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不動產經紀營業

指的是具備專業知識與實務能力,協助買賣雙方順利完成房地產交易的能力。包括了解市場行情、法律規範、合約細節,並能有效溝通協調,保障交易安全與雙方權益。在台灣房市競爭激烈的環境中,這項技能能提升成交率與客戶信任,對業績成長與職涯發展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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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與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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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證照

考取專業證照,讓能力被市場看見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內政部
普考不動產經紀人 |
民國88年2月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保障交易者權益,並提昇不動產經紀業的專業形象,「房屋仲介業」正式邁入一個擁有國家證照的行業,不動產經紀人為經紀業必有的附屬執照。 「不動產經紀人」執照所代表的是一種專業化的形象,目前消費者對房屋不動產的買賣,都會慎重尋找專業經紀人及經過考慮慎密,才會做出消費決定。
考試院
普考地政士 |
地政士,即過去習稱的「土地代書」,因民國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此外,地政士法即明定,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地政士須通過專技普考才能執業,業務範圍包含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地政士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四年,四年屆滿前必須完成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換發新照,才能執業。亦即今後每四年須換照一次,且須有政府認可的專業訓練。 地政士法第22條規定,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亦即可只要有地政士的簽證,不動產出賣人不必出具印鑑證明,如此一來印鑑證明可望由地政士的簽證制度取代而走入歷史。
考試院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一般稱為代書。代書是擁有國家考照及格的專業人士,若想從事不動產中有關產權轉移的相關手續,您就得擁有專業證照才能執業,不然,所簽署之文件視為無效。 土地專業代理人特種考試自80年起每年或隔年舉辦一次,自地政士法實施後,該項考試已由「地政士普考」取代。
考試院
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 |
信託業務人員是(Proficiency Test for Trust Operations Personnel);信託業的功能係在管理委託人之財產,提供委託人財產有關的周邊服務,藉以滿足委託人、受益人的需求。其經營的業務項目,包括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動產及不動產信託...等。在附屬的業務項目下,信託業可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等。 所以信託業務人員主要工作內容為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與金融資產證券化、保管銀行業務...等。 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乙科】可提供身為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證明,是金管會規定金融從業人員賣基金所必備證照。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普考記帳士 |
記帳士法第一條規定:「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記帳士證照其實就是一張合法專業可以幫人處理稅務問題及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而記帳士業務來源,來自於幫公司做外帳部份,小公司收入2~4千元,較具規模的大公司,所收入的代客記帳費約1~2萬元,因此收入多寡,端看個人接到的客戶數,因此若在社會上具備一定的人脈,記帳士的收入相當的可觀。國內「記帳士法」公布施行後,只要您能夠取得認證的記帳士執照,在競爭激烈的就業市場,您也可成為職場上的明星,晉昇高薪族群。
考試院

精選貼文,掌握第一手知識

企業五種未實現損失 可抵稅

2025-10-16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企業申報營所稅時,列報成本費用原則上必須是「已實現」支出,也就是確定發生且金額明確。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依規定有五種例外情況,包含符條件的短期投資股票、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相關準備金、備抵呆帳、其他專案核准。 延伸閱讀:不少企業會購車或租車供主管使用 五情況不能抵稅 北區國稅局強調,列報損失是以「已實現」為大原則,特殊情況、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例外。國稅局舉例,像是企業因業務爭議進行訴訟或仲裁,尚未確定的賠償金屬於「未實現損失」,就不得列報,某公司若在年度結算申報時,把與國外客戶商業糾紛金額列為「其他損失」,但實際上公司仍在訴訟過程,尚未支付任何賠償,案件尚未確定,依規定,這類損失不得列報,就會被稅局剔除並補稅。 營所稅費用列報規定 項目內容列報原則企業申報營所稅時,「已實現」成本費用才能列報五種例外(須符合法定條件)1. 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2. 存貨跌價損失3. 職工退休金準備金4. 備抵呆帳5. 法律或專案核准▲ 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不過,營所稅查核準則也明定五項例外情形,即使是尚未實現,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減輕營所稅負擔。 第一,符合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的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準用所得稅法第44條估價規定所產生的跌價損失,可依規定列報。 第二是存貨跌價損失,企業若因市場價格下跌導致存貨價值降低,經合理估價後,可以列報跌價損失,以符合權責發生制。 第三,職工退休金相關準備金,依規定提撥的職工退休準備金、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即使尚未實際支付給員工,也可列報為費用。 第四,備抵呆帳,若企業依查核準則提列的應收帳款呆帳準備,符合條件並具合理依據,可作為未實現費用列報。 第五,法律或專案核准情形,若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也能列報未實現的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強調,這五種情況都必須符合查核準則所規定的條件,若為其他未確定的支出、訴訟賠償、或估算性損失皆不得列入成本或費用,企業若違規列報,除需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罰鍰。 國稅局呼籲,企業應確實遵守「已實現」原則,並於申報前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機關,以避免因誤列損失而影響財務與稅務合規。 ▲ 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104職場力】・稅務法規

鐵皮屋、車庫等違章都要繳稅!稅務局:納稅義務不代表合法

2025-10-16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違章建築一樣要繳房屋稅!桃園市稅務局提醒,不少民眾誤以為違建既沒有使用執照、隨時可能被拆除,就能免報房屋稅籍,但這是錯誤觀念。只要是附著於土地、具備使用功能的建築物,無論是否合法,都屬於房屋稅課稅範圍,民眾若未依法申報,恐面臨補稅與罰鍰。 延伸閱讀:都更攻略》都更是「1坪換1坪」嗎?都更坪數如何換算?頂加算嗎?都更估價師怎麼評估房地價值? 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只要建物具備屋頂、樑柱、牆壁等基本構造,且能實際使用,就應納入房屋稅課稅對象,舉例來說,常見的鐵皮棚架、車庫或頂樓加蓋的鐵皮屋,即使未經建管單位許可、屬違章建築,只要有使用功能,也必須依法申報房屋稅籍並繳稅,這類違建若作為倉庫、工作室或居住空間使用,均被認定具有「使用價值」,依法應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無論房屋是否合法,納稅人都應在建造完成後三十日內,主動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若未依規定申報,經查獲將視為漏稅,除需補繳稅額外,還可能被處以最高兩倍罰鍰。 稅務機關每年也會定期進行房屋稅籍清查,對於新增建物、違建或使用變更等情形,均會依法查核,以確保稅籍管理完整與公平。 稅務局強調,繳納房屋稅只是民眾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不代表違章建築因繳稅而「合法化」,若對相關規定、申報程序或稅額計算有疑問,可洽詢地方稅務局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提供說明與協助,避免因誤解法令而受罰。
【104職場力】・稅務法規

不少企業會購車或租車供主管使用 五情況不能抵稅

2025-09-22報導 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不少企業會購車或租車供主管使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公司買下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形式上為租車、實質上是分期付款性質,共五種情況應視同買車,同樣不得抵稅。 延伸閱讀:企業換新車 列帳有眉角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企業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又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但實務上,不少公司透過「融資租賃」方式租車,但財政部先前曾發布解釋令,融資租賃實際上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小客車,企業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企業租車不得抵稅5種樣態 項目樣態1租賃期間屆滿時,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可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九成5其他可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財政部明定五種情形,都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相關進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可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舉例來說,甲公司與租賃公司訂定合約,約定每月以12.6萬元承租一輛自用乘人小客車,並約定四年租期屆滿後,該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視同分期付款買車,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進項稅額6,000元,依規定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稅局補充,企業若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但不屬於上述五種情況,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要件,就不屬於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若是作為提供企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就能抵稅。 更多【稅務】相關法令知識,歡迎參考 尾牙支付餐飲費、摸彩獎品 不能扣抵營業稅 送春節禮盒不得扣抵銷貨營業稅額 仍有「例外」情形 企業扣繳申報 別踩十紅線
【104職場力】・稅務法規

風災附證明 可申請減稅

2024-11-01報導 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康芮颱風襲台,財政部昨(31)日提醒,民眾若因颱風造成災害,符合災害減免稅捐的各項標準,記得要拍照存證、檢附相關證明,並把握期限提出申請,多數稅目期限是在災害發生日起、或發生日後30日內。 延伸閱讀:颱風災損申請減稅3步驟,記得拍照存證!9大稅捐減免申報方式及期限一覽 財政部表示,受天災影響,個人、企業如發生財產或營業損失,可依規定申請減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國稅,以及房屋稅、地價稅、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地方稅。 國稅方面,個人綜所稅部分,颱風災損除有保險給付外,可申報列舉扣除;營所稅可列報災損,認定及計算方式依查核準則規定辦理;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可扣除未營業天數;貨物稅及菸酒稅,當貨物受損、毀壞不能出售,可申請退稅或銷案。 地方稅方面,房屋毀損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五成以上須修復才能使用,則可免稅;地價稅因山崩、地陷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可全免;汽機車泡水受損需報停或報廢,可申請退還牌照稅;娛樂稅可申請扣除因災害而未營業天數,依比率減少當期娛樂稅。 【補充資料】9個常見「颱風假情境」,你知道解答嗎?颱風來臨時許多人都對「是否放颱風假」以及相關疑問感到困擾,包括「上班地、居住地停課停班不同調怎麼辦?」、「颱風天薪水怎麼算?」、「颱風天可以直接宣佈WFH嗎?」、「颱風假可拒出勤嗎?」《104職場力》匯集企業人資、勞工朋友經常詢問的問題,整理出這9題有關「颱風假」的經典QA,期望每個人都能更理解有關「颱風天出勤」的相關規定! ◆ 居住縣市停班、但老闆說公司所在縣市沒停班,記我曠職可以嗎?▶ 看解答◆ 因為「颱風假」沒出勤,當天薪水可以照領嗎?▶ 看解答◆ 「颱風假」遇國定假日、例假日,或已排定特休,怎麼算?▶ 看解答◆ 「颱風假」因緊急狀況,公司臨時要求出勤、加班費怎麼算?▶ 看解答◆ 我可以拒絕「颱風假」出勤嗎?▶ 看解答◆ 聽說颱風來,臨時要求公司全員「WFH」居家辦公可以嗎?▶ 看解答◆ 如果本來就是「WFH」,颱風天可要求公司額外給補休嗎?▶ 看解答◆ 如停課不停班,要居家照顧小孩可休「颱風假」嗎?▶ 看解答◆ 「颱風天」出勤,有哪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看解答
【104職場力】・稅務法規

【104 talks】中小企業主不可不知的關鍵法律常識 ​| 陳全正律師

文:  人資市集整理 104 人資市集舉辦「104 talks 短講」致力於為職場人士提供高效學習的平台,集結專業領域的講師進行知識分享,期望為樂於學習的職場人士帶來不同的視野與啟發。中小企業主面臨最容易被忽視的領域之一便是法律風險管理與勞資雙方所產生的法規問題,本次邀請到陳全正律師來和各位分享,透過法律常識和正向的角度來反思及做到最基本的自我保護,並且建立勞資雙方良性的互動。  勞資關係:共贏的重要性  勞資關係是企業穩定運作的核心,勞資對立的結果通常導致雙方皆輸,法律不應被視為對立的工具,而應成為促進勞資雙方合作的橋樑。  當企業因違法解僱引發勞動爭議時,通常勞資爭議不會是單一的情況,往往還可能會連帶法律訴訟、勞動檢查與行政罰緩等多重風險,不僅損害商譽,還會增加經營上的時間成本、金錢、人事,特別是在當前重視 ESG(環境、社會、治理)的大環境下,遵守勞動法規對企業的社會形象和永續發展有重要意義。  反之,員工也是有違約的風險,例如現在出現勞資糾紛時,員工與雇主發生爭議時,有時會在網絡上爆料,這可能違反保密義務。離職時,員工可能會刪除公司資料,這樣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甚至涉及竊取商業機密,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帶來時間與金錢上的損失。因此,在處理勞資問題時,應將法律視為最後手段,優先以溝通化解矛盾。  創業初期的法律挑戰 股權結構:從一人創業到建立團隊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許多法律問題,首先,在創業時會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單打獨鬥會遇到困難,團隊合作是成功的關鍵,此時共同創辦人是一個很常見的方式,共同創辦人是有資金或資源出資並持股的合夥人,應在創業初期就明確股權結構。股權結構的設計非常重要,不應盲目均分,50:50的股權比例容易導致決策僵局,因此需要預先商定決策規則、利潤分配和解決僵局的退場機制,以避免後續紛爭。 留人留才:創業初期缺乏資金和關鍵人才是常見問題,當薪資條件不足時雖然薪資調整是一個常見方法,但可能對公司現金流問題或是其他員工的期望問題。這時可以透過股權激勵,提供員工股份,讓員工成為股東與公司共同成長,也是長期留才策略之一,提供員工股份,讓他們以優惠價格購買或直接送股,還可以分期發放股權,或設置轉讓限制,以避免員工離職後將股份轉讓。 了解有效又簡單的最新員工培訓趨勢 >> 常見實務問題與對策 企業在日常運營中,經常面臨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以下是幾個典型案例及應對策略: 員工未按時報到或無故缺席:現今就業市場狀況每個人能夠拿到錄取通知數量是在增加的,當應徵者的選擇變多了,未按時報到的比例也增加了。企業可先設計條款,只要公司同意錄取即構成契約,雇主可要求賠償因未報到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明確規範未報到的責任與處罰;企業亦可較彈性的招聘策略,錄取通知只是一個邀約的形式,若應徵者同意就任,卻未按時報到或反悔,雇主可撤銷錄取重新招募人才,並可要求損害賠償。求職者也應提前告知有其他選擇或無法入職,避免臨時反悔或缺席,這樣企業主可以更好地應對招聘過程中的突發情況,也能避免後續產生的爭議,甚至必須要尋求法律途徑。 另外企業在求才時也要注意,不應去做一些限制或歧視以及收集非必要、不相干的資訊,例如性別、年齡的限制,要求求職者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資訊,如:生辰八字、家庭成員資訊等等。 試用期爭議:試用期雖非法律強制規定,但企業仍可利用此機制觀察員工是否勝任工作。實務上試用期建議最多為3個月,若3個月後仍未達標,可延長一次,延長後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延長需雙方協議,不能由雇主單方面決定。而試用期未通過是否需要支付資遣費呢?不同法院見解不一,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支付資遣費。但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支付資遣費可以視為「花小錢買保險」,避免爭議和浪費時間。另外若發現員工到職後,是虛報造假學歷或經歷,屬於詐欺行為,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2條處理,無需支付資遣費,然而若員工只是誇大工作經歷,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1條進行資遣,並支付資遣費。 調職與職務變更:因為市場變動或客戶需求改變所引發的調整工作地點或職務內容已經是常態,許多公司並不希望資遣員工,而是希望員工能與公司一起找到新的策略和方向,這樣的情況下,員工是否能接受職務調整,會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法律層面,這樣的情況可透過勞基法第十條之一「調職五原則」,只要遵循五原則,調動便被認為是合法的: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修件未作不利之提更。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如果員工仍然無法配合調整,並且無法安排合適的職務,雇主可依據業務變更的理由進行合法資遣。 競業條款:企業普遍擔心員工離職後創業或被挖角,導致營業秘密外流,保護核心技術和商業機密成為重點,然而員工也有就職自由,常與企業的保護需求產生衝突,這就是競業禁止條款設計的核心問題。競業禁止條款適用必須滿足以下四項條件:1. 正當營業利益:企業需證明其擁有正當的利益,例如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員工跳槽、外流導致競爭力喪失。營業秘密的保護也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企業應透過流程與文件造冊,明確界定機密內容與權限範圍,確保符合法律上「營業秘密」的定義。2. 員工職務有接觸到該營業秘密:企業應在員工到職時或職務變更後,根據具體職責與涉密程度,逐步設計分層次的競業條款。對於具重要性或高層員工可及早簽訂條款,而基層員工一般不適用此類約束。3. 期間、區域、活動範圍、對象要合理:限制的期間不得超過2年,區域與活動範圍需合理,且與企業實際經營範圍相關。例如,企業僅在台灣經營,則不得限制員工在國外從業。4. 合理補償:企業必須支付合理補償,離職後開始發放,每月不得低於員工平均薪資的50%。例如,若員工離職前月薪為10萬元,補償金至少為5萬元,並需按月支付兩年,不能預付或巧立其他名目。另外,競業禁止條款無法在員工即將離職時強迫簽署,因此條款應在員工入職或接觸核心業務前明確約定,避免後續爭議。 結語 在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一個觀念:不要因為商業行為而導致勞資對立。未來我們將面臨勞力與人才的雙重短缺,這些挑戰對國家競爭力而言都是極大的威脅。如果勞資雙方不斷製造對立,只會帶來消極的影響,不僅阻礙員工的成長,也消耗彼此的精力。 我們發現,誠信溝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預防問題的發生,無論是在面試過程中,還是工作執行中,誠實與坦誠的對話都能減少許多摩擦與矛盾。然而,即便如此仍然可能產生對立,這裡牽涉到一個更深層的思考:我們常認為這是法律問題,但進一步檢視,可能是溝通問題;再往前探究,可能是能力問題。換句話說,許多衝突的根源並非表面上的條款或規範,而是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因此能否從根本原因著手,提供更有效的解決方案,這才是真正的關鍵所在。 講者簡介:陳全正 陳全正律師現為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長年深耕於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商務投資及股權規劃,致力於法律知識的推廣,也是許多企業的法律顧問。近年亦關注新創及創業等法律問題,並著有《創業打怪生存攻略》一書。  錯過講座了嗎?會員限定 104 talks 免費回放 >> 獲取專業人資證照,降低中小企業違法風險 >> 提升員工帶動企業的成長!最划算的教育訓練方案首選>> 揪朋友、同事一起進修更優惠!最低6折起>> 企業內訓、公開班及線上課程需求,104人資市集最超值 >> 加入104人資市集 Line 好友,獲得職場新知與更多學習資源!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資遣同意書」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資遣」是勞資雙方都會聞之色變的職場議題,有時甚至會因為雙方對於內容的「解讀」不同而產生差異,本文中律師了舉兩個實例來說明這種「理解落差」。同時提醒勞資雙方,除非勞工已「明確表達同意」,而且公司提出的資遣事由也屬實,否則明確以白紙黑字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協議,還是比較保險的作法唷!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雇主資遣勞工時,常見的作法是公司除了告知員工資遣的原因、事由(如: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業務緊縮為資遣事由)、契約終止的日期外,通常也會一併向員工說明預告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式以及數額,以及結清特別休假等事項。 且許多公司為求慎重,經常會準備一份「資遣通知書」或「資遣同意書」,將前述資遣事由、契約終止日、以及資遣費之計算方式與數額、未休特休天數與結清之金額等事項,一併記載在資遣通知書或資遣同意書上,讓員工簽名確認。 此時,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員工如果也在這類「資遣通知書」、或「資遣同意書」上簽名了,但後來發現公司所稱的資遣事由根本不存在時,員工可以反悔,主張撤銷該同意書、資遣無效,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嗎? 甚至,實務上也曾發生,老闆通知員工資遣、請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而在老闆匯付員工資遣費、並以LINE通知員工已經支付資遣費時,員工用LINE回覆老闆一個比讚的貼圖(按:該貼圖圖片節錄自司法院判決書): 但後續該員工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主張公司的資遣並不合法。此時老闆可以以員工曾回覆老闆前述比讚的貼圖,且已經領取資遣費及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主張員工已經同意公司的資遣嗎?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在第一個案例的情形,公司當初是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之業務緊縮為由通知員工資遣,並提供資遣同意書讓員工簽名同意,但後來事實證明公司根本沒有業務緊縮之情形,因此員工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主張撤銷資遣同意書之意思表示、恢復僱傭關係。在該案件中,法院認為「不得」以員工已經在資遣同意書上之簽名,逕認定雙方已有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尤其,在該案中,公司根本沒有業務緊縮之情形,因此,法院認為雙方合意的前提條件根本不存在,故難認雙方有達成因業務緊縮而資遣之合意,進而認定公司之資遣並不合法、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3號判決) 在第二個案例,員工於試用期滿前收到老闆通知因不能勝任工作、故試用期不通過,且在收到公司通知已經匯付資遣費後,員工以比讚的貼圖回覆老闆之情形,法院則認為,員工比讚的貼圖應僅係單純在回應、表示「知道」公司匯款資遣費了,無法解釋其已「同意」公司的資遣;且法院認為公司並未證明員工真的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因此最後判決認定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雙方之僱傭關係仍存在(參新竹地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號判決)。 由前述兩個案例可知,即便員工在「資遣同意書」、或「資遣通知書」上簽名,暫不論員工在「資遣通知書」上簽名,充其量只能解釋為員工已經收到該「通知」、無法逕解釋為「同意」之意思(除非通知書內容有載明員工同意該通知書之內容、嗣後不得再以任何事由再行爭執等棄權條款),且縱使員工是在「資遣同意書」上簽名,但倘若資遣事由本身就是不實的,則無法排除員工可主張其係受詐欺、得依法主張撤銷該同意書意思表示之可能性;倘此,則公司之資遣即不合法、員工可主張恢復僱傭關係。此外,員工於收受雇主之資遣通知後,縱使依雇主指示配合辦理交接、以及收受資遣費,仍無法解釋為員工已經同意公司的資遣。 延伸閱讀:要求員工離職,「開除、資遣、自請離職」可別傻傻分不清楚! 因此,謹提醒雇主留意,除非勞工已明確表達同意公司之資遣(且前提是公司之資遣事由也屬實)、或雙方已明確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協議,否則不得將員工被動配合辦理交接、收受資遣費等行動,自行腦補、擴大解釋為員工已經同意公司之資遣。且在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建議應簽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協議書,以書面明定最後工作日、契約終止日、結算之離職金總額以及其他重要之權利義務事項等內容,以確保雙方權益,並杜爭議。 (原文標題:勞工簽署資遣同意書後,可以反悔、撤銷,主張同意書無效嗎?)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商標哪裡不一樣?帶你看懂智慧財產權

我們都聽過智慧財產權,但日常上可能還是會遇到令人困惑的情況:共同研發的研究成果該屬於誰?如果我貢獻想法創意,請外包製作完成,著作權歸屬哪一方?請廣告公司設計活動海報,下次活動再拿來用,我會犯法嗎?本文將帶你了解常見的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商標,增長智財常識。 保護 IP(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方式,首先要從這些權利的產生與歸屬議題開始談起,並分成公司內部及外部切入。 內部談的是員工職務上的創作,外部談的是委外(協力廠商、合作夥伴)的創作,廣義還包括共同開發等。以下我們即用常見的著作權、專利、營業秘密、商標來介紹。 著作權 關於員工職務上的創作,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員工保有著作人格權,但如果雙方契約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 11 條)。這樣的規定不難理解,公司支付員工薪資,換取員工工作上成果的使用權,因此對於職務創作,公司本可直接使用,不用再徵求員工的同意;甚至,實務上也有很多公司會直接和員工約定,工作成果的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直接屬於公司,一勞永逸地避免權利認定的爭議。 請留意,這些約定都務必事先為之,因為在著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就已經確定且不能轉讓、變更,此時,只能退而求其次,以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或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至於員工非職務上的創作,除非公司與員工另有約定,否則回到《著作權法》的原則:創作人(員工)在完成創作時,就擁有完整權利。而這裡的職務要從實質認定,並不是以單純的時間、物理環境為限。例如: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加班完成或在家工作,這些也仍然是職務上的創作;但如果員工是私下接案、請假接案,因為並不在雇主指派工作範圍內,實務上認為屬於非職務上創作,相關權利就屬於員工所有。 另外,也有些較困難認定的問題,像是員工在工作過程中,觀察現有產品問題而自行發想、改良創作的著作權認定,若這要直接認定是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是會有爭議的,建議雙方在事前先加以約定,避免之後的爭論。 至於委託外部第三人創作,例如公司請廣告工作室設計活動海報、文案,如果對於權利未約定,則權利仍歸於受聘人(廣告工作室),因其才是實際的創作者,但出資人(業主)得於合作契約範圍內使用該著作,這是一種法定授權的型態。一般來說,仍建議直接以契約約定創作成果的著作權屬於出資方的公司。 而在馬克和傑克的案例中,他們的 App 軟體程式其實是需要他人協助,如果是委外開發的話,即務必要和該開發者事先約定好App 程式的著作權歸屬,避免開發者在執行完案子後,再將此程式授權或提供給其他廠商使用。 專利及營業秘密 專利要申請通過才能取得權利。因此,員工職務上的發明(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亦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依法該專利的申請權及通過後的專利權都屬於公司,但公司應同時支付給員工適當的報酬。 不過,這個報酬金額在個案操作上曾產生爭議。日本就曾有一個知名的「日亞化發明專利酬金」的訴訟案例:當時全球最著名的發光二極體(Light-emitting Diode, LED)製造商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Nichia Corp.)只願給研發產品的工程師 2 萬日圓酬金,工程師一怒之下告上法院,沒想到法院認定該發明非常有價值,酬金判定為兩百億日圓,導致雙方對此爭論甚久。我們建議,關於公司內部鼓勵發明及獎勵機制,可以及早制定及公布,讓員工依此遵循,減少事後爭論的可能性。不過,這裡的報酬支付與否,涉及的是契約上的責任,倒不影響上述權利的歸屬。 接著,如果是員工非職務上(職務認定同上)的發明,基於尊重發明人,則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都屬於該員工,不過《專利法》和《營業秘密法》在這裡有一個比較細緻的規定:員工創作如果使用公司的資源或經驗(例如實驗室、資料庫),公司有權支付合理報酬後,使用(實施)該創作。同時,為了避免爭議,員工有書面通知公司的義務。針對員工非職務上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請特別留意,公司不可以用契約限制員工的權利。 補充一點,上述的報酬支付與否並不影響專利權利的歸屬,但公司在未支付報酬而直接使用這些創作成果時,員工可依法起訴求償。至於,如果是受聘者(委外研發),原則上依雙方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該發明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這都和《著作權法》的架構相同。而《營業秘密法》和《專利法》的規定,基本上也一樣。 最後聊一下「共同研發」,務必事先講好權利歸屬,且發明重點在於實質研發,如果只是掛名,後續都有被舉發的風險。 我們回來看馬克和傑克的例子。他們提出了 App 結合智慧餵食器的構想,但實際上,兩人並沒有具體開發的經驗,只好與餵食器製造廠商合作。由於產品實際是由廠商執行研發,廠商依法可取得著作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如果馬克和傑克想要保有此 IP 權利,務必在合作前,以契約約定好 IP 歸屬於團隊,而不是廠商,甚至實質共同投入研發,都是比較理想的方式。 商標 關於商標,前面已提過其作用及功能,像是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與出處,亦兼具品質保證及廣告宣傳功能,環環相扣下,可為公司帶來競爭力,也是重要的無形資產。商標創作在法規上並無特別規定,可回歸到圖案等設計行為,依著作權的權利歸屬處理。 馬克和傑克在開發餵食器時,不論是自己開發或委外開發,都需要確認公司享有 IP 權利,特別是將此產品定位為公司的核心命脈時,更是重要。 而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轉讓及授權,只要當事人合意就生效,其中,商標跟專利的讓與或授權登記都只是對抗要件,加上目前研發的合作方式繁雜,像是馬克和傑克後續如經評估要與外面廠商合作生產,或是當創業家遇到與他人「共同研發」的技術時(我們曾處理過外部製造廠將技術提供者的技術說是自己的技術,進而申請專利後回頭控訴提供者的案例),往往就很難單靠法規而有完整的處理。 因此,為避免爭議(像是權利被移轉到第三人),站在創業家(公司)角度,不管如何,都希望能在初始就約定權利屬於公司(下表 11),避免夜長夢多。而這樣的作法也已經是愈來愈常見的手段,千萬不要認為只簽保密協議就夠了。最後,在這些權利妥適安排下,因為員工並未取得這些權利,所以也不用煩惱技術入股的議題。 節錄自:今周刊《創業打怪生存攻略:股權分配×公司營運×智財保護×資金募集,商務律師帶你一本破關!/陳全正、張媛筑 著 》 推薦閱讀: 我擁有工作成果的著作權嗎?律師告訴你 下班後的創作,著作權該歸誰?未被公司採用之著作還是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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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准房客申請補貼 罰

2025-09-04 經濟日報記者余弦妙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房東注意了,內政部正研議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涵蓋四大修法方向,其中,未來房東若拒絕房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可能會有相關罰則;另也透過修法限制漲租幅度、保障租期、提供租屋糾紛法律協助等,修法草案預計9月提出。 行政院會今(4)日將通過「婚育宅優先住加碼補-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報告,行政院政務委員陳時中昨日表示,政府除推動婚育宅,針對青年租屋,也將推動租賃專法修法,主要有四大方向。 延伸閱讀:租屋族「電費發票中1千」獎金歸誰? 內行人曝解答 租賃條例修法方向 項目方向保障租期契約與續約合計三年,除非房東自住,不得隨意終止限制漲租續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租金指數年增率保障房客申請補貼房東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或遷入戶籍,違者有罰則租屋糾紛處理遇糾紛,可申請免費調解或法律訴訟扶助 首先是保障三年租期。未來房客與房東簽訂契約後,房客享有訂約及續約合計三年租期,除非房東需自住,否則不得隨意終止契約。此舉將讓青年能安心規劃生活與家庭,而不必因短租或隨時被迫搬遷而感到焦慮。 第二是限制漲租幅度。續約租金漲幅不得超過通知當月房租指數年增率。換言之,房東在續約時雖可調整租金,但必須以合理標準為依據,避免出現不合理的大幅漲價,減輕青年家庭的經濟壓力。 第三是維護房客申請補貼權益。不少房東會明示、暗示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甚至拒絕房客遷入戶籍,內政部將修法明文禁止這類行為,若房東違規,將訂出罰則。 現行規定下,房客申請租金補貼並不需要房東同意,房東若片面禁止或要求放棄申請,房客目前可依消保法相關規定主張無效,未來若進一步對房東處以罰則,將可強化保障房客權益。 第四是提供免費調解與法律協助。租屋糾紛可向公所申請免費調解或法律訴訟扶助。 此外內政部也將同步推動「婚育宅」政策,將於2025年釋出1,000戶社會住宅,並在2026年至2028年間增至1萬戶;另透過包租代管方案,每戶每年房客加碼提供6,000元修繕補助,並預計每年增加6,000戶媒合量。多管齊下,將逐步建立更完善的青年租屋支持體系。 至於上路時間,陳時中表示,婚育宅政策相關配套措施仍要討論,千戶社宅今年下半年就會實施,至於租金加碼補貼則是明年元旦;另外針對租賃條例修法由於還要提案到立法院,預計草案最快9月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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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可以「單方面終止」嗎?律師:3種情境均須符合規定才成立

勞動契約可以「單方面終止」嗎?如果公司覺得我表現不佳、但我想繼續再努力看看,公司可以強制中止雙方的合作嗎?律師提醒:終止契約的種類分成三種,即「合意終止」、「法定終止權」、「約定終止權」,因此即便雇主是採用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則的模式終止契約,仍須符合各條款規定才是「合法」終止。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明透過獵頭公司的引介,到了一家前景看好的公司就職,約定試用期6個月。結果小明工作不到半年,公司就向小明說,因為小明的試用期未通過,但可以跟小明談看看是否要合意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小明只能先回應希望將文件帶回家,並與律師討論。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常見問題 實務上,雇主為了避免終止契約後可能面臨的訴訟風險,通常可能會選擇與勞工協商談妥一個方案,以節省訴訟、經濟等成本。則有疑問的是,契約終止權究竟有哪些種類,以及不同權利的差別在哪呢? 律師解說 依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契約之終止,有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者,亦有依當事人一方行使終止權而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又當事人一方行使終止權,其終止權之發生原因有依法律規定者,謂之法定終止權,亦有由於當事人以契約終止者,謂之約定終止權。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於合意終止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悉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至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終止權終止契約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及第260條規定;倘當事人一方合法行使約定終止權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則取決於契約之約定。此三種契約終止型態之發生原因、行使方法、法律效果迥異,無可混淆。」 再者,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按現行勞基法之勞動契約之終止,係採法定事由制,勞工非有勞基法第11條所定事由,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有勞基法第12條所定事由,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可見雇主若無上開法定事由,任意終止勞動契約,應係違反勞基法之強制規定,自不生終止之效力。」 從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就可以知道,終止契約的種類分成三種,即「合意終止」、「法定終止權」、「約定終止權」。 合意終止:意指契約雙方對於終止契約有共識,且同意依照契約約定去辦理終止後需要處理的事情。雙方好聚好散,一起同意分開,就像兩人和平分手。 法定終止權:意指契約任何一方如果要終止契約,就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且終止後的相關事項,依照民法各該規定辦理。就像有法律條件才可以離婚一樣,得符合某些要件才可以單方解除契約。 約定終止權:意即契約中已經有明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行使終止權,且終止後的相關事項也是依照契約約定辦理。 然而,對照勞基法第11、12、14條等規定可以知道,如雇主依照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要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在有符合各該款事由時,才可能算是「合法」終止。反之,勞工要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也需要符合各該款規定才可能算是「合法」終止。(當然已經排除勞工自請離職的情形) 以小明的情況,公司與之協商終止契約事項,小明雖將相關文件攜回討論,但小明有權利答應或不答應。不過,先不論小明是否答應,公司在小明有符合勞基法第11、12條等相關規定下,亦可以採行單方終止的方式辦理(本案有試用期爭議,暫不贅述)。 結論 勞動契約的單方終止,原則上就是前述三種,但實務上亦有所謂的「合意資遣」概念,此部分礙於篇幅,就留待之後再與讀者介紹。 (原文標題:什麼!?原來我都搞錯了[終止篇1]) 【勞工資遣】議題,這些也該要知道: 「資遣同意書」簽了就不能反悔嗎? 被資遣後求職,新公司會知道嗎?4項面試準備,消除人資的疑慮 要求員工離職,「開除、資遣、自請離職」可別傻傻分不清楚! 被資遣、未給加班費、高薪低報…常見的勞資爭議有哪些?網議5大「勞資糾紛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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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所得稅期限展延至6月底 執業者報稅別犯三錯誤

2025-06-02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今年報稅季因應美國對等關稅展延至6月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期限也同步延長,提醒業者申報所得稅時,應避免漏報扣繳收入、費用未區隔及重複扣除成本費用等三類常見錯誤。 執行業務者是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等;其他所得業者則例如私人辦理之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 托兒所、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養護療養院所。 高雄國稅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必須申報收支報告等表。常見有三大類型錯誤。 首先是收入類別部分,最常見錯誤樣態就是漏報扣繳憑單收入,例如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國稅局指出,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避免漏報。其他收入類別的常見錯誤樣態還包括漏報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等。 其次在費用部分,國稅局強調,依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也不得列入費用。 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依照費用一半計算減除。 其他費用類別常見錯誤還包括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職工福利與捐贈費用超限,以及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耐用年限計算折舊。 最後在申報所得方面,聯合執業的合夥人異動與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則是常見兩大錯誤。國稅局提醒,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出資證明等資料;採用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若所得已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於填報個人綜所稅時,不應再以部頒標準計算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導致漏報所得額。 延伸閱讀: 2025報稅/綜所稅申報半數民眾完成 網路報稅占85%成主流 報稅不踩雷!四大常見錯誤、補救辦法 看這篇幫你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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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隨時可以叫你走人?專家:不應任意解僱,符合4種狀況才能「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職場上,許多對員工的處分常被誤解為「雇主說了算」,但其實現行法規不見得採相同意見,專家提醒雇主,職場中處份員工時應摒除對人對事的情緒與任性,不宜借題發揮、無限上綱只求解僱心中「不適任」的員工,詳細的規則仍應依法規範圍的限制為準。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工6種常見的「情節重大違規」4種狀況,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狀況一:訂立勞動契約時「虛偽意思」表示狀況二:故意洩漏技術、營業秘密狀況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狀況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小結 職場多數的規定都是企業因:服務性質、產品製程、品質、甚至工作環境危險性等等而起,才會硬性規範員工務必遵守職場紀律。原因是若違規,輕者員工受傷、重者企業恐怕會發生不可逆的損失。如石化業、發電業、煉鋼練鐵煉銅等笧產業,均嚴禁員工在工作場所內任意使用火器,嚴格的防火規定如禁菸、電器使用等等。 但是場景如轉換到辦公室職場上,員工違規十分常見。近期報載一名男子在上班時間於公司睡了約一個小時的覺,違反該公司的「員工規範守則」中的「上班時間睡覺、打牌、下棋、看電影或從事其他不正當活動」等行為,雇主最終決定零容忍,違反者不論職位高低均辭退或解聘。 該名違規員工事後至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以該個案的動機、次數、影響、損失等諸多因素進行考量後,認為該個案行為屬於偶發性,且並未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於是認為該公司一應給予口頭警告、降職等漸進式的懲罰,並不得直接開除。 職場上,許多對員工的處分常被誤解為「雇主說了算」,但其實現行法規不見得採相同意見,因此提醒雇主,職場中處份員工時應摒除對人對事的情緒與任性,不得逾越法規範圍之限制。 勞工6種常見的「情節重大違規」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產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應搭配【離職後競業條款】)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延伸閱讀:勞工觸犯刑法可直接開除嗎?律師:縱使有罪也不盡然符合「情節重大」或「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4種狀況,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職場屬於工作場所,雇主制定工作規範(或《勞動基準法》中所稱的「工作規則」),使它維護職場紀律之必要,員工不得在工作期間故意隨性,同樣雇主也不得以非理性的任性妄為來管理公司: 狀況一:訂立勞動契約時「虛偽意思」表示 勞動契約簽訂須以「誠信原則」,基於誠信、勞工提供具有真實且優質品質的勞務,但若求職者「虛偽意思表示」時,其勞務很有可能出現虛假不實的特性,許多雇主因此終止契約、避免勞務災難持續下去。 以求職新鮮人為例,常見的「虛偽意思行為」包括美化打工(或實習)經歷、虛報年齡、虛報家庭狀況等因素;不過,通常與「跳槽者」的行為不同,有經驗的工作者常見的「虛偽意思行為」包括提高原公司薪資、藉由假學歷滿足資格門檻、美化職務(位)名稱、故意隱藏任職公司或職務、隱瞞最低服務年限未屆滿、拖延出示技術士證(照)、引滿勞資爭議事實等諸多因素,以上不僅不足取,也幾乎都會換來雇主終止契約的下場。 提醒HR人員,在招募人才時務盡把關責任,如發現履歷表呈現不對稱資料時,應先預先查證。因事後爆發虛偽之事實只能以終止契約來止損,但通常善後處理仍無法挽救已發生之損失,如企業形象、內部人事風暴等等。 延伸閱讀:求職者說謊是詐欺重罪,公司徵才造假只是廣告不實,真的是這樣嗎?|法律小教室 狀況二:故意洩漏技術、營業秘密 為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遵守保密是基本的職場倫理,前二者攸關雇主之競爭關鍵利器。員工不論是否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都應遵守。 實務上,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會發生,通常是在職者不滿職務(位)待遇或對待、潛伏特為競業者委託之商業間諜、離職後跳槽競業者相關職務(位)所需條件、離職後自行創業需要之技術上、營業上等因素。但這些行為不但違反職場倫理,甚至是違反《營業秘密法》,且造成雇主遭受技術上、營業上重大損失,雇主一般會迅速終止契約並進行損失之訴訟。 延伸閱讀:什麼算「營業秘密」?商業機密被竊怎麼辦?5個QA帶你認識「營業秘密法」 狀況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行為,將破壞勞資二方的契約約定,契約期間員工必須提供勞務,以滿足製程上、服務作業上所需之活動,使作業持續維持應有連續性。 員工相對於機器設備,難免在生理上或心理上容易遭遇例外情境,因此,員工符合規定情境如生病,得請普通病假,以獲得休養生息的機會。不過,如員工未符合請假規範,且無正當理由中斷契約約定提供勞務,視為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嚴重者甚至會破壞職場工作紀律,多數雇主會因此採取「不得以終止契約。尤其績效良好員工更不得為之,因「孔明斬馬謖」令人遺憾。 延伸閱讀:員工曠職該怎麼辦?如果造成公司損失,雇主能對勞工求償嗎? 狀況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為維持職場之工作紀律,雇主會禁止職場上員工不良習慣:如睡覺、在生產線不忙碌偷閒、上班時間到處串門子等行為,如果屢勸無效、將有可能導致進一步的懲處(如記過處分、扣薪、影響考績等等)。 但這些歸屬員工自身利益,實際上無損雇主生產上重大損失。關於前述不良習慣或行為,俗話說「大過不犯,小過不斷」,雇主應施以行政處分或列入年終績效考核,以儆效尤。 但如果並非前述不良習慣或行為,勞工是因錯誤或違反規約而導致製程延誤、耽誤趕出貨運輸日期、過失而失去大訂單、專利申請逾期、遺失業務單單契約等狀況,造成雇主與事業單位莫大損失且情節屬重大者,雇主是可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以法有據。 延伸閱讀:懲戒勞工前須注意!雇主必看實務案例 小結 《勞動基準法》第9條將勞雇二方連結;但卻有五個條文明定「契約終止」條件,足見職場充滿風險。尤其第12條員工因違規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二方持續契約約定。 人非聖賢,職場難免有錯,職場上雇主扮演號司令者,也同樣扮演裁判者;只是,其員工過錯非本文揭示者,針對員工其他過錯由不得雇主情緒波動過劇而任性為之。職場生存不易,尤其我們應避免「職場霸凌」或「不法侵害」再度出現,而容易隨處聽聞微弱之喘息聲。 (原文標題:勞工違規非情節重大,雇主不得借題發揮而任性解僱,而致二敗俱傷)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解雇勞工學問多,專家說給你聽! 什麼情況雇主可解雇勞工?應提前多久通知才合法? 員工「私生活不檢點」,老闆可以因此懲戒或解雇員工嗎? 員工竊取公司機密資料!可以直接解雇做為懲戒嗎? 員工犯大錯,可否以「解雇」作為處分?8個判斷基準須注意 員工私自請人代班合法嗎?雇主是否可進行懲戒或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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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全攻略:法規、流程與系統操作總覽

資遣通報是雇主依法履行的重要義務。本文將詳述《就業服務法》與《勞動基準法》法源、線上與紙本申辦等資遣通報流程、名冊填寫範本,並介紹通用版及台北、新北、台中4大系統的操作,助雇主依勞務提供地合規通報。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資遣通報的規範內容為何?詳細法源一次看!資遣通報程序:《就業服務法》第33、68條資遣員工規範:《勞動基準法》第11、13、20條資遣通報流程有幾種?各有哪些程序?🔶線上申辦資遣通報(網路申請辦理)2步驟🔶紙本申辦資遣通報步驟🔶資遣通報範本教學4大資遣通報系統:依「員工勞務提供地」選擇正確平台1. 通用版資遣通報系統2. 台北市資遣通報系統3. 新北市資遣通報系統4. 台中市資遣通報系統 資遣通報的規範內容為何?詳細法源一次看! 為保障勞工權益及規範雇主資遣行為,我國《就業服務法》與《勞動基準法》針對資遣程序、條件及相關義務作出明確規定,雇主在資遣員工時,需依法通報主管機關並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將面臨罰鍰。 資遣通報程序:《就業服務法》第33、68條 《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違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資遣員工規範:《勞動基準法》第11、13、20條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2月8日 台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及職業訓練局92年11月11日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亦釋明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 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業務 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者。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想了解資遣預告期的計算,歡迎參考延伸閱讀:資遣通報期限、資遣預告期如何計算?一文快速教你 資遣通報流程有幾種?各有哪些程序? 資遣通報基本上可分成線上申辦和其他(紙本)申辦服務兩種,程序其實不難,操作步驟如下: 🔶線上申辦資遣通報(網路申請辦理)2步驟 步驟1:登入線上資遣通報系統 雇主於資遣通報系統登錄資遣員工資料並完成傳送後,即完成資遣通報作業。 P.S.台北、新北、台中有自己獨立的資遣通報系統,員工工作地在這些縣市的雇主,須使用地方系統通報,關於系統詳細資訊請參考下一段內容。 步驟2:收系統信 完成資遣通報資料傳送後,系統將自動寄送本次「通報資料登錄通知信」至雇主所填報的電子信箱,記得收信確認所填內容無誤。 線上資遣通報的修改與撤銷 如果雇主需撤銷或修改資遣通報的內容,請備函或列印已通報之名冊,並將修正後的通報名冊列印1式3份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以掛號信件寄送至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另1份由雇主留存。 🔶紙本申辦資遣通報步驟 如無法線上通報,請以「紙本寄送」辦理,以免逾期通報: 填妥通報名冊 加蓋公司大小章 以掛號郵寄至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單位同時含「科學工業園區」及「縣市政府」時,請分別通報) 紙本資遣通報的修改與撤銷 同線上通報邏輯,當完成通報後,如需撤銷或修改通報內容,請備函或列印已通報之名冊,並將修正後的通報名冊列印1式3份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以掛號信件寄送至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另1份由雇主留存。 🔶資遣通報範本教學 紙本申請通報所需填寫的「資遣員工通報名冊」,究竟該寫什麼才正確?以下以新北市的資遣通報範本為例,詳細講解每一欄位的格式及應填內容。 編號填寫阿拉伯數字123編號即可。姓名被資遣員工的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被資遣員工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填寫民國年、月、日,例如:73.2.5。學歷請依照代碼填寫。1國小或國小以下2國中3高中4高職5專科6大學7研究所以上專長被資遣員工的工作專長,若沒有寫「無」即可。身心障礙類別填寫被資遣員工的障礙類別,若沒有寫「無」即可。擔任工作被資遣員工的職位名稱。資遣事由請依照代碼填寫。1歇業或轉讓2虧損或業務緊縮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我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6勞基法第13條但書7勞基法第20條終止勞動契約員工離職日期被資遣員工最後在職日。例如:114.2.28是否需輔導就業使用勾選方式。是否願意接受職業訓練使用勾選方式。員工通訊地址被資遣員工的通訊地址。員工聯絡電話填寫手機或住家號碼。實際勞務提供地填寫公司住址勞工到職日例如:95.1.2 資遣通報名冊表單下載 4大資遣通報系統:依「員工勞務提供地」選擇正確平台 為確保雇主依法履行資遣通報義務,共設立多個資遣通報系統,供雇主依據被資遣員工的實際勞務提供地選擇適當平台進行通報。以下概述4個資遣通報系統的適用條件、網址及操作方式。 1. 通用版資遣通報系統 網址:https://layoff.ejob.gov.tw/ 可使用「工商憑證登入」和「台灣就業通求才會員登入」,操作方式請參考下方手冊內容。 P.S.被資遣員工之實際勞務提供地於行政院核定設置之「科學園區」者,登入本系統資遣通報之「受理主管機關」請選擇當地之科學園區管理局(如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南科管理局)。 資遣通報系統操作手冊下載 2. 台北市資遣通報系統 網址:https://ap.bola.gov.taipei/ZT.aspx 被資遣員工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市,就可以使用此系統辦理通報。 3. 新北市資遣通報系統 網址: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LayOffNotice 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在新北市,可於此系統辦理通報作業。 4. 台中市資遣通報系統 網址: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25/1238619/1238620/1352678/post 若事業單位已申辦工商憑證,且員工工作地於臺中市,請至網頁下方「線上資遣通報」系統,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登入辦理,線上通報完成後,可不用再寄送紙本。 延伸閱讀: 資遣通報期限、資遣預告期如何計算?一文快速教你 關於「資遣」,HR務必確認的4大事項:請注意!資遣預告不得與資遣通報脫鉤 勞動檢查後常見違法案例-雇主資遣勞工未履行資遣通報義務|法務長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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