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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6/29

職業災害系列-職業災害的類型區分

職業災害在分類上,可區分為哪些類型呢?
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可區分為:「職業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職業病」、「視為職業病」等四種類型。
本文先就「職業傷害」與「職業病」等二種基本類型做一說明。
職業傷害是勞工於就勞過程中因突然、偶發的意外事故所導致的傷害,常見之例為割傷、墜落、崩塌、燒燙傷、毒氣外洩、電擊、撞擊、溺水等。在認定上,因有意外事故發生的具體事證,例如發生時間、地點、設施設備、現場目擊者等人證物證,故鮮少發生爭議。
舉一則典型的勞工職業災害實例:甲勞工於2017年4月20日8時許,獨自一人由作業區二洗滌池旁的階梯上至洗滌池水泥槽壁上方走道,行走至洗滌池上方之鐵板,使用鐵耙從事回收料的攪拌作業,不慎墜落至地面,現場乙勞工發現後通知丙負責人,並由丙負責人通知救護車將甲勞工送往屏東國仁醫院,經檢查後為顱內出血,再轉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延至2017年5月10日13時45分傷重死亡。(引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資料)
職業病則是因工作性質、原料或工作環境中存在有害危險因子,例如人因性危害、化學性危害、物理性危害、生物性危害等,勞工長期暴露於上述危險因子下緩慢作用所導致的疾病。在認定上,藉由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項目」的訂定,可以減輕勞工因果關係舉證的困難,並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之「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作為具體判斷疾病是否確因工作所導致的參考依據。
最有名的勞工職業病實例是纏訟經年的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桃園廠勞工,此為勞工於該工廠內受到化學物質長期污染所造成的大型職業災害訴訟事件,2018年8月16日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部分確定(262人可獲得損害賠償金新台幣5億7705萬元),部分廢棄發回高等法院(246人)。
最高法院認定:「本件經原審認定屬A類、B類選定人本人或其被繼承人均曾為 RCA 員工,其等罹患之疾病均屬IARC、U.S.EPA、CDC研究中有證據顯示可能為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某種化學物質所導致,是本件應屬化學毒物污染之大型職業災害事件。受害員工或其繼承人之智識、財力、蒐證能力,顯遠遜於RCA等四公司,原審因認關懷協會就因果關係之舉證以合理之蓋然性為已足,並以RCA等四公司所舉反證尚無從證明前開因果關係之不存在,而為RCA等四公司不利之論斷,核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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