會或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2~100萬勞動基準法第30-6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2~100萬勞動基準法第22-2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2~100萬勞動基準法第30-5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9~45萬勞動基準法第32-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即便經工會或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2~100萬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2~100萬勞動基準法第39條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2~100萬勞動基準法第36-1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2~100萬勞動基準法第24-1條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之工資給付標準加給。2~100萬 延伸閱讀:工資給付5大常見爭議:勞工忘打卡、違反內規、離職未完成交接,雇主可直接扣薪嗎? 勞動檢查後常見的14種違法項目 若要進一步了解常見違反態樣,也能從歷年「勞動檢查統計年報」略窺一二。為了維護勞工與雇主雙方權益,「勞動檢查」係為政府落實勞動法令之重要憑藉,由中央專責安全衛生、地方政府專責勞動條件之檢查。 而主要為工時、工資、休假休息、女工、童工及技術生保護、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工作規則、就業服務、勞工保險及勞工福利事項等為檢查之重點事項。 根據110年度勞動檢查執行情形,該年度全國執行勞動條件檢查總共受檢有34,431場次,其中違反件數共5,939次,處分率 為18.92%,罰鍰金額達31,202萬元。 違反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事項者 2,208項、占 20.67%為最多;違反第 32 條延長工作時間事項者 1,315 項、占12.31%次之;違反第 30 條正常工作時間事項者 1,254 項、占 11.74%居三;違反第 36 條未依規定使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者 1,134 項、占 10.62%。 另外104人力銀行法務長蘇宏文律師整理過一系列勞檢常見違法案例,也同樣能看出雇主較容易違反工資、工作時間和例假日與休息的相關規定: 勞檢後違規案例看詳細分析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 點我看分析雇主未依法發給勞工加班費▶ 點我看分析勞工超時工作▶ 點我看分析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 點我看分析下班漏記退勤時間▶ 點我看分析雇主使勞工於例假違法出勤▶ 點我看分析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未經勞工個人同意▶ 點我看分析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點我看分析不實徵才廣告▶ 點我看分析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卻簽訂定期契約▶ 點我看分析雇主因勞工未辦離職交接不付或遲付工資▶ 點我看分析雇主資遣勞工未履行資遣通報義務▶ 點我看分析哪些制度實施時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點我看分析未訂立工作規則及核備▶ 點我看分析 延伸閱讀:勞動部公告112年度勞檢方針:夜間工作、外送作業、影片拍攝列為「特定檢查項目」 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罰款金額?最少2萬、最高150萬! 有關《勞動基準法》相關罰則訂於第11章,以下為您整理較為常見的違法條文及罰緩金額: 條號條文規範內容罰鍰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2萬 ~ 30萬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之資遣費發給30萬 ~ 150萬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2萬 ~ 30萬第 21 條第1項工資由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萬 ~ 100萬第 22 條工資的給付方式、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2萬 ~ 100萬第 22-1 條派遣勞工的工資給付2萬 ~ 100萬第 23 條工資之給付、雇主薪資單置備、保存5年2萬 ~ 100萬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給付標準(加班費給付標準)2萬 ~ 100萬第 25 條工資之性別平等待遇2萬 ~ 100萬第 30 條第1項正常工時規定(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2萬 ~ 100萬第 30 條第2項二週變形工時2萬 ~ 100萬第 30 條第3項八週變形工時2萬 ~ 100萬第 30 條第5項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保存5年9萬 ~ 45萬第 30 條第6項出勤紀錄須記載至分鐘、勞工申請出勤紀錄2萬 ~ 100萬第 30 條第7項不得以正常工時修正做為減少工資之事由2萬 ~ 100萬第 32 條延長工時(加班)規定2萬 ~ 100萬第 34 條輪班制工作規定2萬 ~ 100萬第 35 條連續工作之休息時間規定2萬 ~ 100萬第 36 條一例一休2萬 ~ 100萬第 37 條國定假日均應休假2萬 ~ 100萬第 38 條特別休假(特休)規定2萬 ~ 100萬第 39 條第36、37、38條假別之工資規定2萬 ~ 100萬第 40 條突發事故停止假期而工作,應加倍發給工資,並補假2萬 ~ 100萬第 56 條第1項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2萬 ~ 30萬《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 第79 條 更多薪酬及法令權益等相關資訊,都在《104職場力》 「勞動檢查程序」是什麼?若不符勞檢結果該如何救濟?|法律小教室 刊登徵才廣告時希望總機小姐「相貌端正」、「舉止端莊」,難道也是違法的「就業歧視」嗎?|法律小教室 底薪可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薪水扣勞健保後低於基本工資有無違法?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工廠爆炸頻傳…勞動部擴大職災停工範圍 加嚴復工審查

2025-07-08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動部今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針對發生重大職災事業單位的其他相同危害作業、重大職災累犯或火災、爆炸事件廠場的相關危害關聯性設施,將一併勒令停工改善。此外,勞檢機構審查復工時,工程業主、事業單位代表人或負責人都應出席以負責。若違反停工通知,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延伸閱讀:勞動部修訂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嚴格把關作業安全 接連發生遠東新世紀化學纖維總廠、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火災爆炸,引起各界關注,勞動部職安署為此修正「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修正有4大重點,包括全面改善設施不良、多次肇災擴大停工、關聯危害系統改善、高層當責確保安全。職安署職業安全組組長陳光輝指出,針對設施違規而發生重大職災的工作場所,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應一併停工全面進行改善。他舉例,若一個營建工地裡,發生勞工墜落電梯井事故,過去只會要求該電梯井停工,往後是工地內所有電梯井全面停工改善。 第2個修正重點,則是針對三年內發生2起重大職業災害的「累犯」,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肇災的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一併要求停工改善。陳光輝說,若累犯廠場內的鋼構施作發生災害,將來就是全部鋼構工程都要停工,並要求事業單位徹底檢討其管理作為。 對於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不管有無勞工罹災,其危害關聯性設施場所也將要求停工,找出失效根本原因,例如工廠某高溫、高壓製程發生洩漏火災、爆炸,該製程管線內化學物質流經的場所因具危害關聯性,將處以停工,要求事業單位重新檢討設施安全及管理制度。 此外,陳光輝表示,過去並未特別要求業主、原事業單位的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要出席復工審查會議,為了督促事業單位最高管理階層重視、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修正後,也會要求高階主管出席復工審查。 職安署強調,勞動檢查機構的停工處分並無期限,改善完成後始得申請復工,違反停工通知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職安署將採輔導與檢查併行策略,適時指導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簽訂勞動契約應注意「工作屬性」,專家提醒4點

勞資雙方在合作之時,常會因合作的不同情境而產生不同的「勞動契約」。我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當中有規定4種常見的契約狀況,雇主和勞工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要留意適用性與延伸的問題。專家提醒:契約簽訂應視勞工的工作屬性而定,可透過短期契約的特性給予雙方彈性,但雙方都該明確知道自己的應盡義務及應有權利。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幾項注意狀況一:契約簽訂應視勞工「工作屬性」而定,不得冒險行之狀況二:短期性定期契約支援最廣: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都適用狀況三:中高齡及高齡者,雇主得簽訂「短期契約」狀況四:要派公司應重視派遣公司信譽小結 勞動(務)契約是勞動供給與需求交易,本於雇主面對諸多勞工,則需要簽訂勞動契約,使二方接明白其義務與權利。不同類型契約(含不定期、定期契約)保護勞工權益不同,因此,雇主與勞工契約應遵照法規而簽訂。 過去曾有報載:OO市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與其他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之工作內容大致相同,相關定期契約職缺計有門診和櫃台護理師、衛教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人事招募組員、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職安管理師;查上開職務應屬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因此該市勞工局後續將依法行政,違反者得處2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另有O力公司OO北區營業處某組一名O姓女課長,由於不滿O姓女下屬離職,害怕其業務量增加,O女竟趁下班時間,四下無人時持鐮刀砍、砸O女辦公桌、辦公椅、三層辦公鐵櫃等之失控行為。 職場上,勞動契約簽訂,雇主如以「節省人資成本」作為考量,進而違反應以工作屬性簽訂符合類型的勞動法規,將有損勞工法規上權益。 「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延伸閱讀:定期勞動契約知多少?搞懂「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後沒糾紛 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幾項注意 勞動契約規範勞資二方義務與權利,下列情況,雙方應留意及了解,才能期待法定義務與權利可依契約而行: 狀況一:契約簽訂應視勞工「工作屬性」而定,不得冒險行之 勞動契約簽訂應本著「誠信原則」,基於誠信勞工提供具有真實且優質品質的勞務,但若求職者「虛偽意思」表示時,勞務極有可能出現虛假不實的特性,雇主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常選擇終止契約、避免勞務災難持續。 以上文的個案(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工作屬性,幾乎與正職勞工作擔任相同工作,但是從事工作屬性相同、卻以定期契約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完全係出於人資成本考量。但,此舉不但違規,也損害勞工工作權益。 延伸閱讀:如何過濾有「潛在風險」的新進員工?專家:善用「虛偽意思表示」來提問 狀況二:短期性定期契約支援最廣: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都適用 定期契約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之定期性契約,各有其工作屬性條件。尤其短期性定期契約,正好得運用於勞工產假、留職停薪、離職人力短期補充等,適時補充當事人職務代理人工作,且其工作期間達6個月。 短期性定期契約應用廣,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它指可預測非繼續性工作,簽訂期間最長6個月。HR人員因勞工面臨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離職缺職務代理人之際,6個月以下專業所需人力,多以短期性定期契約為優先。因職務代理人專業與被代理人相同或相近轉正風險小於派遣人力。 延伸閱讀:臨時性與短期性定期契約之適用差異 狀況三:中高齡及高齡者,雇主得簽訂「短期契約」 為鼓勵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雇主得特別與高齡者簽定定期性契約,不受原定期契約限制。 高齡者因健康、體能、可使用時間等限制,仍鼓勵其條件允許之下再投入就業市場,以補充短缺人力。 不過,繼續僱用高齡者,雇主只要僱用高齡者符合3個條件: 僱用高齡者達到當年度屆退總人數達30%。 僱用期間滿6個月以上。 以退休前「原領工資」僱用。 符合上述三條件者,雇主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延伸閱讀:企業僱用中高齡工作者「正對時」,專家建議3方法打造友善壯世代職場 狀況四:要派公司應重視派遣公司信譽 就業市場人力短缺,加上勞工主見甚強,目前就業市場呈現勞方市場。人力尋覓難度提高很多,導致許多企業改弦更張改的運用來自外部的派遣勞工,這類型企業被稱作「要派公司」。 派遣勞工或因其工作基於派遣公司的狀況承攬企業專業,如:新訂單所需人力不足、傳產企業招募不易、臨時性人力需求、彌補退休人力等因素,雖具有緊急性、補充性、季節性之工作,但,派遣公司仍應與之簽訂不定期契約。 「要派公司」在合作時應留意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避免,因「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仍應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另「要派公司」也應積極留意派遣公司之信譽,因為派遣勞工如果遭「派遣公司」積欠工資,且經裁罰後仍未限期給付者,得向「要派公司」請求先給付,其請求後的30天內給付。 延伸閱讀:僱用「派遣員工」如何避免違規?專家教您3招有效預防! 小結 勞動契約有不同的類型,實際運用應視勞工的工作屬性而定,且雇主以其提供工作類型依法簽訂符合之勞動契約,以預告勞工應盡義務及應有權利。 報載公部門醫院、國營事業的個案,前者因節省人力成本誤用(或其實是膽大妄為?);後者則是缺乏「短期性定期契約」的運用,但兩者均衍生出違規事項,除觀感不佳之外,更期待主管機關能多加宣導、避免爭議。 (原文標題:勞工工作屬性不能錯置,而鬆懈勞工應有契約權益)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更多勞工【工作契約】的差異,一定要搞懂! 「勞動契約」的試用期訂定、職務調動、離職規定怎麼做才不會觸法?|新手雇主指南 試用期間系列:雇主可否以試用期間為由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更動「勞動契約」型式,權益也將隨之增減! 定期勞動契約知多少?搞懂「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後沒糾紛 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勞動契約,勞工絕不能輕易忽視的3大重點
【104職場力】

有任何收穫或想分享的,都來和大家一起聊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