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新版書,在1月更新出版,新版舊版有更改了一些內容,但最重要的修法,其實改變不多,大多都是更新資料。在這裡做一下,影響較大的修法內容做一下提醒。
就業服務乙級超神記憶攻略 一書之 新增修法內容…
修改頁數
P16第5 條新增第七款原七改為八
修改內容
第5條 (可請外籍移工之指定工作)
七、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陪伴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113年11月新增)
※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年齡須20歲以上。 就業安定費2000元
P19 看護類 刪除 外展看護之內容。 新增/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
P44加在文字之後,說明第三類是指誰。
在第三類:雙語翻譯、廚師及中階技術工作及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業
修改頁數
P16第5 條新增第七款
原七改為八 第5條 (可請外籍移工之指定工作)
七、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陪伴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113年11月新增)
※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年齡須20歲以上。 就業安定費2000元
P19 看護類 刪除 外展看護之內容。 新增/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
P44
加在文字之後,說明第三類是指誰。 在第三類:雙語翻譯、廚師及中階技術工作及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業
P59 原本的※子法的第六條,增加完整性
修改內容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雙語翻譯工作: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輔導管理之翻譯工作。
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食物烹調等相關之工作。
三、中階技術工作:符合第十四章所定工作年資、技術或薪資,從事下列工作:
(一)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在第十條所定漁船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二)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在第十五條所定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生活支持、協助及照顧相關工作。
(三)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在第十八條所定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個人健康照顧工作。
(四)中階技術製造工作:在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製程工廠,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五)中階技術營造工作:
1.在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2.在第四十七條之一所定工程,從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作。
(六)中階技術屠宰工作:在第四十八條所定場所,從事禽畜卸載、繫留、致昏、屠宰、解體及分裝工作。
(七)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在第五十三條所定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農業生產工作。
(八)中階技術農業工作:在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場所,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工作場所之中階技術工作。
四、旅宿服務工作: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在合法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內,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其經營之所屬餐廳外場等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P70 第63條 表格 機構看護 30000 改 31000 。並加 旅宿服務 在(屠後面)
P71 第54條 最長為六個月 改為 一年
P349 ※113年7月新修法增訂具體就業計畫內容。
第7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之訂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就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 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
2.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場友善。
3. 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措施與輔具使用。
4. 辦理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知能之職業訓練。
5. 獎勵雇主僱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6. 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延緩退休及退休後再就業。
7.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
8. 宣導雇主責任、受僱者就業及退休權益。
9. 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
10. 其他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P349 ※113年7月新修法
第9條(職場指引手冊之提供)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