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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4/18 06:00

雇主規定「留職停薪到期若未尋得職位視同自願離職」,有效嗎?
自由時報於2020年11月6日報導:曾於2008年獲選「台灣100 MVP最有價值經理人」的台灣IBM經理高男,2015年遭公司強逼「自願離職」,經法院訴訟後,先敗訴,二審逆轉,最後最高法院判決IBM敗訴確定,高男獲賠900萬,創下我國僱傭關係訴訟判賠金額最高紀錄。
這則個案帶給雇主什麼啟發?第一,讓雇主了解留職停薪的法律意涵為何,以及雇主對此仍負有履行其他契約義務的責任;第二,縱使雇主於自訂的留職停薪辦法中明定「申請留職停薪員工之原工作職位不予保留,員工有責任在留職停薪屆期前找尋復職之職位,若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時未尋得適當職位,將以員工自願離職辦理。」法院也認定無效。
換言之,當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留職停薪後,勞工於期間屆滿前請求復職時,雇主應使該勞工回復原職務,縱使原職務不復存在,也須積極協助勞工於內部轉調其他得以勝任的職務,而非任由勞工於內部自行尋找,尋找不成時,即片面以自願離職方式處理。但若是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或任一方確有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即與本案爭議無關。
以本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為例(為便於閱讀,內文略有編修):
事實:
甲男自85年10月1 日起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系統工程師,104年3月調升為GTS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甲男嗣於104年12月17日申請自105年1月18日起至同年4月15日止留職停薪,復於105年3月25日再次申請自同年4月16日起至106年4月16日止留職停薪,並簽署留職停薪文件。乙公司於106年1月間通知甲男:因公司目前並無適當職位可安排甲男復職,甲男未於留職停薪期滿前尋得適當職位,兩造間僱傭關係依留職停薪辦法及留職停薪文件之規定,已於106年1月15日終止。甲男於是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以及請求乙公司自106年2月1日起至甲男復職日止,按月於翌月1日給付甲男每月薪資新臺幣165,741元等主張。
理由:
按勞動契約上之「留職停薪」,係指在契約存續中,勞工暫時免除提供勞務,雇主暫時中止給付工資,勞動關係之主給付義務暫時中止之謂。勞動契約之主給付義務雖暫時中止,但勞動契約既未消滅,勞雇雙方仍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其他契約義務,於勞工申請復職時,雇主非有正當理由,自不得任意拒絕;且雇主掌握企業內部職缺之資訊,自負有將資訊告知勞工,供其選擇及決定是否復職之義務。查上開留職停薪辦法、留職停薪文件約定被上訴人須自行覓得職位始能復職,原審認上開約定,係減輕上訴人於勞動契約下所負之義務,及加重被上訴人所負之責任,且其結果係被上訴人留職停薪期滿前未覓得適當職位以復職,即以自願離職處理,自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2款規定,應為無效,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亦無違背論理法則、證據法則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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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推廣部
學習精靈

11/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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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2/20 06:00

雇主可否與勞工以契約訂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約定?
農曆春節前後一向是國人選擇轉職的熱門時段,若你有意轉職,除了祝福順利尋得新伯樂外,更重要的是,達到漂亮離職安全上任的目標。
國內上班族絕大多數皆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的不定期契約勞工,若選擇自請離職時,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依照上述規定,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動基準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工作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若該勞工欲自請離職,依照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若雇主以契約約定方式,要求勞工須於30日前預告,可行嗎?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亦即勞工只需要遵守上述法定預告期間即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93號行政訴訟判決可供參考:查翁君自101年8月13日起任職原告,迄至102年4月1日離職,其繼續工作時間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 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其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為10 日。詎原告於101年11月1日與翁君合議變更上開法定預告期間,將勞工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由10日延長為30日,顯已違反上開法律之強制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原告與翁君約定30日之預告期間,逾10日部份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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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貓星球

喵星人

44分鐘前

產品路線圖Product Roadmap是什麼?誰是主導者?
Product Roadmap(產品路線圖)是一種規劃文件,用於描述產品開發團隊在一段時間內計劃實現的目標和里程碑。通常,這個時間範圍會延伸到一年或更長,而內容則根據特定公司或團隊的需求和實踐而有所不同,有助於確保團隊在開發過程中保持方向一致,並確保最終產品能夠滿足市場需求並達到公司的戰略目標。
產品路線圖通常包含以下內容:
1. 目標和願景: 這裡會列出產品的長期目標和公司的願景,讓團隊成員了解他們所努力實現的終極目標。
2. 重要功能和特性: 詳細描述了產品開發過程中要實現的主要功能和特性。這些功能通常按照其優先順序和預期的交付時間進行排序。
3. 時間表和里程碑: 標記了產品開發過程中的重要時間點和里程碑事件,以便團隊成員可以跟踪進度並評估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
4. 依賴關係:描述了不同功能和特性之間的相互依賴關係,以及完成一項任務所需的前提條件。
5. 資源分配: 指定了需要的人力、財力和其他資源,以實現路線圖中列出的目標和任務。
6. 風險和機遇: 辨識了可能阻礙產品開發進程的風險,並提供應對策略。同時,也會指出可能的機遇,以利用來提高產品的價值和市場競爭力。
而產品路線圖的主導者通常是產品經理或產品所有者。這個角色負責確定產品的整體方向和目標,並協調開發團隊的工作以實現這些目標。主導者需要與各個利益相關者(如開發團隊、行銷團隊、管理層等)合作,確保產品路線圖符合公司的戰略目標和客戶需求。
主導者通常負責以下工作:
1. 制定戰略方向: 確定產品的長期愿景和目標,並將其轉化為具體的產品路線圖。
2. 與利益相關者溝通: 與團隊成員、管理層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溝通,確保他們對產品路線圖的理解和支持。
3. 優先順序管理: 根據公司的戰略目標和市場需求,確定產品開發中各個功能和特性的優先順序。
4. 預算和資源管理: 確保產品開發團隊有足夠的資源(包括人力、財力和時間)來實現產品路線圖中的目標和任務。
5. 風險管理: 辨識潛在的風險和障礙,並制定應對策略以減輕風險。
6. 定期更新和調整: 定期審查和更新產品路線圖,以反映新的市場情況、客戶需求和公司策略。
因此,產品路線圖的主導者在確保產品成功開發和上市方面扮演著關鍵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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