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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老師適法策略:好處放兩旁,公益擺中間

教師老師適法策略:好處放兩旁,公益擺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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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斯健

講師

08/22 10:32

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國中生誣告老師開黃腔!法院判學生得賠5萬元
大家好,歡迎來到今天的直播分享。我是BDPro便當教授。
今天我們要談一個非常具有爭議性、也非常值得老師們關注的案例。
題目是:「國中生誣告老師開黃腔!法院判學生得賠5萬元。」
這不是八點檔劇情,也不是網路謠言,而是真實發生在苗栗的一起民事訴訟。
這個事件不只關乎個別教師的名譽,更牽涉到整體教育現場的風氣、教師的法律保障,以及我們如何看待學生權利與教師尊嚴的平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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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實簡述
事情的起點,是一位國中學生透過教育部國教署的民意信箱,投訴一位男老師在課堂上「長期開黃腔」,還說這位老師會「做性暗示手勢」、「情緒失控」、「拍桌摔物、爆粗口,恐嚇學生」。
這些指控非常嚴重。
學校立即組成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訪談了13名學生。結果顯示:
• 有8位學生說老師不會開黃腔;
• 5位說偶爾會;
• 而這些「偶爾」的情況,也多半是跟課堂互動、甚至是課程內容有關,比如講到顯微鏡調焦的時候,用了「先動粗再調細」這樣的雙關語,學生覺得好笑。
調查小組認定:
這位老師並沒有長期開黃腔,只有1位學生表示看生產圖片不舒服,但是不會有被侵犯或騷擾的程度。而且有3位學生表示疑似該名學生作弊被老師抓到,心生不滿檢舉老師。綜合以上情事,調查小組一致認定不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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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判決與理由
但事情並沒有結束在學校層級。
這位老師認為:自己被誣告、自己被國中學生投訴、遭調查、名譽受損、精神受到極大壓力,於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學生及家長連帶賠償5萬元精神慰撫金。
苗栗地方法院最後判決支持老師的主張,理由是:
• 學生提出這些指控前,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 部分內容完全與事實不符,嚴重貶損老師社會評價;
• 屬於名譽侵害行為,構成侵權,依法應賠償。
也就是說,即使你是學生,也不能隨便指控老師性騷擾或不當行為,否則就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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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與反思
我們要說,校方校內調查過程算是難得地嚴謹。
校方有訪談13位學生,而不是只聽信一兩位說法就作結論,這是正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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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的適法策略建議
針對這種情況,作為一線教師,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保護自己:
1. 保持課堂言行紀律
語言避免模糊空間,尤其避免雙關語或學生可能曲解的玩笑。
2. 教學紀錄完整化
包括教案、課綱內容、甚至考慮使用錄音、錄影等自保手段。
3. 管教時保持理性
避免情緒性反應,即便在維持秩序時,也應把語氣控制在學生可接受範圍。
4. 遇指控要冷靜應對
不急著解釋或對抗,而是尋求校內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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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與互動引導
這個案件不只是5萬元的問題,而是提醒我們:
在這個尊師風氣逐漸式微的時代,老師需要懂法、自保,也需要制度上的支持。
如果你是老師,請問你曾經遇過學生不實指控的情況嗎?你又是怎麼處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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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斯健

講師

08/22 10:28

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輔導主任於課堂上錄音錄影,是否妥當?
大家好,歡迎來到今天的直播分享。我是BDPro便當教授。
今天我們要談一個非常具有爭議性、也非常值得老師們關注的案例。
題目是:「輔導主任於課堂上錄音錄影,是否妥當?」
這不是八點檔劇情,也不是網路謠言,而是真實發生在某個特殊教育現場、向教育部提起的再申訴。
一位教師被觀課錄影、職場人際緊張。這背後涉及到教師專業自主、觀課錄影的界線、以及什麼才叫做職場霸凌。
首先,我們先來看詳細案情:
這起案件的再申訴人,是一位在國中任教的老師。他主張,學校內有觀課錄影、校長考核不當、以及主任言行對他造成壓力,因此構成職場霸凌,希望能夠透過教師申訴制度來得到救濟。
他向直轄市政府提起教師申訴,不服申訴結果,於是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
那這個再申訴的重點是什麼?教育部怎麼看這個案子?
我們先看一個關鍵詞:「職場霸凌」。
根據《教師法》第14條之一,以及教育部頒布的《學校防制教師遭受霸凌應行注意事項》,職場霸凌必須具備「持續性」、「不正當處罰」、「權力濫用」等特徵。
教育部怎麼認定這個案子呢?
📌 第一個爭點是「觀課與錄影」
這件事情,是輔導主任在課堂上觀課,並且錄影。老師覺得這是一種羞辱,也質疑錄影是否合乎規定。
教育部怎麼看?教育部的評議意見是:
観課本身,是行政主管基於職責行使,是合法權限內的作為。
錄影這件事,雖然不夠適當,但只發生一次,不構成「持續性」的權力濫用,因此不足以構成職場霸凌。
而且,這位老師自己也表示,他並不是反對觀課本身,而是對錄影有意見。那錄影一次算不算霸凌?教育部說:「一次不足構成持續性,也沒證據顯示是基於報復或施壓。」
📌 第二個爭點是「人際關係與言語對待」
老師提出說,他在校內被排擠,主任對他冷言冷語,甚至說他「很危險」、「教學方式有問題」。
教育部怎麼認定?評議意見指出,申請人所提出的對話、內容,多為單方主觀感受,並沒有足夠的具體證據證明有持續貶低、羞辱、敵意行為。
我們在法律上不能只憑感覺,要有客觀事實。
教育部還說,這位老師沒有證明其他同仁在校內對他造成壓力。同時,主任也沒有達到法律所稱的「權力濫用」。
📌 第三個爭點是「教學考核不當」
老師覺得考核分數太低,是主任打壓他。
教育部認為:考核是由校長及主任組成的考核委員會負責,並有記錄在案。
考核評語也提及了優缺點,不是惡意貶低,而是中肯評論。
沒有違反考核程序、也沒有證據顯示是針對個人。
因此,教育部判斷這部分也不構成教學考核不當。
🧑‍⚖️最後,教育部認為:
本案所涉的各項事件,未達職場霸凌的法律要件,例如持續性、不當壓迫、權力濫用等等都不足。因此再申訴駁回。
🎯 我們從這個案子學到什麼?
職場霸凌指「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所造成持續性冒犯等行為」。就觀課事件,輔導主任觀課是基於行政主管權責和正當事由,#教師不反對觀課本身;#錄影雖有不當但僅發生一次,未達權力濫用程度。也就是說:
第一、觀課與行政考核,是教育現場的常規工作,但也要注意適當與尊重。
第二、如果你覺得受到不當對待,一定要蒐集具體事證,不能只靠主觀感受,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第三、職場霸凌在法律上是有明確定義的,不是情緒性詞語。如果你覺得被霸凌,請記得:要舉證「持續性」與「權力濫用」。
如果你是老師,請問你曾經遇過觀課錄影的情況嗎?你又是怎麼處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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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斯健

講師

08/22 10:25

學生申訴事件:霸凌不成立,罵人仍須賠償
在一則校園法院訴訟案件,法院指出,學校的霸凌調查結果並不會完全拘束法院的判斷,仍須依民事證據法則重新審查事實。本案中,雖然學校認定大部分行為不構成霸凌,但法院認為,單一次的辱罵也足以侵害兒童人格權,不以長期行為為必要。由於家長未能證明已盡監督教養義務,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強調,言語侮辱對兒童人格發展可能造成深遠影響,即使學校霸凌調查未成立,受害人仍可以人格權損害為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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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歡迎來到今天的直播分享,我是 BDPro 便當教授。
今天要跟大家聊的,是一起發生在國小五年級的霸凌案件。題目是:「霸凌不成立,罵人仍須賠償」你可能會想,國小生…頂多吵架、打鬧吧?但這起事件,最後卻進了法院,還判賠超過十萬元!而且不只是霸凌,還牽涉到民事侵權、家長的連帶責任。
📜 案件背景
事情發生在 2022 年 10 月到 12 月,地點在新北市某國小。原告小朋友我們叫他小明,被告小朋友叫他小強。兩人是同校不同班,但小強平常常跟小明在下課或走廊遇到。根據法院判決書的內容,從 10 月開始,小強多次在校園內對小明有辱罵、作勢打人、搶東西等行為。這些事情不是一次兩次,而是持續兩個多月,最嚴重的還有動手打人、用鐵盒砸腳。家長發現之後,馬上跟學校反映,學校也召開了校園霸凌防制會議。但是,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學校認定大部分行為不構成霸凌,小明的家長決定提告民事,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共十幾萬元。
⚖️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被告必須連帶賠償原告共 106,940 元加利息,包括學生本人:精神科醫療費 570 元,精神慰撫金 10 萬元(從原本求的 20 萬酌減)、父親請假損失:3,037 元、母親請假損失:3,333 元,合計就是 106,940 元。
法院在判決中引用了《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還有第187條規定,因為小強是未成年人,所以他的父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法律重點解析
第一, 學校調查 vs 法院認定。
法院說,學校的霸凌調查結果不會完全拘束法院,它必須依民事證據法則,重新審查事實。
第二,未成年人侵權,父母要賠。
《民法》第187條第1項:未滿20歲的人,如果在監督期間內做出侵權行為,父母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充分監督義務。在這個案子裡,法院認為父母沒有證明有防止行為再發生,所以要賠。法院指出,雖然男學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已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家長沒有證明已經盡到監督教養義務,因此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而且「不能辱罵別人」是社會基本規範,七、八歲的小孩是能理解的。
第三,精神慰撫金的計算
法院不是隨便喊一個數字,而是會看傷害的嚴重程度、持續時間、被害人年齡、心理影響等。孩子被長期霸凌,慰撫金通常會比較高。
第四,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要求學校在接到通報後,要啟動調查、保護被害人,並對加害人進行輔導或處置。但即使學校處理了,家長還是可以另外提民事賠償。法院指出,學校的霸凌調查結果並不會完全拘束法院的判斷,仍須依民事證據法則重新審查事實。就算霸凌不成立,罵人仍須賠償。
各位家長,如果今天是你的孩子遇到這種事,你會選擇先跟對方和解,還是直接走法律途徑呢?
另外,有些人會問:「小孩子打架,不是很正常嗎?有必要搞到上法院嗎?」
我的回答是——如果只是偶爾推擠、吵架,當然不必太嚴重化。但就算不是長期、不是霸凌的,偶發的蓄意、造成身心傷害的,就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一定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結尾提醒
這一則校園法院訴訟案件,法院指出,學校的霸凌調查結果並不會完全拘束法院的判斷,仍須依民事證據法則重新審查事實。本案中,雖然學校認定大部分行為不構成霸凌,但法院認為,單一次的辱罵也足以侵害兒童人格權,不以長期行為為必要。由於家長未能證明已盡監督教養義務,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強調,言語侮辱對兒童人格發展可能造成深遠影響,即使學校霸凌調查未成立,受害人仍可以人格權損害為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幾件事:
對孩子:要教他們遇到不合理對待,要勇敢求助,不要忍。
對家長:要隨時關心孩子的情緒與人際狀況,發現異常要及時處理。
對學校:霸凌或偶發之語言肢體衝突不是小事,要有完善的防制與輔導機制。不論年齡多小,傷害都是真實存在的。
今天的案例就分享到這裡,如果你覺得有收穫,記得幫影片按讚、訂閱、分享,也可以留言告訴我你對校園霸凌的看法。,我們會持續製作更多關於「學生申訴事件」的實務案例解析。
我是便當教授,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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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學生如果不服學校做出的「霸凌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斷,已經申訴、再申訴都沒成功,想打官司,應該提哪一種行政訴訟?
A: 要提的是「撤銷訴訟」,也就是請法院把學校的判斷撤銷掉。
為什麼呢?因為法律只保障學生「有權要求學校開始調查」,但沒有直接給學生「要求學校判定霸凌成立或不成立」的權利。
所以不能用「課予義務訴訟」(這種是請法院命令機關做某件事),而要用「撤銷訴訟」去推翻原本的判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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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斯健

講師

08/22 10:22

學生申訴事件:學校說家長監督失職?法律實例告訴你怎麼翻案!
💼【工作經歷分享】
最近我參加了一場申訴會議,案件內容是「學生申訴學校的霸凌認定」。
事情是這樣的:
學生 A 疑似霸凌學生 B,B生向學校反映後,學校依程序成立調查小組並提出調查報告,結論認定「霸凌成立」。
報告中的理由之一是:「學生A的家長未盡監督責任,導致學生A霸凌學生B。」
然而,學生A及其家長對此結果不服,於是向學校提出申訴。這正是我參與的申訴會議。
從這次經驗,我更深刻體會到教育現場中,霸凌認定、家長責任與申訴機制之間的複雜交織,也看見了制度如何影響每一個孩子與家庭。
📌 你覺得「家長監督責任不足」能成為霸凌認定的理由嗎?
Q有討論到這麼細節?我以為主要是針對霸凌的內容、過程予以了解,並且對霸凌者的處分與被霸凌者的身心靈的輔導。
至於霸凌者為什麼霸凌同學,不是另外輔導?
A確實,一般大家印象中申訴會議主要聚焦在「申訴人申訴是否有理」,但是申訴人的確就「家長監督責任不足」這一點提出,申訴會議就必須一併審視這部分理由是否妥適。至於「霸凌者為什麼會霸凌同學」,比較偏向後續輔導層面,不是申訴會議的主要爭點。
Q我再看了一下,原來是「申訴會議」,抱歉,沒有注意到!
Q說明原因可以再更具體一些,而且除非真的能證明是直接因果關係,或當事人自述,不然通常會寫疑似與哪些原因有關,比較不會這麼肯定。「家長未盡監督責任」感覺比較像是建議。
A謝謝提醒!「疑似」是我敘事時的說法,實際上「家長未盡監督責任」是調查報告的判斷。我參加的申訴會議只判斷申訴有無理由,若有理由就退回調查小組重查,並不會直接認定霸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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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何能證明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監督無疏失」,有無實際事例?
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已盡監督之責任或即使加以監督亦不能避免者,不在此限。
要「證明法定代理人監督無疏失」,重點在於舉證自己已採取「合理、可期待」的監督措施。以下說明要件與實例:
一、舉證要點
有明確規範與教導,例如平常有告知、教育無行為能力人不要做危險行為。
對於同年齡、同能力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一般可期待的監管程度即可。
若加害行為屬於不可預見或不可防範的突發狀況,監督人可免責。
事發後立即採取補救行動,例如制止行為、協助被害人。
證據文件,例如家庭聯絡簿、教育記錄、醫療或輔導紀錄,均可作為證據。
二、實務判決案例
案情一:未成年人在學校與同學嬉戲,導致同學受傷,被害人請求父母負民法第187條責任。
法院見解:父母平日已對子女進行一般性的教育、規範與監督,且該行為屬於一時嬉戲,非可預見之危險行為,法院認父母已盡監督責任,免責。
案情二:精神障礙者(受監護宣告)在醫院推倒他人,受害人向其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法院見解:若能證明已安排適當的醫療、護理、陪伴與安全措施,但行為仍難以避免,則監護人可免責。本案法院認定監護人確實已安排醫院專業看護,因此免責。
家長責任免除案例:若家長能證明孩子在校發生意外,事前已接受合理的教育與規範(例如不打人、不推擠),且行為屬突發,家長可免除責任。
家長責任成立案例:若孩子多次有攻擊行為,家長卻未積極介入或改善(例如未就醫、未輔導),則法院認定監督有疏失,需負責。
三、實務操作建議
若要證明「監督無疏失」,可準備以下資料:
平日教育、規範的證據(如家庭聯絡簿、親戚朋友、教師證言)
事前安排的照護措施(如照護、醫療、陪伴安排)
行為不可預見性說明(專家意見或比對平常行為舉止)
發生後立即處理的行動(報警、送醫、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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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是意外發生,那「合理的教育與規範」如何證明呢?口頭教育和約定規範很難舉證,還是平常寫下家規請小孩簽名呢?
A你的想法完全正確!在實務上,單純「口頭教育」很難舉證,因此如果希望在「意外責任」發生時證明自己已盡監督義務,應該盡量留下書面、可佐證的資料。
以下提供幾種「可採信度由低到高」的舉證方式:
1️⃣ 低度證明(補強作用)
照護者的證言:家長、其他親屬、鄰居或老師的證詞,證明平常有教育孩子遵守規範。
生活習慣記錄:例如家庭聯絡簿、LINE 家族群組的訊息(有提醒孩子要遵守規則)。
2️⃣ 中度證明(實務常用)
書面家規:例如「不准推擠打架」、「騎車要戴安全帽」等條列規範。可以貼在家中公共區域(有拍照存證)。
簽名確認:家長擬好「家庭規範同意書」,讓孩子簽名。對年齡較小的孩子,可用「親子共同簽名」方式,證明家長確實有教導。
功能:法院通常認為這可具體反映家長有積極的監督作為。
3️⃣ 高度證明(爭議案件建議)
教育紀錄或輔導記錄:若孩子曾有行為偏差,家長安排心理師、輔導老師介入,留下紀錄。例如:學校聯絡簿、輔導室紀錄、醫療單據。
影音佐證:親子討論時間的錄影、或家長在群組公告「規範提醒」的對話紀錄。
功能:在高爭議案件中,這些證據能大幅提高家長免責機率。
4️⃣ 實務補充
法院通常不要求家長達到「絕對監督」,只要證明有「合理且積極」的教育行為即可。例如:家長有明確規範並告知、有定期提醒孩子發生問題時有立即處理(例如帶去輔導、醫療)。這些加總起來,就足以構成「監督無疏失」。
💡 小技巧:
如果覺得「家規簽名」太正式,可以用更生活化的方式,例如:製作親子集點卡,用貼紙簽到(孩子每天完成遵守就蓋章)。這些日常記錄都能成為未來的「家長監督努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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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學生如果不服學校做出的「霸凌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斷,已經申訴、再申訴都沒成功,想打官司,應該提哪一種行政訴訟?
A: 要提的是「撤銷訴訟」,也就是請法院把學校的判斷撤銷掉。
為什麼呢?因為法律只保障學生「有權要求學校開始調查」,但沒有直接給學生「要求學校判定霸凌成立或不成立」的權利。
所以不能用「課予義務訴訟」(這種是請法院命令機關做某件事),而要用「撤銷訴訟」去推翻原本的判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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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斯健

講師

08/22 10:19

教師老師適法策略:教職兼職民間團體,哪些事不能做?
大家好,歡迎來到今天的直播分享,我是 BDPro 便當教授。我們今天要聊的主題是:「教職兼職民間團體,哪些事不能做?」
也就是說,當一位公職人員同時在民間團體有職務時,如果碰到公務跟該團體有交集,到底會不會產生所謂的「利益衝突」?該怎麼處理?
1️⃣ 核心觀念先搞懂:什麼是利益衝突?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因為他的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讓自己,或者讓他的關係人獲取利益。
簡單講,就是你身為公職人員,手上的權力或機會,會讓你自己或你周邊的人得到好處。這個好處不一定是錢,也可以是資源、資格、機會等等。
所以我們檢查利衝時,會先問兩個問題:
有沒有符合「公職人員」跟「關係人」的身分?
有沒有因此獲得「利益」?
如果答案都是 Yes,那很可能就是利衝了。
2️⃣ 法律上怎麼定義?
公職人員:除了大家熟知的民意代表、公務員,也包括依法令派任、聘任的人員,甚至某些特定受政府監督的機構人員。也包括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
關係人:配偶、二親等內的血親姻親、同居親屬,以及由本人實質控制的公司、團體。
利益:不只現金或財物,也包含各種經濟上可計算的利益。
3️⃣ 發生利衝時,法律規範是什麼?
法律規定幾個重點行為規範:
自行迴避(第6條~第11條)
你知道有利衝,就必須主動用書面通知相關單位,自己退出這個案件的處理。
不同身分類別有不同的通知對象,例如民意代表通知議會,其他人通知服務機關等。
禁止濫用職務(第12條)
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讓自己或關係人得利。
禁止請託關說(第13條)
不得透過其他機關人員幫自己或關係人牟利。
補助、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限制(第14條)
原則禁止和自己服務機關或受監督機關做有對價的交易,除非符合例外並事前揭露、事後公開。
4️⃣ 例外情況與揭露義務
例外許可包括:
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的招標
法定公開競爭方式的標售、標租
基於法定身分的補助
公定價格交易
公營事業公益用途租售國有不動產
一定金額以下的補助及交易
事前揭露:申請或投標時,必須主動在文件內揭露身分關係。
事後公開:交易成立後,機關要公開相關資訊供大眾查詢。
5️⃣ 來看今天的案例:
A公立學校的校長 B,參加了一個以運動科學研究為宗旨的民間社團法人「C運動學會」,因為專業聲望高,B被選為C學會的理事。
某天,A校為因應「全民運動計畫」,要委託專業機構做國外制度研究,對外招標。C學會參與投標。
問題來了:
這有沒有構成利益衝突?
C學會能不能接受 A校的委託?
B 要怎麼做?C要怎麼做?A 要怎麼做?
第一步:檢查是否利衝
B是公職人員嗎? 是,公立學校的校長、副校長屬於公職人員。
C學會是關係人嗎? 依照法律,B 擔任理事的團體屬於關係人範疇。
有利益嗎? 如果C學會得標,就會獲得研究計畫的經費,這是經濟利益。
✅ 所以,本案確實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第二步:C學會能不能接受委託?
原則上,第14條禁止公職人員的關係人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進行有對價交易。但如果是公開招標、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屬於例外,可以進行。
條件是:
B 必須事前揭露自己在C學會的職務身分
機關在成交後必須事後公開這段關係
第三步:三方該怎麼做?
B校長:
應立即依第6條自行迴避
以書面通知服務機關與上級機關
不參與任何招標評選或決策過程
事前在文件中揭露與C學會的關係
C學會:
投標文件要如實揭露理事 B 的身分
確保投標過程完全符合法規,避免任何非公開或私下接觸
A校:
收到揭露後,必須由其他無利衝人員處理此案
成交後依規定公開揭露資訊
另外一個案例
C學會是否可以接受 A校的委託?
因為B校長是 A校的公職人員,且C學會是 B 擔任理事的團體,所以C學會屬於 B 的「關係人」。
A校委託C學會執行研究計畫,屬於有對價的承攬契約行為,因此會違反利衝法第14條的禁止規範。詳言之,這是「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屬於第14條的禁止範圍。
例外允許之情形:同條第1項第1款:「依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也就是說,只要 A校是依政府採購法走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等公告程序,那 C學會就可以投標並得標,但要遵守揭露與公開義務。
三方應該怎麼做?
B校長(自行迴避)
依利衝法第6條,主動以書面通知 A校及上級機關自己與C學會的關係
完全退出此採購案的任何決策、評選、簽核等流程
C學會(事前揭露)
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揭露 B 是本會理事且為 A校校長
確保整個投標過程走公告程序,避免私下接觸或非正式溝通
A校(事後公開)
在採購案決標後,依法公開揭露得標單位與該公職人員之關係
採購過程中由其他無利衝之人員承辦與決策
總結
今天我們講了:利益衝突的定義與範圍;公職人員在發生利衝時的行為規範;補助與交易的紅線與例外;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
重點在於,先判斷是否利衝,有就要迴避。該揭露就揭露,該公開就公開。這樣才能確保程序透明、公信力不受損。
不管你是公職人員還是關心政治透明的朋友,利衝法都是一把雙面刃——遵守,它保護你;忽略,它會反咬你一口。公職人員在民間團體的職務雖然合法,但一旦該團體跟自己服務的機關有交易,就很容易踩到利衝法的紅線。
如果你曾在學校內遭遇類似利益衝突或要不要迴避的情況,歡迎留言分享你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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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個彎心更寬,激勵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師‬。
在執行職務上如何適法裁量,及與人互動時如何避免觸法。
因公涉訟時該如何處理,在法律上我們該如何保障自己。
課程大綱
有認為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是有違專業分工。也有認為少子化加上整個大環境,未來中小學的教職缺一定會愈來愈少。當公立學校僅養得起一半的老師時,同時有能力且有經驗做行政工作的人,當然比較容易存活。
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老師有病怎麼教學生?」教職員壓力爆表
老師過度疲勞導致情緒失控---延長課輔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嗎?
學習發起人
林斯健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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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簡介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個案報告之學者專家 .社工人員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之學者專家 .人事評審、教師申訴評議、學生申訴評議之外部委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