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規定時間提前預告,即使公司不批准,仍有效力!
職場前輩B (104 人力銀行資深副總經理暨人資長 — 鍾文雄):依照勞基法規定,您只要在「離職前30天」通知公司人資部門或是主管即可,以口頭、郵件、信函、Line、離職申請單或是簡訊方式提出都可以,只要確認對方收到訊息即可,法院與勞動部都認為離職是以員工的自主意願為主,不需要取得公司的同意才有效力。只是在商業禮儀上,仍應該與公司維持良好關係,做好交接清冊或是教導新人移交工作事項,都是比較好的離職程序。
務必確保公司「收到離職信息」,最好以「書面」提出辭呈,留下證明
職場前輩B(104 資訊科技人資主管 — 江錦樺):推薦作法如下。
「正式發信」予主管,說明於去年11月已向其提出今年2/28離職,以及離職理由。
與公司人資單位確認離職流程。(如:是否有相關作業流程表單需提交?)
「工作交接清單」羅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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