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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準確理解並落實公司相關法令,確保企業運作符合法規要求,避免法律風險與罰款。這項能力能協助制定合規政策、審核內部流程,並在遇到法令變動時快速調整,保障公司權益與營運穩定。對法務、行政及管理職務尤其重要,有助提升企業信譽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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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公司法令解析 學習推薦

詹翔霖

商學院兼任副教授

03/31 00:16

加盟契約解除暨損害賠償請求「法律依據」(加盟主學習課程)
加盟契約解除暨損害賠償請求「法律依據」(加盟主學習課程)
(一)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查被告未依契約履行供貨義務、提供合格商品及經營輔導,已屬給付不完全,致原告無法正常營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不完全給付(品質與供貨問題)
依民法第227條準用第226條規定,債務人給付不完全者,準用不履行之規定。
被告所提供之商品品質瑕疵及供貨不穩,顯未達契約約定之品質及穩定供應標準,屬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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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長

2022/10/26

資策會與高虹安事件-論員工忠實義務與內部創業問題-兼職
#資策會 #高虹安 #兼職 #忠實義務 #勞動法 #勞動基準法 #資訊來源均放置連結處 #本文僅就2022年10月25日資策會所發布之聲明與先前雙方於媒體曝光的內容分析 #針對內部創業的相關案例有檢索資料庫但目前沒看到有相關案例
#就事論事
本文就針對於高委員任職資策會期間之兼職,是否需要報備,未報備是否有涉及違法一事做分析
1. 針對於勞工於本職外之兼職一事,目前法院認知是較為寬認,例如,正常上班族,於下班時間去跑XXXEAT或熊貓,或開計程車,只要不涉及原本正職工作範圍,法院均是認同的,但就針對涉及正職工作範圍內之工作,就會比較謹慎,在許多判決內有提到,因為本職上較易親近之業務的兼職,容易會造成公司營業祕密外洩,監守自盜等等的情事,因此,未經由公司准許,是不能夠做正職工作範圍內的兼職.
2. 但高委員的案件,跟前項所述的狀況並不相同,就資策會的聲明而言,高委員的兼職在定義上是資策會為了鼓勵內部創業,而讓高委員共同參與科智企業的工作(知情且准許),還參加了創業星光計畫(目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舉辦),客觀而言,資策會當然可以說高委員未於就職期間寫個申請書,程序部分有瑕疵.
3. 但就勞動法而言,是否可以針對高委員的程序瑕疵而提出訴訟進而獲得勝訴判決?
就前開案例分析與檢索後,目前法院並沒有就內部創業而提出訴訟的案例(其實找之前就想過,台灣目前鼓勵內部創業的事例就很少,進訴訟當然會沒有..但若有大神有找到,請轉貼給我們,拜讀一下),而就法理而言,員工於就職期間(忠實義務)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就僅需要負擔兩種義務,而此兩種義務的規範均不相同,但資策會所控訴是在職期間,因此,就員工忠實義務做點解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有6種法定事由,而勞工所為的行為符合前開之一,雇主得不預告,直接終止與該勞工締結的勞動契約(意思是可以解雇你,若有造成損害,還可以另外提出損害賠償告訴)。這為了要附加勞工應履行一定的忠實義務,但似乎資策會可以提出的損害(僅有發表在期刊的文章被引用於博士論文),但當時其本身勞資關係還係屬在資策會下,員工於在職期間自我發表論文,放置於自己的博士論文內(並且知情,有出部分的費用贊助自我提升),就事論事而言,若真的構成違反忠實義務,坦白說,我們可能要好好重新回學校讀書.
Ps:這真心比較偏向選舉語言,事實就是,高委員雖沒有於在職期間內申請兼職,但法院就告訴你,你自己訂的規矩,不一定合乎法令規定,就客觀而言,大家(包括資方)若都知道,明面上鼓勵,就不會構成違反員工忠實義務.
Ps:其實蠻想知道,資策會是否有跟北市勞動局申報勞資會議審議過上開規定,若沒有,是不是還蠻迴力鏢的,人生真的不太能硬弄別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勞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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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10:58

不只學提示詞!2026上班族必備的5大AI協作力
AI 進入職場後,很多人第一個問題是:「我的工作會不會被取代?」這個擔心可以理解,但對多數上班族來說,更迫切的變化可能不是職稱立刻消失,而是工作期待正在改寫。
過去一份報告、一場簡報、一篇文案,可能花半天完成;現在主管可能期待你先用 AI 整理資料、產出草稿,再把時間留給判斷、修正與決策。換句話說,AI 改變的不只是工具,而是「什麼叫有效率、什麼叫有品質」。
BCG 在 2026 年發布的分析指出,未來 2 到 3 年,美國約 50% 到 55% 的工作會受到 AI 重塑。重點不是所有工作都會消失,而是許多職位仍會存在,但工作方式、產出標準與能力要求會明顯改變。
LinkedIn 2026 勞動市場報告也提到,過去兩年雇主已創造至少 130 萬個 AI 相關工作機會,包括資料標註、AI 工程、forward-deployed engineer 等角色。這代表 AI 不只取代部分任務,也正在創造新的工作分工。
對台灣上班族來說,真正該準備的,不只是「會不會用某個 AI 工具」,而是能不能把 AI 放進工作流程,交出可被信任、可被使用、可被檢驗的成果。
只學提示詞還不夠,重點是會協作
不少人開始學 AI,第一步是學提示詞。這當然有幫助,但如果只停在「怎麼問 AI」,很快會遇到瓶頸。
因為真正的職場產出,不只是生成一段文字、一張圖表或一份簡報,而是要符合公司情境、品牌語氣、客戶需求、事實基礎與風險控管。
例如,行銷人員請 AI 產生社群文案,不能只看文字順不順,還要確認是否符合品牌調性、是否誤用數據、是否有誇大或侵權疑慮。人資用 AI 協助撰寫職缺,也不能把生成內容直接貼上,而要檢查是否符合實際職務、是否有歧視性語句、是否可能造成求職者誤解。
Coursera 2026 Job Skills Report 觀察到,在資料職能中,快速成長的技能包含 Multimodal Prompts、Critical Thinking、AI Personalization、Prompt Engineering 與 Excel Formulas。這反映 AI 時代需要的不只是工具操作,也包括判斷、驗證與把工具放回實務場景的能力。
換句話說,AI 協作力不是單一技能,而是一組工作能力。
能力一:把任務拆清楚,而不是整包丟給 AI
很多人用 AI 效果不好,問題不一定是工具不夠強,而是任務描述太模糊。
例如「幫我寫一份企劃」,通常會得到一份看似完整、但很難直接使用的內容。比較好的做法,是先拆清楚:這份企劃要說服誰?目標讀者是誰?要解決什麼問題?有哪些限制?公司內部已有什麼資料?希望 AI 先協助哪一段,是資料整理、架構發想、標題測試、風險檢查,還是簡報摘要?
可以把 AI 想成一位速度很快、但不懂公司脈絡的助理。你要先提供背景、任務邊界與判斷標準,它才比較可能產出有用的草稿。
一個簡單練習是:每次使用 AI 前,先寫下五件事——目的、對象、限制、輸出格式、檢查標準。這不只會讓 AI 回覆更精準,也會訓練自己把工作想清楚。
能力二:懂得查核,而不是相信第一版答案
AI 最大的優點是快,但最大風險也是快。它可以在幾秒內生成一段看似合理的內容,但內容不一定正確。
尤其涉及薪資、法令、政策、產業數據、公司制度、醫療健康、財務投資等議題,不能只靠 AI 回答。職場上真正有價值的 AI 使用者,不是最快複製貼上的人,而是能判斷哪些內容需要查證、哪些資料不能使用、哪些說法要保留彈性的人。
例如文章提到勞動法令,應回到主管機關或法規資料庫確認;提到薪資或就業趨勢,應搭配可信資料來源;提到 AI 工具功能,也要確認工具是否已有版本更新、資料保存政策是否符合公司規範。
AI 可以幫你加速整理,但不能替你承擔專業責任。最後按下送出、發布或決策的人,仍然是你。
能力三:把 AI 當第二腦,但不要放入機密資料
許多上班族會用 AI 整理會議記錄、濃縮簡報、改寫 Email、分析客戶回饋。這些用途都很實際,但也要留意資料安全。
不要把未公開財報、客戶個資、員工資料、合約條款、公司策略、內部會議逐字稿等敏感內容,直接輸入外部 AI 工具。即使工具宣稱有安全機制,也應依公司資訊安全政策、個資保護與保密義務判斷。
行政院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雖然主要適用於行政機關,但其中提到的原則值得職場參考:使用生成式 AI 應重視安全性、隱私性、資料治理與問責,並掌握自主權與控制權。
比較安全的做法包括:先移除姓名、電話、Email、公司代號、客戶名稱等可識別資訊;只輸入必要片段;避免上傳完整內部文件;優先使用公司核准的 AI 工具;重要內容再由人工確認。
AI 可以成為第二腦,但不應變成資料外洩的破口。
能力四:用 AI 提高品質,而不是只追求速度
很多企業導入 AI 後,第一個期待是「更快」。但如果只追求速度,可能造成另一個問題:大家產出更多內容,但品質沒有變好,主管反而要花更多時間修改。
更好的做法,是把 AI 放在品質改善環節。
例如,請 AI 幫你檢查簡報邏輯是否跳躍;請 AI 模擬主管可能追問的問題;請 AI 把艱澀文字改成不同受眾看得懂的版本;請 AI 整理三種決策方案的利弊;請 AI 檢查客服回覆是否語氣過硬、是否承諾過度。
當 AI 不只是讓你「做快一點」,而是讓你「想多一層」,它才真正提高工作價值。
能力五:用 AI 補強跨部門溝通
AI 時代的職場人,越來越需要把複雜資訊轉成不同部門聽得懂的語言。
例如,工程團隊要向業務說明系統限制,行銷要向財務說明預算效益,人資要向主管說明招募瓶頸,客服要把客訴資料整理成產品團隊能行動的改善方向。
這些場景中,AI 可以協助你轉換語氣、整理重點、模擬對方可能在意的問題,也能幫你把專業內容改寫成更清楚的說法。
但最後仍要由人判斷:哪些說法符合事實?哪些地方需要保留空間?哪些承諾不能過度?成熟的 AI 協作,不是把人從溝通中拿掉,而是讓人更清楚、更有準備地溝通。
給主管:不要只問員工會不會用 AI
對主管來說,AI 導入不能只靠口號。如果公司一邊要求員工提高 AI 使用率,一邊沒有明確規範資料安全、產出標準與審核流程,反而可能造成混亂。
主管可以先從三件事開始。第一,定義哪些工作可以用 AI,哪些資料不能輸入。第二,建立產出檢查清單,例如來源、事實、語氣、法規、品牌一致性。第三,鼓勵員工分享有效的 AI 工作流程,而不是只比較誰用得多。
AI 不是單一工具採購案,而是工作方法改造。當組織能把用法、風險與責任說清楚,員工才有可能放心使用。
今天就能開始的練習
想培養 AI 協作力,不一定要從複雜任務開始。可以先選一個低風險工作練習,例如改寫 Email、整理公開資料、製作會議摘要模板、產出簡報大綱,或把一份長文件濃縮成主管可快速閱讀的重點。
使用 AI 時,記得三步驟:先拆任務、再產草稿、最後人工查核。
若內容涉及個資、公司機密、法令、薪資、財務或重要決策,務必回到可信來源與公司制度確認。
AI 可以幫你加速,但你的判斷力,才是最後的職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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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長

2022/10/08

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懲戒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懲戒權 #不行 #管理委員會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則規定,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或管委會之請求,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也因此,反面解釋能解讀出,該法並未賦予管委會處罰住戶的權力,也因此,管委會不可以自己對於住戶或是區分所有權人罰款,並且,住戶就該管理委員會對於事項之處罰,未履行,也不會受到法院或主管機關的處罰,反之,管理委員會對於住戶對於區分所有權人若收取了該像罰款,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整體而言,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違反規約之規定,勸阻無效,只能請主管機關處罰他,管委會並沒有裁罰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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