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法律科班生的最大優勢,在於報考專技律師高考,就學期間便修習考試相關科目,對於考科比較不陌生,而法律界的最頂端乃是以考取律師及司法官為主,只要您肯多努力付出,便可比他人更早享受成功的果實。而律師不像司法官嚴謹且略嫌枯燥之生活,律師工作顯得較活潑彈性亦多具自由揮灑空間,若您富於實現社會正義、保障人權之理念,歡迎加入律師行列。

高考律師 | Attorney of higher examination

終身受用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法律科班生的最大優勢,在於報考專技律師高考,就學期間便修習考試相關科目,對於考科比較不陌生,而法律界的最頂端乃是以考取律師及司法官為主,只要您肯多努力付出,便可比他人更早享受成功的果實。而律師不像司法官嚴謹且略嫌枯燥之生活,律師工作顯得較活潑彈性亦多具自由揮灑空間,若您富於實現社會正義、保障人權之理念,歡迎加入律師行列。 更多
證照資訊 題庫專區 延伸資訊 相關學習

證照資訊

報考資格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3.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或行政執行署、處擔任行政執行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4.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考試費用

約新台幣$1,100元

考試內容

1.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
2.專業科目:
(3)民法。
(4)民事訴訟法。
(5)刑法。
(6)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
(8)商事法與國際私法。

考試地點

高考律師(第一試):分臺北、臺中、高雄三考區舉行
高考律師(第二試):試僅設臺北、高雄二考區
收合

題庫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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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試題

做足準備,時間花在哪裡,成就就在哪裡!
113_01_綜合法學(二)(民法)題目
113_01_綜合法學(二)(民法)答案
113_01_綜合法學(二)(公司法)題目
113_01_綜合法學(二)(公司法)答案
113_01_綜合法學(一)(憲法)題目
113_01_綜合法學(一)(憲法)答案
113_01_綜合法學(一)(刑法)題目
113_01_綜合法學(一)(刑法)答案
111年_01_高考律師_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111年_01_高考律師_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111年_01_高考律師_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111年_01_高考律師_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相關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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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習

產品

2023/09/20

2023年下半年:證照考試懶人包整理與提醒
在這個競爭激烈的求職市場中,持有相關資格證書是獲得理想工作的一個關鍵因素,考證照還有助於您的職業發展,通過考取不同領域的證書,您可以不斷擴大自己的知識領域,並提高職業選擇的多樣性。
【重點證照考試整理如下】( 會持續更新 )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領隊人員】
壹、報名日期:
一、筆試:112年12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113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貳、考試日期:
一、領隊人員:113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導遊人員:113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外語導遊人員口試(第二試):113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證照介紹: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壹、報名日期:112年8月1日至10日。
貳、考試日期:112年11月18日至19日。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壹、報名日期:112年8月1日至10日。
貳、考試日期:112年11月18日至19日。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
壹、報名日期:112年8月1日至10日。
貳、考試日期:112年11月18日至20日。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
壹、報名日期:112年8月1日至10日。
貳、考試日期:112年11月18日至20日 。
包含:
土木工程技師
水利工程技師
結構工程技師
大地工程技師
測量技師
環境工程技師
都市計畫技師
機械工程技師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電機工程技師
電子工程技師
資訊技師
化學工程技師
工業工程技師
工業安全技師
職業衛生技師(108年由工礦衛生技師更名)
食品技師
農藝技師
園藝技師
林業技師
畜牧技師
水產養殖技師
水土保持技師
採礦工程技師
交通工程技師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壹、報名日期:
一、第一試:112年4月25日至5月4日
二、第二試:112年9月12日至18日
貳、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112年8月5日
二、第二試:112年10月14日至15日。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食品技師考試】
壹、報名日期:
第一次:113年02月27日至03月07日。
第二次:113年08月06日至15日。
貳、考試日期:
第一次:113年06月01日至02日。
第二次:113年11月16日至18日。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壹、報名日期:113年02月27日至03月07日。
貳、考試日期:
一、消防設備師:113年06月01日至02日。
二、消防設備士:113年06月01日。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
壹、報名日期:113年02月27日至03月07日。
貳、考試日期:113年06月01日至06月02日(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考試】
壹、報名日期:113年02月27日至03月07日。
貳、考試日期:113年06月01日至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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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資深法務經理

2022/10/26

資策會與高虹安事件-論員工忠實義務與內部創業問題-兼職
#資策會 #高虹安 #兼職 #忠實義務 #勞動法 #勞動基準法 #資訊來源均放置連結處 #本文僅就2022年10月25日資策會所發布之聲明與先前雙方於媒體曝光的內容分析 #針對內部創業的相關案例有檢索資料庫但目前沒看到有相關案例
#就事論事
本文就針對於高委員任職資策會期間之兼職,是否需要報備,未報備是否有涉及違法一事做分析
1. 針對於勞工於本職外之兼職一事,目前法院認知是較為寬認,例如,正常上班族,於下班時間去跑XXXEAT或熊貓,或開計程車,只要不涉及原本正職工作範圍,法院均是認同的,但就針對涉及正職工作範圍內之工作,就會比較謹慎,在許多判決內有提到,因為本職上較易親近之業務的兼職,容易會造成公司營業祕密外洩,監守自盜等等的情事,因此,未經由公司准許,是不能夠做正職工作範圍內的兼職.
2. 但高委員的案件,跟前項所述的狀況並不相同,就資策會的聲明而言,高委員的兼職在定義上是資策會為了鼓勵內部創業,而讓高委員共同參與科智企業的工作(知情且准許),還參加了創業星光計畫(目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舉辦),客觀而言,資策會當然可以說高委員未於就職期間寫個申請書,程序部分有瑕疵.
3. 但就勞動法而言,是否可以針對高委員的程序瑕疵而提出訴訟進而獲得勝訴判決?
就前開案例分析與檢索後,目前法院並沒有就內部創業而提出訴訟的案例(其實找之前就想過,台灣目前鼓勵內部創業的事例就很少,進訴訟當然會沒有..但若有大神有找到,請轉貼給我們,拜讀一下),而就法理而言,員工於就職期間(忠實義務)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就僅需要負擔兩種義務,而此兩種義務的規範均不相同,但資策會所控訴是在職期間,因此,就員工忠實義務做點解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有6種法定事由,而勞工所為的行為符合前開之一,雇主得不預告,直接終止與該勞工締結的勞動契約(意思是可以解雇你,若有造成損害,還可以另外提出損害賠償告訴)。這為了要附加勞工應履行一定的忠實義務,但似乎資策會可以提出的損害(僅有發表在期刊的文章被引用於博士論文),但當時其本身勞資關係還係屬在資策會下,員工於在職期間自我發表論文,放置於自己的博士論文內(並且知情,有出部分的費用贊助自我提升),就事論事而言,若真的構成違反忠實義務,坦白說,我們可能要好好重新回學校讀書.
Ps:這真心比較偏向選舉語言,事實就是,高委員雖沒有於在職期間內申請兼職,但法院就告訴你,你自己訂的規矩,不一定合乎法令規定,就客觀而言,大家(包括資方)若都知道,明面上鼓勵,就不會構成違反員工忠實義務.
Ps:其實蠻想知道,資策會是否有跟北市勞動局申報勞資會議審議過上開規定,若沒有,是不是還蠻迴力鏢的,人生真的不太能硬弄別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勞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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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資深法務經理

2022/10/08

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懲戒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懲戒權 #不行 #管理委員會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則規定,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或管委會之請求,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也因此,反面解釋能解讀出,該法並未賦予管委會處罰住戶的權力,也因此,管委會不可以自己對於住戶或是區分所有權人罰款,並且,住戶就該管理委員會對於事項之處罰,未履行,也不會受到法院或主管機關的處罰,反之,管理委員會對於住戶對於區分所有權人若收取了該像罰款,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整體而言,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違反規約之規定,勸阻無效,只能請主管機關處罰他,管委會並沒有裁罰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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