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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遵循、錄影、報導、拍攝

SuEric

資深經理

2023/10/06

裝監視器拍女鄰居澆花遭判刑 法官:她的核心領域被侵犯

家住一樓的謝姓男子,不爽二樓陳姓女鄰居澆花影響環境,架監視器監控,鏡頭對準二樓窗戶,台北地院審理,謝辯稱,他只在維護自己權益,法官卻認為,謝侵犯鄰居隱私,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謝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謝與同棟2樓陳姓女鄰居先前因澆花、餵養野貓、野鳥有紛爭,2022年11月初,在住處鐵皮遮雨棚上的冷氣室外機下方的管子內裝設監視器,鏡頭對準二樓對外窗戶、窗台,持續竊錄窗台、窗戶邊及住家內的活動,陳姓女鄰居11月12日上午發現,報警處理。
謝辯稱,如果陳女沒有侵害他,就不會裝監視器,且他錄的是開放空間,跟妨害秘密無關;謝說,那是一個仰角,錄不到陳女,他不得已要保護私有財產,他沒有錯。
法官調查,謝架設的監視器所攝錄影像,包含陳女在住宅內的活動,且持續不間斷的攝錄,已侵犯陳女隱私的核心領域,使陳女在家中還是無法保有不受窺探、干擾的隱私期待,嚴重侵犯陳女的日常生活。
判決說,謝姓男子與鄰居有糾紛而架設監視器持續攝錄,犯後否認犯行,還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仍不停止非法攝錄,犯後態度不佳,審酌犯罪期間、所生危害、智識度,依法量刑。(引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480923 聯合新聞網)
上述這則報導,相信是很多人的日常,所謂「千金買房,萬金買鄰」,要求鄰居間永遠相安無事,和睦如常,有時真的要有一些運氣,一旦運氣不好,鄰居間齜牙咧嘴,瞠目相對,最後訴諸法院也屢見不鮮,上述報導中,被告亦有可能是為了準備上法院而蒐集證據,無奈蒐集過頭了,碰觸了侵害隱私的紅線,被告或許覺得憤恨難平,故其自始至終仍堅持:「如果陳女沒有侵害他(在他的屋頂上澆花、餵養野貓、野鳥),就不會裝監視器,且他錄的是開放空間,跟妨害秘密無關;那是一個仰角錄不到陳女,他不得已要保護私有財產。」,他沒有錯,但法院認為:
現場照片及監視錄影畫面,可看出被告裝設之監視器是以些微仰角正面拍攝到告訴人之窗戶、窗檯,該監視器之拍攝角度不但能拍到窗檯、窗戶,且從窗戶可以看進去的室內部分亦屬能夠攝錄到的範圍,亦即靠近窗邊的景象、活動均為該監視器可攝錄之範圍。
私人住宅乃個人隱私生活、期待不受他人無端侵擾之核心領域,客觀上並一般具有門、窗、牆壁等足以遮蔽、阻隔外界視線之設備,堪認個人於室內之各項作息、舉止,並無對外公開之主觀意願;故私人於宅內之各項活動,通常觀念上本即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無論該室內活動有無關閉門、窗等以為遮蔽,或窗簾有無拉下,均不得作為是否屬於刑法第315條之1所定「非公開之活動」之判斷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4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由此可知,應以「合理隱私期待」,作為本條文所稱「非公開」的判斷標準。而私人住宅向來被認為是個人的核心隱私領域,也就是個人從人群退隱、獨處與不受干擾的領域,「非公開活動」要件自應以保護他人最後退隱、獨處與不受干擾權作為解釋的核心。
所謂「正當理由」非謂行為人之行為有其目的或動機良善即屬之。告訴人在其住宅中之活動既屬刑法第315條之1所規定之「非公開活動」,即不應受非法窺探、監視、攝錄,縱被告有其蒐證目的,仍不得任意以持續攝錄告訴人之非公開活動之方式,任意侵犯告訴人受憲法與法律所保障的隱私。且依被告所述,其係為證明告訴人確有在窗檯種植植物及餵養小鳥、野貓等行為,方架設監視器持續攝錄,然其不間斷的持續攝錄告訴人在其住宅之非公開活動,已難認係其蒐證所必要,侵害告訴人隱私權之程度甚鉅。
法官清楚的告訴這個行為人,縱使是基於蒐證的目的,而這目的並非即如行為人所認知的具有「正當理由」,仍須考量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的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而且所錄製影像也非行為人所認知的僅止於開放空間,個人在住宅內 (不管門、窗有無關閉,或窗簾有無拉下)所進行的「非公開活動」,屬於個人的核心隱私領域,應受到保障而不被侵害,這位忿恨不平的鄰居,您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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