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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負責提供專業法律建議與意見,協助企業解決複雜的法律議題,確保遵循相關法規並降低法律風險。主要職責包括撰寫法律文件、審查契約及進行法律研究,並提供準確的風險評估與合規建議。所需技能包括優秀的溝通與協調能力,以便與內部團隊及外部律師進行有效合作,並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與分析能力,以解釋法律條文與適用場景。在台灣,因為法律政策及商業環境的快速變化,此職位需具備靈活應變的能力,以快速適應市場需求及政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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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資深法務經理

02/08 15:39

《世紀血案》真正的應該關心的法律重點
🎬 :不是演員們有沒有知悉與簽約,而是經紀公司/演員們該注意契約上的「違約怎麼設計」
許多人討論電影《世紀血案》時,焦點都放在「有沒有取得授權?」或是「家屬是否知情同意?」
但更值得深思的核心問題是——
📌 當契約明確載明「已取得授權」或是「家屬均知情同意」,事後卻發現根本沒有授權時,該怎麼辦?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形式上有沒有簽約,而在於:
👉 當對方的聲明保證不實時,契約有沒有足夠的保護機制?
常見但不夠的條款設計
在智慧財產權合作中,契約通常會包含:
✔ 權利保證條款
✔ 第三人權利不存在之聲明
✔ 侵權發生時的補償責任條款
但這些「基本款」往往不夠-
⚠ 真正的關鍵是:有沒有設計足夠強度的違約責任機制?
📌 實務上應該思考的問題:
1️⃣違約金設計是否夠力?
是否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或約定高額違約金?
2️⃣解除權設計是否即時?
是否有「約定解除權」條款?
損害賠償範圍是否明確?
3️⃣是否涵蓋「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演員的商譽損害、後續訴訟成本)?
4️⃣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是否約定由「製作公司方」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確實擁有合法權利?
💡 結論
契約不只是「簽了就好」,而是要:
✅預想最壞情況
✅設計有效的防禦與救濟機制
✅讓違約成本高到對方不敢輕易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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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資深法務經理

2025/12/23

人工智慧基本法立法通過
人工智慧基本法立法通過
這部法律,象徵台灣正式回應「AI 已不再只是技術問題,而是治理問題」的關鍵一步。
從定義人工智慧、揭示其自主運行與演算法決策的本質,到明確揭櫫七大治理原則——人類自主、隱私保護、透明可解釋、公平不歧視、問責等——可以看出立法者已試圖將科技發展拉回「以人為本」的軸線之上。
並且這部基本法並未停留在宣示價值,而是開始觸及「高風險 AI」的標示、責任歸屬、救濟補償、資料治理與風險評估等實務議題。
這些條文,正是企業與政府未來在導入 AI 時,無法再迴避的法令遵循與風險控制問題。
不過 法律通過,只是開始,真正困難的是後續的配套、指引、審查標準,以及是否能與國際風險分類與規範順利接軌。
《人工智慧基本法》目前看起來 並非完美完善之法律規範,但是是一個必要的起點。
也在提醒政府、企業與每一位使用者:在追求創新與競爭力的同時,必須同步思考責任、風險與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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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資深法務經理

2022/10/26

資策會與高虹安事件-論員工忠實義務與內部創業問題-兼職
#資策會 #高虹安 #兼職 #忠實義務 #勞動法 #勞動基準法 #資訊來源均放置連結處 #本文僅就2022年10月25日資策會所發布之聲明與先前雙方於媒體曝光的內容分析 #針對內部創業的相關案例有檢索資料庫但目前沒看到有相關案例
#就事論事
本文就針對於高委員任職資策會期間之兼職,是否需要報備,未報備是否有涉及違法一事做分析
1. 針對於勞工於本職外之兼職一事,目前法院認知是較為寬認,例如,正常上班族,於下班時間去跑XXXEAT或熊貓,或開計程車,只要不涉及原本正職工作範圍,法院均是認同的,但就針對涉及正職工作範圍內之工作,就會比較謹慎,在許多判決內有提到,因為本職上較易親近之業務的兼職,容易會造成公司營業祕密外洩,監守自盜等等的情事,因此,未經由公司准許,是不能夠做正職工作範圍內的兼職.
2. 但高委員的案件,跟前項所述的狀況並不相同,就資策會的聲明而言,高委員的兼職在定義上是資策會為了鼓勵內部創業,而讓高委員共同參與科智企業的工作(知情且准許),還參加了創業星光計畫(目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舉辦),客觀而言,資策會當然可以說高委員未於就職期間寫個申請書,程序部分有瑕疵.
3. 但就勞動法而言,是否可以針對高委員的程序瑕疵而提出訴訟進而獲得勝訴判決?
就前開案例分析與檢索後,目前法院並沒有就內部創業而提出訴訟的案例(其實找之前就想過,台灣目前鼓勵內部創業的事例就很少,進訴訟當然會沒有..但若有大神有找到,請轉貼給我們,拜讀一下),而就法理而言,員工於就職期間(忠實義務)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就僅需要負擔兩種義務,而此兩種義務的規範均不相同,但資策會所控訴是在職期間,因此,就員工忠實義務做點解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有6種法定事由,而勞工所為的行為符合前開之一,雇主得不預告,直接終止與該勞工締結的勞動契約(意思是可以解雇你,若有造成損害,還可以另外提出損害賠償告訴)。這為了要附加勞工應履行一定的忠實義務,但似乎資策會可以提出的損害(僅有發表在期刊的文章被引用於博士論文),但當時其本身勞資關係還係屬在資策會下,員工於在職期間自我發表論文,放置於自己的博士論文內(並且知情,有出部分的費用贊助自我提升),就事論事而言,若真的構成違反忠實義務,坦白說,我們可能要好好重新回學校讀書.
Ps:這真心比較偏向選舉語言,事實就是,高委員雖沒有於在職期間內申請兼職,但法院就告訴你,你自己訂的規矩,不一定合乎法令規定,就客觀而言,大家(包括資方)若都知道,明面上鼓勵,就不會構成違反員工忠實義務.
Ps:其實蠻想知道,資策會是否有跟北市勞動局申報勞資會議審議過上開規定,若沒有,是不是還蠻迴力鏢的,人生真的不太能硬弄別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勞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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