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人員於查核時最需講求證據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更是稽核人員於撰寫稽核報告時之要求
於舞弊調查時更講求證據是否能用於法律行動,因此須注意以下兩種證據效力:
證據能力:指作為證據的資格。
證據力(證據證明力):指證據與待證明事實的關係,若是證據力越強,陳述原事實的能力及相關度則越高。
而內部稽核的目的不僅是舞弊的發現,更希望能發現內稽內控設計是否存在漏洞,進而改善降低風險,同時也期盼能協助企業營運提高效率
因此針對稽核證據也會有以下不同的分類方式:
稽核證據標準分類:
★充分性:事實可用,具說服力
★可靠性:完整無錯誤
★攸關性:相關
★有用性:有效性、一致性、時效性
證據來源:(依可信賴度高至低排列)
1.外來證據:由第三者產生,直接交予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料,例如:函證。
2.外來→內部證據:由外界產生再經由受查單位處理保存的資料,例如:發票、客戶訂單。
3.內部→外來證據:由受查單位產生而後再經外界處理的資料,例如:送貨單。
4.內部證據:由受查單位自行產生及處理之資料。
查核程序而來之稽核證據:
★訪談、詢問:口頭證據
★複算:具有事實、客觀及適切之證據
★詳細測試:順查或逆查營運活動及交易有關之文件及記錄所得的證據
★觀察、檢視
★審視:如瀏覽,其目的在於偵查不尋常項目或事件
★統計抽樣的證據
★函證
★分析性覆核:研究及比較資料間的關聯性
蒐集證據之考量因素:
★不同形式之證據組合
★稽核目的而決定證據之型態
★風險考量
★成本效益之考量
★重大性原則
證據型態:
★實體證據:觀察、審查
★證言證據:訪談
★分析性證據:分析性覆核、統計抽樣
★文書證據:問卷、合約、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