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著作權

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確保創作內容的合法性,避免侵權風險。掌握如何保護自己或公司原創作品的權益,維護品牌形象與競爭優勢。具備辨識他人作品使用範圍的能力,確保合法取得授權,減少法律糾紛。這項技能有助於提升專業素養,增強職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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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你的實力,朝專業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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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必學的資安威脅與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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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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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證照

考取專業證照,讓能力被市場看見

商用法律知識認證 |
商用法律知識認證是一種專業認證,旨在測試和驗證個人在商業法律領域的知識和技能。這項認證對於從事法律、商業或相關職業的人士特別有用,因為它展示了個人對商業法律的深入理解和應用能力。通過這項認證,可以提高職業競爭力,並獲得在法律和商業領域內更廣泛的職業機會。
TIPCI臺灣國際專業認證學會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及自律規範證照旨在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專業知識與合規操作能力,涵蓋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的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投資策略等內容,強調誠信經營與客戶權益保護,提升產業整體服務品質與市場信任度。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高考專利師 |
民國96年6月14日,政府立法通過專利師證照考試辦法,未來若沒有取得專利師資格,不可以受委任辦理專利師業務。專利師業務主要是在協助企業將發明或創作向智慧財產局進行權利之申請,以保障企業之權益。
考試院
生活法律認證 |
法律是國家規範的法治基礎,法律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具備法律基本知識是全民必備條件之一,有鑑於此我們規劃設計法律認證,以「生活」及「職場」進行研發設計,本認證皆採級距制評分,您可藉由此認證學習,並提升個人於生活或職場中的法律能力。亦可透過本認證作為個人法律能力鑑定。
明逸數位有限公司
WBSA中階行銷企劃師認證(品牌行銷策略師國際認證) |
WBSA中階行銷企劃認證(品牌行銷企劃師認證)目的是在協助行銷主管、品牌行銷人員等,從產品開發至上市銷售的每一個階段,隨時掌握市場脈動及變化,帶領團隊透過品牌發揮影響力,更有成效地創造產品有形價值與品牌無形影響力的加乘效果。 證照核心價值: 1. 行業認可的專業資格: WBSA中階行銷企劃師認證(品牌行銷企劃師認證)是一個行業認可的專業資格,具有國際影響力。企業在招聘時往往優先考慮擁有相應資格的候選人。 2. 全面的行銷知識體系: WBSA中階行銷企劃師認證(品牌行銷企劃師認證)的核心價值之一,是其提供的全面行銷知識體系。知識面包含市場分析、品牌管理、品牌市場行銷、消費者行為等多個面向,確保專業人才在行銷領域具備廣泛的專業知識。 3. 實戰經驗的強調: 該認證強調實戰經驗的培養、理論結合實務,使管理者、行銷主管能在策略規劃和計畫執行中,提升專業能力。在複雜商業環境中,進一步強化品牌競爭力和計畫執行能力,並帶領團隊應對市場變化。 4. 擴展國際視野: WBSA中階行銷企劃師認證(品牌行銷企劃師認證)鼓勵專業人員培養國際通用行銷企劃專業知識、帶領行銷團隊的能力,並擁有國際視野。
世界商務策劃師聯合會
生產與作業管理技術師證照 |
生產與作業管理技術師證照主要認證具有整體性的生產與作業管理概念之人才,例如產能規劃、生產線平衡、生產排程、供應鏈管理等。現今經濟體系全球化與國際化的結果,經營者無不希望在滿足客戶需求下,提高投入資源之附加價值與減少浪費。生產與作業管理是可以決定企業在全球競爭成敗的一個重要因子,它不只是為了解決企業自動化的需求,更是協助企業流程合理化管理,藉由此專業技術,讓企業經營的體系制度更趨完善。
社團法人中國工業工程學會

精選貼文,掌握第一手知識

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商標哪裡不一樣?帶你看懂智慧財產權

我們都聽過智慧財產權,但日常上可能還是會遇到令人困惑的情況:共同研發的研究成果該屬於誰?如果我貢獻想法創意,請外包製作完成,著作權歸屬哪一方?請廣告公司設計活動海報,下次活動再拿來用,我會犯法嗎?本文將帶你了解常見的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商標,增長智財常識。 保護 IP(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方式,首先要從這些權利的產生與歸屬議題開始談起,並分成公司內部及外部切入。 內部談的是員工職務上的創作,外部談的是委外(協力廠商、合作夥伴)的創作,廣義還包括共同開發等。以下我們即用常見的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商標來介紹。 著作權 關於員工職務上的創作,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員工保有著作人格權,但如果雙方契約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 11 條)。這樣的規定不難理解,公司支付員工薪資,換取員工工作上成果的使用權,因此對於職務創作,公司本可直接使用,不用再徵求員工的同意;甚至,實務上也有很多公司會直接和員工約定,工作成果的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直接屬於公司,一勞永逸地避免權利認定的爭議。 請留意,這些約定都務必事先為之,因為在著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就已經確定且不能轉讓、變更,此時,只能退而求其次,以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或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至於員工非職務上的創作,除非公司與員工另有約定,否則回到《著作權法》的原則:創作人(員工)在完成創作時,就擁有完整權利。而這裡的職務要從實質認定,並不是以單純的時間、物理環境為限。例如: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加班完成或在家工作,這些也仍然是職務上的創作;但如果員工是私下接案、請假接案,因為並不在雇主指派工作範圍內,實務上認為屬於非職務上創作,相關權利就屬於員工所有。 另外,也有些較困難認定的問題,像是員工在工作過程中,觀察現有產品問題而自行發想、改良創作的著作權認定,若這要直接認定是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是會有爭議的,建議雙方在事前先加以約定,避免之後的爭論。 至於委託外部第三人創作,例如公司請廣告工作室設計活動海報、文案,如果對於權利未約定,則權利仍歸於受聘人(廣告工作室),因其才是實際的創作者,但出資人(業主)得於合作契約範圍內使用該著作,這是一種法定授權的型態。一般來說,仍建議直接以契約約定創作成果的著作權屬於出資方的公司。 而在馬克和傑克的案例中,他們的 App 軟體程式其實是需要他人協助,如果是委外開發的話,即務必要和該開發者事先約定好App 程式的著作權歸屬,避免開發者在執行完案子後,再將此程式授權或提供給其他廠商使用。 專利及營業秘密 專利要申請通過才能取得權利。因此,員工職務上的發明(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亦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依法該專利的申請權及通過後的專利權都屬於公司,但公司應同時支付給員工適當的報酬。 不過,這個報酬金額在個案操作上曾產生爭議。日本就曾有一個知名的「日亞化發明專利酬金」的訴訟案例:當時全球最著名的發光二極體(Light-emitting Diode, LED)製造商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Nichia Corp.)只願給研發產品的工程師 2 萬日圓酬金,工程師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沒想到法院認定該發明非常有價值,酬金判定為兩百億日圓,導致雙方對此爭論甚久。我們建議,關於公司內部鼓勵發明及獎勵機制,可以及早制定及公布,讓員工依此遵循,減少事後爭論的可能性。不過,這裡的報酬支付與否,涉及的是契約上的責任,倒不影響上述權利的歸屬。 接著,如果是員工非職務上(職務認定同上)的發明,基於尊重發明人,則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都屬於該員工,不過《專利法》和《營業秘密法》在這裡有一個比較細緻的規定:員工創作如果使用公司的資源或經驗(例如實驗室、資料庫),公司有權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實施)該創作。同時,為了避免爭議,員工有書面通知公司的義務。針對員工非職務上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請特別留意,公司不可以用契約限制員工的權利。 補充一點,上述的報酬支付與否並不影響專利權利的歸屬,但公司在未支付報酬而直接使用這些創作成果時,員工可依法起訴求償。至於,如果是受聘者(委外研發),原則上依雙方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該發明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這都和《著作權法》的架構相同。而《營業秘密法》和《專利法》的規定,基本上也一樣。 最後聊一下「共同研發」,務必事先講好權利歸屬,且發明重點在於實質研發,如果只是掛名,後續都有被舉發的風險。 我們回來看馬克和傑克的例子。他們提出了 App 結合智慧餵食器的構想,但實際上,兩人並沒有具體開發的經驗,只好與餵食器製造廠商合作。由於產品實際是由廠商執行研發,廠商依法可取得著作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如果馬克和傑克想要保有此 IP 權利,務必在合作前,以契約約定好 IP 歸屬於團隊,而不是廠商,甚至實質共同投入研發,都是比較理想的方式。 商標 關於商標,前面已提過其作用及功能,像是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與出處,亦兼具品質保證及廣告宣傳功能,環環相扣下,可為公司帶來競爭力,也是重要的無形資產。商標創作在法規上並無特別規定,可回歸到圖案等設計行為,依著作權的權利歸屬處理。 馬克和傑克在開發餵食器時,不論是自己開發或委外開發,都需要確認公司享有 IP 權利,特別是將此產品定位為公司的核心命脈時,更是重要。 而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轉讓及授權,只要當事人合意就生效,其中,商標跟專利的讓與或授權登記都只是對抗要件,加上目前研發的合作方式繁雜,像是馬克和傑克後續如經評估要與外面廠商合作生產,或是當創業家遇到與他人「共同研發」的技術時(我們曾處理過外部製造廠將技術提供者的技術說是自己的技術,進而申請專利後回頭控訴提供者的案例),往往就很難單靠法規而有完整的處理。 因此,為避免爭議(像是權利被移轉到第三人),站在創業家(公司)角度,不管如何,都希望能在初始就約定權利屬於公司(下表 11),避免夜長夢多。而這樣的作法也已經是愈來愈常見的手段,千萬不要認為只簽保密協議就夠了。最後,在這些權利妥適安排下,因為員工並未取得這些權利,所以也不用煩惱技術入股的議題。 節錄自:今周刊《創業打怪生存攻略:股權分配×公司營運×智財保護×資金募集,商務律師帶你一本破關!/陳全正、張媛筑 著 》 推薦閱讀: 我擁有工作成果的著作權嗎?律師告訴你 下班後的創作,著作權該歸誰?未被公司採用之著作還是我的嗎?
【104職場力】

產品經理(PM)在開發產品時有哪些須具備的法律概念?

作為產品經理(Product Manager),在產品開發過程中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是確保產品成功上市和長期運營的關鍵。以下是產品經理在開發產品時應具備的主要法律概念: 1.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知識產權保護創新成果,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和營業秘密。這些法律保護有助於防止競爭對手抄襲或非法使用你的產品創新。 應用: - 專利:確保你的產品或技術申請了專利,保護其獨特性和創新性。 - 商標:註冊產品名稱、標誌和標識,以防止他人使用相似的標識。 - 版權:保護產品中的創意內容,如軟件代碼、設計圖紙和文檔。 - 營業秘密:制定內部政策,保護公司關鍵技術和商業信息不被洩露。 例子: 開發一款新型智能手錶時,申請專利保護其獨特的傳感技術,並註冊商標以建立品牌識別。 2. 數據保護與隱私法(Data Protection & Privacy Laws) 隨著數字產品的普及,數據保護和隱私成為重要議題。法律如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和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CPA)規範了企業如何收集、存儲和處理用戶數據。 應用: - 合規收集數據:確保在收集用戶數據時獲得明確的同意,並告知用戶數據的用途。 - 數據保護措施:實施強有力的數據加密和訪問控制,保護用戶數據不被未授權訪問。 - 隱私政策:制定透明的隱私政策,向用戶說明數據收集和使用方式。 例子: 開發一款健康追蹤應用時,確保用戶的健康數據得到加密存儲,並在用戶註冊時獲得其明確同意使用其數據進行健康分析。 3. 消費者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 Laws) 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權益,規範產品的標示、廣告、保證和退換貨政策,防止誤導性廣告和不公平交易行為。 應用: - 真實標示:確保產品描述和廣告內容真實,不誤導消費者。 - 保證與售後服務:提供明確的產品保證條款和售後服務政策,保障消費者權益。 - 退換貨政策:制定合理的退換貨政策,增強消費者信任。 例子: 推出一款電子產品時,確保廣告中聲稱的功能和性能數據真實可靠,並提供至少一年的產品保修和無條件退換貨服務。 4. 合同法(Contract Law) 說明: 合同法涉及與供應商、合作夥伴、客戶和員工之間的協議和合同。理解合同法有助於確保所有交易和合作關係合法且具約束力。 應用: - 供應商合同:制定清晰的供應商合同,明確交付時間、質量標準和付款條件。 - 合作協議:與合作夥伴簽訂合作協議,界定各方責任和權益。 - 服務條款:制定產品的使用條款和條件,保護公司免受法律風險。 例子: 與軟件開發公司簽訂合同時,明確項目範圍、交付期限和違約責任,確保開發過程順利進行。 5. 產品責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s) 產品責任法規定了製造商對其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負有的法律責任。這包括產品缺陷、說明不足和危險性。 應用: - 質量控制:實施嚴格的質量控制流程,確保產品無缺陷且符合安全標準。 - 風險評估:在產品設計和開發階段進行風險評估,識別並減少潛在的安全風險。 - 清晰說明:提供詳細的產品使用說明和警告,防止因誤用導致的法律責任。 例子: 開發一款嬰兒車時,確保其設計符合所有安全標準,並在產品包裝中提供詳細的使用和安全指引,避免因設計缺陷導致的事故。 6. 行業特定法規(Industry-Specific Regulations) 不同產業有各自的專門法規,如醫療、金融、食品等。產品經理需了解並遵守所屬行業的特定法規,確保產品合法合規。 應用: - 醫療行業:遵守醫療器械法規,確保產品獲得必要的認證和批准。 - 金融行業:遵守金融監管法規,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和合規性。 - 食品行業:遵守食品安全法規,確保產品的衛生和安全。 例子: 開發一款金融應用時,需確保產品符合當地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如反洗錢(AML)和了解你的客戶(KYC)規定。 7. 環境法規(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環境法規涉及產品的生產、使用和處置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遵守環境法規不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部分。 應用: - 產品設計:採用環保材料和可持續設計,減少產品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 廢棄處理:制定產品回收和廢棄處理計劃,符合當地的環保法規。 - 碳足跡:評估產品的碳足跡,並採取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例子: 開發一款電子設備時,選用可回收材料,並設計便於拆解和回收的結構,符合歐盟的電子廢棄物指令(WEEE)。 8. 反壟斷法與競爭法(Antitrust & Competition Laws) 反壟斷法與競爭法旨在防止市場壟斷和不公平競爭行為,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和多樣性。 應用: - 價格策略:制定合理的價格策略,避免價格操縱和壟斷行為。 - 合作協議:與合作夥伴簽訂的協議不應限制市場競爭,如避免價格固定和市場分割。 - 市場行為:避免不公平競爭行為,如抄襲競爭對手的產品設計或誤導性廣告。 例子: 在推出新產品時,確保定價策略不會與主要競爭對手達成價格協議,保持市場競爭的公平性。 9. 安全法規(Safety Regulations) 安全法規確保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防止對用戶造成傷害或損害。這些法規通常涵蓋產品設計、製造和標示等方面。 應用: - 產品測試:進行必要的安全測試,確保產品符合所有相關的安全標準。 - 標示要求:在產品包裝和說明書中提供必要的安全信息和警告。 - 持續監控:監控產品在市場上的表現,及時回應和解決任何安全問題。 例子: 開發一款兒童玩具時,確保其材質無毒、無小零件以防止誤吞,並在包裝上標明年齡適用範圍和安全警告。 10. 電子商務與網絡法(E-commerce & Cyber Laws)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法規涵蓋了線上交易、數據安全、電子簽名和網絡犯罪等方面。產品經理需要了解這些法規,以確保在線產品和服務的合法運營。 應用: - 電子交易合規:確保在線交易流程符合當地電子商務法規,如支付安全標準和消費者權益保護。 - 數據安全:遵守數據保護法規,實施強有力的數據安全措施,防止數據洩露和網絡攻擊。 - 電子簽名:了解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確保合同和協議的電子化符合規定。 - 網絡犯罪防範:採取措施防範網絡詐騙、黑客攻擊和其他網絡犯罪行為,保護用戶和公司的利益。 例子: 開發一款電子商務平台時,確保支付系統符合PCI-DSS(支付卡行業數據安全標準),並實施SSL加密技術,保障用戶的支付信息安全。 【總結】 產品經理在產品開發過程中,需全面了解並遵守各類法律規範,以確保產品的合法性和市場競爭力。以下是幾點建議,幫助你有效掌握和應用這些法律概念: 1. 持續學習:參加法律相關的培訓和研討會,了解最新的法律動態和變更。 2. 合作專業人士:與法律顧問、合規專家和行業協會合作,獲取專業指導和支持。 3. 建立內部流程:制定內部合規檢查流程,確保產品在開發和上市過程中始終符合法規要求。 4. 定期審核:定期進行合規性審核和風險評估,及時識別和解決潛在的法律風險。 5. 跨部門協作:與法務、研發、營銷等部門緊密合作,確保產品設計和市場策略的合規性。 通過系統性地學習和應用這些法律概念,產品經理能夠有效地管理合規風險,推動產品的成功上市和長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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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司的內部資訊轉傳給朋友看,會構成洩密罪嗎?

手機翻拍公司內部資料、順手轉傳,可能不只是「方便」──而是犯罪風險。本文用工程師案例,快速拆解《營業秘密法》三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合理保密措施),並說明未達營業秘密仍可能成立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想知道哪些行為最容易踩雷?請看律師專業的解說!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華是某科技公司的技術工程師,因公司接獲國外大廠的一筆高額訂單,已加班1個多月,每日早出晚歸;又因週五恰逢小華女友的生日,先前已答應其出國旅行遊玩,故小華為免工作進度拖延,遂在未經公司同意下,將國外大廠保密技術文件以手機翻拍後傳給女友備份,藉此在國外旅行空檔時間利用備份完成分內工作。訂單順利完成後,小華因工作表現良好,獲得加薪及鉅額獎金;小華開心之餘,復將國外大廠的名稱、訂單報價及公司獲利等相關財報資料以手機翻拍後傳送至大學同學群組,用於炫耀顯擺。試問小華上開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首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次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93號刑事判決要旨可知,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 意即,所謂之營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及持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始足當之。其中所謂秘密性,係指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倘為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者,則不具秘密性要件。因此,小華將國外大廠保密技術文件利用手機翻拍後傳給女友的備份行為,若該保密技術文件具有上述「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及公司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要件,則小華的行為將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2款之犯罪。 另外,「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7條定有明文。次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09號判決意旨,可知刑法上關於「秘密」之規定散見於國家及個人法益等條文中,其中第28章妨害秘密罪所稱之「秘密」,至少包括下列3要件: 資訊之非公開性:即非一般人所知悉之事或僅有特定、限定少數人知悉之資訊。 秘密意思:本人不欲他人知悉該資訊。 秘密利益性:即從一般人之客觀觀察,本人對該秘密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保密之價值或擁有值得刑法保護之利益。 換言之,妨害秘密罪章所謂之「秘密」係指依本人之主觀認知,不希望自己或特定、限定少數人以外之人能夠知悉之資訊,若此資訊受侵害時必對本人產生一定之影響力,即具有保密之價值或利益,始為刑法所保護之秘密。故除本人對於該資訊明示為秘密外,如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設備,或採取適當之方式、態度,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本人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者,譬如將欲保密之資訊放置於非他人得輕易查覺之處所,或將欲保密之資訊對知悉者簽訂保密條款均屬之。 而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係以行為人洩漏業務上知悉依法令或契約應保密之工商秘密為其構成要件,至所謂「工商秘密」指工業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計畫具有不公開之性質者,舉凡工業上之製造秘密、專利品之製造方法、商業之營運計畫、企業之資產負債情況及客戶名錄等均屬之。 因此,小華將國外大廠的名稱、訂單報價及公司獲利等相關財報資料以手機翻拍後傳送至大學同學群組的行為,雖然這些資訊不是什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或設計,未達前揭「營業秘密」的重要程度,但國外大廠客戶資訊、訂單報價、公司資產盈餘負債情況等仍符合刑法「工商秘密」之要件。小華未經公司允許擅將這些資訊洩漏,自有成立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之高度可能。 延伸閱讀:「護國神山」驚爆2奈米洩密案!商業機密被竊怎麼辦?5個QA帶你認識「營業秘密法」 結論 小華將國外大廠保密技術文件利用手機翻拍後傳給女友的備份行為,若該保密技術文件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及公司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要件,則小華的行為將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2款之犯罪;小華將國外大廠的名稱、訂單報價及公司獲利等相關財報資料以手機翻拍後傳送至大學同學群組的行為,則有成立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之高度可能。 在公司上班的員工們,或多或少均有接觸公司內部資訊的可能,產品製程也好、銷售客戶的連絡方式也罷;而在現今通訊軟體發達、手機拍照便利的情形下,或許你的初衷一開始只是因為好玩有趣、為了貪圖便利,並沒有竊取機密販賣營利或損害公司的意圖,但其實你的行為已經違法。因此,為免一時誤觸法網,關於公司內部之相關資訊消息,還是不要隨便傳送予不相干的第三人為宜。 (原文標題:公司內部資料文件,不能隨便傳給他人嗎?)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人工智慧基本法三讀通過 台灣迎接AI法律新時代

2025-12-24 報導 聯合報記者馬瑞璿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象徵我國法制邁向AI法律新時代。長期耕耘AI法律研究的財團法人人工智慧法律國際研究基金會表示,樂見人工智慧基本法完成立法,但接下來才是AI法制的真正挑戰,如何將人工智慧基本法的立法精神與政策方針,具體落實在個別法律。 延伸閱讀:新聞中的法律/AI帶來法律與倫理新課題 AI法律基金會在2023年3月率先提出民間版本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掀起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的立法浪潮,朝野先後提出相關法案,均受AI法律基金會草案版本的影響。例如,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規範,多元治理模式訂定相關指引或行為準則,以及重視人類自主、永續發展、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確保問責可能等AI法律原則,都醞釀在AI法律基金會版本草案之中。 今年12月初,AI法律基金會曾建議設立行政院級別的委員會,作為跨部會溝通及政府決策的平台,也獲得立法院的支持。人工智慧基本法規定,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長召集相關機關首長、地方首長、產業與學界代表等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共商國家AI發展戰略。 AI法律基金會執行長張麗卿表示,人工智慧基本法已經完成立法,等總統公布施行後,相關法規的主管機關應該「動起來」,在人工智慧基本法的火車頭帶領下,立即啟動相關法律的制定或修正,因應接下來的AI時代的需求。尤其面對世界各國的科技競爭,與科技產業有關的立法工作可能最為迫切,以維護我國科技業的國際競爭力。 張麗卿指出,同時,AI的應用可能衝擊勞動權益,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相關法律,必須通盤檢討相關的勞工保障及輔導就業機制,以免對社會造成負面衝擊。此外,現在AI的應用日益廣泛,尤其是生成式AI已經開始對許多法律規範造成挑戰,AI法律教育也應該要跟上,為AI時代的公民社會準備。
【104職場力】・AI

公司違反勞動法令,可以直接向「負責人」求償嗎?

一般公司如果違反勞動法規,「負責人」多半難逃其應付的法律責任,但是否表示所有跟公司有關的勞資爭議,我們都直接找老闆出來負責就可以了呢?律師指出:關鍵在是否構成「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的情況,否則應分為「勞工可向負責人求償」、「只能向公司求償」兩種狀況。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30秒告訴你結論 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令,且負責人構成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情形,負責人可能也要與公司一併對勞工負賠償責任。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公司有遵守勞動法令的義務,而如果公司違反勞動法令,造成勞工損失,勞工原則上可以向公司求償,故一般的民事案件,勞工也大多是以公司本身為被告。但是,除了向公司求償以外,勞工是不是還可以向「負責人」一併求償呢? 要回答上述問題,首先必須視企業組織本身的類型:如果是獨資的商號,也就是由單一自然人出資成立的商業組織,則該自然人和商號是綁在一起負法律責任,就此而言,如果該獨資商號違反勞動法令,也就等同於負責人違反勞動法令,於此種情形,勞工告獨資商號也就是等同於告負責人。 另一方面,如果企業組織是公司的話,因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和負責人是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公司如果違反勞動法令,法律效果不一定會直接擴及負責人。此種情形,勞工就只能向公司求償,而沒有辦法向負責人一併求償。 不過,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另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依此條規定,負責人如果執行公司業務對勞工造成損害,應與公司對勞工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此種情形,勞工除了向公司求償,就可以一併向負責人求償。 而實務上公司違反哪些勞動法令,會被法院認為構成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上開規定,導致負責人也要一併賠償呢?實務上,如果公司是因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的相關法令,導致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法院多認為負責人構成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情形(因為負責人本來就有遵法防免災害發生之義務),故必須與公司連帶賠償勞工(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 另一方面,如果單純是公司欠薪的情形,法院則有認為:因為薪資的給付義務人為公司,此種情形就只是公司單純的債務不履行(也就是沒有遵照契約的內容給付),勞工單純向公司請求給付即可,此時即傾向不會讓負責人一併負責(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原文標題:公司違反勞動法令,勞工可以向負責人求償嗎?)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新聞中的法律/競業禁止條款 須滿足四要件

2026-07-27 經濟日報記者洪安怡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台積電前資深副總羅唯仁先前遭爆「帶槍投靠」台積電競爭對手英特爾(Intel)陣營,遭台積電提告違反營業秘密法、違反競業禁止合約等,甚至工研院近期亦在「歷任院士」介紹中,摘除羅唯仁相關訊息。此案不僅受業界關注,也讓科技業的營業秘密保護、競業禁止條款等議題,再次成為焦點。 延伸閱讀:什麼是「競業禁止義務」?難道我從此就不能在同產業工作?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須符合三大要件:第一,資訊有秘密性,第二,該資訊因為保密而有經濟價值,第三,公司對資訊有採取合理保護措施。 例如,當員工離職時,帶走相關客戶名單或通訊錄,如果該項資料無法直接從公開管道取得,且被公司合理保護,並且公司對於建立該名單,已經投入時間、金錢及人力,則因其秘密性、經濟價值提高,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營業秘密。 侵害營業秘密訂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員工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營業秘密,公司可向員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員工為了讓自己或其他人獲利,或是刻意損害原公司的利益,而以竊取、使用、洩露、銷毀等方式侵害營業秘密,則會涉及有期徒刑的刑責。 為保護營業秘密,許多科技業會要求員工入職時,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但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競業禁止約定若要有效,須同時滿足四大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的相關範疇合理,包含時間最多兩年,且雇主對勞工因限制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等。 換言之,雇主如果未給予補償金,或有約定卻未依約給付,均可能導致競業條款無效。 此外,在跨國科技廠的挖角熱潮中,新東家若未做好防火牆,明知員工攜帶或使用前東家的營業秘密,仍聘用該員工,民事上還可能成立共同侵權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刑事上亦有可能成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4款「明知他人持有營業秘密仍為使用之罪」。為避免違反營業秘密或競業禁止規定導致被求償,公司可採取三大措施,築起適當的防火牆。 第一,面試者如果來自其他公司高階主管,應提高風險評估等級。 第二,應明確告知應徵者,公司嚴禁其攜帶或使用前東家任何機密文件,並要求其簽署聲明書,確認未違反與前東家的任何契約,包含競業禁止與保密。 第三,保留所有面試紀錄、員工簽署的聲明書等文件,以備未來訴訟中證明新公司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基本上,員工腦中記住的知識、技能、經驗,通常會被認為是「個人能力」,離職後可以使用;但若這些知識是公司獨有、非公開的「營業秘密」,且員工是刻意記憶後帶走使用,仍可能構成違法。實務上,兩者區分有時並不明確;如有爭議,仍應適時向律師諮詢,才能確保不踩紅線。 ※ 本文由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翼升口述,記者洪安怡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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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talks】從制度打造企業文化、中小企業主不可不知的關鍵法律常識|12/13、12/20 線上免費直播

文/104人資市集 「104 talks」致力於協助職場人士的知識學習與能力提升 為每位忙碌的職場人士,創立一個能夠高效學習的節目平台,集結各領域專業講師的知識與分享,為職場人士帶來啟發和新視角。 中小企業主系列講座-打造企業文化&法律常識(共2場) 12月份共有兩個場次! 12/13(五)將分享如何透過制度塑造企業文化,以及企業利用活動和制度建立文化的實際案例,並解析為何共讀與共學對企業成長至關重要。 12/20(五)將深入勞動法律常識,助您明確界定經理人與員工的權責,並有效處理勞動關係中的法律問題。 相信不管是中小企業主、主管或人資,都能為您的企業注入新動力,為2025提前做好準備! 場次一:12/13(五)13:30~15:00 【如何從制度打造文化?企業成功案例解析- 成熟企業的經營要素:帶領成員思考的機制】 與談人:孫治華 老師 / 主持人:陳善能 協理 您將會學到: ★ 企業文化要怎麼塑造? ★ 當管理規模擴大,如何建立文化? ★ 如何利用制度與活動來建立企業文化(實際案例分享) ★ 為什麼企業共讀與共學是很重要的事? 場次二:12/20(五)13:30~15:00 【中小企業主不可不知的關鍵法律常識- 從個人到團隊,關於人的法律問題】 與談人:陳全正 律師、孫治華 老師 / 主持人:陳善能 協理 您將會學到: ★ 董事和經理人的定義和權利義務 ★ 經理人和勞工,如何區分? ★ 勞動關係常見法律問題:面試及任用 ★ 勞動關係常見法律問題:調動與離職 講座資訊: 講座時間:場次一 :2024/12/13(五)13:30~15:00場次二 :2024/12/20(五)13:30~15:00 報名截止時間:2024/12/11(三) 活動形式:線上免費直播 適合對象:中小企業老闆、企業主 價值:3600元 → 免費 立即點我免費報名 【報名流程】 1. 活動前1天,我們將以Email寄送活動通知及相關資訊給您,請隨時留意Email,以免遺漏。2. 本講座會以Youtube直播的方式進行。 【注意事項】 報名前,請詳閱課程內容及購買須知。  104 人資市集 保有相關課程內容調整及講師之變動權,可能視情況進行適當的修改與調整。  104 人資市集 保留報名審核權利。  如有課程相關問題,請至聯絡我們留下相關訊息。 . . . 最划算的全方位教育訓練方案!免費申請全課程試閱 >> 推薦你更多相關的好文章>> 【104 talks】時代 vs 世代:不可不知的 EAP 推動要點 | 興智國際執行長 黃智儀 【104 talks】現代領導者的人生進化指南 | 波波黛莉共同創辦人黃晨皓 Kim 【104 talks】AI 數據智能時代的工作再定義 | 微軟人資長王有蘋 【104 talks】運用心理能量,職場一路順暢 | 蘇予昕心理師 【104 talks】啟動你的能量計畫,打造高效人生 | 最速總經理王冠翔 【104 talks】提前佈局不被市場淘汰!第二曲線創新學 | 郭瑞祥 滿足中小企業的培訓需求!超過150+課程任選 >> 訂閱市集電子報與你分享專家文章及最新活動訊息 >> 加入104人資市集 Line 獲得新知與獨家優惠!
【104職場力】・法律知識

拆解法律人的四大職涯。律師、法務、法官、公職,誰才是CP值王?

法律系畢業,只能苦讀考律師或法官嗎?這一集,一次了解四種法律工作,還包含企業法務和公務員。「開業律師」,要有業務能力並經營個人品牌,才接得到案源;進入律師事務所擔任「受僱律師」,年資3年、一年經手30~40案,年薪輕鬆破百萬、甚至更高,還能公開接案、和事務所分潤,但跑法院、寫狀子,太同理當事人卻可能換來滿滿負能量;「企業法務」攻防依舊,領固定薪水,但能參與企業成長或進入決策核心;國家考試共同科目多和法律相關,當「公務員」,也能以法律專業,為國家建構體制。 【本集來賓】104法務室法務經理楊宗展 Frank,政大法律系畢業,具備律師資格,任職法務相關工作10年,曾任職英智國際法律律師事務所。 【本集重點】02:45 法律人的職涯如何選擇?04:16 主持律師如何建立人際網絡?09:50 受雇律師年薪,3-5年,有機會百萬年薪以上。15:08 為何離開律所,選擇民間企業法務部門?21:51 職涯另一選擇當公務員,如考法官、檢察官…等24:40 成功主持律師善於經營人際網絡。受雇老師專注執行專案。29:20 想從事法務工作,律師執照必要嗎?33:12 法律工作如何走得久? ▍開箱不同職務,你還可以聽EP469 想進高薪科技業!選對賽道、表對心意。勇闖國際大廠!菜鳥強調好訓練,老鳥專攻好上手  EP571 設計烘豆APP,咖啡小白變身杯測師。以探索問題為樂!以用戶體驗為成就  EP544 便利超商區顧問3年,年薪逾百萬。儲備幹部練就5大基本功,「自由球員制度」多元輪調 
【104職場力】・職涯規劃

新聞中的法律/中小企發展條例優稅 三個注意

2025-03-03報導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 註:本文由KPMG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口述,記者胡順惠整理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在2024年7月12日三讀通過,拍板延長許多租稅優惠措施,像是增僱員工及為員工加薪費用加成減除、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等,又以加薪減稅最受關注。這些措施將持續至2033年12月31日,政府也同時放寬適用門檻,並提高加成率。 為配合這些修正,經濟部和財政部去年12月4日也發布修訂版三項子法,來明確規定租稅優惠措施適用對象、範圍、申請期限和程序等事項。 延伸閱讀:加薪紅包來了!經部:中小企業月薪6.3萬元以下員工加薪 可享租稅優惠 針對為員工加薪減稅,「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修正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和平均薪資給付水準定義;調整加薪的薪資名詞,加成減除率為175%。 辦法也訂定加薪申請條件,當年度平均薪資須高於前一年度;開放人力派遣業也能申請此租稅優惠;如果未按規定格式填報申請表格,也無法享受此租稅優惠; 如果企業被查出虛報,將依相關稅法處理。 在「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明定基層員工和經常性薪資定義,基層員工是指月薪不高於一定金額的全職或部分工時員工;修正了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基層員工的薪資加成減除規定,適用薪資減除率是200%。 同時也說明如何計算增僱基層員工和薪資總額的增加,並明確規定最低工資作為計算基準;如果未依規定格式填報申請表格,也無法享受租稅優惠;如果有虛報情事,企業將會被處罰,並停止享受租稅優惠。 另外則是「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主要修正包括增訂可以將專門從事研發工作全職人員的教育訓練費用納入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明定教育訓練定義和範圍,訓練形式可以是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聯合辦理,相關費用包括師資費、旅費、教材費等。 另外也說明哪些費用不能列為研發支出,比如行政管理支出、例行性資料蒐集和檢驗等;並訂定申請教育訓練費用投資抵減所需附上文件,如訓練項目明細、參訓名冊等。 對於已依規定申請審查的企業,2024年1月1日以後的教育訓練費用,可以在辦法發布後六個月內申請適用;如果未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結束前提交申請表格,將無法享受此租稅優惠。 根據這些修正內容,有三點必須提醒。 第一,這次修正將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擴展到全職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與非中小企業待遇更為平等,這項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中小企業可提前準備相關文件,方便申報。 第二,增僱員工薪資加成減除優惠放寬,65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也能適用,同時對基層員工薪資要求放寬,未來只需要增僱兩名基層員工就能申請。 第三,修正租稅優惠從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如果是非曆年制企業,要注意過渡條款,可以在子法發布後六個月內申請,錯過期限可能會喪失申請權。
【104職場力】・稅務法規

有沒有觸犯法規?PM開發新產品查找相關法規的五個方法

作為產品經理,確保產品符合當地法規是確保產品順利上市和運營的關鍵步驟,通過結合政府資源、專業顧問、行業交流和技術工具,產品經理可以有效地管理合規風險,確保產品在市場上的順利運營和成功。以下是幾種有效的方法和資源,可以幫助你查詢和確保產品符合相關法規: 1. 查閱政府官方網站和法規資料庫 ✔ 政府部門網站: - 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政府部門網站通常會發布最新的法規、標準和指引。定期瀏覽這些網站,了解最新的法律變更和要求。 - 例如,如果你的產品涉及醫療設備,可以查閱衛生福利部的相關法規和標準。 ✔ 法規資料庫: - 全國法規資料庫(如中華民國全國法規資料庫)提供全面的法律文本,方便查詢具體法規條文。 - 電子公報:政府發布的新法規和修正案會在電子公報上公布,及時關注以獲取最新信息。 2. 聘請法律顧問或合規專家 ✔ 法律顧問: - 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或律師,特別是專精於你產品所涉及領域的法律專家,可以提供專業的合規建議和審查服務。 ✔ 內部合規團隊: - 如果公司規模較大,可能已經設有合規團隊。與內部合規專員合作,確保產品開發和市場推廣過程中符合所有相關法規。 3. 參加行業研討會和培訓 ✔ 行業協會和組織:加入相關行業協會,參加他們組織的研討會、培訓和工作坊,了解最新的法規動態和最佳實踐。 ✔ 專業培訓課程:參加有關合規管理的專業課程或認證,提升自身的法規知識和合規能力。 4. 訂閱法規更新服務和新聞通訊 ✔ 專業法規資訊服務:訂閱專業的法規資訊服務,如LexisNexis、Westlaw等,這些平台提供最新的法規更新和解讀。 ✔ 行業新聞通訊:訂閱相關行業的新聞通訊和電子郵件提醒,及時獲取法規變更和重要通知。 5. 使用在線法規查詢工具和資源 ✔ 專業法規查詢工具 ✔ 標準組織網站:訪問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等標準組織的網站,查閱產品相關的國際和國家標準。 6. 建立合規檢查清單和流程 ✔ 合規檢查清單:制定產品開發和上市過程中的合規檢查清單,確保每個階段都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 內部審核流程:建立內部審核流程,定期檢查產品是否符合最新的法規和標準,並及時進行調整。 7. 與當地監管機構直接聯繫 ✔ 咨詢窗口:與當地監管機構的咨詢窗口聯繫,尋求專業指導和解答具體問題。 ✔ 預審和意見徵求:在產品開發早期階段,向監管機構提交預審申請或徵求意見,以確保產品設計和功能符合規範。 8. 進行市場調研和競爭分析 ✔ 競爭對手分析:研究競爭對手的產品,了解他們如何應對法規要求,從中獲取合規策略的靈感。 ✔ 用戶反饋:收集用戶對產品的反饋,特別是與合規性相關的意見,確保產品在滿足用戶需求的同時符合法規要求。 9. 定期進行合規性測試和評估 ✔ 第三方測試: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合規性測試和認證,如CE標誌(歐盟)、FCC認證(美國)等,確保產品符合國際和當地標準。 ✔ 內部測試:設立內部測試流程,定期檢查產品是否持續符合法規要求,特別是在產品迭代和更新後。 10. 建立合規文化和培訓計劃 ✔ 員工培訓:定期對團隊成員進行合規培訓,提高整個團隊對法規要求的認識和重視。 ✔ 合規文化:在公司內部建立重視合規的文化,確保每個人都理解合規的重要性並積極參與合規工作。 【實際應用示例】 案例一:電子產品上市 假設你負責一款新型智能手機的上市,需確保產品符合當地的電子產品安全標準和無線通信法規。 1. 查閱政府網站:查閱經濟部或通信主管機關發布的相關法規,如無線電管理法。 2. 聘請法律顧問:聘請專業律師審查產品設計,確保符合所有電磁兼容性(EMC)和無線電頻率(RF)標準。 3. 參加行業研討會:參加電子產品合規性相關的研討會,了解最新的法規變動和行業趨勢。 4. 使用法規查詢工具:使用如IC(Interconnect Clearinghouse)的工具,快速查找產品所需的認證和標準。 5. 第三方測試:聘請第三方實驗室進行EMC測試和FCC認證,確保產品符合國際和當地標準。 ### 總結 確保產品符合當地法規是一項系統性和持續性的工作,產品經理需要運用多種方法和資源來查詢和確保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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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合作陷入僵局怎麼辦?律師實戰:面對面協商,勝過無數電話與郵件

談判一直沒進展,陷入僵局怎麼辦?作者具備多年律師執業與培訓經驗,提醒過度依賴電話與Email容易造成誤解、拉長溝通成本。想要突破僵局、建立信任,一次面對面協商往往比無數封郵件更有效,甚至能逆轉談判結果。本文節錄自《50個問題為自己爭取更多》。 文/史蒂夫.巴畢茨基, 吉姆.曼桂威提 因為差旅會耗費時間與費用,所以現代人愈來愈不喜歡面對面協商,如今我們的許多協商都是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進行的。這麼做或許比較方便,但是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取得的結果,往往無法盡如預期。理由很簡單:電話及電子郵件協商容易導致誤解,因為你無法看見對方臉部的表情,也無法正確判斷對方的語氣。更重要的是,我們很難透過電話及電子郵件,和協商對象建立起穩固的人際關係。 直率地問協商對象願不願意見個面,將有助於你獲得正面的協商結果。如果你的協商對象同意碰面,就我們的經驗來說,當面協商所能獲得的效益會大很多。 面對面協商的好處包括: 有時間了解對方,包括對方喜歡什麼、不喜歡什麼,對方的興趣、需求及期望等(例如,什麼事情能打動對方)。 面對面能更有效地和你的協商對象建立關係。 能夠看到對方的臉部表情極為重要。例如,對方是否不自覺地點頭表示贊同,或搖頭表示不以為然? 你的協商對象是否因為趕時間而頻頻看錶,還是一派冷靜、輕鬆,看起來絲毫沒有時間壓力? 善於察言觀色的協商者,可以透過肢體語言了解對方真正的想法。比如對方是否嘴裡這麼說,肢體語言卻透露出截然不同的訊息? 對方為協商準備的檔案有多大?是大如手風琴般的檔案夾,或只是區區十幾、二十頁文件的卷宗夾?檔案大顯示對方全力投入要和你達成協議,不會輕易讓機會溜走。 從對方的表情和舉止、何時記筆記,可以解讀出他真正的想法。尤其是談到特定問題時,對方是否突然拿起筆來? 當被問及「能不能碰個面,當面聊聊?」時,對方的腦中會閃過以下幾點想法: 這場協商對我是否重要到需要親自碰面? 我應該請他來我辦公室,還是到他的辦公室?或乾脆選在一個中立的地方? 我們要談多久?一兩個小時夠嗎?或是需要一整天、甚至更長的時間? 面對面對於推動協商進度的幫助,是否大到足以彌補面對面開會所耗去的時間與費用? 如果我婉拒碰面,對方會怎麼看待?是否可能危及這場協商? 以下是我們的幾個親身經歷,在這些例子裡,我們因為問出這個簡單的問題,徹底改變了原本沒什麼進展的協商。 多年前,我們聯繫一家有結盟關係的公司。我們寄了一封信問他們,是否願意轉售我們公司出版的書籍給他們的客戶,營收對分。這是相當合理的提議,因為對方無須負擔任何成本,卻可以為自己及我們帶來重大利潤。 我們得到的回應是:抱歉,我們沒有興趣。 後續幾個月,我打了幾通電話,試著說明這項提案的好處。該公司斷然拒絕這項提案。在遭到幾次回絕之後,我打電話問:「能不能碰個面,當面聊聊?」對方勉強同意,但是希望我們能飛五百哩遠,到他們辦公室見面。 我們在一家挺不錯的鄉村俱樂部見到我們聯繫的那位女士,並且共進午餐。席間,我們聊自己的小孩、也聊她的小孩;聊我們的狗、也聊她的狗;我們聊為人父母的艱辛、大學學費、身為祖父母是什麼感受,也聊我們共同造訪過的地方。那頓午餐「會議」超過兩個小時之久,期間,對方順帶提及一本絕版的童書《鈕扣國》(The Land of Lost Buttons,作者為西卷茅子),她想要找來送給她的孫子當生日禮物。我們聊了許多其他事情,這頓午餐相當愉快。 回到辦公室,同事們問起:「你們談妥了嗎?」當我們告訴合夥人,從頭到尾,我們都沒有和那位女士談到任何有關生意的事情時,他們完全無法置信。 「你們是說,你們花了一整天,外加六百元的差旅費,卻沒有切入正題。真是令人難以置信啊!」他們說。 我們告訴合夥人,如果他們想要成交這筆生意,只需要做一件事,就是把那本絕版了三十年的童書《鈕扣國》找出來! 我們找到那本書,並寄給那位一起共進午餐的女士,還附上一封信,信裡寫著:「我們經常面對困難;化不可能為可能,只不過需要多加把勁。」幾天後,我們接到對方感激的電話告訴我們,這是有生以來,別人為她做過最貼心的一件事。不久之後,我們又接到第二通電話,告知在那位女士積極幫我們向公司爭取後,他們公司願意立即開始轉售我們的書籍。這項合作關係一直持續至今,並為雙方公司帶來豐厚的利潤。 另一個更近期的例子是,我們開始對一家合作多年的廠商感到憂心。不久前,我們剛拓展了公司的業務範疇,該廠商負責幫我們設計客製化的網站。我們約聘他們幫公司重新架設官網及電子商務平台,這是一項極為重要的任務。不料,專案進度嚴重落後,更糟的是,該廠商負責與我們聯繫的窗口不回我們電話,理由是除了他個人因素外,還有其他案子得處理。我們既沮喪又生氣,實在難以忍受這樣的服務水準。 總而言之,彼此的關係瀕臨臨界點,解約是我們的選項之一。然而,這麼做肯定會延遲新網站上線的時間,後果將頗為嚴重。但從另一方面來說,我們完全無法繼續忍受這種糟糕的客服。我們意識到,要讓對方充分理解我們的感受,光靠電子郵件或電話已不足以達成效果。因此,我們發了一封電子郵件問對方可否見個面,他們同意了。會議上,我們和廠商老闆面對面,解釋整個情況。我們稱讚他們過去的表現,強調這是那名員工的個人問題,但也清楚表達我們期望的服務標準是:準時完成、回覆顧客的要求。我們的聯絡人感到不好意思,也非常感謝我們前來跟他見面。他表示這種情況再也不會發生了,後來也的確如此。我們提議面對面開會,為雙方省下許多時間與金錢。 你或許會問,如果你的協商對象婉拒見面,又該如何?得到這樣簡潔有力的拒絕並沒有什麼不好,如果對方不願意和你面對面開會,你就知道自己不該和哪些人繼續做生意,而哪些人並沒有真正投入專案。如果他們確實有無法見面的正當理由,那麼提出和對方親自見個面的請求,自然也不會影響或危及彼此的合作關係。 節錄自:時報出版《50個問題為自己爭取更多:從電信費率到談判桌(長銷15週年雙贏版)》/史蒂夫.巴畢茨基, 吉姆.曼桂威提 著
【104職場力】・業務能力

員工自己主動要求「不投勞保」,公司能因此免責嗎?

員工主動要求「別報勞保」甚至簽具切結書,雇主就可依此比照辦理嗎?日前曾有知名拉麵店爆出勞資爭議,店家稱是應員工要求才未投保,引發社會關注。然而在法律實務上,勞保屬「強制保險」,縱使雙方互有合意、甚至立據切結,雇主仍無法免除法定義務。本文藉由律師觀點帶你直擊法院關鍵判決,幫助雇主在管理實務上聰明避險!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日前知名拉麵店傳出店家與員工發生未投保勞保、排班問題相關之勞資爭議。就未投保勞保部分,店家稱是因員工表示為了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而要求不要為其投保。究竟在勞工要求或得到勞工同意的情況下,雇主能否就免除替勞工投保勞保之責任呢?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可見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若未投保,雇主將被處以相當於其應負擔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在勞工因未投保而受有損失時,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 關於雇主能否因勞工要求或得勞工同意而免除強制投保責任之問題,勞工保險局民國(下同)98年12月8日保承職字第09810453310號函指出:「又同條例第11條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申報加保或退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此係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自由選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並指出:「虹邦公司固抗辯:梁○○因在外負有其他債務,故自行主動要求簽署系爭切結書,放棄投保勞健保,拒絕伊公司為之辦理參加勞健保相關事務,伊公司考量梁○○經濟困難及生計問題而勉予同意,並於薪資待遇上給予優待,且給予相當金額供其自行至外部工會辦理投保相關保險事宜,伊公司未對梁○○進行加保並無何故意或過失云云。惟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為民法第71條前段所明定。查被上訴人之父梁○○雖曾分別於99年12月7日及101年7月24日簽署被上訴人並不爭執真正之系爭切結書,該等切結書內容並均記載:『………公司依法辦理員工勞、健保險事宜,惟職已於處(投保單位名稱)投保勞、健保險,故聲明拋棄在公司投保之權利,凡發生職業或意外傷害等事故,致勞、健保局拒絕理賠給付時,概由本人自行負責,與公司無關,並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恐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等情,此有經梁○○簽章之『勞、健保險投保權利拋棄切結書』影本2份存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6、37頁)。然勞工保險既屬強制保險,則梁○○生前即使與虹邦公司意思表示合致簽訂系爭切結書,聲明拋棄以虹邦公司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亦因與上開勞保條例強制規定有所未合,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而無從據此解免虹邦公司應於梁○○到職時為其辦理投保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 結論 據上可知,因勞工保險屬於強制保險,投保與否非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縱然是雙方合意不要投保,甚至是簽署了切結書或協議書作為證據,仍舊無法解免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以本件情形來說,儘管當初員工可能真有因任何原因主動要求店家不要為其投保,但店家並無法因此免除責任,仍可能被處以相當於其應負擔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須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是以,為了避免遭裁罰之風險及減少賠償責任,對於員工相關與法違背之要求,雇主還是拒絕為妥。 (原文標題:是勞資雙方合意資遣?還是雇主單方資遣?)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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