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經歷分享】
最近我參加了一場申訴會議,案件內容是「學生申訴學校的霸凌認定」。
事情是這樣的:
學生 A 疑似霸凌學生 B,B生向學校反映後,學校依程序成立調查小組並提出調查報告,結論認定「霸凌成立」。
報告中的理由之一是:「學生A的家長未盡監督責任,導致學生A霸凌學生B。」
然而,學生A及其家長對此結果不服,於是向學校提出申訴。這正是我參與的申訴會議。
從這次經驗,我更深刻體會到教育現場中,霸凌認定、家長責任與申訴機制之間的複雜交織,也看見了制度如何影響每一個孩子與家庭。
📌 你覺得「家長監督責任不足」能成為霸凌認定的理由嗎?
Q有討論到這麼細節?我以為主要是針對霸凌的內容、過程予以了解,並且對霸凌者的處分與被霸凌者的身心靈的輔導。
至於霸凌者為什麼霸凌同學,不是另外輔導?
A確實,一般大家印象中申訴會議主要聚焦在「申訴人申訴是否有理」,但是申訴人的確就「家長監督責任不足」這一點提出,申訴會議就必須一併審視這部分理由是否妥適。至於「霸凌者為什麼會霸凌同學」,比較偏向後續輔導層面,不是申訴會議的主要爭點。
Q我再看了一下,原來是「申訴會議」,抱歉,沒有注意到!
Q說明原因可以再更具體一些,而且除非真的能證明是直接因果關係,或當事人自述,不然通常會寫疑似與哪些原因有關,比較不會這麼肯定。「家長未盡監督責任」感覺比較像是建議。
A謝謝提醒!「疑似」是我敘事時的說法,實際上「家長未盡監督責任」是調查報告的判斷。我參加的申訴會議只判斷申訴有無理由,若有理由就退回調查小組重查,並不會直接認定霸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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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何能證明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監督無疏失」,有無實際事例?
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已盡監督之責任或即使加以監督亦不能避免者,不在此限。
要「證明法定代理人監督無疏失」,重點在於舉證自己已採取「合理、可期待」的監督措施。以下說明要件與實例:
一、舉證要點
有明確規範與教導,例如平常有告知、教育無行為能力人不要做危險行為。
對於同年齡、同能力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一般可期待的監管程度即可。
若加害行為屬於不可預見或不可防範的突發狀況,監督人可免責。
事發後立即採取補救行動,例如制止行為、協助被害人。
證據文件,例如家庭聯絡簿、教育記錄、醫療或輔導紀錄,均可作為證據。
二、實務判決案例
案情一:未成年人在學校與同學嬉戲,導致同學受傷,被害人請求父母負民法第187條責任。
法院見解:父母平日已對子女進行一般性的教育、規範與監督,且該行為屬於一時嬉戲,非可預見之危險行為,法院認父母已盡監督責任,免責。
案情二:精神障礙者(受監護宣告)在醫院推倒他人,受害人向其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
法院見解:若能證明已安排適當的醫療、護理、陪伴與安全措施,但行為仍難以避免,則監護人可免責。本案法院認定監護人確實已安排醫院專業看護,因此免責。
家長責任免除案例:若家長能證明孩子在校發生意外,事前已接受合理的教育與規範(例如不打人、不推擠),且行為屬突發,家長可免除責任。
家長責任成立案例:若孩子多次有攻擊行為,家長卻未積極介入或改善(例如未就醫、未輔導),則法院認定監督有疏失,需負責。
三、實務操作建議
若要證明「監督無疏失」,可準備以下資料:
平日教育、規範的證據(如家庭聯絡簿、親戚朋友、教師證言)
事前安排的照護措施(如照護、醫療、陪伴安排)
行為不可預見性說明(專家意見或比對平常行為舉止)
發生後立即處理的行動(報警、送醫、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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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是意外發生,那「合理的教育與規範」如何證明呢?口頭教育和約定規範很難舉證,還是平常寫下家規請小孩簽名呢?
A你的想法完全正確!在實務上,單純「口頭教育」很難舉證,因此如果希望在「意外責任」發生時證明自己已盡監督義務,應該盡量留下書面、可佐證的資料。
以下提供幾種「可採信度由低到高」的舉證方式:
1️⃣ 低度證明(補強作用)
照護者的證言:家長、其他親屬、鄰居或老師的證詞,證明平常有教育孩子遵守規範。
生活習慣記錄:例如家庭聯絡簿、LINE 家族群組的訊息(有提醒孩子要遵守規則)。
2️⃣ 中度證明(實務常用)
書面家規:例如「不准推擠打架」、「騎車要戴安全帽」等條列規範。可以貼在家中公共區域(有拍照存證)。
簽名確認:家長擬好「家庭規範同意書」,讓孩子簽名。對年齡較小的孩子,可用「親子共同簽名」方式,證明家長確實有教導。
功能:法院通常認為這可具體反映家長有積極的監督作為。
3️⃣ 高度證明(爭議案件建議)
教育紀錄或輔導記錄:若孩子曾有行為偏差,家長安排心理師、輔導老師介入,留下紀錄。例如:學校聯絡簿、輔導室紀錄、醫療單據。
影音佐證:親子討論時間的錄影、或家長在群組公告「規範提醒」的對話紀錄。
功能:在高爭議案件中,這些證據能大幅提高家長免責機率。
4️⃣ 實務補充
法院通常不要求家長達到「絕對監督」,只要證明有「合理且積極」的教育行為即可。例如:家長有明確規範並告知、有定期提醒孩子發生問題時有立即處理(例如帶去輔導、醫療)。這些加總起來,就足以構成「監督無疏失」。
💡 小技巧:
如果覺得「家規簽名」太正式,可以用更生活化的方式,例如:製作親子集點卡,用貼紙簽到(孩子每天完成遵守就蓋章)。這些日常記錄都能成為未來的「家長監督努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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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學生如果不服學校做出的「霸凌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斷,已經申訴、再申訴都沒成功,想打官司,應該提哪一種行政訴訟?
A: 要提的是「撤銷訴訟」,也就是請法院把學校的判斷撤銷掉。
為什麼呢?因為法律只保障學生「有權要求學校開始調查」,但沒有直接給學生「要求學校判定霸凌成立或不成立」的權利。
所以不能用「課予義務訴訟」(這種是請法院命令機關做某件事),而要用「撤銷訴訟」去推翻原本的判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5號)