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在7月7日會議決議,請勞動部提出調高家事移工薪資的規劃,以及弱勢家庭薪資補貼的措施。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8月10日通過勞動部規劃家事移工建議調薪方案,由每月薪資1.7萬元調高至2萬元。
同時勞動部亦頒布「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若雇主為經濟弱勢,每月可獲得3000元的薪資補助,補助期間最長3年,累積可獲補助最高達10.8萬元,以減輕雇主的經濟負擔;若屬一般雇主,則提供每個月1500元補助,為期4個月,累計補助金額最高為6000元。
※※ 以下為《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全文 ※※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調整之影響,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於一定期間內提供薪資補助,以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本部許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且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約定每月薪資達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九日止之期間內,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內,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且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之雇主。
三、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之雇主(以下簡稱經濟弱勢雇主),應自符合請領資格之日起至聘僱許可失效日之前一日止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以網路傳輸或書面方式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但聘僱許可有效期間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九日者,至遲應於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影本。
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之雇主(以下簡稱一般雇主),應自符合請領資格之日起至聘僱許可失效日之前一日止期間內,檢附前項規定之書件,以網路傳輸或書面方式向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但聘僱許可有效期間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者,至遲應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三日提出申請。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向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二名以上被看護者。
(二)聘僱二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同時照顧同一名被看護者。
經發給薪資補助之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規定期間內重新檢附第一項規定之書件,向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
(一)聘僱許可失效後,經重新許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且仍符合請領資格。
(二)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被看護者發生變更,且仍符合請領資格。
(三)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喪失請領資格後,再符合請領資格。
四、本要點之雇主補助金額,應依以下基準擇優發給:
(一)經濟弱勢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但聘僱許可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二)一般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但聘僱許可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同一名被看護者,由符合補助資格之同一或不同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且申請補助者,應依核發聘僱許可先後順序及前項基準發給補助金額;其累計補助期間及總金額如下:
(一)經濟弱勢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之補助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年,補助總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二)一般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之補助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月,補助總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同一名被看護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九日止之期間內,分別由一般雇主及經濟弱勢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且均已申請補助,補助總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被看護者符合增聘一名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且同一期間由雇主聘僱二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補助之金額應分別計算發給。
五、雇主提出薪資補助之申請,經發展署審查符合規定者,按季發給;第一次應撥付申請日當季及申請日前符合請領規定期間之補助金額。
前項所稱按季發給,指申請日次季第三個月五日,當日遇假日者,順延至國內金融機構次一營業日撥付。
六、發展署為辦理本補助需要,得查對相關資料,雇主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展署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不實、偽造或失效資料。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申請書件未備齊者,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未於第三點所定期間內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八、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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