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的看「法」

法令遵循、報導、公共事務、錄影

SuEric

資深經理

2023/10/13

檢察官當社區主委被吼「下台」怒告鄰居錄影爆料洩個資!結果出爐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2020年擔任新北市住處社區主委,卻因公共設施點交等事務遭部分住戶質疑處理不當,同年7月管委會開會時,20多名住戶大吼:「劉承武下台!」其中鄰居許男用手機錄影,劉男大聲回嗆:「不准直播。」事後許男將衝突影片提供給週刊報導,劉承武怒提自訴,控告許男觸犯《個資法》、《刑法》強制罪。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今仍判許男無罪。
劉承武除了是資深檢察官,也是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經常公開針貶公共事務,他的女兒劉忻怡外型出眾,是電視台主播。
對於社區糾紛,劉承武提告指稱當時管委會在開會,住戶許男卻擅自錄影,身為主席的他4度制止無效,許男仍繼續錄影,事後擅自將影片提供給《鏡週刊》報導,還受訪揭露他的姓名、家庭、職業、財務狀況及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觸犯《個資法》,另外,許男一邊錄影,一邊走到他面前50公分處,擋住他的視線,是以強暴手段妨害他跟與會人員對望的權利,涉犯《刑法》強制罪。
審理時,許男主張會議地點在社區交誼廳,是公開場合,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應無必要保護隱私權,「因為我們對於劉承武擔任主任委員處理事情的過程,以及他對於公共設施缺失與建商的協商有疑慮,讓身為住戶的我感到非常危險,怕這些公共設施就這樣隨便點交掉,該處理的缺失都沒有處理,為保障社區住戶的權益我才會錄影,且以當時情況,住戶已經沒有其他的方法阻止公共設施點交,只能透過公開影像引起輿論重視,以保障我們的財產,我沒違法」。
高院認為週刊記者早已聽聞劉承武的姓名、職業、女兒是電視台主播,而且這些資訊可上網輕易搜尋到,難以認定是許男將劉承武個資洩漏給記者,此外,報導內容主要是揭露該社區部分住戶質疑劉承武身為檢察官,在擔任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期間,有不當執行公共設施點交及擅自採購社區設備、出租外牆情形,許男錄影、受訪目的是希望社區公共事務引起輿論重視,保障住戶權益,因此在必要範圍內利用劉承武個人資料,並未違反《個資法》。(引自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30824/3FBF1283D5A0516BE427577DB53481B4
壹蘋果新聞網)
上週寫到為了蒐集證據,拍攝他人之窗戶、窗檯外緣,原自以為所拍攝為開放空間,惟因拍攝範圍涵蓋他人生活活動範圍,以致被告侵害個人隱私,本案與前一案件有些異曲同工,惟結論卻迥然不同,報導中住戶同樣為保存證據,於是將會議中擔任主委的檢察官全程錄影,且將影片提供予媒體報導,並揭露主委的姓名、家庭、職業、財務狀況及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拍攝的住戶被這位檢察官主張侵害個資而提告,但法院認為:
非公務機關(即指公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對於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下稱特種個人資料),除非有法定之例外情形,原則上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至對於一般個人資料,於符合前述相關法定條件之情況下,則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4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自訴人之一般個人資料,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非公務機關得基於特定目的而蒐集,且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加以利用。
被告公布與點交公共設施有關之管委會會議中關於自訴人之影音予媒體記者,目的係為指出自訴人處理宏普社區公共事務之妥適性而引起輿論重視,以保障該社區住戶之權益,認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實未為其他不當利用,堪認被告基於上開特定目的,且於必要範圍內利用該等自訴人個人資料。
自訴人之姓名、職業、家庭成員之資訊本屬社群網路上輕易可查知之相關資訊,難認係被告提供證人劉修銘所致;至被告蒐集、處理及利用自訴人上開經濟狀況、社會活動之個人資料之行為,其目的在留存此公共事務之討論過程,並促使媒體關注此事以增進其社區之公共利益,業如前敘,故被告主觀上自不具備損害自訴人隱私(人格)權利益之意圖,亦屬明確。
法官認為縱使住戶拍了這位檢察官的相關影像,並放置於網路,供不特定人瀏覽,惟此住戶之目的係基於保障社區住戶的權益,指出這位檢察官處理公共事務之妥適與否,藉以引起輿論重視,該蒐集目的與公共利益有關,而且此住戶並未具體揭露這位檢察官其他諸如購屋時間、坪數或位置等無關公共利益的資訊,顯然也未逾越其蒐集此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至於這位檢察官的姓名、職業、家庭成員等相關資訊,在社群網路上本就來可輕易查知,實在難認為是因住戶具有損害這位檢察官隱私的意圖,而提供給媒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劉檢察官您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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