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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推薦

周建誠

策略長

02/08 15:39

《世紀血案》真正的應該關心的法律重點
🎬 :不是演員們有沒有知悉與簽約,而是經紀公司/演員們該注意契約上的「違約怎麼設計」
許多人討論電影《世紀血案》時,焦點都放在「有沒有取得授權?」或是「家屬是否知情同意?」
但更值得深思的核心問題是——
📌 當契約明確載明「已取得授權」或是「家屬均知情同意」,事後卻發現根本沒有授權時,該怎麼辦?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形式上有沒有簽約,而在於:
👉 當對方的聲明保證不實時,契約有沒有足夠的保護機制?
常見但不夠的條款設計
在智慧財產權合作中,契約通常會包含:
✔ 權利保證條款
✔ 第三人權利不存在之聲明
✔ 侵權發生時的補償責任條款
但這些「基本款」往往不夠-
⚠ 真正的關鍵是:有沒有設計足夠強度的違約責任機制?
📌 實務上應該思考的問題:
1️⃣違約金設計是否夠力?
是否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或約定高額違約金?
2️⃣解除權設計是否即時?
是否有「約定解除權」條款?
損害賠償範圍是否明確?
3️⃣是否涵蓋「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演員的商譽損害、後續訴訟成本)?
4️⃣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是否約定由「製作公司方」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確實擁有合法權利?
💡 結論
契約不只是「簽了就好」,而是要:
✅預想最壞情況
✅設計有效的防禦與救濟機制
✅讓違約成本高到對方不敢輕易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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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閔政

就業服務講師 / TTQS輔導顧問

2024/11/18

透過記憶技巧 提升職涯戰鬥力
我是林閔政, 在讀書過程中,透過聯想的方法,獨創彩虹記憶法,以三角關係思考法、拆字記憶法、數字聯想法、宮殿(路徑)記憶法、口訣記憶法 教你想過就記住,讓考試變有趣。
法律人準備就業服務乙級考試的起點:職涯斜槓的開始
準備就業乙級的過程,對我而言算是職業生涯斜槓的開始。身為一個長年在企業從事法務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原本就會處理一些勞動法律問題,因此閱讀、瞭解及運用法律文字對我而言算是生活的一環。
為何選擇林閔政老師的教材?就業服務乙級備考專書
然而,面對就業乙級這個陌生的考試,我還是用很慎重的態度準備,一開始先參加某個老師的課程,這個老師雖然說明得很簡潔,但沒有辦法幫助我全面瞭解勞動法規及就業理論。偶然,我接觸到了林閔政老師的考試專書,我只能用驚為天人來形容,這本書不僅法規整理得很全面,就業理論部分也說明得很通徹,後來我決定參加老師的線上課程,聽完後可說是打通任督二脈,當然也順利取得證照。
就業乙級證照對我而言是職涯的加分,現在不僅可以瞭解及運用勞動法律,勞健保實務也可以侃侃而談。我很鼓勵法律人準備這個考試,平常我會準備一本勞動法典及林閔政老師的考試專書,有這兩個法寶幾乎所有層面的勞動法律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
法律人面對就業理論的挑戰:增進知識的備考策略
至於,就業理論部分對於法律人而言可能很難入門,我當時是用增加知識的學習心情備考,沒想到這部分後來心得也不少。
在法律執業的過程,法律人要面對及處理各領域的問題,而在瞬息萬變的時代,人是最難處理的。勞方、資方、白領、藍領、本勞、移工及不同性別與年齡層的勞工,各自利益不同,其所交織的勞動法律關係也很複雜,而這也凸顯了就業乙級證照的價值,一個處理未來世代勞動議題的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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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長

2022/10/26

資策會與高虹安事件-論員工忠實義務與內部創業問題-兼職
#資策會 #高虹安 #兼職 #忠實義務 #勞動法 #勞動基準法 #資訊來源均放置連結處 #本文僅就2022年10月25日資策會所發布之聲明與先前雙方於媒體曝光的內容分析 #針對內部創業的相關案例有檢索資料庫但目前沒看到有相關案例
#就事論事
本文就針對於高委員任職資策會期間之兼職,是否需要報備,未報備是否有涉及違法一事做分析
1. 針對於勞工於本職外之兼職一事,目前法院認知是較為寬認,例如,正常上班族,於下班時間去跑XXXEAT或熊貓,或開計程車,只要不涉及原本正職工作範圍,法院均是認同的,但就針對涉及正職工作範圍內之工作,就會比較謹慎,在許多判決內有提到,因為本職上較易親近之業務的兼職,容易會造成公司營業祕密外洩,監守自盜等等的情事,因此,未經由公司准許,是不能夠做正職工作範圍內的兼職.
2. 但高委員的案件,跟前項所述的狀況並不相同,就資策會的聲明而言,高委員的兼職在定義上是資策會為了鼓勵內部創業,而讓高委員共同參與科智企業的工作(知情且准許),還參加了創業星光計畫(目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舉辦),客觀而言,資策會當然可以說高委員未於就職期間寫個申請書,程序部分有瑕疵.
3. 但就勞動法而言,是否可以針對高委員的程序瑕疵而提出訴訟進而獲得勝訴判決?
就前開案例分析與檢索後,目前法院並沒有就內部創業而提出訴訟的案例(其實找之前就想過,台灣目前鼓勵內部創業的事例就很少,進訴訟當然會沒有..但若有大神有找到,請轉貼給我們,拜讀一下),而就法理而言,員工於就職期間(忠實義務)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就僅需要負擔兩種義務,而此兩種義務的規範均不相同,但資策會所控訴是在職期間,因此,就員工忠實義務做點解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有6種法定事由,而勞工所為的行為符合前開之一,雇主得不預告,直接終止與該勞工締結的勞動契約(意思是可以解雇你,若有造成損害,還可以另外提出損害賠償告訴)。這為了要附加勞工應履行一定的忠實義務,但似乎資策會可以提出的損害(僅有發表在期刊的文章被引用於博士論文),但當時其本身勞資關係還係屬在資策會下,員工於在職期間自我發表論文,放置於自己的博士論文內(並且知情,有出部分的費用贊助自我提升),就事論事而言,若真的構成違反忠實義務,坦白說,我們可能要好好重新回學校讀書.
Ps:這真心比較偏向選舉語言,事實就是,高委員雖沒有於在職期間內申請兼職,但法院就告訴你,你自己訂的規矩,不一定合乎法令規定,就客觀而言,大家(包括資方)若都知道,明面上鼓勵,就不會構成違反員工忠實義務.
Ps:其實蠻想知道,資策會是否有跟北市勞動局申報勞資會議審議過上開規定,若沒有,是不是還蠻迴力鏢的,人生真的不太能硬弄別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勞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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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長

2022/10/08

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懲戒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懲戒權 #不行 #管理委員會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則規定,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或管委會之請求,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也因此,反面解釋能解讀出,該法並未賦予管委會處罰住戶的權力,也因此,管委會不可以自己對於住戶或是區分所有權人罰款,並且,住戶就該管理委員會對於事項之處罰,未履行,也不會受到法院或主管機關的處罰,反之,管理委員會對於住戶對於區分所有權人若收取了該像罰款,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整體而言,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違反規約之規定,勸阻無效,只能請主管機關處罰他,管委會並沒有裁罰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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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長

2022/09/27

網紅被裁罰二十萬,懷孕歧視問題
#勞資 #懷孕 #歧視 #勞動基準法 #工作規則 ​
某網紅,進行勞資爭議協商後,選擇資遣或降薪改換職位,被台中市勞動局裁罰20萬元,其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問題就是你降低他的工資,所以就被裁罰,其實,該公司的人資或是勞資或是法律顧問,應於此時提出前開法規,解釋並告知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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