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勞動法令諮詢

能夠了解並解釋勞動相關法律規定,協助企業和員工遵守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等法規,避免違法風險。具備此技能的人能釐清勞動契約、工時、薪資、休假、解僱等議題,提供合法合規的建議,保障雙方權益,促進職場和諧與穩定。此能力對人資、管理者及法律顧問來說相當重要,能提升組織運作效率與降低爭議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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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 |
 人人都知道「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身為工作者的您,不論是想轉職人力資源嗎?或者您剛發展人力資源職涯,正在思考如何熟悉人力資源相關法規?或是想要瞭解公司制度是否合法?『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班 』讓您一窺勞基法、勞保、勞退、健保、職工福利委員會及請假等法令的究竟,打下扎實的人力資源管理職涯基礎,使您面對勞動法令議題時得心應手、無往不利!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勞動法令管理師認證 |
面對瞬息萬變的產業環境及法令變遷,人資專業人員如何與時俱進,成為企業與員工間最佳的溝通夥伴,已是各位不容忽視的關鍵題。站在資方與勞方的天平之間的我們,必須具備診斷企業制度/辦法的職能,快速且正確地回應來自政府機關、工會、員工、新聞媒體等各方諮詢,如同醫生具備對症下藥同時改善病人體質的能力一樣重要。在現今日益嚴峻的經濟情況挑戰下,除了協助企業在遵守法規下有效運用企業資源,同時兼顧員工的權益與福祉。本認證班將是您最佳的自我投資,透過自我成長進而成就他人,這是身為人力資源專業人員的您,不可或缺的進階勞動法令專業職能。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之一」規定,僱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課程。另事業單位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所訂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雇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勞動部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從事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之專業資格,持證者具備識別及預防工地安全風險能力,能執行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督導現場作業符合安全標準,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提升工程品質與施工效率,符合政府對營造業安全管理之法規要求。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員工褔利管理師 |
員工福利管理師證照旨在培養具備員工福利規劃與管理能力的人才,涵蓋勞健保、退休金制度、健康促進、員工關懷等相關知識,協助企業設計完善福利制度以提升員工滿意度與忠誠度,促進組織永續發展。持證者能有效掌握勞動法規與福利政策變化,並運用專業技能進行福利成本控制與效益分析,成為企業人資團隊中不可或缺的專業角色。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專業資格,旨在培訓具備基本安全衛生知識與管理能力的人員,確保工地施工過程中勞工安全與健康。持證者能協助企業落實勞動安全法規,執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及安全教育訓練,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提升整體工作環境安全水準。此證照為營造業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推動工地安全文化及保障勞工權益具關鍵作用。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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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資會議」?可以決定公司營運方向嗎?一文帶你看懂

「勞資會議」其實是受法律明文規定的企業內部溝通平台,主要功能是「協調勞資關係」、「預防勞資爭議」,核心功能是每3個月(或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內容包括勞動條件、加班、工時調整等等,資方可藉此會議理解勞方需求、聽取建議,並對重要事項進行同意與決議,是重要的勞資溝通橋樑。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什麼是「勞資會議」?「勞資會議」的召開流程?出席人如何產生?「勞資會議」的會議流程「勞資代表」如何產生?「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有限定嗎?「勞資會議」代表之角色與責任公司想申請上市(櫃),竟也跟「勞資會議」有關?「勞資會議」常見問答一次解!「勞資會議」的參考文件 「勞資會議」是什麼? 接到公司人資單位的邀請,希望你出席「勞資會議」,這代表要進行勞資協商或是以勞工的身份去談判嗎?可以在裡面提案反應公司的真實輿情,或是建議調整經營方向嗎?到底什麼是「勞資會議」,很多工作者其實是一知半解的。 《104職場力》為您整理包括勞動部、勞工局針對「勞資會議」所提出的詳細說明,包括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召開會議時的應行注意事項、會議紀錄的參考格式,甚至很多人忽略的「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應該要檢附勞資會議的相關文件」,帶您一次了解這項特殊的會議制度。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是什麼?雇主未召開會被處罰嗎?|法律小教室 什麼是「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其實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的規定,事業單位應召開、由勞方代表和資方代表都與會的會議。 法條說明舉辦目的為:「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勞動部也進一步說明,勞資會議是企業內讓勞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管道,企業設立勞資會議可達到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之目的。 為了便利事業單位能夠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也在勞動部網站中特別設立專區,供勞資雙方可以查詢相關內容來依循辦理。 勞動部【勞資會議】專區 【勞資會議】快速重點一次看 頻率:至少每3個月召開一次。 出席人數: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 決議:需雙方代表共識,無法達成共識時,應有出席代表4分之3以上同意。 紀錄:會議記錄需由主席及紀錄簽署,並應發送給全體代表(建議應存檔以備勞檢)。 主要議程:通常主要是3種議事範圍 報告事項 上次會議決議追蹤:辦理情形回報。 勞工動態:人數變動、離職率統計。 經營狀況:企業生產計畫、業務目標、市場經營狀況。 福利與環境:勞工活動回饋、環境衛生改善進度。 討論事項(公司重大決策) 勞動條件與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制、特別休假等規定。 勞資關係與合作:工作場所遇到的困難、工作效率提升。 勞工福利籌劃:旅遊、員工教育訓練、育嬰托兒設施、福利項目增減。 工作規則:工作規則之制定、修正。 法規遵循:退休、撫卹、職業災害補償。 建議事項(臨時動議):由勞資代表提出臨時的議案或對公司的建設性意見。 「勞資會議」的召開流程?出席人如何產生? 「勞資會議」的會議流程 「勞資會議」一般的召開頻率是「每3個月至少召開1次」,並採「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原則。 常見的流程如下: 會議7日前發出開會通知、3日前分送提案,並確定議程 會議召開時,原則上由勞資代表「輪流」擔任主席,維持公平。 議事:常見為三大類,詳見下方段落說明。 議決:勞資雙方取得共識決,或是3/4多數決。 會後應製作「勞資會議紀錄」,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 會議屆、次數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及決議 臨時動議及決議 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署並保存5年。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資代表」如何產生? 勞資會議的代表產生方式為「資方指派、勞方選舉」,人數為各2至15人(視公司的規模而定,如100人以上公司各不得少於5人),資方由雇主指派熟悉業務者擔任;勞方需經由全體勞工選舉產生,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則透過直接選舉,且需注意性別比例(單一性別逾二分之一者,代表至少占三分之一)。  資方代表: 方式:一般多為雇主直接指派。 資格: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如經理人、主管)。 改派:資方代表可隨時改派。 勞方代表: 有工會:由企業工會直接推派。 無工會: 直接選舉:由全體勞工選出。. 單位選舉:可按部門、場所分別選舉。 勞方代表資格:通常為受僱之勞工。 重要限制:若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則勞雇雙方皆為當然代表。 代表人數與任期 人數勞資雙方同數,各2~15人;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各不得少於5人任期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為4年性別平等勞方代表若單一性別勞工人數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則單一性別勞方代表不得少於勞方總額三分之一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有限定嗎? 所有跟公司營運相關的問題,都可以放在「勞資會議」上討論嗎?包括薪資、加薪幅度、年終獎金的金額或是延伸福利? 事實上,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是有規定的,可分為「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建議事項」共3類: 報告事項勞資會議是宣導公司生產及管理政策的最好時機,可藉此增進員工對事業單位營運狀況及產品開發或行銷的認識,而勞方代表於聽取報告後,亦需將有關訊息傳達給所有勞工,使充分了解,俾利公司決策之推動及事業之發展。討論事項勞資會議之討論事項,則限於勞動條件之改善及福利事項性質或提高工作效率等勞資關係範圍,對雇主而言,此亦不失為鼓勵勞工及提昇生產力的一個良好機會,藉由提高工作效率的議題,與勞方代表達成共識,進而擴及於全體勞工,共同為企業之成長而努力。建議事項建議事項並無性質或範圍之限制,代表們可就工作環境、生產問題及工作場所之安全等,提出建議,例如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議事範圍。 根據新北市勞工局的舉例,在「勞資會議」上可討論的內容包括: 實施2週、4週、8週變形工時制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定。 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延長工時調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規定。 輪班換班間距調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 例假七休一調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第5項規定。 不過雇主要特別留意:不是只要召開「勞資會議」後就可以直接執行,以上述舉例而言,如果涉及變動個別勞工加班、改變上下班起迄時間、休息時間、休假日調整等勞動契約的變更,還是需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決議結果一定要執行嗎?是否可視為全體勞工同意 「勞資會議」代表之角色與責任 勞動部另外特別提醒:「勞資會議」召開時,每位代表不應該存有對抗與利益分配之想法,應本著協調合作之精神,共謀事業之發展。 對於各項提案,尤其不應該藉口僅為代表,須再徵詢、請示加以迴避,如此才不會錯失協調溝通、集思廣益之機會;會議召開後,對於達成共識之事項或決議之內容,更應竭盡所能說服其所代表之資方或勞工,積極配合、遵從或參與,如此方為負責盡職之態度。 因此建議勞資雙方在選擇「勞資代表」時,應該要選擇具有之代表性、經驗、能力及對勞資事務熱心與否等各項條件,事前予以審慎考量可以讓勞資會議運作更順暢。 延伸閱讀:勞資會議開了卻無效?企業踩5大雷恐挨罰、影響上市進程! 公司想申請上市(櫃),竟也跟「勞資會議」有關? 勞動部為強化企業落實召開勞資會議,自民國108年元旦起,要求要求申請上市(櫃)公司,應先提供召開勞資會議相關文件,經勞動部審查同意後,列為提供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出上市(櫃)申請之必要文件。 如果公司屬於「初次申請上市(櫃)」的狀況,勞動部要求要先提供一年內(函送日期前 12 個月)至少4次之定期「勞資會議」相關記錄文件 延伸閱讀:公司想申請上市(櫃)?勞動部提醒:一年內至少4次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常見問答一次解! Q:如果公司人數在3人以下,還需要開「勞資會議」嗎?A: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仍須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只是勞資會議的召開及運作,可不受以下規定的規範:● 勞資代表須同數● 勞方須選舉產生● 勞方須受性別比限制● 勞方須受年齡限制● 勞方不得為主管身分● 10天前選舉公告● 任期為4年● 要送備查● 會議出席及決議門檻 Q:「勞資會議」代表若因職務變動、出缺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擔任代表時,如何處理?A: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另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事業單位應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或改派時,亦同。 Q: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否包括所有分公司的勞工人數?A: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企業,如果實施彈性措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至於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 Q:如果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公司會挨罰嗎?A:單純未召開勞資會議(且無相關違規事項),現行法令未訂定直接罰則。但若是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將違反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如果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公司會挨罰嗎?A:單純未召開勞資會議(且無相關違規事項),現行法令未訂定直接罰則。但若是沒有召開勞資會議,卻實施加班、變形工時,將違反勞基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會議」的參考文件 ◆ 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勞資會議參考格式◆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 國內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相關文件之作法說明 本文參考《勞動部》、《新北勞動雲》官方資訊,經整理改寫。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新聞中的法律/團體協商 別踩勞動紅線

2026-01-12 經濟日報記者江睿智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 原訪談者為:王厚偉(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記者江睿智整理 為穩定勞資關係及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自2011年5月1日即依法組織「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聘請熟悉勞工法令與勞資關係的法律實務專家或教授擔任裁決委員。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1月至11月底止,裁決委員會共收訖50件裁決申請案,其中有12件與團體協約協商資格或團體協約程序爭議相關;相較2023、2024年各僅有五件,近年該類案件明顯增加了超過一倍。 延伸閱讀:常見「不當勞動行為」有哪些?拒絕與工會協商、以懲戒、考績或減薪不利工會幹部都是! 不當勞動行為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雇主針對勞工、工會幹部因參與或支持工會活動而受有不利益對待或不當影響、妨礙、限制工會組織或活動;第二類是拒絕協商或未誠信協商。 後者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工會在與雇主協商過程中,工會已提出版本,但雇主一味不接受,既不說明原因也不提出對案,雇主若認為工會版本不好,應該要拿出對應版本及相關資料來說服工會,但雇主完全未說明只是單純表明不接受,這就構成拒絕協商或未誠信協商。近年來在團體協商過程中,拒絕協商情況明顯增加,勞動部有必要加以提醒。 以過去裁決案例分析,最常發生四種團體協商不當勞動行為類型,雇主應特別留意。 第一是協商資格爭議。只要符合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之工會,即可與雇主協商。雙方如對協商資格有爭議,可先協請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協商資格如經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後,雙方即應盡速展開團體協商,不應協商到一半,又再行質疑工會協商資格。 第二,具協商資格一方提出版本後60天,他方即應提出對案。過去曾有雇主僅以口頭方式與工會協調召開協商會議時間,卻未正式提出協商對案,仍構成不當勞動。 第三,雙方已進入實質協商,惟資方卻片面實施協商方案內容。團體協約應雙方先談好、簽約後再執行。有些資方雖稱因認為協商內容有助勞資關係和睦,在未談好前就率先實施,此舉實際上卻減損工會實力,因而也會被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 第四,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後,董事會或其他後續組織否決該協商共識。對工會而言,協商過程漫長,工會實際付出極大成本及時間,且每次協商雇主都須指派經授權之協商代表參與,雇主自不得協商完成後再以董事會否決等理由拒絕簽約,否則這就是不誠信協商。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維持勞資協商地位衡平的重要機制之一,若出現上述四大樣態,就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如經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時,勞動部皆會依法裁罰,可罰10萬元至50萬元,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可再連續罰。 尤要注意的是,雇主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的行為,如同時涉及影響工會在招募、組織會員或進行工會活動時受有打擊,雇主則同時可能觸犯工會法第35條之相關規定。簡言之,雇主拒絕協商同時又妨礙工會活動,則可能會被雙重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不可不慎。而一旦觸犯工會法第35條,可罰10萬至5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而不改善,可再罰20萬至100萬元。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簽訂勞動契約應注意「工作屬性」,專家提醒4點

勞資雙方在合作之時,常會因合作的不同情境而產生不同的「勞動契約」。我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當中有規定4種常見的契約狀況,雇主和勞工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要留意適用性與延伸的問題。專家提醒:契約簽訂應視勞工的工作屬性而定,可透過短期契約的特性給予雙方彈性,但雙方都該明確知道自己的應盡義務及應有權利。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幾項注意狀況一:契約簽訂應視勞工「工作屬性」而定,不得冒險行之狀況二:短期性定期契約支援最廣: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都適用狀況三:中高齡及高齡者,雇主得簽訂「短期契約」狀況四:要派公司應重視派遣公司信譽小結 勞動(務)契約是勞動供給與需求交易,本於雇主面對諸多勞工,則需要簽訂勞動契約,使二方接明白其義務與權利。不同類型契約(含不定期、定期契約)保護勞工權益不同,因此,雇主與勞工契約應遵照法規而簽訂。 過去曾有報載:OO市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與其他簽訂不定期契約勞工之工作內容大致相同,相關定期契約職缺計有門診和櫃台護理師、衛教護理師、職能治療師、人事招募組員、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職安管理師;查上開職務應屬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為不定期契約。因此該市勞工局後續將依法行政,違反者得處2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 另有O力公司OO北區營業處某組一名O姓女課長,由於不滿O姓女下屬離職,害怕其業務量增加,O女竟趁下班時間,四下無人時持鐮刀砍、砸O女辦公桌、辦公椅、三層辦公鐵櫃等之失控行為。 職場上,勞動契約簽訂,雇主如以「節省人資成本」作為考量,進而違反應以工作屬性簽訂符合類型的勞動法規,將有損勞工法規上權益。 「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延伸閱讀:定期勞動契約知多少?搞懂「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後沒糾紛 雇主與勞工簽訂契約幾項注意 勞動契約規範勞資二方義務與權利,下列情況,雙方應留意及了解,才能期待法定義務與權利可依契約而行: 狀況一:契約簽訂應視勞工「工作屬性」而定,不得冒險行之 勞動契約簽訂應本著「誠信原則」,基於誠信勞工提供具有真實且優質品質的勞務,但若求職者「虛偽意思」表示時,勞務極有可能出現虛假不實的特性,雇主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常選擇終止契約、避免勞務災難持續。 以上文的個案(醫院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工作屬性,幾乎與正職勞工作擔任相同工作,但是從事工作屬性相同、卻以定期契約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完全係出於人資成本考量。但,此舉不但違規,也損害勞工工作權益。 延伸閱讀:如何過濾有「潛在風險」的新進員工?專家:善用「虛偽意思表示」來提問 狀況二:短期性定期契約支援最廣: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都適用 定期契約分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之定期性契約,各有其工作屬性條件。尤其短期性定期契約,正好得運用於勞工產假、留職停薪、離職人力短期補充等,適時補充當事人職務代理人工作,且其工作期間達6個月。 短期性定期契約應用廣,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它指可預測非繼續性工作,簽訂期間最長6個月。HR人員因勞工面臨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離職缺職務代理人之際,6個月以下專業所需人力,多以短期性定期契約為優先。因職務代理人專業與被代理人相同或相近轉正風險小於派遣人力。 延伸閱讀:臨時性與短期性定期契約之適用差異 狀況三:中高齡及高齡者,雇主得簽訂「短期契約」 為鼓勵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雇主得特別與高齡者簽定定期性契約,不受原定期契約限制。 高齡者因健康、體能、可使用時間等限制,仍鼓勵其條件允許之下再投入就業市場,以補充短缺人力。 不過,繼續僱用高齡者,雇主只要僱用高齡者符合3個條件: 僱用高齡者達到當年度屆退總人數達30%。 僱用期間滿6個月以上。 以退休前「原領工資」僱用。 符合上述三條件者,雇主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延伸閱讀:企業僱用中高齡工作者「正對時」,專家建議3方法打造友善壯世代職場 狀況四:要派公司應重視派遣公司信譽 就業市場人力短缺,加上勞工主見甚強,目前就業市場呈現勞方市場。人力尋覓難度提高很多,導致許多企業改弦更張改的運用來自外部的派遣勞工,這類型企業被稱作「要派公司」。 派遣勞工或因其工作基於派遣公司的狀況承攬企業專業,如:新訂單所需人力不足、傳產企業招募不易、臨時性人力需求、彌補退休人力等因素,雖具有緊急性、補充性、季節性之工作,但,派遣公司仍應與之簽訂不定期契約。 「要派公司」在合作時應留意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避免,因「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仍應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另「要派公司」也應積極留意派遣公司之信譽,因為派遣勞工如果遭「派遣公司」積欠工資,且經裁罰後仍未限期給付者,得向「要派公司」請求先給付,其請求後的30天內給付。 延伸閱讀:僱用「派遣員工」如何避免違規?專家教您3招有效預防! 小結 勞動契約有不同的類型,實際運用應視勞工的工作屬性而定,且雇主以其提供工作類型依法簽訂符合之勞動契約,以預告勞工應盡義務及應有權利。 報載公部門醫院、國營事業的個案,前者因節省人力成本誤用(或其實是膽大妄為?);後者則是缺乏「短期性定期契約」的運用,但兩者均衍生出違規事項,除觀感不佳之外,更期待主管機關能多加宣導、避免爭議。 (原文標題:勞工工作屬性不能錯置,而鬆懈勞工應有契約權益)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更多勞工【工作契約】的差異,一定要搞懂! 「勞動契約」的試用期訂定、職務調動、離職規定怎麼做才不會觸法?|新手雇主指南 試用期間系列:雇主可否以試用期間為由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更動「勞動契約」型式,權益也將隨之增減! 定期勞動契約知多少?搞懂「非繼續性工作」,簽訂後沒糾紛 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勞動契約,勞工絕不能輕易忽視的3大重點
【104職場力】

「工作調動」影響非同小可,勞資雙方不應小覷

調動勞工的工作,其實是非同小可的「企業大事」,甚至常會牽動勞工的去留問題,專家提醒:當面臨「工作調動」時,勞資任何一方都不宜過度輕忽衝擊,除了仔細評估彼此的中、長期計畫與發展外,在最初的勞動契約當中也要特別留意,是否有哪些「預先約定」將影響調動計畫?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勞動基準法中「勞工離職」相關規定調動員工工作或地區,本應未雨綢繆1. 前提應為「不可違反動終止契約約定事項」2. 調動工作應有充分理由、不應夾雜不利動機3. 距離過遠的調動,應思考是否支援補助小結 近期聽聞二件與「調動勞工工作」相關的訊息:某傳統製造業公司,生產線後端之員工連續多位離職,造成生產線產品檢定及包裝作業因缺工而延宕,因此要求工廠的「行政部門」人員前來支援產品檢定及包裝作業,進而引發人員反彈,產品後端的作業不順利而無法交貨。 另一則「調動勞工工作」的訊息:某量販店因賣場租約屆滿,房東不願續租,導致該店非搬遷不可;但,該店員工當初本因該分店離家近,才選擇前來應徵,而該連鎖店在當初面試及勞動契約簽訂時,均未預期可能發生搬遷事故。而現在突發租約屆滿併發的工作調動,引發部分勞工不願配合公司政策、調動至新分店出勤。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勞動基準法中「勞工離職」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1-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動員工工作或地區,本應未雨綢繆 調動勞工工作及工作地,對勞資雙方來說都是大事,若能針對下列事項好整以暇做準備,其執行難度,HR部門易於掌握關鍵因素、平順而行: 1. 前提應為「不可違反動終止契約約定事項」 企業經營多半強調「永續經營」,常見自詡為「百年老店」或「三代相傳」的企業,是令人期待之美事;然近期經營外部變數衝擊、不確定因素增多,企業為跟上時代潮流、順應外部變數,不少公司已將「勞工工作調整」列為可控制的一個變數。 但,這邊還是要特別提醒企業,調動勞工工作的前提是「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即便是因為企業為求存續、因應外部變化或內部組織調整,亟需員工人力及工作調整來面對新變數,不得不借助勞工人力及工作調整因應。 眼下常見的外部變數包括:新投資設廠、廠址搬遷、新購置廠房或商辦、租約到期搬遷等,此類屬於中期計畫,自應未雨綢繆。在此情況下,新進員工應簽訂「組合型勞動契約」(指勞動契約謹記載單一工作或職務,而是考量勞工專業及證照而設計多項職位且明確於勞動契約記載),確保企業的人力及工作保有彈性。 至於原本公司的現有勞工,需檢視是否需要立即重新簽訂或調整勞動契約工作或工作地點、另行約定以彈性人力及工作調配。(勞動部過去曾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修此規定,但未獲HR部門重視)。 延伸閱讀:調動勞工爭議多,公司調職有哪些避險重點務必留意呢? 2. 調動工作應有充分理由、不應夾雜不利動機 調動勞工作純粹是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但在實務上常會出現眾多意料之外情況: 暗示不適用資深勞工。 人力重新分配剩餘者。 試用期間未通過考核之新人。 工作不利有不願資遣者。 主管厭惡者、主管管不動資深者。 利用人力盤點及工作調動遂行雇主或主管假借調動工作之名行精簡之實。 這些工作調動都暗藏著「不利勞工工作權」的動機、易生爭議。 但,雇主或主管真正需要分清楚的是:如人力盤點及人力重組、擴廠人力補充或必備人力、經營場所租約屆滿無法續約、不可抗力衝擊必須遷移等情況,二相比較,勞工容易明辨定動工作及人力,哪一類情況屬於「實質性調動」。 此類牽涉人力及地點之變動,相當考驗經營與員工士氣,甚至是「勞資雙方互信」,建議多以實際狀況有「不可抗力衝擊」影響的理由出發,較有利後續經營。 延伸閱讀: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易爭議之處 3. 距離過遠的調動,應思考是否支援補助 一般工作異動可能伴隨工作地點的變動:小至調動不同辦公室、不同樓層、不同部門,大至上班地點不同地區、新投資或併購相關地區或子公司、新廠區。總之,工作異動與工作地點的改變,彼此連動性很高。 但,類似前述異動牽涉勞工交通及住宿之改變,HR部門若預先與被調動者針對前二大需求,加以交流及評估。其中應以「交通問題」優先解決,若能通勤上下班,可能補助增加時間及交通費用,建議企業採取「多元交通補助,不要僅限於特定交通工具。 至於住宿,應關注員工的居家安全、出勤便利、生活機能、租金水平等,平衡雙方需求,無須追求豪華奢侈,但不應該使用破舊宿舍權充勞工的住宿點,徒增勞工生活的困擾,極有可能因「住宿問題」而影響工作表現及年度績效。 延伸閱讀:公司臨時調我去外地支援,住宿和交通費該誰出?律師說分明! 小結 經營者面對外部多變,勢必調動內部資源來因應補充,勞資雙方在面對工作調動時、務必多思考觀察是否牽涉企業的「中長期計畫發展」,提前思考未來3~5年的規劃,尤其新進勞工特別不得忽略,須將詳細內容記妥於勞動契約中,千萬別因預先約定的疏漏,影響至未來實際發生時的阻礙荊棘。 勞動契約鋪墊後,實際調動需要關注,少數叛離調動工作或工作地原則之情事,如不當動機之調動或調動工作地過遠,而未給予勞工援助(如前面段落所述),一定會加重調動之難度與勞工意願。此類調動企業宜放棄短期不利,應著眼未來獲益,切莫因小失大。 (原文標題:調動勞工工作及工作發生前,HR部門關注避險方法?)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關於離職的相關討論,也許你也需要 勞工依法提出離職,需要經由雇主審核同意才生效嗎? 提離職被慰留,但主管轉身卻告知全部門,這是用兩面手法逼我走嗎? 離職轉身走的夠優雅,前東家、老同事才能成為未來珍貴的職涯人脈 【離職程序教學】完美轉身前,特休規劃、交接、證明文件等離職流程該怎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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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布113年度訴願案件統計:加班費訴願最多、超過15%不受理

勞動部公布113年度的勞動訴願案件統計數據報告,根據訴願案件常見類型、處理結果進行分析,並針對最容易忽視的「訴願期限計算」進行宣導,提醒民眾重視勞動法律的執行與保障,以維護其權益。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勞動行政訴願案件統計結果:勞基法加班費支付問題為大宗2,008件辦結訴願案中,超過15%不符法定程序而不受理勞動行政訴願期限計算 勞動部為了保障人民的訴願權利,並防止公權力任意侵害民眾的權益,依據《訴願法》第52條設立了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負責勞動行政事務的訴願業務。 《訴願法》第52條1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2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3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勞動行政訴願案件統計結果:勞基法加班費支付問題為大宗 根據勞動部統計,113年度(2024年)共收到1,892件勞動行政事務的訴願案件,常見提起訴願的類型主要有以下3種: 《勞動基準法》的477件(佔25.21%):常見類型為第24條第1項的加班費支付問題。 《就業服務法》的281件(佔14.85%):常見類型為第57條第1款非法僱用外國人。 《勞工退休金條例》的210件(佔11.10%):常見類型為第15條第2項中雇主未依規定期限調整勞工月提繳工資等。 以上這3類訴願合計佔了新收案件的51.16%。 2,008件辦結訴願案中,超過15%不符法定程序而不受理 在案件處理方面,勞動部在113年度共辦結2,008件訴願案,處理結果統計如下: 其中有1,699件(佔84.61%)決定駁回、撤銷原處分或由訴願人撤回。 而309件(佔15.39%)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而不受理。 在這309件不受理案件中,有70件因為提起訴願超過法定30日期限或者未按期限補充送訴願書而被駁回,這幾乎占了不受理案件的4分之1。 勞動部提醒,民眾提起訴願絕對不要延誤法定30日期限,期限是從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到訴願書的日期計算,而不是寄送日期。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動行政訴願期限計算 勞動部強調,進行訴願的截止日期是自收到處分書的次日起算30天,並不會因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而減少。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113年1月15日收到處分書,則提起訴願的期限是從113年1月16日開始計算,應於113年2月14日之前完成提起。如果最後一天正好碰上假期,則期限可以延到下班日。比如,假設這一天是農曆春節的最後一天,那麼訴願的提交就必須在113年2月15日(星期四)之前完成。 為了避免過期的問題,勞動部建議民眾如果預計會超過法定期限,可以先透過勞動部的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進行訴願聲明。 提交聲明時,必須詳細填寫訴願人的姓名、聯絡地址、原處分機關及處分字號。雖然訴願法要求提起訴願必須有書面文件,但勞動部在收到線上聲明後,也會通知訴願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寄送簽名或蓋章的正式訴願書,以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延伸閱讀: 期限將至、證據未備齊 勞動部:可線上聲明訴願 10種常見的「勞基法開罰」狀況,罰緩最少2萬起|勞基法罰款懶人包 餐飲業能用「給加班費」打破連續工作4小時的限制嗎?律師:休息規定是強制性的 常見「不當勞動行為」有哪些?拒絕與工會協商、以懲戒、考績或減薪不利工會幹部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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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開了卻無效?企業踩5大雷恐挨罰、影響上市進程!

許多企業自認合法召開勞資會議,卻因程序疏失喪失法律效力,輕則徒增管理困擾,重則面臨罰鍰、甚至影響上市(櫃)進程,本文整理勞動部點出的5大常見錯誤,帶您一次避開地雷。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勞資會議是什麼?為什麼企業主都該重視?錯誤1:未達法定勞資會議人數,影響效力錯誤2:合併不同事業場所召開勞資會議錯誤3:勞資代表名單未完成備查程序錯誤4:會議通知期未達法定7日錯誤5:視訊會議未妥善保存電子紀錄 勞資會議是什麼?為什麼企業主都該重視?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內容,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相關細節則規範於《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 勞資會議不只是公司內部協調勞資關係、凝聚共識的重要場合,更是企業申請上市、上櫃(IPO)時,主管機關審查的必要關鍵項目之一,因此大部分的公司行號都會依法定期舉辦。 不過勞動部在審查實務中發現,許多企業在召開勞資會議時常因程序不當而產生疏失,導致會議無效,甚至可能面臨罰則。 為幫助企業健全公司治理並維護和諧的勞資關係,勞動部列舉了以下5種最常見的勞資會議錯誤樣態,提醒企業主務必注意。 錯誤1:未達法定勞資會議人數,影響效力 勞資會議要具有法律效力,程序上最基本的就是「出席人數」。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明定,會議中的雙方勞資代表名額,應各為2人至15人(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則各不得少於5人)。第19條則說明,召開會議時,出席人數需勞方及資方代表各過半數,其協商共識才具備法律效力。 錯誤2:合併不同事業場所召開勞資會議 部分企業主為求便利,會將不同地點、不同性質的事業單位,或將30人以上的事業場(例如分公司、廠房、分區辦公室等)所合併召開勞資會議。 但《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就有明文規定,這類合併會議是無效的,必須分別召開,以確保各單位勞工的權益都能被充分表達與討論。 錯誤3:勞資代表名單未完成備查程序 不論是選出勞資代表,還是因故需要遞補、補選或改派勞資代表時,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企業都必須要在15天內將代表名單、會議紀錄等資料送交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部表示,因為審查過程中會發現「事業單位實際送交的勞資會議紀錄出席代表」與「一開始經過備查的代表名單」未符,經了解才知是因遞補、補選或改派後,未將異動名單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所導致,為了避免爭議,提醒企業務必確實執行該程序。 錯誤4:會議通知期未達法定7日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勞資會議的「開會通知」最晚應該在會議召開7天前發出、通知所有勞資代表與會,並最遲在會議3天前附上會議議題提案。 上述天數計算方式都是從「通知發布後隔天起算」,例如:開會通知於9/9發送,隔天9/10是第1天,9/10至9/16這7天就是法定天數,因此勞資會議最快必須在9/17當天或之後才能召開。 這規定目的是為了讓勞資雙方代表都有足夠時間與所屬勞工溝通、徵詢其意見,仔細思考並準備相關資料,讓會議真正發揮效用,因此若通知期不足7天,倉促開會將影響會議的合法性。 錯誤5:視訊會議未妥善保存電子紀錄 若勞資會議以視訊方式進行,為確保會議的真實性,企業主應將所有會議內容以電子方式妥善保存,包含:與會者身分及出席事實的線上簽到紀錄表(或會議系統登入紀錄、線上會議人員名單截圖等)、有聲音影像之全程錄像、對話紀錄等。 不論是實體、線上或其他形式,這些紀錄未來都可能成為勞資爭議的舉證資料,若未留存將難以證明會議過程的公正性。 勞動部提醒,勞資會議不僅是法令遵循義務,更是企業展現公司治理、凝聚勞資雙方共識的絕佳機會,透過依法召開、坦誠溝通,企業能有效解決內部問題、建立互信,並為公司的永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延伸閱讀: 「勞資會議」決議結果一定要執行嗎?是否可視為全體勞工同意 公司想申請上市(櫃)?勞動部提醒:一年內至少4次定期召開「勞資會議」|職場新訊 【加班問題】-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直接要求勞工加班嗎?|法務長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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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勞工健康並監測,勞動部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為引導雇主確實掌握勞工作業場所的有害暴露風險,落實保護勞工健康,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除擴增監測項目、強化監測規劃與執行品質外,亦導入企業自主管理審核機制,讓監測制度更能落實把關,作為預防職業病及改善工作環境的重要依據。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說明:為了更能反映勞工作業的真實暴露情況,提升整體作業環境監測的有效性與品質,於民國115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除擴增監測項目、強化監測規劃與執行品質外,亦導入企業自主管理審核機制,讓監測制度更能落實把關,作為預防職業病及改善工作環境的重要依據。 本次修正共有5大重點: 擴大專業參與 落實暴露評估 鼓勵自主管理 擴大監測項目及管理 加強監測機構管理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創造高互動工作環境,吸引Z世代求職者到職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本次修正共有五大重點: 一、擴增監測項目並強化監測管理 新增1-溴丙烷、甲醛、環氧乙烷等13項有害化學物質納入定期監測;另將指定鑄造及人造石等高風險行業,增列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濃度監測,以預防矽肺症等職業病發生。此外,監測結果如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頻率將由每6個月縮短為每3個月,以督促事業單位儘速改善作業環境。 二、落實暴露評估成效 除勞動部將明確公告應監測的對象、採樣數量及頻率等事項,使樣本數具代表性外,並要求雇主透過適當的採樣策略及統計分析方法,以掌握勞工實際暴露情形。 三、擴大專業人員參與 將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監測計畫的事業單位規模,由勞工人數500人以上降低門檻為300人,擴大納入職業衛生技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監測規劃與暴露評估品質。 四、鼓勵企業落實自主管理 對於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完善、管理成效良好且長期暴露風險低的事業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合理調整監測頻率,以鼓勵企業持續投入資源強化自主監測管理。 五、強化監測機構管理 明定監測機構如刻意規避正常作業或高暴露作業場所辦理監測,將依法處罰;同時擴大查核量能,授權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查核,以提升監測品質及公信力。」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將使監測結果更能反映勞工實際暴露情形,協助事業單位採取有效改善措施。考量新增監測項目及暴露評估制度、監測管理成效審查等相關配套措施之建置,需提供雇主、監測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員充分準備時間,本次修正的部分規定自116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QA一次看! Q:這次修正有哪些重點?A:1. 擴增調整監測項目及實施作法。2. 導入暴露評估制度。3. 加強專業技師參與。4. 鼓勵企業強化監測自主管理。5. 強化監測機構管理。 Q:為使雇主及監測機構實施的作業環境監測,能真實反映勞工暴露風險,勞動部修正了什麼?A:1. 明定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實施方式辦理。2. 未來會公告明確應監測的對象、採樣數量及頻率等事項,使樣本數具代表性,並透過統計分析的暴露評估方法,以掌握勞工暴露狀況。3. 凡監測結果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週期由每6個月縮短至每3個月1次,以督促雇主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於改善後重新評估。4. 修法前要求500人以上事業單位,監測計畫應由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參與研訂,勞工人數將下修至300人,讓專業人員參與。5. 為擴大稽查量能,授權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查核。6. 明確規定當監測機構刻意規避正常作業或高暴露場所實施監測,可罰6-30萬,情節重大得撤銷或廢止監測機構認可。 Q:這次修正擴增調整監測項目,有哪些主要變動?A:本次蒐集職業流行病學的研究與實際案例,增加13種應實施監測的有害物質(如甲醛、環氧乙烷等)。吸入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會導致肺部纖維化,進而演變為矽肺症、肺癌,未來將指定業別(如:陶瓷、玻璃、人造石材製造加工及鑄造業等),應定期監測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濃度。 Q:如何強化監測自主管理?A:因部分製程場所的作業環境監測結果常呈現未檢出(ND值)或極低濃度,這次修法新增事業單位監測自主管理審查機制。對於具完善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及管理成效良好者,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得於一定期間合理放寬對低風險場所定期實施監測頻率規定,引導事業單位落實監測制度有效性。 Q:這次修法什麼時候上路實施?A:這次修正新增作業環境監測項目、暴露評估報告撰寫及作業環境監測管理成效審查制度等。為了提供適當的緩衝時間,讓雇主、監測機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及主管機關等各方,能有充裕的時間完善相關配套措施,相關制度至2027年1月1日施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QA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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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面對「調動工作」時,都應避免誤陷不利境地!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時,首先務必確認自己「未違反勞動契約」,而勞工在面臨雇主的「合法」調動職務時,即便內心有萬般不情願,也不宜用「無正當理由的消極行為」來應對,特別是許多勞工會選擇忽視雇主「以任何形式發出的警告」,專家提醒這些都有可能自陷不利境地,反而易導致「符合曠工解僱條件」,得不償失。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小結 企業經營期間所需人力因產品種類、技術R&D、新產品、組織人力之調整、擴大招募等,除外部招募引進新人外,容易進行內部組織人力調整。 企業內部人力調整之際,不免讓企業內部進行勞工職務調動。實務上,勞工職務調動,基於企業人力所需,並不少見。 報載:某電視台與其勞工勞工職務調動之爭議,內部無法解決,以致訴之訴訟。該案該員主張解僱命令不合法,僱傭關係仍存在,該台應恢復期主播職務,按月支付薪資約6萬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千餘元。 本文不談該案曲直,僅就法院判決之幾個值得留意之觀點,而提出見解,期有助益HR人員及勞工就類似個案攻防手法之參考。 延伸閱讀:「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與工資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延伸閱讀:調動勞工爭議多,公司調職有哪些避險重點務必留意呢? 「調動勞工」應避免誤觸誤區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但昔日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其針對勞工職務,多以單項為主,致遭遇雇主調動勞工之際,若未獲勞工同意增修職務項目或不願離開原職務,此時職務調動恐限於雙方爭議。HR人員及勞工無妨先注意下列作法,以避開無謂爭議: 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應先審閱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勞工走進企業,按照勞動契約執行其職務任務,換言之,應接受其主管以上指揮監督度提供勞務,履行勞雇契約約定。 惟勞工投入企業除非任期期間不長,不然,企業基於實務所需、工作表現、借重其專長、客戶需求等因素,而調動其職務,符合適才適所用財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乃是調動工作之前提)。前述情境鮮少不會發生,HR部門不得僅針對新進勞工專業或證照,於勞動契約內僅確認其單一職務,恐非短期可不利勞工調動工作之情境。 未來調動工作之前提,應以「職務組合」替代「單一職務」,即事先按照勞工(1)專業(2)證照(3)其他專長(如語言專長),對照企業相關部門對勞工前三項條件之需,組合成不同於勞工多項職務,並在勞動契約予以確認,未來憑「職務組合」無礙調動勞工職務。 延伸閱讀: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勞工切忌避免「無正當理由」曠職,恐掉進解僱理由 勞工受僱期間,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工資(報酬)是勞務給付對價,即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雇主之報酬,具有三個「從屬性」含: 組織從屬性:二者之間因僱用而形成雇傭關係。 人格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需服從主管以上人員之指揮監督,執行勞務。 經濟從屬性:勞工提供勞務後,雇主依約給付其報酬。 因此,若勞工符合契約約定,而調動新職;即便勞工不喜愛期間新職,只要未依約提供勞務、甚至釋出凸顯工作調動不滿情緒。就算有出勤事實,卻未履行依約提供勞務,判決仍可能將之視為「曠工」,並已符合解僱條件。 延伸閱讀:國高中生寒暑假打工合法嗎?幾歲算「童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規定?僱用「未成年勞工」常見5大QA整理 雇主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勞工應善意回應、勿自陷不利境地 當企業調動勞工職務,初期勞工面臨新職務專業知識、職務技巧、職務流程聯繫或協助、缺乏應具備證照等,難免不適應;但,若因前述因素,阻擋於新職務之前時,應主動與企業協調;反之,若誤以為可以因此而拒絕提供新的勞務、甚至「擺爛」,且此時企業多半會適時發出「任何形式之警告」,倘若對此警告無動於衷,勞工恐自陷於不利境地。 當企業發出協商或警告,明白形成一種預告,若勞方仍置之不理;自陷「最後解雇原則」情境,即將來面臨風暴可能唯有解僱一途。 延伸閱讀:任何情境下資遣勞工,都需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小結 企業調動勞工職務,首先應不違反勞動契約與勞工約定職務,HR人員須於與新進人員面試及簽訂勞動契約前,備妥「組合職務」訂定於契約中,以避免使企業違反職務調動之前提(違反勞動契約),致職務調動心有餘而力不足之憾。 至於勞工不得因排斥依約職務調動,於接納新職務後,採取不情願、消極性抵抗,可能自陷於「無正當理由曠職」情境,甚至對於企業所給予的「任何形式之善意警告」置之不理,實已達非理性反應,恐造成萬分理虧的後果。 (原文標題: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爭議時,應避免誤觸誤區,以避開頹勢)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有關【調動工作】相關議題,這些也推薦給您 「調動五原則」是什麼?可拒絕調職嗎?主管/人資一定要搞懂的「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公司可任意調動員工職務嗎?專家提醒應注意「工作調動五原則」規範 主管能隨意調動工作嗎?員工如何保障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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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政策保障打工族!禁收制服費、不當扣工資,雇主應自負經營風險

勞動部日前修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強調雇主應該承擔經營風險,建議企業應檢視目前規範是否需要修正,避免受罰。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過去打工族、兼職人員(即「部分工時勞工」)在執行工作時,常會有不慎造成公司損失的狀況,如制服破損、打破餐盤食器。或是因為自身工作經驗不足、不熟悉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如勞動契約內違法要求「兼職勞工在契約期滿離職、無須給予資遣費」、「雇主在發生損失時、未釐清責任歸屬即預扣工資或全額要求賠償」,甚至有雇主在勞工一到職時,即要求必須「自行負擔制服成本」。 因此勞動部在日前修正發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針對雇主逕扣工資、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違法簽訂定期契約及求職詐騙等實務上常見問題,增修相應的勞動契約條款來加強保障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企業應立即檢視目前與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契約並據以修正,避免觸法而受罰。 延伸閱讀:兼職勞工同受《勞基法》保障,提醒雇主:僱用暑期工讀須留意、勿觸勞動法令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4大重點 勞動部在新聞稿中說明:學生及青年打工族群因為自身學業的因素,大多會選擇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但常因工作經驗不夠或未諳勞動法令,而與雇主簽訂不公平的勞動契約條款,因此經檢討「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以下契約條款: 明定「有繼續性工作」之定義:明示只有「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四個態樣方能簽訂定期契約,提醒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勞工簽訂。 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雇主不得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但勞工對制服應負保管義務。 明訂雇主不得任意扣薪: 雇主不得未與勞工釐清責任歸屬及妥為協商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前,逕扣勞工工資或要求勞工賠償。 損害如果是雇主經營風險或因違法經營所造成,不應要求勞工負擔。 強化勞工識詐意識、防止遭求職詐騙: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 如遇雇主違法要求,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勞動部特別強調,因近年求職詐騙案件頻傳,為避免有不肖雇主或不法份子假借「求職資料審核」或「代辦薪轉帳戶」等名義,要求或誘騙學生及青年打工族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或身分證件,進而將帳戶作為詐騙人頭帳戶等不法行為,此次特別增訂「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勞動部提醒,未來青年學子在面試時,如遇雇主要求繳交身分證件、金融卡及存摺,得立即拒絕或向主管機關檢舉,避免受害。 超重要,部分工時勞工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 勞動部最後強調,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建議雇主與部分工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可多加參考勞動部的「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避免未來衍生爭議。該契約範本並已公布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之「勞動條件、就業平等」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業務主題項下,歡迎各界下載運用。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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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族的勞健保規範簡介,雇主一定要提供的打工權益有哪些?

打工勞健保一直是打工族關心的議題,很多打工族會納悶,每週打工只有幾個小時也會需要勞健保嗎?但勞健保好像是勞工權益,如果沒有的話需要跟雇主爭取嗎,以及會不會因為勞健保扣到我的薪水呢?本文將詳細介紹打工族在台灣的勞健保規範,幫助打工族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本文導覽 什麼是勞健保?打工族適用的勞健保規範打工族的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打工勞健保常見問題Q:打工時間很短,雇主需要為我辦理勞健保嗎?Q:如果雇主拒絕為我投保,我該怎麼辦?Q:我有多份工作,勞健保該怎麼辦?結論 什麼是勞健保? 勞健保是指勞工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這兩者是台灣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工保險主要涵蓋職災保險、失業保險、老年年金等,目的是為勞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全民健康保險則是提供全民醫療保障,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基本的醫療服務。 打工族適用的勞健保規範 打工族的勞工保險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只要是在台灣合法就業的勞工,不論是全職還是兼職,都應該參加勞工保險。對於打工族來說,雖然工作時間可能不如全職勞工長,但依然有權參加勞保,並享受相應的保障。 投保義務:雇主有責任為打工族投保勞工保險,投保的相關規定如下: 每月定時打工(部分工時人員)-勞保應該「整月加保」,併案當月工資總和申報月投保薪資,投保時註明「部分工時人員」。 非每月定時打工(短期工作人員)-再到職日加保、離職日退保即可。 保險費負擔:勞保費用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共同分擔。具體費率會根據勞工的薪資計算,打工族需與雇主各自的分擔比例如下: 勞保單位(公司)-雇主負擔70%、勞工負擔20%、政府負擔40% 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所有在台灣合法居住的居民,包括打工族,都必須參加健保。但打工時間若未滿3個月,打工族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在打工雇主處加保,還是維持在原本的健保投保單位。 投保義務:打工族的健保投保通常由雇主代為辦理。如果打工族在多個地方打工,則以主要雇主為主辦人,相關規定如下: 工作期間小於三個月-打工族可自行決定在哪投保 工作期間大於三個月 工作日每天打工-雇主必須保健保 工作日非每天打工,每週總工時大於12小時-雇主必須保健保 工作日非每天打工,每週總工時小於12小時-不在強制投保健保範圍 保險費負擔:健保費用同樣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共同分擔。打工族需與雇主各自的分擔比例如下: 健保分擔比例-雇主負擔60%、勞工負擔30%、政府負擔10% 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 了解法律規範:打工族應熟悉《勞工保險條例》和《全民健康保險法》的基本內容,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與雇主溝通:在入職前,應與雇主明確確認勞保和健保的投保事宜,避免因誤解而影響自身權益。 保留相關文件:保留所有與勞健保相關的文件和證據,如投保申請書、保費繳納證明等,以備日後查詢或爭議時使用。 打工勞健保常見問題 Q:打工時間很短,雇主需要為我辦理勞健保嗎? A:是的,根據規定,只要符合雇傭關係並領取薪資,雇主就應該為勞工辦理勞健保。 Q:如果雇主拒絕為我投保,我該怎麼辦? A:打工族可以向勞動局或健保局舉報,尋求協助和保護自己的權益。 Q:我有多份工作,勞健保該怎麼辦? A:多份工作的打工族應以主要工作為主,投保勞保和健保。如主要雇主未代為投保,應自行向相關部門申請投保。 結論 勞健保是保障打工族基本權益的重要措施。每一位打工族都應該重視這方面的規範,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通過了解相關法律、與雇主積極溝通和保留必要的證明文件,可以有效保障自身在職場上的權利,享受應有的勞保和健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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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綁約」前務必考慮清楚,避免徒留未來憾事!

勞資雙方常見因利益符合彼此的需求,進而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俗稱的「綁約」)。專家提醒,在勞工簽定前,務必針對自己所面對職務情境多加考量,千萬別因任何一方無法於「綁約」期間履行約定,導致需要付出違約金(或期間訓練費用),破壞雙方當初的美好約定,更應避免導致勞工留下不利下次轉職的憾事。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相關規定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前,應考量「綁約」的所有情境情境一:先領有證照、再與雇主簽訂年限約定情境二:未持有證照得與雇主簽訂年限約定情境三:終止契約之補償情境小結 企業徵人期間,因業務或製造技術需要而尋覓具有相關專業或證照者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以把握足夠前述人力於經營使用(實務上常稱之為「綁約」)。 企業經營期間,產生「綁約」需求,並不是新鮮事。 但依法勞工與雇主簽訂「綁約」,有二種方式:一種需經雇主加以培育後,取得證照候進行簽訂;另一種,雇主尋覓已經擁有證照者。就勞工而言,應考量自己所需及雇主需求,從中挑選對自己較有利的模式。 惟「綁約」最怕約定期間任何一方,須提前終止前述約定,而依法提出提前終止契約者,需承擔違約金或期間訓練費用之責任。簽訂前雙方均不應一相情願或一時興起,以避開無法持續履約而承擔損失。 延伸閱讀:什麼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俗稱的「綁約」嗎? 「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相關規定 《勞工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勞工基準法》第15-1條: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延伸閱讀:雇主要求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勞工應釐清並避免各種個人不可測因素 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前,應考量「綁約」的所有情境 如果勞工擁有雇主所需的專業或證照,自然會因有利其經營需求,故針對前述需求者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但因為此可能影響到勞工職涯,應特別留意以下幾種情境: 情境一:先領有證照、再與雇主簽訂年限約定 實務上,此方式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多半雇主因借重勞工實務或技術經驗薪傳或人脈、法定所需證照、專案計畫需要或展延、雙方協商展延退休、補充法定證照不足等因素,因此雇主會主動要求雙方做好「綁約」之約定,若需證照者,勞方定要提供證照。 但,雇主缺乏證照卻想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法定有二種情況: 勞工尚未取得專業技術證照。 勞工已經擁有雇主所需之專業證照。 對一名久經職場歷練、經驗豐富者,採取(2)方式較優。照理說累積與專業相關證照,轉職之際,證照已可佐證勞工專業程度,另證照立即對雇主在業務上,立即發揮具備投標條件,二方工資議定,均有加分效果。 延伸閱讀:常見的「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風險,專家提醒:事關職場誠信與違約金,勞工不可不慎! 情境二:未持有證照得與雇主簽訂年限約定 反之,新鮮人或職場歷練資淺者,則採取藉由雇主培育機會,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方式為優。非資深勞工接受雇主專業培訓,且獲得專業證照,足見雇主依照計畫栽培勞工專業證照或遵循長期性專業培育計畫。 但新鮮人或職場歷練資遣者,若遇上應徵過渡職務、短期內會出國研習、職務專業與所學相異者、受託代理性職務、僅僅屬於專案計畫代理職務等,雖有培訓機會;此時勞工須深思,當無法完成「綁約」期間履行職務,應理性拒絕專業培訓。 延伸閱讀:安排員工受訓,雇主就可和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了嗎? 情境三:終止契約之補償情境 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後,若一方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前,一旦發生終止契約,則將產生二項賠償: 違約金。 期間訓練費用。 故勞雇簽定前一定不可忽視其期限之履行能力。 一般而言,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後,以勞工提前終止契約比較常見,尤其歲末年初轉職潮旺盛之際;但因勞工主動提前終止契約,是付出前述二項賠償,致新雇主為爭取勞工堅定跳槽而主動承擔前述二項賠償,看似勞工跳槽減輕賠償負擔;但勞工勿貪此小便宜,因天下沒有白吃午餐。 但;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說明「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前結束,若是基於雇主理由,如今年4月開始所謂美國關稅戰,而嚴重衝擊經營雇主外部機會,致雇主關廠歇業而被迫雙方終止契約時,產生「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違約金、(二)期間訓練費用,勞工無須負責。 延伸閱讀:勞工主動求去?離職申請送出前,務必確認4大要項! 小結 不論雇主經營或勞工職涯,雙方因利益結合而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均有利二方,相當普遍合作結合。 只是勞工簽定前,針對自己面對職務情境多加考量,因任何一方因故無法於「綁約」期間履行約定,一方須付出違約金及期間訓練費用,一定破壞雙方當初美好約定,導致勞工留下不利下次轉職之憾事,應盡量避免。 (原文標題: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前,應對情境周全考量,不留轉職之憾事)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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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告訴你:一定要雇主違法「情節重大」、勞工才能終止契約嗎?

哪些情況下勞工才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呢?一定要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的情節重大嗎?律師指出:常有雇主自認違法情節輕微,否決勞工主動要求終止契約、資遣費的要求,但最高法院的見解其實並不是這樣唷!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一勞工到職後,發現雇主高薪低報,於是主張雇主有違反勞工法令,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雇主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是,雇主則認為自己只是不小心高薪低報,且對勞工造成的損失金額不大,勞工是小題大作,所以拒絕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難道只要雇主違法的情節輕微,勞工就無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進而請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相關法令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律師解說 因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雇主解僱勞工的規定,必須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達到「情節重大」程度,雇主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反觀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並沒有寫到「情節重大」四個字,則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來說,是不是只要輕微觸法,勞工就可以立刻主張終止契約呢?還是也要比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限於雇主違反勞工法令「情節重大」呢? 雖然有法院判決採取肯定見解,認為必須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情節重大,勞工才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表示:「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勞工之勞動契約終止權,依其立法源自未施行之勞動契約法第37條內容觀之,應認該條立法例係採『重大事由』說,且該條是與同法第12條雇主懲戒解僱權之對應條文,相對於實務上普遍採認雇主依據同法第12條解僱勞工時尚須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而言,應認並非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時,皆可認有損害勞工權益,必須雇主違反情節重大,勞工始有勞動契約終止權,否則勞工法令繁雜,如勞工動輒可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雇主實難以承擔,亦不符勞基法第1條所定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目的。 因此,法院於個案中應審酌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原因、意圖,判斷其違反之主觀情節是否重大,並依勞動契約之本旨及勞工法令之規範目的,審酌勞工受損權益之性質及損害程度,是否令雇主履行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義務,勞工權益即得無損,並斟酌勞工有無可供循求申訴救濟而使雇主有改善調整之機制、勞雇關係是否已達無法維持之破綻等因素而妥適判斷之。」 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則表示:「按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民法第489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之一方當事人有該法第12條第1項或第14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時,他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即係將民法第489條第1項所指重大事由予以具體化之規定。是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即該當重大事由,勞工得據以終止勞動契約;至於雇主一方依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始屬重大事由,二者該當之要件不同,自無從比附援用。」 延伸閱讀:要求員工離職,「開除、資遣、自請離職」可別傻傻分不清楚! 結論 依最高法院見解,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並不需要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所以雇主不應自認為違法情節輕微,就否定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並因此請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權利。 (原文標題:必須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情節重大,勞工才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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