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一詞是坊間經常使用的慣用語,但現行法律對此並無明文定義與細緻規範。
一般公司則是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以及同法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子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為處理依據。
勞動部另依上開規則第324條之3第2項規定,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民國114年2月21日第四版),作為雇主預防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的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傷害的安全衛生措施參考之用。
勞動部有鑑於國內早先所發生的職場霸凌社會事件,引起國人關注。學者專家亦普遍認為現行職場霸凌防治法制規範有所不足,應立法強化,爰於民國114年3月28日預告將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第二章之一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並新增第22條之1、第22條之2、第22條之3三個修正條文草案(請參閱附件),企業雇主或人資人員宜提早了解其內容(此屬於國人意見蒐集階段,若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114年4月11日預告期間前提供勞動部,雖離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程序還有一段很長距離),俾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