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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題:小樹爸爸來求助】請信箱收信,下方留言作答,吸引拍手
【第4題:小樹爸爸來求助】請信箱收信,下方留言作答,吸引拍手
親愛的各位社工、心理師、老師、法院工作人員以及所有專業家事助人工作者:第四位主角「小樹爸爸」,還沒離婚,是個友善爸爸,尋求子女最大利益,主動來我們這裡報名尋求各界專業人士(不一定是法律)的建議。如果各位可在有限的資訊下(請收信看影片)給他一個更好的提議,或許,可以扭轉一個家庭的命運,避免掉各位經常處理的兩方皆輸、孩子最慘的慘境。請各位幫忙協助(也從參考他人建言分享中學習)! 請各位收email信,隨著信中連結去看完「小樹爸爸」的講述影片,看完影片後,請您針對此題,發表感想寫在「寫下您的想法....」回覆框框裡(就在此貼文下方)。 (為避免佔版面或洗版,請將感想完整敘述,避免一兩句話的問句) 【累積拍手即可獲證書肯定】只要在你回覆上面的拍手,都算是拍手,只要達到總和100個拍手您並已加入5個星期之後,即可獲得證書。
劉威麟 社工/心理師/法院等助人工作者之實戰教室
勞動檢查系列-111年度全國雇主最常違反性平法前10條規定
勞動檢查系列-111年度全國雇主最常違反性平法前10條規定
同上一篇文章一樣,這次,我們從性別工作平等法角度觀察,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之統計,去(111)年全國雇主最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前10名,摘要如下: 一、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二、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四、第21條第2項: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不利處分 五、第7條: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六、第21條第1項: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假遭拒 七、第13條第1項:雇主未依規定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八、第21條第2項: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不利處分 九、第13條第1項、第2項:雇主未依規定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十、第10條: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上述雇主常見違反法條中,排名第一、第二、第七、第九者,均是違反第13條規定,可歸於同一類型;另排名第四、第六、第八者,均是違反第21條規定,也可歸於同一類型,故實際上,扣除重複違反條文,應僅有前5名。 建請雇主自主檢視上述其他雇主最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若均符合,真是要恭喜您是一家注重勞工勞動權益的幸福企業;若有不符合者,自然須加緊腳步,迅速檢討改正,避免違法狀態持續。
蘇宏文 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資遣勞工前應考慮事項(一)
資遣勞工前應考慮事項(一)
看過101西元新年精彩煙火秀後,國人期盼的農曆年假期即將到來,這段期間將是企業搶人和人才跳槽的轉職高峰期。 產生人才流動的原因無外乎:(一)勞工領完豐厚的年終獎金後,自請離職,轉換新跑道;(二)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法定事由之一(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對勞工一人或多數人終止勞動契約等情形。 後者是由雇主發動對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般稱為經濟型資遣。雇主進行前置作業準備時,宜先審視下方所列檢核表,確保一切符合法令規範,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一、法令面 □須符合法定終止事由 □預告期間 □預告期間工資計算 □帶薪謀職假 □資遣費計算 □特休未休工資結算 □補休未休工資結算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服務證明書 □一般資遣通報? □大量解僱資遣通報? □對象是職災勞工? □對象是懷孕或產假勞工? □對象是高階主管? □對象是工會幹部? □是否尚在其他法律規定之禁止終止勞動契約期間 二、內部準備與溝通面 □準備試算被資遣勞工的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以及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補休未休工資或其他優退方案規畫 □若事業單位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則應事先準備解僱計畫書 □準備與被資遣勞工的資遣通知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溝通說帖 □準備與全公司留任勞工的溝通說帖 □用人主管或人資主管結合外部人資顧問模擬演練一對一資遣溝通話術 □準備外部心理諮商顧問(備用) 三、外部準備與溝通面 □準備公關稿或聲明稿(若遇有媒體詢問) □準備內部主管擔任對外公關發言人(若遇有媒體詢問) □委由外部公關顧問處理
蘇宏文 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找尋讓你發光的職涯天賦|AI 個人化報告 x 專業測驗解析
🌟找尋讓你發光的職涯天賦|AI 個人化報告 x 專業測驗解析
你是否曾經在工作中感到迷茫,不確定自己真正適合什麼樣的職業?還是你已經在職場多年,卻覺得找不到發揮天賦的機會? 現在,機會來了! 透過AI專業測驗與職涯規劃課程,幫助你重新認識自己,挖掘最適合你的職場定位。不論你是正在求職、職涯轉型,還是想要突破職場瓶頸,這堂課都能給你全新的啟發和方向! 👩‍🏫 課程亮點: ✅ AI個人化報告,精準解析你的職涯優勢 ✅ 專業測驗幫助你找到真正適合的工作方向 ✅ 超強實作課程,引導自我評估與回顧心流,找出專屬的天賦才能 🎁 特別加碼: 參加課程還可獲得專屬100點 LINE POINTS獎勵! 👉 立即報名:https://senior.104.com.tw/c/66c4291c1268520613a104e5?utm_source=104nabi&utm_medium=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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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不是衝動】啟動人生事業前,你絕對要搞懂的6件事
【創業不是衝動】啟動人生事業前,你絕對要搞懂的6件事
你是不是也曾經這樣想過: 「不想再替別人打工了,我想創業!」 「只要有一個好點子,就能創業成功!」 「我朋友靠電商月入百萬,我也想試試!」 如果你心中浮現過這些念頭,那麼這篇文章,你絕對要看完。 創業,確實是一條充滿自由與可能的道路,但也是一場現實與壓力交織的長期馬拉松。以下這6件事,是你在創業前必須了解與面對的關鍵課題,不是打退堂鼓,而是幫你少繞冤枉路。 一、熱情 ≠ 商業模式,夢想要靠現金流養活 很多人創業,是因為「我熱愛烘焙」、「我喜歡設計」,但熱情只是起點,不是商業模式。 你需要搞清楚: 誰會為你的產品買單? 他們會願意持續付費嗎? 你怎麼獲得新客,又怎麼留住老客? 如果這些問題回答不出來,那你很可能只是在經營一份昂貴的興趣,而非真正的事業。 二、創業初期,錢不是拿來賺的,是拿來撐的 創業的前6-12個月,大多是「燒錢期」。無論是租金、廣告費、人事、開發成本,你都會發現錢永遠不夠用。 請先問自己: 你有準備多少「撐得下去」的資金? 假如3個月內沒有收入,你會怎麼安排? 有沒有B計畫或緊急金? 真正的創業,不是靠一筆爆發,而是靠撐到活下來才有翻身的機會。 三、好產品不等於會賣,行銷是生死關鍵 許多創業者以為「只要我東西夠好,客人自然會來」,但這幾乎是創業界最大的迷思。 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不會行銷,就等於沒人看見你。你的產品就算再好,也可能被更會說故事的競爭對手打敗。 所以你要問: 我的品牌有什麼獨特價值? 我要怎麼說服消費者試用? 我在哪裡能觸及目標客群? 會賣,才有錢養活好產品。 四、人脈 ≠ 客戶,親友的支持有限且不可預期 你可能會覺得「我有很多朋友,初期他們一定會支持」,但現實是,朋友不是你的穩定客戶群。 支持你的,不一定會持續買單;幫你分享的,不一定會帶來轉換。你要建立的是一個對價值有感、願意付錢的陌生市場。 所以別把希望寄託在朋友圈,把時間花在打造能自己成長的商業模式上。 五、你不是老闆,你是最累的員工 創業初期,你就是老闆、業務、客服、行銷、會計、搬運工的綜合體。沒人幫你背鍋、沒人幫你收尾,所有問題,最後都要你解決。 所以你必須有: 超強的時間管理能力 承擔壓力的心理韌性 主動學習解決問題的態度 創業不是逃避工作,而是接受更大的責任。 六、創業不只是做「你想做的」,而是解決「別人要的」 這是許多創業者最常忽略的一點——他們太沉浸在「我想賣什麼」,卻忽略了「市場真正需要什麼」。 真正成功的創業者,是為市場解決問題的人,而不是只做自己喜歡的東西。他們願意調整產品、轉型方向,只為了貼近目標客群的需求。 創業是持續傾聽、調整、實驗的過程,而不是堅持一個從頭到尾沒變的理想。 結語:創業前,你該問自己的3個問題 如果這個創業案三個月沒有收入,我撐得住嗎? 我了解市場的痛點與競爭者嗎? 我願意為這件事付出超過下班後的時間與努力嗎? 如果你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你也許準備好踏出那一步。 但如果還猶豫,別急著創業,先從副業、小規模實驗、或加入新創團隊開始,都是累積經驗的好方法。 創業不是勇敢者的遊戲,而是願意面對現實的人,才能活下來的競技場。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更清晰地看見前方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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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系列-雇主考量勞工育嬰留停出勤日數及貢獻度致影響考績
育嬰留停系列-雇主考量勞工育嬰留停出勤日數及貢獻度致影響考績
本文以勞動部對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的訴願決定內容為例,帶領讀者一窺發生個案的事實及認定理由,讀者不妨藉此機會,順道檢視自己的雇主是否也有相同情形發生。若有,建議提醒雇主立即改善,避免因受僱員工提出申訴,遭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裁罰。 以勞動部民國111年10月28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13146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原文略有編修): 事實: 申訴人於100年1月3日起受僱於訴願人,110年4月1日向訴願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110年5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申訴人於111年1月接獲訴願人E-MAIL通知發放年終獎金的電子檔內,顯示申訴人的年尾考績為D。申訴人主張訴願人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出勤日數及貢獻度,而影響其考績,向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訴。案經原處分機關提經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審議,認訴願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成立。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38條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5萬元,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15日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理由: 勞動部103年6月4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0979-1號函略以,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該規定旨在保障受僱者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減損。二、有關事業單位給予勞工考績(核)時之處理方式及標準等事宜,勞動法規並無明文規範,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三、基於「勞務提供程度之差異」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訂定或約定是否給予考績以及考核之標準及方式,尚非不可,惟不得以「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為判斷依據,並應就受僱者於服務年度內提供勞務之部分進行考核。至雇主未予全年未出勤之育嬰留職停薪者是年考績,尚難認屬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為受僱者法定得請求之權利,只要受僱者有育嬰需求,並符合規定向雇主請求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訴願人既已同意申訴人育嬰留職停薪,即不得因此對其為不利處分。 次查,依訴願人訪談紀錄表示,申訴人平常工作表現均正常,109年及110年出勤狀況也正常,未有遲到早退及事病假之紀錄。12月考核為業績成果的貢獻度,考核流程為先由班長開始打考績,再由組長打考績,一路陳核至課長、副理、經理、工廠長,最後由副總核定。重點為業績成果的貢獻度,並無細項之考核指標,大致針對業績成果打個分數,滿分為100分,並無細項指標之配分,也無給分或扣分標準,若員工工作表現都差不多之情況下,即以員工在職期間長短而定。 訴願人稱申訴人同部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訴願人員工,109年及110年之業績考核仍有「B」及「C」者,對照訴願人提出申請育嬰留停者考績資料,勞工鄭君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日為109年5月12日,王君為110年5月1日,其考核期間之在職期間均達8個月,其業績考核為「B」及「C」,而申訴人於考核期間僅1個月在職(110年4月),是訴願人評定申訴人之業績考核為「D」,其考核結果顯與申訴人出勤日數有關。訴願人所訴,尚無足採。
蘇宏文 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餐飲業系列-雇主可從離職員工薪水中扣除制服費用嗎?
餐飲業系列-雇主可從離職員工薪水中扣除制服費用嗎?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上述法條但書所稱「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是否意指勞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若勞工服務未滿一定期間離職者,同意由其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的制服費用? 勞工主管機關及行政法院的見解如下(對雇主不利):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略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維持)略以,勞工每次受領甲方發給之制服後,繼續工作未滿6個月而有終止契約情形者(不論其原因為何),其應負擔制服成本,原告並得自發給之各項報酬中扣抵之。原告所主張之勞動契約關於「應負擔制服成本」之事由,並非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所稱之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則應貫徹的是工資應為全額之給付。原告自不得於勞工梁君106年12月份薪資中扣除制服費(440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維持)略以,員工自申領制服日起,任職未滿3個月離職者,全額扣款,逾3個月未滿半年者,扣款1/2;逾半年未滿1年者,扣款1/3;任職1年以上者,不扣款。將企業經營所須之制服費用勞務成本,轉由任職未滿1年之勞工負擔,即與勞委會89年函釋意旨有悖,故其於曹君101月11月6日到職時,自其該月薪資中扣取制服費1,000元,難認有據。 但民事法院也有不同見解(對雇主有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略以,被上訴人是依照勞動契約內容行使權利,符合第22條第2項之規定。至於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臺(89)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性質上僅屬於行政命令,並非法律,即無拘束當事人之效力,在本件兩造已經將制服費明白約定於勞動契約之情形下,自應依約履行,上開解釋即無適用之餘地。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制服費用,並無足採,不能准許。 筆者個人看法是,端看雇主提供勞工穿著的制服品質及價值而定,若制服成本是千元以內印有店名或品牌的衣著,建議雇主還是作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自我吸收即可,不須轉嫁勞工負擔(參看上述行政法院二則個案,制服費用分別為440元及1000元)。惟若制服須客製化量身製作(且區分夏裝及冬裝者),費用可能高達萬元以上,因其具有個人專屬使用性,實無法於勞工離職時,繳回後再重新供他人使用;此時,若勞雇雙方約定,以勞工服務滿一定期間,即無庸因離職而從其工資中扣除制服費用,且扣除制服費用的金額亦是隨著勞工的服務期間而逐次遞減,此等約定應無違合理性及相當性原則,應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的情形。
蘇宏文 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勞動檢查系列-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各式情境
勞動檢查系列-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各式情境
本文以勞動部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的訴願決定內容為例,帶領讀者一窺常見個案的事實及認定理由,讀者不妨藉此機會,順道檢視自己的雇主是否也有相同情形發生。若有,建議提醒雇主立即改善,避免一旦遇有勞檢,事後遭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依照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2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按「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6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之「預扣」固指違約或損害未發生前,資方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保障者而言,即就違約或損害已發生,亦須資方就其所得請求之金額為勞工所不爭執,始得由資方以違約或損害金額與勞工之工資主張抵銷。依此,勞工既不承認資方請求之金額,自當透過訴訟方式向勞工求償,仍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95號判決參照) 以勞動部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原文略有編修),下列情境均被認定構成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的違反: 1、訴願人逕自片面認定吳君違反勞動契約約定及工作人員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之責任歸屬、金額多寡,扣發吳君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勞動部民國111年5月27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03303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2、訴願人以廖君損壞公務車應負擔維修責任為由,逕自於廖君110年10月工資扣發2萬7,500元,訴願人陳稱並無廖君同意扣款之證據,訴願人與廖君間就前述事件扣款之責任歸屬、範圍大小及金額多寡非無爭議,訴願人逕自以廖君毀損公務車為由,扣發廖君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勞動部民國111年7月29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02680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3、訴願人因黃君個人行為帶2位工讀生住在店內未告知主管,以「缺失」為由,扣發工資1,000元。訴願人無法說明黃君是否同意或有相關書面證明;另黃君公務電話紀錄亦表示其知悉該扣款事件,然不同意該項扣款。訴願人與黃君間就109年2月薪資扣款,雙方應非無爭議,訴願人認定黃君違反工作規則,逕自扣發黃君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勞動部民國111年6月24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00691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4、訴願人與謝君約定按排定教學時數給付報酬,訴願人以謝君有違反多項契約條款之情節為由,迄至處分之日皆未給付謝君110年7月及8月報酬,且訴願人對此事實,亦不否認,是訴願人以謝君違約為由扣發謝君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應可認定。(勞動部民國111年3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25144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5、訴願人自承車君對於事故(工作期間發生船舶絞纜事故之維修費用)尚有爭議、不同意扣款5千元,且未舉證以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請求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逕自片面認定事故之責任歸屬、金額多寡,扣發車君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勞動部民國111年2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20072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6、訴願人以N君107年發生行蹤不明造成出貨損失逕行抵銷為由,故扣發N君107年12月份工資,然N君如有違約行為致使訴願人因此受有損害,訴願人亦不得在未與N君協商決定賠償金額、清償方式或循司法途徑解決前,單方主張抵銷而預扣N君工資,是訴願人預扣N君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勞動部民國111年2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19727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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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勞工前應考慮事項(三)
資遣勞工前應考慮事項(三)
前二篇文章分別說明資遣勞工前應考慮事項:(一)前置作業準備時的應注意事項;(二)實施作業時的應注意事項。本文則是強調安置作業時的應注意事項,下方是檢核表供參考: 一、法令面 □若勞資雙方對「資遣事由」認定有疑義,注意未來可能發生的行政或司法爭議 二、內部準備與溝通面 □人資單位協助通知被資遣勞工 三、外部準備與溝通面 □委外再就業安置作業: 1.就業輔導服務 ①就業市場分析 ②職涯發展建議 ③履歷撰寫與面談技巧 2.就業顧問服務 ①適性量表測驗 ②獵才顧問訪談 ③職務媒合與顧問推薦 3.專家心理輔導 ①轉職心理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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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謝謝你〉
〈失業,謝謝你〉
那年阿哲被叫去 HR 的小會議室,窗外是濛濛細雨,屋內卻像被掏空了聲音。主管說話極盡委婉,讓每個字都像軟墊一樣包起來: 「公司要做組織調整……非常感謝你這段期間的付出。」 ​ 他接過那份離職通知,手心微微發冷,像是握著一塊冰。離開公司、走出大樓、刷最後一次門禁,這些動作都很理所當然,但心裡那塊東西開始裂了。 ​ 最初的幾天是麻木期。他一邊投履歷,一邊把手指放在鍵盤上卻不敢送出。 朋友傳來的安慰訊息,他回覆「還好」,字句短促,像是把情緒收進抽屜。 晚上睡前他會回想過去那些加班、那些被肯定的時刻,卻發現那些記憶現在像是外面的風景,近在眼前卻摸不到溫度。 失業不只是銀行帳戶的數字變化,它先帶走的是你每天起床的節奏、每天被稱呼的位階、那個被需要的感覺。 ​ 但日子會慢慢推動你面對現實。阿哲先給自己兩週時間,允許眼淚與無力。 他不急著回覆獵頭、不強迫自己去面試,而是先把生活的小節調回來。每天走路去市場買早餐,和老闆娘閒聊;下午去圖書館翻自己一直想讀的書,晚上把一天的情緒寫成幾句日記。那些看似微小的儀式,給了他一個穩定的節奏,讓心不再因為空無而狂奔。 ​ 接著,他開始做職涯盤點。把過去五年、十年的工作拆成一項項可以描述的能力:曾改進的流程、曾談下的合作、曾領導過的專案。他不再只寫公司名稱與職稱,而是寫清楚「我做了什麼、遇到什麼問題、怎麼解決、最後產生哪些效益」。每把一段經驗說清楚,信心就回來一些。那些過去被忙碌吞噬的成就,原來是實際可以呈現的資產。 ​ 失業也常牽涉人際與家庭壓力。 長輩會關心:「什麼時候要穩定?」 朋友會問:「有接到面試嗎?」 這些問題有時像好意的催促,卻也會讓人覺得被審視。阿哲學會在回應時誠實且有邊界:他會說明自己正在做哪些準備、短期怎麼處理生活開銷,並請求理解與時間。把狀態語言化,能減少親人的焦慮,也讓自己更有掌控感。 ​ 實務上,他把準備分成三個層次。 第一是短期生計:盤算出三到六個月的現金流,並優先處理最緊迫的支出 第二是技能與履歷:每天固定花一小時更新作品、寫案例、把成果數據化 第三是人脈與訊息:主動聯絡前同事、參加業界小聚、請前輩當 mentor。 這樣一來,行動變得具體而可衡量,焦慮因為被分解而不再壓倒性地存在。 ​ 重要的是,阿哲把失業視為重新定位的機會,而不是恥辱。他開始做小的實驗:接案、做課、嘗試跨領域的短期專案。每一個小嘗試都是資訊搜集,讓他逐漸發現什麼工作讓他願意早起、哪種團隊文化會讓他保有創造力。 他意識到,過去被職稱遮蔽的偏好,現在反而能被清楚辨識。 ​ 幾個月後,他在一家小型公司找到一份職務,職責跟過去不同,但他更能掌控工作節奏與學習方向。第一次在新團隊做簡報時,他的聲音比以往更穩,因為他知道自己的價值不是某張名片,而是一連串可以被描述的能力與態度。那晚他回家打開當初的離職信,笑著對自己說:「謝謝你。」不是因為他喜歡被裁,而是因為被迫放下讓他重新看見自己。 如果你現在也身在失業當下,給你四個可操作步驟: 一、允許情緒,設一段短暫的哀悼期 二、把過去的工作拆成可呈現的成果(數字、流程、角色) 三、建立支持網絡,不只靠自己 四、設小而確定的行動目標,例如每天一件能完成的小事。當你把痛苦拆成可管理的部分,下一步就會變得清晰。 ​ 失業並非對你的最終判決,而是一次重新校準的機會。當你學會把價值從職稱抽離,並把能力說清楚、證明出來,你會發現世界其實還有很多可以選擇的道路。阿哲最後寫下一句話在日記裡:失業,謝謝你。那句話裡有感恩,也有決心——感謝這段被迫停頓的日子,因為它讓他重新找回主動選擇人生的權利。
蒲朝棟 職涯聊天室
面試官問我「可以接受工作加班?」我該如何回答?
面試官問我「可以接受工作加班?」我該如何回答?
在一間熱門行銷公司的面試中,面試官一開始就直接問我:「你能接受工作加班嗎?」這問題讓我略感壓力,因為透露出這職位可能涉及不少加班。我深吸一口氣,回答說:「我理解特殊情況下需要加班以完成重要任務。不過,也希望了解公司平時對於加班的頻率和管理策略。」不知道這樣的回答是否合適? 面對該情況,建議在面試上,可以就你的情境是新鮮人還是有過工作經驗, 其實對答上會有些不同,但是大原則還是希望可以讓面試官留下好的印象。 【大原則兩點掌握】 面對面試官詢問是否能接受加班的問題,回答時可以注意以下幾點,以表現出你的專業性和靈活性: 1. 了解需求:首先,你可以詢問面試官關於加班的一些細節。例如,可以問:"請問能否具體說明一下加班的頻率和常常加班的原因?是因為項目需要還是部門常態?"這樣的問題可以幫助你更好地理解職位的需求,並展現出你對工作的認真態度。 2. 表達開放性與界限:在得到更多信息後,你可以表達自己對加班的態度。例如:"我理解在項目關鍵階段或特殊情況下,加班是為了確保工作質量和 【針對求職者角色與情境可以留意】 新鮮人與擁有三年工作經驗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考量與回答方式。以下是根據這兩種情況的建議回答與處理方式: 🟡 對於新鮮人 🟡 新鮮人在工作市場上可能會面臨較大的競爭壓力,因此在回答加班問題時,可以表現出較高的靈活性和積極學習的態度: 回答建議:「我了解作為新進員工,需要適應工作節奏並積極參與各項任務,包括在需要時加班以完成工作。我願意在必要時加班,特別是如果這能幫助我更快地學習並對團隊做出貢獻。當然,我也希望能透過有效的時間管理,逐漸提高工作效率。」 🟡 對於工作經驗三年的人 🟡 擁有三年工作經驗的人,在回答加班問題時,可以表現出自己對工作與生活平衡的重視,並根據之前的經驗來調整答案: 回答建議:「在我過去的工作經驗中,我已經證明了在面對緊急和關鍵時刻加班完成任務的能力。我理解某些項目和時期可能需要加班來達成目標,我對此持開放態度。同時,我也相信高效的工作和良好的時間管理能夠減少常態性加班的需要。我希望能在一個注重員工福祉與效率的環境中貢獻我的能力。」 兩者回答時展現出自己對工作的熱情和對加班的理解,同時也適度表達對工作生活平衡的重視。詢問關於加班的細節不僅可以幫助你更好地了解職位,也顯示出你對職位的認真考慮。這樣的對話有助於建立雙方的期望,並有可能促進更適合雙方的工作安排。 【以上建議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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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小編必備:用Copy AI高效寫出吸睛文案|2024年最新教學、功能介紹、方案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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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系列-勞工試用期間採約聘制簽定期契約可行嗎?
餐飲業系列-勞工試用期間採約聘制簽定期契約可行嗎?
雇主面對新進勞工,通常會依業界的普遍作法,雙方約定三個月試用期間(試用期間長短得依行業或職務屬性而定,業界多以三個月為主),以觀察新進勞工是否適任工作。會有爭議的是,雇主可否以試用期間為由,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或稱試用期間採約聘制,實則是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可行嗎? 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9號判決為例。本件個案,勞工主管機關與行政法院見解均認定雇主此一作法,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事實: 雇主於104年11月5日聘任新進勞工從事商品開發助理工作,於「聘任通知書」中明確告知到職日為104年11月9日,並有3個月試用期間(104年11月9日至105年2月8日),試用期間以一個月一聘的方式簽約,於各該月期間 末日,針對當月份工作表現進行績效考評。 勞工主管機關經過勞動檢查後認定: 勞雇雙方針對繼續性工作應約定不定期契約,惟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考量行業特殊性得約定試用期,但於試用期該勞雇契約業已成立,且受勞動基準法保障,雇主不得任意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如勞工通過試用期,該勞工年資亦從試用期起算;如雇主認勞工不適任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惟尚不得以試用期為由而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法院判決見解: 本件首應釐清者,涉案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性質為何?若為臨時性、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若為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即不 得約定為定期契約)。經查,該工作為從事商品開發助理工作,性質上具有繼續性,且為不定期之持續性工作,其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依法不得約定為定期契約。 次應釐清者,係性質上具有繼續性之持續工作,本應為不定期勞動契約者,於試用期間得否約定為定期契約? 就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而言勞動契約為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併同法第9條以觀,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本質上無論是否有試用期間之約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得約定為不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不得約定為定期契約)。就「勞動基準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法定之最低標準」等立法本旨,無論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均得約定試用期間,只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既然得為定期契約,則試用期間約定之實益不具體亦不明顯;而就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似乎約定試用期間即具實益。然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如依上開第11條各款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故即使約定試用期之勞動契約,雇主非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事,依法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即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11條第5款),並非試用期滿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經同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之程序及作業始得為之。 因此,原告主張就繼續性工作,得於試用期間而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者,稱在試用期間為勞動契約之前階段,雙方當事人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無須具備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者,為不可採。
蘇宏文 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看案例得啟發系列_勞工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致影響年終績效
看案例得啟發系列_勞工因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致影響年終績效
本系列以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常見裁罰事業單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訴願決定為整理編輯對象,供讀者了解事業單位觸法的原因事實及訴願決定理由,以作為自家公司法遵的參考,避免重蹈他人覆轍。 以勞動部民國111年10月28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13146號訴願決定書為例: 事實: 勞工楊君於100年1月3日起受僱於訴願人,110年4月1日向訴願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110年5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楊君於111年1月接獲訴願人通知發放年終獎金,顯示楊君年終考績為D。楊君主張訴願人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出勤日數及貢獻度,而影響其考績,於111年2月15日向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訴。案經原處分機關認定訴願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理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第31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第38條規定:「雇主違反第21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為受僱者法定得請求之權利,只要受僱者有育嬰需求,並符合規定向雇主請求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訴願人既已同意申訴人育嬰留職停薪,即不得因此對其為不利處分 依訴願人所定「110年業績考核實施要領」,考核期間為4月至12月共9個月。訴願人稱楊君同部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訴願人員工,109年及110年之業績考核仍有「B」及「C」者,對照訴願人提出申請育嬰留停者考績資料,勞工鄭君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日為109年5月12日,王君為110年5月1日,其考核期間之在職期間均達8個月,其業績考核為「B」及「C」,而楊君於考核期間僅1個月在職(110年4月),是訴願人評定楊君之業績考核為「D」,其考核結果顯與楊君出勤日數有關。 原處分審定訴願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罰基準規定,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罰鍰5萬元整,公布訴願人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15日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於法應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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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學】客戶殺價,威脅轉單!他四兩撥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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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揚言殺價,三小時內不降就轉單!偏偏公司總經理最恨削價競爭,總經理又出國談生意,如果您是總經理的職務代理人,該對客戶說No?還是Yes?這一集,聽職場教練Simon聰明拆招!不急在第一時間給答案,但表達「爭取對雙方有意義的長期承諾」,以時間換取空間,運籌帷幄。 【本集來賓】Simon,職場教練,104資訊科技董事、前104人力銀行總經理、前中國飛利浦數字影像系統中國區業務總監、比利時魯汶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目前仍協助新創及社企擔任(經管/領導力)顧問。 【本集重點】01:28 被大客戶要求降價,威脅轉單,如何應對?12:44 即時回應表達善意,提出有意義的價格承諾18:15 不要忽略說不的權利!22:00 說「I don’t know.」能力有問題?!24:24 避免神化自己,不要害怕說「不」26:25 必說「Yes」三情境32:27 職場不要用二分法 ▍ 增強管理職能,你還可以聽EP546【主管偷偷學】越級報告,竟是必要手段!?「二刀流」判斷時效合法,只談事實、不講觀點 EP533【主管偷偷學】談判不是爭輸贏,尋求「非零和」最佳解。談判之前的5W1H,從權謀到共好 EP456 【主管偷偷學】為什麼「激勵」變「雞肋」? 激勵不能天天用!攻頂前「最後一哩」的關鍵領導 
【104職場力】
114分科放榜成績查詢:最低錄取分數、五標級距、回流名額、填志願攻略一次看|104落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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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分科測驗,於7/29開放網路查詢成績、寄發成績單,並於8/13公告錄取結果。本文整理114分科測驗各校系最低錄取分數、五標、級分對照表、人數百分比累計表、回流名額以及落點分析等懶人包。預祝考生金榜題名! ※更新日期:2025/08/13 NEW114學年度分科測驗線上查榜服務:8/13開放查詢 本文摘要:114分科測驗 【114分科測驗】成績7/29放榜,五標級距、最低錄取分數等數據公開【分科落點分析推薦網站】104落點分析免費且精準!5大新功能【114分科填志願懶人包】下載:教你看落點、選校系、排順序【114學年度大學分發入學查榜】8/13公告結果 【114分科測驗】成績7/29放榜,五標級距、最低錄取分數等數據公開 114學年度分科測驗成績於7/29放榜,以下整理114分科測驗五標、級分對照表、人數百分比累計表等資訊,提供各位考生及家長參考! 查詢114分科成績 【114分科測驗錄取分數】各系組最低錄取標準及人數參考 NEW114學年度大學分發入學「各系組最低錄取標準及錄取人數」已於8/13放榜當天公布,提供檔案及下載連結給各位考生參考。 下載《114分科_各系組最低錄取標準及錄取人數一覽表》 下載《113分科_各系組最低錄取標準及錄取人數一覽表》 114學年度大學分發入學 -各系組最低錄取標準及錄取人數一覽表下載 【114分科測驗】五標級距 下圖為114分科測驗五標級距,欲參考去年五標可點擊:《113分科_五標》 114分科測驗五標級距 五標成績包含頂標、前標、均標、後標、底標,計算方式如下: 頂標:成績位於第88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前標:成績位於第75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均標:成績位於第50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後標:成績位於第25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底標:成績位於第12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114分科測驗】原得總分與級分對照表 點我下載114檔案,欲參考去年數據可點擊:《113分科_原得總分與級分對照表》 【114分科測驗】各科級分人數累積百分比累計表 點我下載114檔案,欲參考去年數據可點擊:《113分科_各科級分人數累積百分比累計表》 【114分科測驗】各校系學測回流分發入學名額 點我下載114檔案,進入大學考試分發委員會看更多原始數據:《114學年度分發入學招生訊息》 【分科落點分析推薦網站】104落點分析免費且精準!5大新功能 HOT104分科落點分析 :免費使用104落點分析 不知道怎麼選填分科志願?使用104落點分析,清楚掌握各校系上榜機率,還有5大功能讓你有效篩選出100志願: 【114分科填志願懶人包】下載:教你看落點、選校系、排順序 114分科放榜必看!輔導老師 x 台大學姐聯手整理填志願大補帖 這份「114分科專屬懶人包」教你怎麼看落點、怎麼選校系、怎麼排順序! 輔導老師專業建議,以及台大學姐親身經驗不藏私分享,把填志願的全流程拆解給你看,手把手帶你搞懂填志願邏輯 >>領取前先試算104落點分析結果 >>馬上領取114分科填志願懶人包 延伸閱讀:114分科填志願懶人包:不藏私公開填100個志願的策略、隱藏公式104升學就業地圖:大數據分析全台系排名、畢業出路、薪資行情 【114學年度大學分發入學查榜】8/13公告結果 線上查榜:8/13開放查詢,祝大家順利考取理想校系! 8/13開放查榜
【104職場力】
電子商務及企業電子化概論線上練功包
電子商務及企業電子化概論線上練功包
適用考試:110/111年度之EEC-電子商務及企業電子化概論 試題題型:單複選擇題 300 題【正式考試為 50 題單複選混合】 試題提供:官方題庫 ;61%有詳解 技能規範:(1)網路基礎建設 (2)電子商務(e-Commerce)概論 (3)企業電子化(e-Business)概論 本科目為企業電子化助理規劃師之鑑定科目,根據助理規劃師的主要工作範圍: 1.進行企業流程電子化的規劃與執行之助理工作 2.進行企業應用系統架構的規劃與設計之助理工作 3.為未來執行電子化作業之儲備規劃人員 ------------------------------------------------------------------ 相關人員別證照: 1.企業電子化助理規劃師:電子商務及企業電子化概論(EBC) 2.企業電子化規劃師-網路行銷:電子商務及企業電子化概論(EBC) 、 網路行銷(MKP) 3.企業電子化規劃師-企業資源規劃:企業資源規劃(ERP) 、 電子商務及企業電子化概論(EBC) 4.企業電子化規劃師-企業電子化策略規劃:企業電子化策略規劃(BSP) 、 電子商務及企業電子化概論(EBC) 5.企業電子化規劃師-供應鏈管理:供應鏈管理(SCM) 、 電子商務及企業電子化概論(EBC) 6.企業電子化規劃師-資訊安全與法律:電子商務及企業電子化概論(EBC) 、 資訊安全與法律(ESL) 7.企業電子化規劃師-雲端服務規劃:電子商務及企業電子化概論(EBC) 、 雲端服務規劃(CLS) 8.企業電子化規劃師-客戶關係管理:電子商務及企業電子化概論(EBC) 、 客戶關係管理(CRM) 更多資訊:https://cloud.csf.org.tw/index.aspx?P=Pr238
選書精靈
KOL vs KOC 行銷方式會一樣嗎?
KOL vs KOC 行銷方式會一樣嗎?
KOL (Key Opinion Leader) 和 KOC (Key Opinion Consumer) 都是品牌行銷中常用的名詞,但兩者有一些區別: KOL (關鍵意見領袖): - 通常指在某個領域擁有專業知識和影響力的人物,例如專家、名人、部落客等。 - 他們的言論對目標受眾有較大的說服力。 - 品牌會與KOL合作,希望藉由他們的專業形象和影響力,來推廣產品或服務。 - 例如:美妝品牌可能會找知名彩妝師擔任KOL,分享產品使用心得。 KOC (關鍵意見消費者): - 指在某個消費領域,擁有豐富經驗和熱情的一般消費者。 - 他們對同好群體有一定的影響力。 - 品牌希望借助KOC真實使用體驗的分享,增加產品可信度和推薦力。 - 例如:一位熱愛露營的部落客,可能會成為戶外用品品牌的KOC。 行銷方式上的差異: 1. KOL行銷較傾向專業形象行銷,強調專業知識和公信力支持。 2. KOC行銷則著重於真實使用體驗分享,貼近消費者實際感受。 3. KOL費用通常較高!KOC則相對實惠一些。 4. KOL合作較正式,KOC合作則較活潑自然。 5. KOL行銷較適合品牌推廣,KOC行銷則更適合釐清消費者疑慮。 所以綜合運用KOL和KOC,能發揮專業影響力和真實可信度的行銷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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