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系列-雇主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各式情境
本文以勞動部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的訴願決定內容為例,帶領讀者一窺常見個案的事實及認定理由,讀者不妨藉此機會,順道檢視自己的雇主是否也有相同情形發生。若有,建議提醒雇主立即改善,避免一旦遇有勞檢,事後遭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裁罰。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依照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2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按「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6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之「預扣」固指違約或損害未發生前,資方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保障者而言,即就違約或損害已發生,亦須資方就其所得請求之金額為勞工所不爭執,始得由資方以違約或損害金額與勞工之工資主張抵銷。依此,勞工既不承認資方請求之金額,自當透過訴訟方式向勞工求償,仍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95號判決參照)
以勞動部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原文略有編修),下列情境均被認定構成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的違反:
1、訴願人逕自片面認定吳君違反勞動契約約定及工作人員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之責任歸屬、金額多寡,扣發吳君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勞動部民國111年5月27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03303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2、訴願人以廖君損壞公務車應負擔維修責任為由,逕自於廖君110年10月工資扣發2萬7,500元,訴願人陳稱並無廖君同意扣款之證據,訴願人與廖君間就前述事件扣款之責任歸屬、範圍大小及金額多寡非無爭議,訴願人逕自以廖君毀損公務車為由,扣發廖君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勞動部民國111年7月29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02680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3、訴願人因黃君個人行為帶2位工讀生住在店內未告知主管,以「缺失」為由,扣發工資1,000元。訴願人無法說明黃君是否同意或有相關書面證明;另黃君公務電話紀錄亦表示其知悉該扣款事件,然不同意該項扣款。訴願人與黃君間就109年2月薪資扣款,雙方應非無爭議,訴願人認定黃君違反工作規則,逕自扣發黃君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勞動部民國111年6月24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00691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4、訴願人與謝君約定按排定教學時數給付報酬,訴願人以謝君有違反多項契約條款之情節為由,迄至處分之日皆未給付謝君110年7月及8月報酬,且訴願人對此事實,亦不否認,是訴願人以謝君違約為由扣發謝君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應可認定。(勞動部民國111年3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25144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5、訴願人自承車君對於事故(工作期間發生船舶絞纜事故之維修費用)尚有爭議、不同意扣款5千元,且未舉證以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請求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逕自片面認定事故之責任歸屬、金額多寡,扣發車君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勞動部民國111年2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20072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6、訴願人以N君107年發生行蹤不明造成出貨損失逕行抵銷為由,故扣發N君107年12月份工資,然N君如有違約行為致使訴願人因此受有損害,訴願人亦不得在未與N君協商決定賠償金額、清償方式或循司法途徑解決前,單方主張抵銷而預扣N君工資,是訴願人預扣N君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勞動部民國111年2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19727號訴願決定書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