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外勞管理

指的是有效協調與監督外籍勞工的工作安排與生活需求,確保他們遵守相關法規與公司規定,同時促進工作效率和團隊和諧。此技能包含了解勞動法規、溝通技巧、文化差異調適及問題解決能力,能降低勞資糾紛風險,提升外籍勞工的工作滿意度與留任率,對企業穩定運作及社會責任具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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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 |
 人人都知道「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身為工作者的您,不論是想轉職人力資源嗎?或者您剛發展人力資源職涯,正在思考如何熟悉人力資源相關法規?或是想要瞭解公司制度是否合法?『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班 』讓您一窺勞基法、勞保、勞退、健保、職工福利委員會及請假等法令的究竟,打下扎實的人力資源管理職涯基礎,使您面對勞動法令議題時得心應手、無往不利!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員工褔利管理師 |
員工福利管理師證照旨在培養具備員工福利規劃與管理能力的人才,涵蓋勞健保、退休金制度、健康促進、員工關懷等相關知識,協助企業設計完善福利制度以提升員工滿意度與忠誠度,促進組織永續發展。持證者能有效掌握勞動法規與福利政策變化,並運用專業技能進行福利成本控制與效益分析,成為企業人資團隊中不可或缺的專業角色。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專業資格,旨在培訓具備基本安全衛生知識與管理能力的人員,確保工地施工過程中勞工安全與健康。持證者能協助企業落實勞動安全法規,執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及安全教育訓練,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提升整體工作環境安全水準。此證照為營造業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推動工地安全文化及保障勞工權益具關鍵作用。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擋土支撐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因此,相關從業人員需完成培訓課程與成績合格,才能取得證照,以從事相關現場作業工作。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從事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之專業資格,持證者具備識別及預防工地安全風險能力,能執行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督導現場作業符合安全標準,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提升工程品質與施工效率,符合政府對營造業安全管理之法規要求。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依據政府法令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至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目前勞動部會委託單位進行訓練,訓練期滿後會發給訓練證明具證照之效。 目前相關單位有持續舉辦者為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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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啟動6大工作項目因應「美國關稅」政策:主動訪視衝擊、勞工安心就業

近期由於「美國關稅」議題持續發酵,勞動部在行政院核定880億支持方案後,也針對受影響產業提出相關措施,包括「安定就業」相關措施,針對我國出口供應鏈的支持方案,除了第一時間就提出4大措施因應,我們也根據勞動部最新的公告,搜集相關資料整合在本文,歡迎大家參考利用詳細資訊! 更新時間:2025/4/22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勞動部4大措施因應「美國關稅」政策1. 主動訪視衝擊2. 勞工安心就業3. 受衝擊再就業4. 青年接軌職場勞動部啟動「安定就業」,推6大工作項目保障勞工權益 針對美國總統川普近期宣佈對全世界多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一事,行政院先是由院長和各部會首長一同召開「因應美國關稅 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記者會,向國人說明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後續也公佈政府所擬定的「9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880億元」的支持方案。 【勞動部簡報】因應美國關稅 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 勞動部也比原本預計的4大措施再增加內容,規劃支持受影響企業辦訓、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維持僱用安定、整合型就業服務、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初次尋職青年就業促進等6大工作項目,全方位協助勞工穩定就業。。 延伸閱讀: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行政院宣布「9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880億元」支持方案 勞動部4大措施因應「美國關稅」政策 因應美國對台課徵關稅可能對我國產業及就業市場造成之衝擊,行政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正式核定「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勞動部隨後公布支持方案的申請程序、條件及相關細節。 此前現任勞動部長洪申翰部長曾指出,此次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的產業,面臨不確定性高的情境,且過去幾年台灣失業率相對低,勞動部並不希望在此時的勞動市場上產生過大波動。 因此勞動部需要設想或準備相對嚴峻的狀況,為避免受衝擊之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契約、避免受衝擊勞工難以返回職場,以及避免初次尋職者及畢業青年就業不易,因此防範未然的情況下,勞動部本來提出「4大措施」因應(並於實施時擴增為6大要點),以下先由原本的4大措施開始介紹: 1. 主動訪視衝擊 勞動部已積極主動聯繫、關心可能受影響之企業相關工會團體,聆聽受影響情形並蒐集相關建議。針對受影響的事業單位,勞動部將掌握事業單位的人力變動情形及服務需求,提供企業穩定僱用相關資訊。 「主動訪視衝擊」的相關措施 工會▶ 主動聯繫關心受影響企業工會,聆聽受影響情形並蒐集相關建議事業單位▶ 掌握事業單位之人力變動情形及服務需求,提供企業穩定僱用相關資訊 2. 勞工安心就業 為降低在職勞工解僱或失業風險,勞動部將對潛在受衝擊勞工提供薪資補貼、鼓勵事業單位辦訓,讓勞工穩定就業。 為維持僱用安定,勞動部將提供減班休息的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最長12個月;且對於減班休息的勞工,經申請「勞工充電再出發」計畫,參加職業訓練課程,可依參訓時數,核給訓練津貼,減少勞工遭受到的衝擊及收入影響。 此外,勞動部將持續鼓勵企業辦理在職訓練,最高可補助超過百萬元;勞動部也將協助發展微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減輕資金壓力。 「勞工安心就業」的相關措施 措施作法專頁說明維持僱用安定提出減班休息的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最長12個月▶ 看更多勞工充電再出發鼓勵勞工減班休息期間參訓,核發訓練津貼▶ 看更多鼓勵企業辦訓鼓勵企業辦理在職訓練,最高可補助超過百萬元▶ 看更多協助微型創業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減輕資金壓力▶ 看更多 3. 受衝擊再就業 為了讓受衝擊的勞工朋友盡速再就業,勞動部將提供「安穩僱用獎助計畫」,鼓勵企業僱用失業勞工,核予企業僱用獎助金;勞動部持續推動政策結合非營利在地組織,創造多元就業機會,穩定勞工經濟生活;勞動部將擴大政府部門合作並擴大公共服務職缺,提供臨時性短期工作機會,發給工作津貼。 「受衝擊再就業」的相關措施 措施作法專頁說明安穩僱用獎助鼓勵企業僱用受影響之失業勞工,核發僱用獎助▶ 看更多創造多元就業機會結合非營利在地組織創造就業機會,穩定勞工經濟生活▶ 看更多擴大公共服務職缺擴大政府部門合作,提供臨時性短期工作機會,發給工作津貼 4. 青年接軌職場 畢業青年的職缺易受景氣影響,為使畢業青年能順利銜接職場,勞動部將提供工作崗位訓練與職前訓練,並發給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金。 勞動部將協助受影響企業以先僱後訓之方式,提供青年工作崗位訓練,延長訓練期間,強化青年工作能力,企業最高補助超過百萬元;青年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及職前訓練等課程,發給學習獎勵金;針對初次尋職(含應屆畢業)青年,勞動部也將提供萬元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金。 「青年接軌職場」的相關措施 措施作法專頁說明青年先僱後訓受影響企業以先僱後訓之方式,提供工作崗位訓練,延長訓練期間,強化青年工作能力,企業最高補助超過百萬元▶ 看更多職前訓練學習獎勵金青年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及職前訓練等課程,發給學習獎勵金▶ 看更多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初次尋職(含應屆畢業)青年,提供萬元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金▶ 看更多 延伸閱讀:2025最新「青年就業補助」整理,新鮮人求職最高可領4.5萬!尋職津貼/就業獎勵懶人包 勞動部並補充說明:上述四大措施之支援與可動支經費約150億元,後續視關稅對勞動市場之影響,積極與跨部會整合資源,並機動調整政策、加碼經費規模、提高政策效益。 勞動部啟動「安定就業」,推6大工作項目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明,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帶來之衝擊,依此情境與重點對象,訂定6大工作項目,涵蓋不同年齡層及勞動條件的勞工族群,將視情形陸續推出,以下是勞動部新聞稿的說明: 支持受影響企業辦理職能訓練協助受衝擊企業提升員工職能,提供內部或聯合辦訓最高補助200萬元,並延長114年度受理申請至9月30日,鼓勵企業積極投入職能升級。 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在職勞工與事業單位協議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可利用空檔參加勞動部核定課程,並依實際訓練時數申請訓練津貼,亦可在薪資差額內合併領取僱用安定薪資補貼。針對月薪30,300元以下低薪勞工,每月參訓12小時內也可申領津貼,最長6個月。 維持僱用安定為避免企業因關稅而裁員,推動雇主透過勞雇協商縮短工時與調薪,由政府提供減班勞工薪資差額補貼。目前已開放橡膠製品、機械設備、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三業別申請,未來將視經濟與就業情勢滾動核對,擴大適用產業。 整合型就業服務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動協助受衝擊產業離職之中高齡等失業勞工對接缺工之事業單位,提供「先僱後訓」的工作崗位訓練補助、僱用獎助及職務再設計補助,提供客製化整合協助,強化就業媒合成效。 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將配合青年尋職季節與產業衝擊狀況推動青年訓練獎勵措施,協助15至29歲青年安心參訓、培養國家重點與跨域產業技能,每月獎助學習獎勵金1萬元,最高12萬元。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措施針對未就學未就業之青年,提供職涯輔導與每月5,000元尋職津貼,若於計畫期間穩定就業並達階段性工作月數,領取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合計最高可獲4萬5,000元,鼓勵積極就業與持續投入職場。 上述6大工作項目的啟動時機,勞動部說明將配合情勢演變及勞工需求陸續推出: 支持企業辦訓及勞動部既有就業服務措施現即可用 針對特定產業受影響所衍生之勞工與初次尋職青年協助措施,已依實際受衝擊產業範圍並配合青年尋職季節,調整、放寬適用條件及協助作法,包括提高額度、加大低薪勞工照顧力道、放寬再充電職訓津貼得與維持僱用安定之補助併領等,正整備啟動作業中 維持僱用安定所採補貼措施,則將視關稅談判結果及政府支持企業營運各項方案之實施情形,適時評估推動。 延伸閱讀:美對等關稅衝擊,工作者怎麼辦?104職涯教育長:8題自評測出你的職場韌性 勞動部目前將將持續觀測產業變化及國際情勢,靈活啟動應對措施,全力穩定勞動市場 關措施與申辦資訊將陸續公告於勞動部官網及「台灣就業通」網站,此外也提供60線之諮詢專線0800-777-888,專線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勞工朋友若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專線洽詢。 最新補助方案措施,請參考勞動部「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
【104職場力】

在臺工作無年限!「移工留才久用」是什麼?適用資格、申請流程,懶人包一次看!

外籍人才在臺工作年限到了,只能選擇含淚放棄合作嗎?目前勞動部推動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可以解決企業這個問題!只要符合申請資格的「中階技術工作」,不論其身份是僑外生、移工,雇主都可以透過此方案留用在臺表現優秀且成熟的中階技術人力,為便利雇主申辦,可直接透過網路系統申辦唷! 文/《104職場力》小編 文章導覽(點擊文字可前往指定段落閱讀) 什麼是「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懶人包企業聘僱「移工留才久用」中階技術人力的2大優點!優點1:雇主有人力優點2:移工更穩定「移工留才久用」適用對象與薪資、技術條件「移工留才久用」適用對象「移工留才久用」薪資、技術條件「移工留才久用」薪資門檻「移工留才久用」雇主資格、名額核算「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申請流程、應備文件「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申請流程「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應備文件還有「移工在職進修專班」可利用!「移工在職進修專班」雇主兩大措施建議雇主可採用兩種作法補充人力「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提醒事項與宣導影片雇主資格與申請期間展延聘僱許可檢附薪資證明記得為中階技術人力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中階技術人力依親條件5分鐘認識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國語)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宣導紀錄片(國語) 企業合作的外籍人才如果「在臺工作年限」期滿,就算關係再良好、合作互動再合拍,也只能選擇「含淚分手」、放棄合作一途嗎? 在勞動部已推動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下,只要是符合申請資格的外國人(包括僑外生、移工),在確保國人的就業前提下,開放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的外籍人才能夠打破「工作年限」的限制,繼續與企業合作唷! 《104職場力》針對開放的產業、雇主與外國人資格、核配人數、薪資門檻等重點,為您參考勞動力發展署的相關資料整理成本文,歡迎企業人資參考利用,讓優秀的外籍中階技術人才能夠「留下來,和我們一起打拼!」 什麼是「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其實是在民國111年4月就已公告實施的方案措施。 推動原因乃政府為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補足缺工問題,過去開放引進移工,迄今在臺移工已近85萬人,而且多從事國人較不願從事投入、俗稱為「3K」(即骯髒、辛苦、危險)的製造業、營造業、漁業等相關產業,這些外籍人力已成為我國不可或缺的生產力。 而雇主在合作期間透過訓練及多方合作,這批外籍人才不僅熟悉臺灣生活環境,更熟練勞動、生產及運用的技術,幾乎已成為我國必須仰賴的「中階技術人才」。 但過去受限於法令規定,移工一旦工作達「一定年限」就必須離開(如《就業服務法》第52條即規範,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才得申請展延),而且就算離開原本的雇主,若想繼續留在國內工作,最後也會撞上「境內工作的年限規範」(如同樣是《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家庭看護工不得逾14年),這讓不少賓主盡歡、合作愉快的跨國勞僱關係因此「被迫分手」,更是等同將訓練好的人才送往他國。 因此在「缺工擴大、移工一定年限就必須離開、鄰國爭相延攬並留用優秀外國人才」的狀況下,行政院在民國111年即通過勞動部所研擬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確保國人就業的前提下,開放符合資格的中階技術外籍勞工得以「無工作年限的限制」。 此舉是希望留用在臺優秀且成熟的外國技術人才,在最短時間內補充所需人力。 ▲ 圖片來源:行政院 更多措施條件資格總整理:「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上路,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懶人包 措施內容因應中階技術人力短缺,111年4月30日起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適用對象1. 移工:(1) 在臺工作連續6年以上、(2) 受聘僱同一雇主滿6年以上、(3) 在臺工作滿11年6個月以上2. 取得副學士學位以上之畢業僑外生雇主資格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符合資格者由雇主申請聘僱開放產業製造業、營造業、農業、外展農務、屠宰業、海洋漁撈、家庭看護、機構看護、旅宿服務(限畢業僑外生)方案特色1. 一聘3年,期滿可展延,無次數限制,無在臺工作年限限制2.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申請永居 企業聘僱「移工留才久用」中階技術人力的2大優點! 優點1:雇主有人力 無在臺工作年限可長期留用中階人才,避免其他國家挖角就業安定費免繳就安費差額可抵中階技術工薪資(如為製造業extra之移工轉任中階抵更多)轉中階、藍領可再補中階轉任後,原名額可再補移工,外國人力增加25% 優點2:移工更穩定 職涯升遷有前景外國人在臺職涯發展有前景認同公司更穩定1. 中階薪資增加,提升認同感2. 中階5年申請永居,在臺工作更有穩定性 「移工留才久用」適用對象與薪資、技術條件 「移工留才久用」適用對象 在臺連續工作達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 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再次入國工作者,應再工作累計工作年限至11年6個月始可申請 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年限達11年6個月,並已出國,得由在臺歷任之一雇主(原雇主)申請聘僱,不限原工作業別 ★ 中階家庭看護工亦得由雇主或被看護者之3親等內眷屬聘僱 「移工留才久用」薪資、技術條件 產業類社福類薪資條件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僑外生首次聘僱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1. 機構看護: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2.9萬元以上2. 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應達2.4萬元以上技術條件1. 符合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實作認定條件之一1. 通過我國語文能力測驗及完成繼續教育或補充訓練課程2. 薪資達3.5萬得免除技術條件2. 機構看護達3.1萬、家庭看護達2.6萬得免除技術條件 ★ 詳細「技術條件」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資訊】為主 「移工留才久用」薪資門檻 薪資類型定義經常性薪資Regular salary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總薪資Total salary指雇主每月支付給員工之經常性薪資(含薪資、按月津貼等)、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等) ★ 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得依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需符合每月總薪資2倍基本工資以上或取得我國乙級以上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移工留才久用」雇主資格、名額核算 雇主資格雇主資格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符合資格者由雇主申請聘僱,每次許可3年名額核算產業類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不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例如:雇主核配移工100人,中階人力不得超過25人)移工、中階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合計不超過總員工50%(例如:雇主聘僱員工100人,其中移工+外國專業人才+中階人力,最多合計不得超過50人 ) ★ 詳細「名額核算」規範,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資訊】為主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申請流程、應備文件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申請流程 申請項目包括: 聘僱許可 展延聘僱許可 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 一般接續聘僱許可 轉出許可 為便利雇主申辦,可以透過便捷且單一的網路管道「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辦。 取得聘僱許可 申請流程1. 雇主符合申請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之條件者2. 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求才登記3. 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辦理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聘僱許可4. 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5. 自國內新聘移工或僑外生,或國外引進移工或僑外生聘僱為外國中階技術工作能力 ▲ 圖片來源:勞動部 ※ 註:家庭看護工應至長照中心辦理長照推介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應備文件 產業類雇主若符合資格,申請時須檢附以下資料: 外國人相關技術條件證明 國內求才證明 申請書表 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請) 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其他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所定之文件 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許可前,應先取得外國人相關技術條件證明,併同雇主國內求才證明、申請書表、地方政府開立之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等文件。 相關法規、申請書表及QA,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或「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網站查詢,或撥打1955(按1轉4)、03-659-1996。 還有「移工在職進修專班」可利用! 除了「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外,目前尚有「移工在職進修專班」的方案,甄選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表現優異、具發展潛力之年輕移工,銜接我國學制,提升職能後留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主要會由各部會協助調查年輕移工的在職進修意願,再交由教育部媒合大專院校開設專班,協助年輕移工取得副學士學位在臺工作,既提供雇主誘因讓年輕移工進修,也可藉此補齊「中階技術工作」的人力。 「移工在職進修專班」雇主兩大措施 移工增聘措施針對適用Extra機制之雇主所聘年輕移工在職進修者,以1:1比例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上限以Extra5%為限,且比率合計不得超過雇主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40%,另就業安定費比照現行Extra15%機制之金額9,000元繳納就安費減收措施針對無進用移工需求、移工人數已達40%之雇主,或營造業、農漁牧業及養護機構等聘僱移工之雇主,得依進修之年輕移工,減收50%之就業安定費 ※ 兩者擇一申請 建議雇主可採用兩種作法補充人力 1. 資深移工先轉中階技術工作、再補充新移工 加強宣導向廠內移工說明雙贏,移工可加薪、雇主免繳就安費立即申請符合資格移工可立即轉任中階,無需等待聘僱期滿新聘移工轉任後釋出名額重新招募新移工,以增加外籍勞動力總額 2. 年資較淺移工進修取得學位,以利後續銜接中階或白領 與鄰近學校合作可透過教育部或勞動部彙整,洽鄰近學校合作開班申請銜接中階移工取得學位可逕轉中階(免除連續6年限制)或白領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提醒事項與宣導影片 雇主資格與申請期間 國內聘僱移工轉任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其申請期間: 原雇主: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2個月前申請 新雇主: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 國外引進移工聘僱為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由曾受聘僱之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 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僑外生為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由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 ★ 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展延聘僱許可檢附薪資證明 申請聘僱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之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產業類與機構看護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上年度或最近1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 家庭看護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上年度或最近1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或給付證明文件影本 ★ 勞動部續以審核雇主聘僱許可之期間,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薪資符合公告之基本數額或一定數額以上 記得為中階技術人力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 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移工,如非屬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如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仍適用勞基法之退休金制度(即勞退舊制)。 勞動部95年令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即移工),無須列入退休準備金提撥範疇。 雇主應自勞工身分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 如有疑問,請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 中階技術人力依親條件 為兼顧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家庭團聚權及確保其可負擔依親親屬之生活所需,爰針對渠等眷屬申請依親居留,其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月平均總薪資應達5.3萬元。 申請眷屬依親資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 其眷屬如欲在臺工作,須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專業人員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後,始得工作。 ★ 如有疑問,請洽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以上完整資訊,都可以參考勞動部勞發署的說明資訊,或是參考以下宣導影片: 5分鐘認識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國語) 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宣導紀錄片(國語) 【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自112年12月6日起正式揭牌成立★ 服務地點:新竹縣竹北市高鐵八路195號1、2樓★ 服務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 服務專線:1955免付費專線 或 03-659-1996★ 服務內容:櫃檯服務專線諮詢、專人專案追蹤管理、協調排除加速審核、官網資訊檢索查詢專區網頁:「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http://lrsc.wda.gov.tw
【104職場力】

年輕人不做「1行業」?外籍員工成主力 勞動局示警:沒查證件恐觸法

2025-12-19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台灣餐飲業缺工問題日益嚴重,許多民眾發現路邊小吃店或餐廳的從業人員外籍面孔越來越多。不少雇主直言,台灣年輕人對餐飲工作興趣缺缺,反觀外籍人士肯吃苦又耐操。不過,台北市勞動局對此特別示警,小吃店與攤販聘僱外籍人士有嚴格限制,若未經許可違法聘僱,最高恐面臨75萬元罰鍰。 延伸閱讀:公司想聘僱「僑生」、「外籍生」怎麼申請?聘用「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2種申請方式總整理|外籍人士就業 一名網友在PTT發文表示,近期觀察到許多餐飲店的員工多為東南亞籍,推測是因為本國勞工流動率高,讓雇主轉而尋求較穩定的外籍人力。對此,許多網友深有同感,指出台灣年輕人寧願選擇外送或辦公室工作,也不願在環境較油膩辛苦的餐飲業久待,且容易因勞動條件與雇主發生摩擦;相比之下,外籍員工為了賺錢養家,往往更加珍惜工作機會,任勞任怨,甚至願意承擔較辛苦的班別,成為餐飲業眼中的救命稻草。 然而,台北市勞動局提醒雇主務必注意法規紅線。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一般小吃店及攤販並不能隨意聘僱外籍移工(如廠工或看護工)。目前合法可聘用的對象,僅限於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以及持有工作許可的「外籍學生」。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在聘僱前必須嚴格查驗證件。若是聘僱外籍配偶,需核對身分證或居留證,以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若是聘僱外籍學生,則必須檢查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證正本,並建議拍照或影印留存。 勞動局強調,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若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犯,更將面臨刑事責任移送地檢署偵辦。因此,餐飲業者在緩解缺工燃眉之急的同時,務必確認聘僱對象是否合法,以免因小失大,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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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面對「調動工作」時,都應避免誤陷不利境地!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時,首先務必確認自己「未違反勞動契約」,而勞工在面臨雇主的「合法」調動職務時,即便內心有萬般不情願,也不宜用「無正當理由的消極行為」來應對,特別是許多勞工會選擇忽視雇主「以任何形式發出的警告」,專家提醒這些都有可能自陷不利境地,反而易導致「符合曠工解僱條件」,得不償失。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小結 企業經營期間所需人力因產品種類、技術R&D、新產品、組織人力之調整、擴大招募等,除外部招募引進新人外,容易進行內部組織人力調整。 企業內部人力調整之際,不免讓企業內部進行勞工職務調動。實務上,勞工職務調動,基於企業人力所需,並不少見。 報載:某電視台與其勞工勞工職務調動之爭議,內部無法解決,以致訴之訴訟。該案該員主張解僱命令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該台應恢復期主播職務,按月支付薪資約6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千餘元。 本文不談該案曲直,僅就法院判決之幾個值得留意之觀點,而提出見解,期有助益HR人員及勞工就類似個案攻防手法之參考。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延伸閱讀:調動勞工爭議多,公司調職有哪些避險重點務必留意呢? 「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但昔日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其針對勞工職務,多以單項為主,致遭遇雇主調動勞工之際,若未獲勞工同意增修職務項目或不願離開原職務,此時職務調動恐限於雙方爭議。HR人員及勞工無妨先注意下列作法,以避開無謂爭議: 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勞工走進企業,按照勞動契約執行其職務任務,換言之,應接受其主管以上指揮監督度提供勞務,履行勞雇契約約定。 惟勞工投入企業除非任期期間不長,不然,企業基於實務所需、工作表現、借重其專長、客戶需求等因素,而調動其職務,符合適才適所用財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乃是調動工作之前提)。前述情境鮮少不會發生,HR部門不得僅針對新進勞工專業或證照,於勞動契約內僅確認其單一職務,恐非短期可不利勞工調動工作之情境。 未來調動工作之前提,應以「職務組合」替代「單一職務」,即事先按照勞工(1)專業(2)證照(3)其他專長(如語言專長),對照企業相關部門對勞工前三項條件之需,組合成不同於勞工多項職務,並在勞動契約予以確認,未來憑「職務組合」無礙調動勞工職務。 延伸閱讀: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 勞工受僱期間,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工資(報酬)是勞務給付對價,即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雇主之報酬,具有三個「從屬性」含: 組織從屬性:二者之間因僱用而形成雇傭關係。 人格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需服從主管以上人員之指揮監督,執行勞務。 經濟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後,雇主依約給付其報酬。 因此,若勞工符合契約約定,而調動新職;即便勞工不喜愛期間新職,只要未依約提供勞務、甚至釋出凸顯工作調動不滿情緒。就算有出勤事實,卻未履行依約提供勞務,判決仍可能將之視為「曠工」,並已符合解僱條件。 延伸閱讀:國高中生寒暑假打工合法嗎?幾歲算「童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規定?僱用「未成年勞工」常見5大QA整理 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 當企業調動勞工職務,初期勞工面臨新職務專業知識、職務技巧、職務流程聯繫或協助、缺乏應具備證照等,難免不適應;但,若因前述因素,阻擋於新職務之前時,應主動與企業協調;反之,若誤以為可以因此而拒絕提供新的勞務、甚至「擺爛」,且此時企業多半會適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倘若對此警告無動於衷,勞工恐自陷於不利境地。 當企業發出協商或警告,明白形成一種預告,若勞方仍置之不理;自陷「最後解雇原則」情境,即將來面臨風暴可能唯有解僱一途。 延伸閱讀:任何情境下資遣勞工,都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小結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首先應不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約定職務,HR人員須於與新進人員面試及簽訂勞動契約前,備妥「組合職務」訂定於契約中,以避免使企業違反職務調動之前提(違反勞動契約),致職務調動心有餘而力不足之憾。 至於勞工不得因排斥依約職務調動,於接納新職務後,採取不情願、消極性抵抗,可能自陷於「無正當理由曠職」情境,甚至對於企業所給予的「任何形式之善意警告」置之不理,實已達非理性反應,恐造成萬分理虧的後果。 (原文標題: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爭議時,應避免誤觸誤區,以避開頹勢)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調動工作】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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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政策保障打工族!禁收制服費、不當扣工資,雇主應自負經營風險

勞動部日前修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強調雇主應該承擔經營風險,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規範是否需要修正,避免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過去打工族、兼職人員(即「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常會有不慎造成公司損失的狀況,如制服破損、打破餐盤食器。或是因為自身工作經驗不足、不熟悉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如勞動契約內違法要求「兼職勞工在契約期滿離職、無須給予資遣費」、「雇主在發生損失時、未釐清責任歸屬即預扣工資或全額要求賠償」,甚至有雇主在勞工一到職時,即要求必須「自行負擔制服成本」。 因此勞動部在日前修正發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來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企業應立即檢視目前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並據以修正,避免觸法而受罰。 延伸閱讀:兼職勞工同受《勞基法》保障,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須留意、勿觸勞動法令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 勞動部在新聞稿中說明:學生及青年打工族群因為自身學業的因素,大多會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但常因工作經驗不夠或未諳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條款,因此經檢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以下契約條款: 明定「有繼續性工作」之定義:明示只有「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四個態樣方能簽訂定期契約,提醒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勞工簽訂。 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應負保管義務。 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扣薪: 雇主不得未與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及妥為協商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前,逕扣勞工工資或要求勞工賠償。 損害如果是雇主經營風險或因違法經營所造成,不應要求勞工負擔。 強化勞工識詐意識、防止遭求職詐騙: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 如遇雇主違法要求,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勞動部特別強調,因近年求職詐騙案件頻傳,為避免有不肖雇主或不法份子假借「求職資料審核」或「代辦薪轉帳戶」等名義,要求或誘騙學生及青年打工族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或身分證件,進而將帳戶作為詐騙人頭帳戶等不法行為,此次特別增訂「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勞動部提醒,未來青年學子在面試時,如遇雇主要求繳交身分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勞動部最後強調,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建議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多加參考勞動部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避免未來衍生爭議。該契約範本並已公布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之「勞動條件、就業平等」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業務主題項下,歡迎各界下載運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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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制助障礙者勞雇雙方 另涉歧視依法最高罰150萬元

2025-06-26 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動部長洪申翰26日舉行「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說明記者會。他強調,推動職場合理調整,絕對不是只有訂定行政指導,重點在如何將「合理調整」融入職場。該指導雖然沒有強制力,但若雇主涉歧視身障勞工,依「就服法」罰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要公布姓名。 與會者包括條平司長黃琦雅、發展署長黃齡玉、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祕書長林君潔、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理事長謝素分、東友(5438)董事長黃育仁、IKEA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店經理曾冠綸。 延伸閱讀:什麼是「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幾人以上的公司須遵守?|僱用身心障礙者規定及補助措施 洪申翰表示,這場記者會是他來到部裡最大陣仗的記者會,要跟大家說明勞動部7月1日上路的「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以及後續如何推動。現場也特別請到手語翻譯還有聽打員,來為聽障者提供資訊服務。 勞動部說明,「合理調整」在我國職場上是一個新的概念,源自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核心概念之一,目的在提供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有調整具體需要時,於不造成雇主或同事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的調整,讓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洪申翰指出,障礙者在台灣的人數已經突破120萬人,不過,社會上還有很多工作現場對障礙者不友善,環境中對於障礙者來說,出門也會遇到很多阻礙,所以讓他們很難現身、被社會看見。事實上,透過「就業工作」,就是讓很多障礙者能參與社會的重要方法之一,這就是今天這場行政指導重要的原因。 洪申翰說,為了完善「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勞動部找了很多專家來研擬這份指導,希望幫助企業雇主和身障勞工,也希望後續能持續實質推進計畫跟機制。這次研擬指導也跟障礙者社群高度合作,是公私協力聯盟,勞動部扮演推進器的角色協助障礙者的勞雇雙方。 【勞動部】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 勞動部說明,行政指導的適用對象不限於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對於沒有身心障礙證明但確實有資料佐證有障礙處境的實質需求勞工也可適用。另外,行政指導要提醒雇主最重要的是,障礙者提出調整需求時,雇主應透過溝通對話,了解需求釐清狀況,最後再評估對策。 勞動部指出,這份行政指導是提供給勞雇雙方執行合理調整時的參考,雖然沒有強制力,但是,雇主是否對於身心障礙勞工有就業歧視,依現行《就業服務法》所定的就業歧視申訴處理機制,由各地方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一旦認定成立,可以處罰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要公布姓名。 勞動部提到,除了勞雇雙方運用協商協作方式外,勞動部同時協調各地方政府建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如勞雇雙方有疑問或對於身心障礙勞工的調整請求無法有共識時,由政府來協助勞雇雙方協商可行的作法,並引導雇主運用政府資源,例如職務再設計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就業適應及在職訓練等,讓合理調整可以順利進行。 勞動部表示,目前正透過多元方式傳達合理調整概念,並加強勞政人員、工會、勞資爭議調解人等利害關係人及執行人員相關知能,透過與障礙團體合作,輔導事業單位推動合理調整,今年下半年將於全國22個縣市轄區陸續辦理宣導說明會。行政指導、手冊及線上教材,會製作成「有聲版」、「點字版」及「易讀版」,也陸續放置於專區中,提供更多企業及身心障礙者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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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權益 勞動部指「這點」也算非自願離職

2025-05-09 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為保障定期契約勞工的給付權益,勞動部9日舉行記者會說明,《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還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的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以同一投保單位為限),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延伸閱讀:什麼狀況下離職可要求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呢? 勞動部表示,受僱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就業保險提供有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給付項目,以提供勞工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協助其儘速重返職場。勞動部特別整理非自願離職態樣的重點,向各位勞工朋友說明,讓大家能瞭解自身的權益。 勞動部指出,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重要的請領條件之一為,失業勞工是否係因「非可預期」的情事而遭遇「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所謂的「非自願離職」,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部提醒,即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別,也有可能遭到非自願離職。法定「非自願離職」之判斷,不以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及該法所列上開規定之離職事由為限。 受僱勞工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其離職事由是屬於上開所列的情事者,勞動部舉例,私立學校僅從事教學工作的兼任教師不適用勞基法,學校以學生減少,課務緊縮為由,與其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定情事),也是非自願離職。 勞動部提到,若受僱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例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該依照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但雇主並未依規定辦理時,勞工因而要求終止勞動契約。此類離職事由,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之規定,也是法定非自願離職的範圍。 勞動部表示,為了保障定期契約勞工的給付權益,《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還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的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以同一投保單位為限),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勞動部提醒,勞工如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可持雇主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載明終止勞動契約原因,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以利後續保險給付之申請。 勞動部說,若勞工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有困難,或是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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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工作」有哪些申請與聘僱規範?|外籍人士就業

如果企業想要邀請外國人協助工作,有哪些申請和聘僱的規範呢?又該向誰申請呢?《104職場力》為您整理包括外籍人士來臺工作的契約訂定、資格規範,以及其他注意事項,也歡迎您參考【外籍人士就業】專區,獲得更完整的資訊! 更新日期:2025/9/2 文/《104職場力》小編 「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工作」申請與聘僱規範 外國專業人員在台工作外國人與雇主資格規範1.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2.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3. 學校教師工作4. 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6. 藝術及演藝工作7. 履約人員New 放寬外國專才對象與停留期間,增加國家競爭力 企業如果想要僱用外籍人士,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104職場力》為您依據勞動部的勞動力發展署「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以及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的資料,整理出相關資訊,也歡迎您參考我們的【外籍人士就業】專區,獲得更完整的相關資訊唷! 外國專業人員在台工作 外國人於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主要適用《就業服務法》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至6款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規定,所謂的外國專業人員係指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以下工作: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下列學校教師: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外國人與雇主資格規範 現行開放外國人得在臺從事之工作共計7大類,不同工作屬性,有不同資格規範(詳請參考一般外國人在臺工作專區)。 1.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如:醫師、律師)。 大學畢業後需具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碩士以上學位者。 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臺工作。 未具學歷而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並有創見或特殊表現者。且外國人之受聘僱月平均薪資,除另有規定外,須達新台幣4萬7,971元。(註:勞動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根據不同產業屬性,雇主相關資格規範不同,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 2.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B00.一般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外國人資格、雇主資格 BS0.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在臺從事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事業之部分工時主管工作:外國人資格、雇主資格 3. 學校教師工作 學校教師自107年2月8日起改向教育部申請。 教育部工作許可業務聯繫窗口:教育部各類學校教師聯絡資訊 4. 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外國人資格: 年滿20歲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惟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教授之語文課程為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14小時,如同時受僱於2名以上雇主,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6小時。外國人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32小時 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資格」、「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2條規定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E01.運動教練:外國人資格、雇主資格 E02.運動員:外國人資格、雇主資格 6. 藝術及演藝工作 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藝術及演藝工作,應出具從事藝術、演藝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但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6條規定。 雇主資格:雇主應具備表列條件之一 7. 履約人員 外國人資格: 履約期間30日以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無須申請; 31天至90天,需由在臺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訂約事業機構(授權之代理人)提出申請,但外國人資格不受限制; 91天以上,則應符合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資格規範(例如:學經歷等)。 雇主資格: 雇主應為在臺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訂約事業機構(授權之代理人)。 履約相關規範得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3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7條規定。 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外國專業人士在臺工作 New 放寬外國專才對象與停留期間,增加國家競爭力 根據2025年最新的資訊,由於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未來將放寬適用對象到世界排名前1500名大學畢業生來台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及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延長至2年等,增加吸引外國人來台工作誘因。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擴大適用對象、延長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放寬申請永久居留規定,及提高勞動及社會權益保障。 針對擴大適用對象的部分,現行條文為:世界前500名大學畢業生來台工作免2年工作經驗,行政院版放寬至前1000名大學,而最終三讀條文則將適用對象擴大到世界排名前1500名大學。 有關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台灣就學取得大專院校副學士以上學位者的居留期間折抵,三讀條文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3年,碩士學位者折抵2年,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折抵1年,4者不得合併折抵;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2年,碩士學位者折抵1年,2者不得合併折抵。 此外三讀條文尚有以下明定事項: 外國人於最近5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200名大學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其許可時間最長為2年,且不得延期或重新申請。 前項外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間,自許可的翌日起算,最長為2年。 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配偶,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在我國依親居留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該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其依親居留期間。 本次修法也延長「數位遊牧簽證」停留期間,三讀條文規定,外國專業人才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非為我國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並具備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條件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成年子女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6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6個月、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的停留簽證;於入國後、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不得逾6個月,並得免出國,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2年。 至於放寬申請永久居留規定,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年所得新台幣600萬元以上等具一定條件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居留1年,得申請永久居留。 最後,為優化台灣攬才留才環境,三讀條文中也規定: 外國專業人才無須取得永久居留即可適用勞退新制,且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適用就業保險,以及經許可永久居留且符合居住滿10年等條件者,得使用部分身心障礙照顧服務及長照服務。
【104職場力】・人才招募

簽訂勞動契約應注意「工作屬性」,專家提醒4點

勞資雙方在合作之時,常會因合作的不同情境而產生不同的「勞動契約」。我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當中有規定4種常見的契約狀況,雇主和勞工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要留意適用性與延伸的問題。專家提醒:契約簽訂應視勞工的工作屬性而定,可透過短期契約的特性給予雙方彈性,但雙方都該明確知道自己的應盡義務及應有權利。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幾項注意狀況一:契約簽訂應視勞工「工作屬性」而定,不得冒險行之狀況二:短期性定期契約支援最廣: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都適用狀況三:中高齡及高齡者,雇主得簽訂「短期契約」狀況四:要派公司應重視派遣公司信譽小結 勞動(務)契約是勞動供給與需求交易,本於雇主面對諸多勞工,則需要簽訂勞動契約,使二方接明白其義務與權利。不同類型契約(含不定期、定期契約)保護勞工權益不同,因此,雇主與勞工契約應遵照法規而簽訂。 過去曾有報載:OO市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與其他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之工作內容大致相同,相關定期契約職缺計有門診和櫃台護理師、衛教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人事招募組員、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職安管理師;查上開職務應屬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因此該市勞工局後續將依法行政,違反者得處2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另有O力公司OO北區營業處某組一名O姓女課長,由於不滿O姓女下屬離職,害怕其業務量增加,O女竟趁下班時間,四下無人時持鐮刀砍、砸O女辦公桌、辦公椅、三層辦公鐵櫃等之失控行為。 職場上,勞動契約簽訂,雇主如以「節省人資成本」作為考量,進而違反應以工作屬性簽訂符合類型的勞動法規,將有損勞工法規上權益。 「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延伸閱讀:定期勞動契約知多少?搞懂「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後沒糾紛 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幾項注意 勞動契約規範勞資二方義務與權利,下列情況,雙方應留意及了解,才能期待法定義務與權利可依契約而行: 狀況一:契約簽訂應視勞工「工作屬性」而定,不得冒險行之 勞動契約簽訂應本著「誠信原則」,基於誠信勞工提供具有真實且優質品質的勞務,但若求職者「虛偽意思」表示時,勞務極有可能出現虛假不實的特性,雇主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常選擇終止契約、避免勞務災難持續。 以上文的個案(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工作屬性,幾乎與正職勞工作擔任相同工作,但是從事工作屬性相同、卻以定期契約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完全係出於人資成本考量。但,此舉不但違規,也損害勞工工作權益。 延伸閱讀:如何過濾有「潛在風險」的新進員工?專家:善用「虛偽意思表示」來提問 狀況二:短期性定期契約支援最廣: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都適用 定期契約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之定期性契約,各有其工作屬性條件。尤其短期性定期契約,正好得運用於勞工產假、留職停薪、離職人力短期補充等,適時補充當事人職務代理人工作,且其工作期間達6個月。 短期性定期契約應用廣,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它指可預測非繼續性工作,簽訂期間最長6個月。HR人員因勞工面臨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離職缺職務代理人之際,6個月以下專業所需人力,多以短期性定期契約為優先。因職務代理人專業與被代理人相同或相近轉正風險小於派遣人力。 延伸閱讀:臨時性與短期性定期契約之適用差異 狀況三:中高齡及高齡者,雇主得簽訂「短期契約」 為鼓勵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雇主得特別與高齡者簽定定期性契約,不受原定期契約限制。 高齡者因健康、體能、可使用時間等限制,仍鼓勵其條件允許之下再投入就業市場,以補充短缺人力。 不過,繼續僱用高齡者,雇主只要僱用高齡者符合3個條件: 僱用高齡者達到當年度屆退總人數達30%。 僱用期間滿6個月以上。 以退休前「原領工資」僱用。 符合上述三條件者,雇主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延伸閱讀:企業僱用中高齡工作者「正對時」,專家建議3方法打造友善壯世代職場 狀況四:要派公司應重視派遣公司信譽 就業市場人力短缺,加上勞工主見甚強,目前就業市場呈現勞方市場。人力尋覓難度提高很多,導致許多企業改弦更張改的運用來自外部的派遣勞工,這類型企業被稱作「要派公司」。 派遣勞工或因其工作基於派遣公司的狀況承攬企業專業,如:新訂單所需人力不足、傳產企業招募不易、臨時性人力需求、彌補退休人力等因素,雖具有緊急性、補充性、季節性之工作,但,派遣公司仍應與之簽訂不定期契約。 「要派公司」在合作時應留意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避免,因「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仍應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另「要派公司」也應積極留意派遣公司之信譽,因為派遣勞工如果遭「派遣公司」積欠工資,且經裁罰後仍未限期給付者,得向「要派公司」請求先給付,其請求後的30天內給付。 延伸閱讀:僱用「派遣員工」如何避免違規?專家教您3招有效預防! 小結 勞動契約有不同的類型,實際運用應視勞工的工作屬性而定,且雇主以其提供工作類型依法簽訂符合之勞動契約,以預告勞工應盡義務及應有權利。 報載公部門醫院、國營事業的個案,前者因節省人力成本誤用(或其實是膽大妄為?);後者則是缺乏「短期性定期契約」的運用,但兩者均衍生出違規事項,除觀感不佳之外,更期待主管機關能多加宣導、避免爭議。 (原文標題:勞工工作屬性不能錯置,而鬆懈勞工應有契約權益)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更多勞工【工作契約】的差異,一定要搞懂! 「勞動契約」的試用期訂定、職務調動、離職規定怎麼做才不會觸法?|新手雇主指南 試用期間系列:雇主可否以試用期間為由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更動「勞動契約」型式,權益也將隨之增減! 定期勞動契約知多少?搞懂「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後沒糾紛 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勞動契約,勞工絕不能輕易忽視的3大重點
【104職場力】

HR同時面對「綁約」、「工作調度」難題,如何避免左右為難呢?

當前的職場時興「開放型職涯」,不少勞工不會安於現況,甚至會「主動請求工作調動」、轉換工作,但是當這項人事安排與公司期待不符、HR夾在其中該如何應對呢?專家建議,除了應確實理解法規、依規定行事之外,也建議企業可以透過「組合型職務契約」來增加彈性,最好還是因應現今風潮,提早做好準備。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有關「綁約」(最低服務年限)與「工作調動」之相關規定當HR同時面對「綁約」、「工作調動」請求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詳細了解其約定之約束勞工調動工作,須滿足「不違反勞動契約」前提及2大條件透過「組合型職務契約」適應雇主或員工調動工作小結 現今教育及研習風氣盛為流行,「開放型職涯」是未來勞工期待,轉職之風吹起,年輕勞工基於豐富職涯、職涯興趣理由,導致勞工可能在職期間就產生「主動要求工作調動」,已非當年職場的新鮮事。 個案描述:原先受僱機械產業歷史接近30年公司,擔任現場機械製造工程師甲君,在任職2年後,私心嚮往HR人員的工作,於是利用業餘時間投入轄區內大學人力資源研究研讀,過程雖艱辛卻非常有興趣,最終花費3年學成,且獲得該校在職人力資源碩士學位。 因此,同年八月他旋即向所任職公司提出請調至HR部門,期待步入HR工作群當中,HR部門就其所請進行了解:(1)該公司需要甲君證照,與其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簽了2次),至今仍有6個月服務之義務;(2)公司HR部門招募新進人力,所需條件與甲君相關科系相符,卻不符合新進人力期待實務經歷;(3)甲君4個年度年度考績一甲、三乙,工作績效並非表現傑出。 最終該公司經HR、現場部門共同討論,以(1)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未滿;(2)不具HR實務經歷為由,拒絕甲君之工作調動申請。但此一結果令甲君非常難以心服,甚至油然而生「轉職」之念,一樁職涯進修轉職美事,反掀公司人事動盪。 有關「綁約」(最低服務年限)與「工作調動」之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延伸閱讀:什麼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俗稱的「綁約」嗎? 當HR同時面對「綁約」、「工作調動」請求時......? 勞工工作調動勢必牽動「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勞工調動勞工工作」,因此,甲君個案就上述二個職涯參數稍加說明: 「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詳細了解其約定之約束 實務上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理由很多:如業務傳承、技術傳承、外語能力、證照需求等,透過「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達到雇主需求,因上述理由而須提前終止「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以證照理由不適合臨時終止。 公司當初因需要甲君證照,而與其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且至今甲君仍有服務半年之義務。但公司可能擔憂若同意其調動工作,則甲君很可能半年後收回其證照。 儘管甲君非要離職,而是想調動原職務,如今該公司以不具HR實務經歷為由,其弦外之音可能與不能持續保留其證照有關。其實甲君宜主動向公司澄清,公司如有需要、不會使其異動。 延伸閱讀:雇主要求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勞工應釐清並避免各種個人不可測因素 勞工調動工作,須滿足「不違反勞動契約」前提及2大條件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前提,相對的勞工主動調動(自己)工作,也應遵守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前提,除非經雇主同意(調動),否則應持續提供契約指定之勞務。 甲君主動調動勞工工作,除上述前提外,並應符合:(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二)調動後工作為甲君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就以上前提及二個條件分析: 甲君於契約有效期間,變更職務約定,違背契約約定。 甲君提出之需求需要符合公司經營的需求,且不得不當動機及目的,無法僅為一己之私。 調動後工作為甲君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僅憑學歷仍需HR部門評估其HR能力。 總之,即便甲君有意願調動工作,仍應依現有契約而行。 延伸閱讀:調動勞工爭議多,公司調職有哪些避險重點務必留意呢? 透過「組合型職務契約」適應雇主或員工調動工作 目前勞工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聚焦於勞工職務上專業。換言之,勞雇雙方專注於狹義契約勞務提供;但勞工若能在公司時間拉長,其職務大有可能因職涯經驗累積,而需變動其職務。 因此,為未來避開工作調動違反「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前提,面對主管或可能調動機會之職務,雇主重新設計勞動契約其中有關勞工擔任職務條文時,契約明確規範勞工擔任職務應捨掉「單一職務」、應採「組合型職務」。 「組合型職務」係以勞工相關因素:專長科系、證照、其他專長,再考量對應部門各單位對勞工三大因素需求,重新「組合型職務」,一併放入勞動契約(條文)。不論雇主或勞工需進行調動其工作,不易違反其勞動契約之前提,只要評估其法定條件,不為難HR部門決策之複雜性。 延伸閱讀: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小結 上述二個職涯參數「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五原則」,均屬於勞動契約特別約定。 但特別約定總會遇見勞工提出不期然的需求,雖僅僅職場小趨勢但尚未蔚為風潮,卻也給HR人員進一步觀察,最好有所準備勞工提出之特別需求。 (原文標題:HR人員同步面臨綁約、工作調動請求,不易解開難題令你為難?)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工作調動】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什麼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俗稱的「綁約」嗎? 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如果員工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就能任意資遣嗎?
【104職場力】

只要出問題,「叫員工加班」都能搞定?專家提醒:加班不是萬靈丹,應重視人力問題

企業經營會遇到淡旺季的狀況,特別近期美國「關稅風暴」襲捲各產業,部分產業為趕工(或搶出貨)而需要勞工配合延長工時(加班),除了要留意相關的法規規範,勞資專家也特別發出警語:企業審慎評估是否增聘勞工、解決人力短缺的困境,而非一再使勁要求勞工加班應對。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關於「勞工加班」與「補休」之相關規定「加班」與「健康」、工作與生活該如何平衡?加班過長易造成心理及生理不適勞工如有健康考量,雇主不得強制加班適時利用「加班補休」調劑身心小結 舉國多放5天假立法院三讀通過,多數勞工莫不喜出望外,當放假天數增加,照理加班時數減少,我們勞工對企業也期待甚深。 報載:根據《紐約郵報》報導,2024年統計顯示,美國全職員工平均每周工時為42.9小時,但有不少人實際工時比統計數字更高。台灣雖然平均工時約為41.5小時,整體勞動環境卻沒有比較健康,員工過勞病倒的新聞時有所聞。上班族若每周工時超過60小時,不只容易過勞,還會出現許多健康危機,嚴重更可能致命。每周工時超過55小時者,罹患中風風險高達35%、心臟病風險則高達17%。工時超過48小時以上,罹患憂鬱與焦慮的機率大幅上升。 加班不足、資方不利;但加班過量、則不利勞方健康。權衡之下,「適量加班」恐怕才是對勞資雙方「不得不為」的長期理想解法。 延伸閱讀:【2025行事曆】總統府正式公告:國定假日「4+1」、下半年多3天假│114年連假攻略 關於「勞工加班」與「補休」之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延伸閱讀:原來「加班費」不是我想的那樣?6種加班情境一次算給你聽! 「加班」與「健康」、工作與生活該如何平衡? 《勞動基準法》限制雇主使勞工延長之工作時間,無非基於保護勞工健康。加班與健康,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但,企業及勞工仍然可以在注意以下之各項平衡,讓「加班」能發揮其良好效果: 加班過長易造成心理及生理不適 外媒報導美國全職員工平均每周工時為42.9小時,台灣平均工時約為41.5小時。根據勞動部資料:民國112年勞工年總工時2,019.6小時、平均工時達40.8小時。而到了民國113年勞工年總工時上升至2,030.4小時、但平均工時40.7小時。台灣總工時逐年增加,推測勞工加班的情況可能隨之增加。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近期因美國「對等關稅」對企業外部環境變動具有強制性,若關稅戰未來將處於中長期,企業面臨諸多臨時訂單或緊急訂單將隨之增加,勞工總工時不見得增加;但無可避免在趕工旺季(或搶出貨的情況)將導致「加班」隨之增加。 平時企業面臨旺季,使勞工趕工,基於僱傭倫理無法拒絕加班、且法令有其上限之規範,但關稅戰後加班型態可能改變昔日規則,HR人員在此刻應虛心觀察後做調整,務以兼顧勞工的家庭與健康。 延伸閱讀:36.6%勞工過去1年曾加班!2成5下班後仍被交辦工作,最新「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10重點一次看! 勞工如有健康考量,雇主不得強制加班 醫學上發現:情緒容易影響健康,同理過度勞累,無益健康。 職場勞工連續長期加班,且積累時數超過身體所能負荷者,極可能造成勞工不可預測的疾病。勞工應自身注意加班時數與負荷,遭遇不成比例加班應主動協商婉拒。 法規預防例外情境,若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職場上努力工作,理當是敬業精神呈現;但,因旺季、急單、緊急訂單、同業支援等理由,造成持續性加班,且超過法定時數;或勞工期間遭遇疾病,無法配合加班時,應直接與雇主協商或做部分調整。切記勿要求「共體時艱」、一味隱忍,以致勞工最終出現疾病,甚至有可能中斷勞動契約。 延伸閱讀:面試被問每月加班40小時該怎麼回?內行人曝:這樣說才是關鍵 適時利用「加班補休」調劑身心 關稅戰期間企業臨時訂單或緊急訂單,致其生產或勞務增加。部分企業基於務實考量,不但未因此增僱臨時工時支援,反而要求現有的勞工應配合加班。若碰上企業旺季,其加班時數遽增,故旺季之後,可能勞工更想獲得的是「補休」,藉此調劑身心與生活。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即加班),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工資),應依規定標準發給。惟,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實務上,雇主無須不同意勞工「補休」要求(也不合法),要明白「補休」乃勞工的工作生活當中不可或缺的調劑。 延伸閱讀:申請加班遭拒…業助找人資惹怒主管被資遣 網搬法律:快收集證據 小結 加班是企業經營期間,因應諸多例外情境,必須作調整業務不可或缺手法之一,理想上勞工如願意配合,可使企業經營更正常運作。 但加班仍應視其頻率及期間長短,在現況人力下,仍無法使得前二者因素消失,企業應認真就人力安排考慮增僱勞工、解決人力短缺的困境,而非一再使勁要求勞工加班應對。 故古云「過猶不及」,過之,不利勞工健康維持。 (原文標題:加班過量,浮出不利健康之落後警訊,應重視它)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加班補休】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勞工自己「主動加班」,該算加班費給他嗎?律師:加班發動主體是雇主非勞工 雇主可要求「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且期限內沒休完視同放棄嗎? 老闆可以片面決定「一律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嗎? 拒早10分鐘上班、加班換補休 老闆怨「年輕人愛擺爛」反被罵爆 【加班費懶人包】8個常見延長工時QA: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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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與組織人力配置息息相關,HR不能置身事外!

加班以及加班費是很多公司都會遇到的管理議題,甚至不少求職者在面試當下就選擇「直球對決」、直接詢問公司「是否需要加班?若加班有加班費嗎?」,卻又擔心過於老實是否會讓自己在職場「直接黑掉」?專家建議:加班費本屬勞務報酬的一環,不宜扭捏作態,也同時建議HR部門應主動積極介入了解單位的用人狀況,如果確實有「加班」的必要,也應該協助安排最妥適的人力,避免衍生更多的管理議題和人事成本。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關於「工資」與「加班費」之相關規定加班費慎重評估及因應人力流動性HR部門應評估加班費與人力需求之必要性,或主動調整人力政策分析加班總產量及邊際產量,評估「加班最適時數」招募應徵者簽約前應確定作法,不得「虛偽意思表示」小結 工資與勞務具有對價關係,基本工資是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通常每日為8小時)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若超過正常工作時數者,僱用者應給付其超時之工作報酬,稱之正常工作時間加給工資(實務上常稱之「加班費」)。 因此「加班費」的來由屬勞務報酬,係超時工作之後、雇主所應給付的報酬。 報載:有一名網友在網路論壇發文,表示自己年輕時,遇到面試官提出能否加班之類的問題,總是毫不猶豫地說「可以」,以展示自己工作積極度。但隨著經驗的增長,現在原PO反而會主動提出「請問這個職位會需要加班嗎?如果加班,有加班費嗎?」,但這個提問卻非常有可能讓她當下就被默默淘汰了。 實務上,受限企業規模、負責人認知不足、同業陋習、勞工自我犧牲(中高齡者怕沒工作)等理由,加班違規者眾。輕者造成勞工離職;重者招募新人,難度增高。 關於「工資」與「加班費」之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延伸閱讀:原來「加班費」不是我想的那樣?6種加班情境一次算給你聽! 加班費慎重評估及因應人力流動性 勞動契約一般都內含員工之工資及加班費,換言之,加班費與加班勞務始終仍具有對價關係。雇主或HR若發生「勞工加班卻不發給加班費」實在有不少衍生後遺症,切記勿輕易「以惡小而為之」,以下三個實務觀念供參考: HR部門應評估加班費與人力需求之必要性,或主動調整人力政策 任何部門出現超時工作時,此時勞工在此期間提供勞務,加班費議題也會跟隨出現,藉此補償勞工超時工作。 HR部門應評估加班出現的可能理由,如:接獲緊急訂單、修補產品瑕疵、機械維修期間維持產能、人力不足、工作效率低落、同業要求協助等,HR部門經評估上述理由,若其具備正當性、必要性,才使加班合理。 倘若HR部門經評估後,發現應該積極防治「非正當性加班」,就應該通知超時加班單位管控。同理,也不得忽略必要性,人力不足、工作效率低落情境,雖有其必要性,仍進一步分析其因果。 尤其人力不足期間,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加班形成短期甚至長期需求。HR部門應主動統計出週期間,一旦部門產生加班費暴增持續超越新進勞工薪資之50%,則應預測部門人力已經不足,更有好理由可調整人力政策、給予加班爆表單位相應的支援,如:增加適當人力,補足適當人力,以降低加班時數再出現。 延伸閱讀:36.6%勞工過去1年曾加班!2成5下班後仍被交辦工作,最新「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10重點一次看! 分析加班總產量及邊際產量,評估「加班最適時數」 加班勞工提供勞務時,其勞務仍具有對價係,雇主應支付報酬。因此,加班單位須分析加班期間之產值(含總量及邊際產量),分析生產其成本與效益比較;若加班產生效益大於加班成本支出,則業務變動或訂單增量時得以加班方式滿足前者需求。 勞工上班期時工含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延長正常工作時間(9~12小時);但勞工體能所限,可能的6小時之後,其體能出現邊際效能遞減,因此,加班時段(9~10小時)、(11~12小時)時段產出邊效益不同。 執行單位應針對總量(即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加上加班時數=(9~10小時)或(11~12小時)二種總量分析,區分(8小時+2小時)或(8小時+4小時)之二個指標:T=總量分析與M=加班後產生邊際產量幅度,挑選加班後總量增幅較高及邊際產量幅度較高之組合,使得加班時段產出效益高且成本低。 乙勞工體能估計:(8小時+2小時)總產量及加班邊際效益高於(8小時+4小時),因此,非臨時或緊急排程,優先選擇(8小時+2小時)加班方案。 延伸閱讀:面試被問每月加班40小時該怎麼回?內行人曝:這樣說才是關鍵 招募應徵者簽約前應確定作法,不得「虛偽意思表示」 職場上招募時「虛偽意思表示」不論雇主與勞工均不得違反的情事,所以《勞動基準法》對於二者有「虛偽意思表示」禁止,違反者對方得終止與對方契約,揭示二方約束。 針對本文開頭所提及的個案,網友提醒公司極有可能是說一套做一套,如: 「面試的時候問有沒有加班費,很多公司都會說我們都符合《勞基法》,結果進去後根本不能報」。 「遇過填寫加班申請單且要老闆同意的公司,但他們也不是不願意給,可是公司看到加班時數太多還是會哇哇叫,尤其是選擇要給錢的」。 若企業不論HR部門、需求人單位於新進勞工面試時承諾勞工加班,企業依規定發給加班費者,則應遵守法規應盡義務;否則勞工可以企業違反「虛偽意思表示」,得主動終止與企業契約。 延伸閱讀:申請加班遭拒…業助找人資惹怒主管被資遣 網搬法律:快收集證據 小結 加班對於工作上,僅僅是權宜措施,企業千萬不能視為是因應業務變化唯一彈性。 因勞務與報酬之對價關係依然存在,使用上短期間分析其邊際效益,因為加班成本勢必降低盈餘;長期需評估且調整人力政策,若長期處於缺人,長期加班迫使勞工體能極限而出現人仰馬翻情境,引發大幅人力流動性(離職),將導致留才成了奢望。 加班與人力運用效益及人才政策相關,HR部門不得置身度外,理應應積極規劃人力政策,短期加班效益也要督促執行單位分析,運用加班訊息資料,避開潛在風險,轉而有益於企業人力策及加班邊際效益皆一舉二得。 (原文標題:HR招募人力,慎重評估及因應加班費可能妨礙人力流動性!)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加班補休】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勞工自己「主動加班」,該算加班費給他嗎?律師:加班發動主體是雇主非勞工 雇主可要求「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且期限內沒休完視同放棄嗎? 老闆可以片面決定「一律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嗎? 拒早10分鐘上班、加班換補休 老闆怨「年輕人愛擺爛」反被罵爆 【加班費懶人包】8個常見延長工時QA: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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