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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景法律事務所的法學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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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兼法務長︱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003202310040號

2022/05/12

履歷診療室-看過500份履歷後的Q&A整理與統整
0.照片:這是第一印象,非常重要,煩請使用專業形象照片,手機隨手拍,只是顯示你自己都很不尊重對方公司,或是你自己很不尊重自己的履歷,人資會這樣錄取你??攝影與修圖是門專業,專業有價,無論是自學或是付費交給專業,都很棒棒
1.104的制式履歷表,現在有#標籤,請盡量想自己的特質,專業,能力,個性,重大經歷等,貼給自己3-5標籤,讓人資好找到你
2.在履歷表的開頭,通常是用3-5句話介紹自己,而不是打一大串自我介紹,或是乾脆不寫
3.上班時段通常為日班/可配合輪班,但這還是看行業狀況.
4.希望職稱與職類可以自行調整,若真不知道該怎麼調整,調成一致,也沒有不OK
5.工作內容,可以參考104等網站對於上開之工作職能介紹,這個是表現你自身對於工作之掌握程度,也代表你對於該公司的徵人啟事是否有好好閱讀
6.多數行業的專長應該有包括 視窗,office等軟體使用 ,並應該要寫出中文打字字數/分 英文打字打字分數/分,更應該補上在職務上可能會用到的專業能力,如法學資料庫檢索(法源 植根 全國法規資料庫等)
7.語言能力的部分,有考英檢 閩南語檢定 越語檢定等等之類的,應呈現級別或分數,並填寫,且應該要掃描做成附件.
7在這份工作相關聯的專業證照或是曾接受的教育訓練證書,均應該掃描放置附件,若有適合的專案報告,書狀,結案報告等(請注意1.自己要是主筆,若是有其他人共同撰擬,最好跟人家說一下,另外要記得要刪去個人資料與營業秘密,並重新修改過)也應該要放置附件,增加錄取率.
6.自傳可以參考他人的履歷進行調整,有一些範本等級履歷表,真的做很好,值得推薦,但基本而言,請至少分成四段,其中兩段應該是學經歷中,能夠展現自身優點/專業/能力(例如危機處理 專案管理等),通常可以下四段的標題為,成長背景,學習經歷,工作經驗,結語(標題可以自己想想,怎麼樣最符合你的自傳)
7.你覺得沒有問題要再問專家了,就煩請說聲謝謝並按下結束健診,若行有餘力,可以到感謝寄那邊做感謝專家與心得分享
這篇主要是打給之後的朋友觀看,避免我常重複打許多相同的論述,我發現,其實多數人對填寫履歷都感受到厭煩,但坦白說,履歷就是你的大型名片,讓公司人資多了解你,才可能聘用,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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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兼法務長︱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003202310040號

2022/10/26

資策會與高虹安事件-論員工忠實義務與內部創業問題-兼職
#資策會 #高虹安 #兼職 #忠實義務 #勞動法 #勞動基準法 #資訊來源均放置連結處 #本文僅就2022年10月25日資策會所發布之聲明與先前雙方於媒體曝光的內容分析 #針對內部創業的相關案例有檢索資料庫但目前沒看到有相關案例
#就事論事
本文就針對於高委員任職資策會期間之兼職,是否需要報備,未報備是否有涉及違法一事做分析
1. 針對於勞工於本職外之兼職一事,目前法院認知是較為寬認,例如,正常上班族,於下班時間去跑XXXEAT或熊貓,或開計程車,只要不涉及原本正職工作範圍,法院均是認同的,但就針對涉及正職工作範圍內之工作,就會比較謹慎,在許多判決內有提到,因為本職上較易親近之業務的兼職,容易會造成公司營業祕密外洩,監守自盜等等的情事,因此,未經由公司准許,是不能夠做正職工作範圍內的兼職.
2. 但高委員的案件,跟前項所述的狀況並不相同,就資策會的聲明而言,高委員的兼職在定義上是資策會為了鼓勵內部創業,而讓高委員共同參與科智企業的工作(知情且准許),還參加了創業星光計畫(目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舉辦),客觀而言,資策會當然可以說高委員未於就職期間寫個申請書,程序部分有瑕疵.
3. 但就勞動法而言,是否可以針對高委員的程序瑕疵而提出訴訟進而獲得勝訴判決?
就前開案例分析與檢索後,目前法院並沒有就內部創業而提出訴訟的案例(其實找之前就想過,台灣目前鼓勵內部創業的事例就很少,進訴訟當然會沒有..但若有大神有找到,請轉貼給我們,拜讀一下),而就法理而言,員工於就職期間(忠實義務)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就僅需要負擔兩種義務,而此兩種義務的規範均不相同,但資策會所控訴是在職期間,因此,就員工忠實義務做點解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有6種法定事由,而勞工所為的行為符合前開之一,雇主得不預告,直接終止與該勞工締結的勞動契約(意思是可以解雇你,若有造成損害,還可以另外提出損害賠償告訴)。這為了要附加勞工應履行一定的忠實義務,但似乎資策會可以提出的損害(僅有發表在期刊的文章被引用於博士論文),但當時其本身勞資關係還係屬在資策會下,員工於在職期間自我發表論文,放置於自己的博士論文內(並且知情,有出部分的費用贊助自我提升),就事論事而言,若真的構成違反忠實義務,坦白說,我們可能要好好重新回學校讀書.
Ps:這真心比較偏向選舉語言,事實就是,高委員雖沒有於在職期間內申請兼職,但法院就告訴你,你自己訂的規矩,不一定合乎法令規定,就客觀而言,大家(包括資方)若都知道,明面上鼓勵,就不會構成違反員工忠實義務.
Ps:其實蠻想知道,資策會是否有跟北市勞動局申報勞資會議審議過上開規定,若沒有,是不是還蠻迴力鏢的,人生真的不太能硬弄別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勞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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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兼法務長︱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003202310040號

2022/10/08

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懲戒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懲戒權 #不行 #管理委員會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則規定,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或管委會之請求,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也因此,反面解釋能解讀出,該法並未賦予管委會處罰住戶的權力,也因此,管委會不可以自己對於住戶或是區分所有權人罰款,並且,住戶就該管理委員會對於事項之處罰,未履行,也不會受到法院或主管機關的處罰,反之,管理委員會對於住戶對於區分所有權人若收取了該像罰款,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整體而言,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違反規約之規定,勸阻無效,只能請主管機關處罰他,管委會並沒有裁罰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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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兼法務長︱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003202310040號

2022/09/27

網紅被裁罰二十萬,懷孕歧視問題
#勞資 #懷孕 #歧視 #勞動基準法 #工作規則 ​
某網紅,進行勞資爭議協商後,選擇資遣或降薪改換職位,被台中市勞動局裁罰20萬元,其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問題就是你降低他的工資,所以就被裁罰,其實,該公司的人資或是勞資或是法律顧問,應於此時提出前開法規,解釋並告知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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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兼法務長︱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003202310040號

2022/09/13

著作權侵害-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免責?
刑事的部分-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的部分-依著作權法第 88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就上開法令而言,並不能以誤用一詞就帶過,因為明顯是小編認為該圖較為精緻而逕行使用,而雇主與小編是否為同一人或不同一人,均在所不問,原因是雇主應有責任確認所發布的文章內容是否合法,並且出於原攝影師,而有查察責任.
但若是老闆主動提供的照片,則侵權人則轉換為提供照片人,確認提供照片者是否有原權利人之授權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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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兼法務長︱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003202310040號

2022/09/12

工資/懷孕,調整職務
#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工資 #廖老大 #阿娘威 #館長
當事人表示只要先寄存證信函給懷孕回來的員工,就可將該員工調去當清潔工或警衛,薪水4萬5砍到剩2萬5,另名網紅表示「如果員工做得好好的,只是因為她懷孕,老闆寄警告信『就是違法的』,員工有權投訴,老闆將被罰錢,並支付員工全額的薪水。」
勞基法第2條第3款、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雇主應受拘束,縱有虧損事由,未經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勞工同意前,雇主自不得片面任意減薪,不依約定給付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 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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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兼法務長︱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003202310040號

2022/09/01

抄襲?著作權侵害?傻傻分不清楚
最近小堅的事情終於塵埃落定,但就中間是否有著作權侵害等相關問題,其實值得思考
1.碩士論文是否為出版物?
A:碩士論文是屬於灰色文獻,意思是已經公開發行,但未正式出版(簡單而言,碩士論文多數均沒有版權頁,也沒有打上isbn等書籍編號等正式出版),但因為碩士論文的規定,都要送至國家圖書館保存並且查閱得到(所以各位要從事研究工作,國家圖書館必然會常常進去的地方),所以認定上是以公開發行的.
2.碩士論文抄襲是否會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A:這就會涉及到兩個問題,是否是保護的標的,被侵權的對象是否有同意授權
A1.這個別人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對象?依照著作權法第 9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所以若是抄上面的文件,就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著作權法沒有要保護,所以就不用care拉,但你大抄特抄似乎也不會成為一本碩士論文)
A2.小堅的事情,目前看起來兩本碩論均沒有得到授權,但其本人主張均為其撰寫,或是由他提供關鍵資料是否能成為法律上抗辯的理由呢? 目前看起來,台大的判定是40%多是跟余生有高度關聯性,因此就整本論文而言,可能侵害余生的著作權,機率較小,因為連余生自己在誌謝上都提到該本論文的關鍵資料(即民調資料)都是小堅所提供,意思是,就算小堅抄余生的論文40% ,但這裡面許多關鍵資料,原始權利人為小智,所以在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上,余生提出侵害著作權訴訟而造成敗訴的可能性就頗高.
但就中華的那一本碩論上,就是另外一個問題,因為小智是研究團隊中的一員,而該團隊似乎看起來主張其碩士論文為他自己寫的(以重複率80%多而言,兩本根本差不多),在法律關係上,是小智寫完結案報告,順便複製貼上改一改就交了自己的碩士論文(從小智表示五月多就開始動筆寫完), 但小智可能忽略了在交出結案報告時,在政府採購案上有智慧財產移轉的規定,意思是當結案報告完成並繳交給機關時,其智慧財產已移轉給機關,而未取得該機關的同意下而將碩士論文發行(灰色文獻),是有侵害其著作權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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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兼法務長︱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003202310040號

2022/06/08

個人資料保護法-未經他人同意請勿揭露別人的手機號碼等資料
#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雞排妹 #陳沂 #起訴 #法律知識
臉書粉專先寫出手機號碼前4碼,然後再寫另一篇「我猜想她現在的氣場,會是這色吧」,同時po出一張咖啡色色卡,卡上有16進位的色彩編號的6位數字。很多網友看了被告2篇貼文後,打電話、發簡訊、希望和告訴人加LINE要求,甚至有人拿去登記會員,害得告訴人莫名會收到會員認證簡訊,可見隱私等權益已經受損,因此依《個資法》提起公訴。資料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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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策略兼法務長︱104Giver職涯引導師 第003202310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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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簡介
https://www.facebook.com/jaztsailawer •焦唐楓餐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策略兼法務長(現任) •明景法律事務所資深法務經理(現任) •著作權代理師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講師 •中華民國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 •立達國際法律事務所營運長 •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兼採購經理 •碁康電腦有限公司法務主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