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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老師(小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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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語音隨機朗讀1000題就業服務乙級學科題庫不重複
語音朗讀,內容包括技術士檢定就業服務職類學科題庫(職業介紹及人力仲介、招募、職涯諮詢輔導三大工作項目),以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環境保護」、「節能減碳」之技術士檢定共同科目,混合隨機抽取共計1000題,題目不重複。
整個播放清單可連續播放超過4小時,可於睡眠、開車、看書時播放聆聽,刺激大腦,加強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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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老師(小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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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月基本工資調到26,400元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部於9月1日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拍板112年1月1日起,月基本工資由25,250元調升至26,400元,調升1,150元,調幅為4.56%。
26,400元這個金額是怎麼決定的呢?據了解,主要是由台大國發所兼任副教授辛炳隆委員提出的構想,算式為「25,250元×[1+(2.92%+3.76%×1/2)]=26,462元」,然後取其整數,變26,400元,這個數字也剛好是目前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2級的月投保薪資;這個構想提出後,再經歷勞資雙方委員一番拉扯,最終達成共識定案。
算式當中的2.92%是行政院主計總處預估11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白話理解,CPI越高,代表錢越來越薄,購買力越來越弱,也就是通貨膨脹;CPI年增率2.92%,大致上可簡單理解為今年物價比去年上漲了2.92%。2.92%以不打折的方式加到基本工資,就是希望保障邊際勞工(就是勞工當中處境最弱勢的一群)的基本生活可以維持。
而算式中的3.76%則是主計總處預測111年台灣的經濟成長率;這個3.76%放到基本工資是有打折的(乘以二分之一);一來是因為剛剛CPI的部分已經有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二來則是認為經濟的成長,勞工確實有貢獻,但企業的投資也對經濟成長有很大的幫助,故經濟成長的果實應該是勞資平分。當然也有委員認為3.76%不應該打折,比方全國工人總工會代表張家銘委員就認為基本工資月薪調幅應該要是6.68%(也就是2.92%和3.76%直接相加不打折)。
基本工資審議的過程中也可以看到各方委員基本上都是各司其職盡到本分,勞方代表委員通常以盡可能調升基本工資為主要方向;資方代表委員通常以不要調升或不要調升太多為主要方向;學者專家委員則通常會提出具體算法或發表較平衡的觀點;政府代表則多半以提供參考資訊或補充一些政策面的說明為主。
作者:Gavin(科技業人力資源主管/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培訓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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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災保法保護未滿15歲工作者條文設計常給人的疑惑
當我們細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時,可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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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災保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大意是說,未滿十五歲而受僱從事工作的人,只要是符合勞基法的規定而工作的,就要適用災保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保)。
 進一步細看災保法第6條第2項的內文「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觀其文義,由於沒特別指明是勞基法的哪一條,所以應該是勞基法裡面所有與這有關的條文都會涵蓋到才對,也就是說,應該已經涵蓋了勞基法第45條的每一項了(總共4項)。
 既然如此,那為什麼災保法第10條第2項又要針對勞基法第45條第4項的人,特別再規定可以參加職保呢?這樣豈不是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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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vin將透過本文章來回答這個問題。在開始前,先給沒時間閱讀的朋友一個簡單結論:「此條文這樣設計並非多此一舉,而是有其用意存在」。
 以下開始解說。
 我們先看到《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4項「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這一項當年之所以會訂定,其初衷主要是要處理「童星」的情境。
 所以我們可以發現,「童星」的處境能夠和勞基法第45條第4項的內文描述「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很清楚地對應起來(以下對應前段文字做為示範):
 未滿十五歲之人 → 童星本人,也就是小朋友本人。
 透過他人 → 比方透過父母。
 取得工作 → 比方取得拍廣告、演戲的工作。
 為第三人提供勞務 → 比方為廣告公司、製片公司提供演戲的勞務。
 一旦了解勞基法第45條第4項的典型情境──「童星」,我們就會發現,這確實和勞基法第45條第1項的情境不同。再以童星做具體例子,童星雖然有提供勞務給製片公司,但製片公司並非童星的「雇主」,製片公司沒有「僱用」童星;而屬於「僱用」的才符合勞基法第45條第1項。
 為什麼要釐清是否屬於「僱用」呢?因為災保法第6條第2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其所謂的「受僱」,指的即是「僱用」。
 「雇主」才會去「僱用」他人,所以我們也能很清楚地發現災保法第10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裡面用的是「受領勞務者」而非「雇主」。
 經過以上推導之後,我們就可以知道,災保法第6條第2項所指的對象,並沒有涵蓋到勞基法第45條第4項的人,所以才要再增加一個災保法第10條第2項,以茲彌補。
 作者:Gavin(科技業人力資源主管/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培訓講師)
附錄: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
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下列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三、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
第 10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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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老師(小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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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111.8.10生效)
緣由: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在7月7日會議決議,請勞動部提出調高家事移工薪資的規劃,以及弱勢家庭薪資補貼的措施。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8月10日通過勞動部規劃家事移工建議調薪方案,由每月薪資1.7萬元調高至2萬元。
同時勞動部亦頒布「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若雇主為經濟弱勢,每月可獲得3000元的薪資補助,補助期間最長3年,累積可獲補助最高達10.8萬元,以減輕雇主的經濟負擔;若屬一般雇主,則提供每個月1500元補助,為期4個月,累計補助金額最高為6000元。
※※ 以下為《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全文 ※※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調整之影響,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於一定期間內提供薪資補助,以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本部許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且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約定每月薪資達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九日止之期間內,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間內,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且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之雇主。
三、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之雇主(以下簡稱經濟弱勢雇主),應自符合請領資格之日起至聘僱許可失效日之前一日止期間內,檢附下列書件,以網路傳輸或書面方式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但聘僱許可有效期間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九日者,至遲應於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影本。
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之雇主(以下簡稱一般雇主),應自符合請領資格之日起至聘僱許可失效日之前一日止期間內,檢附前項規定之書件,以網路傳輸或書面方式向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但聘僱許可有效期間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者,至遲應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三日提出申請。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向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二名以上被看護者。
(二)聘僱二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同時照顧同一名被看護者。
經發給薪資補助之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規定期間內重新檢附第一項規定之書件,向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
(一)聘僱許可失效後,經重新許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且仍符合請領資格。
(二)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被看護者發生變更,且仍符合請領資格。
(三)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喪失請領資格後,再符合請領資格。
四、本要點之雇主補助金額,應依以下基準擇優發給:
(一)經濟弱勢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但聘僱許可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二)一般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但聘僱許可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同一名被看護者,由符合補助資格之同一或不同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且申請補助者,應依核發聘僱許可先後順序及前項基準發給補助金額;其累計補助期間及總金額如下:
(一)經濟弱勢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之補助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年,補助總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二)一般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之補助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月,補助總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同一名被看護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九日止之期間內,分別由一般雇主及經濟弱勢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且均已申請補助,補助總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被看護者符合增聘一名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且同一期間由雇主聘僱二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補助之金額應分別計算發給。
五、雇主提出薪資補助之申請,經發展署審查符合規定者,按季發給;第一次應撥付申請日當季及申請日前符合請領規定期間之補助金額。
前項所稱按季發給,指申請日次季第三個月五日,當日遇假日者,順延至國內金融機構次一營業日撥付。
六、發展署為辦理本補助需要,得查對相關資料,雇主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展署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不實、偽造或失效資料。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申請書件未備齊者,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未於第三點所定期間內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八、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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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乙級考照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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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抄襲同業文案可以解僱嗎?律師:符合「情節重大」可開除
最近論文抄襲風波越炒越熱,學生寫論文涉及抄襲要被撤銷學位。如果是公司同仁工作產出的作品被發現抄襲他人創意,雇主可以請他走人嗎?
陳業鑫律師的分析如下
行銷總監職務的核心,也就是公司聘雇主要的經濟目的,就是運用行銷專業推銷公司產品。如果一位行銷總監,寫出來的行銷文案竟然是抄襲同業文章,不僅公司付他的薪資等於白付,甚至還可能讓公司挨告,可以說公司聘雇他的目的根本不可能達成,此時當然要讓身為雇主的公司無須再白白支付薪水,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契約。
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基準法給了雇主斬斷勞動契約關係的機制:懲戒性解僱,亦即俗稱的開除。此時雇主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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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老師(小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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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各縣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大彙整
蒐集各縣市政府訂定的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註:無資料表示一般民眾無法在網路上取得其電子檔,不一定代表該地方政府沒有做哦。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中市政府無資料。
※臺南市政府無資料。
※高雄市政府無資料。
※基隆市政府無資料。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嘉義市政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新竹縣政府無資料。
※苗栗縣政府無資料。
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南投縣政府無資料。
※雲林縣政府無資料。
※嘉義縣政府無資料。
※屏東縣政府無資料。
宜蘭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花蓮縣政府無資料。
※臺東縣政府無資料。
※澎湖縣政府無資料。
※金門縣政府無資料。
※連江縣政府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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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乙級考照秘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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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精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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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老師(小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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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選舉僱用競選團隊成員, 強制參加就業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選舉快到了,參選人多半會僱用競選團隊或工作人員在外掃街、拜票,或舉辦各種活動。
像這類型的僱用,法律有規定要強制保「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否則將會受罰,務必要注意!如果你是競選團隊的員工,也可注意一下自己的權益有沒有被忽視。
Q1:什麼選舉?
答: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俗稱九合一選舉),訂於2022年11月26日(周六)舉行投票,屆時將選出包括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等9類地方公職人員。
Q2:強制保「就業保險」的法源依據在哪?
答:《就業保險法》第五條;《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
Q3:強制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法源依據在哪?
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Q4:沒有保會罰多少?
答:
《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十六條: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Q5:怎麼保?
答:向勞保局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從事選舉活動並獲致薪資報酬之工作人員,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Q6:怎麼成立投保單位?
答: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可以檢具監察院核發「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等文件以成立投保單位;如果沒有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但已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者,也應檢具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等文件成立投保單位。
Q7:這種情況投保單位名稱可能會叫做什麼?
答:辦理投保手續時,擬參選人應以「○○○縣(市)長/議員擬參選人XXX」為投保單位名稱,填列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並檢附擬參選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監察院核發的「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文件影本,為所僱用支薪的工作人員辦理加保作業。
Q8:加退保時間點?
答:原則上就是到職加保,離職退保。另外須注意最晚自投票日起十日內應為受僱勞工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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