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吳姓男子不滿鄰居杜姓女子開「古箏班」,晚間彈奏影響睡眠品質,向對方求償32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法官發現,吳男從未向環保局檢舉檢測噪音,駁回他的告訴。
吳男供稱105年8月起古箏班就在隔壁開設練習,原先答應只有兩個月,是暫時性的,但之後卻一直持續,每周四晚間7點到9點都會傳來彈奏聲,太太因為更年期問題睡眠品質很差,自己也有早睡的習慣,但古箏的聲音、下課後搬動桌椅等聲響時常會吵醒他。
吳男忍了6年多,去年3月報警處理,噪音情況雖稍有改善,但杜女卻在12月1日晚間9點多,再度彈古箏影響他睡眠,認為杜女已嚴重侵害其居住安寧及健康權,因此提出每月4000元、80個月共計32萬元精神撫慰金。
杜女反駁,吳男長久以來一再反應噪音問題,自己已配合改善,古箏課也提早結束,但吳男只寄發律師函和報警,從未找來環保局檢測噪音,而且吳男家也有彈鋼琴,她也聽得到,從沒向對方反應音量過大。
雖然杜女反告吳男深夜按門鈴、拍照存證的行為是「藉端滋擾」。不過新竹地院簡易庭裁定,吳男並非無故按門鈴,不符滋擾要件,裁定不罰。而吳男雖有提出數次向派出所報案的證明,卻從未找環保局檢測噪音,也沒有拿出過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的檢測數據,法官也駁回吳男告訴。(引自 https://is.gd/0OEGsd
中天新聞網)
如同對食物的喜好各有差異,每個人對聲音的承受程度亦有不同,上活中的細微音響,頻繁的聲調,有時候確實像細刺,挑動著對聲音敏感者的神經,日積月累,直到引信被點燃的瞬間,遂一發不可收拾,登門興師問罪拳腳相向,衍生社會新聞事件的,所在多有,能訴諸法律尋求解決,已屬尚有理性者,本案新聞即屬如此,雖然在客觀上,若隔壁開設音樂教室,營業者沒規劃好硬體設施及課程時間,長久累積下來,除非對音樂有特殊偏好,否則任何人應該都受不了,一狀告上法院尋求救濟,只是早晚的事,可是法院認為:
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居住安寧固可認為屬於民法第18條第1項所保護之人格法益。然他人從事一般正常居家或社會活動,亦屬經營符合人格尊嚴的生活環境所必要之自由權利,應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二者如發生衝突,不能僅以何者之保護應優於另一者為由,而應儘可能兼顧二者,期使二者之保護能取得合理平衡。準此,社會活動之聲響、振動是否構成對他人人格法益之侵害,自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而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為認定。
權衡一般人感受之標準,環保法規之要求當亦屬審酌之重要因素,況且噪音管制法所稱之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該法第3條所明定。
原告雖主張多年來每周周四晚間7至9時許,被告於系爭建物內設立之古箏班所發出之古箏聲、學員於課程結束後所發出之搬動桌椅聲、關門聲、步行下樓聲等聲響,均已對原告形成嚴重噪音干擾、中斷其與家人的睡眠云云,然原告自承其從未請求環保局所屬相關單位,就上開時段的聲響進行檢測過,致未能提出任何客觀的檢測數據,供本院判定上開聲響是否確已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
復考量古箏班上課之頻率係每周一次、時段係約於晚間7至9時許(嗣因原告要求提早至8時多下課)並非於深夜,及其聲響傳入原告住家之型態(即古箏聲、搬動桌椅、關門、腳步聲等)暨程度,非屬刻意要對原告住家製造噪音等情狀,自難認該等聲響已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準此,難認系爭建物內古箏班所造成之聲響,係屬民法第793條所規範欲禁止其侵入他人住家之喧囂及噪音乙節,應堪以認定。
法官認為噪音雖確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但一般人可以自由地從事正常居家或社會活動,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二者若發生衝突,應以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來決定,而非任由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認定。而這一般人所能容忍的標準,亦可審酌相關環保法令的規定,若在鄰居發出噪音時,當事人卻從未請環保局單位進行檢測,無法提出任何客觀的檢測數據來證明相關聲響已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程度,而且聲音的來源若屬一般生活噪音,非屬刻意製造,以現今社會發展情形,都會地區人口密集住戶緊鄰、作息各異,實難避免,惟有賴彼此相互容忍、尊重,始得以維持緊鄰關係之和諧。法官苦口婆心的勸諭,您同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