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對從事理財規劃顧問行業有興趣,願意協助客戶達成其理財規劃目標,且於測驗
報名前,依協會規定取得授權教育訓練機構之各科結業證書,並/或經過協會教育
訓練課程抵免申請審查通過,取得審查結果通知書者,均歡迎報名參加「CFP®測驗
與AFP 綜合科目測驗」。前述測驗公平對待不同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
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者。
二、自101 年起欲報考「CFP®測驗」(一)至(五) 任一科目者,應具備(一)至(五)任一科
之測驗通過有效資格方可報名;未具前述報名資格者,請報考「AFP 綜合科目測驗」。
三、 協會自103 年起停止舉辦CFP®測驗科目(一)至科目(五)測驗。
四、「AFP 綜合科目測驗」應考資格無學歷限制,通過測驗人員於申請AFP 認證時亦無
學歷限制。
五、欲報考「CFP®測驗」科目(六)「全方位理財規劃」者,應先通過CFP®測驗科目(一)
至(五)五科測驗,或通過「AFP 綜合科目測驗」,或經過協會抵免申請審查通過,取
得審查結果通知書者,亦得報考,惟均應取得授權教育訓練機構之科目(六)結業證
書。
六、「CFP®測驗」應考資格並無學歷限制,惟通過CFP®測驗科目(六)測驗人員於申請CFP®
認證時應具備經教育部承認之大學學士學位證明或符合教育部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之各項資格。
七、第一項規定之「協會教育訓練課程抵免申請」,應考人需填寫簡章內附件三之「抵免
楚並附上抵免文件影本於測驗報名前,以郵寄(郵戳為憑)或傳真(協會收件章為憑)
方式送交協會審查,如因未及送件影響應考人權益,應考人須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