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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六十五歲者。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II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修正前後差異
延後退休年齡的協商機制:修正後的條文新增了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條款,允許勞工和雇主協商將強制退休的年齡延後,這在修正前的條文中是沒有明確規定
特殊性質工作的調整:新增了對於具有危險、需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的年齡調整規定,這需要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年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就業服務乙級的考試,有架構圖是不是讀得清楚還能快速掌握重點
就業服務乙級術科考試,從7月7日考完到現在,相信你應該看了不少答案,也參考了不少解答,當然最簡單的一題應該是性別平等法的內容,雖然負責人的申訴期間,答案可能有點模糊,但至少那都是我們很清楚有讀到的內容,有看到架構圖準備考試的同,應該也會覺得這一次的考題很簡單,畢竟法規都是觀念題,重點考題,架構圖還都有指引。
完整內容===> 還沒考的一定要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