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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 相關的證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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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地政士 |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of general examination
地政士,即過去習稱的「土地代書」,因民國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此外,地政士法即明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地政士須通過專技普考才能執業,業務範圍包含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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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 Professional agent of land registration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一般稱為代書。代書是擁有國家考照及格的專業人士,若想從事不動產中有關產權轉移的相關手續,您就得擁有專業證照才能執業,不然,所簽署之文件視為無效。 土地專業代理人特種考試自80年起每年或隔年舉辦一次,自地政士法實施後,該項考試已由「地政士普考」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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