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單姓男子在竹北某工地與魏姓女同事爭吵,竟因一時氣憤辱罵對方:「你回去拿鏡子看一看,都40幾歲了不嫁人出去」,讓魏女覺得被羞辱憤而提告。法官認為,男女婚嫁與否,對於現今社會而言,與人格及地位高低評價無關,單男固有不當,但難以認定對魏女有人格貶抑,最終諭知單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單男與魏女為同事,去年11月4日中午12時許,兩人因工作上接觸有所糾紛,單男竟對魏女口出:「你回去拿鏡子看一看,對鏡子看一看,都40幾歲了不嫁人出去」等語。魏女認為單男藉她無婚嫁事實羞辱、損害她名譽。
單男主張,他沒有公然侮辱魏女,辯稱因2人發生爭執,他有負面的情緒,但說這些話沒有要侮辱魏女的犯意,他沒有評論魏女的美醜,且現在40歲沒有結婚的人多的是,這些話並未貶損魏女人格。
法官認為,單男對魏女所言:「你回去拿鏡子看一看,對鏡子看一看,都40幾歲了不嫁人出去」等語,固然有負面意涵,但男女個人婚嫁與否,對於現今社會而言,與人格及地位高低的評價無關。
法官也舉例,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等,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
這個案子有一些奇特,同事間的日常相處,當然無法期待大家都彼此尊重相安無事,有時候無論係基於公事上的爭執抑或是私下開玩笑擦槍走火,男女同事間,對於性別、容貌或婚姻的尊重,已經是職場一種不成文的默契,會拿來以之為取笑或攻擊的言詞,實不常見,本案中同事爭吵時,辱罵對方:「你回去拿鏡子看一看,都40幾歲了不嫁人出去」(應係「嫁不出去」之意),這樣的言論,對女性同事應該是雙重上的傷害,一般人應難苟同,可是法院認為:
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
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論爭,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為斷。
是否造成人格評價之貶損,非可一概而論,仍應審酌該爭議之言詞或舉動之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當時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還原被告為此言時之真意,併依社會大眾對於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又男女個人婚嫁與否,對於現今社會而言,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被告於案發爭執過程中要求對方拿鏡子看一看,且評論告訴人之婚嫁情形,係針對雙方爭執感到不滿表達其意見之情緒性用語,固有不當,仍難謂直接對於告訴人之人格本身予以貶抑,尚不足認係對於他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人格或社會評價加以詆毀貶抑之用語,自難遽以認犯公然侮辱罪責。
法官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刑法上對於人格名譽權保護的法益,二者相衝突時,應該為一定程度的調和,不能簡單地以「粗鄙令人不舒服之言詞」即構成侮辱行為,以免違反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尤其與公益或公眾事務無關的私人爭端,只要不超出一般的社會通念,應有較大幅度的包容。尤其以本案而言,評論他人婚嫁情形,雖然不當,但僅是情緒性用語,對於他人的人格並無貶抑,故不能論以涉及公然侮辱罪責。法官的看法雖符合目前世界人權保障的潮流,惟依一般我國社會的通念,叫女性同事「回家照照鏡子,看自己為什麼嫁不出去」,恐為一般人難以認同,縱使在刑法的謙抑性下,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但經常口出類似的言語,讓其他同事有身心壓力或人格遭到否定的羞辱感受,已可能涉及『職場霸凌』,身為勞工的雇主,這一點您不可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