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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技術人員(見紅休,保障薪資38000) 達特環境控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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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4/03/07

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重要修正條文將於3月8日施行上路
規範與職場性騷擾有關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修正條文於112年7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其中,除部分修正條文已於112年8月16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外,其餘重要的部分修正條文則是於113年3月8日施行。
有哪些修正條文將於明日上路呢?有興趣的讀者,除上網到全國法規資料庫瀏覽條文內容外,另可上網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瀏覽更多實用資訊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29B534E03D055832&sms=77D240F8F43215F7&s=F827B8057C73EB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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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4/01/05

尾牙發生性騷擾 雇主仍負有防治義務
年終尾牙活動一直都是公司福委會最重要的任務之一,當然也是員工們期待的一天,除了品嚐佳餚美酒外,摸彩是最精采的橋段,尤其是現金或汽車大獎。
今年許多公司從疫情期間的不辦理尾牙活動或只單純辦理線上尾牙活動,於疫情逐漸退散後,又陸續恢復了往日的實體尾牙活動,員工們終於可以開心地聚在一起互動歡樂了。
當員工們群聚酒酣耳熱之際,公司也要開始預防可能發生的鹹豬手事件。雖然發生地點是在下班以後公司以外的餐廳場所,但尾牙活動終究是公司一聲令下,全體總動員的活動,而且公司福委會還會特別強調摸彩中獎者,呼喊三聲不在現場時,視為棄權重抽,員工應該很難不來吧!
勞動部104年10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1158號函釋,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按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旨在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並提供受僱者無遭受職場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俾保障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及職場工作表現之自由公平,以達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立法目的。公司尾牙聚餐,如為雇主舉辦之活動,於該場合發生員工遭受性騷擾事件時,雇主仍應盡性騷擾之防治責任,並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
所以,勞動部於113年1月4日發布新聞稿,標題為:尾牙、春酒小心嗨過頭,員工間發生性騷擾,雇主仍應負防治責任。
請雇主們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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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08/23

跟蹤騷擾系列-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如警政署的統計,國內尚有2成以下案件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後,行為人不但未收手,反而不顧告誡仍然持續跟蹤騷擾被害人。此時,被害人即需要得到其他更具有嚇阻力的保護措施。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規定,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不過,如果行為人及被害人彼此是家庭成員,又或者是現在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所為的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含緊急、暫時及通常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有關聲請保護令之規定。
被害人依照本法聲請保護令時,應以書狀格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行為人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如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的住居所者,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本法第6條參照)。
保護令案件因涉及人民一般社交或私生活領域,為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本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不公開審理。法院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的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的保護令(本法第12條參照):
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將有效期間延長,每次不超過2年(本法第13條參照)。
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跟護字第6號保護令裁定主文為例:
一、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聲請人行蹤。
二、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聲請人之下列場所,並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
1.住居所地址:(詳卷)。
2.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地址:臺南市○○區○○路○段○○號地下一樓、臺南市○○區○○路○○號10樓、臺南市○○區○○路○○號。
三、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聲請人進行干擾。
四、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五、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六、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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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mei

職場工作者

2023/08/01

性別工作平等法「權勢性騷擾」最重罰100萬、雇主有通報義務
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於7月31日臨時會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本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明確規範工作場所職場性騷擾的範圍、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公開揭示申訴管道與通報義務等,雇主如未盡防治義務、未於期限內必要處置時,將處最高100萬元罰緩。
重罰權勢性騷擾,雇主申訴管道訂定、通報責任
此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共計19條。主要在於「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以保護受雇者及求職者自身權益,而雇主在工作場合發生的任何性騷擾皆須積極處理,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
一、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
二、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之最高負責人,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
三、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
四、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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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7/21

演藝圈「權勢性騷」怎定義? 行政院解答:符合這些要件就算
因應政壇、演藝圈、體育圈、教育界等性騷擾案件不斷爆出,「#MeToo」事件愈演愈烈。行政院今(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3法」修法草案。外界關注演藝圈性騷事件如何判定是否屬於權勢性騷?對此,政委羅秉成指出,還是要看個案情形,若有雇用、求職,或監督、照顧關係,就有機會被認定是權勢性騷,若無就屬一般性騷。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統稱「性平三法」,這次修法主要是防堵權勢性騷,如何判定為權勢性騷,由於性騷擾樣太多,若以演藝圈案例來看,權勢性騷在《性平法》、《性工法》都有明確規範,若特定在職場,有雇用求職、職務關係的話,會以《性工法》為主;若無,則依照《性騷法》規範。
羅秉成今在院會後記者會指出,權勢性騷要件須明確且特定,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上,明確分為校長、教職員及學生三種身份,若學生為被害人,另一方為校長或教職員,兩者間可能就是權勢關係;原則上權勢性騷適用規則將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優先,接下來是主責職場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負責整體社會的《性騷擾防治法》。
羅秉成表示,若以演藝圈為例,因為場域是在職場,適用《性工法》,而該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是「雇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必須符合上述要件才算權勢性騷;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則適用《性騷法》,該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是「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顧之人」。
針對演藝圈性騷事件的權勢關係認定,羅秉成說,還是要看個案情形,比較有可能是以性騷法判斷,兩者之間有沒有監督跟照顧關係,如同經紀公司的藝人,資深藝人被公司指定為照顧新進藝人,就有機會被視為權勢關係,假使兩人分屬不同經紀公司,也無監督、照護事實,此種情況將屬一般性騷,而非權勢性騷。(引自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9m8anxr?utm_source=lineshare TVBS新聞網)
行政院於7/13日通過性平三法的修正草案,本次修法的重點主要在於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及其樣態,並依層級加重權勢性騷擾包括行政、刑事及民事等相關法律責任,包括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及加重其刑1/2,最重處3年徒刑等規定。
有關權勢性騷擾,現行性平三法除性騷懮防治法第21條明文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提到「利用權勢」外,其餘二法並無明確之相關規定,至於何謂「利用權勢」?係指行為人利用其特定地位、資格、職務而產生對於被害人之監督、扶助或照顧之權限或機會,行為人藉該監督權所生之權力或影響力,或趁扶助或照顧之時機,使被害人無奈而不得不順從之行為。
試舉一則法院實例如下:
A女向原告表示希望原告不要再於下班時騎機車陪同回家,但原告仍繼續尾隨,致A女為擺脫原告而加快騎車速度,並因而掉落皮包或闖紅燈等;又原告因A女與同事在上班時間時常談話,原告乃以主管必須瞭解下屬交友狀況及保護A女免於陷入婚外情為由,於同年7月19日到A女家樓下質問A女與同事交往關係,並要求A女發誓明志…. A女於100年11月3日填具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經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決議「性騷擾事件成立」,原告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依同法第20條、第21條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之規定,…裁罰105,000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原告主張行為時為下班時間應無主管職權行使,且主張行為時遭解除工作指揮權,應排除性騷騷擾防治法第21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規定之適用一節,惟查該條所謂權勢並非以發生時間是否為上下班時間為判斷依據;又與期間是否暫 時解除職務無涉…原告利用其主管權勢或機會,僅因其對A 女懷有好感,藉口「擔心A女遭他人挑撥利用」,質問甚且違反A女意願,要求A女以發誓之方式澄清其與同事間關係,造成A女感受冒犯之情境,其屬於性騷擾之舉,亦可認定。
故行為人與被害人間若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等各情節,行為人利用對被害人監督、扶助或照顧的權限或機會而為性騷擾,被害人因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服從,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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