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簡稱轉換準則)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一)依轉換準則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的順位,辦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請依照轉換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將下列五項順位資格之代碼,依序由第1順位排至第5順位(須依序填答代碼):(4分)
A: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位辦理:
一、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於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三、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五、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二)接上題,再依轉換準則第10條第7項規定,外國人在勞動部規定之期間內(現行令釋為14日),若無符合上述轉換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中哪兩個順位資格的雇主登記接續聘僱,才可以由其他順位資格的雇主依序合意接續聘僱(請填答代碼)?(4分)
A: 一、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於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三)若有一名外國人、原雇主及同一工作類別的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依轉換雇主準則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則應簽署什麼證明文件?申請人得直接向何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2分)
A: 外國人、原雇主及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資格之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三方合意接續聘僱)。申請人得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