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檢資格須同時符合(1)+(2)
(各項條件須同時具備)
(1)年滿20歲(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並取得以下任一資格
(2)民國93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80
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2)民國93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
訓練證書者。
(2)民國94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課程」之托育(保母)
人員、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2)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
相關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20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360小時;托育(保母)
人員專業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7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126小時。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學
程畢業;或大專校院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
學程最高年級者;或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者。
A.教育學門:教育(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國民教育、初等教育、(教育
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學)、社會教育(學)、特殊教育與輔導、生
死教育與輔導、家庭教育與諮商、人類發展(與家庭)、家政教育、特殊(兒
童)教育、家庭教育;幼兒教育(學)、兒童發展與(及)家庭教育(學)、
幼兒與家庭教育、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學)、幼稚(兒)教育師資;性別(學、
教育)。
B.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應用社會(學)、社會科學、(應用)心理(學)、諮商與
教育(心理)、心理(與)輔導(學)、心理(輔導)與諮商(學)、臨床(與諮
商)心理(學)、社會心理(學)、(臨床)行為科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
心理復健(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與輔導(學)、健康心理學;犯罪
防治(學)、犯罪預防、犯罪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
C.醫藥衛生學門:公共衛生、食品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食品暨
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營養與保健科技、營養(科學)、
醫學營養、營養醫學、食品衛生、營養、護理(學)、臨床護理、社區護理、
中西(醫)結合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特)、護理助產合訓、早期療育(與照護)、
健康照護(科學)、醫務健康照護管理、醫護管理、護理教育、護理管理、護
理技術、健康照護(管理)、臨床暨社區護理、健康事業管理、健康產業管理。
D.社會服務學門:復健與諮商(學);(嬰)幼兒保育(技術)、兒童發展、兒童與
家庭(學、服務)、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幼
兒保育、兒童保育;(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醫
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社會福祉與服務管理、社會工作
(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健康照顧社
會工作、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幼兒保育暨產業。
E.民生學門:家政(學)、生活應用與保健、生活(應用)科學、課後照顧學位學
程、兒童產業服務學位學程、照顧服務、幼老福利、農村家政、(農村、漁村)
家事、綜合家政。
註: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通訊錄資料請至下列網址參閱
詳見該年度之最新報名簡章說明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頁之技檢職類查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