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政壇、演藝圈、體育圈、教育界等性騷擾案件不斷爆出,「#MeToo」事件愈演愈烈。行政院今(13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3法」修法草案。外界關注演藝圈性騷事件如何判定是否屬於權勢性騷?對此,政委羅秉成指出,還是要看個案情形,若有雇用、求職,或監督、照顧關係,就有機會被認定是權勢性騷,若無就屬一般性騷。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統稱「性平三法」,這次修法主要是防堵權勢性騷,如何判定為權勢性騷,由於性騷擾樣太多,若以演藝圈案例來看,權勢性騷在《性平法》、《性工法》都有明確規範,若特定在職場,有雇用求職、職務關係的話,會以《性工法》為主;若無,則依照《性騷法》規範。
羅秉成今在院會後記者會指出,權勢性騷要件須明確且特定,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上,明確分為校長、教職員及學生三種身份,若學生為被害人,另一方為校長或教職員,兩者間可能就是權勢關係;原則上權勢性騷適用規則將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優先,接下來是主責職場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負責整體社會的《性騷擾防治法》。
羅秉成表示,若以演藝圈為例,因為場域是在職場,適用《性工法》,而該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是「雇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必須符合上述要件才算權勢性騷;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則適用《性騷法》,該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是「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顧之人」。
行政院於7/13日通過性平三法的修正草案,本次修法的重點主要在於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及其樣態,並依層級加重權勢性騷擾包括行政、刑事及民事等相關法律責任,包括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及加重其刑1/2,最重處3年徒刑等規定。
有關權勢性騷擾,現行性平三法除性騷懮防治法第21條明文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提到「利用權勢」外,其餘二法並無明確之相關規定,至於何謂「利用權勢」?係指行為人利用其特定地位、資格、職務而產生對於被害人之監督、扶助或照顧之權限或機會,行為人藉該監督權所生之權力或影響力,或趁扶助或照顧之時機,使被害人無奈而不得不順從之行為。
試舉一則法院實例如下:
A女向原告表示希望原告不要再於下班時騎機車陪同回家,但原告仍繼續尾隨,致A女為擺脫原告而加快騎車速度,並因而掉落皮包或闖紅燈等;又原告因A女與同事在上班時間時常談話,原告乃以主管必須瞭解下屬交友狀況及保護A女免於陷入婚外情為由,於同年7月19日到A女家樓下質問A女與同事交往關係,並要求A女發誓明志…. A女於100年11月3日填具性騷擾事件申訴書…經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決議「性騷擾事件成立」,原告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依同法第20條、第21條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之規定,…裁罰105,000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原告主張行為時為下班時間應無主管職權行使,且主張行為時遭解除工作指揮權,應排除性騷騷擾防治法第21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規定之適用一節,惟查該條所謂權勢並非以發生時間是否為上下班時間為判斷依據;又與期間是否暫 時解除職務無涉…原告利用其主管權勢或機會,僅因其對A 女懷有好感,藉口「擔心A女遭他人挑撥利用」,質問甚且違反A女意願,要求A女以發誓之方式澄清其與同事間關係,造成A女感受冒犯之情境,其屬於性騷擾之舉,亦可認定。
故行為人與被害人間若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等各情節,行為人利用對被害人監督、扶助或照顧的權限或機會而為性騷擾,被害人因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服從,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