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的看「法」

法令遵循、訴訟、人力資源

SuEric

資深經理

2023/11/10

言語霸凌同學長相涉侵害健康權 法院判家長賠7萬

台北市一名王姓高中生因在IG張貼同學兒時照片,並多次以戲謔和嘲諷的方式,言語霸凌同學長相和家庭背景,遭這名同學家長提告求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害同學遭侵害心理健康權,判王姓高中生及其家長連帶賠償新台幣7萬元,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被害學生家長主張,王姓高中生於去年5月至7月間,透過社群媒體Instagram張貼孩子小時候與家人合照,又多次以戲謔、嘲諷方式批評孩子長相與家庭背景。此外,他還將孩子從班級的LINE群組中移除,以達成孤立孩子的目的。被害學生家長認為,王姓高中生多次的不當言語和行為,導致他們的孩子多次就醫,心理健康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要求王姓高中生及其家長應連帶賠償慰撫金40萬元。
對此,王姓高中生家長答辯時反駁稱,評論外貌美醜的言語和貼文,屬於主觀認定的言論自由,且並未指名道姓,多為疑問句,並不構成不法侵權行為,他們也認為高中生無法控制其他同學孤立同學,不能歸責,請求駁回被害同學家長的請求。
不過法院根據校方特殊事件會議紀錄、重大事件懲處會議紀錄內容,發現王姓高中生因言語霸凌,曾親筆書寫自述反省單及道歉信,且被害學生遭言語霸凌後,即有相關就醫紀錄並轉學,認定所為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侵害。雖然法院認為王姓高中生的霸凌行為輕微,但由於學生團體成員固定,社交人際關係緊密,恐將累積造成同儕敵意,此非一般就學階段的青少年心理足以承受或調適,被害同學也無法脫離或排除不友善環境,審酌侵害程度與雙方資力,日前判決王姓高中生與其家長須連帶賠償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引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559078 聯合新聞網 )
何謂霸凌?簡言之,即發生在同儕間的欺凌行為。其主要的行為特徵通常為長時間、重複性被不當的言語或行為欺侮或騷擾,無論是校園、職場或團體,這樣的行為或對象所在都有,霸凌行為常見的樣貌大致為不當言語的嘲弄、人際關係的排擠,或甚至暴力性的傷害或凌辱,本案中,施暴的學生即以戲謔、嘲弄並加以孤立排擠的方式欺凌被害人,法院調查後認為:學生團體成員固定,社交人際關係緊密,長時間受同儕敵意的排擠,非一般青少年心理可以承受或調適,加以學生接受教育的必要,被害人不易脫離或排除被霸凌的不友善環境,精神上自必受有痛苦,故縱使加害人的霸凌行為輕微,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洵屬有據。
實務上另有案例,學生在學校受到同儕的霸凌,在向校方反應後,學校怠為處理,家長一怒之下,甚至以學校為被告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
該班級其他同學座位係定期更動,原告卻固定坐在系爭座位逾10個月期間,且原告已數次向老師表示欲更換座位未果,顯已構成對原告之差別待遇,又原告當時僅為國中生,正屬身心發展、培養人格、建立同儕交際能力等形塑自我形象之重要時期,如長期遭安排在系爭座位學習,無異使原告須承受同學對其是否具有異樣眼光之臆測,更因此受標籤效應之影響,對原告形塑自我形象過程造成重大影響,是依上開理由,此一安排作為之差別待遇,確屬不當,應認對原告之心理健康權造成侵害,對原告已造成心理健康權之侵害,應認屬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法院認為學生為自身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已數次向老師表示欲更換座位,學校不應為消極的不作為,應於知悉霸凌行為發生時,為更積極且合理的處理,避免被害人持續忍受受侵害的狀態,妨害其身心發展。
0 0 38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