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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 相關的證照 (6)
從工作推薦課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教保人員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 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及 輔導之人員。 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 活輔導之人員。 五、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 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之人員。 六、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 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 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之人員。 七、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於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及保 育服務者。
各縣市主管機關
幼稚園教師證 | Teachers Certificate
98幼托整合,擁有幼稚園教師證才能擔任教保員,若無則只能擔任保育員或助理
教育部
戊類所長 |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四條 托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研究所以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畢業,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者。 二、 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 三、 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三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 四、 專科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四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 五、 高中(職)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托育機構教保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育機構主管人員。 六、 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或薦任職升等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具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教保經驗,並修畢主管核心課程者。 前項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所開立服務年資證明為準。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保育人員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 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 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及 輔導之人員。 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 活輔導之人員。 五、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 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之人員。 六、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 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 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之人員。 七、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於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提供兒童教育及保 育服務者。
各縣市主管機關
公幼教保員 |
參照官網公告為基準
各縣市主管機關
技術士技能檢定托育人員職類單一級 | Technician for baby sitting
本檢定之目標,在制定保母人員技能檢定之方式及內容、建立取得保母證照所需「知」、「技」、「情」的基本標準,以保障嬰幼兒福址。 因本職類係針為弱勢嬰幼兒直接進行照顧工作,故從事保母工作者之知識技能,應達到一定之知能標準,以維護受照顧者生命安全及健康,凡通過保母證照知能標準測試者,當能提供適當之服務,故以單一級辦理技能檢定。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