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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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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11/10

言語霸凌同學長相涉侵害健康權 法院判家長賠7萬
台北市一名王姓高中生因在IG張貼同學兒時照片,並多次以戲謔和嘲諷的方式,言語霸凌同學長相和家庭背景,遭這名同學家長提告求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害同學遭侵害心理健康權,判王姓高中生及其家長連帶賠償新台幣7萬元,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被害學生家長主張,王姓高中生於去年5月至7月間,透過社群媒體Instagram張貼孩子小時候與家人合照,又多次以戲謔、嘲諷方式批評孩子長相與家庭背景。此外,他還將孩子從班級的LINE群組中移除,以達成孤立孩子的目的。被害學生家長認為,王姓高中生多次的不當言語和行為,導致他們的孩子多次就醫,心理健康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要求王姓高中生及其家長應連帶賠償慰撫金40萬元。
對此,王姓高中生家長答辯時反駁稱,評論外貌美醜的言語和貼文,屬於主觀認定的言論自由,且並未指名道姓,多為疑問句,並不構成不法侵權行為,他們也認為高中生無法控制其他同學孤立同學,不能歸責,請求駁回被害同學家長的請求。
不過法院根據校方特殊事件會議紀錄、重大事件懲處會議紀錄內容,發現王姓高中生因言語霸凌,曾親筆書寫自述反省單及道歉信,且被害學生遭言語霸凌後,即有相關就醫紀錄並轉學,認定所為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侵害。雖然法院認為王姓高中生的霸凌行為輕微,但由於學生團體成員固定,社交人際關係緊密,恐將累積造成同儕敵意,此非一般就學階段的青少年心理足以承受或調適,被害同學也無法脫離或排除不友善環境,審酌侵害程度與雙方資力,日前判決王姓高中生與其家長須連帶賠償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引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559078 聯合新聞網 )
何謂霸凌?簡言之,即發生在同儕間的欺凌行為。其主要的行為特徵通常為長時間、重複性被不當的言語或行為欺侮或騷擾,無論是校園、職場或團體,這樣的行為或對象所在都有,霸凌行為常見的樣貌大致為不當言語的嘲弄、人際關係的排擠,或甚至暴力性的傷害或凌辱,本案中,施暴的學生即以戲謔、嘲弄並加以孤立排擠的方式欺凌被害人,法院調查後認為:學生團體成員固定,社交人際關係緊密,長時間受同儕敵意的排擠,非一般青少年心理可以承受或調適,加以學生接受教育的必要,被害人不易脫離或排除被霸凌的不友善環境,精神上自必受有痛苦,故縱使加害人的霸凌行為輕微,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洵屬有據。
實務上另有案例,學生在學校受到同儕的霸凌,在向校方反應後,學校怠為處理,家長一怒之下,甚至以學校為被告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
該班級其他同學座位係定期更動,原告卻固定坐在系爭座位逾10個月期間,且原告已數次向老師表示欲更換座位未果,顯已構成對原告之差別待遇,又原告當時僅為國中生,正屬身心發展、培養人格、建立同儕交際能力等形塑自我形象之重要時期,如長期遭安排在系爭座位學習,無異使原告須承受同學對其是否具有異樣眼光之臆測,更因此受標籤效應之影響,對原告形塑自我形象過程造成重大影響,是依上開理由,此一安排作為之差別待遇,確屬不當,應認對原告之心理健康權造成侵害,對原告已造成心理健康權之侵害,應認屬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法院認為學生為自身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已數次向老師表示欲更換座位,學校不應為消極的不作為,應於知悉霸凌行為發生時,為更積極且合理的處理,避免被害人持續忍受受侵害的狀態,妨害其身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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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11/03

玩家4小時狂贏10.6億 娛樂城:有BUG不算!法院判決出爐
朱姓男子日前在網路娛樂城的「皇家輪盤」遊戲項目中投注,短短不到4小時狂贏了10.6億豪神幣,但娛樂城公司卻以「開獎機率出現異常」為由,宣布沒收朱男投注所贏得的豪神幣,朱男不滿權益受侵害憤而提告,請求「回復電磁紀錄」。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玩家利用遊戲之BUG獲取豪神幣,依娛樂城規章之約定,得收回玩家獲取之豪神幣,判朱男敗訴。
朱男主張,他在2019年12月加入該網路遊戲城成為會員,2020年12月8日3時30分至7時22分止,他投注「皇家輪盤」遊戲累計贏得11億1千5百17萬餘枚豪神幣,依當時充值比例,1元新台幣可充值1000枚豪神幣,不料事後娛樂城卻以遊戲開獎機率異常為由,收回朱男的10億6394萬餘枚豪神幣。
朱男認為娛樂城公司回收其10餘億神幣,欠缺正當性,構成不當得利,違反公平交易,提告要求回復其電磁紀錄。
娛樂城公司則主張,皇家輪盤遊戲有38個號碼,每個號碼出現之機率約為2%,賠率最高之「0」、「00」於正常狀態下開出機率為5%至10%,但據2020年12月8日投注紀錄,於前10筆投注紀錄中,「0」即開出3次;第11至20筆投注紀錄中,「0」、「00」開出5次,當日全部投注紀錄共216筆,過程中開出「0」、「00」機率約為25%,約為正常機率之2至5倍,已超出合理之機率浮動範圍,當日機率異常情形甚為明顯,為系統程式缺陷所導致,應屬遊戲漏洞。
娛樂城公司指出,朱男知悉遊戲機率異常情形,連續押注相同號碼,已違反合約和規章中的「不當遊戲行為」、「利用BUG進行遊戲」等合約及規章約定,因此自得回收朱男利用遊戲漏洞所獲取的豪神幣。
橋頭地院審理審理後,認為娛樂城公司合約規章已明訂程式漏洞(BUG)的定義,玩家因遊戲漏洞獲豪神幣,依娛樂城公司規章之約定,有權收回玩家獲取之豪神幣,判朱男敗訴。可上訴。(引自 https://is.gd/NAUOG0 三立新聞網網)
拜於手持裝置的普及,這幾年打開電視,充斥了各種手機遊戲廣告,其中博奕性的遊戲又佔了大宗,「神來也」、「老子有錢」、「滿貫大亨」……等等,縱使不玩的人也都能讓琅琅上口,「博奕」本質上的「射倖」即讓經營者與參與者存在一種矛盾的心理,參與遊戲者,不外乎是為了贏取更多的獎金或點數,若事先知道獲獎的機率極低或無法獲勝,其應該也興趣缺缺,反之,遊戲經營者,當然希望最好參與者皆無法輕易地獲取獎金或點數,否則若獲獎的機率極大,其也不用經營了,所以「大獎開不停」當然僅是廣告術語,本案即因玩家利用了平台遊戲出現異常的機會,短時間贏取了大量的娛樂幣後,被平台業者沒收,玩家認為其並無利用外掛程式進行任何破壞或非常態性的遊戲行為,遂一狀告上法院,請求業者「回復電磁紀錄」,惟法官認為:
豪神娛樂城制定了簡明的【遊戲管理規章】,..並於系爭規章中訂立玩家違反遊戲規章之具體行為內容,及所對應之處罰方式,其中明訂玩家「利用遊戲之BUG或惡意透過遊戲遊戲平台程式漏洞,使用外掛程式或擅自修改所獲取之不當遊戲幣及道具」時,其處罰方式為「將處以【暫時凍結】處置。回收並刪除因利用BUG所得之不當得利及角色資料等紀錄。原告既於108年12月加入系爭遊戲城成為會員,並同意遵守被告訂立之系爭合約、系爭規章,而依系爭合約第2條明確定義「程式漏洞(BUG)」係指非被告設計遊戲程式時所預見或規劃之遊戲呈現方式、操作模式或所表現之遊戲結果,故規範會員不得利用遊戲之BUG獲取遊戲幣,如有前揭情形,被告有權將會員之帳號暫時凍結,並回收並刪除會員因此獲取之遊戲幣,原告不得謂稱不知。
系爭遊戲於109年12月8日零時至上午8時間確有發生機率異常之情事,蓋若系爭遊戲各個數字開出之機率仍屬正常機率,自無可能吸引原告及其他玩家間在此時段就特定之數字集中下注。系爭遊戲就其中對應「0」、「00」號碼之數字既有出現機率異常之情事,核屬系爭合約第2條所約定「非被告設計本服務程式時所預見或規劃之遊戲結果」之「程式漏洞(BUG)」,被告依系爭約定自得刪除原告於上開時段於系爭遊戲所獲取之1,063,940,910枚豪神幣。...被告依消保法第7條規定,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即無足採。
法官認為若玩家在成為線上遊戲會員時,既然已同意遵守平台的遊戲契約,就應遵守相關的規範,若平台的遊戲契約明確規範遊戲玩家利用程式漏洞獲取超額獎勵道具及遊戲金幣,平台可以刪除會員因此獲取之遊戲幣及行使契約終止的權力,此約定甚為明確,玩家既然同意為此約定,自應受此拘束。
實務上不乏其他相同的例子,有法官更清楚的表示,縱使沒有利用外掛程式破壞遊戲的常態設定,但利用遊戲漏洞獲取超額獎勵道具及金幣,是與其他遊戲玩家立於一不公平競爭狀態,雖為遊戲設計程式的漏洞,但玩家不可以利用此漏洞進行遊戲,否則對其他的玩家不公平。既然是遊戲,公平即是首要的規則,任何不當外力的介入,皆不應被允許,您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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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10/27

罵女同事40幾歲不嫁出去挨告 法官這原因判男同事無罪
新竹縣單姓男子在竹北某工地與魏姓女同事爭吵,竟因一時氣憤辱罵對方:「你回去拿鏡子看一看,都40幾歲了不嫁人出去」,讓魏女覺得被羞辱憤而提告。法官認為,男女婚嫁與否,對於現今社會而言,與人格及地位高低評價無關,單男固有不當,但難以認定對魏女有人格貶抑,最終諭知單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單男與魏女為同事,去年11月4日中午12時許,兩人因工作上接觸有所糾紛,單男竟對魏女口出:「你回去拿鏡子看一看,對鏡子看一看,都40幾歲了不嫁人出去」等語。魏女認為單男藉她無婚嫁事實羞辱、損害她名譽。
單男主張,他沒有公然侮辱魏女,辯稱因2人發生爭執,他有負面的情緒,但說這些話沒有要侮辱魏女的犯意,他沒有評論魏女的美醜,且現在40歲沒有結婚的人多的是,這些話並未貶損魏女人格。
法官認為,單男對魏女所言:「你回去拿鏡子看一看,對鏡子看一看,都40幾歲了不嫁人出去」等語,固然有負面意涵,但男女個人婚嫁與否,對於現今社會而言,與人格及地位高低的評價無關。
法官也舉例,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等,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
法官認為,單男評論他人婚嫁情形,固為不當,更可能造成當事人感受難堪,但依事證難以認定單男主觀上具有貶抑魏女人格的犯意,或言語上有貶損魏女人格,最終諭知單男無罪。(引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529051 聯合新聞網)
這個案子有一些奇特,同事間的日常相處,當然無法期待大家都彼此尊重相安無事,有時候無論係基於公事上的爭執抑或是私下開玩笑擦槍走火,男女同事間,對於性別、容貌或婚姻的尊重,已經是職場一種不成文的默契,會拿來以之為取笑或攻擊的言詞,實不常見,本案中同事爭吵時,辱罵對方:「你回去拿鏡子看一看,都40幾歲了不嫁人出去」(應係「嫁不出去」之意),這樣的言論,對女性同事應該是雙重上的傷害,一般人應難苟同,可是法院認為:
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
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論爭,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為斷。
是否造成人格評價之貶損,非可一概而論,仍應審酌該爭議之言詞或舉動之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當時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還原被告為此言時之真意,併依社會大眾對於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又男女個人婚嫁與否,對於現今社會而言,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被告於案發爭執過程中要求對方拿鏡子看一看,且評論告訴人之婚嫁情形,係針對雙方爭執感到不滿表達其意見之情緒性用語,固有不當,仍難謂直接對於告訴人之人格本身予以貶抑,尚不足認係對於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人格或社會評價加以詆毀貶抑之用語,自難遽以認犯公然侮辱罪責。
法官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刑法上對於人格名譽權保護的法益,二者相衝突時,應該為一定程度的調和,不能簡單地以「粗鄙令人不舒服之言詞」即構成侮辱行為,以免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尤其與公益或公眾事務無關的私人爭端,只要不超出一般的社會通念,應有較大幅度的包容。尤其以本案而言,評論他人婚嫁情形,雖然不當,但僅是情緒性用語,對於他人的人格並無貶抑,故不能論以涉及公然侮辱罪責。法官的看法雖符合目前世界人權保障的潮流,惟依一般我國社會的通念,叫女性同事「回家照照鏡子,看自己為什麼嫁不出去」,恐為一般人難以認同,縱使在刑法的謙抑性下,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但經常口出類似的言語,讓其他同事有身心壓力或人格遭到否定的羞辱感受,已可能涉及『職場霸凌』,身為勞工的雇主,這一點您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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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10/20

隔壁古箏班太吵!早睡男討32萬「精神慰撫金」法官判免賠
新竹一名吳姓男子不滿鄰居杜姓女子開「古箏班」,晚間彈奏影響睡眠品質,向對方求償32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法官發現,吳男從未向環保局檢舉檢測噪音,駁回他的告訴。
吳男供稱105年8月起古箏班就在隔壁開設練習,原先答應只有兩個月,是暫時性的,但之後卻一直持續,每周四晚間7點到9點都會傳來彈奏聲,太太因為更年期問題睡眠品質很差,自己也有早睡的習慣,但古箏的聲音、下課後搬動桌椅等聲響時常會吵醒他。
吳男忍了6年多,去年3月報警處理,噪音情況雖稍有改善,但杜女卻在12月1日晚間9點多,再度彈古箏影響他睡眠,認為杜女已嚴重侵害其居住安寧及健康權,因此提出每月4000元、80個月共計32萬元精神撫慰金。
杜女反駁,吳男長久以來一再反應噪音問題,自己已配合改善,古箏課也提早結束,但吳男只寄發律師函和報警,從未找來環保局檢測噪音,而且吳男家也有彈鋼琴,她也聽得到,從沒向對方反應音量過大。
雖然杜女反告吳男深夜按門鈴、拍照存證的行為是「藉端滋擾」。不過新竹地院簡易庭裁定,吳男並非無故按門鈴,不符滋擾要件,裁定不罰。而吳男雖有提出數次向派出所報案的證明,卻從未找環保局檢測噪音,也沒有拿出過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的檢測數據,法官也駁回吳男告訴。(引自 https://is.gd/0OEGsd 中天新聞網)
如同對食物的喜好各有差異,每個人對聲音的承受程度亦有不同,上活中的細微音響,頻繁的聲調,有時候確實像細刺,挑動著對聲音敏感者的神經,日積月累,直到引信被點燃的瞬間,遂一發不可收拾,登門興師問罪拳腳相向,衍生社會新聞事件的,所在多有,能訴諸法律尋求解決,已屬尚有理性者,本案新聞即屬如此,雖然在客觀上,若隔壁開設音樂教室,營業者沒規劃好硬體設施及課程時間,長久累積下來,除非對音樂有特殊偏好,否則任何人應該都受不了,一狀告上法院尋求救濟,只是早晚的事,可是法院認為:
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居住安寧固可認為屬於民法第18條第1項所保護之人格法益。然他人從事一般正常居家或社會活動,亦屬經營符合人格尊嚴的生活環境所必要之自由權利,應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二者如發生衝突,不能僅以何者之保護應優於另一者為由,而應儘可能兼顧二者,期使二者之保護能取得合理平衡。準此,社會活動之聲響、振動是否構成對他人人格法益之侵害,自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而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為認定。
權衡一般人感受之標準,環保法規之要求當亦屬審酌之重要因素,況且噪音管制法所稱之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該法第3條所明定。
原告雖主張多年來每周周四晚間7至9時許,被告於系爭建物內設立之古箏班所發出之古箏聲、學員於課程結束後所發出之搬動桌椅聲、關門聲、步行下樓聲等聲響,均已對原告形成嚴重噪音干擾、中斷其與家人的睡眠云云,然原告自承其從未請求環保局所屬相關單位,就上開時段的聲響進行檢測過,致未能提出任何客觀的檢測數據,供本院判定上開聲響是否確已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
復考量古箏班上課之頻率係每周一次、時段係約於晚間7至9時許(嗣因原告要求提早至8時多下課)並非於深夜,及其聲響傳入原告住家之型態(即古箏聲、搬動桌椅、關門、腳步聲等)暨程度,非屬刻意要對原告住家製造噪音等情狀,自難認該等聲響已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準此,難認系爭建物內古箏班所造成之聲響,係屬民法第793條所規範欲禁止其侵入他人住家之喧囂及噪音乙節,應堪以認定。
法官認為噪音雖確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但一般人可以自由地從事正常居家或社會活動,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二者若發生衝突,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來決定,而非任由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認定。而這一般人所能容忍的標準,亦可審酌相關環保法令的規定,若在鄰居發出噪音時,當事人卻從未請環保局單位進行檢測,無法提出任何客觀的檢測數據來證明相關聲響已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程度,而且聲音的來源若屬一般生活噪音,非屬刻意製造,以現今社會發展情形,都會地區人口密集住戶緊鄰、作息各異,實難避免,惟有賴彼此相互容忍、尊重,始得以維持緊鄰關係之和諧。法官苦口婆心的勸諭,您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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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10/13

檢察官當社區主委被吼「下台」怒告鄰居錄影爆料洩個資!結果出爐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2020年擔任新北市住處社區主委,卻因公共設施點交等事務遭部分住戶質疑處理不當,同年7月管委會開會時,20多名住戶大吼:「劉承武下台!」其中鄰居許男用手機錄影,劉男大聲回嗆:「不准直播。」事後許男將衝突影片提供給週刊報導,劉承武怒提自訴,控告許男觸犯《個資法》、《刑法》強制罪。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今仍判許男無罪。
劉承武除了是資深檢察官,也是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經常公開針貶公共事務,他的女兒劉忻怡外型出眾,是電視台主播。
對於社區糾紛,劉承武提告指稱當時管委會在開會,住戶許男卻擅自錄影,身為主席的他4度制止無效,許男仍繼續錄影,事後擅自將影片提供給《鏡週刊》報導,還受訪揭露他的姓名、家庭、職業、財務狀況及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觸犯《個資法》,另外,許男一邊錄影,一邊走到他面前50公分處,擋住他的視線,是以強暴手段妨害他跟與會人員對望的權利,涉犯《刑法》強制罪。
審理時,許男主張會議地點在社區交誼廳,是公開場合,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應無必要保護隱私權,「因為我們對於劉承武擔任主任委員處理事情的過程,以及他對於公共設施缺失與建商的協商有疑慮,讓身為住戶的我感到非常危險,怕這些公共設施就這樣隨便點交掉,該處理的缺失都沒有處理,為保障社區住戶的權益我才會錄影,且以當時情況,住戶已經沒有其他的方法阻止公共設施點交,只能透過公開影像引起輿論重視,以保障我們的財產,我沒違法」。
高院認為週刊記者早已聽聞劉承武的姓名、職業、女兒是電視台主播,而且這些資訊可上網輕易搜尋到,難以認定是許男將劉承武個資洩漏給記者,此外,報導內容主要是揭露該社區部分住戶質疑劉承武身為檢察官,在擔任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期間,有不當執行公共設施點交及擅自採購社區設備、出租外牆情形,許男錄影、受訪目的是希望社區公共事務引起輿論重視,保障住戶權益,因此在必要範圍內利用劉承武個人資料,並未違反《個資法》。(引自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30824/3FBF1283D5A0516BE427577DB53481B4
壹蘋果新聞網)
上週寫到為了蒐集證據,拍攝他人之窗戶、窗檯外緣,原自以為所拍攝為開放空間,惟因拍攝範圍涵蓋他人生活活動範圍,以致被告侵害個人隱私,本案與前一案件有些異曲同工,惟結論卻迥然不同,報導中住戶同樣為保存證據,於是將會議中擔任主委的檢察官全程錄影,且將影片提供予媒體報導,並揭露主委的姓名、家庭、職業、財務狀況及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拍攝的住戶被這位檢察官主張侵害個資而提告,但法院認為:
非公務機關(即指公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對於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下稱特種個人資料),除非有法定之例外情形,原則上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至對於一般個人資料,於符合前述相關法定條件之情況下,則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4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自訴人之一般個人資料,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非公務機關得基於特定目的而蒐集,且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加以利用。
被告公布與點交公共設施有關之管委會會議中關於自訴人之影音予媒體記者,目的係為指出自訴人處理宏普社區公共事務之妥適性而引起輿論重視,以保障該社區住戶之權益,認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實未為其他不當利用,堪認被告基於上開特定目的,且於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自訴人個人資料。
自訴人之姓名、職業、家庭成員之資訊本屬社群網路上輕易可查知之相關資訊,難認係被告提供證人劉修銘所致;至被告蒐集、處理及利用自訴人上開經濟狀況、社會活動之個人資料之行為,其目的在留存此公共事務之討論過程,並促使媒體關注此事以增進其社區之公共利益,業如前敘,故被告主觀上自不具備損害自訴人隱私(人格)權利益之意圖,亦屬明確。
法官認為縱使住戶拍了這位檢察官的相關影像,並放置於網路,供不特定人瀏覽,惟此住戶之目的係基於保障社區住戶的權益,指出這位檢察官處理公共事務之妥適與否,藉以引起輿論重視,該蒐集目的與公共利益有關,而且此住戶並未具體揭露這位檢察官其他諸如購屋時間、坪數或位置等無關公共利益的資訊,顯然也未逾越其蒐集此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至於這位檢察官的姓名、職業、家庭成員等相關資訊,在社群網路上本就來可輕易查知,實在難認為是因住戶具有損害這位檢察官隱私的意圖,而提供給媒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劉檢察官您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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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10/06

裝監視器拍女鄰居澆花遭判刑 法官:她的核心領域被侵犯
家住一樓的謝姓男子,不爽二樓陳姓女鄰居澆花影響環境,架監視器監控,鏡頭對準二樓窗戶,台北地院審理,謝辯稱,他只在維護自己權益,法官卻認為,謝侵犯鄰居隱私,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謝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謝與同棟2樓陳姓女鄰居先前因澆花、餵養野貓、野鳥有紛爭,2022年11月初,在住處鐵皮遮雨棚上的冷氣室外機下方的管子內裝設監視器,鏡頭對準二樓對外窗戶、窗台,持續竊錄窗台、窗戶邊及住家內的活動,陳姓女鄰居11月12日上午發現,報警處理。
謝辯稱,如果陳女沒有侵害他,就不會裝監視器,且他錄的是開放空間,跟妨害秘密無關;謝說,那是一個仰角,錄不到陳女,他不得已要保護私有財產,他沒有錯。
法官調查,謝架設的監視器所攝錄影像,包含陳女在住宅內的活動,且持續不間斷的攝錄,已侵犯陳女隱私的核心領域,使陳女在家中還是無法保有不受窺探、干擾的隱私期待,嚴重侵犯陳女的日常生活。
判決說,謝姓男子與鄰居有糾紛而架設監視器持續攝錄,犯後否認犯行,還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仍不停止非法攝錄,犯後態度不佳,審酌犯罪期間、所生危害、智識度,依法量刑。(引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480923 聯合新聞網)
上述這則報導,相信是很多人的日常,所謂「千金買房,萬金買鄰」,要求鄰居間永遠相安無事,和睦如常,有時真的要有一些運氣,一旦運氣不好,鄰居間齜牙咧嘴,瞠目相對,最後訴諸法院也屢見不鮮,上述報導中,被告亦有可能是為了準備上法院而蒐集證據,無奈蒐集過頭了,碰觸了侵害隱私的紅線,被告或許覺得憤恨難平,故其自始至終仍堅持:「如果陳女沒有侵害他(在他的屋頂上澆花、餵養野貓、野鳥),就不會裝監視器,且他錄的是開放空間,跟妨害秘密無關;那是一個仰角錄不到陳女,他不得已要保護私有財產。」,他沒有錯,但法院認為:
現場照片及監視錄影畫面,可看出被告裝設之監視器是以些微仰角正面拍攝到告訴人之窗戶、窗檯,該監視器之拍攝角度不但能拍到窗檯、窗戶,且從窗戶可以看進去的室內部分亦屬能夠攝錄到的範圍,亦即靠近窗邊的景象、活動均為該監視器可攝錄之範圍。
私人住宅乃個人隱私生活、期待不受他人無端侵擾之核心領域,客觀上並一般具有門、窗、牆壁等足以遮蔽、阻隔外界視線之設備,堪認個人於室內之各項作息、舉止,並無對外公開之主觀意願;故私人於宅內之各項活動,通常觀念上本即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無論該室內活動有無關閉門、窗等以為遮蔽,或窗簾有無拉下,均不得作為是否屬於刑法第315條之1所定「非公開之活動」之判斷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4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由此可知,應以「合理隱私期待」,作為本條文所稱「非公開」的判斷標準。而私人住宅向來被認為是個人的核心隱私領域,也就是個人從人群退隱、獨處與不受干擾的領域,「非公開活動」要件自應以保護他人最後退隱、獨處與不受干擾權作為解釋的核心。
所謂「正當理由」非謂行為人之行為有其目的或動機良善即屬之。告訴人在其住宅中之活動既屬刑法第315條之1所規定之「非公開活動」,即不應受非法窺探、監視、攝錄,縱被告有其蒐證目的,仍不得任意以持續攝錄告訴人之非公開活動之方式,任意侵犯告訴人受憲法與法律所保障的隱私。且依被告所述,其係為證明告訴人確有在窗檯種植植物及餵養小鳥、野貓等行為,方架設監視器持續攝錄,然其不間斷的持續攝錄告訴人在其住宅之非公開活動,已難認係其蒐證所必要,侵害告訴人隱私權之程度甚鉅。
法官清楚的告訴這個行為人,縱使是基於蒐證的目的,而這目的並非即如行為人所認知的具有「正當理由」,仍須考量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的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而且所錄製影像也非行為人所認知的僅止於開放空間,個人在住宅內 (不管門、窗有無關閉,或窗簾有無拉下)所進行的「非公開活動」,屬於個人的核心隱私領域,應受到保障而不被侵害,這位忿恨不平的鄰居,您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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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9/28

果汁店店長日上11小時沒勞健保9年 怒槓老闆結果出爐
高雄一名伍姓女子在連鎖果汁店擔任總店長,每日工時高達11小時,月休4天,9年期間均無勞健保保障也無加班費,讓她憤而向施姓老闆提告,要求施歸還加班費及補繳勞退金。高雄地院審結,判施姓老闆需給伍女191萬餘元,並提撥18萬至勞保退休金專戶,並需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判決書中,伍女主張,於2013年間開始任職於知名連鎖果汁店,受施姓老闆指派至各分店工作,每天上班11小時,月休4天,從未使用過特休,也無領過加班費,每月僅領4萬9千元的薪資,長達9年。
伍女說,她向老闆爭取加班費起爭執時,才得知老闆從未替她申請勞保及健保,也沒有替她提繳勞工退休金,甚至她向勞工局提起調解申請後,老闆緊急投保的薪資級距為25,250元,遠低於實領薪資,她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才依法控告老闆,要求老闆給付積欠的平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等276萬餘元,同時需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並補繳23萬元至她的勞退專戶。
法院審理時,施姓老闆稱,雙方約定的薪資採統包制,薪資包含所有勞健保、加班費及特休薪資等,員工每日中午均有休息1小時等。但法官勘驗證據後,認定伍女確實受施雇用9年,每月發薪水時,伍女也有簽名確認出勤、借支及薪資內容,但施無法提出雙方約定為統包制的證據,故不採信施的說詞。
法官認定,伍女的請求合理,經計算後,判定施需給伍女平日加班費93萬元、休息日加班費73萬、特休未休工資11萬等,經扣除雙方同意減項後,施男合計需支付伍女191萬餘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同時提撥18萬餘元的勞退金至施女的勞退專戶。可上訴。 (引自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vX2ORxl?utm_source=lineshare
鏡周刊新聞)
上述這則報導,爭議點即何謂薪資「統包制」?勞雇雙方可否約定薪資採「統包制」?
所謂的薪資「統包制」係雇主與勞工為了便利薪酬的計算,約定勞工每月薪資已包含平日、國定假日、例假日的延長工時工資,針對勞工所有的延長工時,無須再另外計算加班費,而為一定數額的給付,即稱之為「統包制」。
實務上認為,只要勞雇雙方於簽訂勞動契約時約定薪資「統包制」,而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其並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雇雙方應受其拘束,在勞動條件沒有變動的情形下,勞工於協議後亦不得任意要求變更,或向雇主請求例、休假日的加班工資。
上例新聞中,雇主稱與勞工雙方約定薪資採統包制,薪資包含所有勞健保、加班費及特休薪資等,惟雇主卻從未替勞工申請勞健保,亦無替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此違法行為除與是否約定薪資「統包制」無關外,更何況勞工亦否認與雇主有約定薪資採「統包制」的協議,法院調查後認為:
依照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且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同法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同法第38條第4項亦有明文。因此雇主與勞工為便利計算薪酬,就應給付勞工含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工資項目,雖非不得採取一定額度給付(常稱為統包制),但仍須可明確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以判斷延長工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給與,是否合於法律規定之標準。如僅泛稱統包制,未能符合上開規定,也無工資清冊或書面詳載統包之範圍及各項目,即已欠缺法律所規定之方式,自不因此而得免於給付工資之義務。
法院清楚的告訴雇主,縱使勞雇雙方約定薪資採統包制,仍應能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並應該就統包範圍詳加約定。若無法區辨所稱統包範圍為何,只是含糊的一句與勞工約定薪資採「統包制」,法院實難採信。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勞工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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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這間教室的目的,是希望從日常生活各種媒體的報導中,用深入淺出的方式,讓大家了解報導背後相關的法令規定,雖然原則上是以勞動新聞報導為主,偶爾也會穿插一些饒富趣味的報導,若有興趣,歡迎大家一起進來!
學習發起人
SuEric
資深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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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簡介
在104人力銀行工作多年,因為業務的關係,可以看到很多徵才廠商與求職者間發生的奇聞軼事,並從中獲得不少的感想與啟發。期望經由多年在實務上的經驗,可以提供104學習精靈教室的好朋友們一些幫助。 ...更多
共同管理者
Mulder Career Development Facilit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