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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

指的是確保工作環境安全無虞,避免職業病與意外傷害,維護員工身心健康。包括辨識危害源、推行安全措施、定期健康檢查及心理支持,讓員工能在良好狀況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與滿意度,同時降低企業因工傷產生的成本與風險。具備此能力者能協助公司符合法規要求,促進職場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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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之一」規定,僱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課程。另事業單位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所訂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雇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勞動部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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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制助障礙者勞雇雙方 另涉歧視依法最高罰150萬元

2025-06-26 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勞動部長洪申翰26日舉行「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說明記者會。他強調,推動職場合理調整,絕對不是只有訂定行政指導,重點在如何將「合理調整」融入職場。該指導雖然沒有強制力,但若雇主涉歧視身障勞工,依「就服法」罰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要公布姓名。 與會者包括條平司長黃琦雅、發展署長黃齡玉、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祕書長林君潔、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理事長謝素分、東友(5438)董事長黃育仁、IKEA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店經理曾冠綸。 延伸閱讀:什麼是「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幾人以上的公司須遵守?|僱用身心障礙者規定及補助措施 洪申翰表示,這場記者會是他來到部裡最大陣仗的記者會,要跟大家說明勞動部7月1日上路的「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以及後續如何推動。現場也特別請到手語翻譯還有聽打員,來為聽障者提供資訊服務。 勞動部說明,「合理調整」在我國職場上是一個新的概念,源自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核心概念之一,目的在提供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有調整具體需要時,於不造成雇主或同事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的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的調整,讓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洪申翰指出,障礙者在台灣的人數已經突破120萬人,不過,社會上還有很多工作現場對障礙者不友善,環境中對於障礙者來說,出門也會遇到很多阻礙,所以讓他們很難現身、被社會看見。事實上,透過「就業工作」,就是讓很多障礙者能參與社會的重要方法之一,這就是今天這場行政指導重要的原因。 洪申翰說,為了完善「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勞動部找了很多專家來研擬這份指導,希望幫助企業雇主和身障勞工,也希望後續能持續實質推進計畫跟機制。這次研擬指導也跟障礙者社群高度合作,是公私協力聯盟,勞動部扮演推進器的角色協助障礙者的勞雇雙方。 【勞動部】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 勞動部說明,行政指導的適用對象不限於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對於沒有身心障礙證明但確實有資料佐證有障礙處境的實質需求勞工也可適用。另外,行政指導要提醒雇主最重要的是,障礙者提出調整需求時,雇主應透過溝通對話,了解需求釐清狀況,最後再評估對策。 勞動部指出,這份行政指導是提供給勞雇雙方執行合理調整時的參考,雖然沒有強制力,但是,雇主是否對於身心障礙勞工有就業歧視,依現行《就業服務法》所定的就業歧視申訴處理機制,由各地方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一旦認定成立,可以處罰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要公布姓名。 勞動部提到,除了勞雇雙方運用協商協作方式外,勞動部同時協調各地方政府建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輔導窗口」,如勞雇雙方有疑問或對於身心障礙勞工的調整請求無法有共識時,由政府來協助勞雇雙方協商可行的作法,並引導雇主運用政府資源,例如職務再設計補助、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就業適應及在職訓練等,讓合理調整可以順利進行。 勞動部表示,目前正透過多元方式傳達合理調整概念,並加強勞政人員、工會、勞資爭議調解人等利害關係人及執行人員相關知能,透過與障礙團體合作,輔導事業單位推動合理調整,今年下半年將於全國22個縣市轄區陸續辦理宣導說明會。行政指導、手冊及線上教材,會製作成「有聲版」、「點字版」及「易讀版」,也陸續放置於專區中,提供更多企業及身心障礙者運用。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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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Podcast 是專訪Nabi iPAS 證照講師 陳正健(CCChen)如何透過經濟部 iPAS 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成功建立跨領域的專業系統。他至今已累積取得涵蓋 AI 應用、淨零碳規劃、智慧生產、食品保穫及品牌企劃等五大領域共 14 張證照。 CCChen強調,證照不應僅是孤立的紙本證明,而是應將所學知識與工作實務及數位工具深度結合,以提升解決複雜問題的職場競爭力。他分享了運用 AI 工具輔助學習與時間管理的策略,並以此帶動家人參與,展現出自主學習的正面能量。 他鼓勵專業人士打破學科框架,藉由跨域考證建構個人能力地圖,從而因應智慧化與永續轉型的產業趨勢。這些內容不僅記錄了他的轉型歷程,也為求職者與企業提供了關於人才培育及職涯成長的實務參考。 歡迎收聽▼ https://youtu.be/bUZXvx9eZk0?si=6a4q234WUnAABWiQ CCChen 老師課程 : 【直播課程+限時回放】iPAS AI應用規劃師(初級)- 第三梯考前衝刺班|8/5(三)20:00–21:30 線上直播講座|104獨家iPAS AI考證衝刺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4f6e498b-dee3-4fab-935d-64c781840c9c 【2026年-考試筆記(V1版本)】iPAS AI應用規劃師初級|全科攻略x考點精華x擬真題庫|104學習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07779700-a980-43d2-8b34-bae808edea61 iPAS AI應用規劃師【中級】衝刺班|命題精析 × 實戰解題 × AI刷題​|104獨家iPAS AI考證衝刺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3987ebea-3686-4f67-a292-c46c3cc21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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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啟動6大工作項目因應「美國關稅」政策:主動訪視衝擊、勞工安心就業

近期由於「美國關稅」議題持續發酵,勞動部在行政院核定880億支持方案後,也針對受影響產業提出相關措施,包括「安定就業」相關措施,針對我國出口供應鏈的支持方案,除了第一時間就提出4大措施因應,我們也根據勞動部最新的公告,搜集相關資料整合在本文,歡迎大家參考利用詳細資訊! 更新時間:2025/4/22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勞動部4大措施因應「美國關稅」政策1. 主動訪視衝擊2. 勞工安心就業3. 受衝擊再就業4. 青年接軌職場勞動部啟動「安定就業」,推6大工作項目保障勞工權益 針對美國總統川普近期宣佈對全世界多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一事,行政院先是由院長和各部會首長一同召開「因應美國關稅 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記者會,向國人說明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後續也公佈政府所擬定的「9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880億元」的支持方案。 【勞動部簡報】因應美國關稅 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 勞動部也比原本預計的4大措施再增加內容,規劃支持受影響企業辦訓、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維持僱用安定、整合型就業服務、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初次尋職青年就業促進等6大工作項目,全方位協助勞工穩定就業。。 延伸閱讀: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行政院宣布「9大面向、20項措施、總經費880億元」支持方案 勞動部4大措施因應「美國關稅」政策 因應美國對台課徵關稅可能對我國產業及就業市場造成之衝擊,行政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正式核定「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勞動部隨後公布支持方案的申請程序、條件及相關細節。 此前現任勞動部長洪申翰部長曾指出,此次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的產業,面臨不確定性高的情境,且過去幾年台灣失業率相對低,勞動部並不希望在此時的勞動市場上產生過大波動。 因此勞動部需要設想或準備相對嚴峻的狀況,為避免受衝擊之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契約、避免受衝擊勞工難以返回職場,以及避免初次尋職者及畢業青年就業不易,因此防範未然的情況下,勞動部本來提出「4大措施」因應(並於實施時擴增為6大要點),以下先由原本的4大措施開始介紹: 1. 主動訪視衝擊 勞動部已積極主動聯繫、關心可能受影響之企業相關工會團體,聆聽受影響情形並蒐集相關建議。針對受影響的事業單位,勞動部將掌握事業單位的人力變動情形及服務需求,提供企業穩定僱用相關資訊。 「主動訪視衝擊」的相關措施 工會▶ 主動聯繫關心受影響企業工會,聆聽受影響情形並蒐集相關建議事業單位▶ 掌握事業單位之人力變動情形及服務需求,提供企業穩定僱用相關資訊 2. 勞工安心就業 為降低在職勞工解僱或失業風險,勞動部將對潛在受衝擊勞工提供薪資補貼、鼓勵事業單位辦訓,讓勞工穩定就業。 為維持僱用安定,勞動部將提供減班休息的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最長12個月;且對於減班休息的勞工,經申請「勞工充電再出發」計畫,參加職業訓練課程,可依參訓時數,核給訓練津貼,減少勞工遭受到的衝擊及收入影響。 此外,勞動部將持續鼓勵企業辦理在職訓練,最高可補助超過百萬元;勞動部也將協助發展微型企業,創造就業機會,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減輕資金壓力。 「勞工安心就業」的相關措施 措施作法專頁說明維持僱用安定提出減班休息的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最長12個月▶ 看更多勞工充電再出發鼓勵勞工減班休息期間參訓,核發訓練津貼▶ 看更多鼓勵企業辦訓鼓勵企業辦理在職訓練,最高可補助超過百萬元▶ 看更多協助微型創業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減輕資金壓力▶ 看更多 3. 受衝擊再就業 為了讓受衝擊的勞工朋友盡速再就業,勞動部將提供「安穩僱用獎助計畫」,鼓勵企業僱用失業勞工,核予企業僱用獎助金;勞動部持續推動政策結合非營利在地組織,創造多元就業機會,穩定勞工經濟生活;勞動部將擴大政府部門合作並擴大公共服務職缺,提供臨時性短期工作機會,發給工作津貼。 「受衝擊再就業」的相關措施 措施作法專頁說明安穩僱用獎助鼓勵企業僱用受影響之失業勞工,核發僱用獎助▶ 看更多創造多元就業機會結合非營利在地組織創造就業機會,穩定勞工經濟生活▶ 看更多擴大公共服務職缺擴大政府部門合作,提供臨時性短期工作機會,發給工作津貼 4. 青年接軌職場 畢業青年的職缺易受景氣影響,為使畢業青年能順利銜接職場,勞動部將提供工作崗位訓練與職前訓練,並發給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金。 勞動部將協助受影響企業以先僱後訓之方式,提供青年工作崗位訓練,延長訓練期間,強化青年工作能力,企業最高補助超過百萬元;青年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及職前訓練等課程,發給學習獎勵金;針對初次尋職(含應屆畢業)青年,勞動部也將提供萬元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金。 「青年接軌職場」的相關措施 措施作法專頁說明青年先僱後訓受影響企業以先僱後訓之方式,提供工作崗位訓練,延長訓練期間,強化青年工作能力,企業最高補助超過百萬元▶ 看更多職前訓練學習獎勵金青年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及職前訓練等課程,發給學習獎勵金▶ 看更多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初次尋職(含應屆畢業)青年,提供萬元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金▶ 看更多 延伸閱讀:2025最新「青年就業補助」整理,新鮮人求職最高可領4.5萬!尋職津貼/就業獎勵懶人包 勞動部並補充說明:上述四大措施之支援與可動支經費約150億元,後續視關稅對勞動市場之影響,積極與跨部會整合資源,並機動調整政策、加碼經費規模、提高政策效益。 勞動部啟動「安定就業」,推6大工作項目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明,為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帶來之衝擊,依此情境與重點對象,訂定6大工作項目,涵蓋不同年齡層及勞動條件的勞工族群,將視情形陸續推出,以下是勞動部新聞稿的說明: 支持受影響企業辦理職能訓練協助受衝擊企業提升員工職能,提供內部或聯合辦訓最高補助200萬元,並延長114年度受理申請至9月30日,鼓勵企業積極投入職能升級。 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在職勞工與事業單位協議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可利用空檔參加勞動部核定課程,並依實際訓練時數申請訓練津貼,亦可在薪資差額內合併領取僱用安定薪資補貼。針對月薪30,300元以下低薪勞工,每月參訓12小時內也可申領津貼,最長6個月。 維持僱用安定為避免企業因關稅而裁員,推動雇主透過勞雇協商縮短工時與調薪,由政府提供減班勞工薪資差額補貼。目前已開放橡膠製品、機械設備、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三業別申請,未來將視經濟與就業情勢滾動核對,擴大適用產業。 整合型就業服務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動協助受衝擊產業離職之中高齡等失業勞工對接缺工之事業單位,提供「先僱後訓」的工作崗位訓練補助、僱用獎助及職務再設計補助,提供客製化整合協助,強化就業媒合成效。 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將配合青年尋職季節與產業衝擊狀況推動青年訓練獎勵措施,協助15至29歲青年安心參訓、培養國家重點與跨域產業技能,每月獎助學習獎勵金1萬元,最高12萬元。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措施針對未就學未就業之青年,提供職涯輔導與每月5,000元尋職津貼,若於計畫期間穩定就業並達階段性工作月數,領取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合計最高可獲4萬5,000元,鼓勵積極就業與持續投入職場。 上述6大工作項目的啟動時機,勞動部說明將配合情勢演變及勞工需求陸續推出: 支持企業辦訓及勞動部既有就業服務措施現即可用 針對特定產業受影響所衍生之勞工與初次尋職青年協助措施,已依實際受衝擊產業範圍並配合青年尋職季節,調整、放寬適用條件及協助作法,包括提高額度、加大低薪勞工照顧力道、放寬再充電職訓津貼得與維持僱用安定之補助併領等,正整備啟動作業中 維持僱用安定所採補貼措施,則將視關稅談判結果及政府支持企業營運各項方案之實施情形,適時評估推動。 延伸閱讀:美對等關稅衝擊,工作者怎麼辦?104職涯教育長:8題自評測出你的職場韌性 勞動部目前將將持續觀測產業變化及國際情勢,靈活啟動應對措施,全力穩定勞動市場 關措施與申辦資訊將陸續公告於勞動部官網及「台灣就業通」網站,此外也提供60線之諮詢專線0800-777-888,專線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18:30,勞工朋友若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專線洽詢。 最新補助方案措施,請參考勞動部「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
【104職場力】

病假不再扣全勤!解析2026請假新規:別讓制度成間接殺人

因病痛隱忍堅守崗位,最終卻發生倒在職場的悲劇,讓我們不得不重新省思:是誰讓勞工「不敢請假」?為了避免制度成為憾事的推手,2026年《勞工請假規則》迎來重大改革。勞資顧問解析新規重點:包括特定病假不再扣發全勤獎金、解除病假日數與人事考核的強烈掛鉤,以及更人性化的性別平權思維。法規的一小步,是為了讓工作者在面對生理難關時,能理直氣壯地選擇健康,不再於「薪資獎金」與「生命安全」間痛苦掙扎。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工請假規則」大躍進《勞工請假規則》跨出的一小步一、未來病假已非「全勤獎金」的殺手二、「病假」日數解除「年終獎金」束縛三、追求「兩性工作平權」小結 近期的「病假增修」來自一個令人心痛的事件,當事人忍著生理重大煎熬,面臨可能年終不利情境發生或個人不願犧牲情境,依然隱忍難以抵擋之病痛而在堅持在熟悉的工作崗位上,最終不敵病症襲擊,撲倒於她多年、喜歡投入工作職務。 國人聽聞者,莫不深深以為「不值得」,同時也不禁懷疑這是否是制度「間接殺人」? 《勞工請假規則》深知職涯期間,離不開「柴米油鹽」勞工,面對大自然及自身生理運行,難免發生失調。此時急需給予病假使其暫離工作,藉此騰出充分休息、調養後,以度過其生理難關後,重新返回工作崗位、繼續執行職務。 反之,人為阻擾抑或制度阻擋,致勞工生理病症未得及時休養,在勞工衡量輕重原則下,工作價值觀強烈者,若誤踩生理病症誤區,後果嚴重如本次的個案,將使人不勝噓唏! 延伸閱讀:勞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保障病假權,明年1/1上路重點一次看、違者最高罰百萬! 「勞工請假規則」大躍進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 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9-1條: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延伸閱讀:請病假會扣全勤獎金嗎?勞動部2026年新規15大QA一次看! 《勞工請假規則》跨出的一小步 勞工如維持正常心態,在工作執勤期間皆努力不懈於其崗位,但終究無法預知臨時病症或緊急事件侵襲,故《勞工請假規則》的用意是在預先防範,主管機關過往常受制就業市場的勞動供給及需求現實平衡,因此難免出現「不盡勞工意」的規則,如今總算是跨出了一小步: 一、未來病假已非「全勤獎金」的殺手 《勞工請假規則》增修雇主不得因:「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規定請事假」,因而視為勞工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這當中一般女性病假日數生理假占了多數,本次增修相當重視女性勞工生理特殊情境且肩負社會倫理任務,大開明理之通路,值得大家讚許之。 另勞工如申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或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以外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過去是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新規則重新審視、調整勞工「全勤獎金」貢獻付出多元因素,且排除「無例外原則」(不論任何理由,旦凡請普通病假、事假,一律不得發「全勤獎金」),這其中包含勞工得緊急病、住院治療請普通病假、女性勞工請生理假。 本次改制愈符合良善人性,營造良好企業文化,勞工可專注於績效產出、敬業精神保持一定水平,古人云:「人之初,性本善」、「近朱者赤」,在符合人性的規則下,勢必產生良好的工作效率循環。 二、「病假」日數解除「年終獎金」束縛 《勞工請假規則》中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目前職場壓力勝過10年前更加沉重,請病假超過10日相當常見,尤其女性面對生理假、普通病假10日限制很難靈活運用。總之,不論性別皆要求不超過10日病假,恐怕很挑戰人性。 但針對前述10日以上病假勞工,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一般多為「年終考績」、「久任獎金」等等),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此舉有助於解開前述10日病假與「人事考核」枷鎖,讓勞工的「人事考核」能多元平衡考量,不再偏執於「病假申請多寡」來討論其是否適任。 三、追求「兩性工作平權」 為力行「兩性工作平權」,主管機關不餘遺力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為女性勞工清除職場上佈滿荊棘,確實減少女性勞工職場上擔憂,有利女性勞動餐與率逐年提升。自民國70年女性勞參率38%,直至114年已成長至52%,法規效力扶助不能忽視。 然而,傳統觀念依舊盤旋於兩性家務的糾葛中,生理假併入病假,然定期生理情況屬「天生設定」、不應併入病假,否則女性不可能與男性擁有30日1/2工資之病假。此外如「家庭照顧假」,若依目前常見的家務分工,依然以女性投入家務比重偏高,易言之,受制於此類事假者,還是以女性勞工居多。 因此,本次《勞工請假規則》修正:若企業將病假列入「年終考績」指標,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這部分屬於宣導性規範,只有提醒效果,執行落實時會不會打折扣仍有待觀察。 現代小家庭興起後,依目前現實的家庭分工,前述「因女性生理期而申請的休假」僅「隔靴搔癢」,應正名為「生理假」不應併入病假計算,且薪資照給。女性投入家務比重偏高,相同建議,應讓「家庭照顧假」不併入事假計算,且薪資照給。目前併入事假,難道是心存防賊意圖? 延伸閱讀:生理假有幾天?扣薪扣全勤嗎?請超過怎麼辦?│生理假法律QA 小結 此次修正《勞工請假規則》攸關病假、家庭照顧假,提出較新觀念,並針對此次衝擊病假事件有所反映,往前一小步。 但若能使實質有效力行兩性工作平權之「生理假」、「家庭照顧假」正名、日數及薪資,都應提出再論述觀點及放寬規定,以落實兩性工作平權勇往直前邁進。 (原文標題:病假規則增修,勞工獲益有限;距離兩性工作平權遙遠)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安教育訓練」新規定2026年元旦上路,5大重點一次看

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讓勞工朋友們能在安全、優質的環境中學習,於2025年9月4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當中包括5大重點:擴大認可對象、現行對外招訓單位限期重新認可、導入PDCA自主管理制度、整合評鑑與認可機制、強化評鑑效期管理。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品質,讓勞工朋友們能在安全、優質的環境中學習,於2025年9月4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並將於2026年1月1日施行,以完備對外招訓單位管理制度。 勞動部提醒:現行所有設立職訓機構對外招訓者,均須於2027年底前重新經勞動部認可,方得繼續辦訓,並應建立自主管理制度,導入品質管理循環,確保訓練品質、持續精進,以積極提升受訓勞工安衛知能。 延伸閱讀:「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後,勞檢應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職安教育訓練」新規定5大重點 重點項目重點說明擴大認可對象將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納入認可制度,應經勞動部認可才得對外招訓現行對外招訓單位限期重新認可2028年1月1日後,未重新認可之為外招訓單位不得繼續辦訓導入PDCA自主管理制度對外招訓單位皆應建立自主管理制度,強化課程規劃、講失資格與訓練成效整合評鑑與認可機制簡化流程並提升行政效率,持續推行對外辦理特定專業性安衛訓練應經評鑑甲等以上強化評鑑效期管理曾經評鑑且不效期者,應於119年底前重新評鑑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新修條文重點說明 勞動部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是勞工提升安全意識與工作技能的重要途徑。因訓練管理制度發展歷程不同,過去部分訓練單位未納入中央認可管理,如今訓練市場已趨成熟,為回應外界對制度一致性與品質控管的期待,此次修法透過制度整合與品質強化,讓勞工報名合法訓練單位的課程時,可以更安心、更有保障。 本次修法主要包括5大重點: 將雇主及勞工團體辦訓比照非營利法人納入認可制度,應經認可方得對外招訓。 現行對外招訓單位均應於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認可,屆期未完成者將不得繼續辦訓。 對外招訓單位應建立PDCA(Plan-Do-Check-Act)自主管理制度,強化課程規劃、講師資格之審查遴選與訓練成效之評估。 將評鑑與現行自主管理制度認可兩機制合併及持續推行對外辦理特定專業性訓練應經評鑑甲等以上之資格。 訓練單位曾經評鑑且無效期者,應於5年內重新申請評鑑。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如需至訓練單位受訓,務必先確認是否為經勞動部認可之合格訓練單位,並建議優先選擇評鑑甲等以上者,訓練單位之相關資訊,可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查詢,或洽詢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統籌管理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電話:02-2577-8806分機575、579、562,電子信箱:osha@mail.cs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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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復工後,是否一定要「回復原職」?

當勞工遇上「職業災害」並休養復健完成後,如重新返回工作崗位,是否一定要讓他「回復原職」,即便在職災休養期間已有工作代理人,雇主也不應另外額外安排工作?律師指出:雇主應先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原則上最好仍以原職務為優先,但若依健康狀況調整職務(且職務是勞工可勝任),法規並未強制要求「一定要回復原職務」。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鱷今天在某一家汽車零件工廠上班,由於長時間使用固定部位,造成身體病變,最終經醫院認定無法回復到未受傷的狀態,經勞保局鑑定後,也認定是屬於指定的目標疾病,屬於職業疾病。但在認定為職業病之前,小鱷的雇主也是依照醫生醫囑指示,讓小鱷休養1年,都是以公傷病假辦理。在1年的休養後,小鱷雖然無法恢復到原本的狀態,但因為小鱷積極復健,所以至少還可以從事一些輕便工作。小鱷的雇主得知之後,便向小鱷表示可以替他安排輕便工作,希望小鱷可以回到公司繼續上班。但是,小鱷認為復工一定要回復原職務,如果雇主要調整的話,就是違法調動,所以拒絕雇主的指示與好意。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依照原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保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再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67條第1、2項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在職業災害的案件,因勞工發生職災後,於醫療期間或者甚至是醫療終止後,可能無法繼續從事原有工作,此時雇主依照相關規定,是可以依照勞工身體健康狀況合理調整其工作內容,並於調整工作後請求職災勞工回復工作,有時勞工會主張其仍在醫療期間或即便調整後仍無法勝任等理由,拒絕雇主的要求。此處有疑問的是,要求職災勞工復工時,一定只能回復原職位嗎?如果雇主已經合理調整職務內容後,要求該勞工復工,勞工可以拒絕嗎? 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雇主雖然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但如果雇主調整勞工工作內容至其可勝任時,仍可要求職災勞工履行勞動契約: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可知雇主在職災勞工醫療期間內,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主要是要保護職災勞工不因發生職災後,又接連受到雇主終止契約,進而頓失經濟所依,所以才會以法律特別保護職災勞工的工作權。 但實務上確實發生,當今天職災勞工已經恢復部分工作能力,經雇主有依照勞工傷勢復原狀況、健康狀況等合理調整勞工工作內容時,該勞工依照雙方的勞動契約,仍有履行勞動契約之義務。 而且,在法院判決見解中,也多有肯定雇主要求職災勞工復工時,即便不是勞工原本工作,只要在合理調整後是那個勞工可勝任之工作,勞工就有履約的義務,如勞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勞務或出勤時,雇主原則上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僱該勞工,且不受勞基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換言之,雇主在勞工職災醫療期間,請求勞工回公司上班,縱使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只要調整後是勞工可勝任的,勞工就有復工的義務。 雇主調整職災勞工之工作,此等調整性質上應可以認為是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動,但在職災後的調整工作,雇主可以因為勞工的工作內容轉為較輕便或工作時間縮短,而調降勞工的薪資嗎?若依照勞基法第10條之1第2款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就勞工薪資部分,不宜作不利之變更。 另外,由於醫療機構在評估職災勞工復工時,有時會提供「漸進式復工」計畫,意即隨著勞工復原狀況滾動式調整復工內容,而雇主如果依照漸進式復工計畫予以調整工作時,是否也是屬於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職呢?對此,雖無相關法院判決直接論及,但雇主依照復工內容調整勞工工作內容時,本質上亦屬於一種工作的調動,應仍有勞基法第10條之1的適用。 在過去,依職保法第27條規定,並未明文要求勞工復工必以原職為限: 在適用職保法的時代,依上開第27條規定,雇主在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有按照勞工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及輔助措施之義務。但從條文文義上,並沒有要求雇主必須令勞工恢復「原職務」。 且,在法院判決見解中,由於上開條文要求雇主依照勞工健康狀況安置適合職務內容,所以原則上調動後職務內容是職災勞工可以勝任的,該勞工亦有履約的義務,如勞工主觀上無意願,雇主仍得依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終止與該勞工間的勞動契約。 不過,如果勞工的傷勢極為嚴重,已經造成永久性無法回任工作的情形時(即終身失能),雇主是否仍需要先行調整勞工工作?依照職保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意即,勞工經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時,雇主是可以預告終止契約的。 依災保法第67條規定,雇主應先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但法院判決見解亦肯認雇主須依照勞工身體狀況調整職災勞工之工作內容: 若依照災保法第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職災勞工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照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且同條第2項規定,要求雇主應提供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必要的輔助措施。 由於災保法制定時的立法宗旨係在於「職業重建」,而依上開規定雇主必須先依擬定的復工計畫,並協助勞工恢復原本工作,如果勞工無法恢復時,才會進到安置義務的範疇。 目前,已有法院就上開災保法第67條所謂擬定復工計畫之內涵作出認定,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9號民事判決:「準此,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須於「醫療終止」後,並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方能以其不堪勝任工作為由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否則若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終止後,雖無法勝任原有工作,尚可從事其他工作,則雇主仍須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排適當之工作;惟此仍應以雇主客觀上有適當之工作存在而可供安排為前提,倘雇主因業務持續緊縮,經盤點轄下工作職務內容及性質、考量其營運能力及經營規模後,仍查無符合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健康狀況及能力之工作可為提供,自無強求雇主必須擔負經營惡化之風險甚至害及其他員工之工作權益而為職業災害勞工創設一適當工作予以安置方可。」,換言之,雇主雖須依照勞工災後身體狀況調整工作內容,但如果雇主的經營上已難有適合職位提供給該勞工,並考量其他員工之工作權益等,原則上不強求雇主必須要無中生有一個是當職位給職災勞工。 意即,至少依照上開法院判決見解可知,雇主回復勞工工作,最好以原職務優先,如勞工無法勝任,始嘗試提供符合身體狀況之工作,且若雇主確實無法提供安置的情況下,法律亦無強求雇主一定要創設一個新職務給職災勞工。 結論 以本案例小鱷而言,如果雇主依照小鱷的健康狀況調整其職務,且該職務是小鱷可以勝任時,原則上小鱷就有回任提供勞務之義務,且在勞基法及原先職保法規定中,並未要求雇主一定要請勞工回復原職務,故小鱷如果未回任,是有可能被認定為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而雇主可能可以據此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另外,因災保法第67條規定,要求雇主須先擬定復工計畫,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而雇主未為之,將可能有裁罰之風險。不過,雇主的復工計畫依照目前可以查得的判決見解,至少未以原職務為必要,後續仍須留待未來實務之發展。 (原文標題:職災勞工復工,一定要回復原職?) 勞工【職災】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職災勞工不斷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面對? 法院認證的職災:台南阿伯下班通勤繞道吃鹹粥發生車禍 上下班通勤發生車禍算「職災」嗎?若交通違規、非日常必須的私人行為都不算數! 職災勞工先向公司求償、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要求將勞保給付金額返還給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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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政策保障打工族!禁收制服費、不當扣工資,雇主應自負經營風險

勞動部日前修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強調雇主應該承擔經營風險,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規範是否需要修正,避免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過去打工族、兼職人員(即「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常會有不慎造成公司損失的狀況,如制服破損、打破餐盤食器。或是因為自身工作經驗不足、不熟悉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如勞動契約內違法要求「兼職勞工在契約期滿離職、無須給予資遣費」、「雇主在發生損失時、未釐清責任歸屬即預扣工資或全額要求賠償」,甚至有雇主在勞工一到職時,即要求必須「自行負擔制服成本」。 因此勞動部在日前修正發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來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企業應立即檢視目前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並據以修正,避免觸法而受罰。 延伸閱讀:兼職勞工同受《勞基法》保障,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須留意、勿觸勞動法令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 勞動部在新聞稿中說明:學生及青年打工族群因為自身學業的因素,大多會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但常因工作經驗不夠或未諳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條款,因此經檢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以下契約條款: 明定「有繼續性工作」之定義:明示只有「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四個態樣方能簽訂定期契約,提醒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勞工簽訂。 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應負保管義務。 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扣薪: 雇主不得未與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及妥為協商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前,逕扣勞工工資或要求勞工賠償。 損害如果是雇主經營風險或因違法經營所造成,不應要求勞工負擔。 強化勞工識詐意識、防止遭求職詐騙: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 如遇雇主違法要求,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勞動部特別強調,因近年求職詐騙案件頻傳,為避免有不肖雇主或不法份子假借「求職資料審核」或「代辦薪轉帳戶」等名義,要求或誘騙學生及青年打工族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或身分證件,進而將帳戶作為詐騙人頭帳戶等不法行為,此次特別增訂「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勞動部提醒,未來青年學子在面試時,如遇雇主要求繳交身分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勞動部最後強調,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建議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多加參考勞動部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避免未來衍生爭議。該契約範本並已公布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之「勞動條件、就業平等」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業務主題項下,歡迎各界下載運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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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出問題,「叫員工加班」都能搞定?專家提醒:加班不是萬靈丹,應重視人力問題

企業經營會遇到淡旺季的狀況,特別近期美國「關稅風暴」襲捲各產業,部分產業為趕工(或搶出貨)而需要勞工配合延長工時(加班),除了要留意相關的法規規範,勞資專家也特別發出警語:企業審慎評估是否增聘勞工、解決人力短缺的困境,而非一再使勁要求勞工加班應對。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關於「勞工加班」與「補休」之相關規定「加班」與「健康」、工作與生活該如何平衡?加班過長易造成心理及生理不適勞工如有健康考量,雇主不得強制加班適時利用「加班補休」調劑身心小結 舉國多放5天假立法院三讀通過,多數勞工莫不喜出望外,當放假天數增加,照理加班時數減少,我們勞工對企業也期待甚深。 報載:根據《紐約郵報》報導,2024年統計顯示,美國全職員工平均每周工時為42.9小時,但有不少人實際工時比統計數字更高。台灣雖然平均工時約為41.5小時,整體勞動環境卻沒有比較健康,員工過勞病倒的新聞時有所聞。上班族若每周工時超過60小時,不只容易過勞,還會出現許多健康危機,嚴重更可能致命。每周工時超過55小時者,罹患中風風險高達35%、心臟病風險則高達17%。工時超過48小時以上,罹患憂鬱與焦慮的機率大幅上升。 加班不足、資方不利;但加班過量、則不利勞方健康。權衡之下,「適量加班」恐怕才是對勞資雙方「不得不為」的長期理想解法。 延伸閱讀:【2025行事曆】總統府正式公告:國定假日「4+1」、下半年多3天假│114年連假攻略 關於「勞工加班」與「補休」之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動基準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延伸閱讀:原來「加班費」不是我想的那樣?6種加班情境一次算給你聽! 「加班」與「健康」、工作與生活該如何平衡? 《勞動基準法》限制雇主使勞工延長之工作時間,無非基於保護勞工健康。加班與健康,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但,企業及勞工仍然可以在注意以下之各項平衡,讓「加班」能發揮其良好效果: 加班過長易造成心理及生理不適 外媒報導美國全職員工平均每周工時為42.9小時,台灣平均工時約為41.5小時。根據勞動部資料:民國112年勞工年總工時2,019.6小時、平均工時達40.8小時。而到了民國113年勞工年總工時上升至2,030.4小時、但平均工時40.7小時。台灣總工時逐年增加,推測勞工加班的情況可能隨之增加。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近期因美國「對等關稅」對企業外部環境變動具有強制性,若關稅戰未來將處於中長期,企業面臨諸多臨時訂單或緊急訂單將隨之增加,勞工總工時不見得增加;但無可避免在趕工旺季(或搶出貨的情況)將導致「加班」隨之增加。 平時企業面臨旺季,使勞工趕工,基於僱傭倫理無法拒絕加班、且法令有其上限之規範,但關稅戰後加班型態可能改變昔日規則,HR人員在此刻應虛心觀察後做調整,務以兼顧勞工的家庭與健康。 延伸閱讀:36.6%勞工過去1年曾加班!2成5下班後仍被交辦工作,最新「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10重點一次看! 勞工如有健康考量,雇主不得強制加班 醫學上發現:情緒容易影響健康,同理過度勞累,無益健康。 職場勞工連續長期加班,且積累時數超過身體所能負荷者,極可能造成勞工不可預測的疾病。勞工應自身注意加班時數與負荷,遭遇不成比例加班應主動協商婉拒。 法規預防例外情境,若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職場上努力工作,理當是敬業精神呈現;但,因旺季、急單、緊急訂單、同業支援等理由,造成持續性加班,且超過法定時數;或勞工期間遭遇疾病,無法配合加班時,應直接與雇主協商或做部分調整。切記勿要求「共體時艱」、一味隱忍,以致勞工最終出現疾病,甚至有可能中斷勞動契約。 延伸閱讀:面試被問每月加班40小時該怎麼回?內行人曝:這樣說才是關鍵 適時利用「加班補休」調劑身心 關稅戰期間企業臨時訂單或緊急訂單,致其生產或勞務增加。部分企業基於務實考量,不但未因此增僱臨時工時支援,反而要求現有的勞工應配合加班。若碰上企業旺季,其加班時數遽增,故旺季之後,可能勞工更想獲得的是「補休」,藉此調劑身心與生活。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即加班),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工資),應依規定標準發給。惟,勞工加班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實務上,雇主無須不同意勞工「補休」要求(也不合法),要明白「補休」乃勞工的工作生活當中不可或缺的調劑。 延伸閱讀:申請加班遭拒…業助找人資惹怒主管被資遣 網搬法律:快收集證據 小結 加班是企業經營期間,因應諸多例外情境,必須作調整業務不可或缺手法之一,理想上勞工如願意配合,可使企業經營更正常運作。 但加班仍應視其頻率及期間長短,在現況人力下,仍無法使得前二者因素消失,企業應認真就人力安排考慮增僱勞工、解決人力短缺的困境,而非一再使勁要求勞工加班應對。 故古云「過猶不及」,過之,不利勞工健康維持。 (原文標題:加班過量,浮出不利健康之落後警訊,應重視它)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加班補休】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勞工自己「主動加班」,該算加班費給他嗎?律師:加班發動主體是雇主非勞工 雇主可要求「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且期限內沒休完視同放棄嗎? 老闆可以片面決定「一律給補休、不給加班費」嗎? 拒早10分鐘上班、加班換補休 老闆怨「年輕人愛擺爛」反被罵爆 【加班費懶人包】8個常見延長工時QA:加班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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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5大重點一次看!職場霸凌列專章、死亡職災最高罰150萬

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新增6條文),此為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本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最高300萬、刑事罰最高關5年、罰金150萬元),並且增訂條文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強化雇主的預防責任等等,我們為您整理完整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立法院於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民國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 根據三讀條文明訂,該次修法提高處罰額度。行政罰方面,違反安全設施罰鍰5萬至30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罰鍰3萬至75萬元。刑事罰方面,發生死亡職災最高刑期關5年、罰金150萬元;發生3人受傷職災最高刑期關3年、罰金100萬元。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支持,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職業安全衛生法」五大修正重點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說明,本次職安法修正重點如下: 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為降低營繕工程職業災害,增列事業單位(工程業主)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規範及經費,並使施工者採取預防作為。 加強承攬安全管理:要求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時,應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危害告知,並規範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應事前完成危害告知。此外,亦擴大共同作業之防災管理,增列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之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應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及配合承攬管理義務,且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其中一施工者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 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定明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規範,並予以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 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機制與調查人員應遵守之利益迴避事項,並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定明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建立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之外部申訴、調查及處理等機制,定明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地方主管機關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 提高處罰額度: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要求事業單位善盡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責任,適度提高刑事罰刑期與罰金及行政罰鍰額度,以發揮遏止不法,符合社會期待。 增訂違法雇主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等公布事項: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取相關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於發生職業災害者,並增加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戶外工作「熱危害」,雇主未預防最重罰30萬!勞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近年氣候變化導致夏季高溫屢創新高、高氣溫危害風險增加,因此職安署特別提醒當戶外作業的「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時,雇主若未做好即時預防工作,最高將可開罰30萬元。《104職場力》根據勞動部最新公告,以及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帶您一起了解「夏季熱防範」、「高氣溫」的職場安全問題!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防範戶外工作「熱危害」,雇主未預防最重罰30萬!夏季高溫來襲,「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重點修正天氣太熱有機會放「高溫假」嗎?勞動部:暫無規劃同步修正「機械設備」、「屋頂作業」防災作為的規範 防範戶外工作「熱危害」,雇主未預防最重罰30萬! 近年由於全球氣候變化,夏季氣溫屢創新高,國人對於「熱傷害」、「戶外工作作業」、「熱危害風險」逐漸更有意識,勞動部也在近期(民國113年8月1日)修正並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當中針對許多高風險作業提出應加強勞工安全與健康防護的作為。 本次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主要是新增第303條之1,當戶外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第4級)時,雇主應在作業場所設置遮陽設施及可以降低作業環境溫度的設備,並在鄰近處設置陰涼的休息場所。 與「高氣溫」、「熱傷害」相關的項目包括強化戶外高氣溫危害保護及屋頂作業防墜設施、營建機械增設防撞設施與金屬加熱熔融設備增設監測及警報裝置。勞動部也宣佈將積極透過檢查、宣導及輔導督促業者落實法令規定,使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受到更實質的保障。 提醒您,如戶外作業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時,雇主若未確實做好預防,目前最高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 延伸閱讀:熱浪來襲!中暑、熱衰竭、熱傷害差別在哪?中暑急救5步驟快學起來 夏季高溫來襲,「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重點修正 全球暖化導致夏季高溫不斷,戶外工作者在烈日下的作業安全受到關注,工作中的「熱傷害」、「熱危害風險」讓勞動部職安署特別重視,因此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盼強化高氣溫、機械設備及屋頂作業防災。 在接受媒體聯訪時,職安署組長直言過去有關「熱危害風險」多半是要求雇主必須做好預防措施,但是因法規限制只能「限期改善後才可開罰」,當遇到夏季工期短、來不及查核是否改善的工程,幾乎都無法產生實質的約束力,導致變成「看得到、罰不到」的狀況。 因此新修正發布的法規當中,除了要求雇主因應極端氣候必須做好預防措施(包含設置防止熱危害的必要設備),也增訂戶外作業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時,應設置具備遮陽及可以降低作業環境溫度的設備,像是架設遮陽網及細水霧等,並應提供陰涼休息場所及充足飲用水。 本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修正,針對高氣溫的危害風險有2個重點: 為要求雇主因應極端氣候,應設置防止熱危害之必要設備,增訂戶外作業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時,應設置具備遮陽及可以降低作業環境溫度的設備(例如架設遮陽網及細水霧等),並應提供陰涼的休息場所(如冷氣、風扇等可增加散熱或降溫效果之相關設備),同時應該提供充足飲用水。 為防止勞工從事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因設備異常導致水蒸氣爆炸之灼傷、燙傷,對於該等設備的冷卻系統應設置監測及警報裝置,以確保勞工作業安全。 勞動部表示,本次新修規定以強化遮陽、降溫設施、設備為主,惟依近年來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動檢查結果顯示,仍有約13%事業單位未落實降低作業場所溫度、約9%未確實提供陰涼休息場所,而設置該等設施、設備之種類及數量,雇主應依現場情況及評估實際降溫、散熱效果予以設置。 職安署強調,針對近年來全球暖化趨勢,夏季高溫日益炎熱,本次增訂達最高熱危害風險等級時應設置必要防災設備,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主要是提醒雇主要共同對抗日益嚴峻的高氣溫危害,因此勞動檢查機構近期也將展開相關宣導輔導措施,請事業單位務必留意氣象資訊,預先做好必要遮陽、休息設施及採取相關危害預防措施。 延伸閱讀:夏日預防熱傷害,不只熱中暑,中醫提醒「這體質」待在冷氣房也會中標! 天氣太熱有機會放「高溫假」嗎?勞動部:暫無規劃 日前曾有人力銀行的調查指出,參與調查的勞工中有9成認為政府應該制定「高溫假」,明訂氣溫超過幾度、形成「熱危害」時應停止作業;更有高達96%的調查勞工認為可發放「高溫津貼」。 針對此議題,勞動部職安署曾做出明確回應:暫無相關規劃。 勞動部說明,「高溫假」即便是在國外也是非常少見的規範,但是由於全球氣候持續變化,將持續搜集國內外資料,並和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合作,因為高溫不是只針對工作者產生傷害,對一般民眾也有高溫危害,「預防措施」是最重要的,因此除了擴大勞動的預防專案檢查外,也訂有「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 【檔案下載】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112.6.1修正) 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 延伸閱讀:熱傷害急診人次暴增…9成勞工贊成「放高溫假」 勞動部回應了 同步修正「機械設備」、「屋頂作業」防災作為的規範 為落實行政院「五打七安」之守護工安政策,勞動部本次修正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也包括屋頂作業防墜設施、營建機械增設防撞設施與金屬加熱熔融設備增設監測及警報裝置。 修改重點為: 為避免車輛系營建機械,因誤操作遭運行中營建機械撞擊等災害,要求應設置制動裝置及維持正常運作,另為避免人員闖入作業區域,導致被撞等災害,要求應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報裝置,或設置可偵測人員進入作業區域範圍內之警示設備。 為保護勞工於工廠鋼構屋頂作業安全及避免墜落,增訂於其邊緣與周圍及易踏穿材料屋頂,應裝設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及適當通道及堅固格柵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更多【職業安全】議題,值得職場每個人的關心 「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後,勞檢應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最新】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費分擔金額表總整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暑假打工受傷怎麼辦?以勞工職災保險身分就醫,免付健保部分負擔費用 法院認證的職災:台南阿伯下班通勤繞道吃鹹粥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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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部擴大補助3K傳產改善工作環境 299人以下企業可申請

2025-02-14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為協助3K傳統產業改善工作環境,勞動部修訂「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計畫」,補助企業的勞工人數由199人以下放寬至299人以下;針對勞工有暴露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高風險的產業,114至115年提高補助金額至350萬元,相較其他產業增加100萬元。 延伸閱讀:「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後,勞檢應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勞動部表示,不少企業表達希望能投入改善工作環境,卻受限於企業規模未符合計畫補助規定,因此特別將補助對象資格放寬至勞工人數在299人以下,讓更多願意投資安全衛生設施改善的企業,可運用本計畫的資源。 此外,由於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為國際癌症研究中心分類之一級致癌物,長期職業暴露可能引發肺部纖維化和癌症等疾病,因其潛伏期長,容易忽視相關症狀,為保護可能暴露該物質的產業勞工,如人造石業、鑄造業、陶瓷製品製造業、玻璃製品製造業等,今年將此類產業的補助額度提高為350萬元,並為期2年,期能鼓勵企業積極改善工程控制設備。 另外,去年首度透過與相關同業公會簽署合作備忘錄,協助特定製程產業強化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效能,以公會為合作平台,結合其會員廠商積極參與工作環境改善相關會議、推廣活動與製作技術文件等,因此也調升公會補助金額至50萬元,鼓勵公會帶動同業持續精進與實踐職場健康與安全作為。 勞動部指出,為協助傳統中小企業改善工作環境與製程轉型,自103年起陸續針對鑄造業、表面處理業、染整業、橡膠業、塑膠製品相關產業推動輔導改善及補助計畫,歷經10年,累計訪視輔導企業912家次、補助349家次,工作環境改善補助金額近3.56億元,促進企業總投資改善金額達33.5億元。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113年起本計畫已擴大適用所有傳統特定製程產業,籲請企業善加運用,透過工程控制及廠房整體改善轉型,顛覆以往傳產工廠潮濕昏暗、高溫悶熱、噪音粉塵及化學品異味充斥的刻板印象,協助企業攬才留才,提升勞工健康安全及促進企業永續發展。 勞動部提醒,今年起申請補助以線上方式辦理,相關流程、填寫範例及說明會,可至「輔導特定製程產業資訊整合網」查詢,或電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連絡電話:04-23751350分機21李先生、分機22曾先生),或電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連絡電話:02-8995-6666分機8318或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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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部預告修正《就保法》:育嬰留停津貼最長可領14個月、逾65歲可加保

為因應雙就業雙照顧、中高齡與高齡者促進就業政策,勞部預告修正《就業保險法》11項條文,主要項目包括:失業給付等待期擬減半,育嬰留停津貼則新增6+1個月(雙親各自請領合計最多可領14個月)、擴大就保加保年齡至65歲以上,期藉由本次修法,進一步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協助提升勞工就業技能,穩定就業,強化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就業保險法」三大修法重點「就業保險法」修法說明一、擴大加保年齡二、縮短請領失業給付等待期條件三、增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6+1個月之規定四、簡化行政救濟層級五、提高促進就業經費提撥比率六、增列名譽行政罰規定七、配合實務運作修正之其他事項 勞動部預告將提《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將失業給付等待期從現行的14天,縮短為7天,亦取消現行65歲的投保年齡上限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增訂撫育同一名子女的雙親,領滿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於後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依規定可各自再請領第7個月的津貼,換言之如雙親各自請領,合計最高可領14個月津貼。 此預告期為14天,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告期間提供勞動部,以周延法制作業,強化勞工之保險權益。 「就業保險法」三大修法重點 修正項目修正前修正後預期效益擴大加保年齡15歲以上65歲以下刪除65歲加保年齡上限鼓勵高齡者持續就業,延緩退休,並提供65歲以上勞工失業期間之經濟支持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請領失業給付等待期為14日縮短為7日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第168號公約,減輕失業者經濟壓力,更早領到給付育嬰留停津貼6+1個月雙親各自最長領取6個月津貼每一子女最長可領7個月津貼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兒責任,提升男性參,與促進家長性別平等 「就業保險法」修法說明 勞動部透過新聞稿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加保年齡 現行就業保險適用對象為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受僱勞工,隨著近年政府推動中高齡、高齡者促進就業、延緩退休相關政策,年逾65歲繼續在職場上工作,未領取勞保等老年給付的勞工,仍可能面臨非自願失業的風險,失業後有必要給予失業給付等保障,讓勞工可以維持一定期間的基本經濟生活,故在加保年齡部分,刪除65歲投保年齡上限之規定,以提升高齡勞工就業安全保障。 二、縮短請領失業給付等待期條件 現行失業勞工欲請領失業給付,需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過14日推介就業期間,未能順利媒合到工作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時,自第15日起發給失業給付。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第168號公約,發給失業給付等待期建議以7日為原則,故本次參酌該公約精神,規劃將現行失業給付等待期條件,由14日縮短為7日,讓失業勞工能更迅速地領到給付,減輕失業期間的經濟壓力。 三、增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6+1個月之規定 現行針對有親自育嬰需求之雙親,就業保險提供各最長發給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的平等,本次增訂規定,讓撫育同一名子女的雙親,皆領滿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於後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依規定各再請領第7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鼓勵雙親共同擔負育嬰責任。 【急徵】企業急需臨時、短期育嬰留停職代,職缺一覽 >> 請點我 ▲ 點選圖片了解詳情 四、簡化行政救濟層級 現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於就業保險核定的案件結果有爭議時,必須於收到處分翌日起60日內申請爭議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可於審定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如不服再提起行政訴訟。考量現行爭議審議會之委員涵蓋法學及社會保險等各領域代表,已具備相當專業性及代表性,且組織與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相當,故本次規劃增訂審議結果視同訴願決定,如有不服時,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之規定,除簡化行政救濟層級,縮短民眾提起行政訴訟之等待時間外,亦兼顧憲法保障之訴願權。 五、提高促進就業經費提撥比率 近年國際情勢變遷快速,且本項促進就業措施經費之預算數及執行數,已高於本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10%。為因應勞動市場及就業政策之變動,適時調整現有或新增措施,以提供各項促進就業措施,協助被保險人提升就業技能,穩定就業。本次規劃將第12條促進就業經費之提撥比率,由現行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10%,提高至20%。 六、增列名譽行政罰規定 為督促投保單位遵循勞動相關法規,本次增訂違反《就業保險法》經處以罰鍰者,將公布投保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等資訊之規定。 七、配合實務運作修正之其他事項 為實務運作情況,本次也會配合修正就業保險之保險人組織名稱,以及定明投資運用管理業務之執行單位等,並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修正,及最低工資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施行,修正所援引之法律名稱及名詞等規定。 勞動部的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外,也同步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刊登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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