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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

指的是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無虞,避免職業病與意外傷害,維護員工身心健康。包括辨識危害源、推行安全措施、定期健康檢查及心理支持,讓員工能在良好狀況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與滿意度,同時降低企業因工傷產生的成本與風險。具備此能力者能協助公司符合法規要求,促進職場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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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酬 勞健保常見爭議案例及薪資結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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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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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如何從管理制度面來因應以及預防職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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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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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之一」規定,僱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課程。另事業單位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所訂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雇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勞動部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 |
 人人都知道「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身為工作者的您,不論是想轉職人力資源嗎?或者您剛發展人力資源職涯,正在思考如何熟悉人力資源相關法規?或是想要瞭解公司制度是否合法?『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班 』讓您一窺勞基法、勞保、勞退、健保、職工福利委員會及請假等法令的究竟,打下扎實的人力資源管理職涯基礎,使您面對勞動法令議題時得心應手、無往不利!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勞動法令管理師認證 |
面對瞬息萬變的產業環境及法令變遷,人資專業人員如何與時俱進,成為企業與員工間最佳的溝通夥伴,已是各位不容忽視的關鍵題。站在資方與勞方的天平之間的我們,必須具備診斷企業制度/辦法的職能,快速且正確地回應來自政府機關、工會、員工、新聞媒體等各方諮詢,如同醫生具備對症下藥同時改善病人體質的能力一樣重要。在現今日益嚴峻的經濟情況挑戰下,除了協助企業在遵守法規下有效運用企業資源,同時兼顧員工的權益與福祉。本認證班將是您最佳的自我投資,透過自我成長進而成就他人,這是身為人力資源專業人員的您,不可或缺的進階勞動法令專業職能。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旨在培訓具備營造工地安全衛生管理能力的人員,確保工地作業符合相關法規與標準,預防職業災害發生。持證者需熟悉安全衛生法規、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防範措施,能有效指導及監督現場作業人員落實安全措施,維護工作環境安全,提升整體營造工程品質與勞工健康保障。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員工褔利管理師 |
員工福利管理師證照旨在培養具備員工福利規劃與管理能力的人才,涵蓋勞健保、退休金制度、健康促進、員工關懷等相關知識,協助企業設計完善福利制度以提升員工滿意度與忠誠度,促進組織永續發展。持證者能有效掌握勞動法規與福利政策變化,並運用專業技能進行福利成本控制與效益分析,成為企業人資團隊中不可或缺的專業角色。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擔任鋼構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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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勞工健康並監測,勞動部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為引導雇主確實掌握勞工作業場所的有害暴露風險,落實保護勞工健康,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除擴增監測項目、強化監測規劃與執行品質外,亦導入企業自主管理審核機制,讓監測制度更能落實把關,作為預防職業病及改善工作環境的重要依據。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說明:為了更能反映勞工作業的真實暴露情況,提升整體作業環境監測的有效性與品質,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除擴增監測項目、強化監測規劃與執行品質外,亦導入企業自主管理審核機制,讓監測制度更能落實把關,作為預防職業病及改善工作環境的重要依據。 本次修正共有5大重點: 擴大專業參與 落實暴露評估 鼓勵自主管理 擴大監測項目及管理 加強監測機構管理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創造高互動工作環境,吸引Z世代求職者到職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本次修正共有五大重點: 一、擴增監測項目並強化監測管理 新增1-溴丙烷、甲醛、環氧乙烷等13項有害化學物質納入定期監測;另將指定鑄造及人造石等高風險行業,增列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濃度監測,以預防矽肺症等職業病發生。此外,監測結果如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頻率將由每6個月縮短為每3個月,以督促事業單位儘速改善作業環境。 二、落實暴露評估成效 除勞動部將明確公告應監測的對象、採樣數量及頻率等事項,使樣本數具代表性外,並要求雇主透過適當的採樣策略及統計分析方法,以掌握勞工實際暴露情形。 三、擴大專業人員參與 將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監測計畫的事業單位規模,由勞工人數500人以上降低門檻為300人,擴大納入職業衛生技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監測規劃與暴露評估品質。 四、鼓勵企業落實自主管理 對於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完善、管理成效良好且長期暴露風險低的事業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合理調整監測頻率,以鼓勵企業持續投入資源強化自主監測管理。 五、強化監測機構管理 明定監測機構如刻意規避正常作業或高暴露作業場所辦理監測,將依法處罰;同時擴大查核量能,授權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查核,以提升監測品質及公信力。」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將使監測結果更能反映勞工實際暴露情形,協助事業單位採取有效改善措施。考量新增監測項目及暴露評估制度、監測管理成效審查等相關配套措施之建置,需提供雇主、監測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員充分準備時間,本次修正的部分規定自116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QA一次看! Q:這次修正有哪些重點?A:1. 擴增調整監測項目及實施作法。2. 導入暴露評估制度。3. 加強專業技師參與。4. 鼓勵企業強化監測自主管理。5. 強化監測機構管理。 Q:為使雇主及監測機構實施的作業環境監測,能真實反映勞工暴露風險,勞動部修正了什麼?A:1. 明定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實施方式辦理。2. 未來會公告明確應監測的對象、採樣數量及頻率等事項,使樣本數具代表性,並透過統計分析的暴露評估方法,以掌握勞工暴露狀況。3. 凡監測結果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週期由每6個月縮短至每3個月1次,以督促雇主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於改善後重新評估。4. 修法前要求500人以上事業單位,監測計畫應由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參與研訂,勞工人數將下修至300人,讓專業人員參與。5. 為擴大稽查量能,授權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查核。6. 明確規定當監測機構刻意規避正常作業或高暴露場所實施監測,可罰6-30萬,情節重大得撤銷或廢止監測機構認可。 Q:這次修正擴增調整監測項目,有哪些主要變動?A:本次蒐集職業流行病學的研究與實際案例,增加13種應實施監測的有害物質(如甲醛、環氧乙烷等)。吸入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會導致肺部纖維化,進而演變為矽肺症、肺癌,未來將指定業別(如:陶瓷、玻璃、人造石材製造加工及鑄造業等),應定期監測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濃度。 Q:如何強化監測自主管理?A:因部分製程場所的作業環境監測結果常呈現未檢出(ND值)或極低濃度,這次修法新增事業單位監測自主管理審查機制。對於具完善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及管理成效良好者,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得於一定期間合理放寬對低風險場所定期實施監測頻率規定,引導事業單位落實監測制度有效性。 Q:這次修法什麼時候上路實施?A:這次修正新增作業環境監測項目、暴露評估報告撰寫及作業環境監測管理成效審查制度等。為了提供適當的緩衝時間,讓雇主、監測機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及主管機關等各方,能有充裕的時間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相關制度至2027年1月1日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QA一次看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打工族的勞健保規範簡介,雇主一定要提供的打工權益有哪些?

打工勞健保一直是打工族關心的議題,很多打工族會納悶,每週打工只有幾個小時也會需要勞健保嗎?但勞健保好像是勞工權益,如果沒有的話需要跟雇主爭取嗎,以及會不會因為勞健保扣到我的薪水呢?本文將詳細介紹打工族在台灣的勞健保規範,幫助打工族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本文導覽 什麼是勞健保?打工族適用的勞健保規範打工族的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打工勞健保常見問題Q:打工時間很短,雇主需要為我辦理勞健保嗎?Q:如果雇主拒絕為我投保,我該怎麼辦?Q:我有多份工作,勞健保該怎麼辦?結論 什麼是勞健保? 勞健保是指勞工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這兩者是台灣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工保險主要涵蓋職災保險、失業保險、老年年金等,目的是為勞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全民健康保險則是提供全民醫療保障,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基本的醫療服務。 打工族適用的勞健保規範 打工族的勞工保險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只要是在台灣合法就業的勞工,不論是全職還是兼職,都應該參加勞工保險。對於打工族來說,雖然工作時間可能不如全職勞工長,但依然有權參加勞保,並享受相應的保障。 投保義務:雇主有責任為打工族投保勞工保險,投保的相關規定如下: 每月定時打工(部分工時人員)-勞保應該「整月加保」,併案當月工資總和申報月投保薪資,投保時註明「部分工時人員」。 非每月定時打工(短期工作人員)-再到職日加保、離職日退保即可。 保險費負擔:勞保費用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共同分擔。具體費率會根據勞工的薪資計算,打工族需與雇主各自的分擔比例如下: 勞保單位(公司)-雇主負擔70%、勞工負擔20%、政府負擔40% 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所有在台灣合法居住的居民,包括打工族,都必須參加健保。但打工時間若未滿3個月,打工族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在打工雇主處加保,還是維持在原本的健保投保單位。 投保義務:打工族的健保投保通常由雇主代為辦理。如果打工族在多個地方打工,則以主要雇主為主辦人,相關規定如下: 工作期間小於三個月-打工族可自行決定在哪投保 工作期間大於三個月 工作日每天打工-雇主必須保健保 工作日非每天打工,每週總工時大於12小時-雇主必須保健保 工作日非每天打工,每週總工時小於12小時-不在強制投保健保範圍 保險費負擔:健保費用同樣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共同分擔。打工族需與雇主各自的分擔比例如下: 健保分擔比例-雇主負擔60%、勞工負擔30%、政府負擔10% 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 了解法律規範:打工族應熟悉《勞工保險條例》和《全民健康保險法》的基本內容,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與雇主溝通:在入職前,應與雇主明確確認勞保和健保的投保事宜,避免因誤解而影響自身權益。 保留相關文件:保留所有與勞健保相關的文件和證據,如投保申請書、保費繳納證明等,以備日後查詢或爭議時使用。 打工勞健保常見問題 Q:打工時間很短,雇主需要為我辦理勞健保嗎? A:是的,根據規定,只要符合雇傭關係並領取薪資,雇主就應該為勞工辦理勞健保。 Q:如果雇主拒絕為我投保,我該怎麼辦? A:打工族可以向勞動局或健保局舉報,尋求協助和保護自己的權益。 Q:我有多份工作,勞健保該怎麼辦? A:多份工作的打工族應以主要工作為主,投保勞保和健保。如主要雇主未代為投保,應自行向相關部門申請投保。 結論 勞健保是保障打工族基本權益的重要措施。每一位打工族都應該重視這方面的規範,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通過了解相關法律、與雇主積極溝通和保留必要的證明文件,可以有效保障自身在職場上的權利,享受應有的勞保和健保福利。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災勞工不斷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面對?

遭受職災而申請「公傷病假」本是勞工應有的權利,但實務上常發生的勞資糾紛是「雇主認為勞工已復原、可正常出勤」,但勞工卻認為「必須等身體完全康復後才返回工作崗位」,當治療時程拉長、甚至會激化勞資雙方的對立,該如何因應呢?律師建議雇主:可在不影響勞工繼續醫治和復健的前提下調整工作至可負荷程度。 文/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小明的職務為工地搬運工,其於某日之上工時間因工作關係扭傷手腕前往就醫,雇主允許小明請一星期的公傷病假休養後,小明卻表示還要再請公傷病假一星期。雇主認為勞工手腕已復原而可負擔原本工作,此時雇主該如何因應呢? 一、公傷病假有無日數限制? 依照勞委會相關函釋之見解,勞工的公傷病假並無期限限制! 二、倘若小明是刻意要偷懶,雇主要如何因應謊報傷勢並請公傷病假的勞工? (一)雇主可合法調整勞工的工作至其可負荷的程度。 (二)勞工的工作須無礙於職業傷害的治療,並於勞工出示證明文件後許其請公傷病假前往接受復健治療或其他醫治行為。 (三)雇主的前開工作調整須與勞工協商。 三、 對於惡意不進行協商又不復工的勞工,雇主要如何因應? 雇主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 綜上,雖然勞工請公傷病假並無期限的限制,但如果雇主認為勞工已可負荷原本的工作,或是雇主已與勞工協商,在不影響勞工繼續為醫治或復健行為的前提下,調整工作至勞工可負荷的程度,勞工仍有依照雇主指示服勞務之義務,否則,若勞工無故曠職3日以上,雇主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不經預告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雇主的權利。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 14508 號函釋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原文標題:雇主如何面對遭受職災而不斷請公傷病假的勞工) 關於「公傷病假」,還有這些觀點 職災勞工要求請「公傷病假」,雇主一定要答應嗎? 發生職災時,一定要有「勞保傷病給付」才能請「公傷病假」嗎? 職災勞工可以使用「宜休養」的醫囑,持續向雇主請公傷病假嗎? 【2024年最新】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費分擔金額表總整理
【104職場力】・經營管理

「職務再設計」擴大服務:4類對象面試、職訓、居家階段也可申請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合理調整」的精神,勞動部於115年6月2日公告「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修正規定。本次修正三大重點:升級服務範圍、放寬個人申請範疇及優化補助分攤原則,期透過更具彈性的服務機制,確保每一位在職場中的身障勞工都能獲得全方位的支援。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說明:「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升級,擴大失智、單側聽損者、精神病人、特教生4類對象的申請範疇,除原本在職期間可申請輔具等,進一步延伸至召募階段的評量與人力協助、接受初進職場支持、職訓期間、居家就業均可申請服務。 延伸閱讀:解缺工潮!勞動部推「職務再設計」,搶占用人先機、每人最高還補助10萬元 本次計畫修正三大重點如下: 服務範疇擴大: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4類對象,服務範圍再升級 個人申請鬆綁:鬆綁身心障礙個人申請範疇,擴大為「全方位需求」 補助審查精進:精進補助審查機制,強化個別化服務 ▲ 圖片來源:勞動部 一、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4類對象,服務範圍再升級 為落實合理調整的精神,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失智者、單側聽損者、精神病人及特教生4對象適用職務再設計服務範疇,放寬與身心障礙者相同,除了受僱在職期間,包含招募階段之評量與人力協助、初進職場支持、職場人力協助、接受職業訓練期間及居家就業等均可獲得支持服務。 二、鬆綁身心障礙個人申請範疇,擴大為「全方位需求」 過去身心障礙者以個人名義申請職務再設計時,可申請項目範圍僅限就業輔具及職場人力協助。本次修正後,個人申請範圍擴大至全方位需求。身心障礙勞工得自行判斷需求、主動提出申請,不限僅能由雇主申請。 三、精進補助審查機制,強化個別化服務 現行規定補助項目與生活輔具難以區隔時,現行規定會以扣除社政補助規定最高額後之餘額據以評估。本次修正調整上開計算方式,並依個案障礙程度與工作問題之關聯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及職場使用時間比率進行審查,補助額度則以「扣除社政實際補助額後之餘額」作為評估基準,確保政府資源不重複的前提下,強化服務實效。 多數身心障礙者在獲得職務再設計服務後大幅提升工作自主性,不再需要頻繁依賴同事協助,職場安全感隨之而來,是職務再設計服務最真實的感受與效益。 實際案例: 一名重度聽障工程師在高噪音廠房中,傳統助聽器幾乎失去作用,補助高階降噪助聽器搭配無線調頻系統後,主管語音可直接傳入耳道,工程師表示:終於能聽得清楚,也能跟同事開玩笑了。 一名下肢肢體障礙行政人員因辦公桌高度與輪椅不符,每隔30分鐘即須中斷工作休息,補助電動升降辦公桌及減壓坐墊後,連續工作時間從30分鐘延長至2小時,也能主動承擔更多的業務。 某精密製造業的智能障礙組裝人員,增設平板電腦並將組裝流程設計為圖像化引導,可以獨立完成作業,錯誤率幾乎為零,公司對其評價也從「需要格外費心」變成「做得比很多人都好」。 勞動部表示,本次計畫修正不僅是法規及補助服務的調整,更是政府對於障礙者就業權益的具體承諾。透過更具包容性的制度,協助身心障礙勞工突破環境與個人的限制,在職場發揮所長進而穩定就業。勞動部呼籲有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需求的企業及民眾,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以書面申請外,亦可透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務再設計官網(網址:https://jobacmd.wda.gov.tw/DJOB_WEB/)線上申請,更多職務再設計服務訊息請至官網查詢,或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諮詢。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5大重點一次看!職場霸凌列專章、死亡職災最高罰150萬

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新增6條文),此為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本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最高300萬、刑事罰最高關5年、罰金150萬元),並且增訂條文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強化雇主的預防責任等等,我們為您整理完整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立法院於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民國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 根據三讀條文明訂,該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方面,違反安全設施罰鍰5萬至30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罰鍰3萬至75萬元。刑事罰方面,發生死亡職災最高刑期關5年、罰金150萬元;發生3人受傷職災最高刑期關3年、罰金100萬元。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五大修正重點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提高處罰額度: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勞動部「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助企業接軌國際公平招募

勞動部正式通過發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因應國際供應鏈對防制強迫勞動及公平招募原則的重視,這份指引將國際勞工組織(ILO)「11項強迫勞動指標」轉化為可操作的實務工具,並透過「五大構面」建立循序漸進的行動架構,搭配「四大核心工具」引導企業從自身管理擴及供應鏈,逐步檢視現況、規劃改善方向。 更新時間:2026/04/09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五大構面、四大核心工具國際勞工組織(ILO)的「11項強迫勞動指標」有哪些?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防制強迫勞動接軌國際 勞動部於民國115年(2026年)2月13日正式發布「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 因應國際供應鏈對防制強迫勞動及公平招募原則的重視,並協助我國企業進行風險辨識並降低企業營運風險。勞動部提出的該指引將國際勞工組織(ILO)「11項強迫勞動指標」轉化為可操作的實務工具,並透過「五大構面」建立循序漸進的行動架構,搭配「四大核心工具」引導企業從自身管理擴及供應鏈,逐步檢視現況、規劃改善方向,提升因應國際規範的準備度。 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 延伸閱讀:經濟部將推動「企業人權調查」 首波盯80家…涵蓋鴻海、台積等 「企業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五大構面、四大核心工具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說明:該指引核心在引導企業從「自身」到「供應鏈」,循序漸進透過「五大構面」展開行動,首先企業應建立明確的「政策承諾」以展現治理決心,接著透過「內部現況盤點」與「辨識潛在風險」,將管理責任從自身企業及子公司逐步擴及至整體供應鏈及所合作的仲介機構 ,依據盤點後的結果去執行「因應與改善措施」,最後強化整體的「供應鏈管理」,將人權保障落實於公司治理。 此外,為了讓企業「看得到、做得到」,該指引透過「四大核心工具」,協助企業更容易操作,首先針對「ILO 11項強迫勞動指標」轉化為易懂的說明,並以核心層(抵債勞務)、內層(控制手段)、中層(剝削現象)及外層(威嚇手段)之同心圓架構,解析指標內涵及關聯性。其次,指引的「強迫勞動風險自我評估表」則對應《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引導企業識別現況、規劃改善時程並修訂內部管理規定,另外指引亦提供「主要國際行為準則之稽核標準與流程」,說明國際主要稽核標準(如RBA、SA8000、SMETA等)的重點範疇與驗證流程,最後指引包含「QA問答集」,協助企業快速理解防制強迫勞動與公平招募原則的實務應用。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國際勞工組織(ILO)的「11項強迫勞動指標」有哪些? 「強迫勞動」的定義:依據國際勞工組織 (ILO)《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及2025年更新之《強迫勞動指標》,強迫或強制勞動被定義為:「及懲罰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工作或服務,且該人並非自願提供」。此一定義由三個核心要素構成: 工作或服務(Work or service): 包括所有形式的工作、服務或就業,不論是公共或私人部門、正式或非正式、是否有合約。它提涵蓋在某些國家法律中可能不被承認為「工作」的活動,例如賣淫或乞討。 任何懲罰威脅(Menace of any penalty): 指用來強迫他人工作的各種威脅或懲罰,包括直接或間接脅迫、法律或財務制裁,及及喪失權利或特權。重要的是,威脅的評估必須以受威脅者的視角為基準。 缺乏自願同意(Absence of voluntary consent):指缺乏自由且知情的同意來從事工作,或無法隨時撤回該同意。換言之,即勞工自由離開工作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實務應用上,若要針對企業內部風險進行盤點,可參考ILO於2012年發布並於2025年更新的《強迫勞動指標》,共有十一項指標,依序為:濫用弱勢處境、欺騙、行動限制、孤立、人身暴力及性暴力、恐嚇及威脅、扣留身分文件、扣發薪資、抵債勞務、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超時加班。 指標一:濫用弱勢處境(Abuse of vulnerability) 指標二:欺騙(Deception) 指標三:行動限制(Restriction of movement) 指標四:孤立(Isolation) 指標五:人身暴力及性暴力(Physical and sexual violence) 指標六:恐嚇及威脅(Intimidation and threats) 指標七:扣留身分文件(Retention of identity documents) 指標八:扣發薪資(Withholding of wages) 指標九:抵債勞務(Debt bondage) 指標十: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 (Abusive working and living conditions) 指標十一:超時加班(Excessive overtime) 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防制強迫勞動接軌國際 後續勞動部也為了接軌國際勞工組織(ILO)公平招募倡議及強迫勞動11項指標等國際規範,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等條文修正草案,並在民國115年4月經行政院第3997次院會審議通過,修正條文將俟立法院三讀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本次就業服務法修正重點如下: 明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等情事。 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等情事。 本次修法後,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一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也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說:強迫勞動的最核心層指標是抵債勞務,而唯有落實公平招募,才能避免勞工陷入抵債勞務。勞動部將透過擴大直聘,預期雇主逐漸轉向使用政府直聘,達到移工零付費,並強化仲介評鑑機制,落實公平招募內涵,也將檢討移工入境後支付的服務費,要求仲介實際提供服務才能收費。 勞動部將邀集經濟部、農業部進行跨部會宣導,也會組成專業輔導團體,提供企業諮詢、入場輔導,首波鎖定電子業、紡織業、汽車零組件業。 勞動部強調,防制強迫勞動與落實公平招募原則,不僅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更是企業維持國際競爭力與永續經營的重要關鍵。未來將持續透過跨部會宣導及入場輔導等行政支援措施,協助企業在保護勞工權益的同時,同步提升企業形象與在全球永續供應鏈中的長期競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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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修正規定、聚焦6重點:應建立明確開會機制、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

勞動部針對「勞資會議」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其中聚焦「6大重點」:要求事業單位單獨召開門檻、固定開會週期、勞資代表親自出席與主席宣告程序、事業單位人數大量增加時由地方政府適時協助擴增代表、提案保護與深化協商,以及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之選務等事項,確保「勞資會議」能順利推動。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勞資會議」修正規定、聚焦6大重點重點一:健全選務運作及勞資代表機制重點二:事業場所應單獨召開門檻重點三:定期規律召開勞資會議重點四:明定勞資會議成會要求重點五:新增提案保護規定重點六: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勞資會議」常見問答一次解!「勞資會議」的參考文件 有關事業單位依法應召開「勞資會議」,勞動部宣佈修正注意事項,其中包括6項主要重點,包括:明定勞資會議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若人數未過半就應改期舉行。 延伸閱讀:什麼是「勞資會議」?可以決定公司營運方向嗎?一文帶你看懂 「勞資會議」修正規定、聚焦6大重點 修正重點細節說明健權選務運作及勞資代表機制應在工作時間內辦理勞方代表選舉選務、勞工人數參加應調整勞資代表人數等事業場所應單獨召開門檻事業場所內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單獨召開勞資會議定期規律召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可自訂低於三個月的固定週期,定在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明定勞資會議成會要求例如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開會前需確認雙方出席人數是否過半新增提案保護規定已提出的提案未經提案人同意,不得透過協調或其他非正式方式逕行排除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鼓勵雙方提出具體議題,如工作環境改善、組織運作效能 勞動部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就事業場所(分支機構)單獨召開門檻、固定開會週期、勞資代表親自出席與主席宣告程序、事業單位人數大量增加時由地方政府適時協助擴增代表、提案保護與深化協商,以及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之選務等事項進行修訂,以利事業單位有所依循,落實勞資會議運作機制,確保基層勞工意見得以充分表達。 勞動部【勞資會議】專區 勞動部表示,注意事項於民國108年訂定,提供勞資雙方於選舉勞方代表及召開會議等實務運作重要參考依據,該部持續蒐集勞資雙方對勞資會議常見實務問題,徵詢各地方政府的意見後,完成修訂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重點一:健全選務運作及勞資代表機制 包括應在工作時間內辦理勞方代表選舉選務;以及因應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增加,主管機關得促請事業單位調整勞資代表人數;視訊會議中出席人員應使用與勞資會議備查名冊相同之姓名等。 重點二:事業場所應單獨召開門檻 事業場所(分支機構,如分店、工廠)內之勞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者,應自行單獨召開勞資會議,不得與事業單位(如總公司)或其他事業場所合併辦理。 重點三:定期規律召開勞資會議 召開勞資會議應具備「規律性」與「時間可預期性」,事業單位可自行訂定「每3個月(或低於3個月)」為固定週期;週期一經確立,即必須在該特定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以上之會議。 重點四:明定勞資會議成會要求 勞資雙方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代理,並於開會前主席必需確認各方代表出席人數是否已達各過半數,始得宣布開會;如未達出席門檻,則應另訂開會日期,以確保決議有效性。 重點五:新增提案保護規定 已提出之提案在未經提案人同意,不得透過協調或其他非正式方式逕行排除,以維護提案人權益。 重點六: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 考量各事業場所經營型態與環境差異,新增強化提案與議事機制,鼓勵雙方提出具體議題(工作環境改善、組織運作效能等),以落實充分溝通。 勞動部最後提醒,事業單位不論規模大小,都應該依法舉辦及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讓勞資雙方可以藉由定期對話溝通,促進組織內的生產運作、改善工作流程及增進勞工福祉,且勞動部已將勞資會議召開情形納入事業單位申請股票初次上市(櫃)、聘僱外籍移工的審查項目之一,事業單位均應依照勞資會議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來舉辦勞資會議。 事業單位如有疑義,則可就近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提供協助。關於本次修正後的注意事項,勞動部已函請各地方政府知轄內事業單位,也同時張貼在「勞動部全球資訊網/勞資會議」專區供查閱下載。 「勞資會議」常見問答一次解! Q:如果公司人數在3人以下,還需要開「勞資會議」嗎?A: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仍須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只是勞資會議的召開及運作,可不受以下規定的規範:● 勞資代表須同數● 勞方須選舉產生● 勞方須受性別比限制● 勞方須受年齡限制● 勞方不得為主管身分● 10天前選舉公告● 任期為4年● 要送備查● 會議出席及決議門檻 Q:「勞資會議」代表若因職務變動、出缺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擔任代表時,如何處理?A: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另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Q: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否包括所有分公司的勞工人數?A: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企業,如果實施彈性措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至於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 Q:如果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公司會挨罰嗎?A:單純未召開勞資會議(且無相關違規事項),現行法令未訂定直接罰則。但若是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將違反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如果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公司會挨罰嗎?A:單純未召開勞資會議(且無相關違規事項),現行法令未訂定直接罰則。但若是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將違反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會議」的參考文件 ◆ 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勞資會議參考格式◆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 國內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文件之作法說明 本文參考《勞動部》、《新北勞動雲》官方資訊,經整理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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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不再扣全勤!解析2026請假新規:別讓制度成間接殺人

因病痛隱忍堅守崗位,最終卻發生倒在職場的悲劇,讓我們不得不重新省思:是誰讓勞工「不敢請假」?為了避免制度成為憾事的推手,2026年《勞工請假規則》迎來重大改革。勞資顧問解析新規重點:包括特定病假不再扣發全勤獎金、解除病假日數與人事考核的強烈掛鉤,以及更人性化的性別平權思維。法規的一小步,是為了讓工作者在面對生理難關時,能理直氣壯地選擇健康,不再於「薪資獎金」與「生命安全」間痛苦掙扎。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工請假規則」大躍進《勞工請假規則》跨出的一小步一、未來病假已非「全勤獎金」的殺手二、「病假」日數解除「年終獎金」束縛三、追求「兩性工作平權」小結 近期的「病假增修」來自一個令人心痛的事件,當事人忍著生理重大煎熬,面臨可能年終不利情境發生或個人不願犧牲情境,依然隱忍難以抵擋之病痛而在堅持在熟悉的工作崗位上,最終不敵病症襲擊,撲倒於她多年、喜歡投入工作職務。 國人聽聞者,莫不深深以為「不值得」,同時也不禁懷疑這是否是制度「間接殺人」? 《勞工請假規則》深知職涯期間,離不開「柴米油鹽」勞工,面對大自然及自身生理運行,難免發生失調。此時急需給予病假使其暫離工作,藉此騰出充分休息、調養後,以度過其生理難關後,重新返回工作崗位、繼續執行職務。 反之,人為阻擾抑或制度阻擋,致勞工生理病症未得及時休養,在勞工衡量輕重原則下,工作價值觀強烈者,若誤踩生理病症誤區,後果嚴重如本次的個案,將使人不勝噓唏! 延伸閱讀:勞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保障病假權,明年1/1上路重點一次看、違者最高罰百萬! 「勞工請假規則」大躍進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延伸閱讀:請病假會扣全勤獎金嗎?勞動部2026年新規15大QA一次看! 《勞工請假規則》跨出的一小步 勞工如維持正常心態,在工作執勤期間皆努力不懈於其崗位,但終究無法預知臨時病症或緊急事件侵襲,故《勞工請假規則》的用意是在預先防範,主管機關過往常受制就業市場的勞動供給及需求現實平衡,因此難免出現「不盡勞工意」的規則,如今總算是跨出了一小步: 一、未來病假已非「全勤獎金」的殺手 《勞工請假規則》增修雇主不得因:「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規定請事假」,因而視為勞工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這當中一般女性病假日數生理假占了多數,本次增修相當重視女性勞工生理特殊情境且肩負社會倫理任務,大開明理之通路,值得大家讚許之。 另勞工如申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或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以外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過去是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新規則重新審視、調整勞工「全勤獎金」貢獻付出多元因素,且排除「無例外原則」(不論任何理由,旦凡請普通病假、事假,一律不得發「全勤獎金」),這其中包含勞工得緊急病、住院治療請普通病假、女性勞工請生理假。 本次改制愈符合良善人性,營造良好企業文化,勞工可專注於績效產出、敬業精神保持一定水平,古人云:「人之初,性本善」、「近朱者赤」,在符合人性的規則下,勢必產生良好的工作效率循環。 二、「病假」日數解除「年終獎金」束縛 《勞工請假規則》中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目前職場壓力勝過10年前更加沉重,請病假超過10日相當常見,尤其女性面對生理假、普通病假10日限制很難靈活運用。總之,不論性別皆要求不超過10日病假,恐怕很挑戰人性。 但針對前述10日以上病假勞工,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一般多為「年終考績」、「久任獎金」等等),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此舉有助於解開前述10日病假與「人事考核」枷鎖,讓勞工的「人事考核」能多元平衡考量,不再偏執於「病假申請多寡」來討論其是否適任。 三、追求「兩性工作平權」 為力行「兩性工作平權」,主管機關不餘遺力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為女性勞工清除職場上佈滿荊棘,確實減少女性勞工職場上擔憂,有利女性勞動餐與率逐年提升。自民國70年女性勞參率38%,直至114年已成長至52%,法規效力扶助不能忽視。 然而,傳統觀念依舊盤旋於兩性家務的糾葛中,生理假併入病假,然定期生理情況屬「天生設定」、不應併入病假,否則女性不可能與男性擁有30日1/2工資之病假。此外如「家庭照顧假」,若依目前常見的家務分工,依然以女性投入家務比重偏高,易言之,受制於此類事假者,還是以女性勞工居多。 因此,本次《勞工請假規則》修正:若企業將病假列入「年終考績」指標,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這部分屬於宣導性規範,只有提醒效果,執行落實時會不會打折扣仍有待觀察。 現代小家庭興起後,依目前現實的家庭分工,前述「因女性生理期而申請的休假」僅「隔靴搔癢」,應正名為「生理假」不應併入病假計算,且薪資照給。女性投入家務比重偏高,相同建議,應讓「家庭照顧假」不併入事假計算,且薪資照給。目前併入事假,難道是心存防賊意圖? 延伸閱讀:生理假有幾天?扣薪扣全勤嗎?請超過怎麼辦?│生理假法律QA 小結 此次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攸關病假、家庭照顧假,提出較新觀念,並針對此次衝擊病假事件有所反映,往前一小步。 但若能使實質有效力行兩性工作平權之「生理假」、「家庭照顧假」正名、日數及薪資,都應提出再論述觀點及放寬規定,以落實兩性工作平權勇往直前邁進。 (原文標題:病假規則增修,勞工獲益有限;距離兩性工作平權遙遠)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災勞工復工後,是否一定要「回復原職」?

當勞工遇上「職業災害」並休養復健完成後,如重新返回工作崗位,是否一定要讓他「回復原職」,即便在職災休養期間已有工作代理人,雇主也不應另外額外安排工作?律師指出:雇主應先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原則上最好仍以原職務為優先,但若依健康狀況調整職務(且職務是勞工可勝任),法規並未強制要求「一定要回復原職務」。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鱷今天在某一家汽車零件工廠上班,由於長時間使用固定部位,造成身體病變,最終經醫院認定無法回復到未受傷的狀態,經勞保局鑑定後,也認定是屬於指定的目標疾病,屬於職業疾病。但在認定為職業病之前,小鱷的雇主也是依照醫生醫囑指示,讓小鱷休養1年,都是以公傷病假辦理。在1年的休養後,小鱷雖然無法恢復到原本的狀態,但因為小鱷積極復健,所以至少還可以從事一些輕便工作。小鱷的雇主得知之後,便向小鱷表示可以替他安排輕便工作,希望小鱷可以回到公司繼續上班。但是,小鱷認為復工一定要回復原職務,如果雇主要調整的話,就是違法調動,所以拒絕雇主的指示與好意。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依照原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保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再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67條第1、2項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在職業災害的案件,因勞工發生職災後,於醫療期間或者甚至是醫療終止後,可能無法繼續從事原有工作,此時雇主依照相關規定,是可以依照勞工身體健康狀況合理調整其工作內容,並於調整工作後請求職災勞工回復工作,有時勞工會主張其仍在醫療期間或即便調整後仍無法勝任等理由,拒絕雇主的要求。此處有疑問的是,要求職災勞工復工時,一定只能回復原職位嗎?如果雇主已經合理調整職務內容後,要求該勞工復工,勞工可以拒絕嗎? 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雇主雖然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但如果雇主調整勞工工作內容至其可勝任時,仍可要求職災勞工履行勞動契約: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可知雇主在職災勞工醫療期間內,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主要是要保護職災勞工不因發生職災後,又接連受到雇主終止契約,進而頓失經濟所依,所以才會以法律特別保護職災勞工的工作權。 但實務上確實發生,當今天職災勞工已經恢復部分工作能力,經雇主有依照勞工傷勢復原狀況、健康狀況等合理調整勞工工作內容時,該勞工依照雙方的勞動契約,仍有履行勞動契約之義務。 而且,在法院判決見解中,也多有肯定雇主要求職災勞工復工時,即便不是勞工原本工作,只要在合理調整後是那個勞工可勝任之工作,勞工就有履約的義務,如勞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勞務或出勤時,雇主原則上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該勞工,且不受勞基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換言之,雇主在勞工職災醫療期間,請求勞工回公司上班,縱使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只要調整後是勞工可勝任的,勞工就有復工的義務。 雇主調整職災勞工之工作,此等調整性質上應可以認為是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但在職災後的調整工作,雇主可以因為勞工的工作內容轉為較輕便或工作時間縮短,而調降勞工的薪資嗎?若依照勞基法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就勞工薪資部分,不宜作不利之變更。 另外,由於醫療機構在評估職災勞工復工時,有時會提供「漸進式復工」計畫,意即隨著勞工復原狀況滾動式調整復工內容,而雇主如果依照漸進式復工計畫予以調整工作時,是否也是屬於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職呢?對此,雖無相關法院判決直接論及,但雇主依照復工內容調整勞工工作內容時,本質上亦屬於一種工作的調動,應仍有勞基法第10條之1的適用。 在過去,依職保法第27條規定,並未明文要求勞工復工必以原職為限: 在適用職保法的時代,依上開第27條規定,雇主在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有按照勞工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及輔助措施之義務。但從條文文義上,並沒有要求雇主必須令勞工恢復「原職務」。 且,在法院判決見解中,由於上開條文要求雇主依照勞工健康狀況安置適合職務內容,所以原則上調動後職務內容是職災勞工可以勝任的,該勞工亦有履約的義務,如勞工主觀上無意願,雇主仍得依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終止與該勞工間的勞動契約。 不過,如果勞工的傷勢極為嚴重,已經造成永久性無法回任工作的情形時(即終身失能),雇主是否仍需要先行調整勞工工作?依照職保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意即,勞工經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是可以預告終止契約的。 依災保法第67條規定,雇主應先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但法院判決見解亦肯認雇主須依照勞工身體狀況調整職災勞工之工作內容: 若依照災保法第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照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且同條第2項規定,要求雇主應提供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必要的輔助措施。 由於災保法制定時的立法宗旨係在於「職業重建」,而依上開規定雇主必須先依擬定的復工計畫,並協助勞工恢復原本工作,如果勞工無法恢復時,才會進到安置義務的範疇。 目前,已有法院就上開災保法第67條所謂擬定復工計畫之內涵作出認定,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9號民事判決:「準此,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須於「醫療終止」後,並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方能以其不堪勝任工作為由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否則若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終止後,雖無法勝任原有工作,尚可從事其他工作,則雇主仍須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排適當之工作;惟此仍應以雇主客觀上有適當之工作存在而可供安排為前提,倘雇主因業務持續緊縮,經盤點轄下工作職務內容及性質、考量其營運能力及經營規模後,仍查無符合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健康狀況及能力之工作可為提供,自無強求雇主必須擔負經營惡化之風險甚至害及其他員工之工作權益而為職業災害勞工創設一適當工作予以安置方可。」,換言之,雇主雖須依照勞工災後身體狀況調整工作內容,但如果雇主的經營上已難有適合職位提供給該勞工,並考量其他員工之工作權益等,原則上不強求雇主必須要無中生有一個是當職位給職災勞工。 意即,至少依照上開法院判決見解可知,雇主回復勞工工作,最好以原職務優先,如勞工無法勝任,始嘗試提供符合身體狀況之工作,且若雇主確實無法提供安置的情況下,法律亦無強求雇主一定要創設一個新職務給職災勞工。 結論 以本案例小鱷而言,如果雇主依照小鱷的健康狀況調整其職務,且該職務是小鱷可以勝任時,原則上小鱷就有回任提供勞務之義務,且在勞基法及原先職保法規定中,並未要求雇主一定要請勞工回復原職務,故小鱷如果未回任,是有可能被認定為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而雇主可能可以據此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另外,因災保法第67條規定,要求雇主須先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而雇主未為之,將可能有裁罰之風險。不過,雇主的復工計畫依照目前可以查得的判決見解,至少未以原職務為必要,後續仍須留待未來實務之發展。 (原文標題:職災勞工復工,一定要回復原職?) 勞工【職災】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職災勞工不斷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面對? 法院認證的職災:台南阿伯下班通勤繞道吃鹹粥發生車禍 上下班通勤發生車禍算「職災」嗎?若交通違規、非日常必須的私人行為都不算數! 職災勞工先向公司求償、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要求將勞保給付金額返還給公司嗎?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防範「戶外熱危害」+ 新職安法7月上路,勞動部啟動高溫專案檢查和改善追蹤

近期全國各地氣溫逐漸升高,為防止勞工於戶外作業時發生高溫熱中暑的狀況,並因應民國115年7月將上路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新規定,勞動部宣佈將自6月1日起同步展開「戶外高溫專案檢查」和「熱危害改善追蹤查核」,期望透過「雙軌防護措施」來維護戶外勞工的作業安全健康。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說明:近期各地氣溫逐漸升高,為防止勞工於戶外作業發生熱中暑、熱衰竭等職業災害,勞動部自6月1日起將同步展開雙軌防護機制,除啟動「戶外高溫專案檢查」,針對營造、道路修繕等高風險作業場所加強勞動檢查外,另辦理「熱危害改善追蹤查核」,督促事業單位確實提供遮陽、降溫、飲水及休息等防護措施,保障戶外作業勞工安全健康。 延伸閱讀:企業添購「冰背心」、「風扇衣」防護戶外高溫,政府最高補助比例80%! 勞動部強調,面對氣候變遷帶來的高溫風險,將持續以「預防為先、風險管理」方式,強化戶外作業熱危害防護機制,督促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防護措施,共同維護勞工安全與健康。 如雇主未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依照7月1日新上路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至300萬元罰鍰。對於高風險作業場所,也將加強專案檢查與複查,督促事業單位儘速改善。 勞動部也提醒從事戶外作業勞工,可多利用「高氣溫作業防護資訊網」查詢所在地熱危害風險及未來氣象預測,適時補充水分並留意身體狀況;雇主對新進勞工更應建立「熱適應」機制,循序增加工作暴露時間,並加強現場觀察與管理,避免因尚未適應高溫環境而發生危害。 高氣溫作業防護資訊網
【104職場力】・職業安全衛生

公務人員每年3日「身心調適假」!國慶日後正式施行

為建構讓公務人員「兼顧工作家庭」的友善健康職場環境,考試院宣佈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未來將增訂「身心調適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施行,此外也將同步優化休假制度並完備請假規定,其餘條文預定於民國115年(2026年)1月1日施行。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公務人員新增身心調適假3日、「機關不得拒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的4大變革1. 給予最低休假3日的保障2. 放寬轉任、再任年資未銜接者的休假核給規定3. 放寬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人員的休假及事假日數計算方式4. 增訂請扣薪事假相關限制 公務人員新增身心調適假3日、「機關不得拒絕」! 未來公務人員將獲得每年3日的「身心調適假」,而且機關不得拒絕! 考試院發布新聞稿,為鼓勵公務人員重視自身心理健康,遇有身心狀況時能適時調整及勇於求助,且配合行政院奉賴總統於113年11月28日「總統府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指示研議的結果,增訂「身心調適假」。 「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為不利的處分,希望藉此強化對公務人員心理健康的支持,並希望藉由政府以身作則,達到示範的作用,以營造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 考試院經會議審議通過草案的施行日期,其中「身心調適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自民國114年(2025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條文則預定於115年1月1日施行。 延伸閱讀:104人力銀行推「每年6天樂活假」彈性連休好幸福!更多企業特色假:心情假、孝親假寵愛員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的4大變革 考試院本次的改動主要是為建構讓公務人員兼顧工作及家庭的友善健康職場環境,因此日前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除新增「身心調適假」之外,本次修正也放寬初任、轉任、再任及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等人員休假日數的計算,以及增訂請扣薪事假的條件限制等規範,我們參考考試院新聞稿,整理相關重點如下: 1. 給予最低休假3日的保障 考量年資短淺者也有休養生息的需要,故增訂公務人員任職當年度休假日數少於3日者,給予最低3日的休假,供其運用。 2. 放寬轉任、再任年資未銜接者的休假核給規定 為營造友善職場及促進人才交流,除將現行得予併計休假的年資明文規範外,另放寬公務人員轉任、退離再任,或其他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員(如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轉任或再任當年度即可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給予休假。 3. 放寬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人員的休假及事假日數計算方式 放寬以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等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者,於回職復薪後,視為年資銜接,得以按原有休假年資十足接續核給休假,並可接續核給事假,毋須再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滿足其後續照料嬰幼童等相關事務的用假需求。 4. 增訂請扣薪事假相關限制 考量現行未就扣薪事假訂有請假日數限制,導致實務上偶有公務人員長期請扣薪事假而未到公,影響機關業務運作情形。因此,明定請扣薪的一般事假前,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為其前提。 延伸閱讀:公務員擬增身心假 每年3天 不需證明 考試院指出,本次修正幅度較大,故除身心調適假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World Mental Health Day),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條文部分,考量休假是以年度計算及機關差勤等系統調整須預留相關作業時間,預定於115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除呼應賴總統提出的健康臺灣國政願景,增訂身心調適假外,同時也通盤檢視各假別的規範情形,以期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回應公務人員實際用假需求,以吸引各職域優秀人才進入公部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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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新規實施後,常見的「扣全勤」該如何計算才合法呢?

勞工請假規則的新制度修正,主要就在「加強對病假的保障」,律師直言:本次修法勢必影響國內企業長久以來對於勞工請病假之應對措施,如企業未及時跟上新修法的腳步,調整企業內請假程序、計薪方式、人事考核措施等,恐因此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或者法院不利之判決,建議企業應盡快配合新修法意旨辦理內部人事制度更新為宜。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勞資間約定勞工月薪33,000元,其中本薪是30,000元、全勤獎金是3,000元,假設勞工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請普通病假1日(非生理假、安胎休養請假或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當月應如何扣發全勤獎金才正確合法呢?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為保障勞工病假權,避免抱病上班發生憾事,勞動部於11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勞工請假規則》,並已於1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施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過去坊間常見情形是,勞工只要請病假,就算只有1日,雇主就會將當月的全勤獎金總額全數扣發,這種作法於新法施行後,已不合法,目前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只允許雇主可以依照勞工請病假的日數,依比例扣除全勤獎金。 具體操作上,以本文案例為例,依勞動部114年12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9242號函說明,勞工於1月只請病假1日,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則1月全勤獎金之扣發不得超過100元(3,000元÷30日)。如雇主扣發全勤獎金的金額超過按請假日數比例計算的100元,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等於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除全勤獎金依比例扣發外,病假半薪又該如何計算?以本文案例為例,依勞動部115年1月9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9454號函說明,雇主先依比例扣發100元,得出勞工1月全勤獎金數額為2,900元以後,再以本薪30,000元、全勤獎金2,900元,得出勞工月薪32,900元,接下來假設勞資間約定不分大小月,都統一除以30計算「1日工資」者,則勞工1月病假1日扣半薪的數字即為548元(32,900÷30日×1/2),1月工資總額為32,352元(32,900-548)。 結論 本次勞工請假規則的修正,加強對病假的保障,勢必影響國內企業長久以來對於勞工請病假之應對措施,如企業未及時跟上新修法的腳步,調整企業內請假程序、計薪方式、人事考核措施等,恐因此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或者法院不利之判決,各事業單位應盡快配合新修法意旨辦理內部人事制度更新為宜。 (原文標題:勞工請假規則所謂病假扣全勤的正確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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