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技術科、 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水土保持工程或水土保持、流體力學、渠道水力學、氣象學或應用氣象學、水文學、基礎工程、水土保持農藝方法、植生工學、測量學、集水區經營、防砂工程、工程力學、結構學、土壤力學、土壤學、土壤物理、防洪工程、土壤沖蝕、坡地灌溉與排水、工程地質、工程估價或施工及估價、崩塌地處理或崩山控制、水資源工程等 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流體力學、水文學,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水土保持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