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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引進

這項技能指的是企業能有效管理及協調外籍勞工的招聘、聘用與相關法規遵循。具備此能力能確保用人合規,避免法律風險,同時解決人力短缺問題。對於勞動密集產業尤其重要,有助提升生產力和營運穩定性。懂得申請工作許可、辦理簽證及溝通協調,能促進多元文化融合與團隊合作,提升職場效率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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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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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 |
 人人都知道「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身為工作者的您,不論是想轉職人力資源嗎?或者您剛發展人力資源職涯,正在思考如何熟悉人力資源相關法規?或是想要瞭解公司制度是否合法?『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班 』讓您一窺勞基法、勞保、勞退、健保、職工福利委員會及請假等法令的究竟,打下扎實的人力資源管理職涯基礎,使您面對勞動法令議題時得心應手、無往不利!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勞動法令管理師認證 |
面對瞬息萬變的產業環境及法令變遷,人資專業人員如何與時俱進,成為企業與員工間最佳的溝通夥伴,已是各位不容忽視的關鍵題。站在資方與勞方的天平之間的我們,必須具備診斷企業制度/辦法的職能,快速且正確地回應來自政府機關、工會、員工、新聞媒體等各方諮詢,如同醫生具備對症下藥同時改善病人體質的能力一樣重要。在現今日益嚴峻的經濟情況挑戰下,除了協助企業在遵守法規下有效運用企業資源,同時兼顧員工的權益與福祉。本認證班將是您最佳的自我投資,透過自我成長進而成就他人,這是身為人力資源專業人員的您,不可或缺的進階勞動法令專業職能。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雇主品牌與招募策略管理師認證 |
 面對世界招募趨勢大幅變化!世界招募量提升12!網路社群招募成長25!有60比例的人雖沒有主動找工作,但仍對轉換工作保持開放態度!高達75的人資主管認為如何成功打造雇主品牌,並挖掘這些被動求職者,將成為未來人才爭奪戰的決勝點!  除了吸引好人才加入企業外,如何留住最好的人才亦同等重要。我們共同面對一個巨大的挑戰:員工的忠誠度不斷下降、轉職異動的想法愈來越來強烈、對職場環境的期待越來越高。員工及潛在員工不再僅滿足於薪資與福利而甘情願地接受工作。員工及潛在員工在選擇雇主或抉擇職涯機會時,優質的雇主品牌、良好的職場環境、和諧的工作氛圍及工作與生活之間的平衡,對於員工與潛在員工的重要性已不可同日而語。  您還正在苦思如何吸引及留住好人才嗎? 您想在最有限的時間內打造雇主品牌、研擬招募與留才策略,為企業找到真正所需要的人才並持續激勵與留住關鍵人才嗎? 本認證班將循序漸進從實務案例探討到模擬實戰演練,由經驗豐富的講師團逐步帶領您完整領悟與實作各項正確觀念與方法,讓您可將所學直接應用於工作中。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員工褔利管理師 |
員工福利管理師證照旨在培養具備員工福利規劃與管理能力的人才,涵蓋勞健保、退休金制度、健康促進、員工關懷等相關知識,協助企業設計完善福利制度以提升員工滿意度與忠誠度,促進組織永續發展。持證者能有效掌握勞動法規與福利政策變化,並運用專業技能進行福利成本控制與效益分析,成為企業人資團隊中不可或缺的專業角色。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依據政府法令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至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 目前勞動部會委託單位進行訓練,訓練期滿後會發給訓練證明具證照之效。 目前相關單位有持續舉辦者為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擋土支撐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因此,相關從業人員需完成培訓課程與成績合格,才能取得證照,以從事相關現場作業工作。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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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人不做「1行業」?外籍員工成主力 勞動局示警:沒查證件恐觸法

2025-12-19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台灣餐飲業缺工問題日益嚴重,許多民眾發現路邊小吃店或餐廳的從業人員外籍面孔越來越多。不少雇主直言,台灣年輕人對餐飲工作興趣缺缺,反觀外籍人士肯吃苦又耐操。不過,台北市勞動局對此特別示警,小吃店與攤販聘僱外籍人士有嚴格限制,若未經許可違法聘僱,最高恐面臨75萬元罰鍰。 延伸閱讀:公司想聘僱「僑生」、「外籍生」怎麼申請?聘用「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2種申請方式總整理|外籍人士就業 一名網友在PTT發文表示,近期觀察到許多餐飲店的員工多為東南亞籍,推測是因為本國勞工流動率高,讓雇主轉而尋求較穩定的外籍人力。對此,許多網友深有同感,指出台灣年輕人寧願選擇外送或辦公室工作,也不願在環境較油膩辛苦的餐飲業久待,且容易因勞動條件與雇主發生摩擦;相比之下,外籍員工為了賺錢養家,往往更加珍惜工作機會,任勞任怨,甚至願意承擔較辛苦的班別,成為餐飲業眼中的救命稻草。 然而,台北市勞動局提醒雇主務必注意法規紅線。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一般小吃店及攤販並不能隨意聘僱外籍移工(如廠工或看護工)。目前合法可聘用的對象,僅限於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以及持有工作許可的「外籍學生」。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在聘僱前必須嚴格查驗證件。若是聘僱外籍配偶,需核對身分證或居留證,以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若是聘僱外籍學生,則必須檢查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證正本,並建議拍照或影印留存。 勞動局強調,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若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將被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犯,更將面臨刑事責任移送地檢署偵辦。因此,餐飲業者在緩解缺工燃眉之急的同時,務必確認聘僱對象是否合法,以免因小失大,誤觸法網。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精選 推薦: 2026 iPAS AI應用規劃師為何爆滿?CCChen解析考照熱潮與高效備考方法

如果你正在準備 iPAS AI應用規劃師考試,除了熟悉考科與題型,更重要的是理解:為什麼這張證照近年受到這麼多關注?企業真正想找的,又是什麼樣的 AI 人才? 104學習合作講師 CcCHEN 從產業趨勢、人才需求與實際備考角度,整理 iPAS AI應用規劃師值得關注的原因。文章不只談考證照本身,也進一步提醒,企業需要的已不只是會使用 AI 工具的人,而是能把 AI 與原有專業結合、實際應用在工作情境中的跨域人才。 如果你正在備考,或想了解這張證照對職涯發展的實際幫助,推薦閱讀 CcCHEN 老師的完整解析,也可以藉此重新檢視自己的學習方向:目標不只是考過,而是真正建立能帶進職場的 AI 應用能力。 https://vocus.cc/article/6a9224fcfd89780001d21287 CCChen 老師課程 : 【2026年-考試筆記(V1版本)】iPAS AI應用規劃師初級|全科攻略x考點精華x擬真題庫|104學習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07779700-a980-43d2-8b34-bae808edea61 iPAS AI應用規劃師【中級】衝刺班|命題精析 × 實戰解題 × AI刷題​|104獨家iPAS AI考證衝刺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3987ebea-3686-4f67-a292-c46c3cc21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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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啟動6大工作項目因應「美國關稅」政策:主動訪視衝擊、勞工安心就業

近期由於「美國關稅」議題持續發酵,勞動部在行政院核定880億支持方案後,也針對受影響產業提出相關措施,包括「安定就業」相關措施,針對我國出口供應鏈的支持方案,除了第一時間就提出4大措施因應,我們也根據勞動部最新的公告,搜集相關資料整合在本文,歡迎大家參考利用詳細資訊! 更新時間:2025/4/22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勞動部4大措施因應「美國關稅」政策1. 主動訪視衝擊2. 勞工安心就業3. 受衝擊再就業4. 青年接軌職場勞動部啟動「安定就業」,推6大工作項目保障勞工權益 針對美國總統川普近期宣佈對全世界多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一事,行政院先是由院長和各部會首長一同召開「因應美國關稅 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記者會,向國人說明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後續也公佈政府所擬定的「9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880億元」的支持方案。 【勞動部簡報】因應美國關稅 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 勞動部也比原本預計的4大措施再增加內容,規劃支持受影響企業辦訓、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維持僱用安定、整合型就業服務、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初次尋職青年就業促進等6大工作項目,全方位協助勞工穩定就業。。 延伸閱讀: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行政院宣布「9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880億元」支持方案 勞動部4大措施因應「美國關稅」政策 因應美國對台課徵關稅可能對我國產業及就業市場造成之衝擊,行政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正式核定「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勞動部隨後公布支持方案的申請程序、條件及相關細節。 此前現任勞動部長洪申翰部長曾指出,此次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的產業,面臨不確定性高的情境,且過去幾年台灣失業率相對低,勞動部並不希望在此時的勞動市場上產生過大波動。 因此勞動部需要設想或準備相對嚴峻的狀況,為避免受衝擊之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契約、避免受衝擊勞工難以返回職場,以及避免初次尋職者及畢業青年就業不易,因此防範未然的情況下,勞動部本來提出「4大措施」因應(並於實施時擴增為6大要點),以下先由原本的4大措施開始介紹: 1. 主動訪視衝擊 勞動部已積極主動聯繫、關心可能受影響之企業相關工會團體,聆聽受影響情形並蒐集相關建議。針對受影響的事業單位,勞動部將掌握事業單位的人力變動情形及服務需求,提供企業穩定僱用相關資訊。 「主動訪視衝擊」的相關措施 工會▶ 主動聯繫關心受影響企業工會,聆聽受影響情形並蒐集相關建議事業單位▶ 掌握事業單位之人力變動情形及服務需求,提供企業穩定僱用相關資訊 2. 勞工安心就業 為降低在職勞工解僱或失業風險,勞動部將對潛在受衝擊勞工提供薪資補貼、鼓勵事業單位辦訓,讓勞工穩定就業。 為維持僱用安定,勞動部將提供減班休息的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最長12個月;且對於減班休息的勞工,經申請「勞工充電再出發」計畫,參加職業訓練課程,可依參訓時數,核給訓練津貼,減少勞工遭受到的衝擊及收入影響。 此外,勞動部將持續鼓勵企業辦理在職訓練,最高可補助超過百萬元;勞動部也將協助發展微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減輕資金壓力。 「勞工安心就業」的相關措施 措施作法專頁說明維持僱用安定提出減班休息的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最長12個月▶ 看更多勞工充電再出發鼓勵勞工減班休息期間參訓,核發訓練津貼▶ 看更多鼓勵企業辦訓鼓勵企業辦理在職訓練,最高可補助超過百萬元▶ 看更多協助微型創業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減輕資金壓力▶ 看更多 3. 受衝擊再就業 為了讓受衝擊的勞工朋友盡速再就業,勞動部將提供「安穩僱用獎助計畫」,鼓勵企業僱用失業勞工,核予企業僱用獎助金;勞動部持續推動政策結合非營利在地組織,創造多元就業機會,穩定勞工經濟生活;勞動部將擴大政府部門合作並擴大公共服務職缺,提供臨時性短期工作機會,發給工作津貼。 「受衝擊再就業」的相關措施 措施作法專頁說明安穩僱用獎助鼓勵企業僱用受影響之失業勞工,核發僱用獎助▶ 看更多創造多元就業機會結合非營利在地組織創造就業機會,穩定勞工經濟生活▶ 看更多擴大公共服務職缺擴大政府部門合作,提供臨時性短期工作機會,發給工作津貼 4. 青年接軌職場 畢業青年的職缺易受景氣影響,為使畢業青年能順利銜接職場,勞動部將提供工作崗位訓練與職前訓練,並發給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金。 勞動部將協助受影響企業以先僱後訓之方式,提供青年工作崗位訓練,延長訓練期間,強化青年工作能力,企業最高補助超過百萬元;青年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及職前訓練等課程,發給學習獎勵金;針對初次尋職(含應屆畢業)青年,勞動部也將提供萬元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金。 「青年接軌職場」的相關措施 措施作法專頁說明青年先僱後訓受影響企業以先僱後訓之方式,提供工作崗位訓練,延長訓練期間,強化青年工作能力,企業最高補助超過百萬元▶ 看更多職前訓練學習獎勵金青年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及職前訓練等課程,發給學習獎勵金▶ 看更多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初次尋職(含應屆畢業)青年,提供萬元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金▶ 看更多 延伸閱讀:2025最新「青年就業補助」整理,新鮮人求職最高可領4.5萬!尋職津貼/就業獎勵懶人包 勞動部並補充說明:上述四大措施之支援與可動支經費約150億元,後續視關稅對勞動市場之影響,積極與跨部會整合資源,並機動調整政策、加碼經費規模、提高政策效益。 勞動部啟動「安定就業」,推6大工作項目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明,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帶來之衝擊,依此情境與重點對象,訂定6大工作項目,涵蓋不同年齡層及勞動條件的勞工族群,將視情形陸續推出,以下是勞動部新聞稿的說明: 支持受影響企業辦理職能訓練協助受衝擊企業提升員工職能,提供內部或聯合辦訓最高補助200萬元,並延長114年度受理申請至9月30日,鼓勵企業積極投入職能升級。 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在職勞工與事業單位協議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可利用空檔參加勞動部核定課程,並依實際訓練時數申請訓練津貼,亦可在薪資差額內合併領取僱用安定薪資補貼。針對月薪30,300元以下低薪勞工,每月參訓12小時內也可申領津貼,最長6個月。 維持僱用安定為避免企業因關稅而裁員,推動雇主透過勞雇協商縮短工時與調薪,由政府提供減班勞工薪資差額補貼。目前已開放橡膠製品、機械設備、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三業別申請,未來將視經濟與就業情勢滾動核對,擴大適用產業。 整合型就業服務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動協助受衝擊產業離職之中高齡等失業勞工對接缺工之事業單位,提供「先僱後訓」的工作崗位訓練補助、僱用獎助及職務再設計補助,提供客製化整合協助,強化就業媒合成效。 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將配合青年尋職季節與產業衝擊狀況推動青年訓練獎勵措施,協助15至29歲青年安心參訓、培養國家重點與跨域產業技能,每月獎助學習獎勵金1萬元,最高12萬元。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措施針對未就學未就業之青年,提供職涯輔導與每月5,000元尋職津貼,若於計畫期間穩定就業並達階段性工作月數,領取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合計最高可獲4萬5,000元,鼓勵積極就業與持續投入職場。 上述6大工作項目的啟動時機,勞動部說明將配合情勢演變及勞工需求陸續推出: 支持企業辦訓及勞動部既有就業服務措施現即可用 針對特定產業受影響所衍生之勞工與初次尋職青年協助措施,已依實際受衝擊產業範圍並配合青年尋職季節,調整、放寬適用條件及協助作法,包括提高額度、加大低薪勞工照顧力道、放寬再充電職訓津貼得與維持僱用安定之補助併領等,正整備啟動作業中 維持僱用安定所採補貼措施,則將視關稅談判結果及政府支持企業營運各項方案之實施情形,適時評估推動。 延伸閱讀:美對等關稅衝擊,工作者怎麼辦?104職涯教育長:8題自評測出你的職場韌性 勞動部目前將將持續觀測產業變化及國際情勢,靈活啟動應對措施,全力穩定勞動市場 關措施與申辦資訊將陸續公告於勞動部官網及「台灣就業通」網站,此外也提供60線之諮詢專線0800-777-888,專線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勞工朋友若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專線洽詢。 最新補助方案措施,請參考勞動部「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
【104職場力】

在臺工作無年限!「移工留才久用」是什麼?適用資格、申請流程,懶人包一次看!

外籍人才在臺工作年限到了,只能選擇含淚放棄合作嗎?目前勞動部推動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可以解決企業這個問題!只要符合申請資格的「中階技術工作」,不論其身份是僑外生、移工,雇主都可以透過此方案留用在臺表現優秀且成熟的中階技術人力,為便利雇主申辦,可直接透過網路系統申辦唷! 文/《104職場力》小編 文章導覽(點擊文字可前往指定段落閱讀) 什麼是「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懶人包企業聘僱「移工留才久用」中階技術人力的2大優點!優點1:雇主有人力優點2:移工更穩定「移工留才久用」適用對象與薪資、技術條件「移工留才久用」適用對象「移工留才久用」薪資、技術條件「移工留才久用」薪資門檻「移工留才久用」雇主資格、名額核算「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申請流程、應備文件「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申請流程「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應備文件還有「移工在職進修專班」可利用!「移工在職進修專班」雇主兩大措施建議雇主可採用兩種作法補充人力「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提醒事項與宣導影片雇主資格與申請期間展延聘僱許可檢附薪資證明記得為中階技術人力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中階技術人力依親條件5分鐘認識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國語)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宣導紀錄片(國語) 企業合作的外籍人才如果「在臺工作年限」期滿,就算關係再良好、合作互動再合拍,也只能選擇「含淚分手」、放棄合作一途嗎? 在勞動部已推動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下,只要是符合申請資格的外國人(包括僑外生、移工),在確保國人的就業前提下,開放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的外籍人才能夠打破「工作年限」的限制,繼續與企業合作唷! 《104職場力》針對開放的產業、雇主與外國人資格、核配人數、薪資門檻等重點,為您參考勞動力發展署的相關資料整理成本文,歡迎企業人資參考利用,讓優秀的外籍中階技術人才能夠「留下來,和我們一起打拼!」 什麼是「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其實是在民國111年4月就已公告實施的方案措施。 推動原因乃政府為推動國家重大建設,補足缺工問題,過去開放引進移工,迄今在臺移工已近85萬人,而且多從事國人較不願從事投入、俗稱為「3K」(即骯髒、辛苦、危險)的製造業、營造業、漁業等相關產業,這些外籍人力已成為我國不可或缺的生產力。 而雇主在合作期間透過訓練及多方合作,這批外籍人才不僅熟悉臺灣生活環境,更熟練勞動、生產及運用的技術,幾乎已成為我國必須仰賴的「中階技術人才」。 但過去受限於法令規定,移工一旦工作達「一定年限」就必須離開(如《就業服務法》第52條即規範,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才得申請展延),而且就算離開原本的雇主,若想繼續留在國內工作,最後也會撞上「境內工作的年限規範」(如同樣是《就業服務法》第52條的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家庭看護工不得逾14年),這讓不少賓主盡歡、合作愉快的跨國勞僱關係因此「被迫分手」,更是等同將訓練好的人才送往他國。 因此在「缺工擴大、移工一定年限就必須離開、鄰國爭相延攬並留用優秀外國人才」的狀況下,行政院在民國111年即通過勞動部所研擬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確保國人就業的前提下,開放符合資格的中階技術外籍勞工得以「無工作年限的限制」。 此舉是希望留用在臺優秀且成熟的外國技術人才,在最短時間內補充所需人力。 ▲ 圖片來源:行政院 更多措施條件資格總整理:「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上路,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懶人包 措施內容因應中階技術人力短缺,111年4月30日起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適用對象1. 移工:(1) 在臺工作連續6年以上、(2) 受聘僱同一雇主滿6年以上、(3) 在臺工作滿11年6個月以上2. 取得副學士學位以上之畢業僑外生雇主資格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符合資格者由雇主申請聘僱開放產業製造業、營造業、農業、外展農務、屠宰業、海洋漁撈、家庭看護、機構看護、旅宿服務(限畢業僑外生)方案特色1. 一聘3年,期滿可展延,無次數限制,無在臺工作年限限制2.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申請永居 企業聘僱「移工留才久用」中階技術人力的2大優點! 優點1:雇主有人力 無在臺工作年限可長期留用中階人才,避免其他國家挖角就業安定費免繳就安費差額可抵中階技術工薪資(如為製造業extra之移工轉任中階抵更多)轉中階、藍領可再補中階轉任後,原名額可再補移工,外國人力增加25% 優點2:移工更穩定 職涯升遷有前景外國人在臺職涯發展有前景認同公司更穩定1. 中階薪資增加,提升認同感2. 中階5年申請永居,在臺工作更有穩定性 「移工留才久用」適用對象與薪資、技術條件 「移工留才久用」適用對象 在臺連續工作達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 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再次入國工作者,應再工作累計工作年限至11年6個月始可申請 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年限達11年6個月,並已出國,得由在臺歷任之一雇主(原雇主)申請聘僱,不限原工作業別 ★ 中階家庭看護工亦得由雇主或被看護者之3親等內眷屬聘僱 「移工留才久用」薪資、技術條件 產業類社福類薪資條件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僑外生首次聘僱3萬元,續聘回歸3.3萬元)1. 機構看護: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2.9萬元以上2. 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應達2.4萬元以上技術條件1. 符合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實作認定條件之一1. 通過我國語文能力測驗及完成繼續教育或補充訓練課程2. 薪資達3.5萬得免除技術條件2. 機構看護達3.1萬、家庭看護達2.6萬得免除技術條件 ★ 詳細「技術條件」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資訊】為主 「移工留才久用」薪資門檻 薪資類型定義經常性薪資Regular salary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總薪資Total salary指雇主每月支付給員工之經常性薪資(含薪資、按月津貼等)、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等) ★ 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得依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需符合每月總薪資2倍基本工資以上或取得我國乙級以上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移工留才久用」雇主資格、名額核算 雇主資格雇主資格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符合資格者由雇主申請聘僱,每次許可3年名額核算產業類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不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例如:雇主核配移工100人,中階人力不得超過25人)移工、中階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合計不超過總員工50%(例如:雇主聘僱員工100人,其中移工+外國專業人才+中階人力,最多合計不得超過50人 ) ★ 詳細「名額核算」規範,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資訊】為主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申請流程、應備文件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申請流程 申請項目包括: 聘僱許可 展延聘僱許可 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許可 一般接續聘僱許可 轉出許可 為便利雇主申辦,可以透過便捷且單一的網路管道「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申辦。 取得聘僱許可 申請流程1. 雇主符合申請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之條件者2. 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求才登記3. 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辦理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聘僱許可4. 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5. 自國內新聘移工或僑外生,或國外引進移工或僑外生聘僱為外國中階技術工作能力 ▲ 圖片來源:勞動部 ※ 註:家庭看護工應至長照中心辦理長照推介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應備文件 產業類雇主若符合資格,申請時須檢附以下資料: 外國人相關技術條件證明 國內求才證明 申請書表 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請) 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其他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所定之文件 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許可前,應先取得外國人相關技術條件證明,併同雇主國內求才證明、申請書表、地方政府開立之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等文件。 相關法規、申請書表及QA,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或「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網站查詢,或撥打1955(按1轉4)、03-659-1996。 還有「移工在職進修專班」可利用! 除了「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之外,目前尚有「移工在職進修專班」的方案,甄選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表現優異、具發展潛力之年輕移工,銜接我國學制,提升職能後留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主要會由各部會協助調查年輕移工的在職進修意願,再交由教育部媒合大專院校開設專班,協助年輕移工取得副學士學位在臺工作,既提供雇主誘因讓年輕移工進修,也可藉此補齊「中階技術工作」的人力。 「移工在職進修專班」雇主兩大措施 移工增聘措施針對適用Extra機制之雇主所聘年輕移工在職進修者,以1:1比例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上限以Extra5%為限,且比率合計不得超過雇主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40%,另就業安定費比照現行Extra15%機制之金額9,000元繳納就安費減收措施針對無進用移工需求、移工人數已達40%之雇主,或營造業、農漁牧業及養護機構等聘僱移工之雇主,得依進修之年輕移工,減收50%之就業安定費 ※ 兩者擇一申請 建議雇主可採用兩種作法補充人力 1. 資深移工先轉中階技術工作、再補充新移工 加強宣導向廠內移工說明雙贏,移工可加薪、雇主免繳就安費立即申請符合資格移工可立即轉任中階,無需等待聘僱期滿新聘移工轉任後釋出名額重新招募新移工,以增加外籍勞動力總額 2. 年資較淺移工進修取得學位,以利後續銜接中階或白領 與鄰近學校合作可透過教育部或勞動部彙整,洽鄰近學校合作開班申請銜接中階移工取得學位可逕轉中階(免除連續6年限制)或白領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提醒事項與宣導影片 雇主資格與申請期間 國內聘僱移工轉任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其申請期間: 原雇主: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2個月前申請 新雇主: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 國外引進移工聘僱為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由曾受聘僱之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 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僑外生為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由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 ★ 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展延聘僱許可檢附薪資證明 申請聘僱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之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產業類與機構看護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上年度或最近1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 家庭看護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上年度或最近1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或給付證明文件影本 ★ 勞動部續以審核雇主聘僱許可之期間,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薪資符合公告之基本數額或一定數額以上 記得為中階技術人力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 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移工,如非屬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如外籍配偶、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仍適用勞基法之退休金制度(即勞退舊制)。 勞動部95年令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即移工),無須列入退休準備金提撥範疇。 雇主應自勞工身分轉換為中階技術人力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 如有疑問,請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 中階技術人力依親條件 為兼顧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家庭團聚權及確保其可負擔依親親屬之生活所需,爰針對渠等眷屬申請依親居留,其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月平均總薪資應達5.3萬元。 申請眷屬依親資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 其眷屬如欲在臺工作,須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專業人員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後,始得工作。 ★ 如有疑問,請洽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以上完整資訊,都可以參考勞動部勞發署的說明資訊,或是參考以下宣導影片: 5分鐘認識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國語) 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宣導紀錄片(國語) 【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自112年12月6日起正式揭牌成立★ 服務地點:新竹縣竹北市高鐵八路195號1、2樓★ 服務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 服務專線:1955免付費專線 或 03-659-1996★ 服務內容:櫃檯服務專線諮詢、專人專案追蹤管理、協調排除加速審核、官網資訊檢索查詢專區網頁:「移工留才久用服務中心」:http://lrsc.wda.gov.tw
【104職場力】

勞資雙方面對「調動工作」時,都應避免誤陷不利境地!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時,首先務必確認自己「未違反勞動契約」,而勞工在面臨雇主的「合法」調動職務時,即便內心有萬般不情願,也不宜用「無正當理由的消極行為」來應對,特別是許多勞工會選擇忽視雇主「以任何形式發出的警告」,專家提醒這些都有可能自陷不利境地,反而易導致「符合曠工解僱條件」,得不償失。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小結 企業經營期間所需人力因產品種類、技術R&D、新產品、組織人力之調整、擴大招募等,除外部招募引進新人外,容易進行內部組織人力調整。 企業內部人力調整之際,不免讓企業內部進行勞工職務調動。實務上,勞工職務調動,基於企業人力所需,並不少見。 報載:某電視台與其勞工勞工職務調動之爭議,內部無法解決,以致訴之訴訟。該案該員主張解僱命令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該台應恢復期主播職務,按月支付薪資約6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千餘元。 本文不談該案曲直,僅就法院判決之幾個值得留意之觀點,而提出見解,期有助益HR人員及勞工就類似個案攻防手法之參考。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延伸閱讀:調動勞工爭議多,公司調職有哪些避險重點務必留意呢? 「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但昔日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其針對勞工職務,多以單項為主,致遭遇雇主調動勞工之際,若未獲勞工同意增修職務項目或不願離開原職務,此時職務調動恐限於雙方爭議。HR人員及勞工無妨先注意下列作法,以避開無謂爭議: 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勞工走進企業,按照勞動契約執行其職務任務,換言之,應接受其主管以上指揮監督度提供勞務,履行勞雇契約約定。 惟勞工投入企業除非任期期間不長,不然,企業基於實務所需、工作表現、借重其專長、客戶需求等因素,而調動其職務,符合適才適所用財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乃是調動工作之前提)。前述情境鮮少不會發生,HR部門不得僅針對新進勞工專業或證照,於勞動契約內僅確認其單一職務,恐非短期可不利勞工調動工作之情境。 未來調動工作之前提,應以「職務組合」替代「單一職務」,即事先按照勞工(1)專業(2)證照(3)其他專長(如語言專長),對照企業相關部門對勞工前三項條件之需,組合成不同於勞工多項職務,並在勞動契約予以確認,未來憑「職務組合」無礙調動勞工職務。 延伸閱讀: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 勞工受僱期間,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工資(報酬)是勞務給付對價,即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雇主之報酬,具有三個「從屬性」含: 組織從屬性:二者之間因僱用而形成雇傭關係。 人格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需服從主管以上人員之指揮監督,執行勞務。 經濟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後,雇主依約給付其報酬。 因此,若勞工符合契約約定,而調動新職;即便勞工不喜愛期間新職,只要未依約提供勞務、甚至釋出凸顯工作調動不滿情緒。就算有出勤事實,卻未履行依約提供勞務,判決仍可能將之視為「曠工」,並已符合解僱條件。 延伸閱讀:國高中生寒暑假打工合法嗎?幾歲算「童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規定?僱用「未成年勞工」常見5大QA整理 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 當企業調動勞工職務,初期勞工面臨新職務專業知識、職務技巧、職務流程聯繫或協助、缺乏應具備證照等,難免不適應;但,若因前述因素,阻擋於新職務之前時,應主動與企業協調;反之,若誤以為可以因此而拒絕提供新的勞務、甚至「擺爛」,且此時企業多半會適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倘若對此警告無動於衷,勞工恐自陷於不利境地。 當企業發出協商或警告,明白形成一種預告,若勞方仍置之不理;自陷「最後解雇原則」情境,即將來面臨風暴可能唯有解僱一途。 延伸閱讀:任何情境下資遣勞工,都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小結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首先應不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約定職務,HR人員須於與新進人員面試及簽訂勞動契約前,備妥「組合職務」訂定於契約中,以避免使企業違反職務調動之前提(違反勞動契約),致職務調動心有餘而力不足之憾。 至於勞工不得因排斥依約職務調動,於接納新職務後,採取不情願、消極性抵抗,可能自陷於「無正當理由曠職」情境,甚至對於企業所給予的「任何形式之善意警告」置之不理,實已達非理性反應,恐造成萬分理虧的後果。 (原文標題: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爭議時,應避免誤觸誤區,以避開頹勢)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調動工作】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勞動部新制助障礙者勞雇雙方 另涉歧視依法最高罰150萬元

2025-06-26 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動部長洪申翰26日舉行「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說明記者會。他強調,推動職場合理調整,絕對不是只有訂定行政指導,重點在如何將「合理調整」融入職場。該指導雖然沒有強制力,但若雇主涉歧視身障勞工,依「就服法」罰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要公布姓名。 與會者包括條平司長黃琦雅、發展署長黃齡玉、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祕書長林君潔、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理事長謝素分、東友(5438)董事長黃育仁、IKEA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店經理曾冠綸。 延伸閱讀:什麼是「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幾人以上的公司須遵守?|僱用身心障礙者規定及補助措施 洪申翰表示,這場記者會是他來到部裡最大陣仗的記者會,要跟大家說明勞動部7月1日上路的「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以及後續如何推動。現場也特別請到手語翻譯還有聽打員,來為聽障者提供資訊服務。 勞動部說明,「合理調整」在我國職場上是一個新的概念,源自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核心概念之一,目的在提供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有調整具體需要時,於不造成雇主或同事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的調整,讓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洪申翰指出,障礙者在台灣的人數已經突破120萬人,不過,社會上還有很多工作現場對障礙者不友善,環境中對於障礙者來說,出門也會遇到很多阻礙,所以讓他們很難現身、被社會看見。事實上,透過「就業工作」,就是讓很多障礙者能參與社會的重要方法之一,這就是今天這場行政指導重要的原因。 洪申翰說,為了完善「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勞動部找了很多專家來研擬這份指導,希望幫助企業雇主和身障勞工,也希望後續能持續實質推進計畫跟機制。這次研擬指導也跟障礙者社群高度合作,是公私協力聯盟,勞動部扮演推進器的角色協助障礙者的勞雇雙方。 【勞動部】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 勞動部說明,行政指導的適用對象不限於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對於沒有身心障礙證明但確實有資料佐證有障礙處境的實質需求勞工也可適用。另外,行政指導要提醒雇主最重要的是,障礙者提出調整需求時,雇主應透過溝通對話,了解需求釐清狀況,最後再評估對策。 勞動部指出,這份行政指導是提供給勞雇雙方執行合理調整時的參考,雖然沒有強制力,但是,雇主是否對於身心障礙勞工有就業歧視,依現行《就業服務法》所定的就業歧視申訴處理機制,由各地方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一旦認定成立,可以處罰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要公布姓名。 勞動部提到,除了勞雇雙方運用協商協作方式外,勞動部同時協調各地方政府建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如勞雇雙方有疑問或對於身心障礙勞工的調整請求無法有共識時,由政府來協助勞雇雙方協商可行的作法,並引導雇主運用政府資源,例如職務再設計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就業適應及在職訓練等,讓合理調整可以順利進行。 勞動部表示,目前正透過多元方式傳達合理調整概念,並加強勞政人員、工會、勞資爭議調解人等利害關係人及執行人員相關知能,透過與障礙團體合作,輔導事業單位推動合理調整,今年下半年將於全國22個縣市轄區陸續辦理宣導說明會。行政指導、手冊及線上教材,會製作成「有聲版」、「點字版」及「易讀版」,也陸續放置於專區中,提供更多企業及身心障礙者運用。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外籍移工」膳宿費用分擔的法律陷阱與責任

雇主聘用移工多年,在續聘時僅以「工資切結書」或其他契約等方式,並且變更住宿費、伙食費由外籍移工自行負擔,並自外籍移工之工資中扣除,是否可行?會有何種法律風險?律師指出:應注意雙方間約定及文件間的衝突,若掉以輕心容易產生莫大的法律與經濟風險。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一名菲律賓籍移工,在台灣工作12年,引進時有簽定制式勞動契約、工資切結書等,並均經菲律賓政府認證。爾後續聘時,僅簽訂制式勞動契約,而未簽定工資切結書。雇主於其任職期間,均未為其負擔住宿費、伙食費,並就其工資中扣除住宿費等。 問題意識 以工資切結書或其他契約等方式,變更住宿費、伙食費由菲律賓籍移工負擔,並自菲律賓籍移工之工資中扣除,是否可行?會有何種法律風險?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分析及結論 行政法律之風險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04月12日勞職管字第1010036916號函:「當地主管機關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之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約定,作為工資檢查之準據。」。 相同見解可參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10006427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1209號行政判決。 據上可知,縱然雇主與勞工同時簽定菲律賓政府制式勞動契約與工資切結書,並均經政府認證,然行政主管機關咸認雇主不得僅依工資切結書約定,就自移工之工資中扣除住宿費或伙食費,否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範。 民事法律之風險 返還扣除之住宿費或伙食費(從工資中扣除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35號民事判決:「系爭切結書係原告來臺前所簽立,則原告本得審酌該勞動條件是否適當,作為其決定是否受被告聘僱工作之意願,自不得再以來臺前簽訂之系爭切結書內容對其不利,而否認其效力,故被告抗辯其係依兩造約定內容,按月扣除膳宿費2,500元,洵屬有據,自難認被告就此有何短少給付原告工資、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上開利益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原告損害等情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此一重新議訂之勞動契約既簽署於系爭工資切結書之後,自應依新簽署之契約內容并有利於外國人即原告部分,為原告勞動條件之依據。」。 是以移工所請求返還費用的期間,同時有勞動契約及工資切結書存在,因該等文件均經過菲律賓政府認證,且雙方長期均依工資切結書約定履行,則移工之請求無理由,蓋此時多數法院會認為實際有效的是工資切結書;但是,續聘時,若只有簽定制式勞動契約,即應按照新的勞動契約約定,由雇主負擔住宿費及伙食費。若雇主仍有扣除之費用,多數法院認為應將扣除之費用返還給移工。 返還不當得利(沒有從工資中扣,但也沒有幫移工出錢,因此減省之費用): 多數法院認為制式勞動契約與工資切結書發生牴觸時,因該等文件均經過菲律賓政府認證,且雙方長期均依工資切結書約定履行,故縱然雇主沒有幫移工負擔住宿費或伙食費,雇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所以不用返還。 但與返還扣除費用相同,多數法院認為於續聘或承接時,如果沒有簽定工資切結書並經菲律賓政府認證,則雇主應按菲律賓制式勞動契約約定,負擔菲律賓籍移工住宿費及伙食費,如未負擔,縱然未自移工工資扣除,亦構成不當得利,而應給付移工約當住宿費及伙食費之不當得利。 此可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被告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且未依系爭勞動契約之約定提供免費膳宿而受有不當得利,自應返還於原告。」即明。 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離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66號民事判決:「原告以被告有不當扣薪及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加班費及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休未休工資等違反勞動法令之事由…外籍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此觀勞基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第1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亦採相同見解。 是以如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則移工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等規定,請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結論 雇主於聘僱菲律賓籍移工時,應注意雙方間之約定及文件間之衝突,如若疏忽,將產生莫大之法律與經濟風險,雇主不可不慎。 以一個在臺灣工作12年、每月工資3萬元,沒有提供伙食,並按月扣除住宿費2500元的移工而言,雇主依法應該給付該移工之金額恐高達69萬元(其中包含應返還之扣除費用、每月不當得利及法定資遣費)。 (原文標題:外籍移工膳宿費用分擔的法律陷阱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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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政策保障打工族!禁收制服費、不當扣工資,雇主應自負經營風險

勞動部日前修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強調雇主應該承擔經營風險,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規範是否需要修正,避免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過去打工族、兼職人員(即「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常會有不慎造成公司損失的狀況,如制服破損、打破餐盤食器。或是因為自身工作經驗不足、不熟悉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如勞動契約內違法要求「兼職勞工在契約期滿離職、無須給予資遣費」、「雇主在發生損失時、未釐清責任歸屬即預扣工資或全額要求賠償」,甚至有雇主在勞工一到職時,即要求必須「自行負擔制服成本」。 因此勞動部在日前修正發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來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企業應立即檢視目前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並據以修正,避免觸法而受罰。 延伸閱讀:兼職勞工同受《勞基法》保障,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須留意、勿觸勞動法令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 勞動部在新聞稿中說明:學生及青年打工族群因為自身學業的因素,大多會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但常因工作經驗不夠或未諳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條款,因此經檢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以下契約條款: 明定「有繼續性工作」之定義:明示只有「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四個態樣方能簽訂定期契約,提醒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勞工簽訂。 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應負保管義務。 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扣薪: 雇主不得未與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及妥為協商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前,逕扣勞工工資或要求勞工賠償。 損害如果是雇主經營風險或因違法經營所造成,不應要求勞工負擔。 強化勞工識詐意識、防止遭求職詐騙: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 如遇雇主違法要求,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勞動部特別強調,因近年求職詐騙案件頻傳,為避免有不肖雇主或不法份子假借「求職資料審核」或「代辦薪轉帳戶」等名義,要求或誘騙學生及青年打工族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或身分證件,進而將帳戶作為詐騙人頭帳戶等不法行為,此次特別增訂「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勞動部提醒,未來青年學子在面試時,如遇雇主要求繳交身分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勞動部最後強調,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建議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多加參考勞動部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避免未來衍生爭議。該契約範本並已公布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之「勞動條件、就業平等」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業務主題項下,歡迎各界下載運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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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剛報到沒幾天就跑了!HR面對「快閃族」該怎麼辦?

當前的就業市場出現很多「快閃族」,部分勞工因為工作機會眾多,因此即便剛到職,稍有不順心就有可能「發動快閃」,企業人資面對此狀況該如何調整防範呢?專家建議:可建立三種企業的自保機制,杜絕隨機性或投機性應徵,避免日後需要用「快閃」這種兩敗俱傷的方式結束合作關係。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預告終止契約」的相關規定因應「快閃族」,企業HR應備妥幾種機制自保嘗試應徵須具備「推薦人」制度面試時應主動告知應徵者離職預告義務務必提供詳細周全的「工作說明」小結 勞動部114年9月勞動力(12,037千人)的行業分布統計:服務業11,630千人、製造業2,982千人、營造業1,060千人、農林漁牧484千人。其中服務業11,630人約占就業總人口61%,且服務業就業人力以年輕人比率居多,服務業部分工時比率高,人力流動性也高,因此產業內的HR人員進行招募工作是家常便飯的事,這也造就第一天上班的「快閃族」勞工特別多;但,部分工時的特性就是時數短、需求緊急,若長期人力銜接有問題、因「人員快閃」屢次造成工作中斷,就有可能形成工作流程運行不順暢及需要更多人力的即時支援。 事實上,受「快閃族」困擾並非僅見於服務業,製造業同樣也不遑多讓,且其衝擊程度更深,因製造流程不容臨時缺人,作業流程一旦缺人極可能造成流程堵塞或中斷。農林漁牧業亦然,只是影響範圍較小。 就業市場既然存在「快閃族」現象,HR人員應該要勇於面對市場現況,針對少數應徵者的「不良行為」,盡可能要在招募過程中設計「防閃機制」,來減緩現象惡化。 延伸閱讀:求才好難!新人快閃逾3成待不滿半年 「預告終止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工資: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雇主違反第16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老闆隨時可以叫你走人?專家:不應任意解僱,符合4種狀況才能「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因應「快閃族」,企業HR應備妥幾種機制自保 上班期間第一天不告而別「快閃族」的現在在就業市場上已屢見不鮮;但就HR人員招募期待而言,應預先備妥以下機制,以降低發生機率: 嘗試應徵須具備「推薦人」制度 企業招募外部人力,來自各地區應徵者習慣各自傳遞履歷表,履歷表僅就其個人個資及經歷填寫相關資料,致HR人員收到眾多履歷表,卻看不見主管或同事或同學對其個性或職涯之評語。 HR或許可考慮明示應徵者(尤其非基層操作者)應提供推薦人或推薦群之推薦書(或是對應徵者特質、職涯簡約評語),有助HR人員增加對應徵者了解及邀約之參考條件。 此制度在國外甚為普遍,能幫助HR人員蒐集且分析對應徵者訊息,活化履歷表上冰冷之訊息。 延伸閱讀:資歷查核技巧:Reference Check必備10問題、預防兩大錯誤 面試時應主動告知應徵者離職預告義務 現今就業市場已是賣方(即勞方)市場,導致HR人員為了維持招募效益而不敢輕易得罪應徵者,甚至在面試應徵者時避開向其主動表明企業禁忌行為(如《勞動基準法》硬性規定應徵者遵守離職預告之義務),導致很多應徵者誤以為報到後之後若不告而別,只是失禮之舉、並非違法違規之事。 而且依照前述說明的《勞動基準法》規範,對於違規者處分,因雇主、勞工相對迥然迴異,針對雇主依同法七十九條,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然勞工未遵守前述預告者,並無罰鍰,更有可能助長此狀況。 延伸閱讀:勞基法離職預告期有幾天?怎麼算?被霸凌離職要預告期嗎? 務必提供詳細周全的「工作說明」 企業管理實務上,經工作分析(職務分析)後輸出「職位說明書」及「工作規範(條件)」(包含個人學經歷等個資),「工作條件」幾乎如HR人員開出招募條件一般,呈現在其履歷表;然而,「職位說明書」其實應該涵蓋該職位相關12項說明(包含工作任務、職責、工作年資等),皆以工作相關及發展為主。 HR人員就招募難題與同業中交流,發現當前不少剛報到之應徵者往往直接分發至部門就直接開始摸索工作,於是從簡單的環境布置、個人位置、零食櫃零嘴品類、警衛待人禮節、門禁管制、停車不便等理由,都被拿出來當成「快閃」的合理好藉口(推託在面試時不理解真實的狀況,到職後不符期待),且其比率不低約30%,但上述理由均與工作任務並無直接相關。 若應徵者面試期間能了解受僱後工作內容,為其未來可能承擔工作具認可、責任和個人成長效益,則該工作對其具有激勵效果。此措施使應徵者得知其工作有助職涯發展,促使其慎重工作抉擇之承諾,更消除其快閃念頭。 延伸閱讀:離職的背後都藏著委屈!10個「為什麼我們選擇離開」的真正原因 小結 就業市場「快閃族」其實是損人不利己的行為,而且當前就業市場的大趨勢是「勞方市場」,建議應徵者若能在應徵過程中明確挖掘或重視應徵工作內容之適性,杜絕隨機性或投機性應徵,就可避免日後需要用「快閃」這種兩敗俱傷的方式結束合作關係。 另一方面,企業HR人員或許可以嘗試前述的機制,尤其書面完整的「工作說明」非常重要,使其對應徵者更具吸睛效果或促使應徵者一看就知道明顯雙方不適合,切勿因一知半解而延至報到始發覺不適而遭應徵者快閃,雙方都蒙受損失。 (原文標題:面對上班首日不告「快閃族」,給HR人員實用的建議)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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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權益 勞動部指「這點」也算非自願離職

2025-05-09 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為保障定期契約勞工的給付權益,勞動部9日舉行記者會說明,《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還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的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以同一投保單位為限),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延伸閱讀:什麼狀況下離職可要求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呢? 勞動部表示,受僱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就業保險提供有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給付項目,以提供勞工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協助其儘速重返職場。勞動部特別整理非自願離職態樣的重點,向各位勞工朋友說明,讓大家能瞭解自身的權益。 勞動部指出,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重要的請領條件之一為,失業勞工是否係因「非可預期」的情事而遭遇「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所謂的「非自願離職」,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部提醒,即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別,也有可能遭到非自願離職。法定「非自願離職」之判斷,不以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及該法所列上開規定之離職事由為限。 受僱勞工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其離職事由是屬於上開所列的情事者,勞動部舉例,私立學校僅從事教學工作的兼任教師不適用勞基法,學校以學生減少,課務緊縮為由,與其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定情事),也是非自願離職。 勞動部提到,若受僱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例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該依照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但雇主並未依規定辦理時,勞工因而要求終止勞動契約。此類離職事由,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之規定,也是法定非自願離職的範圍。 勞動部表示,為了保障定期契約勞工的給付權益,《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還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的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以同一投保單位為限),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勞動部提醒,勞工如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可持雇主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載明終止勞動契約原因,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以利後續保險給付之申請。 勞動部說,若勞工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有困難,或是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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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契約應注意「工作屬性」,專家提醒4點

勞資雙方在合作之時,常會因合作的不同情境而產生不同的「勞動契約」。我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當中有規定4種常見的契約狀況,雇主和勞工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要留意適用性與延伸的問題。專家提醒:契約簽訂應視勞工的工作屬性而定,可透過短期契約的特性給予雙方彈性,但雙方都該明確知道自己的應盡義務及應有權利。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幾項注意狀況一:契約簽訂應視勞工「工作屬性」而定,不得冒險行之狀況二:短期性定期契約支援最廣: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都適用狀況三:中高齡及高齡者,雇主得簽訂「短期契約」狀況四:要派公司應重視派遣公司信譽小結 勞動(務)契約是勞動供給與需求交易,本於雇主面對諸多勞工,則需要簽訂勞動契約,使二方接明白其義務與權利。不同類型契約(含不定期、定期契約)保護勞工權益不同,因此,雇主與勞工契約應遵照法規而簽訂。 過去曾有報載:OO市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與其他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之工作內容大致相同,相關定期契約職缺計有門診和櫃台護理師、衛教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人事招募組員、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職安管理師;查上開職務應屬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因此該市勞工局後續將依法行政,違反者得處2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另有O力公司OO北區營業處某組一名O姓女課長,由於不滿O姓女下屬離職,害怕其業務量增加,O女竟趁下班時間,四下無人時持鐮刀砍、砸O女辦公桌、辦公椅、三層辦公鐵櫃等之失控行為。 職場上,勞動契約簽訂,雇主如以「節省人資成本」作為考量,進而違反應以工作屬性簽訂符合類型的勞動法規,將有損勞工法規上權益。 「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延伸閱讀:定期勞動契約知多少?搞懂「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後沒糾紛 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幾項注意 勞動契約規範勞資二方義務與權利,下列情況,雙方應留意及了解,才能期待法定義務與權利可依契約而行: 狀況一:契約簽訂應視勞工「工作屬性」而定,不得冒險行之 勞動契約簽訂應本著「誠信原則」,基於誠信勞工提供具有真實且優質品質的勞務,但若求職者「虛偽意思」表示時,勞務極有可能出現虛假不實的特性,雇主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常選擇終止契約、避免勞務災難持續。 以上文的個案(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工作屬性,幾乎與正職勞工作擔任相同工作,但是從事工作屬性相同、卻以定期契約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完全係出於人資成本考量。但,此舉不但違規,也損害勞工工作權益。 延伸閱讀:如何過濾有「潛在風險」的新進員工?專家:善用「虛偽意思表示」來提問 狀況二:短期性定期契約支援最廣: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都適用 定期契約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之定期性契約,各有其工作屬性條件。尤其短期性定期契約,正好得運用於勞工產假、留職停薪、離職人力短期補充等,適時補充當事人職務代理人工作,且其工作期間達6個月。 短期性定期契約應用廣,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它指可預測非繼續性工作,簽訂期間最長6個月。HR人員因勞工面臨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離職缺職務代理人之際,6個月以下專業所需人力,多以短期性定期契約為優先。因職務代理人專業與被代理人相同或相近轉正風險小於派遣人力。 延伸閱讀:臨時性與短期性定期契約之適用差異 狀況三:中高齡及高齡者,雇主得簽訂「短期契約」 為鼓勵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雇主得特別與高齡者簽定定期性契約,不受原定期契約限制。 高齡者因健康、體能、可使用時間等限制,仍鼓勵其條件允許之下再投入就業市場,以補充短缺人力。 不過,繼續僱用高齡者,雇主只要僱用高齡者符合3個條件: 僱用高齡者達到當年度屆退總人數達30%。 僱用期間滿6個月以上。 以退休前「原領工資」僱用。 符合上述三條件者,雇主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延伸閱讀:企業僱用中高齡工作者「正對時」,專家建議3方法打造友善壯世代職場 狀況四:要派公司應重視派遣公司信譽 就業市場人力短缺,加上勞工主見甚強,目前就業市場呈現勞方市場。人力尋覓難度提高很多,導致許多企業改弦更張改的運用來自外部的派遣勞工,這類型企業被稱作「要派公司」。 派遣勞工或因其工作基於派遣公司的狀況承攬企業專業,如:新訂單所需人力不足、傳產企業招募不易、臨時性人力需求、彌補退休人力等因素,雖具有緊急性、補充性、季節性之工作,但,派遣公司仍應與之簽訂不定期契約。 「要派公司」在合作時應留意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避免,因「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仍應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另「要派公司」也應積極留意派遣公司之信譽,因為派遣勞工如果遭「派遣公司」積欠工資,且經裁罰後仍未限期給付者,得向「要派公司」請求先給付,其請求後的30天內給付。 延伸閱讀:僱用「派遣員工」如何避免違規?專家教您3招有效預防! 小結 勞動契約有不同的類型,實際運用應視勞工的工作屬性而定,且雇主以其提供工作類型依法簽訂符合之勞動契約,以預告勞工應盡義務及應有權利。 報載公部門醫院、國營事業的個案,前者因節省人力成本誤用(或其實是膽大妄為?);後者則是缺乏「短期性定期契約」的運用,但兩者均衍生出違規事項,除觀感不佳之外,更期待主管機關能多加宣導、避免爭議。 (原文標題:勞工工作屬性不能錯置,而鬆懈勞工應有契約權益)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更多勞工【工作契約】的差異,一定要搞懂! 「勞動契約」的試用期訂定、職務調動、離職規定怎麼做才不會觸法?|新手雇主指南 試用期間系列:雇主可否以試用期間為由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更動「勞動契約」型式,權益也將隨之增減! 定期勞動契約知多少?搞懂「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後沒糾紛 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勞動契約,勞工絕不能輕易忽視的3大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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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開了卻無效?企業踩5大雷恐挨罰、影響上市進程!

許多企業自認合法召開勞資會議,卻因程序疏失喪失法律效力,輕則徒增管理困擾,重則面臨罰鍰、甚至影響上市(櫃)進程,本文整理勞動部點出的5大常見錯誤,帶您一次避開地雷。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勞資會議是什麼?為什麼企業主都該重視?錯誤1:未達法定勞資會議人數,影響效力錯誤2:合併不同事業場所召開勞資會議錯誤3:勞資代表名單未完成備查程序錯誤4:會議通知期未達法定7日錯誤5:視訊會議未妥善保存電子紀錄 勞資會議是什麼?為什麼企業主都該重視?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內容,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相關細節則規範於《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 勞資會議不只是公司內部協調勞資關係、凝聚共識的重要場合,更是企業申請上市、上櫃(IPO)時,主管機關審查的必要關鍵項目之一,因此大部分的公司行號都會依法定期舉辦。 不過勞動部在審查實務中發現,許多企業在召開勞資會議時常因程序不當而產生疏失,導致會議無效,甚至可能面臨罰則。 為幫助企業健全公司治理並維護和諧的勞資關係,勞動部列舉了以下5種最常見的勞資會議錯誤樣態,提醒企業主務必注意。 錯誤1:未達法定勞資會議人數,影響效力 勞資會議要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最基本的就是「出席人數」。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明定,會議中的雙方勞資代表名額,應各為2人至15人(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則各不得少於5人)。第19條則說明,召開會議時,出席人數需勞方及資方代表各過半數,其協商共識才具備法律效力。 錯誤2:合併不同事業場所召開勞資會議 部分企業主為求便利,會將不同地點、不同性質的事業單位,或將30人以上的事業場(例如分公司、廠房、分區辦公室等)所合併召開勞資會議。 但《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就有明文規定,這類合併會議是無效的,必須分別召開,以確保各單位勞工的權益都能被充分表達與討論。 錯誤3:勞資代表名單未完成備查程序 不論是選出勞資代表,還是因故需要遞補、補選或改派勞資代表時,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企業都必須要在15天內將代表名單、會議紀錄等資料送交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部表示,因為審查過程中會發現「事業單位實際送交的勞資會議紀錄出席代表」與「一開始經過備查的代表名單」未符,經了解才知是因遞補、補選或改派後,未將異動名單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所導致,為了避免爭議,提醒企業務必確實執行該程序。 錯誤4:會議通知期未達法定7日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勞資會議的「開會通知」最晚應該在會議召開7天前發出、通知所有勞資代表與會,並最遲在會議3天前附上會議議題提案。 上述天數計算方式都是從「通知發布後隔天起算」,例如:開會通知於9/9發送,隔天9/10是第1天,9/10至9/16這7天就是法定天數,因此勞資會議最快必須在9/17當天或之後才能召開。 這規定目的是為了讓勞資雙方代表都有足夠時間與所屬勞工溝通、徵詢其意見,仔細思考並準備相關資料,讓會議真正發揮效用,因此若通知期不足7天,倉促開會將影響會議的合法性。 錯誤5:視訊會議未妥善保存電子紀錄 若勞資會議以視訊方式進行,為確保會議的真實性,企業主應將所有會議內容以電子方式妥善保存,包含:與會者身分及出席事實的線上簽到紀錄表(或會議系統登入紀錄、線上會議人員名單截圖等)、有聲音影像之全程錄像、對話紀錄等。 不論是實體、線上或其他形式,這些紀錄未來都可能成為勞資爭議的舉證資料,若未留存將難以證明會議過程的公正性。 勞動部提醒,勞資會議不僅是法令遵循義務,更是企業展現公司治理、凝聚勞資雙方共識的絕佳機會,透過依法召開、坦誠溝通,企業能有效解決內部問題、建立互信,並為公司的永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延伸閱讀: 「勞資會議」決議結果一定要執行嗎?是否可視為全體勞工同意 公司想申請上市(櫃)?勞動部提醒:一年內至少4次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職場新訊 【加班問題】-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直接要求勞工加班嗎?|法務長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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