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8/22

請假系列-雇主對職災勞工不給公傷病假?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3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請假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訂定之。」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下舉勞動部民國111年7月29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09381號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
事實:
訴願人從事人身保險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訴願人於111年1月7日派員至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接受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所僱勞工黃君於108年3月20日發生職業災害,並提供診斷證明向訴願人申請110年10月15日至11月11日、11月12日至12月8日之公傷病假,訴願人視黃君上述期間為缺勤,未依規定給予公傷病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審查屬實,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15萬元整,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自即日起改善。
理由:
綜整上述資料可知,黃君所患為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後徵候群等,於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腦神經脊椎外科就診,其於該院110年10月11日之後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上皆載明黃君確因前述疾患宜休養1個月等語。訴願人以黃君110年10月15日至12月8日持續醫療期間為缺勤,而未依規定給予公傷病假,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關於黃君於108年3月20日發生職業災害乙事,訴願人對此自始並不否認。次查,依卷附診斷證明書所載,黃君於108年3月20日事故之後多次前往就診,醫院初期診斷為頭部挫傷併腦震盪症候群、右肩及雙膝挫傷、腦震盪及背部挫傷等。黃君於109年8月18日再次急診治療,經診斷為腦震盪後徵候群、背部挫傷合併尾椎骨骨折等症,再對照上述黃君110年10月11日後之診斷證明書內容,與其職業災害初期診斷仍有相當程度相同,尚難謂其108年3月20日職業災害所致傷病之因果關係確已中斷;且黃君既已提出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為憑,診斷證明書並已載明宜休養之期間及建議追蹤治療等醫囑內容,訴願人自不得逕行推測黃君本次所請期間與108年3月20日職業災害無涉,而否准其公傷病假之申請。是黃君所請110年10月15日至12月8日之假別,訴願人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核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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