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問題是個人在8月23日下午2點接受我們104人資學院邀請主講「雇主財產權 vs. 員工隱私權」課程中所舉出的實例。
針對這則問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否則雇主將會受到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的行政裁罰(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民國107年7月27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06257號訴願決定書指出:
訴願人雖稱提供全戶戶籍謄本,係為了解家庭狀況及家庭背景,於員工發生臨時狀況,訴願人較不會了無頭緒。然訴願人要求員工提供緊急聯絡人之聯絡方式即可,並無須要求員工提供全戶戶籍謄本,訴願人就要求提供上開戶籍謄本資料與目的間亦欠缺正當合理之關聯,已構成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之違反。
查該錄取通知書之職缺為「行政管理」,其工作內容與訴願人請員工提供上開資料,實難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且關懷員工有多種方式,實毋需要求受僱者或求職者提供上開隱私資料,是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事實洵堪認定。
您的公司有這樣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