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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兼法務長︱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003202310040號

2022/10/26

資策會與高虹安事件-論員工忠實義務與內部創業問題-兼職

#資策會 #高虹安 #兼職 #忠實義務 #勞動法 #勞動基準法 #資訊來源均放置連結處 #本文僅就2022年10月25日資策會所發布之聲明與先前雙方於媒體曝光的內容分析 #針對內部創業的相關案例有檢索資料庫但目前沒看到有相關案例
#就事論事
本文就針對於高委員任職資策會期間之兼職,是否需要報備,未報備是否有涉及違法一事做分析
1. 針對於勞工於本職外之兼職一事,目前法院認知是較為寬認,例如,正常上班族,於下班時間去跑XXXEAT或熊貓,或開計程車,只要不涉及原本正職工作範圍,法院均是認同的,但就針對涉及正職工作範圍內之工作,就會比較謹慎,在許多判決內有提到,因為本職上較易親近之業務的兼職,容易會造成公司營業祕密外洩,監守自盜等等的情事,因此,未經由公司准許,是不能夠做正職工作範圍內的兼職.
2. 但高委員的案件,跟前項所述的狀況並不相同,就資策會的聲明而言,高委員的兼職在定義上是資策會為了鼓勵內部創業,而讓高委員共同參與科智企業的工作(知情且准許),還參加了創業星光計畫(目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舉辦),客觀而言,資策會當然可以說高委員未於就職期間寫個申請書,程序部分有瑕疵.
3. 但就勞動法而言,是否可以針對高委員的程序瑕疵而提出訴訟進而獲得勝訴判決?
就前開案例分析與檢索後,目前法院並沒有就內部創業而提出訴訟的案例(其實找之前就想過,台灣目前鼓勵內部創業的事例就很少,進訴訟當然會沒有..但若有大神有找到,請轉貼給我們,拜讀一下),而就法理而言,員工於就職期間(忠實義務)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就僅需要負擔兩種義務,而此兩種義務的規範均不相同,但資策會所控訴是在職期間,因此,就員工忠實義務做點解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有6種法定事由,而勞工所為的行為符合前開之一,雇主得不預告,直接終止與該勞工締結的勞動契約(意思是可以解雇你,若有造成損害,還可以另外提出損害賠償告訴)。這為了要附加勞工應履行一定的忠實義務,但似乎資策會可以提出的損害(僅有發表在期刊的文章被引用於博士論文),但當時其本身勞資關係還係屬在資策會下,員工於在職期間自我發表論文,放置於自己的博士論文內(並且知情,有出部分的費用贊助自我提升),就事論事而言,若真的構成違反忠實義務,坦白說,我們可能要好好重新回學校讀書.
Ps:這真心比較偏向選舉語言,事實就是,高委員雖沒有於在職期間內申請兼職,但法院就告訴你,你自己訂的規矩,不一定合乎法令規定,就客觀而言,大家(包括資方)若都知道,明面上鼓勵,就不會構成違反員工忠實義務.
Ps:其實蠻想知道,資策會是否有跟北市勞動局申報勞資會議審議過上開規定,若沒有,是不是還蠻迴力鏢的,人生真的不太能硬弄別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勞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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