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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公司法令解析

能準確理解並落實公司相關法令,確保企業運作符合法規要求,避免法律風險與罰款。這項能力能協助制定合規政策、審核內部流程,並在遇到法令變動時快速調整,保障公司權益與營運穩定。對法務、行政及管理職務尤其重要,有助提升企業信譽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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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talks】中小企業主不可不知的關鍵法律常識 ​| 陳全正律師

文:  人資市集整理 104 人資市集舉辦「104 talks 短講」致力於為職場人士提供高效學習的平台,集結專業領域的講師進行知識分享,期望為樂於學習的職場人士帶來不同的視野與啟發。中小企業主面臨最容易被忽視的領域之一便是法律風險管理與勞資雙方所產生的法規問題,本次邀請到陳全正律師來和各位分享,透過法律常識和正向的角度來反思及做到最基本的自我保護,並且建立勞資雙方良性的互動。  勞資關係:共贏的重要性  勞資關係是企業穩定運作的核心,勞資對立的結果通常導致雙方皆輸,法律不應被視為對立的工具,而應成為促進勞資雙方合作的橋樑。  當企業因違法解僱引發勞動爭議時,通常勞資爭議不會是單一的情況,往往還可能會連帶法律訴訟、勞動檢查與行政罰緩等多重風險,不僅損害商譽,還會增加經營上的時間成本、金錢、人事,特別是在當前重視 ESG(環境、社會、治理)的大環境下,遵守勞動法規對企業的社會形象和永續發展有重要意義。  反之,員工也是有違約的風險,例如現在出現勞資糾紛時,員工與雇主發生爭議時,有時會在網絡上爆料,這可能違反保密義務。離職時,員工可能會刪除公司資料,這樣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甚至涉及竊取商業機密,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帶來時間與金錢上的損失。因此,在處理勞資問題時,應將法律視為最後手段,優先以溝通化解矛盾。  創業初期的法律挑戰 股權結構:從一人創業到建立團隊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許多法律問題,首先,在創業時會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單打獨鬥會遇到困難,團隊合作是成功的關鍵,此時共同創辦人是一個很常見的方式,共同創辦人是有資金或資源出資並持股的合夥人,應在創業初期就明確股權結構。股權結構的設計非常重要,不應盲目均分,50:50的股權比例容易導致決策僵局,因此需要預先商定決策規則、利潤分配和解決僵局的退場機制,以避免後續紛爭。 留人留才:創業初期缺乏資金和關鍵人才是常見問題,當薪資條件不足時雖然薪資調整是一個常見方法,但可能對公司現金流問題或是其他員工的期望問題。這時可以透過股權激勵,提供員工股份,讓員工成為股東與公司共同成長,也是長期留才策略之一,提供員工股份,讓他們以優惠價格購買或直接送股,還可以分期發放股權,或設置轉讓限制,以避免員工離職後將股份轉讓。 了解有效又簡單的最新員工培訓趨勢 >> 常見實務問題與對策 企業在日常運營中,經常面臨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以下是幾個典型案例及應對策略: 員工未按時報到或無故缺席:現今就業市場狀況每個人能夠拿到錄取通知數量是在增加的,當應徵者的選擇變多了,未按時報到的比例也增加了。企業可先設計條款,只要公司同意錄取即構成契約,雇主可要求賠償因未報到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明確規範未報到的責任與處罰;企業亦可較彈性的招聘策略,錄取通知只是一個邀約的形式,若應徵者同意就任,卻未按時報到或反悔,雇主可撤銷錄取重新招募人才,並可要求損害賠償。求職者也應提前告知有其他選擇或無法入職,避免臨時反悔或缺席,這樣企業主可以更好地應對招聘過程中的突發情況,也能避免後續產生的爭議,甚至必須要尋求法律途徑。 另外企業在求才時也要注意,不應去做一些限制或歧視以及收集非必要、不相干的資訊,例如性別、年齡的限制,要求求職者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資訊,如:生辰八字、家庭成員資訊等等。 試用期爭議:試用期雖非法律強制規定,但企業仍可利用此機制觀察員工是否勝任工作。實務上試用期建議最多為3個月,若3個月後仍未達標,可延長一次,延長後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延長需雙方協議,不能由雇主單方面決定。而試用期未通過是否需要支付資遣費呢?不同法院見解不一,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支付資遣費。但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支付資遣費可以視為「花小錢買保險」,避免爭議和浪費時間。另外若發現員工到職後,是虛報造假學歷或經歷,屬於詐欺行為,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2條處理,無需支付資遣費,然而若員工只是誇大工作經歷,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1條進行資遣,並支付資遣費。 調職與職務變更:因為市場變動或客戶需求改變所引發的調整工作地點或職務內容已經是常態,許多公司並不希望資遣員工,而是希望員工能與公司一起找到新的策略和方向,這樣的情況下,員工是否能接受職務調整,會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法律層面,這樣的情況可透過勞基法第十條之一「調職五原則」,只要遵循五原則,調動便被認為是合法的: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修件未作不利之提更。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如果員工仍然無法配合調整,並且無法安排合適的職務,雇主可依據業務變更的理由進行合法資遣。 競業條款:企業普遍擔心員工離職後創業或被挖角,導致營業秘密外流,保護核心技術和商業機密成為重點,然而員工也有就職自由,常與企業的保護需求產生衝突,這就是競業禁止條款設計的核心問題。競業禁止條款適用必須滿足以下四項條件:1. 正當營業利益:企業需證明其擁有正當的利益,例如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員工跳槽、外流導致競爭力喪失。營業秘密的保護也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企業應透過流程與文件造冊,明確界定機密內容與權限範圍,確保符合法律上「營業秘密」的定義。2. 員工職務有接觸到該營業秘密:企業應在員工到職時或職務變更後,根據具體職責與涉密程度,逐步設計分層次的競業條款。對於具重要性或高層員工可及早簽訂條款,而基層員工一般不適用此類約束。3. 期間、區域、活動範圍、對象要合理:限制的期間不得超過2年,區域與活動範圍需合理,且與企業實際經營範圍相關。例如,企業僅在台灣經營,則不得限制員工在國外從業。4. 合理補償:企業必須支付合理補償,離職後開始發放,每月不得低於員工平均薪資的50%。例如,若員工離職前月薪為10萬元,補償金至少為5萬元,並需按月支付兩年,不能預付或巧立其他名目。另外,競業禁止條款無法在員工即將離職時強迫簽署,因此條款應在員工入職或接觸核心業務前明確約定,避免後續爭議。 結語 在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一個觀念:不要因為商業行為而導致勞資對立。未來我們將面臨勞力與人才的雙重短缺,這些挑戰對國家競爭力而言都是極大的威脅。如果勞資雙方不斷製造對立,只會帶來消極的影響,不僅阻礙員工的成長,也消耗彼此的精力。 我們發現,誠信溝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預防問題的發生,無論是在面試過程中,還是工作執行中,誠實與坦誠的對話都能減少許多摩擦與矛盾。然而,即便如此仍然可能產生對立,這裡牽涉到一個更深層的思考:我們常認為這是法律問題,但進一步檢視,可能是溝通問題;再往前探究,可能是能力問題。換句話說,許多衝突的根源並非表面上的條款或規範,而是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因此能否從根本原因著手,提供更有效的解決方案,這才是真正的關鍵所在。 講者簡介:陳全正 陳全正律師現為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長年深耕於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商務投資及股權規劃,致力於法律知識的推廣,也是許多企業的法律顧問。近年亦關注新創及創業等法律問題,並著有《創業打怪生存攻略》一書。  錯過講座了嗎?會員限定 104 talks 免費回放 >> 獲取專業人資證照,降低中小企業違法風險 >> 提升員工帶動企業的成長!最划算的教育訓練方案首選>> 揪朋友、同事一起進修更優惠!最低6折起>> 企業內訓、公開班及線上課程需求,104人資市集最超值 >> 加入104人資市集 Line 好友,獲得職場新知與更多學習資源!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精選 推薦 : 豈止證照而已!跨域知識大串聯,打造屬於自己的能力系統

這段Podcast 是專訪Nabi iPAS 證照講師 陳正健(CCChen)如何透過經濟部 iPAS 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成功建立跨領域的專業系統。他至今已累積取得涵蓋 AI 應用、淨零碳規劃、智慧生產、食品保穫及品牌企劃等五大領域共 14 張證照。 CCChen強調,證照不應僅是孤立的紙本證明,而是應將所學知識與工作實務及數位工具深度結合,以提升解決複雜問題的職場競爭力。他分享了運用 AI 工具輔助學習與時間管理的策略,並以此帶動家人參與,展現出自主學習的正面能量。 他鼓勵專業人士打破學科框架,藉由跨域考證建構個人能力地圖,從而因應智慧化與永續轉型的產業趨勢。這些內容不僅記錄了他的轉型歷程,也為求職者與企業提供了關於人才培育及職涯成長的實務參考。 歡迎收聽▼ https://youtu.be/bUZXvx9eZk0?si=6a4q234WUnAABWiQ CCChen 老師課程 : 【直播課程+限時回放】iPAS AI應用規劃師(初級)- 第三梯考前衝刺班|8/5(三)20:00–21:30 線上直播講座|104獨家iPAS AI考證衝刺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4f6e498b-dee3-4fab-935d-64c781840c9c 【2026年-考試筆記(V1版本)】iPAS AI應用規劃師初級|全科攻略x考點精華x擬真題庫|104學習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07779700-a980-43d2-8b34-bae808edea61 iPAS AI應用規劃師【中級】衝刺班|命題精析 × 實戰解題 × AI刷題​|104獨家iPAS AI考證衝刺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3987ebea-3686-4f67-a292-c46c3cc21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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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這個不能說!職場調查的「保密原則」與「透明度」平衡難題何解?

當我們討論職場中的「保密性」或「保密原則」時,通常是著重在員工對公司的保密責任,例如要求職員保護公司機密資訊,不得隨意洩露營運政策、商業模式等重要訊息。但你知道嗎?企業在處理內部投訴或職場爭議時,也必須遵守保密原則,尤其是涉及法律的案件更要格外小心。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職場調查的保密性有多重要?走漏風聲當心全盤皆輸!為何職場調查要神神秘秘?說要保密,公司卻主動放消息?企業講究透明度的原因明明保密是最直接且最省力的方式,為什麼企業要背道而馳?矛盾對決!保密原則和透明度如何平衡?身為處理單位,HR們的難言之隱7個平衡保密性和透明度的策略 職場調查的保密性有多重要?走漏風聲當心全盤皆輸! 職場調查(Workplace Investigations)是指企業或組織對「涉及員工之間的糾紛、不當行為、違規行為或其他職場問題」進行系統性的調查和分析。例如:性騷擾投訴、歧視投訴、欺凌或霸凌、盜竊或不當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公司政策規定的案件。 這些職場調查通常由公司內部的專業人員或聘請外部專家執行,目的是為了確定事實、解決問題、維護企業和員工的權益。 為何職場調查要神神秘秘? 跟法律案件調查偵查不公開一樣,職場調查的保密性其實有多重考量: 保護相關人隱私 參與調查的員工,無論是投訴人、證人還是調查對象,一定都希望得到一定程度的隱私保護。畢竟如果被發現自已是當事人或「報馬仔」,可能會導致內部尷尬、聲譽損害或人際關係緊張,甚至吹哨者還可能被報復或無法保住飯碗,對企業而言也是一種損失。 得到真相 除了吹哨者,保密性同樣也是要保護關鍵證人或其他線索的提供者,只有當確認個人細節和陳述能獲得保密,才能營造安全的環境,讓協助調查的同仁願意參與過程並誠實以告。 維護調查的完整性 調查最怕打草驚蛇,如果未保密,過程中便走漏風聲,可能會影響證人的記憶、關鍵人的立場或讓加害者有提前破壞關鍵證據、想好應對說法等機會。因此保密有助於保持調查公正,並確保所有參與方提供真實、未經操縱或修改的陳述。 法律明文規定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保密的原因很簡單,就是法律要求!特別是性騷擾、霸凌等申訴案,都有法律明文規定,要求企業應負保密義務。 正因為職場案件調查牽一髮動全身,若保密出現漏洞,不僅可能對當事人的聲譽和隱私構成威脅,還可能打壞整個團隊合作的氛圍和信任,公司也會需要承擔法律、財務和聲譽損失的風險。因此,保密是避免導致全盤皆輸的關鍵。 說要保密,公司卻主動放消息?企業講究透明度的原因 雖然所有人都知道保密的重要性,但人的天性就是好奇、想了解後續發展。你可能也遇過,當公司內部發生特殊事件時,同仁之間會私下交換情報,甚至會有同事到處打聽、傳播,最後變成眾說紛紜;而部分相關人比起完全保密,更傾向能一直追蹤案件進度;甚至有時候企業也會主動釋出一些消息,增加內部的透明度…… 明明保密是最直接且最省力的方式,為什麼企業要背道而馳? 其實透明度是一種管理方式!有以下4個好處: 建立員工對企業的信任 員工需要相信他們關切的事項有被公司認真對待、公平處理。適當透漏調查過程及結果可以讓員工放心,相信公司會重視他們的意見,並採取客觀、不偏袒的處理方式。 鼓勵參與、提升反映管道的價值 當員工發現反映真的有用時,溝通管道自然而然就建立起來。適度的資訊透明會讓員工感覺自己是公司決策/改進的一部分,因而更願意分享,對HR和雇主來說,不僅能排除不良的人員與風氣,也更能貼近內部真實狀況。 有利於培養組織文化 針對案件調查,企業最終若落實獎懲相關人員、還當事人一個公道或事實,員工會知道「公司玩真的」,之後不管企業要推行何種文化(例如誠實、正直),都會更有說服力,員工乖乖遵守的意願也會提升。 扼殺謠言、猜測和恐慌 如果事件完全沒人知情,相關人等又少,那麼完全保密沒什麼問題;最怕的是大家都在關注卻無從得知結局,這時候可能會出現捕風捉影的情況。員工可能會自行詮釋上級的行為反應, 一個人一種版本,最後的下場就是越傳越誇張,間接影響相關人的聲譽,也會引發不安。不過一旦有「內部正式發布的消息」,某種程度上有助於控制情勢,雖然無法完全根除大家的臆測,但至少不會讓傷害無邊際擴散。 這便是保持透明度對於管理的幾種益處。從前面的保密重要性到本段的透明度益處,都在「理論」階段,接下來我們來討論實際面的處理方式。 矛盾對決!保密原則和透明度如何平衡? 當事件發生,真的需要進行職場調查時,HR或處理人員實務上會面對哪些困難和挑戰? 身為處理單位,HR們的難言之隱 第一名絕對是要同時保持機密性和透明度:尺度怎麼抓才不算洩密,或被大家推敲出來?講太少有講又跟沒講一樣,真的好難。 法規的了解與實務應用:雖然法規明擺在那裡,但每個事件狀況不同,如何應用才不會不小心觸法,這對是令人頭疼的其中一個選項。 處理時間有限的壓力:調查要保持低調,但如果涉及人員多,光是蒐集資訊就要老半天,集結大家開會協調、決策也勞心勞力,如果還有上層或法規的期限壓力,其實相當高壓。 上層處理態度不一致:如果有統一作法還不至於糾結,最怕A高層想多開放點資訊、B高層不想,員工對透明度的期待值還跟管理職不同,把HR們夾在中間裡外不是人。 相關人的後續行動:主線還沒處理完,當事人就急著開分支?有時候主事件後續會衍生更多風波,根本防不勝防。 大量的機制、計畫要安排:就算沒有節外生枝,HR通常也會需要根據調查結果制定適當的後續行動計劃,確保問題得到解決並預防未來類似問題再度發生。 7個平衡保密性和透明度的策略 HR們想必覺得自己處理這類案件時像走鋼索,老是提心吊膽的,不過想讓事件和平落幕,不妨參考以下這7點建議: 1. 處理前,先溝通當事人明確的期望 在調查開始前,與所有相關人等討論保密與透明度的期望值,一方面解釋保密的重要性,並統整可分享和不可分享的資訊。先把話說清楚,降低期望不一或過度透露的風險。 2. 確保調查流程清晰、照著規矩來 制定一個正式、一致的調查流程,或參考專家處理的SOP,先了解組織該如何處理調查,包含將採取哪些步驟、需要找誰參與其中,把範圍羅列出來,減少不必要的約談就多一分保密度。 3. 定期向投訴人和相關方更新資訊 透明度並不意味著提供每個細節,當事人在意的是有沒有進行?進行到什麼程度?結果是什麼?那就提供相關訊息,例如:目前已經進入調查階段、正在討論分析、結果是投訴成立……等,對外也可以比照相同模式辦理。 4. 盡可能保持匿名 除了直接相關人及其直屬主管,為了提升保密性,在跟核心人員以外的對象報告調查進度時,可以採用匿名陳述或使用一般術語。這可以在不透露參與方身分的情況下分享資訊又不踩到紅線。 5. 根據案件類型調整溝通模式 不同性質的案件,保密程度的規範一定有所不同。例如,性騷擾的調查可能需要比針對政策違規或績效問題的調查更嚴格,這部分可以統一對上下級誠實以告,讓大家知道透明度調整的依據是什麼。 7. 培訓相關知識 不論是針對保密原則或是案件後續的宣導,透過培訓讓大家有深切了解,會遠比只是布達來得更有效果。 以上是職場調查保密與透明度的相關資訊,雖然不容易,但為了能幫助企業順利解決管理上的問題,這類規範有其必要性,希望能幫助大家營造出一個健康、公平的工作環境。 參考資料來源:Balancing Confidentiality and Transparency During Workplace Investigations 延伸閱讀 員工涉「性騷擾」屬實,雇主就可以直接合法解僱了嗎? 萬一主管對員工有性騷擾行為,公司要背負什麼法律責任?|法律小教室 如果對我性騷擾的是老闆,還要走完「雇主立即糾正及補救措施」的內部流程嗎?|法律小教室 面對職場性騷擾!公司要有哪些SOP?
【104職場力】・溝通協調

公司臨時調我去外地支援,住宿和交通費該誰出?律師說分明!

公司要求你「暫時去新的據點支援」,並允諾期滿後調回原職,雖然確實如約定進行,但調動期間是否應該給予交通或住宿補助呢?律師指出:首先應該確定「支援」是否是「調動」,如屬公司營運的「調動」則應依勞資法規定辦理,即便不構成調動,一般外地出差或支援,多半雇主會給予相關津貼或費用補助,要特別留意。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明原先與公司約定工作地點在台北市萬華區,後來工作一陣子後,公司主管就跟小明說,公司在台中有開一個新的據點,但因為沒有資深的同仁,想說小明可不可以先去支援台中據點2個月,待台中據點就定位後,就可以回台北等語。小明心想如果只有支援2個月的話,應該沒問題,便向主管答應,後來小明2個月後確實也回到台北上班。不過小明回台北後,愈想愈不對,認為公司在要求小明去台中上班時,沒有給予適當的交通或住宿補助,感覺跟法令規定的調動不合,於是便向律師詢問…...。 問題 從本案的問題可以確認,關鍵應在於去台中支援2個月,是不是算「調動」?如果是調動,雇主就必須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反之則否。因此本篇就跟各位介紹調動是什麼?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換言之,雇主如果要調動勞工工作時,就必須符合前開勞基法第10條之1所定的五個原則。但什麼是調動?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按企業內之調職係指同一企業內,長期性的變更勞工之職務內容、職務種類或工作地點,至基於業務需要,臨時、短期性地指派勞工至同一企業內至其他部門支援工作,雖有工作地點的變動,但係臨時、短期性,待結束後又回歸原職工作,即與企業內調職不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調職必以勞工工作內容或工作地點遭長期變更為必要要件,且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之規定,期間至少應達六個月以上者方屬之,如未具此期間要件時,而僅為短期者,則該行為應屬出差行為,而出差行為依實務見解所揭,在工作地點上無不利勞工之情形,要屬當然。」 從前揭實務見解可知,原則上調動必須是「長期性」地調整勞工的「職務內容、種類或工作地點」才稱之為調動。如果是短期性、臨時性的調整或變更,則不會被認為是調動。 綜合前揭判斷標準,以小明的案件,小明跟公司約定2個月至台中支援,且小明也確實在2個月後回到台北公司上班,性質上應該不算是調動,既然小明支援2個月的情形非屬調動,可能就與勞基法第10條之1較不相關。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結論 雖本案小明可能無法用勞基法有關調動的規定向公司主張權利,但一般而言,雇主請勞工至外地出差或支援時,或多或少會加給相關津貼或費用補助,所以如果雇主已經有載明會給付相關津貼或費用時,事後卻未給付,雖然不構成調動,但仍涉及雇主其他給付義務,勞工當然還是可以主張雇主應補給付相關津貼或費用。 (原文標題:什麼!?原來我都搞錯了![調動篇1])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跳脫「解雇」陰影:善用PIP績效改善達成員工與組織共同成長

績效改善計劃(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PIP)日益受到重視,成為企業留才及促進員工成長的重要工具。然而,如何在人情世故與企業需求間取得平衡,是每位主管面臨的挑戰。本文深入探討PIP制度的應用技巧,強調「助人成長」的核心理念。通過良好的溝通面談,如正向肯定、關懷輔導和發展面談等技術方法,我們可以幫助員工克服問題並提升績效,同時提升組織與員工之間雙贏共好的效果,使PIP成為努力改變而非淘汰的一項重要策略工具。  文/宸碩管顧公司總經理|楊伸太博士這段文字是作者和他的身份。 原標題:績效管理與技能提升計劃(PIP)- 談如何做到顧及人情世故的PIP制度 關鍵字 PIP 員工績效輔導 績效管理 績效分析 績效面談 關懷面談 輔導面談 發展面談 本文目錄(點擊可快速前往) 前言:PIP,成為留才與助人成長利器 人才定義與PIP 績效管理循環與績效輔導回饋流程 啟動面談,做好部屬關懷與傾聽,談談『正向肯定面談』與『關懷輔導面談技巧』 啟動面談,做好部屬績效面談,談『績效輔導面談技巧』 啟動面談,做好人才發展面談,談『發展輔導面談技巧』  總結  一、前言:PIP,成為留才與助人成長利器 在現今大缺工時代下,人才辨識與人才管理、留才機制與效能,,變成為企業人資與部門主管非常重要的議題,其效能展現的核心成功關鍵就是「績效管理機制與PIP技能」了! 績效管理的三大目的是:與組織目標連結、與激勵機制(升遷與獎金)連動、助人成長(發展、訓練、輔導),而主管如果透過良好的PIP(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技能,肯定能在「助人成長」的領域中,讓所屬團隊同仁獲得正相關的改變與提升,進而為組織與同仁創造雙贏共好的成果! 又或者處理績效不佳的同仁員工,常常是主管心中「極度不想面對的痛點」,一方面擔心影響團隊績效與氣氛,另一方面又怕傷害員工自尊、甚至引發勞資糾紛的風險等,都是值得主管現今持續提升「運用PIP轉化為留才與助人成長或合法合情合理處理技能」的迫切重要課題! 二、人才定義與PIP 許多主管在面對績效不佳員工時,常有以下疑慮:(1.) 這個人是「能力不足」還是「意願下降」?(2.) 是「態度問題」還是「能力不足」?(3.) 值得積極培養,還是維持現狀?考慮替換?(4.) 上述這些疑慮,其實在定義前,都要先回到公司的「人才標準」,才是最客觀正確的。  一個完整的人才定義,至少要包含四個構面:(1.) 績效表現:能否達成「職位說明書」中所對應的「任務」與「工作績效目標」。(2.) 態度與意願:是否符合企業文化與團隊合作精神、以及本身對工作的意願。 (3.) 現職能力:是否具備滿足該職位所需的能力,包括個人特質與專業能 (4.) 發展潛力:是否具備「下一個職涯位置」的潛力。 再次提醒:在談 PIP 前,必須先釐清「人才」的定義,當員工在績效上出現落差時,主管與 HR 應評估的不只是「數字結果」,而是要回到「這個人是否仍符合公司的人才標準」,哪裡不符合?所對應的管理措施為何? 104人資市集 — 內訓、外訓、線上課程企業方案一站幫你搞定 > 三、績效管理循環與績效輔導回饋流程 績效管理循環的架構,整理如下圖(詳細可參考:卓越主管的關鍵四大管理) 2. 績效管理的目的(1.) 策略性:A. 協助並達成企業所追求之長短期目標B. 確實達成組織目標(轉化公司目標為個人目標)(2.) 管理性的:A. 晉升、輪調、調薪、獎懲、訓練 (3.) 發展性的:A. 改善員工績效、發展員工潛能B. 工作改善與進步C. 協助員工成長與發展 3. 績效管理循環的關鍵成功因素(1.) 績效目標連動組織目標:要能承接組織策略的目標,也就是要能將組織目標有效串接起來!(2.) 指標符合SMART原則:如下圖 Simply & Specific  簡單、明確具體的要清楚說明,而不是一個概略性的Measurable   可衡量的必須用量化的指標來訂定Achievable  可達成的具挑戰性且實際可完成的Relevant  有關連的必須與工作表現的重點相關Timely  有時間限制的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 (3.) 過程管理與追蹤、面談:過程中,進行即時的績效評估與相關面談,持續正向回饋與指導,幫助達標並與其,與員工討論本期結果與可精進方向。A. 特別提醒,在這個循環中,績效的追蹤、必要輔導與回饋的「及時性」相當關鍵,否則 PIP 只會變成一種「突如其來的挫折」!B. 因此,主管應在員工出現異常跡象時,就要及時啟動介入,也就是可以:- 透過日常回饋,正向點出不足並提出改善建議。- 若落差持續發生,則啟動正式的 PIP 流程。C. 過程中的面談,可區分以下幾種類型:- 正向肯定面談:主管發現員工有績優事件發生,想給該員工肯定與鼓勵時使用- 關懷輔導面談:主管發現有能力之員工,其工作意願突然下降或工作動力、積極度下降時,啟動即時的關懷,以利表達對員工的重視,並了解真正原因,方以協助恢復意願與動力!- 績效輔導面談:針對過程中或期末時,員工績效達成狀況不理想,或者行為態度欠佳者,推論是無意願或能力有問題時,啟動正式的績效輔導面談。- 發展輔導面談:針對績效考核後,辨識出的績優人才,進行主動式的人才發展面談。- 特別提醒,上述幾種面談類型,都要聚焦『核心目的』,同時也要及時啟動,才能獲得最佳效益! 四、啟動面談,做好部屬關懷與傾聽,談『正向肯定面談』與『關懷輔導面談技巧』 1. 肯定要及時,員工會有持續好表現:主管發現員工有績優事件發生,就可啟動正向肯定面談,同時全程一定都是正向肯定,沒有任何『提醒注意或需要改善或責備的語詞/事項』!(1.) 建議主管可多練習正向語言,同時可採用『STAR紀錄與表達法』,進行對員工深層的肯定A. Situation:情況,該正面事蹟當時的情況B. Task:任務,該正向事蹟當時員工所擔任的工作任務C. Action:行動,該正向事蹟當時員工展現的良好行為D. Result:結果,該正向事蹟當時員工展現行為後之結果 2. 主管發現有能力之員工,其工作意願突然下降或工作動力、積極度下降時,啟動即時的關懷,其操作重點如下:(1.) 關心:主管表達對該員工表現出工作表現的肯定後,針對所觀察的近況,真誠的關懷,引導其說明!(2.) 了解與分析:主管真誠傾聽與理解,同時針對導致意願下降的主因,給予分析與診斷!(3.) 必要的引導與正向鼓勵:主管在分析出主因後,找出方法,引導其重回積極動力,並多強正向鼓勵! 不知道從何開始嗎?報名【104 績效管理師】認證課程>> 五、啟動面談,做好部屬績效面談,談『績效輔導面談技巧』 績效輔導面談之步驟如下表(員工需要改善時) 面談步驟重點說明STEP1.主題說明說明本次面談的目的、所需時間及主要內容STEP 2.傾聽其說明本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對照部屬自評表,鼓勵部屬重點說明工作表現與成果積極傾聽與覆述重點STEP 3.針對考核結果進行回饋與必要的分析與溝通運用『三明治』技巧,說明與溝通考績結果說明部屬表現績優事項提供事實引導需要改善之處(表現不佳之處),可善用STAR說法偕同擬定改善的方法,並且鼓舞部屬積極實踐與達成STEP 4.設定下期目標討論與設定部屬下一期工作目標與計劃,以及應改善的工作項目,並找出部屬的培訓需求與計畫STEP 5.總結本次面談重點總結本次內容並給予正面積極的鼓勵  本績效面談,是面談類型中,最正式的面談,也最需要有面談紀錄,以利必要時(例如啟動資遣),因應勞動事件法之舉證用,補充關鍵技巧要點如下:(1.) 建立信任:強調 PIP 的目的不是要淘汰,而是協助改善,回歸「助人的初心」,將有助於員工卸下防備,願意面對問題。(2.)數據為基礎:避免流於主觀,必須以績效分析結果為依據;行為態度改善的部分,也善用上文提到的STAR說明與溝通。(3.) 真誠傾聽:必要的筆記、尊重的眼神與肢體語言,讓員工感受到主管真心願意傾聽。(4.) 同理、正向表達:過程中,都是正向語言,沒有負向語言,必要的時候也要展現同理心,例如「我理解你最近壓力很大」,減少對抗心。(5.) 問題探索:關心與詢問是否有影響工作的外在或內在因素(如家庭困難、心理壓力、技能不足)。 六、啟動面談,做好人才發展面談,談『發展輔導面談技巧』 對於績優人才,主管在現今留才大時代下,更應該著重主動引導與規劃出該類員工在組織內部的職涯發展方向,包括晉升路徑、跨職能發展或專業深耕等,讓這類人才在公司能因為看的到未來,而對組織產生更高之向心力與價值貢獻。 展開步驟(詳細可參閱:創辦人、主管退休誰來接班?給HR的關鍵人才梯隊建立指南,以及用個人發展計畫(IDP)留下好人才(上)訂定與執行6大步驟(1.) 職涯願景與目標設定(2.) 識別關鍵職涯路徑(3.) 制定階段性發展策略(4.) 資源支持之運用(5.) 定期檢視與調整 七、總結 在 PIP 中,第一步往往不是「談績效」,而是「談助人的初心」。 績效指標(成果)與職能(行為),是考核基本 考核能公平客觀合理,員工才會願意好表現 公平做出人才辨識與缺口分析,善用各類績效面談,真心誠意回饋與發展 主管的正向語言非常關鍵,請多練習與善用 平時記錄行為事例(優/待改善),及時回饋 善用人才九宮格,主管讓績優人才數增加 特別提醒,需要的時候,就要及時啟動,不要等到公司規定的績效面談時間! 正向用詞很重要,回歸助人成長的初衷! 最終,作者期許本文,能讓各HR 與主管們,針對績效管理與PIP方面,有所助益,成為留才、助人成長的助力,而不是單純的淘汰工具,也不再是「痛苦的代名詞」,而是一種讓組織與個人共同進步的正向力量。 超過7000+的HR都報名過的104人資學程!七大主題課程幫你系統化學習 >>   最划算的全方位教育訓練方案!免費申請全課程試閱 >> 看更多楊伸太博士的文章 >> 做出老闆滿意,員工服氣的雙贏調薪規劃 一次學會主管最重要的三大面談,做好人才管理 卓越主管的關鍵四大管理 缺工浪潮下,善用升遷、培訓及獎金機制積極留才 提升留任率!職能工作說明書擬定技巧  加入104人資市集官方line獲得最新優惠及活動資訊 >> 訂閱市集電子報與你分享專家文章及最新活動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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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開了卻無效?企業踩5大雷恐挨罰、影響上市進程!

許多企業自認合法召開勞資會議,卻因程序疏失喪失法律效力,輕則徒增管理困擾,重則面臨罰鍰、甚至影響上市(櫃)進程,本文整理勞動部點出的5大常見錯誤,帶您一次避開地雷。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勞資會議是什麼?為什麼企業主都該重視?錯誤1:未達法定勞資會議人數,影響效力錯誤2:合併不同事業場所召開勞資會議錯誤3:勞資代表名單未完成備查程序錯誤4:會議通知期未達法定7日錯誤5:視訊會議未妥善保存電子紀錄 勞資會議是什麼?為什麼企業主都該重視?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內容,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相關細節則規範於《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 勞資會議不只是公司內部協調勞資關係、凝聚共識的重要場合,更是企業申請上市、上櫃(IPO)時,主管機關審查的必要關鍵項目之一,因此大部分的公司行號都會依法定期舉辦。 不過勞動部在審查實務中發現,許多企業在召開勞資會議時常因程序不當而產生疏失,導致會議無效,甚至可能面臨罰則。 為幫助企業健全公司治理並維護和諧的勞資關係,勞動部列舉了以下5種最常見的勞資會議錯誤樣態,提醒企業主務必注意。 錯誤1:未達法定勞資會議人數,影響效力 勞資會議要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最基本的就是「出席人數」。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明定,會議中的雙方勞資代表名額,應各為2人至15人(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則各不得少於5人)。第19條則說明,召開會議時,出席人數需勞方及資方代表各過半數,其協商共識才具備法律效力。 錯誤2:合併不同事業場所召開勞資會議 部分企業主為求便利,會將不同地點、不同性質的事業單位,或將30人以上的事業場(例如分公司、廠房、分區辦公室等)所合併召開勞資會議。 但《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就有明文規定,這類合併會議是無效的,必須分別召開,以確保各單位勞工的權益都能被充分表達與討論。 錯誤3:勞資代表名單未完成備查程序 不論是選出勞資代表,還是因故需要遞補、補選或改派勞資代表時,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企業都必須要在15天內將代表名單、會議紀錄等資料送交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部表示,因為審查過程中會發現「事業單位實際送交的勞資會議紀錄出席代表」與「一開始經過備查的代表名單」未符,經了解才知是因遞補、補選或改派後,未將異動名單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所導致,為了避免爭議,提醒企業務必確實執行該程序。 錯誤4:會議通知期未達法定7日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勞資會議的「開會通知」最晚應該在會議召開7天前發出、通知所有勞資代表與會,並最遲在會議3天前附上會議議題提案。 上述天數計算方式都是從「通知發布後隔天起算」,例如:開會通知於9/9發送,隔天9/10是第1天,9/10至9/16這7天就是法定天數,因此勞資會議最快必須在9/17當天或之後才能召開。 這規定目的是為了讓勞資雙方代表都有足夠時間與所屬勞工溝通、徵詢其意見,仔細思考並準備相關資料,讓會議真正發揮效用,因此若通知期不足7天,倉促開會將影響會議的合法性。 錯誤5:視訊會議未妥善保存電子紀錄 若勞資會議以視訊方式進行,為確保會議的真實性,企業主應將所有會議內容以電子方式妥善保存,包含:與會者身分及出席事實的線上簽到紀錄表(或會議系統登入紀錄、線上會議人員名單截圖等)、有聲音影像之全程錄像、對話紀錄等。 不論是實體、線上或其他形式,這些紀錄未來都可能成為勞資爭議的舉證資料,若未留存將難以證明會議過程的公正性。 勞動部提醒,勞資會議不僅是法令遵循義務,更是企業展現公司治理、凝聚勞資雙方共識的絕佳機會,透過依法召開、坦誠溝通,企業能有效解決內部問題、建立互信,並為公司的永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延伸閱讀: 「勞資會議」決議結果一定要執行嗎?是否可視為全體勞工同意 公司想申請上市(櫃)?勞動部提醒:一年內至少4次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職場新訊 【加班問題】-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直接要求勞工加班嗎?|法務長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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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團體協商 別踩勞動紅線

2026-01-12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 原訪談者為:王厚偉(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記者江睿智整理 為穩定勞資關係及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自2011年5月1日即依法組織「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請熟悉勞工法令與勞資關係的法律實務專家或教授擔任裁決委員。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1月至11月底止,裁決委員會共收訖50件裁決申請案,其中有12件與團體協約協商資格或團體協約程序爭議相關;相較2023、2024年各僅有五件,近年該類案件明顯增加了超過一倍。 延伸閱讀:常見「不當勞動行為」有哪些?拒絕與工會協商、以懲戒、考績或減薪不利工會幹部都是! 不當勞動行為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雇主針對勞工、工會幹部因參與或支持工會活動而受有不利益對待或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組織或活動;第二類是拒絕協商或未誠信協商。 後者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工會在與雇主協商過程中,工會已提出版本,但雇主一味不接受,既不說明原因也不提出對案,雇主若認為工會版本不好,應該要拿出對應版本及相關資料來說服工會,但雇主完全未說明只是單純表明不接受,這就構成拒絕協商或未誠信協商。近年來在團體協商過程中,拒絕協商情況明顯增加,勞動部有必要加以提醒。 以過去裁決案例分析,最常發生四種團體協商不當勞動行為類型,雇主應特別留意。 第一是協商資格爭議。只要符合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之工會,即可與雇主協商。雙方如對協商資格有爭議,可先協請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協商資格如經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後,雙方即應盡速展開團體協商,不應協商到一半,又再行質疑工會協商資格。 第二,具協商資格一方提出版本後60天,他方即應提出對案。過去曾有雇主僅以口頭方式與工會協調召開協商會議時間,卻未正式提出協商對案,仍構成不當勞動。 第三,雙方已進入實質協商,惟資方卻片面實施協商方案內容。團體協約應雙方先談好、簽約後再執行。有些資方雖稱因認為協商內容有助勞資關係和睦,在未談好前就率先實施,此舉實際上卻減損工會實力,因而也會被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 第四,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後,董事會或其他後續組織否決該協商共識。對工會而言,協商過程漫長,工會實際付出極大成本及時間,且每次協商雇主都須指派經授權之協商代表參與,雇主自不得協商完成後再以董事會否決等理由拒絕簽約,否則這就是不誠信協商。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維持勞資協商地位衡平的重要機制之一,若出現上述四大樣態,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如經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時,勞動部皆會依法裁罰,可罰10萬元至50萬元,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可再連續罰。 尤要注意的是,雇主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行為,如同時涉及影響工會在招募、組織會員或進行工會活動時受有打擊,雇主則同時可能觸犯工會法第35條之相關規定。簡言之,雇主拒絕協商同時又妨礙工會活動,則可能會被雙重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不可不慎。而一旦觸犯工會法第35條,可罰10萬至5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而不改善,可再罰20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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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管理不踩雷!成功關鍵一次掌握

文/104 人資學院 績效管理一直是企業人資管理的難題之一。根據104人資FBI調查,38.4%的HR反應「績效管理淪為形式」,而且我們認為此困境還在持續影響。此外美國Gartner的一項調查顯示,90%的人資人員認為他們的績效評核結果不是真實可信。這些數據突顯出績效管理在企業中面臨的挑戰,迫切需要尋找解決之道。以下我們分享104 人資學院專任顧問-業光堯 Stephen老師的「破解你的績效管理困惑-實戰技巧與案例解析」講座內容,將績效管理的理論應用於人資管理實務,並且透過人資管理工具來輔助HR進行企業人才診斷。 本文導覽 績效管理成功關鍵一、 設定有效的關鍵績效指標二、重視行為管理的績效制度三、合理的績效結果並與薪獎發展連結四、績效面談的回饋技巧與時機五、進行滿意度調查和人才管理用數據驅動薪酬策略,透過人才診斷破解缺工困境 隨著人資管理逐漸系統化與數據化,國內外的證據和案例越來越多地表明,「具有績效導向文化的組織」對公司的經營成果有顯著的幫助。然而,績效管理制度對企業來說是否總是帶來正面影響呢?根據美國Gartner的一項調查,66%的員工認為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反而削弱了他們的生產力。因此,良好的績效管理不應淪為形式,而是應該真正為企業經營帶來正向的幫助。 許多人資對於如何設計有效的績效管理制度感到困惑,企業也不清楚如何量化制度的成效。本篇文章將分享業光堯 Stephen老師提供的績效管理策略和方法,幫助企業有效落實,從而提升員工的生產力。 績效管理成功關鍵 Stephen老師認為,真正成功的績效管理應該達到以下幾個目的:策略性目的—達成組織整體的目標;發展性目的—發展員工的能力;管理性目的—成為獎金、調薪、晉升的依據。他表示:「我時常輔導企業績效管理制度,發現企業的大多數問題在於有目標但設錯了方向。」因此,設定正確且可達成的績效目標,能夠為企業經營帶來正向的幫助。績效管理的成功關鍵包含以下五點。 一、 設定有效的關鍵績效指標許多HR都使用KPI來制定企業的關鍵績效指標,KPI 的精神源自帕雷托法則(即80/20法則)— 80%的結果由20%的原因決定,也就是大部分的經營績效由少部分的績效指標所決定。因此KPI設定的重點是 1. 找出跟組織整體、每個單位和每個員工關鍵成果有關聯的項目 2. 找出影響關鍵結果的主要指標。當HR不知道該如何開始時,建議參考下方圖一。我們可以從圖上知道目標串連的順序:從企業願景和策略訂出共同目標、從共同目標分配至部門目標、從部門目標展開至職位目標、職位目標展開至個人目標。實際應用可以參考圖上淺藍色的內容。 圖一:績效設定是由目標串聯主要職責 Stephen老師觀察到,許多企業對KPI的應用存在誤解,認為KPI是由上而下展開,下一層的單位或個人只能依據上一層的分配承接目標,因此缺乏溝通和理解,這是相當可惜的。因為在設定目標的過程中,我們常常疏漏的關鍵是有沒有「充分的討論」,這樣才能讓員工更有參與感,以及提高對目標的理解和認同,也更有動機去達成目標。我們建議目標設定的過程可以參考以下要點: 目標分解:組織管理者確立組織目標後,需將目標拆解轉變成部門的目標,同時擬定達成目標的方法,接著部門也要將部門目標拆解轉變成下一層的目標,同時擬定達成目標的方法,依此模式到個人。 參與決策:前項目標分解的過程,上一層的主管要讓下一層的主管或員工參與目標和達成方法的討論,達到對目標的理解與認同,並且提升達成目標的動機。 明確目標:目標設定應遵循SMART原則,因為明確的目標要比僅要求員工盡力去做有更高的成效。 這些目標設定的要點有助於管理者在設定目標時,確保員工有參與感和對目標達成的動機,使KPI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重視行為管理的績效制度當目標與工作職責緊密結合後,不管是採用KPI還是OKR的績效指標,都會涉及量化的過程。Stephen老師建議,企業不僅應該關注量化指標的達成狀況,也需要注意在達成目標過程中員工的行為展現。公司員工是否會為了達到目標而採取激進或不擇手段的行為,這可能會影響企業內外部的品牌精神與組織文化,並且影響企業長期的人才發展。 舉例來說,業務人員為了達成業績,可能會對客戶做出不切實際的承諾,並且無法履約。當客戶發現企業無法如約交付產品或服務,這不僅損害了企業的名聲,也增加了額外的成本,還會影響企業的長期發展和商譽損害。又或是有些職務如行政、總務、財會等,與企業整體經營成果的直接關聯較少,這些單位的工作成果不易量化,較難以量化指標來衡量。因此Stephen老師建議,企業應該同時以員工的行為展現來作為績效評估方法,而「職能」是目前常用且成熟的個人能力組合與工作相關能力的評估指標。 在這裡我們提供職能的幾項重點: (瞭解更多:什麼是職能?) 職能必須包含職能名稱、定義、關鍵行為。 職能的關鍵行為必須是可以被觀察且評估的,因為無法被觀察跟評估會無法衡量。 職能在組織內依適用的對象可分類成:核心職能、管理職能、專業職能。 圖二:職能與績效管理的關聯 我們可以參考圖二,左半部綠色項目為目標管理(關鍵成果),即是訂定關鍵績效指標(KPI、OKR、MBO);右半部藍色項目為行為管理(關鍵職能),即是對應員工行為展現的考核,而且職能可以協助個人目標的達成。 核心職能由企業願景、文化等展開為所有員工皆須具備,而管理職能則會依照管理階層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基層主管的管理職能可能包括工作指導和團隊建立,而高階主管的管理職能則更側重於策略制定和組織的願景領導。專業職能則根據不同職務或工作性質所需具備特定的能力,例如業務職可能需要銷售技巧、研發職可能需要分析思考等。因此,每位員工應該會得到個人化關鍵職能的組合,達成目標管理與行為管理兼顧的績效制度,讓企業可以更全面地評估和提升員工的貢獻和潛力,並且讓組織目標與個人目標相互串連和互相支援,確保每位員工都能夠在其職位上發揮最大的作用。 三、合理的績效結果並與薪獎發展連結企業依據前項目標管理和行為管理的績效制度評估員工的表現後,應該依據不同的績效結果來對員工進行獎金的發放,還有進行調薪和未來發展的規劃。如何呈現不同的績效結果,許多企業會使用強迫分配的機制。 Stephen老師認為,採用強迫分配制度時,必須根據部門的績效進行分配比例的調整,以避免出現部門績效成果不理想、但員工的績效卻高於其他單位的情況。這樣調整分配比例的調校機制可以確保績效結果的公平性,並能有效反映各部門的實際貢獻。企業依績效結果以及個人薪資即可訂出每位員工應發放的獎金,調薪則可依績效結果和個人薪資落點決定調薪的幅度,個人的發展也可以依據績效結果和潛力,實施晉升、輪調和不同學習模式(GDP/PIP/IDP),合理的績效結果與獎金、調薪和發展可以參考圖三。 圖三:績效結果與薪奬發展關聯 四、績效面談的回饋技巧與時機績效管理循環中,通常最困難的是績效目標設定,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溝通層面。除了前文提到的在設定目標時未能讓員工參與討論之外,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績效目標訂定後在執行的過程,卻未能適時進行績效回饋。 績效回饋是指在績效管理過程中,主管對員工的實際表現進行觀察評估並提供反饋。當主管認為員工的實際表現與組織的期望或主管的期望存在差距時,績效回饋可以通過績效面談的形式進行,以幫助員工自我察覺、對員工指導改進,並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持。績效回饋不僅有助於員工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現,也能夠幫助他們在未來的工作中做出調整,促進目標的達成和行為的展現。 績效回饋的步驟和技巧可以參考下方圖四內容,而Stephen老師特別提醒,在進行績效回饋時,以下幾項是非常重要的:1. 正向肯定:對員工的優點和成果給予正面的肯定,以激勵他們繼續保持優良表現。2. 表現同理:了解原因並同理員工的感受和挑戰,這樣可以建立信任和合作的氛圍。3. 引導員工思考下一步:幫助員工思考問題的癥結點,以及引導員工可能的改善方法,這樣能夠促使員工主動尋找解決方案並制定改進計劃。 主管做好績效回饋不僅能夠提高員工對主管的滿意度,還能幫助主管提升管理職能中的工作指導和建立信任,更能幫助員工在未來的工作中更好地達成績效目標。 圖四:績效面談的主管反饋技巧 五、進行滿意度調查和人才管理績效管理的有效運作,除了制度面以外,主管在整個過程中的管理作為同樣扮演關鍵的角色。Stephen老師建議可以定期進行員工滿意度調查,來了解員工對主管在溝通、激勵和指導等方面的認同度。 1. 員工滿意度調查:進行員工滿意度調查定期收集員工的意見,留意對主管的評分,檢視績效管理的過程中主管對員工進行溝通、激勵和指導等方面是否有要改善的地方,適時提供主管相對應的訓練,以確保績效管理過程主管的執行品質。如下方圖五,104也提供員工滿意度調查系統,方便企業進行滿意度評估與回饋。 圖五:104員工滿意度調查系統示意圖 2. 人才九宮格應用:績效管理的目的之一是發展人才,首先要通過績效結果和個人潛力指標整合,形成人才九宮格來幫助企業更準確地進行人才定位。例如,選拔領導人,辨識高潛力的員工(包括高績效/高潛力、中績效/高潛力、高績效/中潛力的員工)。 圖六為104測評中心的人才九宮格示意圖,透過縱向的性格符合度、職能符合度,以及橫向的績效表現,企業可以利用測評系統快速分類員工潛力、瞭解組織人才分布現況,優化人才選拔和發展流程,幫助組織識別關鍵人才和提出培訓發展策略。(104測評中心系統人才九宮格實際將顯示員工名稱,而非僅顯示人數,以便更精確地進行人才管理和發展) 圖六:104測評中心人才九宮格示意圖 3. 展開發展計劃:根據人才定位和職能缺口,為高潛力員工制定個人化的發展計劃(Individual Development Plan, IDP),針對其強項進行深化,對其弱項進行提升改進。對穩定貢獻的員工,可以實施團體發展計畫(Group Development Plan, GDP),提升大部分員工較為弱項的職能。至於績效落後的員工,則可以實施績效改善計畫(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PIP),協助其在短期內改善工作表現。 從目標設定到績效回饋以及依績效結果展開的配套措施,確保績效管理的循環得到全面落實,才能有效地協助組織實現績效管理的正面價值,從形式化走向實效化。這樣的管理不僅能夠為組織帶來正向的績效影響、提升經營成果,還能夠促進組織、主管及員工之間的合作、激發績效目標實踐動機,實現有效的人才管理。 用數據驅動薪酬策略,透過人才診斷破解缺工困境 如果對績效管理的實踐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與我們聯繫。此外,104在2024年下半年將舉辦兩個年度人資活動,歡迎企業把握機會儘速報名: 活動一:104人才診斷如果企業有以下痛點:找不到企業高離職率原因、新進員工總是無法待滿一年、找不到企業招募優勢、想獲取競業人才資訊等人才問題。104將從數據分析入手,並提供與人資專家一對一面談的機會,診斷企業在人才吸引力、員工留任力和雇主品牌方面的管理指標,並提供整體改善方案建議。 >> 瞭解更多 | >> 立即免費報名 活動二:104薪酬調查企業想要知道全台的薪資情報嗎?參與薪酬調查將免費獲取全台最大薪資數據。薪資情報內容涵蓋企業端和求職者的薪資數據、調薪比例市場情報、年終獎金市場情報,以及競業分析比對。9月底前完成薪酬交換,還可以獲取2024薪資福利報告書、產業職務薪酬趨勢報告和線上薪酬研討會入場券。>> 瞭解更多 | >> 立即免費報名 瞭解更多104的人資顧問諮詢服務 立即與我們聯繫,提供企業量身訂製的協助!
【104職場力】・績效管理

常見「不當勞動行為」有哪些?拒絕與工會協商、以懲戒、考績或減薪不利工會幹部都是!

勞動部近期公佈過去的「不當勞動行為」審理案件,其中有237件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最常見的議題包括不當影響工會活動、拒絕與工會誠信協商團體協約、拒絕提供工會會務假及不當解僱、懲戒、考績或減薪等不利對待工會幹部等,這些「NG不當勞動行為」依法都會進行裁罰,要求雇主必須改善以建構友善勞動關係的環境。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常見的「NG不當勞動行為」有什麼?還有哪些「不當勞動行為」類型?如果遇到「不當勞動行為」,該如何提出救濟? 為了能夠避免事業當中發生「不當勞動行為」,我國於民國100年(2011年)修正施行的勞動三法(包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同時也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註1。 自民國100年成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來,勞動部近期公佈數據,在審理的415件裁決決定當中,有237件的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其中的行為包括:不當影響工會活動、拒絕與工會誠信協商團體協約、拒絕提供工會會務假及不當解僱、懲戒、考績或減薪等不利對待工會幹部等,雇主的NG不當勞動行為。 對此勞動部表示:除了依法進行裁罰之外,也發布新聞稿,提醒雇主應尊重工會,避免NG不當勞動行為,建構友善勞動關係環境。 【補充資料】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為了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我國於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勞動三法(包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建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勞動部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透過其審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以保障勞工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團結權、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團體協商權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團體爭議權。為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依法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擔任裁決委員,以確保裁決制度能夠在中立、公正、公平的原則下持續運作,獲取民眾對此制度的信賴。法令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9條至第52條。 常見的「NG不當勞動行為」有什麼? 勞動部補充說明,裁決認定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最常發生的類型為「不當影響工會活動」。 舉例來說(以下為勞動部新聞稿所揭示的案例): 工會因某主管煽動勞工退出工會,使工會短期內少了近五分之一會員,經裁決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並命事業單位應將裁決主文公布,且透過LINE群組公告周知,以形塑企業內部應有的公平集體勞資關係。 某公司曾與工會就「業績評量考核」之議題進行團體協商,卻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此行為不僅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同時命該公司須於收受裁決決定書起30日內,提供相關資料予工會。 雇主對勞工因參與工會活動而無法參與雇主於下班後召開之臨時會談,對於雇主以員工不服從指示直接予以解僱之行為,裁決決定認定雇主對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而有「不利待遇」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本案雇主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法院肯認裁決決定。 延伸閱讀:勞工齊心籌組工會,勞動部提供支持與補助措施保障勞動權益 還有哪些「不當勞動行為」類型? 根據「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資料,我國不當勞動行為可分為主要三種類型,包括「不利益待遇」、「支配介入」以及「違反誠信協商」等三種。 類型一:不利益待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如有以下行為,則屬於「不利益待遇」的不當勞動行為:1. 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2. 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3. 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4. 這些不利益待遇,包括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益之對待。另外,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也屬於不利益對待的一種。 類型二:支配介入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如有以下行為,則屬於「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1. 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此處所稱「不加入工會」,亦包括要求勞工退出已加入之工會。2. 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類型三:違反誠信協商勞資任一方未依以下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則屬於「違反誠信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1.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2. 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無正當理由」包括: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延伸閱讀:不當勞動行為中,工會活動涵蓋範圍有哪些? 如果遇到「不當勞動行為」,該如何提出救濟? 如果雇主以及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有上述「不利益待遇」或「支配介入」情形,或者勞資任一方未依前述「誠信原則」進行協商或拒絕協商,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如經由申請人提出裁決申請,「裁決委員會」就會儘速進行調查與詢問程序,並在裁決過程中隨時試行和解或作成裁決決定,以儘速回復平穩的集體勞資關係。 此外,為回復平穩的集體勞資關係,裁決委員會依法得令當事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而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等規定,經當事人合法申請裁決,須召開裁決委員會並進行初步審查程序,經申請人補正相關資料後,就會分別召開調查會議及詢問會議等,以進行裁決案件之指派、調查、詢問及裁決決定等事項。 詳細的「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共可分為9大步驟: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7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於開會之日起30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30日為限。 裁決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裁決決定;作成裁決決定前,應由當事人以言詞陳述意見。裁決委員會於進行詢問程序前,應將明載詢問日期、時間及處所之詢問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及相關人員。 詢問程序由主任裁決委員主持,該程序得公開進行,且詢問程序亦應作成詢問紀錄。 裁決委員會經法定人數以上出席並同意作成裁決決定。 和解程序:為了建立和諧穩定的集體勞資關係、讓勞資雙方互動正常化,裁決委員不全然以作成裁決決定為最終目的,而是藉由裁決制度讓雙方消弭歧見、達成共識。 裁決決定申請之撤回:裁決程序進行中,裁決申請人如果欲撤回裁決申請,必須依指定方式為之,裁決案件經申請人撤回後,裁決程序即告終止。 裁決決定之罰則與作成裁決救濟命令: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時,對於違反不當勞動行為規定之一方,勞動部得處該當事人罰鍰外,裁決委員會並得於裁決決定中以主文救濟命令的方式,使受到不當勞動行為侵害的一方,回復到未受侵害前的原始狀態。這是一種以公權力行使,讓雙方當事人回歸和諧穩定狀態的方式,如果該當事人未依救濟命令內容履行,勞動部依法得另行處罰。 裁決決定之送達: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勞動部應於裁決決定書末頁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加註教示條款,載明不服裁決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並應於20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裁決委員會作成的裁決決定,其類型包括「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駁回申請人之裁決申請」以及「不受理申請人之裁決申請」等三種。其中申請人如依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提出裁決申請,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決定,則申請人不得聲明不服;如申請人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提出裁決申請,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決定,則申請人可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勞動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至於當事人對於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或駁回之裁決決定聲明不服,則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詳細的細節請參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完整說明: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程序 延伸閱讀:不當勞動行為中,誰是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 勞動部強調,「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為協助勞資雙方迅速回復穩定集體勞資關係,雇主應注意不得對工會或勞工有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法之不利益對待、支配介入工會組織活動或拒絕誠信協商等行為,以確保勞工之勞動權益。 相關裁決決定書皆公告於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網站,供工會及事業單位查詢,提供給大家可作為遵循依歸。 更多【不當勞動行為】的相關議題 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程序是什麼?──(一)申請裁決與申請人的資格 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程序是什麼?──(二)初步審查、調查程序、詢問及裁決 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程序是什麼?──(三)和解、申請撤回與不服裁決決定的救濟 不當勞動行為中,勞資關係脈絡是什麼? 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對勞工或工會有「不利益對待」 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雇主或工會「違反誠信協商」
【104職場力】

員工調職時內心怎麼想?企業人事異動如何有效溝通、聽到心聲?

員工調職對個人職涯、組織發展與企業營運均產生廣泛影響。本文將分析員工在面對調職時的常見心理反應,提出雇主在過程中應採取的有效溝通策略,並建議如何進行回饋蒐集,以便勞資雙方達成共識並促進雙方利益。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為什麼是我?「不解」是員工調職最常有的反應1. 為什麼選我?是因為我不好嗎?2. 是短期支援還是長期?希望我在新職位達成什麼目標?3. 調職後的薪水還是跟現在一樣嗎?4. 我能拒絕調職嗎?如果不適應能調回原部門嗎?5. 有沒有人交接或指導?如何適應新的工作環境?調職員工需要哪些協助?希望雇主或主管做什麼?▲ 調職前:擬好調職方案→找員工協商、確認意願→發布調職令▲ 調職後:密切關心→聆聽需要→解決問題並給予鼓勵蒐集調職員工回饋,讓組織更動更順暢▲ 員工調職面談後的意見調查▲ 員工調職1個月後的意見調查▲ 員工調職3個月後的意見調查 在年末,企業通常會進行全面的營收回顧,評估各部門的績效表現,並以此為基準制定新年度的目標,此外,企業會重新盤點、分配資源,並在此過程中透過人事異動來調整組織結構。 因此不少中大型企業的員工,有機會面臨職務異動,部分是主動抓住機會提出請調,部分則是因應企業頒布的調職令。無論何種,雇主勢必需要和員工好好協商,畢竟調職是員工職業生涯發展中極為重要的轉折,其感受和情緒、反應都會影響人才留任和工作表現,對此雇主該如何應對也至關重要。 為什麼是我?「不解」是員工調職最常有的反應 大部分企業在調動職務前會先請主管與該員工聊聊,說明原由與探詢意願,不過面對公司提出的調職請求,員工通常會產生各種疑問,甚至經歷一系列心理反應,相信以下問題,主管們都不陌生: 1. 為什麼選我?是因為我不好嗎? 員工通常會想知道公司為何選擇調整他們的職位(尤其該組織只有少數人職務異動時),是否因為業績、個人表現太差,甚至有員工會把調職視為「資遣起手式」而感到焦慮不安。 建議解法:說法可以委婉,但誠實告知是上策。 但可別以為告知員工「你很棒,所以派你去其他地方歷練」一切就沒問題,表現良好的員工可能會因為覺得自己的努力沒有獲得同等回報,或者把成果做出來後卻要整碗送人,而有強烈的失落感,這部分也是主管在和其商討時要特別留意說法的部分。 建議解法:點出該名員工的努力成果,說明他的努力有被看見,並告知該有的獎勵都會給予(專案達成的業績獎金、季度或年末考績等)。 2. 是短期支援還是長期?希望我在新職位達成什麼目標? 員工會關心在新部門的角色是暫時支援,任務完成明年有機會調回歸原部門,還是調職後沒有回頭路?同時也會想了解新部門對該職位的具體要求和期望,以便評估自己是否能夠勝任。 建議解法:誠實告知,並盡可能具體說明職務的工作內容、性質、可能目標等,充分解答疑惑,讓員工能審慎評估,後續也比較沒有爭議。 3. 調職後的薪水還是跟現在一樣嗎? 調職可能伴隨著薪資或福利的變動,員工自然會對這些變化感到好奇和擔憂,尤其是從原本設有獎勵薪資的單位調往內勤單位,可能會變相造成薪資落差,如果沒有相應的調整或給予補償,可能會引發員工的強烈抵觸,認為被公司貶低或不當對待。 解法:主動調整薪資結構或提供其他補償方案。 延伸閱讀:獎金制度如何運用?薪酬結構設計盲點,菁英人才留不住 4. 我能拒絕調職嗎?如果不適應能調回原部門嗎? 當調職不在員工的預期內,且變動後可能會影響生活和職涯目標(例如下班時間改變導致無法接送小孩),這時員工也會想知道自己有無拒絕的權利或其他替代方案,畢竟若家庭工作衝突,很多人可能必須得暫離職場或另謀出路,公司最終會流失人才。 至於員工調職後是否有「退路」,就看勞資雙方協議,並沒有一定答案。 解法:尊重員工的選擇;若因組織整併緣故只能將其調職,也可以針對員工的需要適時給予彈性(例如:彈性工時)。 5. 有沒有人交接或指導?如何適應新的工作環境? 究竟調職是為了員工的成長、借用其專業能力讓組織更好,還是只把人調過去湊數……如果新部門沒有人可協助,甚至連交接程序都省了,那麼員工對公司的決定會充滿懷疑與不信任,甚至還有可能因此影響工作表現。 解法:請新部門安排指導人員或訓練課程,確保員工能快速適應新環境並保持工作效率。 即便有部分心態較好的員工會認為職務異動是學習、提升自我能力和職涯發展的好機會,還是會希望雇主能針對自己的疑問不安給出明確的解釋和合理的安排,以確保他們能順利走過這段過渡期,並繼續對公司的目標做出有效貢獻。 調職員工需要哪些協助?希望雇主或主管做什麼? 在員工調職的過程中,無論是前期準備還是調職後的適應期,員工對雇主或主管有一系列的期望。這些期望主要集中在溝通、支持和認可等幾個關鍵方面: ▲ 調職前:擬好調職方案→找員工協商、確認意願→發布調職令 找員工協商前,雇主應該先想好方案、說法,確保自己能回應員工的提問,如有福利薪資相關的異動,也建議先想好配套和補償措施,如此才能進行有效的協商。 在擬定調職方案時,可以加入對潛在風險的評估,例如員工調職可能對團隊士氣或工作流程造成哪些影響。 想好應對策略,如何在員工調職後穩定原團隊和確保業務的運作連續性。 找個專屬時段好好坐下來和員工單獨聊聊,解釋調職原因、後續目標以及新工作型態、對員工未來職業發展的影響等。給予員工足夠的發問空間和尊重,從對方角度思考困難之處並提供解法,如需要,可預留讓員工考慮的時間,讓對方能好好做決定。 詳細的個人發展計畫包含:未來的培訓機會、晉升途徑以及任何必要的支持措施。 如有其他問題要討論,可約第2次協商,協調完畢及確認意願後,再公告調職令,務必留一段時間讓員工交接手上工作、準備和適應下一個工作內容,並實施雙方協商好的內容。 調職過程中應保持高度透明,確保公平公正,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見或不公平待遇。 如涉及部門或地理位置的變動,應提供有關新工作環境的文化介紹;如涉及跨文化,需提供相應的語言培訓和文化適應指導。 另可設計團隊活動,促進新舊員工之間的融合和合作。 ▲ 調職後:密切關心→聆聽需要→解決問題並給予鼓勵 在員工正式調職後,雇主應密切關心員工的適應情況和心理狀態。這一階段是確保員工能夠在新職位上成功落地的關鍵時期。雇主應定期安排跟進會議,主動詢問員工的感受和遇到的困難,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雇主可設立溝通渠道,讓員工隨時能表達需求和擔憂。例如一對一或線上問卷。 接著,雇主應該基於員工的問題或回饋來解決問題,譬如提供額外培訓、調整工作範圍、改善工作條件或協助融入人際關係等。透過實質政策證明公司重視員工的需求和職涯。 給予幫助後,須追蹤後續問題是否解決或改善。 如果雇主發現調職員工在新職務的表現不錯,可以適時提供正面激勵和獎勵,直接肯定他們的努力和成果,如此能有效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滿意度,也能激勵他們持續維持積極性和創造性。 撥點預算讓團隊慶祝新員工的好表現,提升新舊團員的士氣與和諧。 蒐集調職員工回饋,讓組織更動更順暢 在員工調職的過程中,蒐集員工遇到的問題和回饋是很重要的環節,仔細分析難點和反應的內容,有時可以獲取有用的建議,也能幫助拆解員工的期望和擔憂,這些對雇主未來調整決策和行動計畫都有助益。 調查的時間點建議在幾個重要節點之後,比如面談後、新職位上工的半年內等,以下舉例提供大家參考。 ▲ 員工調職面談後的意見調查 主要目的:了解調職員工在面談後的感受、疑問,以及對新職務的看法或需求。 題目方向: 1. 關於調職面談過程 您對調職面談的整體滿意度如何? 面談中提供的訊息是否足夠清晰且確實解答疑惑? 您覺得面談過程中有哪些地方可以改進? 2. 關於溝通與支持 面談人在過程中是否確實聽取了您意見和需求? 您在面談中是否有足夠機會表達自己的顧慮或問題? 面談後,您對所獲得的支持和資源感到滿意嗎? 3. 關於新職務的理解 面談後,您對新職務的職責和期望有多清楚? 您對新職務有哪些具體的期望或目標? 面談是否有助於您對新職務的了解和準備? 4. 關於培訓和發展需求 您認為在新職務上需要哪些額外的培訓或技能提升? 面談中是否討論了您的職涯發展計畫? 您認為公司採取什麼方式可以幫助您在新職務上更快適應? 5. 關於調職擔憂 您對調職有哪些具體的擔憂或不安? 對新職務或職涯的擔憂是否在協商過程中獲得解決? 您認為公司可以透過哪些具體方法減輕這份擔憂或不安? 6. 關於心情感受 整體上,您對即將到來的職務轉換感到興奮、平靜還是擔憂? 您對公司的調職面談或流程有無評價或建議? ▲ 員工調職1個月後的意見調查 主要目的:觀察員工初步適應情況和對新角色的反應。 題目方向: 1. 關於新職務的理解與適應 目前您對新職務的理解程度如何? 您覺得在新職務中遇到的主要挑戰是什麼? 您評估自己適應新職務的速度如何? 2. 關於支持與資源 您在新職位上是否得到足夠的協助? 哪些可用的資源或工具對您適應新職務最有幫助? 您還需要哪些額外資源幫助? 3. 關於培訓與發展 您對迄今為止接受的職務培訓滿意嗎? 您認為有哪些培訓或學習機會有幫助? 對於目前的培訓計畫有無建議? 4. 關於溝通與團隊合作 您與新團隊的合作情況如何? 您與新主管的溝通是否有效? 在新團隊中,您的意見和回饋是否被重視? 5. 關於工作滿意度與動機 您對新職位的整體滿意度如何? 您在新職位中最有成就感的地方是什麼? 公司提供哪些幫助有助於提升您的工作滿意度? 6. 期望與未來展望 您對未來在這個新職位的發展有何期許? 短期內,您在新職位上有哪些具體的目標? ▲ 員工調職3個月後的意見調查 主要目的:深入了解員工在新職位上的進展、問題及需求。 題目方向: 1. 關於適應與表現 您在新職位上的適應情況如何? 您目前完成了哪些內容與成果? 您評估在工作表現上有哪些顯著的進步? 2. 關於支持與資源 您目前在新職位上遇到的主要困難是什麼? 您認為公司提供的資源和支持是否足以協助您克服這些困難? 有哪些額外的資源或工具可以幫助您更好地履行職責? 3. 關於培訓與發展 您對迄今為止接受的培訓滿意嗎? 您覺得需要哪些額外的培訓或技能來提升工作效率? 對於新職務後續的培訓計畫有無建議? 4. 關於溝通與團隊合作 您與團隊成員在專案的合作上是否順暢? 您與管理層的溝通配合有無問題? 您如何評價團隊內部的工作氛圍和文化? 5. 關於工作滿意度與職業動機 您對目前職位的整體滿意度如何? 您在工作中遇到的最大挑戰和最大滿足各是什麼? 您對未來在這個職位中的發展有何期望? 6. 回饋與建議 您有什麼建議或想法可以改善當前的工作流程或環境? 您對如何改進整個員工調職過程有何看法? 這些問題可以透過問卷調查、電子郵件或一對一面談來進行,目的是為了鼓勵員工提供開放和誠實的回饋。企業可以融合這些實用的建議,進一步改善調職員工的適應過程,並確保他們在新職位上能夠成功且滿意。 延伸閱讀 「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在勞動契約中約定「須同意調職」,雇主就可任意調動勞工職務了嗎?|法律小教室 調職後嚴重影響家庭、生活,公司這樣做可以嗎?看法院怎麼判 員工如不配合調職,雇主可認定勞工曠職嗎? 莫名被調職到糟糕單位怎麼辦?除了隱忍、辭職,你還有5種自救法
【104職場力】・人力資源管理

老闆隨時可以叫你走人?專家:不應任意解僱,符合4種狀況才能「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職場上,許多對員工的處分常被誤解為「雇主說了算」,但其實現行法規不見得採相同意見,專家提醒雇主,職場中處份員工時應摒除對人對事的情緒與任性,不宜借題發揮、無限上綱只求解僱心中「不適任」的員工,詳細的規則仍應依法規範圍的限制為準。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工6種常見的「情節重大違規」4種狀況,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狀況一:訂立勞動契約時「虛偽意思」表示狀況二:故意洩漏技術、營業秘密狀況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狀況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小結 職場多數的規定都是企業因:服務性質、產品製程、品質、甚至工作環境危險性等等而起,才會硬性規範員工務必遵守職場紀律。原因是若違規,輕者員工受傷、重者企業恐怕會發生不可逆的損失。如石化業、發電業、煉鋼練鐵煉銅等笧產業,均嚴禁員工在工作場所內任意使用火器,嚴格的防火規定如禁菸、電器使用等等。 但是場景如轉換到辦公室職場上,員工違規十分常見。近期報載一名男子在上班時間於公司睡了約一個小時的覺,違反該公司的「員工規範守則」中的「上班時間睡覺、打牌、下棋、看電影或從事其他不正當活動」等行為,雇主最終決定零容忍,違反者不論職位高低均辭退或解聘。 該名違規員工事後至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以該個案的動機、次數、影響、損失等諸多因素進行考量後,認為該個案行為屬於偶發性,且並未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於是認為該公司一應給予口頭警告、降職等漸進式的懲罰,並不得直接開除。 職場上,許多對員工的處分常被誤解為「雇主說了算」,但其實現行法規不見得採相同意見,因此提醒雇主,職場中處份員工時應摒除對人對事的情緒與任性,不得逾越法規範圍之限制。 勞工6種常見的「情節重大違規」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產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應搭配【離職後競業條款】)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延伸閱讀:勞工觸犯刑法可直接開除嗎?律師:縱使有罪也不盡然符合「情節重大」或「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4種狀況,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職場屬於工作場所,雇主制定工作規範(或《勞動基準法》中所稱的「工作規則」),使它維護職場紀律之必要,員工不得在工作期間故意隨性,同樣雇主也不得以非理性的任性妄為來管理公司: 狀況一:訂立勞動契約時「虛偽意思」表示 勞動契約簽訂須以「誠信原則」,基於誠信、勞工提供具有真實且優質品質的勞務,但若求職者「虛偽意思表示」時,其勞務很有可能出現虛假不實的特性,許多雇主因此終止契約、避免勞務災難持續下去。 以求職新鮮人為例,常見的「虛偽意思行為」包括美化打工(或實習)經歷、虛報年齡、虛報家庭狀況等因素;不過,通常與「跳槽者」的行為不同,有經驗的工作者常見的「虛偽意思行為」包括提高原公司薪資、藉由假學歷滿足資格門檻、美化職務(位)名稱、故意隱藏任職公司或職務、隱瞞最低服務年限未屆滿、拖延出示技術士證(照)、引滿勞資爭議事實等諸多因素,以上不僅不足取,也幾乎都會換來雇主終止契約的下場。 提醒HR人員,在招募人才時務盡把關責任,如發現履歷表呈現不對稱資料時,應先預先查證。因事後爆發虛偽之事實只能以終止契約來止損,但通常善後處理仍無法挽救已發生之損失,如企業形象、內部人事風暴等等。 延伸閱讀:求職者說謊是詐欺重罪,公司徵才造假只是廣告不實,真的是這樣嗎?|法律小教室 狀況二:故意洩漏技術、營業秘密 為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遵守保密是基本的職場倫理,前二者攸關雇主之競爭關鍵利器。員工不論是否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都應遵守。 實務上,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會發生,通常是在職者不滿職務(位)待遇或對待、潛伏特為競業者委託之商業間諜、離職後跳槽競業者相關職務(位)所需條件、離職後自行創業需要之技術上、營業上等因素。但這些行為不但違反職場倫理,甚至是違反《營業秘密法》,且造成雇主遭受技術上、營業上重大損失,雇主一般會迅速終止契約並進行損失之訴訟。 延伸閱讀:什麼算「營業秘密」?商業機密被竊怎麼辦?5個QA帶你認識「營業秘密法」 狀況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行為,將破壞勞資二方的契約約定,契約期間員工必須提供勞務,以滿足製程上、服務作業上所需之活動,使作業持續維持應有連續性。 員工相對於機器設備,難免在生理上或心理上容易遭遇例外情境,因此,員工符合規定情境如生病,得請普通病假,以獲得休養生息的機會。不過,如員工未符合請假規範,且無正當理由中斷契約約定提供勞務,視為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嚴重者甚至會破壞職場工作紀律,多數雇主會因此採取「不得以終止契約。尤其績效良好員工更不得為之,因「孔明斬馬謖」令人遺憾。 延伸閱讀:員工曠職該怎麼辦?如果造成公司損失,雇主能對勞工求償嗎? 狀況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為維持職場之工作紀律,雇主會禁止職場上員工不良習慣:如睡覺、在生產線不忙碌偷閒、上班時間到處串門子等行為,如果屢勸無效、將有可能導致進一步的懲處(如記過處分、扣薪、影響考績等等)。 但這些歸屬員工自身利益,實際上無損雇主生產上重大損失。關於前述不良習慣或行為,俗話說「大過不犯,小過不斷」,雇主應施以行政處分或列入年終績效考核,以儆效尤。 但如果並非前述不良習慣或行為,勞工是因錯誤或違反規約而導致製程延誤、耽誤趕出貨運輸日期、過失而失去大訂單、專利申請逾期、遺失業務單單契約等狀況,造成雇主與事業單位莫大損失且情節屬重大者,雇主是可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以法有據。 延伸閱讀:懲戒勞工前須注意!雇主必看實務案例 小結 《勞動基準法》第9條將勞雇二方連結;但卻有五個條文明定「契約終止」條件,足見職場充滿風險。尤其第12條員工因違規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二方持續契約約定。 人非聖賢,職場難免有錯,職場上雇主扮演號司令者,也同樣扮演裁判者;只是,其員工過錯非本文揭示者,針對員工其他過錯由不得雇主情緒波動過劇而任性為之。職場生存不易,尤其我們應避免「職場霸凌」或「不法侵害」再度出現,而容易隨處聽聞微弱之喘息聲。 (原文標題:勞工違規非情節重大,雇主不得借題發揮而任性解僱,而致二敗俱傷)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解雇勞工學問多,專家說給你聽! 什麼情況雇主可解雇勞工?應提前多久通知才合法? 員工「私生活不檢點」,老闆可以因此懲戒或解雇員工嗎? 員工竊取公司機密資料!可以直接解雇做為懲戒嗎? 員工犯大錯,可否以「解雇」作為處分?8個判斷基準須注意 員工私自請人代班合法嗎?雇主是否可進行懲戒或解雇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補助違法慣犯遭審計部點名 勞動部訂3項情節重大將追回

2025-03-12報導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有多項補助事業單位的計畫,但去年審計部報告指出,許多受補助的事業單位竟是違反勞動法令的慣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為此,發展署於本月初公布職業訓練補助計畫規定涉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適用範圍,明訂從受理申請補助前1年至案件核銷審查止,若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累計遭罰100萬元以上或單次罰50萬以上、違反職安法遭部分或全部停工、發生職災死亡或罹災3人以上,將追回補助。 為促進就業、協助勞工穩定就業或提升工作職能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多項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訓或提供雇用獎助津貼等。根據統計,勞動部在2023年補助1萬1205家事業單位、補助件數8萬8968件、金額達16.3億餘元。 但去年審計部報告指出,大多數補助計畫雖規定事業單位違反重大情節者將不予補助,卻沒有定義重大情節的認定標準,僅少數計畫訂有內部審核基準。 審計部進一步比對發展署15項計畫補助的事業單位,2020到2022年連續三年違反勞動法的有122家,共補助253件、近4000萬元,其中有16家違反勞動法令件數達20件以上,最高甚至達74件,另有97家、近8成事業單位直到2023年仍持續違法。而在2023年補助的事業單位裡,前一年違反勞動法令3次以上的有200家、補助金額近5000萬,其中5家違反勞動法令案件達10件以上。 審計部認為受補助的事業單位常年違規累犯,漠視受僱勞工權益,發展署卻未認定為「情節重大」,仍持續給補助,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應檢討審核機制,發揮補助款獎優懲劣目的。 為此,發展署本月初公布青年就業旗艦計畫、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訓練補助實施計畫等職業訓練相關計畫的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適用範圍,包括違反勞動法令累計被開罰100萬元以上、單次被罰50萬元以上,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遭部分或全部停工處分、發生職災死亡災害或罹災人數3人以上。 發展署訓練發展組組長沈文麗說,特定對象、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不同補助計畫,有不同目的跟做法,因此會針對不同性質的計畫,分別訂出違反勞動法令重大情節的適用範圍,日前先發布職訓屬性的計畫,3月底前還會陸續公布其他計畫的適用範圍。 她說,從公告日期起,往後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起始日前1年至案件核銷審查完畢止,若違反上述3情節重大違反,就將追回補助。 延伸閱讀: 兼職勞工同受《勞基法》保障,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須留意、勿觸勞動法令|職場新訊 職災發生時,是否不論事故大小、雇主一律均須通報嗎? 當勞工因保護措施不足而遭遇職業災害,雇主要負刑事責任嗎?|法律小教室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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