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人力資源法令

掌握勞動法規與相關規範,能確保公司用人合法合規,避免違法風險及罰款。這項技能有助於制定合理的聘用、薪資、福利、考勤及解聘政策,保障勞資雙方權益。熟悉法令也能協助處理勞資爭議,促進工作環境和諧穩定,提升企業形象和員工滿意度。對HR專業人員來說,是維持組織運作順暢與合規經營的基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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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版【勞資關係-入門】人力資源相關法令與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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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必學!深入理解勞工出勤管理與實務操作【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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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7月職安新法實務與應對★104小微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 ★ 全新線上課程|104獨家人資線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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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勞動契約撰寫秘笈【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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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應對&常見違規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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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12項管理技能與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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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 |
 人人都知道「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身為工作者的您,不論是想轉職人力資源嗎?或者您剛發展人力資源職涯,正在思考如何熟悉人力資源相關法規?或是想要瞭解公司制度是否合法?『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班 』讓您一窺勞基法、勞保、勞退、健保、職工福利委員會及請假等法令的究竟,打下扎實的人力資源管理職涯基礎,使您面對勞動法令議題時得心應手、無往不利!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員工褔利管理師 |
員工福利管理師證照旨在培養具備員工福利規劃與管理能力的人才,涵蓋勞健保、退休金制度、健康促進、員工關懷等相關知識,協助企業設計完善福利制度以提升員工滿意度與忠誠度,促進組織永續發展。持證者能有效掌握勞動法規與福利政策變化,並運用專業技能進行福利成本控制與效益分析,成為企業人資團隊中不可或缺的專業角色。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人力資源主管 |
人力資源主管證照旨在提升從業人員在招聘、培訓、績效管理及勞動法規等方面的專業能力,強化組織人才策略與管理效率,確保企業人力資源運作符合法規並有效支援組織目標,適合欲擔任中高階人資管理職務者取得。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IHRM創新人力資源管理師 |
企業處於快速變遷(change)、激烈競爭、(competition)、趨向複雜而多元 (complexity)、面對挑戰(challenge) 、創新 (Innovation)的時代,如何掌握 契機、取決於人力素質與妥善運用與有效管理,完善的制度規劃與管理,使人力 能發揮最大的功能,是創新人力資源管理上最高技巧,透過相關勞動法規及人力 資源的基本功能介紹與練習,使學員能快速了解人資人員的工作職掌,增加就業 競爭力。
盈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勞動法令管理師認證 |
面對瞬息萬變的產業環境及法令變遷,人資專業人員如何與時俱進,成為企業與員工間最佳的溝通夥伴,已是各位不容忽視的關鍵題。站在資方與勞方的天平之間的我們,必須具備診斷企業制度/辦法的職能,快速且正確地回應來自政府機關、工會、員工、新聞媒體等各方諮詢,如同醫生具備對症下藥同時改善病人體質的能力一樣重要。在現今日益嚴峻的經濟情況挑戰下,除了協助企業在遵守法規下有效運用企業資源,同時兼顧員工的權益與福祉。本認證班將是您最佳的自我投資,透過自我成長進而成就他人,這是身為人力資源專業人員的您,不可或缺的進階勞動法令專業職能。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專業資格,旨在培訓具備基本安全衛生知識與管理能力的人員,確保工地施工過程中勞工安全與健康。持證者能協助企業落實勞動安全法規,執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及安全教育訓練,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提升整體工作環境安全水準。此證照為營造業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推動工地安全文化及保障勞工權益具關鍵作用。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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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別再寫「面議」了!人資長建議4措施打造「薪資透明」政策

近年台灣企業面臨前所未見的缺工潮,加上當前職場吹起一波「DEI」熱潮,讓「員工薪酬」成為極受重視的管理議題,不只是薪資條件、薪資平等、薪酬結果,愈來愈希望資訊公開的聲音也促進「薪資透明化」的發展,實證研究顯示,薪資透明確實可為企業帶來多方正向影響,但是該怎麼做?專家建議企業可由4個角度切入。 文/鍾文雄(104資訊科技 資深副總經理暨人資長) 近年來各國政府與企業正積極倡議永續發展、公司治理與多元(Diversity)、公平(Equity)、共融(Inclusion)的政策,員工薪酬的公平對待逐漸受到政府與企業的重視。薪資透明度是指企業或組織對於員工在薪酬結構、薪資範圍、績效獎金、員工福利等方面資訊進行公開和透明化的程度。根據實證研究,薪資透明可以為企業帶來多方面的正向影響,包括可以吸引人才、提升員工滿意度、組織信任度與工作績效。 根據104人力銀行針對上班族工作價值觀的研究調查,台灣上班族對於工作的價值觀、求職優先考量因素與轉換工作的主因,薪資條件符合期待都是排在首位*註1。 有求職者在社群平台反映,花了許多時間跟企業主管面試,到最後錄取階段才得知開出的薪酬條件跟預期的差距太大,覺得浪費時間。此外企業如果能夠透過薪資透明政策,讓員工了解公司的薪資水準符合市場競爭力,也兼具內部公平性,員工便能安心、穩定地留任下來,為企業貢獻心力。 我國關於薪酬公平與薪資透明的法令規定 關於薪酬公平對待的勞動法令主要在勞動基準法第25條規定:「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企業對於不同背景與特徵的員工,必須設計同工同酬與同值同酬的薪酬制度,不應該有差別待遇。」 其次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也規定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在薪資透明政策上則規範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反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可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歐洲薪資平等和薪資透明度的政策 隨著各國政府與企業擁抱多元化、公平與共融政策,未來的工作職場與文化將變得更開放、透明與公平。2022年12月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就薪資平等與薪資透明度的政策與措施達成政治協議,歐盟正進入薪資平等與薪資透明度的新時代。 歐盟薪資平等和薪資透明化的企業政策涵蓋三個領域: 1. 法律遵循 某些形式的性別薪資報告是歐洲和全球越來越多國家的法律要求,而對於薪資透明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 2. 員工體驗 員工期待企業建構更平等與透明的文化與做法,讓員工可以安心貢獻更好的勞動成果。 3. 薪資平等 薪資透明度與穩健管理制度相結合,有助與員工了解同工同酬與同值同酬的真實狀況,支持更公平的薪資和職業平等*註2。 另外在美國有近10個州已經執行工資透明法(Pay Transparency Law),加州也在今年跟進實施,足見薪資透明度也是歐美國家政府持續推動的重要政策。 薪資透明度僅是實現DEI策略和目標的一個部分,要能實現真正的多元性、公平性和共融性,需要公司採取整合性的措施,包括改善人才招募流程、員工教育訓練晉升與調遷、驅動組織文化的轉變等。 企業薪資透明政策案例 有些企業和組織採取了不同程度的薪資透明政策,具體案例如下: Buffer:Buffer是一家知名的社交媒體管理工具公司,以其開放和透明的文化而聞名。全公司實施薪資透明政策,員工可以在內部系統中查看所有同事的薪酬。此舉旨在促進員工之間的公平感和信任,並確保薪酬的公正性。 Whole Foods Market:這家美國的有機食品零售商,全公司採用薪資透明政策。他們將所有員工的薪酬訊息都建置在一個內部系統中,供所有員工查閱。這種透明度政策旨在鼓勵員工分享薪酬訊息,並提高他們對公司的忠誠度。 公共部門和政府組織:許多政府組織和公共部門實行薪資透明政策,特別是在一些北歐國家。這些國家的公務員薪酬通常是公開透明的,以確保公平和合理的薪酬結構,減少腐敗和不公平的可能性。 薪資透明度並不是所有企業都會採用的策略,部分公司可能因為人才競爭和商業機密等原因,選擇不完全公開薪酬資訊。薪資透明政策需要謹慎的實施,以確保合理的薪酬差異和激勵機制,並降低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企業人資可以採行的措施 人才招聘網站Indeed的最新數據發現,該平台上超過40%的美國職缺,會發布企業提供的薪資訊息,這在過去三年中增加137%。在政府的政策法令推動與人才競爭的態勢下,就業市場的薪資揭露會是必然的趨勢。企業在執行薪資透明政策時,如果要避免員工的比較心態,造成不公平感,建議可採行措施如下: 可採行措施(一):一開始發布薪資訊息時,可以公開各職等的薪資區間,比如7職等的薪資幅距是60,000元到80,000元、8職等的薪資幅距是65,000元到90,000元,員工可以就職等職級得知薪資概況。其次也可以公布不同職務的專業加給、工作津貼與主管職務津貼數額,讓員工了解不同專業、不同工作性質與擔任主管時的津貼額度是有所差異的。 可採行措施(二):蒐集同業薪資訊息、參加市場薪資調查或是使用人力銀行的薪資情報平台,透過員工職務、職等與就業市場的比對,協助員工在就業市場和現行績效、能力狀態下,了解自己的薪資行情。 可採行措施(三):建構薪資連結職務職能基準的架構,讓員工透過技能測試與職能評鑑,了解自己的專業技能(Hard skills)與職能(Soft skills)等級,當員工持續學習提升專業技能與職能後,可以申請晉升更高的職等。比如104資訊科技的晉升作業,除了主管在每年元月提報晉升以外,員工可以隨時舉手申請晉升、晉等評鑑。 可採行措施(四):制定並公告明確的年度獎金與員工酬勞制度,有些企業會提撥每月稅前盈餘的固定比例做為員工年終獎金,年度結算後盈餘的 固定比例做為員工分紅與酬勞,搭配每月公布累積獎金數字與換算月數,讓員工掌握公司的營運與獲利狀況,並了解公司利潤分享的誠意。 結論 近年台灣企業正面臨前所未見的缺工潮,許多公司為了吸引與留任人才,在薪酬政策上採用調高固定薪、降低變動薪的方式,讓求職者更透明、清楚地了解薪資待遇。 在內部員工方面,則建議採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公布薪資級距與津貼額度,建構以職務職能為基礎的薪資結構,員工可以透過終身學習提升專業技能,獲得職位晉升與調薪的機會。 透過就業市場薪資調查可以確認公司薪資水準是否具備競爭力、採取薪資透明政策讓員工理解公司薪酬公平的政策與事實,如此更能建構勞資雙方穩固的互信基礎,一起為實現企業願景而打拼。 (原文標題:薪資透明政策在人才招募與留任的效益) 註1:資料來源:104人力銀行2022~2024年工作價值觀調查報告。 註2:歐洲薪資平等和薪資透明度的案例 The Case for equal pay and pay transparency in Europe.美世顧問股份有限公司(Mercer) 2023年。 註3:資料來源:2023年企業永續發展行動方案出爐!資本額不到20億元上市櫃公司未來也要編製永續報告書 iThome 2023年3月29日發表。 註4:資料來源:ESG永續報告書與勞動關係,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邱駿彥教授2023年5月。
【104職場力】・薪資福利

【104 talks】中小企業主不可不知的關鍵法律常識 ​| 陳全正律師

文:  人資市集整理 104 人資市集舉辦「104 talks 短講」致力於為職場人士提供高效學習的平台,集結專業領域的講師進行知識分享,期望為樂於學習的職場人士帶來不同的視野與啟發。中小企業主面臨最容易被忽視的領域之一便是法律風險管理與勞資雙方所產生的法規問題,本次邀請到陳全正律師來和各位分享,透過法律常識和正向的角度來反思及做到最基本的自我保護,並且建立勞資雙方良性的互動。  勞資關係:共贏的重要性  勞資關係是企業穩定運作的核心,勞資對立的結果通常導致雙方皆輸,法律不應被視為對立的工具,而應成為促進勞資雙方合作的橋樑。  當企業因違法解僱引發勞動爭議時,通常勞資爭議不會是單一的情況,往往還可能會連帶法律訴訟、勞動檢查與行政罰緩等多重風險,不僅損害商譽,還會增加經營上的時間成本、金錢、人事,特別是在當前重視 ESG(環境、社會、治理)的大環境下,遵守勞動法規對企業的社會形象和永續發展有重要意義。  反之,員工也是有違約的風險,例如現在出現勞資糾紛時,員工與雇主發生爭議時,有時會在網絡上爆料,這可能違反保密義務。離職時,員工可能會刪除公司資料,這樣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甚至涉及竊取商業機密,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帶來時間與金錢上的損失。因此,在處理勞資問題時,應將法律視為最後手段,優先以溝通化解矛盾。  創業初期的法律挑戰 股權結構:從一人創業到建立團隊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許多法律問題,首先,在創業時會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單打獨鬥會遇到困難,團隊合作是成功的關鍵,此時共同創辦人是一個很常見的方式,共同創辦人是有資金或資源出資並持股的合夥人,應在創業初期就明確股權結構。股權結構的設計非常重要,不應盲目均分,50:50的股權比例容易導致決策僵局,因此需要預先商定決策規則、利潤分配和解決僵局的退場機制,以避免後續紛爭。 留人留才:創業初期缺乏資金和關鍵人才是常見問題,當薪資條件不足時雖然薪資調整是一個常見方法,但可能對公司現金流問題或是其他員工的期望問題。這時可以透過股權激勵,提供員工股份,讓員工成為股東與公司共同成長,也是長期留才策略之一,提供員工股份,讓他們以優惠價格購買或直接送股,還可以分期發放股權,或設置轉讓限制,以避免員工離職後將股份轉讓。 了解有效又簡單的最新員工培訓趨勢 >> 常見實務問題與對策 企業在日常運營中,經常面臨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以下是幾個典型案例及應對策略: 員工未按時報到或無故缺席:現今就業市場狀況每個人能夠拿到錄取通知數量是在增加的,當應徵者的選擇變多了,未按時報到的比例也增加了。企業可先設計條款,只要公司同意錄取即構成契約,雇主可要求賠償因未報到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明確規範未報到的責任與處罰;企業亦可較彈性的招聘策略,錄取通知只是一個邀約的形式,若應徵者同意就任,卻未按時報到或反悔,雇主可撤銷錄取重新招募人才,並可要求損害賠償。求職者也應提前告知有其他選擇或無法入職,避免臨時反悔或缺席,這樣企業主可以更好地應對招聘過程中的突發情況,也能避免後續產生的爭議,甚至必須要尋求法律途徑。 另外企業在求才時也要注意,不應去做一些限制或歧視以及收集非必要、不相干的資訊,例如性別、年齡的限制,要求求職者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資訊,如:生辰八字、家庭成員資訊等等。 試用期爭議:試用期雖非法律強制規定,但企業仍可利用此機制觀察員工是否勝任工作。實務上試用期建議最多為3個月,若3個月後仍未達標,可延長一次,延長後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延長需雙方協議,不能由雇主單方面決定。而試用期未通過是否需要支付資遣費呢?不同法院見解不一,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支付資遣費。但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支付資遣費可以視為「花小錢買保險」,避免爭議和浪費時間。另外若發現員工到職後,是虛報造假學歷或經歷,屬於詐欺行為,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2條處理,無需支付資遣費,然而若員工只是誇大工作經歷,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1條進行資遣,並支付資遣費。 調職與職務變更:因為市場變動或客戶需求改變所引發的調整工作地點或職務內容已經是常態,許多公司並不希望資遣員工,而是希望員工能與公司一起找到新的策略和方向,這樣的情況下,員工是否能接受職務調整,會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法律層面,這樣的情況可透過勞基法第十條之一「調職五原則」,只要遵循五原則,調動便被認為是合法的: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修件未作不利之提更。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如果員工仍然無法配合調整,並且無法安排合適的職務,雇主可依據業務變更的理由進行合法資遣。 競業條款:企業普遍擔心員工離職後創業或被挖角,導致營業秘密外流,保護核心技術和商業機密成為重點,然而員工也有就職自由,常與企業的保護需求產生衝突,這就是競業禁止條款設計的核心問題。競業禁止條款適用必須滿足以下四項條件:1. 正當營業利益:企業需證明其擁有正當的利益,例如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員工跳槽、外流導致競爭力喪失。營業秘密的保護也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企業應透過流程與文件造冊,明確界定機密內容與權限範圍,確保符合法律上「營業秘密」的定義。2. 員工職務有接觸到該營業秘密:企業應在員工到職時或職務變更後,根據具體職責與涉密程度,逐步設計分層次的競業條款。對於具重要性或高層員工可及早簽訂條款,而基層員工一般不適用此類約束。3. 期間、區域、活動範圍、對象要合理:限制的期間不得超過2年,區域與活動範圍需合理,且與企業實際經營範圍相關。例如,企業僅在台灣經營,則不得限制員工在國外從業。4. 合理補償:企業必須支付合理補償,離職後開始發放,每月不得低於員工平均薪資的50%。例如,若員工離職前月薪為10萬元,補償金至少為5萬元,並需按月支付兩年,不能預付或巧立其他名目。另外,競業禁止條款無法在員工即將離職時強迫簽署,因此條款應在員工入職或接觸核心業務前明確約定,避免後續爭議。 結語 在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一個觀念:不要因為商業行為而導致勞資對立。未來我們將面臨勞力與人才的雙重短缺,這些挑戰對國家競爭力而言都是極大的威脅。如果勞資雙方不斷製造對立,只會帶來消極的影響,不僅阻礙員工的成長,也消耗彼此的精力。 我們發現,誠信溝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預防問題的發生,無論是在面試過程中,還是工作執行中,誠實與坦誠的對話都能減少許多摩擦與矛盾。然而,即便如此仍然可能產生對立,這裡牽涉到一個更深層的思考:我們常認為這是法律問題,但進一步檢視,可能是溝通問題;再往前探究,可能是能力問題。換句話說,許多衝突的根源並非表面上的條款或規範,而是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因此能否從根本原因著手,提供更有效的解決方案,這才是真正的關鍵所在。 講者簡介:陳全正 陳全正律師現為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長年深耕於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商務投資及股權規劃,致力於法律知識的推廣,也是許多企業的法律顧問。近年亦關注新創及創業等法律問題,並著有《創業打怪生存攻略》一書。  錯過講座了嗎?會員限定 104 talks 免費回放 >> 獲取專業人資證照,降低中小企業違法風險 >> 提升員工帶動企業的成長!最划算的教育訓練方案首選>> 揪朋友、同事一起進修更優惠!最低6折起>> 企業內訓、公開班及線上課程需求,104人資市集最超值 >> 加入104人資市集 Line 好友,獲得職場新知與更多學習資源!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勞動部啟動6大工作項目因應「美國關稅」政策:主動訪視衝擊、勞工安心就業

近期由於「美國關稅」議題持續發酵,勞動部在行政院核定880億支持方案後,也針對受影響產業提出相關措施,包括「安定就業」相關措施,針對我國出口供應鏈的支持方案,除了第一時間就提出4大措施因應,我們也根據勞動部最新的公告,搜集相關資料整合在本文,歡迎大家參考利用詳細資訊! 更新時間:2025/4/22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勞動部4大措施因應「美國關稅」政策1. 主動訪視衝擊2. 勞工安心就業3. 受衝擊再就業4. 青年接軌職場勞動部啟動「安定就業」,推6大工作項目保障勞工權益 針對美國總統川普近期宣佈對全世界多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一事,行政院先是由院長和各部會首長一同召開「因應美國關稅 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記者會,向國人說明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後續也公佈政府所擬定的「9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880億元」的支持方案。 【勞動部簡報】因應美國關稅 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 勞動部也比原本預計的4大措施再增加內容,規劃支持受影響企業辦訓、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維持僱用安定、整合型就業服務、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初次尋職青年就業促進等6大工作項目,全方位協助勞工穩定就業。。 延伸閱讀: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行政院宣布「9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880億元」支持方案 勞動部4大措施因應「美國關稅」政策 因應美國對台課徵關稅可能對我國產業及就業市場造成之衝擊,行政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正式核定「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勞動部隨後公布支持方案的申請程序、條件及相關細節。 此前現任勞動部長洪申翰部長曾指出,此次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的產業,面臨不確定性高的情境,且過去幾年台灣失業率相對低,勞動部並不希望在此時的勞動市場上產生過大波動。 因此勞動部需要設想或準備相對嚴峻的狀況,為避免受衝擊之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契約、避免受衝擊勞工難以返回職場,以及避免初次尋職者及畢業青年就業不易,因此防範未然的情況下,勞動部本來提出「4大措施」因應(並於實施時擴增為6大要點),以下先由原本的4大措施開始介紹: 1. 主動訪視衝擊 勞動部已積極主動聯繫、關心可能受影響之企業相關工會團體,聆聽受影響情形並蒐集相關建議。針對受影響的事業單位,勞動部將掌握事業單位的人力變動情形及服務需求,提供企業穩定僱用相關資訊。 「主動訪視衝擊」的相關措施 工會▶ 主動聯繫關心受影響企業工會,聆聽受影響情形並蒐集相關建議事業單位▶ 掌握事業單位之人力變動情形及服務需求,提供企業穩定僱用相關資訊 2. 勞工安心就業 為降低在職勞工解僱或失業風險,勞動部將對潛在受衝擊勞工提供薪資補貼、鼓勵事業單位辦訓,讓勞工穩定就業。 為維持僱用安定,勞動部將提供減班休息的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最長12個月;且對於減班休息的勞工,經申請「勞工充電再出發」計畫,參加職業訓練課程,可依參訓時數,核給訓練津貼,減少勞工遭受到的衝擊及收入影響。 此外,勞動部將持續鼓勵企業辦理在職訓練,最高可補助超過百萬元;勞動部也將協助發展微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減輕資金壓力。 「勞工安心就業」的相關措施 措施作法專頁說明維持僱用安定提出減班休息的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最長12個月▶ 看更多勞工充電再出發鼓勵勞工減班休息期間參訓,核發訓練津貼▶ 看更多鼓勵企業辦訓鼓勵企業辦理在職訓練,最高可補助超過百萬元▶ 看更多協助微型創業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減輕資金壓力▶ 看更多 3. 受衝擊再就業 為了讓受衝擊的勞工朋友盡速再就業,勞動部將提供「安穩僱用獎助計畫」,鼓勵企業僱用失業勞工,核予企業僱用獎助金;勞動部持續推動政策結合非營利在地組織,創造多元就業機會,穩定勞工經濟生活;勞動部將擴大政府部門合作並擴大公共服務職缺,提供臨時性短期工作機會,發給工作津貼。 「受衝擊再就業」的相關措施 措施作法專頁說明安穩僱用獎助鼓勵企業僱用受影響之失業勞工,核發僱用獎助▶ 看更多創造多元就業機會結合非營利在地組織創造就業機會,穩定勞工經濟生活▶ 看更多擴大公共服務職缺擴大政府部門合作,提供臨時性短期工作機會,發給工作津貼 4. 青年接軌職場 畢業青年的職缺易受景氣影響,為使畢業青年能順利銜接職場,勞動部將提供工作崗位訓練與職前訓練,並發給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金。 勞動部將協助受影響企業以先僱後訓之方式,提供青年工作崗位訓練,延長訓練期間,強化青年工作能力,企業最高補助超過百萬元;青年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及職前訓練等課程,發給學習獎勵金;針對初次尋職(含應屆畢業)青年,勞動部也將提供萬元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金。 「青年接軌職場」的相關措施 措施作法專頁說明青年先僱後訓受影響企業以先僱後訓之方式,提供工作崗位訓練,延長訓練期間,強化青年工作能力,企業最高補助超過百萬元▶ 看更多職前訓練學習獎勵金青年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及職前訓練等課程,發給學習獎勵金▶ 看更多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初次尋職(含應屆畢業)青年,提供萬元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金▶ 看更多 延伸閱讀:2025最新「青年就業補助」整理,新鮮人求職最高可領4.5萬!尋職津貼/就業獎勵懶人包 勞動部並補充說明:上述四大措施之支援與可動支經費約150億元,後續視關稅對勞動市場之影響,積極與跨部會整合資源,並機動調整政策、加碼經費規模、提高政策效益。 勞動部啟動「安定就業」,推6大工作項目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明,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帶來之衝擊,依此情境與重點對象,訂定6大工作項目,涵蓋不同年齡層及勞動條件的勞工族群,將視情形陸續推出,以下是勞動部新聞稿的說明: 支持受影響企業辦理職能訓練協助受衝擊企業提升員工職能,提供內部或聯合辦訓最高補助200萬元,並延長114年度受理申請至9月30日,鼓勵企業積極投入職能升級。 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在職勞工與事業單位協議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可利用空檔參加勞動部核定課程,並依實際訓練時數申請訓練津貼,亦可在薪資差額內合併領取僱用安定薪資補貼。針對月薪30,300元以下低薪勞工,每月參訓12小時內也可申領津貼,最長6個月。 維持僱用安定為避免企業因關稅而裁員,推動雇主透過勞雇協商縮短工時與調薪,由政府提供減班勞工薪資差額補貼。目前已開放橡膠製品、機械設備、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三業別申請,未來將視經濟與就業情勢滾動核對,擴大適用產業。 整合型就業服務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動協助受衝擊產業離職之中高齡等失業勞工對接缺工之事業單位,提供「先僱後訓」的工作崗位訓練補助、僱用獎助及職務再設計補助,提供客製化整合協助,強化就業媒合成效。 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將配合青年尋職季節與產業衝擊狀況推動青年訓練獎勵措施,協助15至29歲青年安心參訓、培養國家重點與跨域產業技能,每月獎助學習獎勵金1萬元,最高12萬元。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措施針對未就學未就業之青年,提供職涯輔導與每月5,000元尋職津貼,若於計畫期間穩定就業並達階段性工作月數,領取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合計最高可獲4萬5,000元,鼓勵積極就業與持續投入職場。 上述6大工作項目的啟動時機,勞動部說明將配合情勢演變及勞工需求陸續推出: 支持企業辦訓及勞動部既有就業服務措施現即可用 針對特定產業受影響所衍生之勞工與初次尋職青年協助措施,已依實際受衝擊產業範圍並配合青年尋職季節,調整、放寬適用條件及協助作法,包括提高額度、加大低薪勞工照顧力道、放寬再充電職訓津貼得與維持僱用安定之補助併領等,正整備啟動作業中 維持僱用安定所採補貼措施,則將視關稅談判結果及政府支持企業營運各項方案之實施情形,適時評估推動。 延伸閱讀:美對等關稅衝擊,工作者怎麼辦?104職涯教育長:8題自評測出你的職場韌性 勞動部目前將將持續觀測產業變化及國際情勢,靈活啟動應對措施,全力穩定勞動市場 關措施與申辦資訊將陸續公告於勞動部官網及「台灣就業通」網站,此外也提供60線之諮詢專線0800-777-888,專線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勞工朋友若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專線洽詢。 最新補助方案措施,請參考勞動部「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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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剛報到沒幾天就跑了!HR面對「快閃族」該怎麼辦?

當前的就業市場出現很多「快閃族」,部分勞工因為工作機會眾多,因此即便剛到職,稍有不順心就有可能「發動快閃」,企業人資面對此狀況該如何調整防範呢?專家建議:可建立三種企業的自保機制,杜絕隨機性或投機性應徵,避免日後需要用「快閃」這種兩敗俱傷的方式結束合作關係。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預告終止契約」的相關規定因應「快閃族」,企業HR應備妥幾種機制自保嘗試應徵須具備「推薦人」制度面試時應主動告知應徵者離職預告義務務必提供詳細周全的「工作說明」小結 勞動部114年9月勞動力(12,037千人)的行業分布統計:服務業11,630千人、製造業2,982千人、營造業1,060千人、農林漁牧484千人。其中服務業11,630人約占就業總人口61%,且服務業就業人力以年輕人比率居多,服務業部分工時比率高,人力流動性也高,因此產業內的HR人員進行招募工作是家常便飯的事,這也造就第一天上班的「快閃族」勞工特別多;但,部分工時的特性就是時數短、需求緊急,若長期人力銜接有問題、因「人員快閃」屢次造成工作中斷,就有可能形成工作流程運行不順暢及需要更多人力的即時支援。 事實上,受「快閃族」困擾並非僅見於服務業,製造業同樣也不遑多讓,且其衝擊程度更深,因製造流程不容臨時缺人,作業流程一旦缺人極可能造成流程堵塞或中斷。農林漁牧業亦然,只是影響範圍較小。 就業市場既然存在「快閃族」現象,HR人員應該要勇於面對市場現況,針對少數應徵者的「不良行為」,盡可能要在招募過程中設計「防閃機制」,來減緩現象惡化。 延伸閱讀:求才好難!新人快閃逾3成待不滿半年 「預告終止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工資: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雇主違反第16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老闆隨時可以叫你走人?專家:不應任意解僱,符合4種狀況才能「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因應「快閃族」,企業HR應備妥幾種機制自保 上班期間第一天不告而別「快閃族」的現在在就業市場上已屢見不鮮;但就HR人員招募期待而言,應預先備妥以下機制,以降低發生機率: 嘗試應徵須具備「推薦人」制度 企業招募外部人力,來自各地區應徵者習慣各自傳遞履歷表,履歷表僅就其個人個資及經歷填寫相關資料,致HR人員收到眾多履歷表,卻看不見主管或同事或同學對其個性或職涯之評語。 HR或許可考慮明示應徵者(尤其非基層操作者)應提供推薦人或推薦群之推薦書(或是對應徵者特質、職涯簡約評語),有助HR人員增加對應徵者了解及邀約之參考條件。 此制度在國外甚為普遍,能幫助HR人員蒐集且分析對應徵者訊息,活化履歷表上冰冷之訊息。 延伸閱讀:資歷查核技巧:Reference Check必備10問題、預防兩大錯誤 面試時應主動告知應徵者離職預告義務 現今就業市場已是賣方(即勞方)市場,導致HR人員為了維持招募效益而不敢輕易得罪應徵者,甚至在面試應徵者時避開向其主動表明企業禁忌行為(如《勞動基準法》硬性規定應徵者遵守離職預告之義務),導致很多應徵者誤以為報到後之後若不告而別,只是失禮之舉、並非違法違規之事。 而且依照前述說明的《勞動基準法》規範,對於違規者處分,因雇主、勞工相對迥然迴異,針對雇主依同法七十九條,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然勞工未遵守前述預告者,並無罰鍰,更有可能助長此狀況。 延伸閱讀:勞基法離職預告期有幾天?怎麼算?被霸凌離職要預告期嗎? 務必提供詳細周全的「工作說明」 企業管理實務上,經工作分析(職務分析)後輸出「職位說明書」及「工作規範(條件)」(包含個人學經歷等個資),「工作條件」幾乎如HR人員開出招募條件一般,呈現在其履歷表;然而,「職位說明書」其實應該涵蓋該職位相關12項說明(包含工作任務、職責、工作年資等),皆以工作相關及發展為主。 HR人員就招募難題與同業中交流,發現當前不少剛報到之應徵者往往直接分發至部門就直接開始摸索工作,於是從簡單的環境布置、個人位置、零食櫃零嘴品類、警衛待人禮節、門禁管制、停車不便等理由,都被拿出來當成「快閃」的合理好藉口(推託在面試時不理解真實的狀況,到職後不符期待),且其比率不低約30%,但上述理由均與工作任務並無直接相關。 若應徵者面試期間能了解受僱後工作內容,為其未來可能承擔工作具認可、責任和個人成長效益,則該工作對其具有激勵效果。此措施使應徵者得知其工作有助職涯發展,促使其慎重工作抉擇之承諾,更消除其快閃念頭。 延伸閱讀:離職的背後都藏著委屈!10個「為什麼我們選擇離開」的真正原因 小結 就業市場「快閃族」其實是損人不利己的行為,而且當前就業市場的大趨勢是「勞方市場」,建議應徵者若能在應徵過程中明確挖掘或重視應徵工作內容之適性,杜絕隨機性或投機性應徵,就可避免日後需要用「快閃」這種兩敗俱傷的方式結束合作關係。 另一方面,企業HR人員或許可以嘗試前述的機制,尤其書面完整的「工作說明」非常重要,使其對應徵者更具吸睛效果或促使應徵者一看就知道明顯雙方不適合,切勿因一知半解而延至報到始發覺不適而遭應徵者快閃,雙方都蒙受損失。 (原文標題:面對上班首日不告「快閃族」,給HR人員實用的建議)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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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AI革命:人力資源選、育、用、留的智慧管理新時代

隨著數位化轉型加速,人工智慧(AI)逐漸成為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核心助力。由於其能夠優化選、用、育、留等關鍵環節,人資工作者面臨著新的挑戰與機遇。我們將探討如何利用AI提高效率與策略價值,避免被AI時代淘汰。從篩選自動化到智能化學習平台,再到預測流失風險,我們將深度解析AI在HR各個層面的應用,並提供實用建議,助您成為引領企業未來的人資領袖。一起探索如何在這場AI浪潮中立於不敗之地!  文/宸碩管顧公司總經理|楊伸太博士 原標題:「AI在人力資源的應用」為主題發揮:包括選、用、育、留的應用場景  關鍵字 數位人資  AI  AI人資應用  人資數位升級  本文目錄(點擊可快速前往) 前言:未來只有不會用AI的人會被淘汰 成為一個及早善用AI、提升效率的人資工作者 人資運用AI的選、用、育、留之KPI、應用範圍與建議   學習與實踐 總結 一、前言:未來只有不會用AI的人會被淘汰  1. 隨著人工智慧(AI)技術的快速發展,全球企業正迎來數位化轉型的浪潮。在人力資源管理(HR)領域上,AI正快速成為不可或缺的工具。 2.從簡化重複性工作到優化決策,AI不僅提升了人資的效率,更改變了傳統的人才管理模式。  3.然而,隨著技術普及,對人資從業者來說,最重要的是如何掌握AI技術、讓自己在未來職場中保有競爭力。  4.因此,未來的企業將對「數位人資」有更高的需求與期待,同時,我們絕對要跟上這波AI潮流,不要變成被淘汰的那一群人。  二、成為一個及早善用AI、提升效率的人資工作者 1. AI是我們的協作工具,AI在HR領域的價值不僅僅是在「效率化」,更能幫助人資從事高附加價值的工作,例如: (1.) 人資的傳統工作,例如履歷篩選、工時計算、薪酬核對等往往會占用大量時間。透過AI自動化工具,能處理這些瑣碎任務,讓人資能專注於更具策略性或高價值性的工作。 (2.) AI能快速分析大量數據,從中彙整與分析出有效的資訊或資料,例如預測員工流失率、分析招聘效果或分析培訓成效,幫助企業做出更具前瞻性的決策。 (3.) AI能透過自然語言處理(NLP)和機器學習(ML)技術,為每位員工提供個人化的發展計劃,例如推薦適合的學習課程、職涯發展機會等,提升員工的滿意度與參與度。  2. 綜合以上,筆者鼓勵與互勉,彼此都要及早成為一個善用AI、提升效率的人資工作者。  三、人資運用AI的選、用、育、留之KPI、應用範圍與建議  1.選才: (1.) KPI舉例: A. 篩選效率:履歷處理時間縮短50%以上。 B. 招聘成功率:AI推薦候選人的匹配度達80%以上。 C. 面試人力減少:初篩流程的人工參與減少30%。 (2.) 應用舉例: A. 自動履歷篩選:AI能根據職位需求,自動篩選候選人履歷,快速找到最符合條件的人才。 B. 人才推薦:透過AI演算法,根據企業過往的招聘成功案例,推薦高潛力的候選人。 C. 面試分析:AI語音分析技術可評估候選人的語氣、用詞和情緒,輔助招聘決策。 D. 104資訊科技集團總經理黃于純指出,104人力銀行已透過以下五大AI創新技術,將求職者找工作的媒合成功率提升12%。 提供AI履歷生成服務,節省時間。 透過大數據檢視履歷完整度&AI提供修正建議,完善履歷。 AI職涯顧問 (https://talent.104.com.tw/joblist)用關鍵問答找到履歷亮點。 依照最新工作、求職者興趣,推薦個人化職缺。(引入AI技術!推薦工作媒合成功率增加12%,企業招募天數縮短30%) (3.) 綜合建議: A. 導入AI招聘工具如ATS(Applicant Tracking System)。 B. 利用市場上的AI面試工具,提升招聘的公正性與效率。 2.用才: (1.) KPI舉例: A. 員工滿意度:智能化排班使員工滿意度提升20%以上。 B. 工作效率:職位與技能匹配度提升15%。 C. 績效透明度:績效評估準確性提高30%。 (2.) 應用舉例: A. 職位與技能匹配:AI通過分析員工的技能數據,優化職位分配,確保人盡其才。 B. 績效分析與預測:透過數據分析,幫助管理者即時了解員工的表現,預測未來表現趨勢。 C. 智能化排班:AI能根據工時需求、員工偏好和法律規範,提供最佳排班建議。 (3.) 綜合建議: A. 導入員工數據分析平台,定期更新員工技能與績效資料檔案。 B. 將AI技術融入績效評估流程,避免人為偏差。  3.育才: (1.) KPI舉例: A. 學習完成率:推薦課程的完成率提高至80%。 B. 培訓投資回報率:學習後職位能力提升明顯,培訓成效增長25%。 C. 技能匹配度:員工與職位需求的技能匹配度提高20%。 (2.) 應用舉例: A. 學習需求分析:AI能根據員工的職位需求與過往學習歷史,推薦最適合的課程。 B. 智能化學習平臺:提供自動化學習計劃與即時反饋,提升學習效果。 C. 技能差異之缺口分析:AI分析組織中技能缺口,幫助企業優化內部培訓計劃。 (3.) 綜合建議: A. 導入AI學習系統(如LMS),結合員工的職涯發展目標進行學習規劃。 B. 持續優化學習平台,確保用戶體驗良好,提升學習參與度。  4.留才: (1.) KPI舉例: A. 離職率:高風險員工的流失率降低20%。 B. 滿意度:員工滿意度指數提高15%。 C. 挽留效果:AI預測的流失員工成功挽留率達30%。 (2.) 應用舉例: A. 流失風險預測:AI根據員工參與度、績效表現等數據,預測離職風險並提出建議。 B. 員工滿意度調查:AI自動分析調查結果,分析出員工不滿意的主因。 C. 福利優化建議:AI能根據員工特性,推薦個性化福利方案,提升留任意願。 (3.) 綜合建議: A. 使用AI數據儀表板,定期監測員工流失風險。 B. 設計個性化的員工福利與關懷方案,提升員工忠誠度。  四、學習與實踐:建議透過AI概念知識(K)與工具技能(S)的學習,逐一應用實踐之  1.概念知識學習:例如學習AI相關的基本知識,例如指令學習、自然語言處理等概念,同時知悉與遵守數據倫理與隱私保護規範。  2.人資相關工具技能學習: (1.) 例如參與HR科技論壇與受訓、104數位人資學程學習等,同時可掌握最新的AI應用案例。  3.學習後逐一應用實踐出來 (1.) 可以從小規模應用開始實踐。 (2.) 與IT部門合作,推動人資數位升級項目。 (3.) 善用內外部數據資源,讓AI應用更加精準。  掌握 E化 x 數據 x AI【數位人資管理師】 >> 五、總結 1.AI正加速推動人資管理的數位升級,從選、用、育、留全方位優化HR流程,讓企業的人才管理更加高效、智慧化。面對這場AI浪潮,鼓勵人資工作者需要快速掌握AI工具,讓自己盡早成為「智慧化人資」的引領者。  2.在數位轉型的浪潮中,人資需要具備與AI共存的能力,而學習與實踐是必經之路。唯有不斷學習、實踐,才能抓住AI帶來的挑戰與機會,盡早規畫與進行AI工具的學習善用學習資源,例如104數位人資學程,同時積極運用在工作上。  3.透過學習並應用AI技術,人資工作者能在AI浪潮中保有核心競爭力,成為真正的智慧型HR專家。  4.祝福各位先進,都能在所屬企業中,有效學習與應用AI工具,提升自我價值,讓自己變成高CP值的優質人才!  超過2500+的HR都報名過的104人資學程! >>   最划算的全方位教育訓練方案!免費申請全課程試閱 >> 看更多楊伸太博士的文章 >> 做出老闆滿意,員工服氣的雙贏調薪規劃 一次學會主管最重要的三大面談,做好人才管理 卓越主管的關鍵四大管理 缺工浪潮下,善用升遷、培訓及獎金機制積極留才 提升留任率!職能工作說明書擬定技巧  訂閱市集電子報與你分享專家文章及最新活動訊息>> 加入104人資市集官方line獲得最新優惠及活動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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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是公司治理的隱形主角,104助企業接軌GRI永續標準

文/104 人資學院 ESG當道,HR更成為企業治理的關鍵推手!從員工關係、績效到訓練與薪酬,制度設計與數據掌握愈來愈重要。本文整理6大人資任務,對應GRI國際準則,協助HR優化制度、強化管理力,讓永續不只是寫報告,更能落地有感!也讓人資在永續戰略中發揮更大影響力! 本文導覽 人資六大任務與對應的GRI標準 員工關係管理:從溝通機制到風險控管 績效管理:推動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一致 培訓與發展:強化人才競爭力的永續基礎 法令遵循:讓制度內化為風險防線 薪酬與福利制度:公平性與吸引力兼顧的關鍵工程 推動永續發展:HR是落實ESG策略的橋樑 當企業開始投入ESG(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的長期布局,HR部門的角色正悄悄從「內部服務單位」轉變為「治理推動者」。過去公司治理評鑑的焦點多在董事會運作與財務透明,但如今,人才政策、勞動條件、訓練發展等與HR相關的領域,也都被納入企業永續與治理的評鑑範疇。 根據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2021年更新的標準,許多揭露項目與HR工作直接相關,企業若能善用HR的制度力與數據力,將大幅提升永續治理的表現與信任度。本文將整理HR在公司治理評鑑中最具影響力的六大工作領域,並說明它們如何對應GRI標準。若企業希望有效對接國際標準,104人資學院也能透過專業顧問服務,協助HR進行診斷、制度建構與報告揭露規劃。 人資六大任務與對應的GRI準則 HR任務說明對應GRI準則項目員工關係管理建立溝通機制、處理勞資爭議、改善組織氣候GRI 2-7(員工組成)GRI 401(勞雇關係)GRI 2-25(申訴補救)績效管理制定與執行績效制度、連結組織與個人目標GRI 404-3(績效評估)GRI 2-19(如涉及獎酬)培訓與發展設計與執行訓練課程、強化員工能力與職涯發展GRI 404-1~404-3(訓練與教育)法令遵循確保遵守勞動法規、建立內控與行為準則GRI 2-27(法規遵循)可補充GRI 205/406(如有風險揭露)薪酬與福利管理建立公平薪酬制度、保障基本福利、提高吸引力GRI 2-19(薪酬政策)GRI 2-20(薪酬決策)GRI 2-21(薪酬比例)可補充GRI 401-2(福利)GRI 405-2推動永續發展協助制定永續策略、落實DEI與心理健康等相關政策GRI 2-23(政策承諾)GRI 3-3(主題管理方式)視議題補充GRI 405/403 等 GRI 413表:人資六大任務與對應的GRI標準 員工關係管理:從溝通機制到風險控管 良好的員工關係是企業穩健運作的基礎,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觀察指標。HR部門需負責建立正式與非正式的溝通機制,如勞資會議、員工意見管道與申訴制度,並協助管理階層處理勞資爭議與組織氣候問題。在GRI標準中,員工結構資訊(GRI 2-7)與勞雇關係(GRI 401)都是基本揭露項目,若企業具備透明的溝通制度與勞動條件管理流程,將有助於通過治理評鑑。此外,申訴與補救程序(GRI 2-25)亦為重要補充項目,突顯組織是否能保障員工的聲音與權益。 績效管理:推動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一致 績效管理制度不僅關係到獎酬與升遷,更反映組織是否具備明確目標傳遞機制與持續改進的文化。GRI 404中的一項指標(404-3)即要求揭露員工是否定期接受績效與職涯發展評估。當績效制度與企業策略或永續目標掛鉤時,更能彰顯HR在重大議題管理中的貢獻。若績效考核與薪酬制度相連結,企業亦可補充說明相關薪資政策(GRI 2-19)。 培訓與發展:強化人才競爭力的永續基礎 組織是否持續投資於員工發展,是檢視其人本精神與長期競爭力的關鍵。GRI 404系列指標涵蓋訓練時數、教育計畫與受訓對象的多元性,企業應揭露各職等或性別員工的平均訓練時數,以及訓練計畫與組織目標間的連結。HR部門除了設計訓練架構,更需評估學習成效與長期發展路徑。這不僅有助於報告撰寫,也能提升內部員工的認同感與投入度。 法令遵循:讓制度內化為風險防線 企業遵守勞動相關法令的程度,是治理評鑑的基本門檻之一。HR需熟悉各項勞動法令變動,並主導內部制度檢視與員工行為準則的建立。在GRI 2-27中,企業需揭露違反法律法規的事件數、性質及處理方式,也應說明為防止違規所建立的制度與監督機制。若HR能將法遵思維內化為日常政策與流程,便能大幅降低潛在爭議風險。此外,若企業有導入道德規範或防止歧視政策,也可視情況補充揭露GRI 406或GRI 205項目。 薪酬與福利制度:公平性與吸引力兼顧的關鍵工程 薪酬與福利制度不只是吸引與留任人才的工具,更是企業展現治理理念與價值觀的窗口。GRI標準對薪酬制度有明確揭露項目,包括薪酬政策的內容(GRI 2-19)、薪資決策的程序與參與者(GRI 2-20),以及最高與平均薪酬的比例揭露(GRI 2-21)。此外,GRI 405-2 強調同工同酬的原則,要求企業揭露不同性別或多元背景員工間的薪資差異情況,以確保公平與多元共融的實踐。 同時,GRI 401-2 也要求企業揭露對全職員工提供的重要福利,包括健康照護、家庭支持、職涯發展、退休保障等內容,尤其當不同地區或雇傭型態的員工獲得不同福利時,更須具體說明差異與設計原則。這不僅關乎企業的吸引力,也直接影響員工對雇主公平性的感受與認同。 若企業能透過HR設計出具有市場競爭力、內部公平性,並兼顧多元需求的薪資與福利制度,並公開其決策依據與透明度,不僅能吸引優秀人才,也有助於外界理解其人本精神與治理誠信,進一步強化對企業的信任與支持。 推動永續發展:HR是落實ESG策略的橋樑 在推動永續發展的進程中,HR部門常被誤解為只是配合撰寫報告的單位,但實際上,許多與社會面(S)與治理面(G)相關的永續政策,都需HR負責設計制度與實際執行。GRI 2-23要求企業揭露在永續、人權、多元共融等領域的政策承諾,HR部門應確保這些承諾能落實在員工手冊、內部教育、管理制度與文化建設中。而GRI 3-3則要求企業具體揭露每一項重大主題的管理方式與成效,無論是職場心理健康、碳排放減量、性別平等或員工關懷,HR都扮演著制度推動者與行動落實者的角色。 此外,GRI 413 強調企業與當地社區的互動與影響。HR能透過志工制度、公益參與、在地人才培育等方式,深化企業對社區的正向貢獻,進而提升整體社會價值,展現企業「共好」的永續影響力。 104人資學院:HR實現治理目標的專業後盾 當HR的工作與公司治理評鑑、GRI標準與ESG策略環環相扣,企業需要的不只是工具,更是制度邏輯與策略架構的建議。104人資學院提供績效、薪酬、員工體驗調查與人才發展等各類顧問服務,具備從制度設計到實務導入的豐富經驗,我們與企業HR並肩打造可揭露、可衡量、可執行的永續人資方案,讓HR從支援部門躍升為企業治理的核心夥伴。 若您也在規劃ESG報告、準備公司治理評鑑,或想進行員工體驗調查、優化各項人資制度,歡迎聯繫104人資學院,一起讓人資創造更具影響力的價值。 聯繫104人資學院,預約諮詢更多解方! 打造企業永續的「內部氣候預警系統」>> 104員工體驗調查 經濟環境變動,有效留才的薪酬結構如何因應>> 人資顧問諮詢 用大數據找出能力缺口,人才培訓更精準>> 104職能發展系列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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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開了卻無效?企業踩5大雷恐挨罰、影響上市進程!

許多企業自認合法召開勞資會議,卻因程序疏失喪失法律效力,輕則徒增管理困擾,重則面臨罰鍰、甚至影響上市(櫃)進程,本文整理勞動部點出的5大常見錯誤,帶您一次避開地雷。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勞資會議是什麼?為什麼企業主都該重視?錯誤1:未達法定勞資會議人數,影響效力錯誤2:合併不同事業場所召開勞資會議錯誤3:勞資代表名單未完成備查程序錯誤4:會議通知期未達法定7日錯誤5:視訊會議未妥善保存電子紀錄 勞資會議是什麼?為什麼企業主都該重視?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內容,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相關細節則規範於《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 勞資會議不只是公司內部協調勞資關係、凝聚共識的重要場合,更是企業申請上市、上櫃(IPO)時,主管機關審查的必要關鍵項目之一,因此大部分的公司行號都會依法定期舉辦。 不過勞動部在審查實務中發現,許多企業在召開勞資會議時常因程序不當而產生疏失,導致會議無效,甚至可能面臨罰則。 為幫助企業健全公司治理並維護和諧的勞資關係,勞動部列舉了以下5種最常見的勞資會議錯誤樣態,提醒企業主務必注意。 錯誤1:未達法定勞資會議人數,影響效力 勞資會議要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最基本的就是「出席人數」。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明定,會議中的雙方勞資代表名額,應各為2人至15人(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則各不得少於5人)。第19條則說明,召開會議時,出席人數需勞方及資方代表各過半數,其協商共識才具備法律效力。 錯誤2:合併不同事業場所召開勞資會議 部分企業主為求便利,會將不同地點、不同性質的事業單位,或將30人以上的事業場(例如分公司、廠房、分區辦公室等)所合併召開勞資會議。 但《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就有明文規定,這類合併會議是無效的,必須分別召開,以確保各單位勞工的權益都能被充分表達與討論。 錯誤3:勞資代表名單未完成備查程序 不論是選出勞資代表,還是因故需要遞補、補選或改派勞資代表時,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企業都必須要在15天內將代表名單、會議紀錄等資料送交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部表示,因為審查過程中會發現「事業單位實際送交的勞資會議紀錄出席代表」與「一開始經過備查的代表名單」未符,經了解才知是因遞補、補選或改派後,未將異動名單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所導致,為了避免爭議,提醒企業務必確實執行該程序。 錯誤4:會議通知期未達法定7日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勞資會議的「開會通知」最晚應該在會議召開7天前發出、通知所有勞資代表與會,並最遲在會議3天前附上會議議題提案。 上述天數計算方式都是從「通知發布後隔天起算」,例如:開會通知於9/9發送,隔天9/10是第1天,9/10至9/16這7天就是法定天數,因此勞資會議最快必須在9/17當天或之後才能召開。 這規定目的是為了讓勞資雙方代表都有足夠時間與所屬勞工溝通、徵詢其意見,仔細思考並準備相關資料,讓會議真正發揮效用,因此若通知期不足7天,倉促開會將影響會議的合法性。 錯誤5:視訊會議未妥善保存電子紀錄 若勞資會議以視訊方式進行,為確保會議的真實性,企業主應將所有會議內容以電子方式妥善保存,包含:與會者身分及出席事實的線上簽到紀錄表(或會議系統登入紀錄、線上會議人員名單截圖等)、有聲音影像之全程錄像、對話紀錄等。 不論是實體、線上或其他形式,這些紀錄未來都可能成為勞資爭議的舉證資料,若未留存將難以證明會議過程的公正性。 勞動部提醒,勞資會議不僅是法令遵循義務,更是企業展現公司治理、凝聚勞資雙方共識的絕佳機會,透過依法召開、坦誠溝通,企業能有效解決內部問題、建立互信,並為公司的永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延伸閱讀: 「勞資會議」決議結果一定要執行嗎?是否可視為全體勞工同意 公司想申請上市(櫃)?勞動部提醒:一年內至少4次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職場新訊 【加班問題】-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直接要求勞工加班嗎?|法務長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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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才管理到永續治理—HR接軌GRI推動永續發展

文/104 人資學院 在當前ESG與永續經營趨勢下,人資部門的角色逐漸轉變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推動者。104人資學院特約顧問朱建平老師的講座探討了HR如何利用GRI(全球永續性報告準則)指標展現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價值。透過薪酬透明度、多元文化塑造、員工培訓、勞資關係及健康安全等要素,HR不僅展示了其專業能力,更能進一步提升企業的雇主品牌和市場形象。最終,結合數據及國際標準,HR將能更有效地向內外部利害關係人證明其對企業永續發展的貢獻,賦予企業更深的永續價值。 本文導覽 GRI指標是HR展現價值的工具 薪酬制度:透明與公平提升雇主品牌 多元與平等:塑造包容企業形象 培訓與發展:結合戰略的學習規劃 勞資關係與員工參與:提升凝聚力 健康與安全:守護員工福祉 善用數據與國際標準 讓104助你加速前進 在企業治理的舞台上,HR常被視為後勤支援角色,然而在ESG與永續經營成為全球趨勢的今天,人資部門其實正悄悄影響著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本文整理104人資學院特約顧問朱建平老師主講的【公司治理的隱形主角,HR接軌GRI創造人資價值】講座內容,解析HR如何接軌GRI(全球永續性報告準則)在公司治理中發揮價值,將人力資源策略與企業永續目標有效連結。 GRI指標是HR展現價值的工具 GRI是一套國際通用的永續性報告架構,其中包含多項與人力資源相關的指標,涵蓋薪酬與福利制度、多元與平等、員工培訓與發展、勞資關係、健康與安全等。這些指標不只是揭露資訊的要求,更是HR展現專業與影響力的舞台。當HR能夠用數據與實例呈現人資政策的成果,就能讓人力資源從支援角色轉變為企業永續戰略的推動者。 >> 相關文章:人資六大任務與對應的GRI標準 薪酬制度:透明與公平提升雇主品牌 以薪酬制度為例,GRI要求企業揭露薪酬公平性、薪資結構以及與市場的比較。這對HR而言,不僅是遵循規範的工作,更是強化雇主品牌與吸引人才的機會。如果能在報告中清楚呈現薪酬制度的透明度與公平性,求職者與現有員工對公司的信任感將大幅提升。 多元與平等:塑造包容企業形象 在多元與平等方面,GRI強調性別平等、職位晉升機會均等以及包容性文化。HR可透過建立多元招聘管道、推動平等晉升政策、營造多元文化活動等方式,讓企業在永續報告中呈現具體成果,並在人才市場中樹立包容與開放的形象。 培訓與發展:結合戰略的學習規劃 員工培訓與發展是GRI中另一個重要指標。企業需要揭露培訓時數、參與人數、培訓效果評估等數據。對HR來說,這是一個將學習發展計畫與企業戰略結合的契機。例如,針對數位轉型需求設計培訓課程,既滿足企業技能升級的需求,也能在永續報告中展現HR對企業未來發展的貢獻。 勞資關係與員工參與:提升凝聚力 良好的勞資溝通機制與高員工參與度,能夠降低人員流動與衝突,提升組織凝聚力。HR可以透過定期員工體驗調查、意見反饋平台以及勞資會議等方式,讓員工的聲音被聽見,並將這些作法與成果記錄在永續報告中,成為企業治理的亮點。 健康與安全:守護員工福祉 在健康與安全方面,GRI要求企業揭露職業傷害、健康促進計畫與安全培訓等資訊。HR在這部分的角色不僅是制度執行者,更是員工福祉的守護者。從設計安全培訓課程到推動健康促進活動,每一項措施都能直接反映在員工的工作體驗與公司整體形象上。 善用數據與國際標準 講座最後強調,HR要真正發揮影響力,必須善用數據與國際標準接軌。透過GRI指標,HR不僅能向內部管理層證明人資策略的價值,也能向外部利害關係人展示企業在人才管理上的永續承諾。當人資部門能用國際標準講述企業故事,就能在公司治理的版圖上佔據不可或缺的位置。 讓104助你加速前進 GRI不僅是一套揭露規範,更是一面鏡子,映照出企業在永續發展上的真實面貌。對HR來說,這是一次將自身專業與企業長期競爭力綁在一起的契機。從薪酬到培訓,從多元平等到健康安全,每一個人資行動都可以成為推動永續的力量。 如果企業希望更精準地掌握員工現況、制定發展策略,104員工體驗調查系統與資深顧問團隊的專案服務能提供完整的支持與改善方案。我們協助您以數據為基礎,快速對齊GRI指標,並落實到實際人資管理中,讓永續不是口號,而是看得見的成果。 >> 【104助力永續】員工體驗調查系統100筆免費使用,點此立即啟用 📩 聯繫104人資學院,預約您的專屬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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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情境下資遣勞工,都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有些企業雇主誤以為只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規定的事由時,就能「自由預告終止勞工契約」,然而實務上雇主即便外觀上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終止事由,但仍需要符合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才能算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明某天在公司收拾行囊準備下班時,突然接獲公司要他去會議室談談,小明不疑有他便進到會議室。沒想到,會議室裡坐著主管、人資,小明心想不妙。果不其然,小明的主管直接跟小明說,要以工作能力不佳來資遣小明,小明晴天霹靂之際,直接跟主管、人資說,這過程中小明都沒有受到任何的教育、輔導,也沒有人帶,公司資遣小明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資遣不合法!主管及人資亦無動於衷,仍執意資遣小明。小明便揚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只有在符合該條第1款到第5款所定事由時,才能預告終止勞工的勞動契約(俗話稱資遣),這5款規定在法律上稱之為法定終止事由,意即雇主必須符合法定終止事由,所進行的終止行為才算是合法的。 然而,實務上,雇主即便外觀上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終止事由,但仍需要符合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才能算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但什麼是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呢? 律師解說 依照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可知,雇主如果要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就必須符合前揭5款事由中的一種。但從法條上似乎沒辦法直接推導出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若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為例,參考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勞工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已難期待雇主繼續僱用,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倘尚有其他途徑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之方式為之,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可知,所謂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意思,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案例,就是當今天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先採取所有勞基法保護勞工的手段,當勞工還是無法改善工作能力,也難以期待雇主繼續僱用該勞工時,雇主所採取的終止行為,才會被認為是合法的。 換言之,假設小明真的有工作能力不佳的情況,依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小明的主管可能就要對小明採取相關的措施,例如約談小明確認其狀況、給予小明提升技能的協助,或是給予績效改善計畫等等,當小明接收到這些資源或協助後,仍無法改善,這時小明的主管乃至於小明所屬的公司,對小明進行資遣時,才有可能合法。 結論 除了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外,在雇主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特定事由解僱時,也可能會需要符合這個原則。然而,該原則在法條中沒有明文規定,相當於是實務見解所創設出的概念。因此,未來雇主或事業單位要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可能還是必須將這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列為參考、判斷的要素為宜。 (原文標題:什麼!?原來我都搞錯了[資遣篇3]) 【勞工資遣】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資遣同意書」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被資遣後求職,新公司會知道嗎?4項面試準備,消除人資的疑慮 要求員工離職,「開除、資遣、自請離職」可別傻傻分不清楚! 被資遣、未給加班費、高薪低報…常見的勞資爭議有哪些?網議5大「勞資糾紛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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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面對「調動工作」時,都應避免誤陷不利境地!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時,首先務必確認自己「未違反勞動契約」,而勞工在面臨雇主的「合法」調動職務時,即便內心有萬般不情願,也不宜用「無正當理由的消極行為」來應對,特別是許多勞工會選擇忽視雇主「以任何形式發出的警告」,專家提醒這些都有可能自陷不利境地,反而易導致「符合曠工解僱條件」,得不償失。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小結 企業經營期間所需人力因產品種類、技術R&D、新產品、組織人力之調整、擴大招募等,除外部招募引進新人外,容易進行內部組織人力調整。 企業內部人力調整之際,不免讓企業內部進行勞工職務調動。實務上,勞工職務調動,基於企業人力所需,並不少見。 報載:某電視台與其勞工勞工職務調動之爭議,內部無法解決,以致訴之訴訟。該案該員主張解僱命令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該台應恢復期主播職務,按月支付薪資約6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千餘元。 本文不談該案曲直,僅就法院判決之幾個值得留意之觀點,而提出見解,期有助益HR人員及勞工就類似個案攻防手法之參考。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延伸閱讀:調動勞工爭議多,公司調職有哪些避險重點務必留意呢? 「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但昔日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其針對勞工職務,多以單項為主,致遭遇雇主調動勞工之際,若未獲勞工同意增修職務項目或不願離開原職務,此時職務調動恐限於雙方爭議。HR人員及勞工無妨先注意下列作法,以避開無謂爭議: 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勞工走進企業,按照勞動契約執行其職務任務,換言之,應接受其主管以上指揮監督度提供勞務,履行勞雇契約約定。 惟勞工投入企業除非任期期間不長,不然,企業基於實務所需、工作表現、借重其專長、客戶需求等因素,而調動其職務,符合適才適所用財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乃是調動工作之前提)。前述情境鮮少不會發生,HR部門不得僅針對新進勞工專業或證照,於勞動契約內僅確認其單一職務,恐非短期可不利勞工調動工作之情境。 未來調動工作之前提,應以「職務組合」替代「單一職務」,即事先按照勞工(1)專業(2)證照(3)其他專長(如語言專長),對照企業相關部門對勞工前三項條件之需,組合成不同於勞工多項職務,並在勞動契約予以確認,未來憑「職務組合」無礙調動勞工職務。 延伸閱讀: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 勞工受僱期間,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工資(報酬)是勞務給付對價,即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雇主之報酬,具有三個「從屬性」含: 組織從屬性:二者之間因僱用而形成雇傭關係。 人格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需服從主管以上人員之指揮監督,執行勞務。 經濟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後,雇主依約給付其報酬。 因此,若勞工符合契約約定,而調動新職;即便勞工不喜愛期間新職,只要未依約提供勞務、甚至釋出凸顯工作調動不滿情緒。就算有出勤事實,卻未履行依約提供勞務,判決仍可能將之視為「曠工」,並已符合解僱條件。 延伸閱讀:國高中生寒暑假打工合法嗎?幾歲算「童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規定?僱用「未成年勞工」常見5大QA整理 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 當企業調動勞工職務,初期勞工面臨新職務專業知識、職務技巧、職務流程聯繫或協助、缺乏應具備證照等,難免不適應;但,若因前述因素,阻擋於新職務之前時,應主動與企業協調;反之,若誤以為可以因此而拒絕提供新的勞務、甚至「擺爛」,且此時企業多半會適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倘若對此警告無動於衷,勞工恐自陷於不利境地。 當企業發出協商或警告,明白形成一種預告,若勞方仍置之不理;自陷「最後解雇原則」情境,即將來面臨風暴可能唯有解僱一途。 延伸閱讀:任何情境下資遣勞工,都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小結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首先應不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約定職務,HR人員須於與新進人員面試及簽訂勞動契約前,備妥「組合職務」訂定於契約中,以避免使企業違反職務調動之前提(違反勞動契約),致職務調動心有餘而力不足之憾。 至於勞工不得因排斥依約職務調動,於接納新職務後,採取不情願、消極性抵抗,可能自陷於「無正當理由曠職」情境,甚至對於企業所給予的「任何形式之善意警告」置之不理,實已達非理性反應,恐造成萬分理虧的後果。 (原文標題: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爭議時,應避免誤觸誤區,以避開頹勢)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調動工作】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新聞中的法律/團體協商 別踩勞動紅線

2026-01-12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 原訪談者為:王厚偉(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記者江睿智整理 為穩定勞資關係及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自2011年5月1日即依法組織「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請熟悉勞工法令與勞資關係的法律實務專家或教授擔任裁決委員。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1月至11月底止,裁決委員會共收訖50件裁決申請案,其中有12件與團體協約協商資格或團體協約程序爭議相關;相較2023、2024年各僅有五件,近年該類案件明顯增加了超過一倍。 延伸閱讀:常見「不當勞動行為」有哪些?拒絕與工會協商、以懲戒、考績或減薪不利工會幹部都是! 不當勞動行為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雇主針對勞工、工會幹部因參與或支持工會活動而受有不利益對待或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組織或活動;第二類是拒絕協商或未誠信協商。 後者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工會在與雇主協商過程中,工會已提出版本,但雇主一味不接受,既不說明原因也不提出對案,雇主若認為工會版本不好,應該要拿出對應版本及相關資料來說服工會,但雇主完全未說明只是單純表明不接受,這就構成拒絕協商或未誠信協商。近年來在團體協商過程中,拒絕協商情況明顯增加,勞動部有必要加以提醒。 以過去裁決案例分析,最常發生四種團體協商不當勞動行為類型,雇主應特別留意。 第一是協商資格爭議。只要符合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之工會,即可與雇主協商。雙方如對協商資格有爭議,可先協請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協商資格如經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後,雙方即應盡速展開團體協商,不應協商到一半,又再行質疑工會協商資格。 第二,具協商資格一方提出版本後60天,他方即應提出對案。過去曾有雇主僅以口頭方式與工會協調召開協商會議時間,卻未正式提出協商對案,仍構成不當勞動。 第三,雙方已進入實質協商,惟資方卻片面實施協商方案內容。團體協約應雙方先談好、簽約後再執行。有些資方雖稱因認為協商內容有助勞資關係和睦,在未談好前就率先實施,此舉實際上卻減損工會實力,因而也會被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 第四,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後,董事會或其他後續組織否決該協商共識。對工會而言,協商過程漫長,工會實際付出極大成本及時間,且每次協商雇主都須指派經授權之協商代表參與,雇主自不得協商完成後再以董事會否決等理由拒絕簽約,否則這就是不誠信協商。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維持勞資協商地位衡平的重要機制之一,若出現上述四大樣態,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如經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時,勞動部皆會依法裁罰,可罰10萬元至50萬元,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可再連續罰。 尤要注意的是,雇主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行為,如同時涉及影響工會在招募、組織會員或進行工會活動時受有打擊,雇主則同時可能觸犯工會法第35條之相關規定。簡言之,雇主拒絕協商同時又妨礙工會活動,則可能會被雙重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不可不慎。而一旦觸犯工會法第35條,可罰10萬至5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而不改善,可再罰20萬至100萬元。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重點別畫錯!加班是提供勞務,不是「跟上司打好關係」的手段

日前傳出有勞工因假日加班,事後申請加班竟遭主管拒絕,轉而向人資尋求協助後卻遭主管威脅資遣(或調動工作),將此際遇公諸上網後引發討論。勞資專家提醒主管、雇主:加班仍是提供勞務,雇主給予報酬是對價關係,即便公司打算調動員工職務,也應符合「調動五原則」,不能恣意妄為,徒增更多傷害雇主品牌的困擾。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關於「資遣」、「調動勞工工作」之相關規定破壞法規情境的實務作法,應該被糾正!加班仍具勞務提供,不是用來營造「跟上司打造良好關係」的手段「調動員工」的前提,是不違反勞動契約終止契約多基於經營不善或重大風險等理由、非無償為之小結 儘管勞動部依據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針對違反勞動法規之企業處分會報之統計,每年度都會公布並提醒企業容易違規事項,請其勿再陷入其中。 但是近期仍有報載消息:一名女網友在網路論壇發文,表示她因為休假日被公司要求加班,於是向主管申請加班,但主管不允許。因此她轉而向人資尋求幫助,主管得知後憤怒地威脅要將其資遣,但因為苦沒理由,於是就以「人力調度」為理由,試圖逼原PO轉職務,否則就要資遣她。 「員工加班費」是勞動檢查中的企業常見違規事項,如不發給加班費、強迫補休、補休期限屆滿不發加班費、強迫加班、不准報加班費等情事都是常被糾正的事情,HR人員或主管切勿以「惡小而為之」,在當前職場中所引發的負面衝擊遠超乎想像,未來勢必對公司留才造成影響、成為大失分項目。 關於「資遣」、「調動勞工工作」之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延伸閱讀: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破壞法規情境的實務作法,應該被糾正! 勞動契約內含員工之工資及加班費,其與勞務存有對價關係,但實務上有極少數的HR或主管,嚴重忽略契約精神,甚至還會以「讓你加班是給你機會賺加班費」的思維處事,實為謬論。 加班仍具勞務提供,不是用來營造「跟上司打造良好關係」的手段 工資乃企業僱用其員工提供勞務,而企業給付報酬。換言之,報酬是勞務對價。因此,加班費亦稱延長工時加給工資,同樣屬於勞務的報酬,依法須按其加班時數發給加班費。 企業使員工加班除給予員工加給工資外,若員工願意選擇「加班補休」,而企業也同意者,員工得以採「加班補休」替代加班費之發給。但要注意,「加班補休」僅是作為加班費的替代而已,並非若有員工加班之實,可任由主管曲解其意為「加班是給員工機會」,或「讓新人或部屬,表忠誠之機會」,更甚者還明示(或暗示)員工不得申領加班費。 延伸閱讀: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關於「延長工時」勞資雙方都該明白的二三事|法律小教室 「調動員工」的前提,是不違反勞動契約 企業僱用員工是依職位需求及員工專業技能、所長來指派工作,受僱期間員工從事契約上約定項目提供其勞務。 但實務上,企業或許會因業務需求、人力調整,而常有所調動其員工工作場所或職務。 勞動部於民國104年12月增訂「職場調動員工五原則」,但其前提不違反勞動契約。因此,本文開頭的個案,其主管因不滿新人求助HR而給新人「不接受資遣、就得接受被調動目前工作」的選擇。但,新人主管拋出調動其工作前,應查明其調動工作項目,若超出該公司與新人簽訂契約中工作範圍,主管行為已違反「職場調動員工五原則」之前提,亦不可行。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終止契約多基於經營不善或重大風險等理由、非無償為之 本文開頭的個案,因主管拒絕加班費申請,新人轉而求助HR而惱羞成怒,一時興起向新人威脅終止契約;但,依法企業要主動與員工終止契約,除非該員工確實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事,即便如此、主管也必須舉證符合歸責企業之其他四大理由。 若新人確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主管須舉證:工作能力、工作績效、工作適應、人際關係等項目非適才適所,且經歷試用期間定期之工作考評,其成績不符合試用期間之工作標準。 即使,本個案遭強制終止契約,企業須承擔有預告工資、資遣費、謀職期間工資(或成本)及未限期縣內資遣通報罰鍰及保險費用損失等,上述補償,若不履行引發勞資爭議,事態擴大,將更難善後。 延伸閱讀:申請加班遭拒…業助找人資惹怒主管被資遣 網搬法律:快收集證據 小結 企業因臨時性或緊急性業務需求使其員工加班,一旦員工提供勞務後,企業必須正視「加班也是勞務」,基於勞務與報酬存有對價關係,體認加班的勞務事實、應付出報酬(差別僅是非在正常工作時間期間產生)。 因此,不論主管故意為之、或企業文化軟性規定,員工一旦加班,基於對價關係,企業就應給付其報酬,即便勞工同意改採加班補休亦然。但,企業主管使其員工加班,因拒絕給付加班費,進而認為員工是「不知好歹」,出重手反擊者,既傷害企業,亦重傷留才底氣。 (原文標題:破壞法規情境之主管,企業應即時遏阻類霸凌!)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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