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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2023年下半年:證照考試懶人包整理與提醒
在這個競爭激烈的求職市場中,持有相關資格證書是獲得理想工作的一個關鍵因素,考證照還有助於您的職業發展,通過考取不同領域的證書,您可以不斷擴大自己的知識領域,並提高職業選擇的多樣性。
【重點證照考試整理如下】( 會持續更新 )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領隊人員】
壹、報名日期:
一、筆試:112年12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113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貳、考試日期:
一、領隊人員:113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導遊人員:113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外語導遊人員口試(第二試):113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證照介紹: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壹、報名日期:112年8月1日至10日。
貳、考試日期:112年11月18日至19日。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壹、報名日期:112年8月1日至10日。
貳、考試日期:112年11月18日至19日。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
壹、報名日期:112年8月1日至10日。
貳、考試日期:112年11月18日至20日。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
壹、報名日期:112年8月1日至10日。
貳、考試日期:112年11月18日至20日 。
包含:
土木工程技師
水利工程技師
結構工程技師
大地工程技師
測量技師
環境工程技師
都市計畫技師
機械工程技師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電機工程技師
電子工程技師
資訊技師
化學工程技師
工業工程技師
工業安全技師
職業衛生技師(108年由工礦衛生技師更名)
食品技師
農藝技師
園藝技師
林業技師
畜牧技師
水產養殖技師
水土保持技師
採礦工程技師
交通工程技師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壹、報名日期:
一、第一試:112年4月25日至5月4日
二、第二試:112年9月12日至18日
貳、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112年8月5日
二、第二試:112年10月14日至15日。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食品技師考試】
壹、報名日期:
第一次:113年02月27日至03月07日。
第二次:113年08月06日至15日。
貳、考試日期:
第一次:113年06月01日至02日。
第二次:113年11月16日至18日。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壹、報名日期:113年02月27日至03月07日。
貳、考試日期:
一、消防設備師:113年06月01日至02日。
二、消防設備士:113年06月01日。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
壹、報名日期:113年02月27日至03月07日。
貳、考試日期:113年06月01日至06月02日(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考試】
壹、報名日期:113年02月27日至03月07日。
貳、考試日期:113年06月01日至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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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8/29

公布網紅手機號碼 雞排妹一審判4月易科罰金12萬
雞排妹鄭家純先前被指控在臉書直播時,公布網紅陳沂手機號碼,台北地方法院判雞排妹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今天二審開庭,雞排妹出庭受訪表示,從兩則貼文無法判斷故意洩漏個資。另外她也聲請網友作證,但證人請假沒有出庭。
一身白色洋裝,搭配白色高跟鞋現身北檢,雞排妹鄭家純被指控,先前在臉書直播時,以張貼顏色代碼等方式,公布網紅陳沂手機號碼,北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鄭家純,台北地方法院判雞排妹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雙方一路從一審打到二審,17號二審開庭,雞排妹鄭家純:「加上具有足夠識別度的個資,那好像也才2個月,何況說我們這一件,其實它是分開的2則貼文,那單獨看這2則貼文的行為,它都沒辦法去判斷說,有任何故意洩漏個資的部分。」
另外雞排妹也聲請網友當證人,律師受訪時也說明原因,律師陳克譽:「重點是那2則貼文,其實如果你把它個別拆開來看,其實從一般人角度來看,根本就無法窺得到說,這個是屬於陳沂小姐個人的個資。」希望藉此證明,她沒有公布陳沂的手機號碼,不過原本預定傳喚的證人,請假沒有出庭。
東森新聞網)
兩個女人的戰爭,從社交媒體幾度交火,現在延燒到法院另闢戰場,本案緣起於網紅雞排妹(鄭家純)與另一網紅陳沂於2021年直播同框時,雙方一言不合互嗆,雞排妹不甘被陳沂在直播中唸出私人手機門號全碼,於是反擊也公布陳沂手機門號,但雞排妹僅唸出前4碼,就因陳沂當場尖叫而打斷。雞排妹之後在臉書粉專PO文2篇,第1篇公布陳沂手機門號前4碼,第2篇則是用1張咖啡色色卡,色卡上有6位數的色碼,不少網友循著線索拼湊出陳沂私人手機門號。於是陳沂告雞排妹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主張因為雞排妹洩漏她的個資,害她飽受網友電話騷擾,每天以淚洗面,雙姝大戰,就此展開。
一定有網友馬上提出疑問,不是因為陳沂先唸出雞排妹手機門號而且還是全碼,雞排妹才反擊,而且雞排妹還只是po文隱喻,為什麼陳沂沒事,雞排妹反而被判刑,原來士林地檢偵查後發現,雞排妹先前就已經在臉書公布自己手機門號,無證據顯示她遭陳沂侵害個資,而為不起訴處分,雞排妹不服,提起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仍被裁定駁回,至於,雞排妹抗辯其分開的2則貼文,單獨看任何一則貼文,都沒辦法判斷有故意洩漏陳沂個資,是網友自行作不當連結所致;惟法院審理後認為:
1、 雞排妹之所以取得陳沂門號,是因為先前表示要訪問對方,於是陳沂將自身電話號碼提供給雞排妹,以便聯繫工作事宜。故其利用須僅止於此特定目的。
2、 雞排妹因不滿陳沂在直播時公開其行動電話號碼,欲使其感同身受,但陳沂當下即表達不同意被公開門號,也告訴雞排妹「公布其聯絡方式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他人任意撥打系爭門號會感到被騷擾」,但雞排妹仍然予以公開,故不能稱不知其行為已然違法及將對他人造成騷擾。
3、 雞排妹的臉書上有網友表示「你這個就太故意/刻意洩個資。直播講4個號碼,大家都提醒+警告你不要公布,沒想到你卻直播後在你fb公布後6碼。大家都知道這是什麼」,顯然只要關注雞排妹臉書的不特定人透過2篇文章結合後,即可知悉屬於陳沂個人資料的手機門號。
4、 依陳沂提供的中華電信用戶通信紀錄報表顯示,在雞排妹於臉書公布其手機門號後,陳沂的手機來電及簡訊確有暴增,造成其生活和工作上之困擾,雞排妹所為確已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隱私。
最後法院更以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法官苦口婆心地告訴雞排妹,既然妳取得門號的目的,是為了與告訴人聯繫工作事宜,且告訴人已明確告知不同意妳洩漏她的手機門號,妳為了報復告訴人而公開其門號的行為,已經逾越了個資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且讓告訴人受有損害,加上妳犯後一昧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且未與告訴人和解,實難認有悔意,才會判了妳4個月,雞排妹妳聽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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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資深法務經理

2022/10/26

資策會與高虹安事件-論員工忠實義務與內部創業問題-兼職
#資策會 #高虹安 #兼職 #忠實義務 #勞動法 #勞動基準法 #資訊來源均放置連結處 #本文僅就2022年10月25日資策會所發布之聲明與先前雙方於媒體曝光的內容分析 #針對內部創業的相關案例有檢索資料庫但目前沒看到有相關案例
#就事論事
本文就針對於高委員任職資策會期間之兼職,是否需要報備,未報備是否有涉及違法一事做分析
1. 針對於勞工於本職外之兼職一事,目前法院認知是較為寬認,例如,正常上班族,於下班時間去跑XXXEAT或熊貓,或開計程車,只要不涉及原本正職工作範圍,法院均是認同的,但就針對涉及正職工作範圍內之工作,就會比較謹慎,在許多判決內有提到,因為本職上較易親近之業務的兼職,容易會造成公司營業祕密外洩,監守自盜等等的情事,因此,未經由公司准許,是不能夠做正職工作範圍內的兼職.
2. 但高委員的案件,跟前項所述的狀況並不相同,就資策會的聲明而言,高委員的兼職在定義上是資策會為了鼓勵內部創業,而讓高委員共同參與科智企業的工作(知情且准許),還參加了創業星光計畫(目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舉辦),客觀而言,資策會當然可以說高委員未於就職期間寫個申請書,程序部分有瑕疵.
3. 但就勞動法而言,是否可以針對高委員的程序瑕疵而提出訴訟進而獲得勝訴判決?
就前開案例分析與檢索後,目前法院並沒有就內部創業而提出訴訟的案例(其實找之前就想過,台灣目前鼓勵內部創業的事例就很少,進訴訟當然會沒有..但若有大神有找到,請轉貼給我們,拜讀一下),而就法理而言,員工於就職期間(忠實義務)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就僅需要負擔兩種義務,而此兩種義務的規範均不相同,但資策會所控訴是在職期間,因此,就員工忠實義務做點解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有6種法定事由,而勞工所為的行為符合前開之一,雇主得不預告,直接終止與該勞工締結的勞動契約(意思是可以解雇你,若有造成損害,還可以另外提出損害賠償告訴)。這為了要附加勞工應履行一定的忠實義務,但似乎資策會可以提出的損害(僅有發表在期刊的文章被引用於博士論文),但當時其本身勞資關係還係屬在資策會下,員工於在職期間自我發表論文,放置於自己的博士論文內(並且知情,有出部分的費用贊助自我提升),就事論事而言,若真的構成違反忠實義務,坦白說,我們可能要好好重新回學校讀書.
Ps:這真心比較偏向選舉語言,事實就是,高委員雖沒有於在職期間內申請兼職,但法院就告訴你,你自己訂的規矩,不一定合乎法令規定,就客觀而言,大家(包括資方)若都知道,明面上鼓勵,就不會構成違反員工忠實義務.
Ps:其實蠻想知道,資策會是否有跟北市勞動局申報勞資會議審議過上開規定,若沒有,是不是還蠻迴力鏢的,人生真的不太能硬弄別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勞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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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資深法務經理

2022/10/08

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懲戒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懲戒權 #不行 #管理委員會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則規定,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或管委會之請求,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也因此,反面解釋能解讀出,該法並未賦予管委會處罰住戶的權力,也因此,管委會不可以自己對於住戶或是區分所有權人罰款,並且,住戶就該管理委員會對於事項之處罰,未履行,也不會受到法院或主管機關的處罰,反之,管理委員會對於住戶對於區分所有權人若收取了該像罰款,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整體而言,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違反規約之規定,勸阻無效,只能請主管機關處罰他,管委會並沒有裁罰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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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誠

資深法務經理

2022/09/27

網紅被裁罰二十萬,懷孕歧視問題
#勞資 #懷孕 #歧視 #勞動基準法 #工作規則 ​
某網紅,進行勞資爭議協商後,選擇資遣或降薪改換職位,被台中市勞動局裁罰20萬元,其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問題就是你降低他的工資,所以就被裁罰,其實,該公司的人資或是勞資或是法律顧問,應於此時提出前開法規,解釋並告知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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