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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相關規定能保障自身及公司權益,避免違法風險。熟悉工時、薪資、休假、勞動契約等規範,有助於妥善處理勞資關係,提升職場穩定度和信任感。此技能對人資、管理階層尤為重要,能確保公司符合法令要求,降低勞資爭議,促進良好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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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令 學習推薦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4/28

出差通勤時間算是工作時間嗎?可以主張加班費嗎?
有位讀者問到,因為職務關係,每周一天須到高雄當日出差往返,但因家住基隆,因此,通勤時間去程及回程約各3小時(摩托車+台鐵+高鐵+小黃),通常早上6點出門,回到家已是晚上10到11點,公司雖有補助車費,但卻不將通勤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給付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勞工出差在外與工作時間認定有關的規定,可見諸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因此,勞工如因出差執行職務的工作時間超出平時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其實際工作時間的證明方式,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30條第5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其次,根據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點規定:「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二)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四)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應於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六)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工在雇主原本工作場所以外提供勞務對於實際工作時間認定的規範,但對於勞工出差所生的通勤時間,是否算入工作時間,顯然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因此,該讀者出差高雄的在途交通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因法無明文規定,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亦即勞工可與雇主約定將出差在途交通時間比照工作時間計算,若有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範圍,雇主即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惟在通常情形下,精打細算的雇主當會考量勞工在途交通時間,與正常工作時間相比,其提供勞務的強度或密度,二者有所不同,甚至認為勞工在途交通時間未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實與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無異,業界實務運作上,較少將之比照工作時間計算。不過,雇主若是在勞工通勤時間內即已交辦事務(例如利用通訊軟體LINE或電子郵件),而有實際提供勞務之事實時,此一實際提供勞務時間即應算入工作時間計算。
舉一則法院個案,法院認為雇主工作規則規定:「本公司員工因公奉派出差,依本公司規定支給差旅費、膳宿費。領取本公司給付差旅費之公出行程,其出差交通往返之通勤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本件原告(指勞工)既已領取差旅費之車資,有現金帳為憑,則其交通時間1小時,應不計入工作時間,故原告主張上開日期均有1小時之加班,即不可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勞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參照),雇主對辛苦出差在外的勞工最起碼也應該做到具有補貼性質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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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騰穎 Gavin T. Chiu

人資副理|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003202410063號

2024/03/01

人資是勞方,還是資方?|我要當HR!
今天來探討一個許多人資心中共同的痛,那就是:總是被其他同事視為「資方打手」……。究竟人資是勞方還是資方?如何看待這則經典大哉問呢?
【人資的立場矛盾源自勞資雙方的競合】
以前在勞工系學習的時候,有一本聖經等級的教科書,書名叫「勞資關係:平衡效率與公平」,至今仍是勞工領域及高普考勞工行政的必讀入門書籍(推薦有志擔任人資者閱讀)。書名取得很有藝術,白話說,勞資關係就是教如何同時顧及雇主(營運效率)與勞工(勞動權益)的需求,達到雙贏局面的一門學問。
身為工作者的您肯定在想:怎麼可能?
相信我,人資也常常是這麼自我懷疑。
一方面,雇主與勞工擁有共同利益,就是努力提升企業盈餘,進而共享經營成果;但另一方面,員工的薪酬福利同時也是企業的人事成本,成本愈高對營收的影響就愈大,兩方面之間要如何均衡,考驗勞資雙方的智慧。
當兩方面無法取得均衡時,雇主認為人資處理人事事務,應該著眼於如何達到企業經營利益最大化;勞工認為身為人資,應該幫忙員工向雇主反映問題跟爭取權益。因此,人資簡直是一塊不可口的夾心餅乾。
【人資的雙重法律身分】
從客觀的角度來看,首先,人資當然是「勞方」,人資也受到雇主所聘用,付出勞務換取報酬(領老闆的薪水做事);也要投保勞保、提撥勞退;公司內部一切人事制度也都與其他員工共同遵守。
但是與此同時,人資某種程度也是「資方」,因為法律課予人資有關雇主的責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2款,雇主是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其中人資就屬於「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因此,人資在其職責範圍內,適用勞基法中對於雇主的義務要求。
綜合以上,人資明明也是勞工,卻要一起承擔雇主的責任。更別說,人資也不被容許加入企業工會,較難獲得集體勞動權的保障(主管人員是工會法明文禁止加入;基層人資人員則是因為身分而不會被工會所接納。即使可以加入,老闆不會原諒您、工會會員也不會信任您)。
【見樹又見林,轉換心境】
一路讀下來,人資不就很可憐、很不值得入行嗎?究竟人資應該如何理解自身的立場或角色?在執行職務時的思考點,到底要站在雇主的角度,還是勞工的角度?或許,讓我們跳脫人資的框架,從廣義的專業工作者觀點切入,比較能夠獲得解答。
事實上,如果想在企業環境工作,把事情做對、做好,並有所成就或深受重用,無論任何職務,都應該把自己的思考邏輯提升到雇主的決策高度。這就是常見的「要時時從老闆 / 主管的角度看事情」。換言之,從老闆 / 主管的角度看事情,才有機會做出老闆 / 主管希望看到的成果。
以上的工作技巧,也同樣適用在人資這項職務上。偏偏,人資的職責就是貫徹雇主在人力資源管理上的決策與制度,所以視不同雇主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哲學,以及每位員工對事物看法的差異,有時的確不免會站在勞方的對(立)面。
也因為如此,當人資最有挑戰、也是最有成就感之處,即是在貫徹雇主的人力資源管理決策與制度時,能夠融入人性關懷、顧及員工權益。
現今的人力資源管理者,已進階至「策略夥伴」(Business Partner) 的層次,就如同顧問一般,提供雇主人資決策方向建議。人資可以致力在基於企業營運效益的前提下,建議雇主採取促進員工福祉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措施,也說服員工接受、信賴公司所推行的政策,例如:提供優於法令的婚育友善假別日數、設計彈性工作制度、導入員工協助方案等,不只能讓員工安心工作、兼顧工作與生活平衡、提升歸屬感與生產力,也能讓雇主品牌增值,有利企業招募人才及優化ESG表現,進而提升企業競爭力,最終反映出好的營收成果。
如此,才有機會讓人資化解內心的自我矛盾,發揮專業價值,並協助企業邁向所謂「平衡效率與公平」的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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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

企劃

2023/08/03

【勞資事務師|專業證照班】
面對不斷攀升的勞資爭議,雇主和勞工該如何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據統計,勞資爭議每年高達2.5~3萬件,內容涵蓋權契約爭議、工資爭議、給付資遣費爭議、給付退休金爭議、勞工保險給付爭議、職業災害補償爭議、休假爭議...和解金額可高達十數億!!
每位都有可能是勞工或雇主,面對日漸頻繁的勞動檢查及爭議調解,該如何保障自己的重要權益?
透過課程:
『人人都有機會擔任自己的勞資顧問!』
『擔綱為企業把關勞資事務的專業人才』
課後並同時輔導考取《勞資事務師證照 》
當勞動意識不斷抬頭,資方如何發揮最大管理權力;而勞工又要如何在合理範圍內保障自己最大權益
課程中更善用各種範例,逐一說明工資、工時、休假以及資遣及解僱各項要件。
對於常見爭議(例如:各項加班費、假別)更有深入淺出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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